食堂承包工作计划

食堂承包工作计划第1篇

由于各级开发区多项税收优惠***策的吸引,在远离城区的开发区落户的企业越来越多。这些企业为了保证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有很多都开办了自己的职工食堂。规模企业为了集中管理的需要也会提供集体就餐。目前企业办食堂的方式,从经营模式看,有企业自办经营和对外承包经营;从费用承担方式看,有企业承担和职工自行承担;从服务对象看,有只为职工提供服务和既为职工提供服务同时也对外提供服务;等等。企业办食堂的方式不同,其纳税处理的方式也不尽相同。分析如下:

一、企业自办经营

这种情况下职工食堂一般都作为企业的一个非***核算单位,食堂收支统一纳入企业会计核算。对于这种经营模式,目前一种很普遍的观点认为,企业自办食堂为职工提供就餐服务,无论是否对职工收取费用,它的职能都不同于企业的制造与管理部门,而是与企业的医务室、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一样,同为企业福利部门,因此食堂发生的相关费用,都应该由“职工福利费”支付,即会计上不应作为企业的费用;

税法上,食堂工作人员作为福利部门的职工,不得列入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人数,食堂发生的相关费用也不得在税前扣除。这种观点看起来很有道理,但其实不论是《企业会计制度》还是税法,都没有职工食堂费用必须从“职工福利费”支付的要求。

会计上,根据《企业会计制度》,“职工福利费”主要是用于职工医疗保险等医疗费用、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人员工资等;税法上,国税发[2000]84号文《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明确要求从职工福利费列支而不得在税前扣除的也只有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探亲路费及医务室、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人员工资。

从上述规定我们可以看到,认为职工食堂费用应从“职工福利费”支出的观点,无论在会计制度还是税法上,都是没有依据的。从职能上分析,职工食堂与医务室、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等福利部门也是有区别的。作为远离城区的企业,它开办职工食堂,主要是为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提供有力的保障,而上述其他部门的服务则完全是为职工提供的一种福利。因此,笔者认为,职工食堂发生的费用,包括食堂人员工资,购买粮食、蔬菜等费用,会计上应该从“管理费用”列支,纳税时也可以在税前扣除。

职工食堂向职工提供的餐饮服务是否涉及营业税呢?食堂作为一个非***核算部门,多数情况下只为企业职工提供餐饮服务,无论是否向职工收取费用,都不属于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而是一种企业内部提供的劳务。根据财税[2001]160号文《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有关问题的通知》,企业内部非***核算单位相互提供的劳务,不构成营业税纳税义务。即使向职工收取餐费,也仅是作为收回购买粮食、蔬菜等的部分成本,会计上不应确认为收入,而应冲减“管理费用”。当然此时如有对外提供服务的,这样的服务就是具有营利性质的经济活动了,应与对内提供的服务分别核算,并向地税部门申请代开“餐饮业”发票,会计上计入“其他业务收入”,同时缴纳营业税,并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自办的食堂,有的作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核算的单位。这种情况下食堂应该单独建账,***纳税,而其向原企业提供的服务,也不再是内部非***核算单位提供的劳务了,其收取的费用,无论是由职工自行支付还是由原企业支付,都应该纳税。

所以从纳税成本角度考虑,将食堂作为***核算单位一般情况下不可取。但有的企业为了提升职工食堂服务档次和服务质量,提高食堂工作人员积极性,客观上又需要成立***核算的单位。

为了解决这种矛盾,企业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6]8号)等关于促进下岗人员再就业的税收优惠***策,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安置原企业一定数量的富余人员,成立产权清晰、产权主体逐渐多元化的***核算单位,经有关部门认定和审核,可在三年内兔征企业所得税,并通过吸纳一定数量的下岗人员,享受三年内定额减免营业税及相关附加税费等优惠***策。

二、食堂对外承包经营

食堂对外承包经营,首先要考虑的是企业收取的承包费是否纳税的问题。企业收取的承包费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是无疑的,那么营业税呢?曾有这样一个税收筹划案例:某企业将食堂对外承包经营,为使收取的承包费不交营业税,经某税务师事务所筹划,建议承包人不领取营业执照。其筹划依据是《关于出租不动产取得固定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78号)文。根据该文件,企业将资产承包给内部职工或其他人经营,只提供门面等而不提品、资金,并收取固定的管理费等,如果承包者领取了营业执照,属于从事租赁业务取得的收入,应按“服务业??租赁”缴纳营业税,而不领取营业执照,则属于内部分配行为,不用缴纳营业税。

但是,这种***策后来又有了更进一步的规定。根据《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文,企业将资产出租并收取承租费,是否属于内部分配行为而不缴纳营业税,必须看是否符合以下三个条件,即:

1、承包方以出包方名义对外经营,由出包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承包方的经营收支全部纳入出包方的财务核算;

3、出包方与承包方利益分配以出包方的利润为基础。

根据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判断企业收取的承包费是否应缴纳营业税,关键要看是否符合财税[2003]16号文的三个条件,而不是看承包者是否领取营业执照。按照上述方案,尽管承包方不领取营业执照,如果承包方的经营收支末纳入出包方会计核算,出包方不但不能免交收取承包费的营业税,并且对承包方包括税收在内的债务还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可见风险是很大的,因而上述筹划方案其实是不可取的。

其次需要考虑的是食堂承包后纳税义务人的确定问题。需要明确的是,职工食堂无论是否承包,都涉及到营业税和所得税,差别只在于纳税义务人可能会不同。承包前,主要视食堂是否为***核算单位,而分别以企业或食堂自身为纳税义务人;承包后,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规定,如承包人或承租人有***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核算,并定期向出包人上缴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人应就其生产经营收入和所得纳税。

也就是说,如果承包人末办理营业执照,且其经营收支纳入企业或食堂的会计核算,则纳税义务人的确定与食堂承包前相同,其对内、外提供的服务取得的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也与承包前的确认原则一样;如果承包人办理了营业执照,有***的生产经营权,财务上***核算,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义务人,其对内、外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应一并缴纳营业税。这里还有一种特殊情况,一般来说,所谓以承包人为纳税义务人,并不是说以承包人个人为纳税义务人,而是以其举办的实体即食堂为纳税义务人,个人一般只就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如果个人承包后,末改变食堂性质,也末办理营业执照,同时企业也不向该个人收取承包费,而只是定期向其支付一定的类似工资性质的费用,且该个人是企业职工,与企业具有雇佣关系,那么支付给个人的费用作为个人非***性劳务所得,属于工资薪金性质,个人只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该个人与企业不具有雇佣性质,则其取得的所得就属于个人***性劳务所得,这时个人应就其所得缴纳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同时企业也不能以工资单作为支付个人费用的原始凭证,而必须以个人在地税部门申请代开的发票作为支付费用的原始凭证。

这里出包方还需要注意的是,即使是在以承包方为纳税义务人的情况下,出包方也应在出租之日起30日内将承包人的有关情况向税务部门报告,否则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出包方对承包方的纳税义务要承担连带责任。

三、食堂采购中入帐票据的考虑

食堂采购具有特殊性,具体包括采购对象和采购地点的特殊性。其特殊性源自我国目前农贸市场管理上的操作方法和国民的税法意识。目前的农贸市场税费管理,以代征员的授权***为主,税源征收手段以定额缴纳为主,虽然也设有代开票的机构,但是实际操作性不强。

从业者(卖方)文化层次不高发票意识非常淡薄,主动提供发票根本不可能;采购方受传统市场交易习惯影响,主动索要发票也很少见;税收管理者的观念认为税款入库是最本位的结果,又由于此类市场单笔交易金额一般不大但是交易次数频繁,开具发票人工成本也较大。所以食堂采购的大部分没有正规发票可以入帐。

食堂承包工作计划第2篇

由于各级开发区多项税收优惠***策的吸引,在远离城区的开发区落户的企业越来越多。这些企业为了保证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有很多都开办了自己的职工食堂。规模企业为了集中管理的需要也会提供集体就餐。目前企业办食堂的方式,从经营模式看,有企业自办经营和对外承包经营;从费用承担方式看,有企业承担和职工自行承担;从服务对象看,有只为职工提供服务和既为职工提供服务同时也对外提供服务;等等。企业办食堂的方式不同,其纳税处理的方式也不尽相同。分析如下:

一、企业自办经营

这种情况下职工食堂一般都作为企业的一个非***核算单位,食堂收支统一纳入企业会计核算。对于这种经营模式,目前一种很普遍的观点认为,企业自办食堂为职工提供就餐服务,无论是否对职工收取费用,它的职能都不同于企业的制造与管理部门,而是与企业的医务室、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一样,同为企业福利部门,因此食堂发生的相关费用,都应该由“职工福利费”支付,即会计上不应作为企业的费用;

税法上,食堂工作人员作为福利部门的职工,不得列入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人数,食堂发生的相关费用也不得在税前扣除。这种观点看起来很有道理,但其实不论是《企业会计制度》还是税法,都没有职工食堂费用必须从“职工福利费”支付的要求。

会计上,根据《企业会计制度》,“职工福利费”主要是用于职工医疗保险等医疗费用、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人员工资等;税法上,国税发[2000]84号文《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明确要求从职工福利费列支而不得在税前扣除的也只有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探亲路费及医务室、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人员工资。

从上述规定我们可以看到,认为职工食堂费用应从“职工福利费”支出的观点,无论在会计制度还是税法上,都是没有依据的。从职能上分析,职工食堂与医务室、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等福利部门也是有区别的。作为远离城区的企业,它开办职工食堂,主要是为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提供有力的保障,而上述其他部门的服务则完全是为职工提供的一种福利。因此,笔者认为,职工食堂发生的费用,包括食堂人员工资,购买粮食、蔬菜等费用,会计上应该从“管理费用”列支,纳税时也可以在税前扣除。

职工食堂向职工提供的餐饮服务是否涉及营业税呢?食堂作为一个非***核算部门,多数情况下只为企业职工提供餐饮服务,无论是否向职工收取费用,都不属于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而是一种企业内部提供的劳务。根据财税[2001]160号文《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有关问题的通知》,企业内部非***核算单位相互提供的劳务,不构成营业税纳税义务。即使向职工收取餐费,也仅是作为收回购买粮食、蔬菜等的部分成本,会计上不应确认为收入,而应冲减“管理费用”。当然此时如有对外提供服务的,这样的服务就是具有营利性质的经济活动了,应与对内提供的服务分别核算,并向地税部门申请代开“餐饮业”发票,会计上计入“其他业务收入”,同时缴纳营业税,并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自办的食堂,有的作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核算的单位。这种情况下食堂应该单独建账,***纳税,而其向原企业提供的服务,也不再是内部非***核算单位提供的劳务了,其收取的费用,无论是由职工自行支付还是由原企业支付,都应该纳税。

所以从纳税成本角度考虑,将食堂作为***核算单位一般情况下不可取。但有的企业为了提升职工食堂服务档次和服务质量,提高食堂工作人员积极性,客观上又需要成立***核算的单位。

为了解决这种矛盾,企业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6]8号)等关于促进下岗人员再就业的税收优惠***策,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安置原企业一定数量的富余人员,成立产权清晰、产权主体逐渐多元化的***核算单位,经有关部门认定和审核,可在三年内兔征企业所得税,并通过吸纳一定数量的下岗人员,享受三年内定额减免营业税及相关附加税费等优惠***策。

二、食堂对外承包经营

食堂对外承包经营,首先要考虑的是企业收取的承包费是否纳税的问题。企业收取的承包费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是无疑的,那么营业税呢?曾有这样一个税收筹划案例:某企业将食堂对外承包经营,为使收取的承包费不交营业税,经某税务师事务所筹划,建议承包人不领取营业执照。其筹划依据是《关于出租不动产取得固定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78号)文。根据该文件,企业将资产承包给内部职工或其他人经营,只提供门面等而不提品、资金,并收取固定的管理费等,如果承包者领取了营业执照,属于从事租赁业务取得的收入,应按“服务业――租赁”缴纳营业税,而不领取营业执照,则属于内部分配行为,不用缴纳营业税。

但是,这种***策后来又有了更进一步的规定。根据《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文,企业将资产出租并收取承租费,是否属于内部分配行为而不缴纳营业税,必须看是否符合以下三个条件,即:

1、承包方以出包方名义对外经营,由出包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承包方的经营收支全部纳入出包方的财务核算;

3、出包方与承包方利益分配以出包方的利润为基础。

根据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判断企业收取的承包费是否应缴纳营业税,关键要看是否符合财税[2003]16号文的三个条件,而不是看承包者是否领取营业执照。按照上述方案,尽管承包方不领取营业执照,如果承包方的经营收支末纳入出包方会计核算,出包方不但不能免交收取承包费的营业税,并且对承包方包括税收在内的债务还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可见风险是很大的,因而上述筹划方案其实是不可取的。

其次需要考虑的是食堂承包后纳税义务人的确定问题。需要明确的是,职工食堂无论是否承包,都涉及到营业税和所得税,差别只在于纳税义务人可能会不同。承包前,主要视食堂是否为***核算单位,而分别以企业或食堂自身为纳税义务人;承包后,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规定,如承包人或承租人有***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核算,并定期向出包人上缴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人应就其生产经营收入和所得纳税。

也就是说,如果承包人末办理营业执照,且其经营收支纳入企业或食堂的会计核算,则纳税义务人的确定与食堂承包前相同,其对内、外提供的服务取得的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也与承包前的确认原则一样;如果承包人办理了营业执照,有***的生产经营权,财务上***核算,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义务人,其对内、外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应一并缴纳营业税。这里还有一种特殊情况,一般来说,所谓以承包人为纳税义务人,并不是说以承包人个人为纳税义务人,而是以其举办的实体即食堂为纳税义务人,个人一般只就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如果个人承包后,末改变食堂性质,也末办理营业执照,同时企业也不向该个人收取承包费,而只是定期向其支付一定的类似工资性质的费用,且该个人是企业职工,与企业具有雇佣关系,那么支付给个人的费用作为个人非***性劳务所得,属于工资薪金性质,个人只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该个人与企业不具有雇佣性质,则其取得的所得就属于个人***性劳务所得,这时个人应就其所得缴纳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同时企业也不能以工资单作为支付个人费用的原始凭证,而必须以个人在地税部门申请代开的发票作为支付费用的原始凭证。

这里出包方还需要注意的是,即使是在以承包方为纳税义务人的情况下,出包方也应在出租之日起30日内将承包人的有关情况向税务部门报告,否则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出包方对承包方的纳税义务要承担连带责任。

三、食堂采购中入帐票据的考虑

食堂采购具有特殊性,具体包括采购对象和采购地点的特殊性。其特殊性源自我国目前农贸市场管理上的操作方法和国民的税法意识。目前的农贸市场税费管理,以代征员的授权***为主,税源征收手段以定额缴纳为主,虽然也设有代开票的机构,但是实际操作性不强。

从业者(卖方)文化层次不高发票意识非常淡薄,主动提供发票根本不可能;采购方受传统市场交易习惯影响,主动索要发票也很少见;税收管理者的观念认为税款入库是最本位的结果,又由于此类市场单笔交易金额一般不大但是交易次数频繁,开具发票人工成本也较大。所以食堂采购的大部分没有正规发票可以入帐。

食堂承包工作计划第3篇

由于各级开发区多项税收优惠***策的吸引,在远离城区的开发区落户的企业越来越多。这些企业为了保证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有很多都开办了自己的职工食堂。规模企业为了集中管理的需要也会提供集体就餐。目前企业办食堂的方式,从经营模式看,有企业自办经营和对外承包经营;从费用承担方式看,有企业承担和职工自行承担;从服务对象看,有只为职工提供服务和既为职工提供服务同时也对外提供服务;等等。企业办食堂的方式不同,其纳税处理的方式也不尽相同。分析如下:

一、企业自办经营

这种情况下职工食堂一般都作为企业的一个非***核算单位,食堂收支统一纳入企业会计核算。对于这种经营模式,目前一种很普遍的观点认为,企业自办食堂为职工提供就餐服务,无论是否对职工收取费用,它的职能都不同于企业的制造与管理部门,而是与企业的医务室、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一样,同为企业福利部门,因此食堂发生的相关费用,都应该由“职工福利费”支付,即会计上不应作为企业的费用;

税法上,食堂工作人员作为福利部门的职工,不得列入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人数,食堂发生的相关费用也不得在税前扣除。这种观点看起来很有道理,但其实不论是《企业会计制度》还是税法,都没有职工食堂费用必须从“职工福利费”支付的要求。

会计上,根据《企业会计制度》,“职工福利费”主要是用于职工医疗保险等医疗费用、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人员工资等;税法上,国税发[2000]84号文《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明确要求从职工福利费列支而不得在税前扣除的也只有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探亲路费及医务室、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人员工资。

从上述规定我们可以看到,认为职工食堂费用应从“职工福利费”支出的观点,无论在会计制度还是税法上,都是没有依据的。从职能上分析,职工食堂与医务室、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等福利部门也是有区别的。作为远离城区的企业,它开办职工食堂,主要是为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提供有力的保障,而上述其他部门的服务则完全是为职工提供的一种福利。因此,笔者认为,职工食堂发生的费用,包括食堂人员工资,购买粮食、蔬菜等费用,会计上应该从“管理费用”列支,纳税时也可以在税前扣除。

职工食堂向职工提供的餐饮服务是否涉及营业税呢?食堂作为一个非***核算部门,多数情况下只为企业职工提供餐饮服务,无论是否向职工收取费用,都不属于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而是一种企业内部提供的劳务。根据财税[2001]160号文《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有关问题的通知》,企业内部非***核算单位相互提供的劳务,不构成营业税纳税义务。即使向职工收取餐费,也仅是作为收回购买粮食、蔬菜等的部分成本,会计上不应确认为收入,而应冲减“管理费用”。当然此时如有对外提供服务的,这样的服务就是具有营利性质的经济活动了,应与对内提供的服务分别核算,并向地税部门申请代开“餐饮业”发票,会计上计入“其他业务收入”,同时缴纳营业税,并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自办的食堂,有的作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核算的单位。这种情况下食堂应该单独建账,***纳税,而其向原企业提供的服务,也不再是内部非***核算单位提供的劳务了,其收取的费用,无论是由职工自行支付还是由原企业支付,都应该纳税。

所以从纳税成本角度考虑,将食堂作为***核算单位一般情况下不可取。但有的企业为了提升职工食堂服务档次和服务质量,提高食堂工作人员积极性,客观上又需要成立***核算的单位。

为了解决这种矛盾,企业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6]8号)等关于促进下岗人员再就业的税收优惠***策,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安置原企业一定数量的富余人员,成立产权清晰、产权主体逐渐多元化的***核算单位,经有关部门认定和审核,可在三年内兔征企业所得税,并通过吸纳一定数量的下岗人员,享受三年内定额减免营业税及相关附加税费等优惠***策。

二、食堂对外承包经营

食堂对外承包经营,首先要考虑的是企业收取的承包费是否纳税的问题。企业收取的承包费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是无疑的,那么营业税呢?曾有这样一个税收筹划案例:某企业将食堂对外承包经营,为使收取的承包费不交营业税,经某税务师事务所筹划,建议承包人不领取营业执照。其筹划依据是《关于出租不动产取得固定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78号)文。根据该文件,企业将资产承包给内部职工或其他人经营,只提供门面等而不提供产品、资金,并收取固定的管理费等,如果承包者领取了营业执照,属于从事租赁业务取得的收入,应按“服务业――租赁”缴纳营业税,而不领取营业执照,则属于内部分配行为,不用缴纳营业税。

但是,这种***策后来又有了更进一步的规定。根据《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文,企业将资产出租并收取承租费,是否属于内部分配行为而不缴纳营业税,必须看是否符合以下三个条件,即:

1、承包方以出包方名义对外经营,由出包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承包方的经营收支全部纳入出包方的财务核算;

3、出包方与承包方利益分配以出包方的利润为基础。

根据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判断企业收取的承包费是否应缴纳营业税,关键要看是否符合财税[2003]16号文的三个条件,而不是看承包者是否领取营业执照。按照上述方案,尽管承包方不领取营业执照,如果承包方的经营收支末纳入出包方会计核算,出包方不但不能免交收取承包费的营业税,并且对承包方包括税收在内的债务还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可见风险是很大的,因而上述筹划方案其实是不可取的。

其次需要考虑的是食堂承包后纳税义务人的确定问题。需要明确的是,职工食堂无论是否承包,都涉及到营业税和所得税,差别只在于纳税义务人可能会不同。承包前,主要视食堂是否为***核算单位,而分别以企业或食堂自身为纳税义务人;承包后,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规定,如承包人或承租人有***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核算,并定期向出包人上缴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人应就其生产经营收入和所得纳税。

也就是说,如果承包人末办理营业执照,且其经营收支纳入企业或食堂的会计核算,则纳税义务人的确定与食堂承包前相同,其对内、外提供的服务取得的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也与承包前的确认原则一样;如果承包人办理了营业执照,有***的生产经营权,财务上***核算,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义务人,其对内、外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应一并缴纳营业税。这里还有一种特殊情况,一般来说,所谓以承包人为纳税义务人,并不是说以承包人个人为纳税义务人,而是以其举办的实体即食堂为纳税义务人,个人一般只就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如果个人承包后,末改变食堂性质,也末办理营业执照,同时企业也不向该个人收取承包费,而只是定期向其支付一定的类似工资性质的费用,且该个人是企业职工,与企业具有雇佣关系,那么支付给个人的费用作为个人非***性劳务所得,属于工资薪金性质,个人只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该个人与企业不具有雇佣性质,则其取得的所得就属于个人***性劳务所得,这时个人应就其所得缴纳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同时企业也不能以工资单作为支付个人费用的原始凭证,而必须以个人在地税部门申请代开的发票作为支付费用的原始凭证。

这里出包方还需要注意的是,即使是在以承包方为纳税义务人的情况下,出包方也应在出租之日起30日内将承包人的有关情况向税务部门报告,否则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出包方对承包方的纳税义务要承担连带责任。

三、食堂采购中入帐票据的考虑

食堂采购具有特殊性,具体包括采购对象和采购地点的特殊性。其特殊性源自我国目前农贸市场管理上的操作方法和国民的税法意识。目前的农贸市场税费管理,以代征员的授权***为主,税源征收手段以定额缴纳为主,虽然也设有代开票的机构,但是实际操作性不强。

从业者(卖方)文化层次不高发票意识非常淡薄,主动提供发票根本不可能;采购方受传统市场交易习惯影响,主动索要发票也很少见;税收管理者的观念认为税款入库是最本位的结果,又由于此类市场单笔交易金额一般不大但是交易次数频繁,开具发票人工成本也较大。所以食堂采购的大部分没有正规发票可以入帐。

食堂承包工作计划第4篇

由于各级开发区多项税收优惠***策的吸引,在远离城区的开发区落户的企业越来越多。这些企业为了保证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有很多都开办了自己的职工食堂。规模企业为了集中管理的需要也会提供集体就餐。目前企业办食堂的方式,从经营模式看,有企业自办经营和对外承包经营;从费用承担方式看,有企业承担和职工自行承担;从服务对象看,有只为职工提供服务和既为职工提供服务同时也对外提供服务;等等。企业办食堂的方式不同,其纳税处理的方式也不尽相同。分析如下:

一、企业自办经营

这种情况下职工食堂一般都作为企业的一个非***核算单位,食堂收支统一纳入企业会计核算。对于这种经营模式,目前一种很普遍的观点认为,企业自办食堂为职工提供就餐服务,无论是否对职工收取费用,它的职能都不同于企业的制造与管理部门,而是与企业的医务室、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一样,同为企业福利部门,因此食堂发生的相关费用,都应该由“职工福利费”支付,即会计上不应作为企业的费用;

税法上,食堂工作人员作为福利部门的职工,不得列入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人数,食堂发生的相关费用也不得在税前扣除。这种观点看起来很有道理,但其实不论是《企业会计制度》还是税法,都没有职工食堂费用必须从“职工福利费”支付的要求。

会计上,根据《企业会计制度》,“职工福利费”主要是用于职工医疗保险等医疗费用、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人员工资等;税法上,国税发[2000]84号文《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明确要求从职工福利费列支而不得在税前扣除的也只有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探亲路费及医务室、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人员工资。

从上述规定我们可以看到,认为职工食堂费用应从“职工福利费”支出的观点,无论在会计制度还是税法上,都是没有依据的。从职能上分析,职工食堂与医务室、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等福利部门也是有区别的。作为远离城区的企业,它开办职工食堂,主要是为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提供有力的保障,而上述其他部门的服务则完全是为职工提供的一种福利。因此,笔者认为,职工食堂发生的费用,包括食堂人员工资,购买粮食、蔬菜等费用,会计上应该从“管理费用”列支,纳税时也可以在税前扣除。

职工食堂向职工提供的餐饮服务是否涉及营业税呢?食堂作为一个非***核算部门,多数情况下只为企业职工提供餐饮服务,无论是否向职工收取费用,都不属于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而是一种企业内部提供的劳务。根据财税[2001]160号文《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有关问题的通知》,企业内部非***核算单位相互提供的劳务,不构成营业税纳税义务。即使向职工收取餐费,也仅是作为收回购买粮食、蔬菜等的部分成本,会计上不应确认为收入,而应冲减“管理费用”。当然此时如有对外提供服务的,这样的服务就是具有营利性质的经济活动了,应与对内提供的服务分别核算,并向地税部门申请代开“餐饮业”发票,会计上计入“其他业务收入”,同时缴纳营业税,并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自办的食堂,有的作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核算的单位。这种情况下食堂应该单独建账,***纳税,而其向原企业提供的服务,也不再是内部非***核算单位提供的劳务了,其收取的费用,无论是由职工自行支付还是由原企业支付,都应该纳税。

所以从纳税成本角度考虑,将食堂作为***核算单位一般情况下不可取。但有的企业为了提升职工食堂服务档次和服务质量,提高食堂工作人员积极性,客观上又需要成立***核算的单位。

为了解决这种矛盾,企业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6]8号)等关于促进下岗人员再就业的税收优惠***策,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安置原企业一定数量的富余人员,成立产权清晰、产权主体逐渐多元化的***核算单位,经有关部门认定和审核,可在三年内兔征企业所得税,并通过吸纳一定数量的下岗人员,享受三年内定额减免营业税及相关附加税费等优惠***策。

二、食堂对外承包经营

食堂对外承包经营,首先要考虑的是企业收取的承包费是否纳税的问题。企业收取的承包费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是无疑的,那么营业税呢?曾有这样一个税收筹划案例:某企业将食堂对外承包经营,为使收取的承包费不交营业税,经某税务师事务所筹划,建议承包人不领取营业执照。其筹划依据是《关于出租不动产取得固定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78号)文。根据该文件,企业将资产承包给内部职工或其他人经营,只提供门面等而不提品、资金,并收取固定的管理费等,如果承包者领取了营业执照,属于从事租赁业务取得的收入,应按“服务业――租赁”缴纳营业税,而不领取营业执照,则属于内部分配行为,不用缴纳营业税。

但是,这种***策后来又有了更进一步的规定。根据《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文,企业将资产出租并收取承租费,是否属于内部分配行为而不缴纳营业税,必须看是否符合以下三个条件,即:

1、承包方以出包方名义对外经营,由出包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承包方的经营收支全部纳入出包方的财务核算;

3、出包方与承包方利益分配以出包方的利润为基础。

根据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判断企业收取的承包费是否应缴纳营业税,关键要看是否符合财税[2003]16号文的三个条件,而不是看承包者是否领取营业执照。按照上述方案,尽管承包方不领取营业执照,如果承包方的经营收支末纳入出包方会计核算,出包方不但不能免交收取承包费的营业税,并且对承包方包括税收在内的债务还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可见风险是很大的,因而上述筹划方案其实是不可取的。

其次需要考虑的是食堂承包后纳税义务人的确定问题。需要明确的是,职工食堂无论是否承包,都涉及到营业税和所得税,差别只在于纳税义务人可能会不同。承包前,主要视食堂是否为***核算单位,而分别以企业或食堂自身为纳税义务人;承包后,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规定,如承包人或承租人有***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核算,并定期向出包人上缴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人应就其生产经营收入和所得纳税。

也就是说,如果承包人末办理营业执照,且其经营收支纳入企业或食堂的会计核算,则纳税义务人的确定与食堂承包前相同,其对内、外提供的服务取得的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也与承包前的确认原则一样;如果承包人办理了营业执照,有***的生产经营权,财务上***核算,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义务人,其对内、外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应一并缴纳营业税。这里还有一种特殊情况,一般来说,所谓以承包人为纳税义务人,并不是说以承包人个人为纳税义务人,而是以其举办的实体即食堂为纳税义务人,个人一般只就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如果个人承包后,末改变食堂性质,也末办理营业执照,同时企业也不向该个人收取承包费,而只是定期向其支付一定的类似工资性质的费用,且该个人是企业职工,与企业具有雇佣关系,那么支付给个人的费用作为个人非***性劳务所得,属于工资薪金性质,个人只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该个人与企业不具有雇佣性质,则其取得的所得就属于个人***性劳务所得,这时个人应就其所得缴纳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同时企业也不能以工资单作为支付个人费用的原始凭证,而必须以个人在地税部门申请代开的发票作为支付费用的原始凭证。

这里出包方还需要注意的是,即使是在以承包方为纳税义务人的情况下,出包方也应在出租之日起30日内将承包人的有关情况向税务部门报告,否则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出包方对承包方的纳税义务要承担连带责任。

三、食堂采购中入帐票据的考虑

食堂采购具有特殊性,具体包括采购对象和采购地点的特殊性。其特殊性源自我国目前农贸市场管理上的操作方法和国民的税法意识。目前的农贸市场税费管理,以代征员的授权***为主,税源征收手段以定额缴纳为主,虽然也设有代开票的机构,但是实际操作性不强。

从业者(卖方)文化层次不高发票意识非常淡薄,主动提供发票根本不可能;采购方受传统市场交易习惯影响,主动索要发票也很少见;税收管理者的观念认为税款入库是最本位的结果,又由于此类市场单笔交易金额一般不大但是交易次数频繁,开具发票人工成本也较大。所以食堂采购的大部分没有正规发票可以入帐。

食堂承包工作计划第5篇

非常感谢旅游局各位领导给予参与食堂承包的机会,在此恭祝各位领导工作愉快,身体健康。

现将食堂的运作计划阐述如下,希望各位领导给予承包经营的机会,我将尽最大努力服务好膳食工作.

承包方式;

每日为局里职工提供午餐晚餐,以快餐自由餐的形式供应,每餐提供4---8个菜式,明码标价供职工自由选择

职工用餐享受优惠6.5折

厨房卫生

(1)每天定时清洗炉灶、工作台、盛器、落水池。

(2)设施干净、光亮、无杂物、无滑腻。

(3)桌面、门窗、货架清洁无尘,地面干净无积水,无"四害"。

(4)废弃物及时入专门盛器内并加盖,泔脚及时清理。

保证食堂周边地方清洁,工具定点摆放,不乱堆杂物。

冰箱、冰柜

冰箱保持里外干净,食品整齐摆放,生熟和熟食分开,熟食用保鲜膜包好。

服务承诺: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规定,所有的厨房人员一律凭有效的"健康证"上岗,每年统一体检身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规定,所有的厨房人员一律凭有效的"健康证"上岗,每年统一体检身体。

2、每周菜谱由营养师专业调配,使营养结构更合理。、每周菜谱由营养师专业调配,使营养结构更合理。

3、了解员工意见,根据员工反馈的信息不断加以改进、了解员工意见,根据员工反馈的信息不断加以改进

管理方式:

1、我方在提供饭菜时如有杂物,员工有权要求退换,我方无条件执行,并向各人解释、道歉。  

食堂承包工作计划第6篇

非常感谢旅游局各位领导给予参与食堂承包的机会,在此恭祝各位领导工作愉快,身体健康。

现将食堂的运作计划阐述如下,希望各位领导给予承包经营的机会,我将尽最大努力服务好膳食工作.

承包方式;

每日为局里职工提供午餐晚餐,以快餐自由餐的形式供应,每餐提供4---8个菜式,明码标价供职工自由选择

职工用餐享受优惠6.5折

厨房卫生

(1)每天定时清洗炉灶、工作台、盛器、落水池。

(2)设施干净、光亮、无杂物、无滑腻。

(3)桌面、门窗、货架清洁无尘,地面干净无积水,无"四害"。

(4)废弃物及时入专门盛器内并加盖,泔脚及时清理。

保证食堂周边地方清洁,工具定点摆放,不乱堆杂物。

冰箱、冰柜

冰箱保持里外干净,食品整齐摆放,生熟和熟食分开,熟食用保鲜膜包好。

服务承诺: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规定,所有的厨房人员一律凭有效的"健康证"上岗,每年统一体检身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规定,所有的厨房人员一律凭有效的"健康证"上岗,每年统一体检身体。

2、每周菜谱由营养师专业调配,使营养结构更合理。、每周菜谱由营养师专业调配,使营养结构更合理。

3、了解员工意见,根据员工反馈的信息不断加以改进、了解员工意见,根据员工反馈的信息不断加以改进

管理方式:

1、我方在提供饭菜时如有杂物,员工有权要求退换,我方无条件执行,并向各人解释、道歉。  

食堂承包工作计划第7篇

一、审计调查基本情况

(一)项目基本情况

为贯彻落实全市教育工作会议和全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电视电话会议及《***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2011〕54号)精神,凤庆县于2011年9月7日全面启动了中小学寄宿学生早餐计划,为每名中小学寄宿制学生(含农村学前班)每天发放一个熟鸡蛋,惠及201所学校的30713名寄宿学生。2011年12月28日全面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试点工作,全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享受到一个熟鸡蛋、一杯学生奶(价值2元)的营养早餐和一个串荤(价值1.5元)的营养午餐,资金除国家为每生每天补助3元外,县财***为每生每天补助0.5元,并安排专项资金解决为学生提供营养餐产生的水、电、燃料、人员工资等费用。2012年春季学期,全县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试点工作的学校共256所,覆盖所有农村义务教育学校,41205名学生受益。农村寄宿制学前班学生1140人和城区寄宿制义务教育学生860人继续实施原来的早餐计划,即为每名学生每天提供一个熟鸡蛋。凤庆县通过***府采购,鸡蛋和牛奶分别由云南双江三祥养殖有限公司、云南欧亚***业有限公司及昆明雪兰牛奶有限责任公司配送到乡镇,营养午餐通过学校食堂供餐(194校)和家庭托餐(62校)解决。

(二)审计调查的对象和范围

本次审计调查的对象和范围是县财***局、县教育局、各乡(镇)教办室及调查实施营养改善项目计划的20个学校2011年9月至2012年7月31日营养改善项目情况。

(三)营养改善项目资金情况

2011年9月至2012年7月31日,凤庆县安排营养改善项目资金3 077.30万元,其中:中央补助资金2 043.18万元,市级补助资金68.58万元,县级配套资金965.54万元。

(四)营养改善项目计划信息公示情况

凤庆县定期公布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总量、实施学校名单以及受益学生人数等信息,各实施学校、学校食堂和托餐家庭按要求定期公布经费账目、配餐标准、带量食谱以及用餐学生名单等信息,自觉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二、审计调查营养改善项目实施学校情况

审计调查了凤庆县13个乡镇实施营养改善项目计划的21所学校,确保每个乡镇至少调查1所学校。

(一)学校营养改善项目资金情况

21所学校营养改善项目专项资金收支清楚,各项支出能够按照资金性质列支,专款专用,学校结余资金也按规定管理与使用。

(二)学校食堂情况

在调查的21所学校中,4所学校食堂属于学校直接管理,其中:1所学校的食堂工勤人员为公益性岗位,3所学校的食堂工勤人员为学校临时聘请;2所学校食堂属于家庭托餐;15所学校食堂属于承包经营,其中:14所学校不收取承包费,1所学校每年收取食堂租金8万元。有2所学校的食堂承包给学校教师的家属,其中:1所完小食堂由中心校报账员的妻子承包,对学生的服务态度差,食堂卫生条件差,补助资金由报账员支付给其妻子,缺乏监管制约。

(三)营养早餐、午餐及晚餐的满意度情况

审计调查学生586人,营养早餐满意402人,占69%,不满意184人,占31%;营养午餐满意375人,占64%,不满意211人,占36%;498名学生在学校吃晚餐,晚餐满意365人,占73%,不满意133人,占27%。审计调查教师64人,营养早餐满意58人,占91%,不满意6人,占9%;营养午餐满意61人,占95%,不满意3人,占5%;52位教师在学校吃晚餐,晚餐满意50人,占96%,不满意2人,占4%。审计调查工勤人员14人,营养早餐、营养午餐及晚餐满意100%。

三、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学校食堂大多数仍然属于承包经营

凤庆县营养改善项目实施学校256所,其中:25所学校食堂由学校直接经营,后勤人员工资由财***与学校承担;168所学校食堂属于承包经营,学校负责指导与监管,其中:162所学校不收取食堂承包者任何费用,6所学校收取食堂承包者一定的管理费或食堂租金;1所学校由教师亲自做饭;62所学校无条件自办食堂,实行家庭托餐。

(二)学校食堂硬件条件落后,实行零利润经营难度较大

实施营养改善计划以来,凤庆县学校食堂就餐条件得到了一定的改善,但部分学校食堂面积狭窄、食堂冷藏、消毒设备缺乏。根据省、市、县要求,所有学校食堂2012年底必须退出承包经营模式,改由学校直接管理,实行零利润经营,审计调查认为学校食堂由学校直接管理,实行零利润经营难度较大,主要原因一是部分学校无食堂;二是学校食堂退出承包后,后勤服务人员编制不足,聘用人员的工资经费困难,而农村中小学基本没有区域布局调整后的富余教师;三是部分学校因与外商签订10年食堂承包合同,学校食堂所有设备由外商投资,如何完善退出机制,尚待有关部门研究。

(三)营养早餐品种单一,在一定程度上造成资金浪费

按照凤庆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试点方案,营养早餐由学校每天早上发给每名学生一个熟鸡蛋和一杯学生奶,但学生天天早上吃熟鸡蛋,有部分学生已经出现不想吃的情况,在一定程度上造成资金浪费。

(四)特殊群体学生营养改善问题

在营养改善项目计划实施过程中,有的学生因身体状况特殊,不能吃鸡蛋或纯牛奶;有的学生因民族特殊,如回族,不能吃猪肉,这部分特殊群体学生的营养改善问题如何解决,尚待有关部门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以促进营养改善项目的公平。

(五)学校、教师的负担加重

农村小学校点,学校无食堂,也无法实行家庭(个人)托餐,教师每天既要为学生煮鸡蛋,又要为学生准备营养午餐,还要给学生上课,导致教师的负担加重,精力分散,对其教学质量产生一定的影响。

四、审计调查建议

(一)补足农村教师,解决食堂工作人员编制

农村教师编制短缺问题在实施营养早餐计划中再次凸显,学校没有厨房工作人员的编制,只好采取教师轮流值班、家长志愿服务或雇佣临时人员等方式。仅靠教师、家长的义务服务,显然难以持久。目前,凤庆县按照每50名学生配1名工勤人员的要求,应配备824名工勤人员,缺编700人左右。需要从制度上解决寄宿制学校食堂没有工作人员编制和开支等问题。

(二)科学调研农村学生体质,设计均衡营养搭配的标准化配餐

目前,凤庆县用于改善农村学生营养状况的食物结构还比较单一。建议在制定营养改善计划时,要实地调研、科学检测、合理搭配。通过科学的检测,了解农村学生的营养状况,根据检测结果,因地制宜地确定营养物品、营养食谱和供餐模式,对特定食物过敏的学生设计价格等同、营养相当且安全的替代食品。

(三)积极争取民间组织参与改善学校食堂硬件条件投入

目前,我国很多民间组织参与营养改善项目,他们主要为实施学校提供免费的厨房设备,如由中国关工委和安利公益基金共同主办的“春苗营养厨房”项目,由九阳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共同设立九阳希望基金,专项用于援建“九阳希望厨房”项目,由卡夫食品公司携手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共同发起的“卡夫希望厨房”项目。

食堂承包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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