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保险制度篇1
存款保险制度是一项被许多国家用来防范银行经营风险,防止金融危机,稳定金融体系的重要体系。根据Demirg??Kunt 和Kane(2002)的调查,截至1999年已经有70多个国家已经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来保护存款者利益。根据国际存款保险协会(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the Deposit Insurers)的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1月31号底共有113个国家建立了显性存款保险制度,40个国家正在研究或酝酿建立改制度。
Laeven (2002)把存款保险制度的作用概括为两点:首先,存款保险体系明确了保护的范围、参与者和金额;其次,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不仅保护了那些对***府的财***预算没有直接影响的小存款者的利益,同时对于经济和社会中能引起市场巨***动的因素也起着维护作用。银行破产经常引起挤兑效应的原因之一是金融市场的信息不对称。它能使事件风险引起系统风险,这最终能导致存款者的损失,也会引起经济衰退。实际上存款保险制度是一堵防火墙,它能保护经济面受金融危机的影响。2008年金融危机的发生使得人们更加注重加强措施是金融体系更加稳定,存款保险制度也更受到重视。很多国家都通过扩大存款保护的包围来加强银行系统稳定。但是,Laeven (2002)同时指出,存款保险制度会带来道德风险。在存款保险体系下,存款者没有动力去监督银行,同时银行会倾向从事高风险活动。关于道德风险的问题很多文献里面都讨论多,保险人应该监督银行的冒险行为,也要即使关闭问题银行。VanHoose (2007)从资本管制条件下银行的行为出发,评述了道德风险问题。研究者发现,机构所处的环境以及公平保费对于消除道德风险问题至关重要。
关于环境因素,存款保险制度的有效性被认为是因不同国家而有所异,不同国家的体制安排,引起的道德风险和激励问题程度也不同。Demirg??Kunt和 Detragiache (2002)通过对不同国家的研究发现,在弱的监管环境下,存款保险反而会增大银行破产的可能性。Demirg??Kunt 和Kane(2002),Laeven (2002)得出了一个相同的结论。金融监管环境因市场约束程度的不同而不同,恰当的市场约束能够督促银行保持充足的资本头寸,避免冒险活动(Goldberg 和 Hudgins,2002; Spiegel and Yamori, 2007)。另外,Hulzingaand Nicodeme (2006)指出,存款保险制度的国际竞争不会影响银行的外对债务。
公平保费问题,也就是如何制定恰当的费率能准确反映受保银行的风险,一直以来这个问题都被集中控制银行的冒险行为。19世纪80年代,存款保险基金的损失情况能揭示统一费率的弊端,同时这次事件也使人们达成共识-基于风险的保险费率更有利(Bloecher et al 2003)。1991年颁布的《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促进法》(FDICIA)规定,保费必须基于风险定价。目前美国的存款保险定价是根据监管评级(如CAMELS评级)、统计模型(如故障预测模型)或者二者结合来定的。此外,联邦存款保险机构还会参考市场对风险的度量,例如穆迪、标普和惠誉的信用评级,或者利用KMV模型估算银行的违约率。Bloecher et al. (2003)指出,用“记分卡”的方式把这些模型方法结合起来,能够使联邦存款保险机构的准确、易行、灵活、恰当的激励和公平保费目标得到实现。
理论上,从Merton (1977)开始,存款保险被看成是看跌期权应用到模型中。银行的资产被看成是由存款保险机构卖出的期权标的物,银行股东持有该期权,采用Black-Sholes期权定价模型(Merton, 1978; Marcus and Shaked, 1984; Pyle, 1986; Ronn and Verma, 1986; Thomson,1987; Episcopos, 2004)。利用这种机构方法,在这个模型中违约被看成是一个大事件,银行资产的市场价值被看作是一个扩散过程,银行资不抵债,所以银行破产由外生变量决定。和结构性方法不同,Duffie et al. (2003)提出了一种“简化式”模型,把违约看作是停时,违约的强度取决于信用等级、宏观环境等外生变量。这些结果表明,公平市场条件下的存款保险率的估计值。
存款保险制度篇2
[关键词]存款保险制度:“隐性担保”;道德风险;强制投保制度
存款保险制度指一国货币主管部门或金融监管当局为了维护存款者的利益,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和稳定,制定经营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将一定比例的存款向专门的存款保险机构投保,以便在非常情况下,存款人可以从保险机构获得一定补偿的一种制度。存款保险制度作为制度是在20世纪30年代大萧条后,为防止银行挤兑而在美国首先建立起来的,大多数西方国家陆续建立了该制度。
一、存款保险制度的积极作用:
保护存款公众的合法利益,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当一家银行因经营不善或其它原因造成支付困难破产时,由存款保险机构支付公众存款,其客的存款基本上可以避免或减少损失,并使其它在银行有存款的社会公众反应平稳有了存款保险制度,还可以监督银行业务,及时提出警告,甚至把行将倒闭的银行并入另一家可靠的银行或向面临倒闭的银行提供巨额贷款,使这家银行得以渡过难关。因此,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可防止个别银行因倒闭造成的体系性金融危机,在稳定市场、避免金融风潮方面起着积极作用。
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公平和效率原则。存款保险制度可以淡化国有银行的竞争优势,弱化银行市场的过度集中趋势,促进公平竞争,从而提高整个银行体系的竞争水平,确保优胜劣汰机制的发挥。
存款保险制度是中央银行金融监管的辅助和补充,有利于提高金融监管水平。因为存款保险机构对银行出现风险时承担有保证支付的责任,所以存款保险机构将时刻关注投保银行的经营与安全,并有权对银行进行监管,以确保各银行都会合规稳健经营存款保险机构的存在,实际上增加了一道金融监管网,由于其着重于事前防范而不是事后处理,因此可作为一国中央银行进行金融监管的补充手段和重要的信息来源,从而有助于金融监管水平的提高,有利于实现金融监管的目的。
二、存款保险制度的弊端:
由存款保险制度引发的道德风险。存款人来说,过分依赖存款保险机构。存款风险自负时,存款人对银行倍加小心,时刻关注其运行状况。由于存款保险制度的存在,致使存款人过多地关注利息回报,较少关心存款银行的管理水平和资金实力是否弱于他们的竞争对手。对投保机构来说,存款保险制度对存款人的保护意味着存款人的挤兑威胁对银行等存款机构施加的惩戒力量受到削弱。对于监管当局来说,存款保险制度还有延缓金融风险暴露的作用,这容易被权力者利用,导致风险不断累积,由此加大解决问题将要付出的代价,最终损害整体经济利益。由此,监管人员往往会失去原则地拖延监管行动,尽力掩盖问题,企***使这些问题能慢慢消化掉,或者干脆在问题进一步恶化之前离开监管工作,再让问题公开化。
存款保险制度本身存在较大的制度缺陷:该制度将会产生新的逆向选择、道德风险和委托――问题。戴晓凤等用模型研究了存款保险与银行的道德风险之间的关系,认为存款保险制度的推出是为了保护存款者的利益。但是由于存款银行的债务不能履行,风险便向保险机构转移,潜在增强了银行风险资产的选择动机。除了该制度本身的制度性缺陷外,就中国而言,目前尚不具备有效的金融监管、适应市场竞争的高素质的银行体系、比较发达的金融市场、可靠的基本制度等保障存款保险制度有效的条件,一旦引入,可能给中国的金融和经济发展带来更大的隐患。要引入存款保险制度,至少要具备在农村信用社系统产权制度、经营机制改革的深化等前提。
三、解决方案:
1、存款人方面对存款人因存款受到保护而放松对银行的监督与选择,这是由于事后非对称信息使存款人的收益和承担风险不相匹配而引起,因此对它的解决也主要立足于这一点。保证存款人基本收益的情况下也使之承担一定风险具体做法增加存款人分担的风险份额,让存款人承担银行经营失败所导致的部分损失,即所谓“共同保险,只在一定额度内对存款人进行保险,超过这一额度则不作支付保证,使存款人的切身利益会因银行的倒闭而受到影响,从而刺激他主动关心有关金融机构的经营状况和风险。
2、银行方面为防止投保银行的逆向选择问题,应实行强制投保制,但要防止因此而产生的不公平问题,那就用差别保费制来加以解决,即将保费的征收与各投保银行的资产组合风险水平与经营状况等指标相联系。控制银行道德风险的措施有:加强自有资本比例管理,提高银行的自有资本充足率、赋予银行一定的特许权价值。银行的特许权价值指银行在其存续??保有银行的营业执照期垄断利润的现在价值之和。根据投保机构的风险程度和特点制定相应的差别费率、资本充足率低或资产风险高的银行要缴纳较高的保费,与风险相关的保费增加银行从事高风险投资的成本,抵制了其道德风险的动机。
参考文献:
[1]戴晓凤,尹伯成,论存款保险制度与银行道德风险[J],世界经济,2001,(11)
[2]项卫星,李宏谨,中国是否应当引入存款保险制度[J],国际经济评论,2002,(9-10)
[3]李宗怡,冀勇鹏,我国是否应该建立显性存款保险制度[J],国际金融研究,20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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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贺英,存款保险:理论与实践[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3
存款保险制度篇3
关键词:存款保险 收益 成本 问题
存款保险制度含义与功能
存款保险制度是指在金融体系中设立保险机构,强制地或自愿地吸收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缴存的保险费,建立存款保险准备金,一旦投保人遭受风险事故,由保险机构向投保人提供财务救援或由保险机构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的制度。存款保险制度的设立,首先是为了消除因银行挤提而导致的系统性风险。其次才是对存款人的存款提供全额或部分的保险,保护一般存款人的利益;第三是建立处理有问题银行的合理程序,便利经营不善的金融机构退出市场,减少“银行太大而不能倒闭”的道德风险。此外,一些存款保险机构还履行最后贷款人和监管参保机构的职能。
我国有必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确立风险防范机制稳定金融活动秩序
一般来说,银行90%以上的资金来源于负债,银行必须进行负债经营,其经营风险比一般企业大,因此维持客户信心犹为重要。而且由于银行与存款人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一旦个别银行倒闭,存款人缺乏充足的信息与专业能力去辨别持有他们存款的银行是否健全可靠,由此产生的恐慌极富传染性,如果没有相应的保障措施稳定民心,将会发生巨大的金融灾难。
完善金融市场主体,防止道德风险
目前我国金融市场的缺陷之一就是市场主体不完善:***府筹资具有超经济强制性质;央行***性不强,调控乏力;国有商业银行尚未真正商业化;而市场主体不完善的重要诱因之一就是我国没有建立显性的存款保险制度,***府一直实行的都是隐性的存款保险制度。隐性的存款保险制度的覆盖面非常广,大小金融机构都无存款损失之虞。银行就不必注重逆向选择的甄别与道德风险的控制,国有企业也不用担心贷款的最终偿还,居民也不用监督他们银行存款的安全,所以在这种制度下,银行、企业与居民的“道德风险”问题将比显性存款保险制度更为严重。
健全金融监管体系,减轻央行负担
与国外的中央银行一般是通过票据贴现的方式发放对商业银行的再贷款不同,我国央行对金融机构的再贷款一般是通过信用贷款的方式。这些再贷款收不回来就成为中央银行的不良资产。在再贷款方面,人民银行已经累积了巨额的不良资产,其中清理农村基金会、整顿信托投资公司、关闭证券公司形成的再贷款是目前再贷款回收的三大难点。占用了人民银行总量高达数千亿元的再贷款实质上是一种“隐性”的保险基金,只不过保险费是由中央或地方***府支付而已。人民银行尚无专门机构以债权人身份来主张和维护其再贷款的权益。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和金融对外开放程度的提高,金融市场竞争加剧,央行的再贷款存量还将会增加,央行以后还将出现更多新的不良再贷款,这些将大大限制中央银行的宏观调控功能。这反映目前的金融监管体系还缺少一个角色——存款保险机构。
论文出处(作者):建立存款保险制度,通过存款保险业务的办理,规范金融机构的业务行为,检查其业务活动,审查其业务报表,对经营不善的机构提出警告和制裁,并有权勒令其停业整顿,遇到极端情况,可以撤保,从而实现对金融体系的有效监管,使金融机构按照中央银行及存款保险机构的要求安全合法地从事经营活动。不仅能遏制央行以后还将出现更多新的不良再贷款,完善目前的金融监管体系,还可以建立问题银行退出机制,对银行等金融机构形成正常市场纪律约束有重要意义。
完善市场规则,创造公平有效的竞争环境
在隐性存款保险制度下,***府不可能完全打开银行业对内和对外开放的大门,因为考虑到银行业发生危机的扩散效应以及银行体系在我国的重要地位,***府也必须把新进入的私人性质的银行纳入到这个隐性存款保险网之内。这样,不可能向银行业引入优胜劣汰机制,也就不可能发挥整体金融改革战略——用体制外的增量来化解体制内的存量,从而无法真正实现金融领域的市场化和高效率。如果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就可引入银行业优胜劣汰机制,建立问题银行退出机制,对形成正常市场纪律约束有重要意义。
改进财******策与货币***策的效果
如果银行的损失最终还是由财***拨款或由人民银行再贷款(或用外汇储备注资)解决,就会使***府在进行宏观经济调控时丧失一部分自主权。随着银行业对外和对内开放步伐的加快,银行间的竞争将会逐渐加强,如果国有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依然保持目前的资产状况,那么***府对它们实施救助的频率和范围肯定会逐渐增加。如果我国建立显性存款保险制度,不仅可以减轻国家对隐性担保的负担,还将改进财******策与货币***策的效果。
参考资料:
1.张国海、汗宗俊,“建立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探讨”,《保险研究》,1996.3
存款保险制度篇4
【关键词】存款保险 风险 商业银行 金融稳定
一、引言
近2年,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步伐明显加快,仅剩存款利率管制放开这一步之遥。根据国际经验,利率市场化带来的完全竞争金融环境会带来金融机构倒闭等一系列问题,存款保险制度成为保护普通金融客户、利率市场化全面完成的前提条件。2013年来,我国***机构在多个场合反复提及存款保险制度,中国版存款保险制度体系建立将正式启动已成为社会各界的共识。
纵观国际上现代金融业较为发达的国家,大多已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并藉此为本国的金融市场稳定和发展提供了良好的促进作用。该制度具有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存款人权益、为商业银行增信等诸多优势,也存在道德风险、逆向选择等难以回避的先天劣势。更重要的是,新时期下,银行业将受到利率市场化、金融脱媒、新资本管理办法实施等新环境的影响和挑战。在我国不断变迁的金融市场环境和制度约束下,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是否会有其他影响,如何作用于对银行业的短期、长期发展,这应当是我们更需要关注的焦点。
二、存款保险制度对银行业发展影响研究
(一)银行体系系统稳定性有效增加
存款保险制度最为重要的作用,在于能够建立起保护中小存款者存款安全的风险保障机制,并能提高金融市场透明度和社会在金融危机中的新兴,防范金融风险。其制度越完善和科学,其对金融体系稳定性的正向作用也越大。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进一步完善以及“双率”的开放,我们判断国家将会逐渐以市场行为去代替行***行为。利率市场化推进期间部分金融机构破产倒闭在所难免,强制性的行***干预并不适应金融市场化要求。存款保险制度将能够为行***手段和司法破产之间形成有效衔接,达到增强我国金融市场,特别是银行体系的整体稳定性。
(二)行业道德风险无实质性变化
存款保险所引发的道德风险会诱使银行偏好高风险业务、减低存款人自我保护激励并增加监管机构对濒临破产银行继续经营的容忍度,因此往往是各国在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上的最大顾虑(如香港曾因此在2003年被迫放弃“存款保障计划”并推迟了其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时间)。但在我国,该风险的负面影响程度将十分有限。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本质上是将原有的隐性的国家兜底的非正式制度公开化、制度化,对存款的救助范围反而会变小。根据学者实证研究,基于隐性存款保险基础的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安排能够发挥显著正向作用,道德风险并无明显变化。因此我国的银行业风险更多的来自于宏观经济环境以及微观机构个体利益驱逐导向影响,而并不会由于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而发生显著变化。
(三)对中小银行负面冲击相对较大
随着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特别是在实施差别保险费率的情况下,不同类型、风险偏好的银行将会逐渐呈现差异化的经营环境,在利率市场化不断推进的趋势下这一特征将更为明显。由此中小银行将会在财务压力、流动性风险、存款增加速度等方面受到比大型国有银行更大的冲击。
1.财务压力有所增加。国际上存款保险制度设计安排多根据商业银行差异化程度采取差别化保险费率,避免单一费率产生的不公平竞争环境。如果我国采取简单分类的差别保险费率,地位偏弱的区域银行将承受更高的存款保险费用支出;如采取风险评级的精准风险衡量测算法时,部分经营管理能力较弱的银行将会感受到更大的财务压力。
2.存在存款转移可能性。存款保险制度中对于存款保险都会存在一个限额,以往文献中通过对国际经验的比较分析,普遍认为我国可能的存款限额为20~50万之间。因此在一家银行拥有限额以上存款的客户为保护存款的安全,有可能将存款分散到不同银行,进而造成存款搬家。此时大型商业银行相对于中小银行给储户的安全性更强,也更容易成为存款流入方。考虑到我国绝大部分的存款账户金额都在50万元限额之下,而企业存款为增大存款保险覆盖范围而进行账户变动的机会成本过大,本文预计出现大面积的存款转移可能性较小。但如出现存款保险实行根据银行风险程度进行费率划分且对外公布的情况,不排除经营状况差、风险程度高的部分银行出现恐慌性的存款外逃现象。
3.银行资金流动性要求提高。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对资本充足率提出更高要求。以美国为例,一旦参保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在指标上持续低于某个临界值,FDIC将会直接采取接管措施,从技术层面迫使银行破产重组。因此,存款保险制度之后对商业银行,特别是实力相对较弱的中小银行自身偿债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自身资本金能否承担相应债务成为影响商业银行信誉的重要方面。如银行对短期负债配长期资产采取较高错配容忍度,一旦存款增速放慢,资产流动性管理难度将会明显加大。
4.不同类型银行之间存款利差将有所扩大。在我国,银行都由***府背书,银行存款受到***府保障的观念根深蒂固。在实施限额存款保险制度下,银行将承担原来由国家统一兜底的信用风险,不同银行之间的信用风险也将出现差异。大型国有银行拥有“大而不能倒”的地位,其信用风险基本为零,与实行隐性存款保险时没有差异。中小银行的信用风险则较隐性存款保险时有不同程度的上升。由此为防止可能出现的存款流失,中小银行将不得不通过适当提高存款利率以弥补在信用风险上的差异。随着利润市场化推进,这种存款利率的差异将会进一步加大。
三、银行利润影响模型构建
存款保险制度对银行最为直接的影响在于银行需要根据制度的安排拿出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保费进行缴纳,这将直接增加银行的经营支出,进而影响银行利润。本部分根据已有文献对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可能设计安排的判断建立银行利润影响模型,进而分析存款保险制度对银行盈利能力的影响。该模型的各项参数指标设计如表1所示。另外考虑到银行的存款余额和净利润高度正相关变动,出于简化考虑本模型采用的是静态分析法,并未考虑各家银行每年存款余额、营业收入以及利润的增长幅度。同时本模型对各家银行的被保险存款占比统一采用的平均比例,未考虑各家银行存款结构的差异性。
表1 模型静态数据、制度要素及未来变动趋势假设
根据上表的假设前提,本研究银行业潜在利润模型估算结果如表4所示。可以发现,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对银行的利润影响相对有限。其中在开始实施存款保险制度前期(即保险基金未达到目标规模之前,预计将持续5~8年时间),样本银行的成本收入比每年将提升0.7个百分点,对年净利润的影响为1.73%。在保险基金达到目标规模之后,样本银行的成本收入比每年将提升个0.12百分点,对年净利润的影响为0.3%。特别的,对于不同类型的银行,由于采用了差异化费率,其利润影响各有不同。整体而言,同期大型银行的净利润影响仅有1.52个百分点,而城市商业银行的净利润影响程度达到3.06个百分点。但整体上相对于银行业二位数以上的净利润增加速度,存款保险制度带来的净利润影响微乎其微。
表2 存款保险制度下银行潜在利润影响模型
四、结论及对策
存款保险制度作为行业系统性安排,对所有吸收存款金融机构一视同仁。但在具体影响上,不同性质、规模和经营水平的银行呈现差异化特征。中小型银行受到的负面冲击相对较大,但如能沉着应对寻找契机,不免也能化危机为机遇实现弯道超车。
(一)评估潜在负面冲击,提前做好应对措施
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对中小银行的不利影响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保险费用的缴纳产生额外的运营成本,挤压中小银行盈利空间。影响程度取决于保险费率的设置以及中小银行客户结构,整体上影响应相对有限。二是负债业务拓展难度加大。相比于实际成本增加,类似“国有银行更放心”的客户认知对中小银行业务影响更为深远。为防止可能出现的存款流失,中小银行可能需要额外提高存款利率价格形成声誉溢价以弥补在信用风险上的差异。
(二)提高风险管理水平,实现软硬实力同步提升
无论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初期采用何种保险费率,其未来理论形态仍是基于风险评级的差别费率。利率市场化下的资产定价能力的建立同样需要良好的风险评估体系作为内部支持。因此,中小银行应进一步提高风险管理水平,在资产质量、内部管理、流动性安排等方面达到同类银行先进水平。由此可以带来两个好处,一是提高存款保险制下度风险评级等级,为中小银行降低存款保险费率成本压力提供支持;二是通过良好风险评级的对外公示展现中小银行的外部评价,提高中小银行美誉度。
(三)加大宣传资源投入,充分展现中小银行形象
显性限额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迫使商业银行承担原来由国家统一兜底的信用风险,不同类型银行对存款吸引强度呈现差异化显现。一方面,中小银行作为难以和历史悠久声誉远扬的大型国有银行相提并论,天然受到存款客户风险规避理念的负面影响。另一方面,国内大数中小银行立足自身特点已在业内获得良好口碑,在特定业务和产品上拥有国有银行尚不具备的比较优势。中小银行应在继续做大做好现有产品特色和服务的基础上加大对宣传的支持力度和资源投入,开展以品牌宣传为核心,以产品与服务整合营销为重点的营销宣传,在行业洗牌过程中获取竞争优势。
(四)重视次优客户,发挥长尾效应优势
存款产品并不具备高风险匹配高收益的属性,存款保险额度上限的设置可能会导致部分客户减少在中小银行单一银行账户的存款金额,寻求风险分散。对此中小银行在稳定存款客户的基础上更应拓展营销,利用互联网金融发展契机降低运营成本,扩大零散小额存款客户群体,运用长尾理论获取新利润增长点。
注释
存款保险制度篇5
从19世纪到20世纪30年代,大约每隔20年,世界上就会发生一场大的金融恐慌,造成大批银行破产。在上世纪30年代的那场大危机中,仅美国一年就有2000多家银行倒闭。为了应付这种情况,美国国会于1933年通过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和《国家住宅法》,随后设立了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和联邦储蓄贷款保险公司(FSLIC),标志着现代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的建立。存款保险是指符合条件的银行和各吸收存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将其吸收的存款按一定的保险费率向存款保险机构投保,当投保的存款机构面临危机或者破产而不能支付存款时,由存款保险机构代为支付法定数额的保险金。
存款保险法律制度有以下基本功能:一是提高银行体系的公信力,减少存款人在金融机构出现问题时的挤兑行为,防止个别金融机构倒闭的传染效应,维护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二是对存款人的存款提供全额或部分的保险,保护一般存款人的利益;三是建立处理有问题银行的合理程序,以利于经营不善的金融机构退出市场,降低银行特别是大银行的道德风险。作为存款保险制度核心的存款保险机构的主要职能除了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外,依据不同的情况,许多国家纷纷赋予其金融管理、金融援助和破产管理的职能。在多数西方国家,该制度和银行业审慎监管、最后贷款人制度统称为金融监管的三道防线,构成金融监管的基本制度,形成银行的公共安全网。金融机构倒闭在任何国家都是不可避免的,许多国家建立并完善存款保险法律制度,至1999年全球共有68个国家和地区推行存款保险法律制度。
随着改革的深入,我国金融体系中潜在的风险正在逐步地暴露,先后发生了中银信托投资公司、中国农村发展信托投资公司、海南发展银行以及34家城市信用社等金融机构由于经营风险巨大而被行***关闭的事件,以及其他一些城市和地区金融机构的信用危机和挤兑事件。这些事件表明保护存款者利益、维护金融体系稳定的任务已经提上了议事日程。但在是否引进存款保险法律制度及如何建立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等问题上,国内学者的观点不一致,甚至截然对立。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是一个涉及面很广的问题,本文仅就建立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的利弊,在整个社会经济、法律制度框架下进行考察。
二、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的优势
在现代存款保险法律制度建立之后,1941~1980年间,美国只有242家银行倒闭,每年平均只有6家银行倒闭,银行的倒闭率大大降低了,存款保险法律制度功不可没。但是,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的意义决不止于此,在金融和金融监管发展史上,该制度都具有非常深远的意义。
1.完善金融公共安全网。英国学者道尔将金融监管的基本制度划分为审慎或预防性监管和保护性监管。审慎监管包括资本充足率要求、流动性要求和一般性银行监督和检查等,保护性措施则包括最后贷款人制度和存款保险制度。审慎监管、最后贷款人制度和存款保险制度三者在维护金融安全方面的直接目的、方式和效果各不相同,具有不可替代性。(1)审慎监管在银行的安全防范措施中处于核心地位,通过加强对银行市场准入和银行经营风险的监管,控制银行风险的形成、积聚和外化,达到事先预防风险和维护银行系统稳定的功能。但是完善的审慎监管也不能保证风险的完全消除,一旦银行出现危机,审慎监管则无能为力,需要最后贷款人和存款保险制度作为补充,作为处理银行危机的手段。(2)由中央银行行使的最后贷款人职能旨在防止银行的暂时性流动性危机向清偿性危机和系统性危机转化,通过直接对面临危机的银行提供流动性援助来维护金融稳定。中央银行的这种职能从某种意义上说,是一种事实上的或隐性的保险。该制度具有操作迅速和见效快的特点。但最后贷款人职能的行使是有其局限性的。中央银行的最后贷款人职能与其同时具有的货币***策职能往往相抵触,过分地利用最后贷款人职能可能导致货币供应量的失控,损害稳定货币的***策目标。最后贷款人职能行使标准的模糊性和决策的随意性限制了其防范银行危机功能的发挥,但是明确的最后贷款承诺又会使银行过于依赖央行的最后贷款人职能,增强了银行冒险的积极性。因此,央行行使最后贷款人职能时常常会面临两难境地。(3)存款保险制度为存款人提供了直接的保护,其法定性和可预见性增强了存款人对银行的信任,可以有效地防止银行挤兑的发生。但是由于保险基金数目的有限性以及资产与负债的不对称,当面临银行体系的大动荡时,中央银行的最后贷款人职能显然是存款保险的必要补充。而且,存款保险制度带来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必须通过加强审慎监管以降低其负面影响。再者,审慎监管的完善也会降低银行危机发生的可能性,降低危机对央行和存款保险机构的压力。由此可见,三者必须相互补充,相互配合,才能达到维护金融安全的目的。
2.完善银行的市场退出机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优胜劣汰是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必然要求。金融监管要尊重市场机制的作用,遵循适度监管的原则,保持银行间的适度竞争。当个别金融机构因为经营不善而被市场淘汰的时候,只要不触发系统性危机,危及金融系统的安全稳定,就应该让其破产。否则,金融机构的竞争意识就会淡化,经营活力就要受到制约。然而,金融机构的破产毕竟不同于一般的企业,银行的破产会对社会产生巨大的震荡,甚至引起银行的挤兑风潮,危及金融安全。银行机构的特殊性常常使监管当局面临两难选择,所以,必须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从机制上保证金融机构退出市场时其负面效应降至最低。可见,存款保险制度是金融市场退出机制中重要的一环,其存在为金融监管机构采取果断措施,促使那些效率差的金融机构退出市场,消除了后顾之忧,从而有利于提高金融体系的运作效率。
3.促进银行公平竞争。在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之前,人们一般认为大银行比小银行安全,大银行一旦出现问题,国家也不会坐视不管,相比之下,小银行就处于劣势。同样,国有银行由于有国家的信誉作担保,比起中小银行和非国有银行,这些银行就会有天然的优势。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之后,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淡化这些金融机构的特殊优势,有利于增强中小银行和非国有银行的竞争力,促进公平竞争,从而提高银行业市场的效率。
4.稳定货币供应量。存款是货币供应量的主要组成部分,如果存款性金融机构大规模倒闭,存款大量减少,银行货币供应和扩张功能就会受到损害。同时,如果中央银行不能适时适量补充这些减少的货币,则货币供应量将大幅减少,造成经济的大幅波动和萧条。存款保险制度既可以预防和减少挤兑的发生,也可以通过对存款人的赔偿来补充减少的货币供应量,恢复银行的货币供应和扩张功能。因此,弗里德曼和施瓦茨通过实证研究认为,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货币制度的稳定。
三、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的弊端
存款保险制度发挥的公共安全网作用会诱导存款者忽视金融机构的经营状况和风险,增强了银行冒险的积极性,导致监管机关过分依赖存款保险制度而放松监管职责。存款保险制度在上述三个方面造成的道德风险问题,成为学者诘难存款保险制度的主要理由。从一般意义上说,道德风险可以视为从事经济活动的人在最大限度地增进自身效用时做出不利于他人的行为。在保险行业,道德风险是指从保险公司的观点来看,保险对保险者的行为可能起着逆向调节的效果。存款保险制度引发的道德风险问题具体表现如下:
1.存款者的道德风险。由于存款保险制度保护了存款人的利益,使存款人除了对较高的收益率感兴趣之外,无积极性关心银行的经营业绩和安全性,没有必要监督银行的业务活动,对存款机构的风险情况也会掉以轻心,甚至缺乏积极性把存款从潜在的破产银行中取出。存款保险降低了存款人监督银行的自我保护激励,使低效率甚至资不抵债的银行能够继续吸收存款,并以低利率与竞争者争夺市场份额,从而埋下隐患,加大金融体系内部的风险。
2.投保银行的道德风险。虽然存款保险制度保护的是投保银行的存款和银行体系,而不是投保银行。本身,但是,对存款人的保护意味着存款人挤兑的威胁对吸收存款的机构施加的惩戒不复存在。市场纪律的弱化导致投保银行在制定经营策略时将存款保险视为一个可以依赖的重要因素,倾向于从事风险较高和利润较大的银行业务,如高息揽储、发放风险较大的贷款,从而增大了其承受的不适当的风险。同时,由于存款保险公司对规模不
一、风险等级不同的银行以统一的保险费率收取不与风险挂钩的保险费,使得同样规模但风险性较大的银行不需要付出更多的保险费,它承担的风险将由经营保守的银行所补贴。而利用存款保险获取补贴的唯一办法是采取比通常更具风险的姿态,导致经营稳健的银行纷纷向冒险的银行看齐,银行采取冒险行动的冲动和动机增强了。对存款者的保护扭曲了银行的行为,因为他们知道,一旦出现危机,存款保险公司将挽救它们。特别是当一家银行出现危机而未被关闭时,银行就倾向于利用存款保险基金孤注一掷,因为这时全部的损失将由存款保险公司承担。
3.金融监管当局的道德风险。监管机关工作的重心在于确保金融体系的安全和稳定,而安全稳定最明显的标志是不发生银行倒闭事件。存款保险制度由于防止挤兑而使银行不会因为市场的惩戒作用而倒闭,同时存款保险机构对处于危机的银行进行的救助使银行难以倒闭,因此造成监管机关对存款保险制度的依赖。监管机关过于依赖存款保险制度的结果是放松监管的职责,表现为:一是对银行过度承担风险的失察;二是对银行冒险的纵容或者容忍,甚至掩盖问题。监管当局的道德风险造成的后果是非常严重的,它延误了解决危机的时机,使社会承担了更为严重的代价。
四、建立存款保险法律制度利弊的比较
任何制度都不是至善至美的,在选择某种制度的时候,我们应该对其利弊进行权衡,在设计具体制度的时候,应该发挥其积极功能,抑制其负面效应。在理论上,任何保险行业都存在道德风险问题,而保险业并未因此从市场上消失。所以,问题的关键是如何从制度上防范和控制道德风险。存款保险制度保护的是存款,不是破产的银行,因此,该制度导致存款人的道德风险,但不会直接激发银行的道德风险。有限责任的法律制度和银行业高负债经营的特点使道德风险内生在银行的运营当中,无论有没有存款保险制度,银行业高风险、高收益的冲动都是存在的。将银行的冒险冲动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这也属于委托人和人之间的利益控制问题以及监管问题。银行业本身就存在道德风险问题,存款保险制度只是在设计不当和伴随着监管的放松时才会加剧问题的严重性。实行单一的保险费率,弱化了存款人的监督激励,以及对破产银行处理不当,使存款保险制度强化了银行本身就有的道德风险。
1.借鉴美国的《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改进法》,我们可以通过制度的设计与执行有效地控制道德风险。例如:将银行的风险程度与存款保险费率挂钩;加强对银行业的监管,防止银行的过度冒险,抵销存款保险对银行体系的扭曲效果。这是防范银行业道德风险的有力武器。监管当局可以对银行贷款和投资的种类施加明确的限制,对银行的资本金要求做出强制性规定;在存款保险法或者金融监管法中明确规定存款保险机构在处理危机时采用各种方式的条件、限度和期限,使其有章可循,减少其决策的随意性,有效地遏制监管者的道德风险。应当指出,存款保险制度的缺陷并不能掩盖其巨大的价值,不能否认其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将做出的难以估量的贡献。
我国通过最后贷款人等手段自始至终对存款人的利益予以保护,实行的是隐性的存款保险制度。随着我国经济金融改革的不断深入,其不适应性越来越明显。首先,隐性的存款保险制度缺乏一个有形的保险基金和明确的“游戏规则”,带有随意性和模糊性,不能有效地维护公众信心。其次,在隐性的存款保险制度下,损失最终均由国家负担,金融机构不承担经营失败的成本,这是不合理的。再次,国家对银行信用的支持基础是财***能够及时救助出现危机的银行或者***府可以增发货币救助出现危机的银行。但是,由于我国的财***承担着越来越重的经济和社会改革的成本和费用,财力有限,已经无力承担救助成本。而货币发行制度的改革使货币发行越来越脱离***府的控制,具有更强的***性,而且,最后贷款人职能的发挥也是有限的,因此,完全依赖国家信用的基础已经动摇。我国金融改革的目标是使金融机构真正成为市场活动的主体之一,使银行从对***府的严重依赖中逐渐脱离。在市场化进程中,随着***府的退出,由于信息的不对称、不充分,极容易造成存款人的信心崩溃。因此,建立由***府支持的存款保险制度对于维护存款人的信心,在推动商业银行市场化的同时保持金融体系的稳定极为重要。
2.在市场的竞争中,中小商业银行既要受到四大商业银行垄断地位的限制,又要受到外资银行的冲击。中小银行生存条件的艰难会引起存款人担心,很容易造成挤兑风潮。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营造相对公平的竞争环境。当所有的存款人,特别是小额存款人存款的偿付得到了来自***府的承诺,存款人将不会歧视中小银行,从而淡化四大国有银行的特殊优势,有利于公平竞争。同时,存款人在选择银行的时候,将更注重银行的服务质量和效率,使银行面临更大的竞争压力,有提高效益的动力。
存款保险制度篇6
[摘要]银行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存款保险制度作为银行“安全网”的一个组成部分,在防止市场化改革后的银行业危机、保护小额存款人的利益、促进各银行间的公平竞争、促进金融法制建设、减轻***府负担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为此,我国应尽快创建存款保险制度,其基本内容包括:机构设置和基金来源;参保主体和参保方式;保险范围及保险限额;保险费率;对问题银行的处理。根据我国的现状和相关的国际经验,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配套措施重点是:健全银行业产权法;完善银行的会计、审计和信息披露制度;强化职能部门对银行的有效监管;加强最后贷款人的制度建设。
一、创建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意义
存款保险制度是指根据公开实施的法律对面临支付危机或破产银行的存款人给予一定支付保障的制度。创建我国存款保险制度主要具有以下几项重大意义:
(一)防止市场化改革后的银行业危机
为繁荣市场经济并履行在WTO下的金融市场开放义务,我国的银行业必须进行市场化改革,由所有银行平等地进行市场竞争。这种竞争既能提高银行效率,也使金融风险因素的增多和因金融恐慌而产生银行挤兑的可能性加大。明确法定的存款保险制度不仅可以通过办理存款保险业务检查银行经营活动,对问题银行提出警告、加收保险费或必要时撤保等制裁方式加强事前危机防范工作,而且可以在银行破产倒闭时充作事后救助手段,有效地防止对其他良好银行的挤兑所引发的银行业危机。
(二)保护小额存款人的利益
小额存款对众多收入低的存款人保障基本生活、应付不时之需至关重要。这些小额存款人限于财力和技能难以对银行资产质量和复杂财务状况做出正确评价,因此让他们承担银行破产倒闭的损失很不公正且不利于社会稳定。存款保险制度至少保护众多小额存款人利益,免除他们监督和评估银行状况的困难性。
(三)促进各银行间的公平竞争
银行业最具效率的手段就是防止少数银行垄断并促进更多银行参与的公平竞争。存款是银行竞争的主要物质条件。目前不少存款人相信四大国有银行并向其转移存款。存款保险制度将有助于改变这种现状,提高其他银行与四大国有银行竞争的公平性,使我国人民能以更小的成本获得更好的金融服务。
(四)促进金融法制建设
我国缺乏完善的银行产权法、破产法、最后贷款人规则等必要的金融法规,致使我国银行长期普遍存在大量不良资产、全行业低效,一些腐败分子则更是利用权力劫掠银行财产。没有其他金融法制配套的存款保险制度只是将被保险的银行维护存款人信心的责任转嫁给了存款保险机构,使相当数量的银行从事高回报的高风险投资时不用担心失去存款来源,一旦投资成功则利润归己,失败了却仅损失少量自有资本而大部分损失主要归存款保险机构。如此下去立法者和***府将不得不面对弥补存款保险基金缺口的压力及纳税人的愤怒。因此存款保险制度会使立法者和***府为避免上述不利局面而更多地关注银行的稳健,积极进行金融立法和***活动。
(五)减轻***府负担
目前我国的隐形存款保障制度因未能提供明确的处置依据而导致了一些银行问题越拖越恶化,加大了后来处理的经济成本。清晰规定存款保障范围、限额及对问题银行及时处置的存款保险制度不仅警醒成熟的银行大债权人施加市场纪律、减少银行资产损失,而且使国家只对明示保障范围内的存款具有担保支付责任。国家在该制度下实际所需注入的资金肯定比目前对所有存款人全额隐形担保所需的资金少得多。
二、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基本内容
(一)机构设置和基金来源
只有及时获得关于被保险银行完整准确的信息,存款保险机构才能制定和实施合理的***策和措施。这意味着存款保险机构必须拥有必要的银行监管职责。目前我国对单个银行的微观监管主要由银监会承担,我国的存款保险机构完全可以附设于银监会,由此可以便捷、低成本地获取银监会的监管信息并可以避免被保险银行不必要的负担。美英等国也是将存款保险机构和银行监管机构合二为一地设置,并使之与中央银行相互***。
鉴于我国目前多数银行的财力,银监会下设的存款保险基金最初应由***府和参保银行共同出资,并利用定期收取的保费补充。基金应达到使公众感到可信的水平。经过一段时间运营后,如果基金充裕,***府可以将其在基金中的出资收回。其后如果基金仍很厚足,参保的银行可以抽回其出资或以出资抵交存款保险费。此外,当遇到紧急情况而使存款保险基金匮乏时,应允许存款保险机构以征收额外保费、通过合理条件向央行、***或资金市场借款等方式充实基金。
另一方面,除了借鉴英美模式在银监会下建立国家存款保险基金外,我国还可以参照德国模式,鼓励银行业协会建立类似于德国商业银行创办的民间性质的自愿制存款保险基金,对国家存款保险基金保障范围以外的存款给予保护。该自愿制基金的保障范围、限额等应由银行业协会根据本行业的具体情况自主确定。我国的这种双轨制不仅可以减轻国家存款保险基金的压力,而且可以进一步促进金融安全网的稳定。
(二)参保主体和参保方式
国家存款保险基金的参保主体可以是国内所有经法定许可办理存款业务的银行,包括本国银行、总部设在我国的外资与合资银行等。但是考虑到目前我国银监会尚不能有效监控外国银行总行的经营与风险状况,因此暂时可以不考虑赋予外国银行在我国分行的参保主体资格。同时由于无需保护外国居民,我国银行的离岸经营机构也可以排除在参保主体资格之外。为避免银行业的动荡、逆向选择及保护所有银行中小额存款人利益的需要,所有具有参保主体资格的银行都应强制性地参加国家存款保险基金下的存款保险。
(三)保险范围及保险限额
国家存款保险基金的保险范围应事前明确界定为在被保险银行定期和活期储蓄、支票及退休金等账户存款。国家存款保险基金也应当明确宣布保险除外范围,即明确宣布对银行间存款、内部人存款、通过被保险银行购买的股票和债券等不予以保障,促使这些存款人对银行施加有效的市场纪律。
世界银行的专家曾建议,对被保险银行每一存款人受保障存款的限额应规定为人均国民产值的1—2倍。但由于特殊情况,不少国家与该建议出入较多。Q)考虑到国家承受力、维护我国喜爱储蓄居民信心及防范道德风险的需要,国家存款保险基金下的保障限额可以定为人均国民产值的3—4倍或10万元人民币。对该限额内受保障存款可以给予100%的保护,或者变通地规定:6万元以内的受保障存款给予100%的保护,6—10万元以内的受保障存款给予80%的保护。
(四)保险费率
确定保险费率是一项专业技术性很强的工作,涉及到存款保险基金的目标水平、被保险银行的承受力和风险控制等问题。鉴于我国银行普遍存在风险资产较高、风险控制能力较差的实际情况,我国显然自始即应采取风险保险费率制以促使银行加强风险管理和稳健经营。具体办法是利用银监会等职能部门获得的关于被保险银行的资产负债、损益情况等重要信息及有关报表,借鉴美国等先进的银行评级体系、风险费率机制与《巴塞尔协议》的有关规定,按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管理、盈利状况及流动性对被保险银行进行调查评估和信用等级划分,并据此决定和实施差别的保险费率。不过,限于技术和经验,在存款保险制度建立之初,我国应实行较小的费率差别以免操作上的偏差太大。
(五)对问题银行的处理
对问题银行最快最低成本并有利于金融稳定的处理不仅可防止银行问题恶化,而且可以减少存款保险公司自身的损失。目前我国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在其第7章中对问题银行做出了“接管和中止”规定。如果设立附属于银监会的国家存款保险机构,则无需对该章进行任何修改,银监会只要将处理“接管和中止”的职责内部移交给存款保险机构即可。但是,上述法律“接管和中止”的规定过于简单和原则,并且未包含其他一些行之有效的处理手段。因此,我国应当制定更具体的可操作性细则,详细规定决定接管的质化和量化标准,接管过程中资金援助、合并承受、债务清偿的标准和程序。此外,有关细则还应规定国家存款保险机构对问题银行的其他处理权能,如对问题银行提出警告、责令停止或终止特别行为、更换及罢免董事、对不当行为加收保险费直至取消保险资格等。
三、建立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配套措施
(一)健全银行业产权法
产权包括各种生产要素的所有权、债权、股权和知识产权等各类财产权。根据主体的不同,产权可被划分为国有产权、集体产权、个体私有产权、外资产权、公私混合产权等多种形式。银行业产权法是关于银行产权的界定、运营、保护等法律规范的总称。
目前我国银行业的产权法很不完善,以至国有和股份制银行资产大量流失,不良资产长期超出世界平均水平数倍,资本充足率低下,负盈利能力或低盈利能力等。为防止存款保险制度的失败,我国应尽快通过健全产权法明晰银行自有产权概念,银行产权受到严格保护,银行的投资人拥有与其出资额相称的正当股权并受到严格保护,经营管理人员应对银行的投资人和债权人承担资产保值增值的诚信责任,银行的投资人应多元化及其股权交易自由化,特别应注意提高私有投资人的股权比例,从而促进他们对银行的经营施加市场纪律。
(二)完善银行的会计、审计和信息披露制度
会计是银行的基础性工作和第一监控环节,同时也是一项重要的综合性管理工作,涉及银行业务经营的各个方面。完善的银行会计和审计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可以确保银行会计和审计信息的真实和高质量,提高银行的经济管理能力和效率,并且也能为银行的投资人和债权人的决策和监督提供可靠依据,从而减轻存款保险基金的压力。
目前,由于银行会计、审计及其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我国很多银行的会计和审计信息失真并缺乏可比性、各项损失准备不充分,信息披露广度严重不足。这种局面不仅不利于各银行之间的公平竞争,严重妨碍银行投资人和债权人施加市场纪律,而且给大量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可乘之机,造成大量银行资产流失并酝酿着严重的金融风险。因此,我国应配合存款保险制度的建设,加紧完善银行的会计、审计及信息披露制度。具体做法:1.专门制定包括表外业务在内有利于防范经营风险和适应现展要求的银行会计制度或准则;2.合理确认银行的资产价值,适当计提贷款呆账准备,并依法按时核销呆账,确保资产价值真实可靠,提高资产质量。3.确认和计量或有损失和预计负债,并充分记录各种担保业务、未决诉讼、贷款承诺、银行承兑汇票以及各种衍生金融工具等或有事项。4.编制和对外提供完整财务会计报告并确保该报告的真实。5.坚持和完善对银行重要岗位实行轮换和离岗经济责任审计制度。6.除因涉及国家机密、正当的商业秘密而依法不可披露之外,所有有关信息应当及时、充分地予以公开披露。7.依法严惩在会计、审计和信息披露方面的违法乱纪行为。
(三)强化职能部门对银行的有效监管
“有效监管”不仅意味着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等职能监管部门要通过监管杜绝或减少银行管理不善、过度涉猎风险、内部交易、从事不安全交易之类违反法纪并可能给存款保险基金造成巨大损失的行为,而且也包含着监管部门应当避免无效甚至具有负作用的监管行为给银行造成额外负担或束缚其营利能力。
随着三部新银行法的出台,我国已经确立了有效监管的初步性法律框架。但是,有关职能部门还必须借鉴先进国家或地区的经验尽快制定和执行更透明的细则或指南,尤其要加快制定和执行包含以下内容的细则或指南:进一步明确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等职能部门监管职责的分工、协作、为履行职责所涉信息和经验的全面和自由共享、依法保密及避免监管重复;实行银行严格的准人标准、存款准备金和资本充足率要求;规定对银行现场监管评估的具体程序、频率和目标;根据风险为本的监管原则确立持续的非现场评审的参与方、评审目标、事项、范围及对银行实行风险管理评级的依据和程序;合理认定贷款素质的贷款分类及其报告制度;有关档案管理制度以及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查处制度等。
(四)加强最后贷款人制度建设
存款保险制度篇7
“利率市场化攻坚战已经打响。”上述报告的作者,***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证券研究室副主任范建***一再向***谏言。他认为,随着利率市场化的推进,我国银行业利润空间将被大幅压缩,少数商业银行因此面临破产清算的风险,决策层应未雨绸缪,提前推出显性存款保险制度。
事实上,存款保险制度已在相关部委的酝酿之中。央行在7月中旬的《2012年中国金融稳定报告》称,目前我国推出存款保险制度的时机已基本成熟。
存款保险制度作为国家金融安全网的重要内容之一,央行早在1997年就成立存款保险制度研究课题组,着手研究存款保险制度。15年来存款保险制度经过反复研究及论证,相关方案准备了很多,但鲜有实质进展。
关键的难题在于,如何确定金融机构的存款保费费率以及存款保险机构是行***属性还是商业化运作?
“择机出台”
“确实到了(存款保险制度)要定稿的时刻。利率市场化启动,意味着必须建立存款保险制度。”7月25日下午,范建***对《财经国家周刊》记者说。
早在1997年,央行便成立了存款保险制度研究课题组,开始了对我国推出存款保险制度进行研究。
2003年10月,央行在其金融稳定局下设立了存款保险处。2004年,央行存款保险课题组起草《关于构建中国存款保险体系的若干思考》,这份调研报告对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利弊作了透彻的分析,并被递交至有关部门。
2005年初,央行和银监会人士就存款保险制度在多个场合发表演讲。 “当时快要出台,讨论了很多。央行认为随时都可以这样做。”***发展研究中心金融所研究员吴庆对《财经国家周刊》记者表示,当年存款保险制度已经拟定了初步框架,并完成了征求意见稿。
但因为2008年的金融危机爆发,让存款保险制度暂被搁浅。
2012年1月初,第四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提出,“要抓紧研究完善存款保险制度方案,择机出台并组织实施”。之后,央行行长***表示,“此前的准备工作大体上都是有效的,需要寻找一个合适的时机,择机出台。”
但至今,存款保险制度的推出仍旧是“雷声大雨点小,目前还只是纸上谈兵”。
多位银行高层人士也对本刊记者说,目前央行还没有向银行征求意见,银行内部既没有对这个问题进行讨论,更不清楚参保对象和标的范围。
“是不是所有银行都列为参保范围,是不是会设立试点银行,银行层面还无法得知。”北京国家会计学院***书记秦荣生说。
7月25日,央行内部一位人士对《财经国家周刊》记者表示,尽管国家层面和央行领导前后都有表态,但存款保险制度什么时候能推出没有时间表。
保费难题
存款保险制度难以推出的原因,在于制度和协调层面,而非技术层面。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指出。
首先是保费率的比例难题,这牵扯到银行的具体利益。
在保费问题上,主要涉及两点,一是各类银行怎么出保费,二是保费率高低的问题。是按投保机构的信用状况缴保,还是按存款的一定比例收保费存在争议。
“大小银行对存款保险态度各不相同。各行风险不一样,大行信用程度高,小行风险大,缴费标准,大小行有差别。”中国农业银行战略规划部付兵涛认为,如何兼顾双方的利益是个难题。
国际上制定存款保险费率有两种策略:一是单一费率,二是差别费率。单一费率即无论是风险偏好型银行还是风险厌恶型银行都必须按同样的费率交纳保费,这种方法成本低廉,简单易行,但易引起“道德风险”。
差别费率的前提是精确测度每一家金融机构的经营风险,这样可以完全杜绝“道德风险”,但在现实中,各行的风险暴露情况经常发生变化,很难确定合理的信用等级与保费率的对应关系,存款保险机构需要处理大量的关于银行风险状况的信息,以致因工作量太大而无法实行。
除了保费率,各类银行对参保的意愿也不尽相同。交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连平表示,存款保险制度中协调难就体现在这里。“部分大行无兴趣。大型银行有国家信用,级别高,它不需要保险制度。”
而且从整个银行业来说,建立存款保险制度,银行需要拿出一笔钱,但现在银行业面临利率市场化压力、收费业务合规调查压力以及不良资产反弹压力,再拿一笔钱就又是一笔新压力。
有专业人士计算,若中国实行与香港接近的存款保险风险差别费率,国有大银行约为万分之五,股份制银行约为万分之八。照此测算,在开始5年内,实施存款保险将每年影响银行净利润约1%,其中对中小银行影响相对较大;在5年后,对净利润的影响为0.2%。
“难点是大家现在都觉得没有必要。实际上是利益问题。中国是隐性担保,建立显性存款保险后,机构一部分利润要让出去,国有大行不想交钱。”范建***表示,隐性保险制度最大的缺点是它可能引发严重的道德风险问题。如果***府对银行、信托、证券等提供隐性担保,那么,这些金融机构不仅会丧失管控风险的内在动力,而且会在高回报动机驱使下过度冒险,长此以往,金融系统将积累非常高的系统性风险。
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中银信托投资公司、中国农业信托投资公司、海南发展银行、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等破产,央行不得不被迫以再贷款名义提供资金,承担处置问题金融机构的成本。
自1998年至2003年以来,中国有300多家金融机构被关闭破产,兑付自然人的债务超过1700亿元。据测算,如果成立存款保险制度的话,可节约(央行再贷款)资金500多亿元。
行***还是商业运作?
其次,存款保险机构的性质与归属成为存款保险制度推出的又一核心难题。
存款保险模式的争议主要在存款保险公司是行***性还是纯商业化运作。付兵涛对《财经国家周刊》记者表示,如果是行***性管理的,有两种选择,一是行***性监管部门模式,一是公司制模式。后者的难处在于公司化如何运作,要不要赋予其监管职能。如果有监管职能是***于一行三会还是放在其中某个部门之下?
例如美国FDIC(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就是***的,本身又是商业化运作,缴费标准参照市场。有些国家和美国不一样,模式差别很大。“到底是哪种方式不同学者有不同观点,借鉴哪个国家的模式也有分歧。”付兵涛说。
中国人民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所副所长赵锡***表示,“目前是用商业化的保险手法来做,还是国家层面的来做,这个方面央行还没有特别明确。”
但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肯定会成立一家经营保险资金的保险机构,它只做银行保险,就像美国的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央行不能经营。
如果是行***式***机构,中国就又多了一个监管部门,等于是“换汤不换药”。秦荣生指出,这样的一家***策性公司,专做存款保险,资本金从哪里来?“形式上与西方一样,可实质上是国家的钱。***府对保费、赔付说了算,资本金又必须***府来出,纯粹商业保险公司就不可能这样,但***府又不会交给它(商业性公司)。”
存款保险制度篇8
凯恩教授曾将金融系统比作马戏团。经营金融机构就像杂技演员走钢丝,除非杂技演员能完成优美高难动作,否则观众不会捧场。为了避免意外,钢丝绳下会设一安全网。但如果演员表演的节目没有失败的可能,自然失去观众。在经济生活中,演员是银行,观众既是投资者也是储蓄者。存款者和投资人希望银行适当地冒险,从而享受经济成长的果实,但不希望银行冒与投资回报不相称的风险。经营不佳的银行被淘汰是金融系统良性循环的必备条件.
如果以资产质量为标准,中国的国有银行甚至不如韩国、泰国和马来西亚的银行。但由于存款人坚信中国***府会动员一切手段避免系统性危机,因此与很多发展中国家不同的是,中国实际已有一个隐形的存款保险。由于公众一向把国有银行的信誉与中央***府的信誉等同,这种隐形存款保险在很大程度上已变得非常明确。再加上人民币资本项目不可兑换,利率受管制,国内储蓄者不可能也不必要通过利率变化来监视银行的经营状况.随着银行竞争的加剧以及利率管制的逐渐放松,存款人不可能永远指望中国***府对所有银行存款担保。
国外银行带来的竞争将给中国国内的存款人更多的选择。同时,中国正在受到资本项目逐渐开放的冲击,对QFII (合格的国外机构投资者)和QDII(合格的国内机构投资者)的***策考虑,表明决策者已意识到资本项目在未来几年中将受到冲击。尽管人民币汇率在未来几年中很可能会保持稳定, 但人民币的国际化是不可逆转的趋势。实际上香港许多店铺早已接受人民币作为支付手段,一旦人民币在香港更广泛地流通,国内企业通过香港进行人民币融资将很快成为现实。人民币的国际化进程势必对国内利率造成上升压力,因为投资者和储蓄者可以比过去作出更多的投资选择。这意味着,国内利率与国际利率接轨的进程会比***策执行者的期望来得快。
中国金融改革已对监管当局提出严峻挑战。国家信用对银行存款的隐形担保肯定无法长期维持。由于金融改革的目的是淡化***府对信贷的控制,因此建立一个明确的存款保险是必要的。但明确的存款保险的建立不应以助长道德风险为代价。以美国银行史为例, 商业银行破产数目和比例在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后反而增加。
就中国的具体情况而言,如果存款保险的设立可以使商业银行信誉和***府信誉脱节,这无疑是好事。但存款保险一定要设有上限,而且存款保险的联保极其必要。联保的道理很简单,保险只保存款的一个固定比例。比如说,存款人80%的存款在被保范围内.,如果银行破产, 存款人将失去20%的财产。联保的目的是使存款人在一定程度上与银行共患难。这样,存款人就有动机监视银行风险,联保就可以减少道德风险,***府也不会滥用纳税人的钱去救助银行。
存款保险制度篇9
[关键词]显性保险制度;隐性保险制度;存款保险
[DOI]10.13939/ki.zgsc.2015.42.076
1引言
《存款保险条例》由***联合多个部门制定,已经在2014年10月***第6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显性存款制度最早出现在20世纪30年代的美国,从世界范围看,已经有90多个国家施行显性保险制度,其在保障国家安全及促进金融市场稳定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相反,隐性保险制度存在容易引发银行道德风险,增加财***负担,工作效率低下等弊端。
2中国隐性存款保险弊端
2.1增加银行的道德风险
隐性存款保险制度保费最终由纳税人缴纳。银行为赚取高利润,不管风险的大小,随意激励扩大规模,造成了不良资产不断增加。而***府对存款人的风险担保无形中弱化了存款人的风险意识,降低了存款人对银行的约束能力,同时也激励了银行这种冒险的行为,削弱了市场机制。
2.2增加***府负担
隐性存款保险制度下,国家为银行提供无偿的资金保障,应对银行可能出现的紧急问题。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和专门的保险基金,***府的这种行为大大增加了财***负担,同时由于对银行外资注资的渗入,也转化为对***府财***的压力,增加财***成本。
2.3工作效率低下
隐性存款保险制度下,金融机构之间没有有效的协调机制,所有事情都是事后处理,不能及时解决现有的问题,国家对企业救助又存在任意性,对金融机构的保护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降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公信力。
2.4缺乏公平的待遇
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带给国有企业、大型企业更多的帮助,却缺乏对小微企业的关注和资助,造成国有企业在市场上的垄断地位,然而其资产可能具有更多的隐患。小微银行和企业缺少应有的市场份额,扭曲了市场公平竞争机制,无法及时应对资金短缺问题。
3我国显性保险制度必要性可行性分析
3.1显性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3.1.1克服隐性保险制度弊端的需要
长期以来,国家和***府为了维护金融市场稳定,防止因银行支付危机而导致的系统和非系统风险的出现,一般采取国家全额收购的方法。尽管这种方法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维护存款人的利益,但在无性中加重了***府的财***负担。金融监管的功能被弱化,降低了存款人的风险意识,银行出现道德风险的可能性加大。
3.1.2银行业改革的需要
中国加入WTO以后,中国银行业也面临改革压力。在金融市场开放前提下,民营资本的加入,银行资本呈现多元化发展。中国银行也通过上市的方式来拓宽融资渠道。人民币升值加速,外资进入中国市场也进一步促进多元化银行资本结构的形成。中国现行的隐性保险制度严重阻碍了银行改革的步伐。从另一个角度说,***府也随着银行资本规模的扩大感觉到资金支持的乏力。
3.1.3居民储蓄的高度增长
作为一个高储蓄国家,储蓄存款一直是我国商业银行的主要资金来源(见表1)。然而大部分存款人对所存银行的职能和风险以及办理的业务并不关心。因此,信息不对称可能是存款人的利益得不到相应保护的原因之一。显性保险制度通过立法来保障居民存款主体的利益,这样减少了居民对风险的恐惧心理,减少了挤兑风险的产生。
3.1.4银行的脆弱性――DD模型分析
DD模型论证了三个重要的观点。第一,银行可以通过吸收活期存款,为那些需要在不同随机时间消费的人们提供更好的风险分担职责,并以此来提高市场竞争力。第二,活期存款在一定情况下有可能发生银行挤兑,造成存款人恐慌,快速提款。第三,银行挤兑确实引发一些经济问题,包括银行破产导致贷款的撤销和生产性投资的中断。该模型包括三个时期分别是t=0,1,2,将存款人分为类型一和类型二。假设他们在t=0时存款是相同的,并且不知道在下一阶段的流动性需求状况,每种类型的人都只关注某一特定时间的需求流动性。现在在t=0时给予他们一单位的要素禀赋,如果存款人将存款投资长期资产项目,那么在t=2时将获得回报R。如果在t=1时出现对存款的流动性需求,会导致该投资项目被迫提前清算而获得较低的收益LI1≥1。如果这种流动性需求是***分布的,那么概率为p和1-p。假设银行将p中F资金投资于短期投资项目,如果信心是持续的,就能有效地进行风险分担。相反,如果存款人恐慌,在时期t=1提款的存款人超过了预测的概率p,那么F资金将无法满足存款人的流动性需要,银行被迫提前清算非流动性资产,此时类型2存款人虽然原本打算在时期2提款,但担心其收益受到影响,就会参加挤兑。在这种情况下,在银行耗尽资产前,每个人都涌向银行提款。
表1光大银行居民储蓄
数据来源:Wind金融终端。
3.2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可行性
3.2.1银行竞争力的提升
这几年随着利率市场化进程的迈进和各项法规的提出,我国银行不良资产增长速度有所下降(见表2),营利水平不断提高,商业银行竞争力也在进一步加强。截至2013年年底,资产总额151.4万亿元,同比增长13.3%,负债总额依然有所增加,增长13.0%;不良贷款余额比年初增加1016亿元,不良贷款率同比下降0.07个百分点。商业银行加权平均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和一级资本充足率均为9.95%,较年初均有所上升,加权平均资本充足率12.19%,较年初下降0.29个百分点。数据来源于中国银监会《中国银行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年报》。这将为显性保险制度的建立奠定基础。
表2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占比
数据来源:Wind金融终端。
3.2.2存款人的风险意识提高
近年来,随着一些城市信用社的倒闭,人们也逐渐认识到存款的风险性。三十多年的改革,随着法制建设的逐步迈进,国家也在金融监管、金融立法等多个方面不断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督,银行经营管理能力也在增强。随着人们风险意识的逐步增强,显性存款制度也不得不被推向历史舞台,推进了我国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建立的进程。
3.2.3银行会计与世界接轨
2008年起中国银行业全面实行新的会计准则。新的会计准则完善了评级标准、费率、保费标准等技术指标。新的会计准则更加有效地规范了银行的行为,提升会计信息的有效性和真实性,使得监管更加全面和系统。激励我国银行对会计信息披露更加透明化、规范化,更加真实地反映了银行资产安全性和经营的风险程度,为我国现行保险制度的建立创造了良好的环境。
3.2.4宏观环境的影响
我国在改革发展的30多年,经济快速增长(见表3)。2013年我国GDP已经超过日本,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并且继续以稳定的速度持续增长,这也为显性保险制度的建立创造了宏观经济条件。
表3GDP逐年增长
资料来源:中国统计局网站。
4我国显性保险制度建立的建议
4.1强制性投保管理
相较于日本的强制性投保和美国的强制与自愿相结合,我国显性保险制度也应具有一定的强制性,让每个银行都加入其中。国有银行有国家担保,一般不具有破产危机意识,加入存款保险制度担心增加经营成本因此积极性不高。相反,中小银行因为没有***府资金的保证,往往希望加入保险制度,但成本大于国有银行可能发生道德危机。强制投保一方面提高对监管的专注度,对不同资本充足率等级的银行规定监管的强制性条款和选择性条款。另外,实行最小成本的管理,应对银行资本充足率下降到资产总额的具体比例做出明确规定。
4.2建立差别费率和限额赔付
根据银行资本充足率、不良资产比率等方面制定不同的保险费率。从国际经验看,美国、日本等国纷纷以“差别费率制”代替“单一费率制”以此来激励金融机构从事谨慎的业务,避免风险的过度集中和增加。实行限额赔付,也会使大额存款人面临不同的风险促使其关注银行的经营,这也需要提高存款人的风险意识。全额偿付不利于市场对金融机构的约束,现在国际上的两种方案分别是人均GDP的倍数和90%的人得到全额偿付,我国的显性保险制度的建立势必要参考国际的两种方案。同时在立法方面要协调多个部门的管理机制,加强各个部门的紧密配合,一旦发生危机降低对银行的处置成本。
4.3建立市场化的存款保险制度,保证保险基金来源
目前世界上存款保险制度设计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三种:一通过***府出资设立;二是加强***府与银行的合作,组成存款保险机构;三是建立民间的存款保险机构。我国在机构的设立上也要注意保持机构的***性,内部监管和外部调节双管齐下,保证存款机构的资金来源。由***府和人民银行共同出资提高出资人的信心,同时也通过收取保费和投资收入,减轻巨额赔付过多消耗基金资本。
5结论
通过对隐性保险制度弊端和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可行性必要性的分析可以看出,随着我国金融市场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我国隐性存款保险制度退出已经成为一种必然,而过程和方式的选择依然需要循序渐进,从多个方面入手,借鉴国际经验,进一步促进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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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险制度篇10
关键词:存款保险;道德风险;风险防范
一、引言
伴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全球性金融危机出现的频率越来越高,很多国家都曾出现过严重的金融风险。所以,为了防止风险的出现和发酵,有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建立金融安全网,保证金融系统安全和稳健地运行。存款保险制度作为金融安全网三大部分之一是十分重要的,该制度得到了许多国家的欢迎,有许多国家在这个方面花了很长的时间,通过一步步的探索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存款保险制度,建立该制度并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地推广已经成为了进入欧盟组织的必要条件。我们国家也应该逐步建立与存款保险制度相关的法律法规,这对金融体系持续、稳定、安全地发展,增加公众的信心,社会稳定发展有积极的作用。经过许多年的探索,自2015年5月1日开始,《存款保险条例》被正式推出了,这一条例的顺利推出标志着我国正式迈入了存款保险制度的实践阶段。存款保险制度想要得到顺利实施,首先要找到能有效解决道德风险问题的办法。正是在这一背景下,本文深刻地探究存款保险制度及其道德风险的形成原因,找出适合我国并有可行性的措施,让存款保险制度积极发挥作用,使金融系统安全运行和稳定发展。
二、存款保险制度与道德风险相关概念
(一)存款保险制度的含义。存款保险制度是指由各种存款性金融机构共同组成了一个保险机构,各存款性金融机构作为投保人会向该保险机构缴纳一定比例的保险费用,成为存款保险的保证金,缴纳保险费用的机构由于经营管理不当等原因发生破产或倒闭的情况时,该保险机构会将收取的保证金返还回存款机构,从而存款人的利益得到保障,也使银行的信用得到了维护,使金融秩序健康稳定。
(二)道德风险的含义。道德风险是指在一个保险关系里,被保险人为了使自身利益得到保障,会运用有利信息,不惜做出危害保险人利益的行为。在金融经济活动中,理性的当事人会运用得到的有利信息,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但并不顾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得失。可以看出,出现这种道德风险问题的主要原因是信息不对称,由于双方当事人得到信息的多少、真假不同,做出的决定不同,产生的影响也不同。
(三)存款保险制度的道德风险。存款保险制度的道德风险是指在经济活动中当事人为了保障自身的利益,并使自身利益最大化,不顾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是否受到损害,进行高风险的活动,造成大众不关心银行的投资经营状况和风险水平,刺激其进行高风险运作经营,使得相关监督管理单位过度依赖保险制度,不注重风险监督和管理。
三、存款保险制度道德风险具体表现及成因分析
(一)存款保险制度道德风险的具体表现1、存款人的道德风险。当银行或金融机构发生金融危机时,存款人把钱存入之后无法取出,这时存款保险机构会对存款人进行一定金额的赔偿。由于存款人知道存款有保障,因此存款人只关心哪家金融机构的存款利率更高,而不关心其他问题,使银行毫无约束地从事高风险的活动,冲击金融系统的稳定性。由于存款保险制度的规定,削弱了存款人对银行的调查监督,降低了存款人对自我保护的重视,产生存款人的道德风险。2、投保银行的道德风险。存款保险制度建成以后,投保银行知道如果由于经营不善等原因出现危机,存款保险机构会帮助它对存款人的损失进行赔偿,甚至银行本身不需要付出任何代价,所以投保银行只追求利益最大化,不考虑经营中存在的风险,不会对产生的风险采取措施。长期来看,这种制度也会诱导稳健运营的银行像其他银行一样只追求利益最大化,不在乎风险,不约束投资行为。3、存款保险机构的道德风险。存款保险机构虽然会保障存款人的利益,保障投保银行的利益,但是它更要保障自身的利益,所以在投保银行出现问题时,它会拖延处理问题的时间,尽量节约本身的花销,但如果投保银行出现危机很长时间后仍不能自己解决,这会使存款人的利益甚至是金融市场的利益遭受损失。这就是存款保险机构的道德风险。
(二)存款保险制度道德风险成因分析1、根本原因。曾经有很多学者研究过道德风险产生的根本原因,普遍认为是由于信息不对称这一因素产生的。一般情况下,道德风险存在三个特征:第一,道德风险的产生是由于存款人对自身利益的考虑,也就是说存款人把自身利益放在第一位,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第二,道德风险的制造者也是将自身的利益最大化;第三,由于信息的来源不同,会分为信息优势方和信息劣势方,信息优势方信息来源多而广,因此会利用信息优势赚取另一方的利益。2、直接原因。存款保险制度道德风险产生的直接原因是责任与权利之间不恰当的或者错误的分配方式,也就是合约双方在规定责任与权利时,风险规避者支付的费用与风险承担者承担的风险是不对等的,换句话就是合约的签订是不公平的,因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了过重的责任,但是合约的另一方当事人却相对享有过大的权利。原则上来说,正确恰当的权利义务分配方式应该遵循两个原则:第一,应该使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享有积极权益或者消极权益,从而免除责任;第二,应该使因为过错而不能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承担责任,从而避免道德风险的产生。
四、存款保险制度道德风险的影响
目前,由存款保险制度引发的道德风险问题越来越突出,这些问题存在一定的危害,会危及金融系统的稳定性,影响国家经济的运行效率。
(一)削弱存款监督冲击金融系统稳定性。根据存款保险制度的相关规定,存款人知道存款所在银行出现问题后会得到一定比例的补偿,因此存款人只会考虑哪家银行给自己的补偿比例比较高,而不关心存款银行的实际经营状况,对银行的监督程度也随之降低,使银行不顾及高风险而从事有巨大利益的活动。由于缺乏监督,从事高风险活动的以及经营状况极差的银行仍然会吸收大量存款并继续经营,不被淘汰。银行所面临的风险增加,会使整个银行系统的风险水平提高,出现破产或倒闭的概率也增加。
(二)投保银行道德风险冲击金融系统稳定性。银行的道德风险会表现在资产负债表的恶化上。由于可以获得赔偿,投保银行也会采取高风险高收益的投资方案,如果出现投资失败的现象,就会有坏账产生,资产质量变差,资产负债比例失调。投保银行资产和负债上下浮动的幅度会随着道德风险的增加而逐渐加大,并且这种大幅度的上下浮动会造成银行运行的不稳定,从而使银行财务状况堪忧,进一步使银行走向破产的边缘,冲击金融系统的稳定性。投保银行的道德风险会通过控制整个银行体系的纵向发展和横向发展,从而间接地对金融系统的稳定性产生影响。存款保险制度中的保险费率实行单一制,运行不稳定的银行与运行稳定的银行支付的费用相同,本质上是后者对于前者的补助,由于保险费率固定,会减少银行间的有效竞争,阻碍银行部门的快速发展。
(三)审慎监管不足冲击金融系统稳定性。第一,在存款保险条件下,与之前相比较,对银行的制约越来越弱,并且在监管方面也越来越宽松,这种情况也会使银行道德风险逐渐增加,促进银行进行高风险的活动,在整个金融系统中,其他的金融机构也会对该银行的做法进行模仿,使整体风险升高,稳定水平随之下降。第二,存款保险制度建立以后,监管部门为了节约成本,往往会拖延解决银行出现的问题,希望银行可以自己将危机化解,就会错过最优的解决时间,危及整个金融系统的稳定性。第三,金融监管部门如果减少了对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管,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会进行高风险高收益的投资活动,甚至为了利益会产生欺诈投资等行为。
五、我国存款保险制度道德风险防范建议
(一)推行与通货膨胀挂钩的限额保险。如果存款人和投保银行在投保时投保金额没有一定的限制,这种情况会引起道德风险的产生,所以应该恰当地限制投保保险的额度,可以有效地降低风险。可以根据一个国家的人均国民生产总值设置保险限额,目前在实施存款保险制度的各个国家中,存款赔付的金额限度是有明确规定的,例如亚洲为人均国民生产总值的4倍,非洲为人均国民生产总值的6.2倍,欧洲为人均国民生产总值的1.6倍。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推荐的标准为人均国民生产总值的1~2倍,也可以以确保90%的存款人可以获得所有的赔偿为目标设置保险限额。在金融市场上,由于有通货膨胀或是通货紧缩的现象,所以应该建立通货膨胀调整制度,从而控制通货膨胀进行作用,使得保险限额的真正数量产生变化。综上所述,通过建立通货膨胀调整机制,设置保险额度,既可以使存款人提前预知,也可以使投保银行对保险额度进行提前预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