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论文第1篇
(一)理论分析
1.***府与民间组织、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之间的合作与互动是公共治理最大的特点,所以在应对重大危机事件时不仅要发挥***府的权威和服务作用,而且不应局限于***府,应该强调各种社会组织的共同参与。在只依靠***府发挥其行***作用的情况下,***府垄断全部的权利、资源及关键信息,这样就会使公众处于被动地位,在***府的不作为之下,公共利益必然会受到损害[3]。
2.作为善治的治理,强调效率、法治、责任的公共服务体系。但是由于我国***府刚刚开始由管理型***府向服务型***府转变,法律、规则和各种***策还都不够完善,也没有一套完整的公共服务体系,特别是法治体系。***府部门只能在问题发生后才开始着手建立相关的应急机制,2008年3月安徽阜阳肠道病毒传染病事件在全社会造成恶劣影响,于是***府出台了《信息公开条例》,要求相关部门加强信息公开意识,提高信息透明度。但是《***府信息公开条例》依然没有上升到法律层面,仅仅停留在制度层面,对信息公开主体的约束不够权威。
3.治理作为组织网络的管理,指的是建立在信任和互利基础上的社会协调网络。***府作为国家权力的执行机构,应该重视公共利益,同时要重视社会媒体的作用,如果企***将信息封锁在***府内部,而在公共舆论的强大压力下不得不公开信息,那***府就非常被动了。
4.治理在某种程度上意味着在寻求问题的解决上存在着界限和责任的模糊性[4],在重大问题和关键的信息的公开上,由于涉及部门多、利益主体广泛,在现有国情下,***府各部们之间无法形成无缝隙的协同合作,往往会造成责任的推卸和行动的延后,使信息公开不够透明和及时。
(二)现实原因分析
1.***府转型不够彻底,现象严重。一些***府部门、***府官员出于维护自身形象和保护自身利益的需要,无视公共利益,垄断、封锁信息。2003年的SARS事件,2008年的阜阳肠道病毒传染病事件,地方***府自认为可以将病情控制住,从而将整个事件隐瞒,但是事件的发展并不按照他们的愿望,反而越演越烈,这时地方***府才不得不公布真相。可见,一些***府官员太在乎自己的形象、***绩和官运了。
2.缺乏对***府官员严格的惩罚措施。一些企***隐瞒事实的行***官员之所以在舆论风暴中“岿然不动”,是因为舆论和民意还无法从根本上决定其官职的去留。这些官员的选任、提拔和奖惩,还往往掌握在某几个人甚至某一个人手中,这种任用选拔的程序不够透明,既不能保证公平、公正、公开,又无法保证干部的品德与能力。一些恶性事件发生后,有关官员的处理弹性很大,有的引咎辞职,而有的只是道歉认错作为了结。
3.***府信息公开缺乏法律约束及有效的监管机制。尽管中央***府从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起便推行***务公开等改革措施,但由于信息公开立法长期缺席,并不能从根本上改变现状。
2、提高府信息透明度的有效途径
(一)完善治理主体
治理主体应该由过去单一的***府行***部门变为由***府、企业和社会组织各方有序参与的合作集体。一方面,社会组织等多元主体可以为***府制定决策提供有效信息,并且在实际的执行中为***府提供有力的支持和帮助,提高解决问题的效率。另一方面,多元主体之间可以形成良性的监督和相互制约关系,有利于防止***府部门垄断资源和信息。
(二)建立健全法制约束机制
治理程序不仅要考虑效率因素,而且要考虑公平、自由、民主和效率并重,更要从管理体制或者运行机制等方面对公共部门进行深层次的改革。2008年5月《***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诞生,使得“***府信息公开”这一***治实验跨越了***府办事制度改革的层面,上升为***府责任和公民权利,它显示了打造“阳光***府”和“透明***府”的***治勇气[5],但是行***法规制定之后要收到理想的效果,还需要***部门的严格***和相关行***官员的自律、自省。
(三)建立有效的监督及奖惩机制
治理的方向应当由过去单一的自上而下变为上下左右的互动模式。法律保障公民知情权仅仅是第一步,紧随其后的就应当是参与权和监督权的扩大与保障。有了***府信息公开、公民参与公共决策,监督***府行为才有制度基础和实现的可能。利用***府电子***务平台的有效支持,把只由***府传达信息,公民被动接收的单向模式变为信息互动、公开透明的双向模式,从而形成有效的信息传达机制和监督机制。对于查处的违规现象决不能姑息,要对责任部门及个人进行通报批评以及严厉处罚,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四)完善治理手段和治理工具
治理手段由过去单纯强调法治变为重视法治、德治和社会公民自觉自愿的合作相互补充。仅仅依靠***府制定法律加强约束力远远不够,应当利用多种治理手段和工具,如更加重视新闻传媒的力量,充分发挥其在信息传达和监督方面的中介和导向作用;同时,也要积极开发新的治理工具,如网络工具等,加大建设***府门户网站的力度,增加信息负载量和透明度,打破***府信息封闭的现状,开始实践知情、参与、监督等公民权利;此外,还要重视***府新闻发言人群体的崛起,特别是发挥他们在公共危机、突发事件的应对上的宣传作用,在第一时间让公民了解***府的态度和反映。
总之,完善***府信息公开机制,加强信息透明度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做到的,只有在先进理论的指导下,在实践中不断改进、不断创新,***府信息才能真正透明化、公开化,使人民利益得到有效保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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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论文第2篇
[关键词]行***公开;民主;廉***
行***公开原则,目前在中国行***法理论界论及不多,但在行***立法实践中却已作为各单行法的原则被《行***复议法》(第四条)、《行***处罚法》(第四条)所采纳。但究竟行***公开原则的法律地位如何,是仅作为单行法的基本原则,还是可以上升为行***法基本原则,这一问题值得探讨。笔者拟就其上升为行***法基本原则的可能性和必要性展开粗浅的论述。
一、行***公开的定义
行***公开的概念至今没有通说规定,仅有个别学者根据行***立法中具体制度作了简略的描述。一般认为,行***公开原则是指“对行***机关作出的重要行***行为和与公民权利义务直接相关的行***行为”实行公开原则,是行***活动公开化在行***程序上的体现。行***公开原则实际上是行***程序法的特有原则,也是行***程序法区别于行***实体法的根本标志。笔者认为此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均过于狭小,不能够满足现代行***民主化发展趋势对行***活动公开化的要求。
一般说来,行***活动公开是指***府行***机关及行***机关工作人员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通过各种媒介和手段向社会公开自己的行***职责范围、行***内容、行***标准、行***程序、行***时限和结果、奖惩办法、监督手段以及工作纪律等,以自觉接受别的行***机关或者社会各界的监督,达到公正、廉洁、法治、民主的目的。因而,从外延来看,行***公开不只是适用于外部行***行为领域,而且应广泛适用于行***法各领域,包括行***组织法、行***行为法、行***程序法、广义的行***监督法及行***救济法领域。
二、行***法基本原则的地位
行***法的基本原则贯穿于全部行***法之中,对各具体行***法律规范起指导和统帅的作用,要求一切行***法主体在行***管理活动中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该部门法本质、特点、目的、规律等的高度概括和集中体现。若想论证行***公开原则上升为行***法的基本原则的必要性及可能性,则首先应该明确行***法基本原则的地位。论述我国行***法基本原则的地位,需要从分析构成部门法基本原则的条件入手,论证其作为基本原则的必要性。
1.部门法基本原则应对部门法律运作过程(包括立法、***、司法)具有宏观(价值理念上)的指导意义,并且昭示着该部门法的发展方向。故而基本原则体现着法的本质和根本价值,是整个法律活动的指导思想和出发点,构成法律体系的灵魂,决定着法的统一性和稳定性。随着20世纪以来传统的机械、静态法治主义向机动、动态的法治主义的发展,行***法的发展也发生了观念上的重大变化,服务行***、给付行***在观念上渐渐取代管理行***,行***主体与相对人的关系从单一管理关系向多元关系发展,行***合同、行***指导在实践中的大量出现表明行***主体日益采用软性的偏私法化的手段以达到行***目的。从权力义务的服从关系到日益保障民权的权利义务统一关系,行***机关在行***法律关系中绝对权威的地位也因保障民权的需要而发生了根本的动摇。这种行***法基础理念的变迁为行***公开原则提供了理论依据。故而行***公开原则也因其在保障民权中的重要作用成为现代***法民主化发展的基本趋势之一。同时,行***活动过程的公开化已在近期不断的被各国行***立法实践所证明,成为立法的基本出发点之一。当然,公开化的立法趋势转变为行***法实践中权力运作的公开尚需艰苦努力。唯其如此,才更应将行***公开作为行***法的基本原则以借鉴其指导意义。
2.基本原则应具有较宽的覆盖面,它必须抽象于部门法各个领域,具有宽泛的基础公开原则运用于行***法各个领域,是行***法各个领域的基本指导原则。
3.基本原则应有利于完善部门法法律体系的构建,我国行***法法律体系极为不健全,行***行为法领域的立法尤为欠缺。鉴于公开原则在行***法各领域中的重要地位,应当正视它对行***立法的重要指导意义。
4.行***公开原则上升为我国行***法基本原则应与学界所公认的现有原则(依法行***原则)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并在内容上互不重复,互相补充,共同构建行***法治理论体系,共同引导现代行***法健康发展。
三、行***活动公开在我国行***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的十五大对行***活动公开提出了明确要求:“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直接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部门要实行公开办事制度。”这些年来,理论界和实践界逐渐达成了这样的共识:行***活动公开不仅是机关工作方式、方法的调整或者改变,而且是加强廉***建设、民主建设、法治建设、***和***府的一项方向性、战略性的治本之策。特别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我国行***体制改革的推进,行***活动公开的重要性日益突显出来。
(一)行***活动公开是廉***建设的关键
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我国的***风、***风问题成为广大群众至为关注的焦点。少数***员干部在享受主义的驱使下,、收受贿赂、设租寻租、买官卖官、腐化堕落,败坏了***风和***风,使社会运行规则受到破坏,令老百姓极为不满和反感。尽管这些问题不是精神文明的主流,但是它不仅严重损害了***和***府的形象和领导威信,而且由于其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部分,会直接反作用于经济基础和生产力。鉴于腐败问题给社会带来的巨大危害,***和***府一直在探索行之有效的措施。在80年代,主要采取教育和惩治的办法来对待行***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腐败。接着,80年代中期,在一些地方采取了“两公开一监督”的形式,即公开办事制度,公开办事结果,监督行***机关及其办事人员。随后,行***活动公开的范围不断扩大,内容不断增多。2000年朱基***在《***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要积极推行***务公开,鼓励人民群众依法对***府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并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至此,行***活动公开作为反腐倡廉的一项基本建设在全国各级行***机关普遍推行。
行***活动公开对于廉***建设的作用在很早以前就被我国的古代官吏所认识。我国古人很早就明白了***是否“廉洁”,是与行***活动是否“明”(公开透明)密切相关的。《尚书》中就有“举烛尚明”的论述。没有制约的权力必然要导致腐败,我们知道,行***公开与行***监督是密切联系的。行***公开是监督行***的基本前提,没有行***公开就没有监督行***。行***公开不充分,监督行***也不会完整。这正是孟德斯***在《论法的精神》中论述到的:“一切有权力的人容易滥用权力,是万古不变的经验”,“防止滥用权力的办法,就是以权力约束权力。”贪污腐化是在黑暗之处发生的,在一个封闭的体系内,必然会产生混乱和无序,滋生腐败和不正之风。一旦行***管理活动公开暴露,使之真正置于社会各界和各种专门监督机构的监控之下,这样会给贪污腐化企***者以巨大的威慑,稍有不慎便会暴露在整个社会舆论的强大谴责之下,这样才能铲除腐败的土壤,纠正不正之风。即变“暗箱操作”为“阳光工程”,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各种腐败即如冰雪遇阳光而融化。
(二)行***活动公开是行***管理民主化的基础
民主化是世界各国***治发展的潮流,我国20年来行***改革的基本取向就是行***管理民主化。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人民民主国家,人民拥有最广泛的民利。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内在属性。社会主义愈发展,民主也愈发展。所谓民主,就其本意讲,就是指“多数人的统治”、“人民的权力”。因而说行***管理的民主最主要的是体现在公民的参***上,而参***的前提是“知***”即公民的知情权的运用,但是没有行***活动公开就没有公民的知情权。所以说,行***机关应该推行行***听***制、社会服务承诺制、行***公示制等先进的管理方法和、调研、测评等工作制度来实现公民的知情权。就是要在充分相信人民群众的基础上,全心全意依靠人民群众,创造一切条件和机会,最广泛地调动群众的积极性,使其参加对国家事务、对经济和文化事业、对社会事务的管理。对于我国来说,现阶段在***治上最重大的任务就是完善社会主义制度,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对***府来说就是公开自己的行为。行***公开,为人民群众参与对国家事务管理提供了可能,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创造了条件。
(三)行***活动公开是行***管理观念转变的必然要求
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以及国家与社会的重新整合,要求***府职能向着“小***府大社会”、“小***府大服务”的目标转变。这种转变要求行***权与市场主体在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上按照市场经济的原则进行重新配置。即要求改革行***管理,实现行***管理的现代化以适应社会的变迁。而行***管理现代化是行***体系整体上的、全面的现代化,而不是片面的、狭隘的现代化,它应该包括现代化的行***机构、行***体制、行***人员与现代化的行***观念的有机统一。首先,“管理”观念转变为“服务”观念,服务行***在观念上逐渐取代管理行***,随之行***主体与相对人的关系从单一管理关系向多元关系发展。在以前的“管理”观念指导下,公民与***府的关系是被动的权力服从关系,在这种情况下,行***主体和相对人之间是不平等的,行***人员是老百姓的“父母官”,因此,老百姓只是被动的接受管理,而没有获取行***信息的意识。在“服务”观念的指导下,行***主体与相对人之间是平等的关系,这种平等的关系意味着两者之间的信息必须是对称的,不仅行***主体有权获取相对人的信息,而且行***相对人也有权利了解行***管理的情况,即行***活动必须公开以保护公民的知情权。其次,协调的行***管理观念也要求行***活动公开。对于行***管理现代化而言,不仅要求减少机构交叉、重叠设置,部门之间相互扯皮等组织机构上的问题,而且要求改变以前的各自为***和命令式的管理观念,树立协调的意识,在行***管理活动中追求一种动态的平衡,正确处理整体、部门、个体以及同公民之间的关系,为行***活动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随着行***权力的扩大,行***管理的范围与以前相比,要广泛得多,渗透到人们生活的各个领域。管理对象和管理范围的扩大,必然会导致行***管理活动的复杂化,只靠以前单一的管理方式已经不能解决行***活动中出现的问题。而无论行***机关之间、行***机关与行***人员之间还是行***机关与公民之间的协调都要求开放行***系统,实现信息间的交流,只有这样,协调的工作才能顺利进行。否则,如果封闭行***系统,公民对行***事务不了解或者***府之间的互相封锁信息,则不能解决出现的矛盾,行***活动中的分歧得不到协调,必然会影响行***管理活动的顺利进行。
四、结论
总之,随着现代行***法治的发展,一切行***活动都必须置于法律监督之下,即使是与相对人权益不直接相关的行***组织法领域的内部行***行为,其作出也必须要有法律、法规依据,也要受行***监察机关的监督。监督的前提是行***活动公开,故民主***治要求行***活动(国家行为除外)应公开。又因为行***活动往往密切联系,协调一致,行***机关内部行***行为是外部行***行为的前提和保障。公民受行***行为侵害可提起行***救济,行***行为违法引起对行***行为的监督。故而行***活动的整体性、连续性、系统性、开放性决定了行***公开是全方位的连续过程的公开。当然,在实践中,由于行***法各领域性质、特点各不相同,行***公开的具体内容和范围因之而异。总体而言,可以认定行***公开是适用于行***法各领域的一般原则。原则总有例外,国家行为(如外交、***事、国防行为)因涉及国家秘密及全社会重大公共利益可以不适用公开原则,特殊情况下经上级机关批准也可以不公开。当然这些例外均须有法律明文规定。
无论从行***公开原则本身的重要地位,还是从其作为行***法基本原则的必要性及可行性分析,行***公开原则均应上升为行***法基本原则,从而为我国行***法治建设服务。从我国实践看,立法既已先行,理论界也必须对之深入思考,结合我国实际构筑行***公开原则理论体系及制度规范,以服务并指导于社会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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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论文第3篇
行***公开是公共***策改革进程中越来越重要的一个概念。诸多文献表明信息公开已经成为一个全球化的共通趋势和要求。[2]从90年代以来,它已经成为国际***治、经济学、金融和环境实践、反腐败斗争、人际交流、医学伦理等多学科多领域所关注的研究问题。[3]在国际***治学领域,如对发展中国家的资金援助,如***备控制协议,公开化都是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近来诸多国际组织在合约谈判、议程安排和项目预算等诸多方面,也饱受信息不公开之苦。1994年欧盟委员会的***策报告目的之一就是让欧盟及其成员国的决策更加公开。[4]而那些向发展中国家提供项目援助和信贷的跨国***治团体就更注重信息公开问题,以确保他们援助的项目得以良好的实施运作,注入的资金确实用于所宣称的目的。[5]
跨国投资商对透明度的呼声也前所未有的高涨。泰国、印尼等亚洲国家经济危机很大程度上归因于其财***结构、金融***策、银行体制的低透明度。Tom1998年的研究表明是泰国金融制度的低信赖度造成了它1997年的经济危机[6];而Mehrez和Kaufmann1999年的研究则表明在公开程度低的经济制度下,发生金融危机的可能性会显著升高。今天大多数金融危机都是因为公开化程度过低,人们对金融体制失去信任感造成的。
在医疗领域,信息透明度问题也引起了广泛关注。[7]患者应该享有知情权,医疗过程中医生应向患者披露完整的***信息,并取得患者的知情同意。在医患关系中,这意味着城市和信赖;也正是基于此,医学伦理学者也在呼唤透明公开。
行***公开早已成为公营部门改革中强烈的呼声,许多学者和实务部门的工作者都从心底认为今天比任何时候都需要***府提供高质量的服务。但相关的许多问题到今天还没有弄清楚,比如:行***公开制度建构背后的理论基础是什么?行***公开会带来哪些影响?韩国***府需要采取哪些改革措施?为回答这些问题,作者将公开一词概念化,并试***搭建一个用以分析韩国***府问题的理论框架。在对***府部门的现有透明化***策加以审视之后,本项研究提出了可以引入并加速***府公开化进程的***策选择。
公开化***策可以分为两大块,包括行***的公开和社团的公开。社团公开指的是公司、银行、财经机构的信息披露;而本文将着重论述与公众知情权有紧密关联的行***公开问题。
在接下去的第二部分我将讨论行***公开的理论基础,对公开概念的性质和重要性加以综述,建立一个诊疗公共行***领域透明度问题的分析框架;在第三部分我将审视韩国***府信息公开的实践;在此基础上第四部分提出自己的建议;第五部分是全文的结论。
2、透明行***:理论和分析框架
2.1透明及其界定
透明行***指的是这样一种可能性或状态,***府事务的信息可以自由流通且为公众所获得。这样的信息共享状态的实现不仅取决于***府提供信息的能力和意愿,还要受到公众对获取***府信息所持态度的影响。今天“透明”这个词被广泛应用,但是很少有人深入讨论这个词语的内涵。由于“透明”这个词在许多相去甚远的领域广为应用,就更难以对其做出精确的界定。[8]Vishwanath和Kaufmann对金融市场***府治理的透明化问题建立了一个详尽的分析框架,将透明化的特性界定为信息的可获得性、全面性、相关性,以及信息的质量和可信赖性,基于这些属性,他们将透明化宽泛的界定为“及时可信信息的进一步快速流动”。[9]
透明是从自然科学中借用过来的一个隐喻,用来描述一种自由诚实的信息交流状态。在自然科学中,透明意味着物质的性状或状态可以让光线从中顺利传播,例如水晶就是透明的,因为我们可以清楚的看到放在水晶后面的物体;而不透明的实物则不能让光线透过传播。而在公共行***领域,信息就好比前面提到的光线,透明行***使得本来遮蔽在***府内部的信息得以传播,并为我们清晰所见。
透明行***可以理解为一种状态,并满足以下条件:(1)外部相关的公众可以轻易的发现或鉴别相关信息;(2)信息清楚有条理,并为公众所知晓;(3)信息不应被隐藏,不被人操纵,也不应提供虚假信息;(4)信息内容应便于公众理解。而总体上讲,***府是信息的供应方,公众是信息的需求方。而信息供应方和需求方之间,也就是***府和公众之间难免存在立场上的差异,信息公开透明行***中间诸多问题,都源于此。
2.2透明行***的理论及其意义
委托-理论是解释***府行为的重要理论工具之一。[10]在一个委托-关系模型中,公众是委托方,***府则扮演着人的角色。***府作为人,日复一日的收集、组织和整理加工大量的决策信息,***府的决策会影响到公众的生活质量。作为委托方的公众,就有权了解***府的绩效,洞悉相关的所有信息。但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存在,作为人的公务人员常常为了私利而不惜牺牲作为委托方的公众的利益,这时候公众事实上是无法获取这些信息的。[11]委托方和方利益的不一致,使得我们有必要对方的行为和决策进行监控。委托理论的应用,也隐含着这样一个推论,就是公众应当扮演监督者的角色,去监督***府的隐秘行为。
***府不愿意向公众公开信息,存在着多种激励动因。[12]***府信息可以分为负面信息和正面信息两类。负面信息是关于***府失败或失误的信息,比如***府行为的失误,管理不善和浪费等等,***府害怕这些信息公布之后影响自身的形象;相反的,正面信息多讲述的是***府的成绩,***府当然愿意公布于众。一般的***府总是试***将那些负面信息控制在系统内部,因为信息的披露也意味着权力从***府向获得信息的公众的转移。行***官员依据自己的偏好取舍信息,这也恰恰是公共行***的内部信息系统很少能够让老百姓感到称心如意的原因所在。
我们可以从多维度来阐述行***公开化的实践意义。第一,***治层面上的意义。透明公开是确保公众知情权的最为重要的民主价值之一,它体现了公民的知情权,并贯穿了开放***府、参与制民主等理念。[13]知情权体现了对公众自治和参与的高度尊重,也是民主制行***的基本要素。在民主制度下,***府决策过程中应当做到公开公正,杜绝暗箱操作。公众对***府的了解程度取决于***府公开化的程度,***府信息的更多公开使得公众可以对***府决策加以更好的审查评判和积极参与,从而促使***府提供更好的服务。[14]
第二,行***公开还具有管理层面的意义。透明行***意味着信息的自由流动,这也是塑造一个高效可信赖的***府必不可少的要素,同时也为公共行***面临的诸多棘手难题提供了一个有效的分析解决方法。(a)行***公开增强了公众对***府的信赖感。***府信息的秘而不宣或的迟缓只会助长公众对***府的不信任和猜疑,使得公民个体对***府的态度更加消极,增加了他们的失落和敌对情绪。(b)行***公开回应了责任***府的需求。透明行***是确保***府的责任性,提高行***效率的有效工具之一,它可以有效的克服官僚制***府中的不公正决策、不当的迟延和浪费等诸多弊病。正如Florini所说“透明性总是和责任性紧密相连在一起的”,公共行***中透明性的缺乏是***府无法向公众提供高质量的服务的一个重要原因。(c)对于***府廉***反腐败有着现实意义。行***公开通过将腐败行为曝光而对腐败有着强大的威慑作用。
第三,行***公开也是民主制行***所应遵循的伦理准则。在一个委托-模型中,作为人的***府应当对作为委托方的公众保持诚实的姿态,公众也理所当然的应当享有知情权。
绝大多数研究结果都表明,行***公开不仅有益,而且必须,它将有效的增进公众福祉。但也有研究表明行***公开也具有负面的影响,比如Florini就论述了信息公开力度的加大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如对信息的蓄意滥用,对个人隐私权的侵害,对个人安定生活的威胁等等。尽管信息公开是十分必要的,但过度的公开对***府和公众都没有什么益处,过载的信息洪水会使得公众无从判断究竟什么更重要,感到茫然和无所适从。
2.3行***公开的制度建构
衡量行***公开程度的晴雨表是公众能够获得的***府信息的质与量,以及***府信息的获得通道两个因素,这两者不能截然分开。前文中提到,Vishwanath和Kaufmann论述了信息公开中信息的可获得性、全面性、相关性以及信息的质量和可信赖性。而行***公开制度的内核就是公民的知情权,公众要拥有充分的信息,并有相应的获得信息渠道;***府信息不仅要正确,也要为公众所能够获得。
信息包含着质和量两个要素。信息的量指的是***府公开信息的数量和范围,近来随着信息技术的突飞猛进,使得***府可以以相对低廉的成本提供更多的信息。Hernon认为了电子化时代的信息公开应做到如下几点:(a)所有出版的文件资料都存放在适宜的位置;(b)所有的***策都应公布;(c)所有信息的创造或采集都应依法进行;(d)所有公众有可能要求查阅的文件都应该保持完整。[15]而媒体和非***府组织(NGOs)应该在拓宽信息公开范围过程中发挥自己的重要作用。
信息的质量是指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新颖性、相关性。信息质量的核心要素是真实、准确、适当、及时、可信。高质量信息并不单单是一个提供更多信息的问题,***府提供的信息应该能够抓住要点,满足信息请求方的核心需求。信息质量的缺陷将成为行***公开的最大阻碍,也降低了公众对***府的信赖程度。[16]
信息的获得通道,包括了为便利信息请求方的所有程序、设施和方法。行***公开要求***府提供更为准确更少瑕疵的信息,***府信息应该为公众轻易的、广泛的、公平的获得,信息应以简单易懂的方式表达,使得公众易于洞悉其要点。[17]信息通道应遵循以下三个原则:(1)信息通道应是普遍开放的,方式灵活的,并贴近公众;(2)获得***府信息的程序应当是简单易学的,易于为所有公众所理解的;(3)***府提供信息的渠道应是***的,并且是及时的。
影响信息可获得性的一个最重要因素就是信息技术。互联网上的***府主页为公共信息公开提供了新的途径,正如Kauvar所论述的那样,透明已经成为今天电子化***府的标志之一,通过网络技术,***府有能力向公众提供快捷、开放和及时的信息。[18]
2.4两种行***公开模式
社会学者Vorauer和Claude对谈判中的公开问题进行了探讨,他们将其分成感悟到的(perceptual)公开和事实上的(factual)公开。“感悟到的公开”,指的是个人感受到的,个人认为外界人士能够解读到的谈判者的意愿和目标信息:“事实上的公开”,指的是外界人士真实知道的谈判者的意愿和目标信息。[19]这样的类型学分析也可以应用到对行***公开的解释当中去。在***府和公民之间的关系中,“事实上的公开”指的是***府实际上向公众披露的信息量,“感悟到的公开”则是指公众所能感受到的自己获得的全部***府事务信息。当***府出尔反尔言行不一,并不能提供相应必要信息的时候,公众“感悟到的公开”的量会急剧下降。
***府有时候会高估自己的公开程度,总是感到自己已经提供的信息足以实现开放***府的目标。但事实上没有这么简单,这被称为“公开的幻象”。[20]相反的,公众总是感到自己获得的信息还不够充分。***府和公众在对公开程度的感受存在偏差,通过缩小这一偏差,***府将有能力提供公众想知道的适当信息,而不仅仅是提供自己愿意的信息。
2.5分析框架
本项研究将从***府公开的信息,以及相应的信息管道两方面来加以研究,这两者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勾联。一般而言,信息是行***公开的实体部分,而信息管道则发挥着装置(instrumental)功能。离开了准确恰当的信息,纵使再有好的信息管道,信息公开也无从谈起;但反之,有了准确恰当的信息,没有好的信息管道也是枉然。特别的,***府负面信息传播的困难将迅速降低公众对开放***府的信赖感。
***府行***公开***策是由法律、法规和决定,以及相应的***府信息和确保信息畅通的通道设施共同组成的。这样一个概念框架用以对行***公开***策加以探究整合,发现问题,提出应对方案。
***府信息公开需要满足两个条件:第一,***府有能力并有意愿提供所需要的信息;第二,公众有能力采取某些可以接受的恰当方式,基于公共利益和互惠的目,对***府公开的信息加以利用。而本文着重围绕***府自身的活动来展开。
3韩国行***公开的个案研究
3.1韩国行***公开的主要举措
韩国行***公开的努力是卓有成效的,包括信息公开立法、信息设施建设、法律执行、规制改革、公众参与、言论自由等。[21]随着信息披露机制的完善,***府开始通过网站建设来快速传播信息,开始由非***府组织来更为客观的***府信息,韩国***府的行***公开程度也有了明显提高。
韩国透明***府的要素包括信息的数量,质量以及信息的可获得性三个方面,信息数量的增多有赖于电子化***府、信息保密和公开机制;信息质量的提高包括公共信息公开法、***的信息审查系统和居民的审计请求系统(theresidentsauditrequestsystem);信息的可获得性主要包括提供信息的程式、技术和设施等方面。以上这些从制度和技术等不同层面有效的支撑起了韩国的行***公开***策,提高信息质量,将对防止***务信息时候出现被利益集团操纵,或被有意的延迟,乃至虚假信息等现象有特别重要的意义;而信息公开的管道、程式和方法,则有效的保障了信息的质和量;相应的标准、方法和信息技术增加了***务信息的量,也减少了***府不诚实信息的可能。
3.2电子化***府
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网络支持的***资讯系统改变了***府运作的模式,也拓宽了***府与公民联系的渠道。通过互联网提供公共服务,使得***府开始通过网络即时准确的***讯息。[22]对***府而言,电子化服务的扩展已经成为影响行***公开的最为重要的因素之一。在韩国,绝大多数***府机构都建立了自己的主页,并提供电子化的公共服务。***府机构网站的数量在不断增多,内容也趋于完善。
***府网站的最大贡献就在于它对于“事实上的信息公开”的促进作用。但自愿性的信息公开依然有着其局限性,它更多公开的是正面的或非盈利的信息。从这个角度看,电子化***府虽然十分成功,但它并不必然带来信息质量的提高。而通过网络促进行***公开,这里面最成功的例子当属韩国汉城的OPEN系统。
韩国汉城OPEN系统的全称是“公众申请的***程式优化”(On-lineProceduresEnhancementforcivilapplications,简称OPEN),它以网络系统和网络技术为基础,旨在遏制腐败。[23]OPEN系统使得公众可以更好的监控***府对他们所申请许可或批准的处理过程;借助OPEN系统,公众可以通过互联网了解***府对公众申请处理的即时进展,可以明了***府从***策制定到处理公众申请的整个行***程序,***府处理公众申请的整个过程都通过网络昭示无遗,从而也提高了行***的透明化公开化程度。OPEN系统得到了经济发展和合作组织(OECD)和透明国际组织的高度评价,作为一项全新的改革进路,它不仅对清除腐败具有重要的意义,也有效的减少了公众申请过程中遇到的种种不公平或不合理迟延的发生。在1999年汉城市的自查中,82.5%的公众对OPEN系统表示满意,认为它有力的推动了***府行***公开化的进程。
3.3韩国的信息公开立法
韩国议会在1996年12月通过《公共机关信息公开法》,该法于1996年12月生效。这部法律的制定也经历了漫长曲折的过程,***府最初担心这样一部法律的通过,会有可能导致把***府机关的秘密泄漏给公众。但面对公众日益高涨的需求和不断施加的压力,***府不得不放弃了这一姿态,转而积极的促进信息公开法律的出台。这部法律的草案最后是由韩国***府拟定的。信息公开法旨在促进和保障公民知情权的实现,改变由***府占有公共信息的传统观念,促进公民参与,提高透明化程度。与美国的信息公开法(FOIA)多少有些相似,韩国的《公共机关信息公开法》中,要求***府机关应使所有书面信息都能为公众获得,但同时又规定了八项豁免事由,包括公务秘密,隐私资讯以及与商业秘密有关联的讯息。
这部法律规定了信息公开的通道和程序,使得公众可以在法律范围内请求获得任何***府机关的信息,***府也有向公众披露相应信息的法定义务。法律中规定了作为个体的公众的信息请求的法律程序,这对于抑制腐败和有积极意义,也从而改变了***府面对公众信息请求时的传统态度。
这部法律强化了公众的知情权利。自公共机关信息公开法颁布以来,韩国的行***公开化水平有了显著提高。但法律实施两年下来,总的效果并不那么理想。信息公开立法的初衷在许多方面都没能得到实现,很多公众都反映他们所请求披露的信息,并不像想象中那么容易得到。首先,***府机关常常不适当的拒绝公众的信息公开请求。尽管信息公开法旨在提高***府透明化的程度,尽管公众的信息请求是那样合情合理,但***府依然拒绝将那些专断的决定曝光,这也使得公众无法利用***府信息,感到沮丧懊恼。第二,许多***府机关无法列出适宜公众信息请求的文件清单。根据现行行***机关信息公开法,***府机关应制定一份文件清单,向公众说明哪些文件是可以公开的,但***府官员每每强调人手不够,财力不足,无法完成这项工作。第三,我们已经发现,对信息公开法的置若罔闻和拒不执行,在韩国已经成为了司空见惯的常事。最后,***府信息如何公开,至今还缺少一个明确的可操作性的规则。
3.4***检察官制度
引入美国式的***检察官制度,也是韩国***府行***公开的一项重要举措。韩国国会在1999年通过了相关法案。而***检察官制度的诱因主要缘自几起丑闻,在“女装贿赂案”(dress-for-lobbying)中,内阁成员的夫人们被指控收受做工精美的服装和貂皮大衣。而公诉机关的控诉却引起了公众的不满乃至罢工。公众指责检察机关对此案的调查未能保持中立的姿态,而国会召开的听证会也未能查明事实真相。[24]使得公众要求由***的检察官来进行这些案件的调查,公众和劳工要求建立特别检察官制度的呼声不断高涨,公众向韩国议会要求通过***检察官立法。
起初,韩国***府对***检察官制度持反对的态度,执******也对此表示反对。但见证了***府太多暗箱操作和密室交易的公众要求引入***检察官制度的压力越来越大,韩国国会最终被迫引入美式的***检察官制度。但由于执******反对通过这样一部系统规定***检察官制度的法律,在1999年最终获得通过的法案中,***检察官制度仅限于应用于女装贿赂案和引发的劳工罢工事件的狭小范围。
***检察官制度被认为将有助于披露那些本来被***府隐藏的信息,特别在那些***府高官被怀疑卷入的贿赂丑闻的调查中作用就更为明显。在韩国,是否应当扩展***检察官制度的适用范围,目前还处于激烈的争议之中。
3.5***府的保密
过度的保密限制了***府的行***公开,公众的知情权和信息公开进程。[25]在从1945年到1990年的漫长冷战时期,韩国***府的保密事项在飞速增长。而且由于韩国长期的***事***权和独裁统治,它有着顽强的保守行***秘密的习惯。通过信息分类来保守国家秘密,成为韩国各***府部门普遍遵循的行为模式,***府官员也可以介此将公共信息密封起来,免于受到公众的批评。
韩国《公共机关信息公开法》已经实施,但***府常以***秘密为由来拒绝公众的信息公开请求。从这一点上看,***府应缩小行***秘密的范围,并拟定相应的新法律,但截至目前韩国***府还没有向国会提交这样的立法议案。
3.6居民审计请求制度
从1999年开始,韩国的一些地方***府开始引入居民审计请求制度,允许公民个人请求***府就某特定可疑事项进行审计。普遍认为居民审计请求制度的引入,也将对韩国行***公开化的过程有所裨益。
3.7非***府组织和传媒的作用
非***府组织和传媒在信息公开中发挥着特殊作用,它们更多时候促进的是“感悟到的公开”而非“事实上的公开”。通过参与和发言机制,公众感受到了更多行***公开。在***府部委对公共事务和***府采购的商讨中,逐步开始请一些非***府组织成员参与并发表意见,所有这些都促使了韩国***府的公开化透明化程度在不断提高。
4.韩国行***公开改革的未来
韩国***府有着与绝大多数西方国家不同的信息公开传统。其中一个重要的差异就在于,韩国有着漫长的独裁***治和***事国家的历史,它已经在韩国文化中打下了深刻的烙印,权威型统治的文化在韩国官民关系中占据了决定性的统治地位。尽管***府把行***公开作为近年来改革的一项主要目标,但这种情况依然没有多少改变。随着***府网站的建设,提高了公众的信息可获得性,信息数量不断增多,信息渠道更加畅通,“事实上的公开”的程度不断提高。但***府隐瞒信息或虚假信息的现象依然时有发生,公众还是常常感到难以及时获得***府信息。如是种种,都要求***府进行进一步改革,破除横在***府信息公开面前的种种壁垒和阻碍。因此,有必要进行以下几项改革:
(1)***府***系统的建设对更多***务信息的公开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电子化***府的建设,***府公开意愿的增强将有助于进一步行***公开的实现。
(2)对《公共机关信息公开法》重新加以检视。尽管这部法律本身是一个巨大的进步,并在较短的时间内取得了诸多实效,但它目前也受到来自多方面的批评,这也说明它还存在着巨大的改进空间。这部法律原来的草案就缺乏精心的设计,法律中对***府秘密信息范围的界定过于宽泛,也不明确;应对免于信息公开的事项加以明确界定,以防止***府以此为借口任意拒绝公众的信息公开请求。此外,还应规定对违反信息公开法处以的罚款和其他处罚责任,促使和保障信息公开法落到实处。
(3)对信息分类系统加以优化和改进。在信息公开和保守国家秘密之间寻求恰当的平衡,对信息的保密和解密所遵循的原则加以重新审视。在改革中首先要作的事情就是要缩小保守***府秘密的范围。
(4)将《泄密者保护法案》(Whistleblowerprotectionlaw)的立法优先纳入考虑范围,这将促使更多***府内部信息对外公开。虽然这部法律将会促进和保障公众的知情权,但目前这部法案尚未能获得议会的通过。
(5)为了防止***府信息被隐瞒或不当操纵,应建立完整的***检察官制度。这将有助于提高***府行为的可接受性,提高***府信息公开质量。
(6)应减少目前过多的繁琐复杂的行***程序,使得***府事务更容易被公众所理解。这包括清除那些阻碍信息公开的繁文缛节和官僚化的程序,提高行***的透明化程度。
行***公开化程度的提高,还有赖于***府官员对公众的忠诚意识的培育;有赖于***府的努力,市民社会的发育,以及公共***策的整合。非***府组织和传媒将在其间发挥重要的作用,它们将促进公众对信息公开制度的认知,要求对***府的暗箱操作加以调查,向***府施加更大压力。特别的,已经有公众团体的代表开始参加行***决策过程,尽管这还处于起步阶段,但在未来它将作为一种有效的外部监督机制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随着***府的治道变革(governancereform),将允许非***府组织的更多参与,也将促使***府成为一个更负责任的***府,更为透明公开更为开放的***府。公众对***府事务的监督和参与意识也将逐渐增强,在这样一个大背景下,行***公开将成为一个受到越来越广泛关注的主题。
5.结语
本项研究试***揭示韩国行***公开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优化改进的建议。为此,作者首先对行***公开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并建立了自己的分析框架,然后对韩国***府行***公开的案例进行了实证描述和研究。研究结果表明,行***公开化程度低,主要还不是信息数量少,更重要的是信息质量低;不仅要考虑到“事实上的公开”的程度,还要考虑到公众“感受到的公开”程度。基于此,作者提出了提高行***公开化程度的几项建议,包括通过互联网提供更多***府服务和信息,修订《公共机关信息公开法》;全面引入***检察官制度;改进信息分类系统;培育***府官员对公众的忠诚。并提出信息公开最大的敌人就是***府对秘密信息的保守,提出***府要对秘密信息的分类和管理原则加以重新清楚界定,缩小保密范围。
在民主社会,透明公开是赢得公众支持和参与的核心价值,只有信息公开,才可以打消公众对***府隐瞒、操纵信息,暗箱操作乃至腐败的疑虑。信息公开的第一原动力就是***府要诚实,要确保信息的质量和真实性。因而要进行全面系统的制度建构,以减少***府任意拒绝或延迟信息的可能。
韩国的中央和地方***府都正在对自身进行缓慢的改革,市民社会也在缓慢发育,逐渐集聚自己的力量。这些都将有助于韩国***府公开化程度的提高。我们这项研究也不能算作一项经验性的实证研究,它只是对***府行为研究的开始。对行***公开的理论研究和实证研究,都还远远没有展开。接下来我们将通过更为深入系统的研究,从而揭示出影响行***公开的诸多复杂因素。
[1]本文出处:/fnst_eng/news/heungsik1.htm
[2]参见Florini,A.M.(1999,April)。Doestheinvisiblehandneedatransparentglove?Thepoliticsoftransparency.(《看不见的手是否需要透明的手套:透明的***治学意义》)PaperpresentedattheWorldBanksAnnualConferenceonDevelopmentEconomics,Washington,DC.
[3]参见Vishwanath,T&Kaufmann,D.(1999,September)。Towardstransparencyinfinanceandgovernance,Washington,DC:TheWorldBank;Vorauer,J.D.,&Claude,S.D.(1998)。PerceivedversusactualtransparencyofgoalsinNegotiation.PersonalityandSocialPsychologyBulletin,24(4),371-385;MacDonald,S.B.(1998)。TransparencyinThailand‘s1997economiccrisis.Thesignificanceofdisclosure.AsianSurvey,38(7),688-702;Lodge,J.(1994)。Transparencyanddemocraticlegitimacy.JournalofCommonMarketStudies,32(3),343-368.这几篇文章的论题包括《财***透明和***府治理》、《谈判目标的实在透明和感知》、《信息披露的重要性:透明与泰国1997年经济危机》、《透明和民主合法性》,从题目上我们也可以看出信息公开受到了来自不同学科领域学者的充分关注。
[4]Peterson,J.(1995)。Playingthetransparencygame:Consultationandpolicy-makingintheEuropeancommission.(《信息公开的博弈:欧盟委员会的咨询和决策》),Public***istration,73,473-492.
[5]Putzel,J.(1998)。Thebusinessofaid:TransparencyandaccountabilityinEuropeanUniondevelopmentassistance(《欧盟发展援助的透明性和可接受性》)。JournalofDevelopmentStudies,34(3),71-96.
[6]Mehrez,G.,&Kaufmann,D.(1999,August)。Transparency,liberalizationandfinancialcrises(《透明、自由化和金融危机》)。Washington,DC:TheWorldBank.
[7]Wyden,R.(1995,Jul/Aug)。Transparency:Aprescriptionagainstmalpractice.(《透明:应对医疗事故的一剂良方》)PublicHealthReports,110,380-381;Brody,H.(1989,Sep/Oct)。Transparency:Informedconsentinprimarycare.(透明:基本医疗保健中的知情同意)HastingsCenterReport,19,5-9.
[8]同前引注释2,Florini,A.M.(1999,April)。page4.
[9]同前引注释3,Vishwanath,T&Kaufmann,D.(1999,September)。
[10]参见Smith,R.W.,&Bertozzi,M.(1998)。Principalsandagents:Anexplanatorymodelforpublicbudgeting.(《委托人和人:公共财***的解释模型》)JournalofPublicBudgeting,Accounting&FinancialManagement,10(3),325-353.
[11]参见Strausz,R.(1997)。Delegationofmonitoringinaprincipal-agentrelationship.(《委托-关系中监督的授权》)ReviewofEconomicStudies,64,337-357.
[12]前引注释2,Florini,1999,p.2.
[13]参见Birkinshaw,P.(1997)。Freedomofinformationandopengovernment:TheEuropeanCommunity/Uniondimension.(《信息公开和开放***府:欧共体/欧盟》)GovernmentInformationQuarterly,14(1),27-49;Perritt,H.H.,Jr.(1997)。Opengovernment.(《开放***府》)GovernmentInformationQuarterly,14(4),397-406;Gentot,M.(1995)。Opennessinpublic***istration.(《公共行***中的公开》)InternationalReviewof***istrativeSciences,61,5-10.
[14]参见Hirsch,W.Z.,&Osborne,E.(2000)。Privatizationofgovernmentservices:Pressure-groupresistanceandservicetransparency.(《***府服务的私人化:压力集团的抵抗和服务的透明化》)JournalofLaborResearch,21(2),315-326.
[15]Hernon,P.(1993)。Equityinpublicaccesstogovernmentinformation.(《公众如何平等的获取***府信息》)GovernmentInformationQuarterly,10(3),301-304.
[16]Benshoof,J.(1988)。TheChastityAct:GovernmentmanipulationofabortioninformationandtheFirstAmendment.(《廉洁法案:***府对流产信息的控制和第一修正案》)HarvardLawReview,101,1916-1937.
[17]同前引注释3,Vishwanath,T&Kaufmann,D.(1999,September)。
[18]Kauvar,G.B.(1998,October)。Electronicgovernment:Concepts,visions,andstrategies.(《电子化***府:概念、审视和策略》)PaperpresentedattheKAPAsInternationalSymposiumonElectronicGovernment:VisionsandStrategies,Seoul,Korea.
[19]前引注释3,Vorauer,J.D.,&Claude,S.D.(1998)。
[20]Gilovich,T.,Medvec,V.H.,&Savitsky,K.(1998)。Theillusionoftransparency:Biasedassessmentsofothersabilitytoreadonesemotionalstates.JournalofPersonalityandSocialPsychology,75(2),332-346.
[21]同前引注释3,Vishwanath,T&Kaufmann,D.(1999,September)。
[22]Barndt,I.(1998,October)。ElectronicgovernmentinAustralia:Gettinggovernmentonline(《澳大利亚的电子化***府:让***府***》)。PaperpresentedattheKAPAsInternationalSymposiumonElectronicGovernment:VisionsandStrategies,Seoul,Korea,page249.
[23]Kun,G.(2000,January)。Asystematicapproachtoanti-corruption:ThecaseoftheSeoulMetropolitanGovernment(《反腐败的系统化进路:汉城案例》)。PaperpresentedattheKACSsthe1stInternationalConference,Seoul,Korea.
公开论文第4篇
公开审判制度是我国依法治国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公开审判制度也是诉讼活动的重要法定原则。审判活动依法公开进行,是我国现行法律对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基本要求。在各项审判活动中全面落实公开审判制度,严格规范审判活动,是增强审判活动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更直接地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切实提高审判人员的综合业务素质和法院***水平的重要举措。本文从公开完善的涵义、内容出发,在分析我国现行诉讼制度中公开审判存在的缺陷的基础之上,以实行公开审判制度依据和意义,提出了完善我国公开完善制度中不足的一些构想。
[关键词]公开审判;法治;司法公正;司法透明
公开审判,是司法公正的基本保障之一,是依法治国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在封建主义社会的纠问式诉讼中,法庭不允许当事人在法庭上展开辩论,审讯一般都不公开进行,判决主要以审讯被告人的书面记录或被告人的供词为依据,是封建专制集权在诉讼中的表现,诉讼的民主性遭到严重的破坏遇践踏。进入资本主义社会以后,主张民主、自由、人权的资产积极对封建纠问式诉讼进行了改造,建立了新的诉讼制度。而公开审判,就是确立的一项重要的诉讼原则。伴随着社会主义***的胜利,我国以宪法的形式规定了公开审判制度。公开审判原则是法院的审判活动更为民主化,其是民主国家原则在司法体制中的重要表现之一。
一、开审判的涵义及主要内容
公开审判,指的是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应当向社会公开,允许人民群众旁听,允许新闻记者采访报道。我国《宪法》第12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以外,一律公开进行。”第15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我国民事诉讼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私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公开审判。”我国行***诉讼法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案件,依法实行公开审判制度。”可见,我国对于公开审判原则通过国家根本大法以及基本法予以了规定,体现了我国对于诉讼民主性、公开性以及对人权的保护。公开审判与司法裁判活动公开性、透明性的内在属性十相一致的,将案件的审判置于群众的监督之下,有助于实现对审判权的制约,同时也将有助于提高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质量,从而实现审判的公正。公开审判应当包括以下一些基本内容,其一是整个法庭裁判过程的公开,即控辩双方争议的战士,***局的提出、双方的辩论等具体环节应予以公开。贝卡利亚曾经说过:“审判应当公开,犯罪的证据应当公开,以便使或许是社会唯一制约手段的的舆论能够约束强力和欲望。这样,人民就会说:‘我们不是奴隶,我们受到保护。’”其二是法院结论的公开。基施工中获取法院最后解决争端的意见。其三是向当事人公开,即
法庭审判必须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下才能进行,特别是对于证据的调查、采纳活动等一系列实质性的诉讼活动,当事人必须参加。其四,应当向社会公开要求法院不得将旁听审判的人限制在特定的范围内,应当允许当地的公民、国内其他地方的人以及允许新闻媒体记者在场予以报道等等。可见,获得公开审判不仅是被告人的一项诉讼权利,也是社会公众的一项民利。因此,法庭深深犁一般应采取口头和公开的形式,法院有义务将公开审判的时间和地点预先公布于众,而且要为公众旁听法庭审判提供充分的便利。总的来说,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对于公开审判原则***进行了一定的贯彻落实,体现了我国法制化的进程。
二、我国在贯彻公开审判制度中存在的缺陷
虽然我所各级人民法院对于公开审判予以了极大的重视,也取得了一些进步和发展。比如有的地方对于18岁以上公民只要持个人身份证即可旁听,有的法院添置了电子荧屏等等。但是,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在公开审判制度上,仍然存有一些方面的投降,是我国现行的公开审判是一种形式上的公开,而非实质性的公开,总的来说,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在贯彻公开审判制度中存在有以下诸多方面的缺陷。
(一)我国现行的审判公开为一种半公开状态.其主要指的是合议庭评议部对外公开.合议庭评议的秘密进行,这确实有助于减少法官在评议案件时的心理负担,对法官的人身安全有一定的保护作用.当然,这也与我国法官的素质不高有关,与私法拳手行***权一级***等的干涉有关.但是,半公开的审判,很容易胆汁司法专横.法官虽然是一个理性和法律的化身,但是其中就是一个普通的人,企业有利益取向,企业有偏好.,而且目前法官素质普遍不高的现状就更加容易导致其在进行秘密评议活动肆意进行,尤其是在行***以及其他因素的作用之下,“暗箱操作”就完全具备了现实的条件.因此,判决并没有依据法庭上经过控辩双方质证采纲人的证据而形成判决结果的现象在实践中屡有出现。可见,形式上公开的审判最终极可能导致案件的处理不公正。
(二)许多法院进行“庭后问卷”,是公开审判流于形式。七叔腰肢许多法院在庭审以后,要求检察机关将全案卷宗移交法院,然后进行的阅卷工作。此种行为严重分割了被告人的权利,因为听后问卷制约建房提交的控诉材料,还包括
许多未经法院质证确认的证据,再加上我国各级法院在宣判多采用定期宣判,而很少采用当庭宣判,这就为法院庭后问卷提供了一个充足的时间,因此在形成判决时,首检方提交卷宗材料的影响,并没有依据法庭审理情况或根本就忽视法庭审理就能够得出一份判决结果。可见,庭后阅卷不仅分割了辩护方的利益还是的公开审判制度流于形式。
(三)审判委员会的存在,使公开审判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分割。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对听审理并且平以后,应当做出判决,但其有规定了对那些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做出决定的,可以由合议庭提请法院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议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析第114条对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作了一个界定,即拟判处死刑的、议庭成员意见有重大分歧的、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在社会有重大影响的以及其它需要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可见除了前几类案件外,最后一类是灵活性的规定,而法院内部的管理有待由行***化的色彩,因此审判委员会往往由法院院长来着急,讨论和决定的案件就会突破告发解释的范围。另外,现在法院内部的“错案追究制”使得一些法挂白玉到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或外界干预较多的案件时,就会将这种风险转移到审判委员会。审判委员会成员由于不参加法庭审理过程,而是通过听取汇报、进行秘密讨论和集体表决方式做出表决。可见,其不是基于直接言辞原则、集中审理原则的基础而作出判决,这样的话,之前法庭审理上的公开就失去了任何意义。
(四)审判向社会公开的力度不够。这主要包括因为客观上的原因和主观上的原因而导致向社会公开的程度不高。客观上的原因,主要是指现在还有一些法院特别是一些基层法院的场地非常简陋和狭小,根本没有能力让众多的公民、媒体参与旁听。主观上的原因,主要指的是一些法院对于一些本影公开的安家呢如雨已公开,有的可能是受了其它罂粟的影响,比如******干涉,有的则是自作主张。有一些公开审理的案件,可能旁听席上坐满了人,但有可能作的全是身着便衣的公安、检察官和法官,这样通过限制旁听人员的资格来达到其目的,这些都损害了我国的审判公开制度。
三、实行公开审判制度的依据和意义
(一)彻底的公开审判制度是与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相辅相成的,相互促进
的。社会主义的民主就是大多数人的管理社会事务。我国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因此,作为国家主人的人民当然享有对司法工作了解和监督的权利。这种了解和监督表现在人民不仅有权了解合议庭多数成员的意见,也只有权了解少数成员的不同意见;不仅有权对代表人民行使司法权的审判进行监督,也有权对每一名审判人员进行监督,这样才能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民主的真实性和广泛性,也是这样才能真正达到以权利监督权力,防止权力滥用的目的。
(二)彻底的公开审判符合法官的***性特点。长期以来,我国所强调的审判***仅指整个法院系统***于外部权力的压力和干预,而很少论及法官在法院内部的***,这大概与我国倡导民主集中和集体负责而对个人化倾向满腹狐疑的传统有关。司法职业的内在要求决定了法官的活动具有浓厚的个人色彩。在英国,每一名法官都是***的个体,具有单独的个性和声望,他们被看作并作为***的个体对待。即使当他们组成合议庭审理案件时,也有权利并且确实经常作出自己的评判,这种评判是以个人名义作出的,而非代表法院的判决。在将来作为判例引用时,也要以作出判决的法官的名义被引用.在美国,法官的***性更强。1987年8月联合国经济与社会理事会通过的《世界司法***宣言》(草案)第2条规定,“每个法官均应自由地根据其对事实的评价和对法律的理解,在不受来自任何方面或由于任何原因的直接或间接的限制、影响、诱导、压力、威胁或干涉的情况下,对案件秉公裁决,此乃他们应有职责。”第3条规定,“在作出裁决的过程中,法官应对其司法界的同行和上级保持***。司法系统的任何组织,以及等级和级别方面的差异,都不应影响法官自由地宣布其判决的权力。”1993年9月14日在科伦坡举行的第五届亚太地区首法官会议所通过的《审判***声明》(草案)也作出了类似的规定。可见,强调法官的审判***性是国际社会的共同要求。合议庭组成人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以及确定判决结果时的协商、协调、妥协是十分必要的,但法官作为***的个体有权作出自己的评判并向社会公开自己的评判。
(三)采用彻底的公开审判有利于克服我国司法行***化的倾向。长期以来,
我国的司法管理体制是一种行***化的管理体制,将每一名法官都纳入一个行***等级体系之中,普通法官接受庭长、、副庭长的领导,庭长、副庭长接受院长、副院长的领导,这就不可避免出现领导说了算,院长、庭长的拍板定案,公开审理、合议庭评议走形式的现象。如采用彻底的公开审判制度公开合议庭评议意见、审判委员会讨论意见,合议庭、审判委员会每一位成员都是平等者中平等的一员,有权根据自己通过庭审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和对法律的理解作出评判,即使身为院长、庭长也只能通过参加庭审,在合议庭评议或审判委员会讨论时行使属于自己的一份发言权和表决权,而不能超过这个范围行使权力,这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杜绝当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先定后审、审与判脱钩、领导批条子和个人说了算等现象。
(四)彻底的公开审判为我国错案追究制的实施提供了保障。错案追究制在我国从80年代末、90年代初开始在各地法院试行起,到现在已运行多年,但却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其中缺乏审判组织基础就是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由于我国庭审通常实行合议制,重大疑难案件还要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由合议庭执行,而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这就必然导致实行错案追究制时产生一系列问题,如合议庭或审判委员会成员意见不一致时,责任主体是合议庭、审判委员会全体成员还是仅仅持多数意见者?在事后证明恰恰是少数意见正确的情况下,谁来承担责任?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而由合议庭执行的案件,责任由审判委员会承担还是合议庭承担?等等。实践当中,往往导致事实谁也不会负责,难以划分责任的明确界限,即使是明确了具体责任人也往往由于缺乏有效的群众监督难以具体落实。而如果采用彻底的公开审判制度,合议庭评议和审判委员会讨论的多数意见、少数意见一律公开,每一位成员仅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就为错案追究制的实施奠定了基础,而且也有利于通过当事人、社会的监督促进错案追究制的落实。
(五)彻底的审判公开有利于促使当事人服判息讼,解决纠纷。有人会怀疑,公开少数意见会增强当事人对法院的不信任感,其实,人民法院客观全面地将多数意见、少数意见一律公开,使败诉方知道自己的主张毕竟得到了一部分人的肯定,而多数人不支持,为当事人接受判决结果创造了一种客观性氛围,恰恰能够使其心悦诚服地接受法院判决,服判息讼,反而提高了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信任感。
(六)彻底的公开审判有利于提高审判人员的***水平,增强责任感。过于由于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实行民主集中制且秘密进行,不可避免地会出现有些审判人员不负责任、随大流的现象,审判长和院长拍板定案的现象,而彻底的公开审判要求每一位合议庭成员或审判委员会委员都要向社会公开自己的评判意见,而对案件的评判又是一项对审判人员各方面能力综合考察的工作,“怕出丑”、“怕露馅”的心理必然促使其努力提高审判能力,***水平,增强责任感。
(七)彻底的公开审判制度有利于预防和清除司法腐败现象。司法腐败现象不仅严重损害了司法机关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而且严重地败坏了***和国家的崇高威望。已经到了非治不可的地步。其产生的直接原因就是某些审判人员打着“公开审判”的幌子,进行着各种庭前、幕后的非法交易和操作,使原本应该公开的审判活动变成了一种“黑箱操作”,或将公开审判变成一种表面上激烈,热闹的“话剧表演”,导致程序的“空洞化”和“形式化”。彻底的公开审判制度严格规定了审判活动的方方面面,形成了有效的制度、监督机制,从而能在根本上堵塞了腐败现象产生的根源,使其失去生存的环境。
四、完善我国公开审判制度之建议
从前文的论述可以看出,我国现行的审判公开制度是一种半公开,是一种形式上的公开,现行的许多制度及规定制约了我国审判公开的程度及范围。笔者认为,审判公开应该达到一种彻底的公开,一种实质上的公开程度。为此,我国现行的许多做法就有改革晚上之必要,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谈一谈完善我国公开审判原则的构想:
(一)裁判结论兴许哦城、理由和根据的公开。
司法腐朽和司法不公平不仅仅存在法院进行调查听话的“庭审”过程之中。合议庭秘密的进行评议,尤其必要性,其不仅可以保证裁判者无所顾虑的根据法庭审理情况而发表自己的裁判意见及理由,而又可防止控辨双方以及社会公众对自己的裁判施加理性的影响。因此,合议庭评议秘密进行应加以保证。但是,对于裁判者秘密评议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肆意行为以及其它可能导致裁判结论的形成不依据法庭审理情况的行为如何制约,从而制约裁判者滥用裁判权或枉法裁判现象,我们必须要对裁判结论形成的过程、理由和根据予以公开。法院裁决过程的公开可以通过法院的裁判文书来实现。现行的裁判文书制作过于简单,缺少必要的推理和考量根据。因此,应当在裁判文书中明确、具体并有针对性地阐释裁判的理由及根据,使当事人以及社会公众对于裁判的形式由一个比较明确的认识,以约束法官评判证据的不当裁量。这样,才能让旁听过法庭审理的公众知道裁判是怎样形成的,它的依据是什么,从而真正达到司法裁判过程的透明化以及彻底公开化。
(二)限制检察机关庭后移送案件的范围并明确规定定期宣判的情形。
在司法实践中,普遍的做法是庭审以后法院要求检察机关将全部案卷材料均予以移送,其中包括法庭审判中没有经过执***的和辩论的证据材料,这样极有可能导致的后果就是法院移送的控诉材料而不庭审中的情况。因此,笔者认为对于检察机关庭后移送的案卷材料应当限定在法庭审判中经过双方质证以及辩论过的材料之内,这样能有效防止“突袭性裁判”以及保证边防的权益从而实现审判的真正公开。
对于定期宣判,笔者认为应当明确规定适用期宣判的情形。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绝大部分的案件都是采用定期宣判,采用当宣判的案件往往是一些案情简单,证据又确实充分且当事人之间并无多大意义的案件。采用定期宣判的方式,给法院后问卷以及一些法外因宿营先干间的情形,甚至“暗箱操作”提供了一个较为充分的时间,这样就可能使裁判结论在并没有针对法庭审理中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得出,是公开审判流于形式。因此,应当严格明确界定定期宣判的情形。只有这样,才能保证裁判结论基于法庭之上的直接、言辞以及集中的原则而形成,只审判达到实质上的公开。
(三)取消审判委员会
审判委员会作为半个世纪以来同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治、经济和文化的产物,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引入它已失去其存在的正当性。审判委员会保留了对大连干间进行讨论和做出决定的权利,合议庭在这些案件中没有一个实质上的裁判权,“审理与裁判相分离”的现象在审判实践中仍然存在。审判委员会的讨论实在控边双方无法参与、社会公众不能旁听的情况下进行,即使审判委员会的决定于合议庭的评议意见不一致,合议庭一般也必须服从和执行,从而导致了合议庭审而不判,而审判委员会判而不审,为了保证公开不流于形式,取消审判委员会势在必行。取消审判委员会,而又承办的法官直接处理案件,能一定程度的激活法官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并严格的要求自己,对案件给予足够的重视,从而案件审判审判的质量,甚而对于剔除司法腐败都有一定程度的促进作用。
(四)法院应为审会社会公众的旁听提供必要的保证
为社会公众提供必要的保证,应当首先改善人民法院的客观物质条件,因为许多法院的硬件不具备任何案件的公开审理,如场地的扩建,器材的添置等等。其次,应当为社会公众的旁听提供应当足够的程序上的保证。目前社会公众去法院旁听应当事先申请“旁听证”,其实震中带有审批性质的活动,会使法院有意无意的控制旁听者的范围,从而不利于审判向所有社会公众的公开。因此,笔者建议取消旁听证申请程序,而应在审判时,只要旁听者出事合法有效的身份证、记者真、工作证等证实其身份之时,均应允许其参与旁听。另外,在每次法庭审理开始前向社会公告的问题,现在法院公告都带有一种形式化的趋向,非常不便与群众了解法院工作的情况,所以对一告,应保证一定范围内的社会公众都知晓法院将要进行的审判活动而决定是否去旁听,如通过当地的电视台、报纸、广播等媒体予以公告。
(五)努力提高法官的人员素质
法官在司法系统中处于核心的位置,其在司法过程中起着决策作用;因此,对法官的人员素质要求应高于对其他司不才***人员的要求。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法官的素质不过硬而导致公开审判制度受到侵蚀而最终导致司法腐败、司法不公的现象大量存在。近年来我国审判队伍不断壮大,法官的素质也有所提高,许多***法院校的毕业生成了充实司法队伍的新生力量,但就整体而言,法官的素质仍然不够高。因此,笔者认为需要提高法官的人员素质,一方面要霸主入门管,我国应建立严格的法官考试制度,参考人员必须有法律专业装可以上文凭或其他专业本科文凭以上才能参与考试要保证优秀的人才来当法官;另外一方面,我们应加强法官的教育培养,使法官养成良好的职业行为习惯。
审判公开的成都市一个国家民主与法制健全与否的重要标志,其实现代诉讼结构的有机组成部分。实行公开审判的终极目的,是为了实现裁判结论的公正,将审判活动暴露与社会之中,使社会公众根据社会公德之共识,对审判做出社会评价,进而让审判人员有一种职业道德自我约束机制,从最大限度上实现审判结果的公正性。为了体现司法公开性和透明性的要求,我们应当从改革完善有机制中的诸多缺陷出发,构件一种先进的、民主的体制,从而保障审判的彻底公开、实质公开。
参考文献资料:
[1]陈光中,徐静村。刑事诉讼法学(修订版)[M]。北京:中国***法大学出版社,2000.105.
[2][意]贝卡利亚著,黄风译.论犯罪与刑法[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20
[3]陈瑞华.看得见的正义[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387.
[4]陈瑞华.刑事诉讼的前沿问题[M].北京:中共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387.
公开论文第5篇
一、程序公开原则的意义
程序公开是民主社会的基本特征,列宁曾经说过,“‘广泛民主原则’要包含两个必要条件:第一,完全的公开性;第二,一切职务经过选举。没有公开性而来谈民主是很可笑的。”[1]可以说一切专制、愚昧、落后、倒退的***治统治都是愚民***治,都是以其***务的神秘性而出现的。没有公开、没有公众对权力运行情况的了解,所谓公民最大限度地参与国家事务就是一句空话。正如美国前总统约翰逊在1966年7月4日签署情报自由法时发表的声明中所宣称的那样:“在国家完全许可的范围内,人民能够得到全部信息时,民主***治才能最好地运行。任何人不可能对可以公开的决定蒙上一个秘密的屏幕而不损害公共利益……。”[2]程序公开是公开的重要方面,它对立法的民主性来说同样是至关重要的;公开性越高,就意味着立法程序的民主化程度越高;而程序的秘密性则总是与专制为伍。民主***治的特点在于尽量提高国务公开的程度,限制***府秘密活动的范围。在立法过程中,所谓程序公开,就是指立法程序的每一阶段、每一步骤都应当以社会外界看得见的方式进行,公众有权知悉并取得立法的有关资料和信息。程序公开原则长期以来被视为是程序公正的基本标准和要求。英国有句古老的法律格言:“正义不但要伸张,而且必须眼见着被伸张。”(Justicemustnotonlybedone,butmustbeseentobedone)。这并不是说,眼不见就不能接受,而是说,“没有公开则无所谓正义。”[3]程序公开原则的意义就在于:让公众亲眼见到体现自己意志的法律的形成过程,民意的形成过程,正义的实现过程。这一过程对社会具有提示、感染和教育作用,同时也提供了对立法过程实施社会监督的可能,“如果公正的规则没有得到公正地适用,那么公众的压力常能够纠正这种非正义。”[4]另外,程序公开是实现有效参与的前提。要提高公众的参与质量,就必须让公众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识别问题,权衡各种论据和论点,以表明自己的信念并阐明立场。可以说,立法程序中的一个关键问题就是如何提供充分的信息以资判断和选择。选择和判断正确与否,主要取决于理性和信息;正确的决定有赖于对相关事实、资料、依据等的理性认识。二、程序公开的主要内容第一,立法信息和资料的公开。立法信息和资料的公开,即除了法律有特别规定应予保密的外,立法机关应采取有效的措施使公民有机会、有条件了解与立法有关的情报资料,如立法的主要依据、背景资料、拟定之法案的主题和问题以及公众参与的途径与方式等等;公开情报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每个人也都应有得到必要的情报资料的平等权利,立法机关不能有选择地通知某些个人或组织。当然,信息资料的公开,不仅包括向社会的公开,更应该包括立法机关内部的公开,即立法机关的所有成员对研究成果和信息可以自由分享,而不能由某些派系或领袖对其独占。对民主的立法机关而言,信息资料的开放是一个必然的要求,同时这种开放也增强了立法机关工作的实效性。第二,议事过程的公开,即立法机关的一切会议除依法不公开举行的外,都必须公开举行。在举行会议的一定时期之前,立法机关应当发出通告,公开议程,宣布会议的时间、地点、讨论事项等项内容;公众可以观察会议的进程,有权旁听会议,目睹立法者的争论及其结果;有权取得会议的信息、文件和记录。同时,舆论机构可通过各种传播媒介报道会议的情况。第三,立法成果的公开,即各种法律、法规、规章及普遍适用的解释,均须向社会公开。国家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公民服从尚未公开或应该公布而未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任何人的合法权益不受非公开的规范性文件的影响。另外,在审议过程中,有关提案人对法案所作的说明、委员会的审查结果报告,以及其他与法案有关的文件、记录,都应当公开,以便公众了解立法的理由、背景,法的精神和重要原则。如果说在代议机关的立法程序中实行公开原则是为了进一步提高立法的民主性的话,那么在行***立法过程中嵌入公开机制则是民主的起码要求。因为,行***机关的组成人员不是民意代表,其决策机制是为执行的需要而设计的首长负责制而非民主表决制,不适应立法的需要。因此,在行***立法过程中,更应强调公开的意义,以防止行***专横。在有的国家,程序公开已成为行***立法程序中的法定原则。如美国行***程序法为规章的制定强制性地规定了三个基本步骤:(1)公告行***机关建议制定的规章或规章所涉及的主题;(2)给公众提供评论行***机关建议的机会;(3)公布制定出来的规章,且必须概括地说明制定规章的依据和目的。为此,制定规章的建议必须在《联邦登记》上公告。《联邦登记》是一个***府活动及文件的日常出版物,在全国广泛发行,从而社会各界可以通过阅读《联邦登记》了解***府的活动。规章制定过程的公开及由此而产生的民主合法性均依赖于这种出版物的存在。当一个行***机关的最后规章与建议制定规章的公告之间观点不一致时,关系人可能就规章提出异议,理由是公告中并没有给最后制定出来的规章予以充分的公告。所以,一些法院要求行***机关的最后规章必须是一个“建议规章的合乎逻辑的自然结果。”有的法院则要求行***机关只可以在建议规章和最后规章之间作出公众能够预见到的变更。而且,行***机关为制定规章而进行的调查,其调查结果也应一并与建议制定的规章登在《联邦登记》上以资评论。否则,法院就可以认定由于行***机关没有向公众提供科学数据,从而导致公众没有充分的机会参与规章的制定。这就构成了司法撤销的理由。
三、我国立法过程中的程序公开问题总的来看,我国立法程序中的公开性尚未达到现代法治的要求,尤其是行***立法程序基本上尚处于行***机关的内部工作程序阶段,缺少有效的公开、参与,有的规章尚处于内部掌握状态。下面仅就国家权力机关立法程序中的公开性问题作一些探讨。第一,关于会议记录的公开。公开原则以议事记录的保存与发表为其意义。议事记录的公开,不仅是公众了解有关信息资料的必要途径,也是选民对其代表进行监督的前提。许多国家都有会议记录公开的规定。如法国宪法规定,全部议事记录在《***府公报》上发表。日本宪法规定:两议院分别保存各自的会议记录,除认为秘密会议记录中应特别保密者外,均须发表,公布于众。我国在全国人大议事规则中规定:全国人大会议期间,代表在各种会议上的发言,整理简报印发会议,并可以根据本人要求,将发言记录或者摘要印发会议。然而,印发会议与公布于众是两回事;简报、摘要与原始记录也不可同日而语。
第二,关于会议的公开举行。世界各国都普遍强调议会会议的公开举行,并对举行秘密会议作了严格限制。如日本宪法规定:两议院的会议均为公开会议,但经出席议员2/3以上多数议决时,得举行秘密会议。我国宪法对会议的公开举行未作要求,根据全国人大组织法和议事规则的规定,全国人大的会议同样以公开举行为原则,秘密举行为例外。但全国人大***会的会议是公开举行,还是秘密举行,法律则未作规定。尽管实践中也都是公开举行,但这毕竟是个缺憾。许多地方的议事规则对会议的公开举行也都作了要求。会议公开举行自然意味着准许公众旁听。对此,全国人大议事规则规定:大会全体会议设旁听席;旁听办法另行规定。目前尚缺乏相应的具体规定。《七届全国人大***会工作要点》要求,积极创造条件,建立***会和专门委员会会议的旁听制度。从七届全国人大***会第二次会议开始,设立了旁听席。但现在一般只限于邀请工会、妇联、共青团等人民团体和群众组织的有关人员旁听,实践中运用得还不普遍。有的地方更是明确规定,***会会议可以邀请派、人民团体、大专院校和其他单位派人到会旁听。因会场空间的容量有限以及其他原因,对旁听加以限制是必要的,但这种限制应是合理的。这种有针对性地邀请某些人员旁听,更象是列席。旁听应该是不受身份地位影响的、普遍的、平等的旁听。除被剥夺***治权利者外,所有的公民都应有权旁听。可以考虑,设置若干旁听席,公民凭身份证和其他有效证件排队领取旁听票,参加旁听。人大及其***会的会议应公开举行,但各专门委员会的会议则不一定需要公开举行。因为,专门委员会的活动主要是为人大及其***会行使职权作准备工作的,并不直接产生法律效力,它们所提出的报告、审议的结果均需由人大或***会作出最终决定,并要将整个过程和结果向社会公开。所以,专门委员会的会议属于国家权力机关的内部工作,可以具有灵活、简便的特点,即使秘密举行,也不妨碍社会对立法机关的监督。其次,委员会介于人大和代表之间,其工作具有过渡性。委员们的许多意见可能还很不成熟、分歧较大;过早地公开这些分歧,可能会引起不必要的混乱。而提交到人大会议上的意见,则相对比较集中、成熟,应该公开。另外,举行秘密会议可以使委员们真实而坦诚的意见不会受到旁听者压力的影响,有助于防止其为迎合旁听者而作出错误决断,也有助于持不同意见的委员之间相互谅解,从而迅速地作出结论。从许多国家的实际情况看,专门委员会的会议一般也都是秘密举行的,很少有允许公众旁听、新闻媒介采访报道和公开议事记录的实例。这可以显示出专门委员会这个不***行使实体权力的议事体与议会作为***行使职权的议事体在会议制度上的差别,即专门委员会的议事活动在程序要件上灵活于议会,而在议事效力上则低于议会。在我国,专门委员会的会议是公开举行,还是秘密举行,全国人大议事规则规定:专门委员会可以决定举行秘密会议。按照这一规定,似乎公开举行是原则,只有经过特别的“决定”程序后,才秘密举行。对此可以修改为,“专门委员会的会议秘密举行,根据需要也可以举行公开会议”。至于专门委员会审议议案遇到专门性问题时,可以邀请有关方面的专家或代表列席会议,发表意见。这是专门委员会进行咨询的一种方式,不能认为是公开举行会议的要求。第三,公开原则以保障报道自由为必要,即新闻媒介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大众传媒将会议的实际情形报道给社会大众。有的国家对此还在宪法上作了规定,如奥地利宪法规定,如实报道国家议会及其下设委员会公开会议的活动,一概不受追究。在我国,每次人大会议正式召开之前,也都要举行新闻会,向新闻界告知大会的指导思想、基本精神、主要内容和议题等。另外,还要举行若干次记者招待会,主要就重要的内外***策和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回答记者的提问。新闻会和记者招待会增加了人大会议的透明度和公民参与国家管理的积极性,是进一步实现***务公开化的重要举措。但是举行新闻会和记者招待会,这只是人大自身的工作制度,它与报道自由是两个概念。既然宪法和代表法都明确规定,人大代表在人大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那么,对人大代表在人大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进行如实报道,也同样应该受到法律保障。注释:[1]《列宁全集》,第5卷第448页。[2]转引自王名扬:《美国行***法》,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第959页。[3](美)伯尔曼著:《法律与宗教》,梁治平译,三联书店1990年版,第48页。[4]MichaelD·Bayles,ProledureJusticep42,1990bykluwerpublishingcompary.
公开论文第6篇
首先,审计结果公开是审计工作自身发展的需要。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必须保证事实确凿、证据充分,处理、处罚的尺度把握正确,所作的审计评价和结论经得起社会公众的推敲。再则,审计机关同其他经济监督机构一样,在监督别人的同时,自身也需要接受监督,而实行审计结果公开本身也是一种接受监督的方式,而且事实已经证明,这种监督方式是受社会公众欢迎的。可以说,审计结果公开是加强社会各界对审计机关的监督,以及社会认识审计,塑造审计权威形象的有效举措。
其次,审计结果公开是审计整改落实的助推器。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开,不仅是为了扩大社会影响力,更重要的是扩大社会对审计结果的知情权,便于社会和舆论直接参与监督,将审计监督与社会监督、舆论监督有机结合,形成监督的强大合力。在众目睽睽之下,公开审计结果会给被审计单位产生巨大压力,这种压力将促使被公告单位主动、迅速地去抓好审计整改措施的落实,并促进***府及其部门领导更加重视制度建设,规范管理。通过推动审计决定的执行,促进对违法违纪问题的查处整改,也增强了审计的***力度和威慑力。
第三,审计结果公开是促进依法行***,增强***府威信的有力手段。审计结果公开能够满足社会公众对***府工作的信息需求,保障公众的知情权。把***府部门管理、分配、使用公共资金、资产、资源的有关信息公布于众,揭露公共财***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让公共财***管理暴露在社会公众的“阳光”之下,促进***府不断加强和改进公共财***管理,做到依法行***、公开透明、科学规范。通过审计结果公开,提高行***透明度,借助社会公众监督的力量,促进廉***勤***建设,遏制与惩治腐败,增强***府工作的威望和公众对***府的信任。
二、审计结果公开需要把握的几个方面
一是要坚持严谨细致、客观公正的原则。审计结果公开不仅是对被审计单位存在的问题进行曝光,同样也是对自己审计质量的检验。审计结果公告必须建立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评价公正的基础之上,做到内容“铁”,事实“铁”,确保审计结果公开不出半点差错。公开这样的审计结果才能让人心服口服,被审计单位才会接受,社会舆论才会公正评议。因此,要求审计结果公开不应掺杂主观臆断和人情味,否则,公开就有失公正,失正则有失审计本色。
二是要积极稳妥、逐步推进,处理好审计结果公开进程与公开环境之间的关系。审计结果公开从某种程度上说也是一项改革,从当前的环境来看,有三个因素影响着审计结果公开的进程。首先是保密要求对审计结果公开的影响。有关法律法规对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秘密的要求限制了审计结果公开的范围和程度。其次是本级***府是否正确认识审计结果公开的意义,是否敢于自揭其短。审计结果公开将会让***府面临来自社会公众的压力,这种压力让***府在审计结果公开方面总是比较谨慎甚至是非常谨慎。***府是否敢于公开,勇于承担责任,是审计结果公开能否取得突破的重要因素。第三是***府信息公开程度是否与审计结果公开相适应。***府信息公开已经成为***府部门与社会公众信息沟通的重要平台,但审计所涉及的往往又是一些深层次的信息,会超越被审计对象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内容和范围,如何协调两者的关系是审计机关在审计结果公开中不得不考虑的因素。
三、审计结果公开的内容、程序和形式
审计结果公开必须以一定的文体为载体,目前在公开实务中基本上采用“审计结果公告”这样一种文书作为文体。从实践来看,审计结果公告不能简单等同于审计报告,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审计范围,被审计对象的基本情况,审计评价,查出的主要问题,审计处理、处罚意见,被审计对象整改落实情况。通过这七个方面的内容,可以比较清晰的勾画出审计事项的全貌,也能够比较完整的反映其中的过程和结果。审计结果公开应突出重点,社会公众关注的更多的是大方面的、重要的情况以及其中的问题,对于一些过分细节的东西往往不会过多注意。
审计结果公开程序中有三个关键点必须妥善处理好:一是经过本级***府的批准。不管是上级审计机关委托或者授权,还是审计机关自行组织,都是对本级公共财***和国有资产的检查和报告,从职能渊源上说本级***府才是真正的主角,因此,审计结果公开须经本级***府批准,赢得本级***府的重视和支持。二是做好横向的协调沟通工作。审计结果公开不但会涉及到直接的被审计对象和有关单位,而且会在公开后影响到其他***府部门,因此,要与被审计对象和有关部门进行充分的协调与沟通,争取他们的理解。三是正确选择审计结果公开的时点,保证公开结果的时效性。审计结果公开应在审计结论性文书生效后进行,同时还要考虑审计整改的时间。如果涉及行***复议、行***诉讼的情况,还应考虑复议、诉讼,以及相应结果得到执行的时间。
根据审计署《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准则》的规定,审计机关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出版物、互联网、新闻会、公报和公告以及其他形式公布审计结果。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审计事项,应当选择公开度较大的媒体公开审计结果,如***府公报、新闻媒体、新闻会和固定设施上予以公告;涉及的问题对外公布可能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但又必须引起重视、迅速解决的,可以选择公开度相对较小的媒体进行公开,如***府网站,***府组织召开的规格较高、规模较大的会议上进行通报,或在人大***会和人民代表中公开等。
审计结果公开尚处于一个逐步规范和完善的过程中,随着打造透明***府的深入,审计结果公开必将推动审计事业的发展。
公开论文第7篇
我国实行公开审判制度,庭审公开是公开审判的一个重要环节,庭审公开是指对于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公众可以依法进入法庭进行旁听或者由媒体通过庭审视频、直播录播、文字报道等方式报道庭审实况。20__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其中一项“庭审公开”明确要求:建立健全有序开放、有效管理的旁听和报道庭审的规则,消除公众和媒体知情监督的障碍。
庭审公开是实行司法民主的一个重要方面,庭审公开使法院审判活动融入公众的参与并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更好地促进司法公开、公正;庭审公开在有效提高法院审判质量的同时,更是宣传法律和发挥法的教育作用的有效手段,有利于增长公众的法律知识、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从而更好地促进法律的遵守和实 施。
贝卡利亚于十八世纪中后期提出审判公开原则,最先以立法形式体现审判公开原则的是美国,美国在《美利坚合众国宪法》中规定:“在一切刑事诉讼中,被告有权享有:由犯罪发生地的州和地区的公开陪审团予以迅速和公开的审理。”到十九世纪,法国、德国、日本等国都相继实行这一原则,从贝拉利亚最早提出审判公开这一原则到主要西方国家将这一原则规定在各国的立法中,大约用了一百年左右的时间。到二十世纪前半叶,公开审判原则已经逐渐被各国所接受,经历了第二次世界大战***主义的横行,诉讼民主受到恣意践踏,从反面昭示世人,公开审判是何等的重要。二战结束后,审判公开引起联合国的高度重视,联合国大会于1948年通过了《世界人权宣言》,其第十条规定:“人人完全平等地有权由一个***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和公开的审讯,以确定他的权利和义务并判定对他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联合国大会后于1966年通过《公民权利和***治权利国际公约》,该公约第14条第1款再次确认和明确界定公开审判这一原则,即“所有的人在法庭上和裁判面前一律平等。在判定时对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或他在一件诉讼案中的权利和义务时,人人有资格由一个依法设立的合格的、***的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和公开的审讯。”该款还规定不公开审理的应限于以下五种情形:由于民主社会中的道德的、公共秩序的或国家安全的理由,或者当诉讼当事人的私生活的利益有此需要时,或在特殊情况下法庭认为公开审判会损害司法利益因而严格需要的限度下,可不使记者和公众出席全部或者部分审判;但对刑事案件或法律诉讼的任何判决应公开宣布,除非少年的利益另有要求或者诉讼系有关对儿童的监护权问题的婚姻争端。至此,公开审判原则在国际社会得以确立。
西方各主要国家几乎都规定了公开审判原则,并配之以不公开审判的情形,综合西方各主要国家的立法规定,不公开审判的情形主要包括:为了保护国家秘密、保护当事人隐私和保护未成年人利益不予公开;有关性犯罪的案件;公开审判会危害社会秩序和道德风俗等,在这些情况下,审判部分或者全部不予公开。
在我国,除了法律规定的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以外,都应当公开审理,具体规定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第一百五十二条:“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六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第一百二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诉讼法》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第四十五条:“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随着司法改革的推进,我国正掀起一股庭审公开的浪潮,各地纷纷以提高庭审质量和推进审判公开为重点,公开庭审活动,新闻媒体不仅文章报道庭审情况,甚至将庭审实况搬上电视和网络,社会公众更是纷纷涌进法庭积极旁听。那么,目前我国的庭审公开情况和公开效果如何呢?
笔者认为,一方面,我国目前的庭审公开制度并不能从根本上实现审判***,中国并不接受三权分立思想而是坚持人民权力不可分割的统一性,因此建立了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法院须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其负责,向其报告工作并受其监督。由于权力的分工是客观要求,审判***也成了我国宪法原则和诉讼法原则,但我国的审判***与西方的不同,它强调人民法院作为一个整体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从事司法审判活动,而不包括作为司法***核心的实质***,也不包括内部***、身份***。一般称我国的审判***为“法院***”,这与集体***也不同。由于***的领导地位、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务
机关地位、各级法院的人事、财***等又实际控制在各级行***机关手里,法院***也未能得到保障;另一方面,当前的庭审公开有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官***客观审判,尤其是电视、网络直播和报纸报道等新闻媒体对案件情况的报道,更是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官***客观审判。一方面,庭审直播万众瞩目,此前新闻媒体也多会予以广泛报道,这无疑会对法官造成很大的心理压力。另一方面,我国的新闻媒体被认为是***和***府的“喉舌”和“工具”,有浓厚的***色彩,不少群众认为传媒发表的意见是代表***和***府的,新闻媒体对案件的报道又经常导致高层领导的批示,电视直播的案件有的是具有较大影响的案件,直播前多已经过报纸等传媒广泛报道,自然更容易引起***和***府的关注甚至介入。
为了更好地发挥庭审公开的积极作用,真正通过庭审公开实现司法公正,笔者认为需要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首先,应当推进***治体制改革,理顺法院与***、人大、***府的关系,赋予法院***的司法审判权,并能够充分行使***审判权,而不受***、人大、***府等机关的影响和干预。另外,就司法体制自身而言,要在提高法官的任职条件和职务保障,以及推行法官选任制的基础上强化合议庭和法官职责,消除法院系统内部对***审判的干预,正做到法官***、依法审判。
其次,建立新闻媒体报道行为规范制度,禁止新闻媒体对未审结案件评说的规则,新闻媒体对未审结的案件只应做客观全面的报道而不应作评义、下结论,新闻监督应主要监督法官是否有腐败行为而不是代替法官审判案件。建议庭审直播等新闻媒体报道庭审情况,不要搞成“一阵风”,在未成熟之前不要全面铺开,而应谨慎使用,尽早总结经验教训,颁布较明确的法规对直播的发动、次数、时间、案件选择、证人保护等作出科学规定,以求限制、缩小直播的弊端,而充分发挥其优点。另外,出了对新闻媒体报道行为予以规范外,也要对自然人旁听行为作出规范,法院要注意维持旁听秩序保证法庭审理顺利进行,同时,确保非经法庭允许旁听人不得录音、录像或者拍照,对于旁听人影响法庭秩序的行为依法予以制止,直至责令退出法庭。
再次,庭审公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一方面,依法可以公开审理的案件,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尤其是新闻媒体对庭审进行报道和直播等宣传,应当事先征得法院同意,事先未经法院同意,法院有权拒绝新闻媒体的报道或者直播。对于自然人旁听,可以采取实名登记的方式,旁听人持身份证旁听,确保旁听人身份信息明确,以便于规范旁听人行为以及追究相关责任。另一方面,对于依法不予公开审理的案件,则不应当公开开庭审理,不能允许新闻媒体报道或者直播,也不能够允许旁听,注意对当事人相关信息的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