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治理结构10篇

法人治理结构篇1

我国《公司法》采用了类似于日德模式的二元制结构,即在股东大会下平行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分别负责公司的经营和监督。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权利机关,居于中心地位,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关,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做出经营决策。经理是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董事会的决议,接受董事会的监督。监事会是法定的监督机关,监事集体行使对董事、经理的监督权。由上可见,我国奉行的“股东本位”的“股东大会中心主义”,公司治理结构的核心目标是对董事会和经理实施监督与控制,保证他们按股东利益最大化的要求而行为。客观地说,公司治理结构的总体框架设计是符合我国市场机制不健全,外部监督机制难以实现的客观制约因素的。但由于在立法过程中,过分强调国有股权的保护,有意淡化对中小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保护;过分考虑企业经营自的实现,人为地淡化和监督机制的重要作用,使得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在设计之初就存在缺陷。到目前为止,我国公司同典型的现代企业在运行机制上还存在很大的差距,并未真正建立起分权制衡的公司治理机制。受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行***机关化”的影响,我国公司治理结构存在以下两方面缺陷:

(一)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失衡。股东构成比例不合理,股东大会权能虚化

股份公司的股权结构决定着股东结构,而股东结构状况直接影响着各类主体参与公司经营决策的程度。

(二)公司外部治理机制缺失。股东无法对公司行为进行外部监督,当股东(尤其是大量的没有投票权的小股东)发现经营者不能保证其权益和公司利益而无法“用手投票”来监督和控制经营者时,就将其手中的股份及时转让,导致公司被收购而易主。

二、完善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前提

确立公司法人财产所有权制度是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前提之一。公司作为一种民事主体,参加民事活动,为自己取得民事权利,设定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都必须通过公司法人机关的活动来实现,而法人机关的活动又必须以公司的财产为基础。把股权界定为一种新型的民事权利,其目的是要承认公司有法人财产所有权,承认公司有法人财产或***的企业财产,企业对其拥有的全部法人财产的生产经营完全负责并以此为限承担责任。承认公司法人财产所有权,具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

前提之二是在公司法人机关职权配置上对各种利益相关人实行权力制衡。公司法人机关的职权配置应体现公司中复杂利益群体间的制衡关系。公司是一盈利性的经济组织。作为经济组织的公司企业,说到底又是由单个的自然人所构成的。这些人可区分为出资者和员工,员工又可以进一步区分为经营管理者一般员工。他们都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参与公司的活。所以,公司内部必然存在着既统一又矛盾的复杂的利益群体关系。

三、完善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措施

目前,中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存在的缺陷,究其原因与我国公司制的体制有关。如果要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就要把公司看成是利益相关者的共同体;同时结合宏观和微观方面的四个条件,予以综合配置。

首先,我国公司的股权结构应当是以银行和业务上有关联的企业法人持股为核心。

其次,组织模式主要可以以德国模式为基础进行构造,也即银行在其中占据重要的地位。

第三,公司治理结构中的经营者调控模式中可创建经理市场,采取具体的措施,防止经营者频繁流动。

第四,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员工模式可向德、日两国学习,建立工人董事会制度。

最后,还必须建立一个发达而完善的外部监督机制。我国公司的股权结构模式应当是:银行、业务上有关联的并相互持股的企业法人、国家持股公司、基金组织、其他企业法人和社会公众等参与持股,且以银行和业务上有关联的企业法人持股为核心。这样做,一是可以使企业金融权益相对集中,有利于公司的长期稳定增长与发展。二是有利于保证公司所有者对经营者实施有效的监控。三是有利于保障公司经营者拥有充分的生产经营管理自。其次,我国公司治理结构中的组织模式主要可以以德国的为基础进行构造。具体地说在组织形式方面,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经理会三个领导机构分设。二是借鉴国外信托机制,完善股东委托投票制度,建立表决权信托制度。三是吸收国外法人机构并相互持股经验,加大我国公司法人持股力度,并允许其上市流通。四是完善股东诉讼制度;五是在立法上规定股东正选举董事和监事时拥有累积股票权,加强对小股东利益的保护。

建立和完善中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模式可以从多层次、多角度出发,综合考虑,综合治理。当然,着手研究中国公司治理结构模式的选择和构建,其目的并不是要建立一个未来理想的模式,而是通过比较和背景分析,试***提出一个目前可行的模式。

参考文献:

[1][日]未永敏和著.金泽玉译.现代日本公司法.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

[2]石纪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法学思考.湖南省***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4.

[3]于东辉.完善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几个问题[J].山东社会科学,2007,(01).

[4]刘琼娥,袁勇.论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J].湖北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7,(01).

[5]于喜繁.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应对性策略[J].经济师,2007,(02).

[6]何锋.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模式的立法选择[J].中国集体经济(下半月),2007,(01).

[7]高昌***,张登奎,田海凤.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探讨[J].黑龙江科技信息,2007,(06).

[8]朱永德.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浅析[J].企业经济,2006,(02).

法人治理结构篇2

[关键词]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模式选择 ***董事 公司利益相关者

一、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含义

建立与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Corporate Governance)在国内外公司管理的实践中早已存在,但在近六七年我国才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与重视。伴随着股份制企业的出现而引起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也随之诞生并走向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含义,各国有影响的学说可概括为:第一,制度安排说。英国牛津大学管理学院院长柯林・耶把法人治理结构定义为:“公司赖以代表和服务于它的投资者利益的一种制度安排。”根据该理论,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包括:(1)如何配置和行使控制权;(2)如何监督和评价董事会、经理人和职工;(3)如何设计和实施激励机制。一般说,良好的法人治理结构能够利用这些制度安排的互补性质,并选择一种结构来减低人成本。第二,相互作用说。库克伦(Phlipl Cochran)和华廷科(Stevenl Wartick)指出:“公司治理包括高级管理阶层、股东、董事会和公司其他有关利益人的相互作用中产生的具体问题。构成公司治理问题的核心是:(1)谁从公司决策/高级管理阶层的行动中受益?(2)谁应该从公司决策/高级管理阶层的行动中受益?当在‘是什么’和‘应该是什么’之间不一致时,一个公司治理问题就会出现。”第三,组织结构说。我国经济学家吴敬琏认为:“所谓法人治理结构,是指由所有者、董事会高级执行人员及高级经理人员三者组成的一种组织结构。在这种结构中,上述三者之间形成一定的制衡关系。通过这一结构,所有者将自己的资产交由公司董事会托管;公司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拥有对高级经理人员的聘用、奖惩以及解雇权;高级经理人员受雇于董事会,组成在董事会领导下的执行机构,在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经营企业。”

参考中外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内涵界说,笔者认为,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讲,指的是在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基础上,不同组织形式的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班子、职工等利益相关者之间有关公司经营与权利的公司组织制度与运行机制。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从法学的角度来讲,则是指为维护股东、公司债权人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保证公司正常有效地运营,由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有关公司组织机构之间权力分配与制衡的制度体系。

二、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缺陷

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缺陷主要表现在:第一,由于我国股票市场的不完善,“用脚投票”(即当公司绩效甚差时,股东为维护自身的利益,出售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引起股价下跌,招致敌意接管,该公司的董事、经理将被撤换)。机制尚未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大部分上市公司经理对股票市场的价格变动麻木不仁。第二,资本市场兼并条件苛刻,难以形成真正的公司兼并,因而基本上没有形成对上市公司经理人员的压力。第三,经理市场未能形成,董事长和总经理基本上还是***府任命,他们几乎控制了公司的一切权力,而***府又不能对他们形成有效的监督。第四,***书记、董事长、总经理系于一人之身,监事会、职工代表大会形同虚设,内部监督基本消失。第五,在没有股权约束的条件下,既无外部监督,又无内部监督,由此造成内部人控制问题比任何国家都要严重。第六,由于既怕事情败露,又要继续“圈”老百姓的钱,他们就有可能做假帐,隐瞒重大信息,披露信息既不及时也不真实。

造成如此严重的局面,原因是多方面的。我国传统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本身就存在着无人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公司管理人员的行***官员化导致只对上级个人负责,而不对国有资产负责;而放权让利、承包制、股份制改造只在扩大企业经营者权利上做文章,使得经营管理人员的权力不受内外制约与监督。

如果要建立规范的股份公司,首先要把公司看成是利益相关者(公司利益相关者包括股东、董事会及其成员、监事会及其成员、由总经理和各级经理组成的行***执行部门,主要由蓝领工人和科技人员组成的员工队伍等)的共同体,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应该充分体现这五个利益相关者之间激励与制衡,公平与效率、同舟共济的关系及其内在组织机制。

三、中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模式的选择

参考国外公司治理结构的经验和实践,可以看出,一个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模式,从宏观上要能与该国的经济发展和资本市场发展水平相适应。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特别是资本市场的发育状况,对该国的公司治理结构模式的形成起着决定性的影响。因此,公司治理结构模式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在不断地发展变化。即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应随着经济水平和企业环境的变化而不断地发展或者重构。否则,过去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在今天就有可能成为制约公司发展的不利因素。

法人治理结构篇3

关键词 :公司法人 治理结构 现代企业

 

公司是现代企业中最重要、最典型的组织形式,公司发展的好坏关系到一国的经济发展现状。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公司中的核心问题,而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核心是通过配置公司的权力,建立有效的监督和激励机制,以保护公司股东的权益,实现公司利益最大化。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近现代公司为之困扰了半个世纪的一个问题。它是在围绕企业所有与企业经营分离的公开性大型股份公司运营机构的运用状况的讨论中提出来的,意指公司经营中的指挥和监督体系。

当代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发展呈现出新的特点:大股东对“内部人控制”的控制得到加强,如何对经营者进行有效约束是对内部人控制进行治理的核心问题。职工参与制度日益得到认同与重视。以德国为代表的许多欧盟成员国竞相通过职工参与公司董事会(单层制经营机构的场合)或监事会(双层制经营机构的场合)、劳资双方商定的机关或劳资协议等。

一、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现状及问题

我国《公司法》采用了类似于日德模式的二元制结构,即在股东大会下平行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分别负责公司的经营和监督。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权利机关,居于中心地位,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关,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做出经营决策。经理是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董事会的决议,接受董事会的监督。监事会是法定的监督机关,监事集体行使对董事、经理的监督权。由上可见,我国奉行的“股东本位”的“股东大会中心主义”,公司治理结构的核心目标是对董事会和经理实施监督与控制,保证他们按股东利益最大化的要求而行为。客观地说,公司治理结构的总体框架设计是符合我国市场机制不健全,外部监督机制难以实现的客观制约因素的。但由于在立法过程中,过分强调国有股权的保护,有意淡化对中小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保护;过分考虑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实现,人为地淡化和监督机制的重要作用,使得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在设计之初就存在缺陷。到目前为止,我国公司同典型的现代企业在运行机制上还存在很大的差距,并未真正建立起分权制衡的公司治理机制。受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行***机关化”的影响,我国公司治理结构存在以下两方面缺陷:

(一)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失衡。股东构成比例不合理,股东大会权能虚化

股份公司的股权结构决定着股东结构,而股东结构状况直接影响着各类主体参与公司经营决策的程度。

(二)公司外部治理机制缺失。股东无法对公司行为进行外部监督,当股东(尤其是大量的没有投票权的小股东)发现经营者不能保证其权益和公司利益而无法“用手投票”来监督和控制经营者时,就将其手中的股份及时转让,导致公司被收购而易主。

二、完善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前提

确立公司法人财产所有权制度是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前提之一。公司作为一种民事主体,参加民事活动,为自己取得民事权利,设定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都必须通过公司法人机关的活动来实现,而法人机关的活动又必须以公司的财产为基础。把股权界定为一种新型的民事权利,其目的是要承认公司有法人财产所有权,承认公司有法人财产或***的企业财产,企业对其拥有的全部法人财产的生产经营完全负责并以此为限承担责任。承认公司法人财产所有权,具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

前提之二是在公司法人机关职权配置上对各种利益相关人实行权力制衡。公司法人机关的职权配置应体现公司中复杂利益群体间的制衡关系。公司是一盈利性的经济组织。作为经济组织的公司企业,说到底又是由单个的自然人所构成的。这些人可区分为出资者和员工,员工又可以进一步区分为经营管理者一般员工。他们都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参与公司的活。所以,公司内部必然存在着既统一又矛盾的复杂的利益群体关系。

三、完善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措施

目前,中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存在的缺陷,究其原因与我国公司制的体制有关。如果要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就要把公司看成是利益相关者的共同体;同时结合宏观和微观方面的四个条件,予以综合配置。

首先,我国公司的股权结构应当是以银行和业务上有关联的企业法人持股为核心。

其次,组织模式主要可以以德国模式为基础进行构造,也即银行在其中占据重要的地位。

第三,公司治理结构中的经营者调控模式中可创建经理市场,采取具体的措施,防止

经营者频繁流动。

第四,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员工模式可向德、日两国学习,建立工人董事会制度。

最后,还必须建立一个发达而完善的外部监督机制。我国公司的股权结构模式应当是:银行、业务上有关联的并相互持股的企业法人、国家持股公司、基金组织、其他企业法人和社会公众等参与持股,且以银行和业务上有关联的企业法人持股为核心。这样做,一是可以使企业金融权益相对集中,有利于公司的长期稳定增长与发展。二是有利于保证公司所有者对经营者实施有效的监控。三是有利于保障公司经营者拥有充分的生产经营管理自主权。其次,我国公司治理结构中的组织模式主要可以以德国的为基础进行构造。具体地说在组织形式方面,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经理会三个领导机构分设。二是借鉴国外信托机制,完善股东委托投票制度,建立表决权信托制度。 三是吸收国外法人机构并相互持股经验,加大我国公司法人持股力度,并允许其上市流通。四是完善股东诉讼制度;五是在立法上规定股东正选举董事和监事时拥有累积股票权,加强对小股东利益的保护。

建立和完善中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模式可以从多层次、多角度出发,综合考虑,综合治理。当然,着手研究中国公司治理结构模式的选择和构建,其目的并不是要建立一个未来理想的模式,而是通过比较和背景分析,试***提出一个目前可行的模式。

参考文献:

[1][日]未永敏和著.金泽玉译.现代日本公司法.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

[2] 石纪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法学思考.湖南省***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4.

[3]于东辉. 完善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几个问题[j]. 山东社会科学, 2007,(01).

[4]刘琼娥,袁勇. 论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j]. 湖北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07,(01).

[5]于喜繁. 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应对性策略[j]. 经济师, 2007,(02).

[6]何锋.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模式的立法选择[j]. 中国集体经济(下半月), 2007,(01).

[7]高昌***,张登奎,田海凤.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探讨[j]. 黑龙江科技信息, 2007,(06).

[8]朱永德.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浅析[j]. 企业经济, 2006,(02).

法人治理结构篇4

关键词:公司治理 结构 制衡

中***分类号:DF411.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0)08-091-02

现代公司已成为市场经济最主要的组织体,公司因其“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产权结构,理顺了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关系,实现了两权在更深层次的分离。在这种产权结构下,为实现公司安全高效的营运,对公司法人治理提出了要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命题的提出,根本原因在于现代企业法人产权制度的形成。现阶段,我国公司法修改,理念社会化,利益多元化,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也要求随之渐进。

一、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内涵拓展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由公司的法律地位、产权结构以及多元利益主体结构所决定的。公司治理结构(Corporate Governance)一词最早在20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初的美国提出,主要是针对大型公众公司经营管理体制存在的结构性缺陷,董事会权力弱化,而权力集中在高级职员手中,提出强化董事会职权的理论。英美公司法学者把这种围绕对董事会的赋权、控制、制约机制称之为公司治理结构。

传统公司理论将公司定义为一个由物质资本所有者或股东所组成的联合体,因此传统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所要处理的的问题,即公司在经营中如何确保物质资本所有者或股东获得回报,即物质资本所有者或股东通过何种机制迫使经营者将公司的利润的一部分,作为投资回报返还给投资者,以及如何约束经营者的行为,使其在保障物质资本所有者或股东的利益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因此,传统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指所有者,经营者和监督者之间透过公司权力机关(股东大会)、经营决策与执行机关(董事会、经理)、监督机关(监事会)而形成权责明确,相互制约,协调运转和科学决策的联系,并依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予以制度化的统一机制。

但随着公司制度的发展与公司法理念的更新,公司的治理权力在由内部转向外部,趋向于在股东和相关利益主体间的重新分配,加之公司社会责任理念的提出,现代公司被定义为一个由物质资本所有者以及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所组成的一整套契约安排,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被解释为公司董事会、经理层、股东、债权人、职工以及其它利害关系人之间围绕着公司营运过程中的权利配置所发生的互助与制衡机制。因此,传统公司法仅从静态层面上考量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不适应现代公司法发展的需要,要从动态上围绕股东利益与相关利益主体的利益共同最大化来设计现代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笔者认为,现代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指以维护股东、公司债权人和社会公共利益为宗旨,以实现公司安全高效运行为目标,公司内部与外部相结合的,公司相关组织机构间的权力分配与制衡的制度体系。

二、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价值分析

由于现代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所涉利益主体多元化,责任本位社会化,其价值目标也发生转移,股东利益与社会利益共举。

1.交易安全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价值基础。这是由公司的产权结构特征决定的,在两权分离的背景下,非所有人对公司进行管理,如果缺乏有效的治理机构与模式进行监管,极易造成对股东权益的侵害。

2.效益与效率是公司法人治理的价值目标。在公司内部与外部,存在着多元化的利益主体,这些主体之间的利益实现只有通过公司的治理来协调;同时,公司治理机关在彼此***又相互制衡的基础上,达到权力的合理分配,实现公司的高效运转。

3.社会责任是公司法人治理的价值本位。公司的社会责任是指公司在实现和追求股东利益的同时,也应最大限度地增进其它社会利益。这些社会利益包括雇员利益、消费者利益、债权人利益、中小竞争者利益、当地社区利益、社会弱者利益及整个社会公共利益等。其中,与公司存在和运营密切相关的股东之外的利害关系人是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主要对象。因此,公司法人治理的本位是在股东与相关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上寻求契合,实现社会公正和承担社会责任。

三、公司法理念的更新与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渐进

(一)公司法理念的更新与制度的完善

1.公司社会责任的确立。新公司法首次创设了公司的社会责任法律制度。我国以往对公司社会责任的规定仅限于上市公司,我国2002年《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86条规定:“上市公司在保持公司持续发展、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应关注所在社区的福利、环境保护、公共事业等问题,重视公司的社会责任。”新公司法首次将社会责任确定为包括上市公司在内的所有公司的法律责任,《公司法》第5条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2.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受重视。我国股份有限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股份过于集中,国有股一股独大,这为董事会形成内部人控制提供了温床。我国董事会是由股东大会选任的,董事往往是由大股东来担任,出现的格局便是大股东把持着董事会。同时,经理由董事会选聘,这样公司内部的高级管理人员全部由少数大股东垄断,股东会形同虚设。加之我国对应的配套机制与法律制度不健全,这种模式极易出现对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侵害。新公司法突出了对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并提供了相应的制度支持。如《公司法》第75条规定的股东出资回购请求权;第106条规定的股东累积投票制;第152条规定的股东诉讼制度等。

3.债权人利益保护完善化。公司有限责任使公司股东的经营风险最小化,而对债权人而言,其债权的风险却最大化。一旦公司利用其有限责任来恶意逃避债务,债权人的利益得不到任何保障。为完善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新公司法引入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公司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董事的制度化。为了对董事会的经营决策进行有效的监督,新公司法规定了***董事制度。公司法第123条规定:上市公司设立***董事,具体办法由***规定。***董事的介入,更好地达到公司各方利益的均衡,以期从外部实现对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再调整,为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利益的实现提供了第二层的制度保障。

可见,公司法在修订后,其所涉利益主体多元化,其本位原则在股东中心主义上更多地向社会中心主义倾斜。这些多元化的利益主体的权益都要通过公司的治理结构来实现与均衡,也就要求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在公司法理念的基础上渐进。

(二)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渐进思路设计

渐进思路一:股东会内部的“二分化”。

股东会作为公司最高权力机关,决定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选举产生董事会,董事会向股东会负责。从制度设计的初衷上讲,股东会与董事会之间为上下级的隶属关系。但实践中,由于现代公司股权结构分散,股东更多关注其股权中的财产权,对管理权的行使不再关心。同时,股东会作为一个非常设机构,对公司的内部治理无法实现长期化、持续化、稳定化,导致在公司治理中股东会权力逐渐向董事会过渡,公司的实际最高控制权由董事会行使。而董事会成员又是少数大股东,在我国监事会制度不健全,监事权力薄弱的体制下,极易造成公司的内部人控制,侵害中小股东权益。笔者认为,全体股东尽管其价值目标是一致的,都是为了实现其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但在少数大股东成为董事享有公司管理权的既定事实下,对另一部分中小股东权益要从制度上予以保障,形成中小股东与大股东之间的权力制衡,从而达到股东会内部的合理分权。公司法的修订,也体现了立法者这一制度设计。大股东以董事会为依托,实现对公司的全面治理;中小股东以公司法中的制度为保障实现自身权益。我国《公司法》第22条规定的股东的撤销权;第34条规定的股东对公司章程、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的查询权;第153条规定的股东的质询权等,都为中小股东与代表大股东的董事会之间的制衡提供了制度保障。

渐进思路二:董事会、监事会的“一元化”。

我国现阶段公司治理结构是以股东会为中心的“三会”、“二元”制结构。“三会”是指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之间的三权分立制衡模式;“二元”是指在股东会下的董事会与监事会并行的体制。在解决了股东会内部大股东与中小股东的权力制衡后,公司治理结构要理顺的就是董事会与监事会之间的关系。

董事会作为公司的管理机构,监事会对其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但存在的问题就是现阶段的公司治理结构中的监事会的地位与作用达不到预期。首先,监事会未能很好的履行其制约公司董事会和其他管理人员权力滥用的职能。在大股东或控股股东把持董事会的情形下,监事会基于其自身利益,很难保持其超然的***性;其次,董事会与监事会二元并行的结构,由于董事会不对监事会负责,两者相关信息不对称,使得监事会对董事会的监督仅限于事后监督,没有形成事前、事中、事后的完整体系;第三,***董事制度的创立,其职能与监事会重叠,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公司治理效率目标的实现。

虽然我国新公司法在公司治理结构的选择上仍保留了董事会与监事会并存的二元体制,基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在董事会与监事会的关系上,应该取消监事会,将监事会的职能一部分融入董事会,一部分赋权给***董事,建立单一董事会制度。

渐进思路三:债权人利益保障的机构化与制度化。

基于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由传统的股东中心主义向社会责任移转,相关利益者的权益得到重视。作为与公司经营最密切相关的债权人利益也应当通过公司治理来实现。如日德国家在资产负债率高、股权高度集中的融资结构基础上形成了股权与债权共同治理的模式。

我国新公司法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债权人利益的介入主要是由“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来实现的。通过公司法人人格的否认,债权人在股东滥用权力、逃避债务的情形下,可以直接要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治理结构中应当确立事前、事中和事后的不同措施来保护债权人:事前的措施在于如何确保公司设立时准确信息披露,以使债权人根据披露的信息预期自己的利弊得失;事中的措施在于如何控制公司资本的不当流失,以使债权人及时掌握公司资本的重大变动;事后的措施主要是引进揭开公司面纱制度,以使债权人在股东滥用公司人格并将过度风险不当转嫁给债权人时能有获得救济的途径。同时,可以尝试在较大规模的公司中建立债权人委员会,要求公司将可能引起公司资本重大变动的事项及时向债权人委员会披露,包括公司与股东或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公司对外转投资或发行新的公司债等具有重大风险影响的行为、公司重大资产出让行为等。

渐进思路四:***董事的专业化。

现代公司董事会成员多为大股东,为了保障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和公司社会责任的承担,***董事作为对公司管理层的监督与制衡机构,因其能在外部对公司进行有效的规制,而被各国广泛的采用。据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有关报告,1999年世界主要企业董事会中***董事成员所占的比例都比较高,其中美国为62%,英国为34%,法国为29%。在各国,***董事被看作是站在客观公正立场上保护公司利益的重要角色,对管理层有制衡的作用;同时,通过参与董事会的运作,可以发现公司经营的危险信号、对公司的违规或不当行为提出警告。《OECD公司治理原则》中指出,“***的董事会成员能对董事会的决策作出重大贡献,对董事会和经理层的业绩作出客观评价。”可见,在公司的治理结构中引入专业化的***董事制度,能改善公司的治理结构,加强公司的专业化运作,很好地实现公司的内外部管理。

一般而言,***董事作为制衡公司管理者的机构,享有如下职权:第一,公司重大关联交易的审批;第二,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与解聘;第三,临时股东会的召开;第四,聘请公司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遗憾的是,我国新公司法虽然对上市公司规定了***董事制度,一方面没有普及到一般的股份有限公司,另一方面没有规定***董事的职权,这就使我国的***董事制度流于形式。因此,从完善公司治理出发,我国公司法要强化***董事的职权,实现***董事与内部董事在平等基础上的良性互动,从而完善公司的内外部治理。

参考文献:

1.陈湘龙.股份有限公司治理结构略论.郭锋,王坚主编.公司法修改纵横谈.法律出版社,2000

2.梅慎实著.现代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运作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

3.冷静.美日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之研究.北京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春季论坛暨亚洲公司治理与资本市场监管研讨会论文集,2002

4.吴冬梅著.公司治理结构运行与模式.经济管理出版社,2001

5.朱慈蕴.公司资本理念与债权人利益保护.******坛,2005(3)

6.刘丹.公司治理结构的构建与完善.司法研究,2002(2)

法人治理结构篇5

(草案)

为加快转变***府职能,深化文化事业单位改革,推动建立以理事会为主要形式的法人治理结构,实现管办分离,提升公共***书馆服务效能,进一步激发***书馆活力,更好地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根据《**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局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建设工作方案》(xxx〔2019〕xx号)要求,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落实***的、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视察江西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围绕中央关于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总体部署,加强***对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的领导,按照***事分开、管办分离的要求,以促进公共***书馆发展为目标,以落实公共***书馆法人自主权和强化事业单位监管为重要内容,进一步推进公共***书馆法人治理结构建设改革工作,吸纳有关方面代表、专业人士、各界群众参与管理,落实法人自主权,进一步提升公共***书馆管理水平和服务效能,增强活力,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公共文化服务。

二、总体思路

根据上级部门“建立法人治理结构”的要求,结合事业单位改革、公共财***投入机制改革、免费开放等工作,按照***事分开、管办分离的总体思路,转变***府职能,完善理事会及相关规章制度,落实法人自主权,探索建立***书馆法人治理结构的模式和路径,提高***书馆管理水平和服务效能。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的领导,把握正确方向。加强和改善***对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的领导,明确***组织在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发挥***组织***治核心作用。坚定文化自信,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保证人民群众主体地位,巩固社会主义文化阵地。

(二)转变职能,***事分开。切实转变***府职能,理顺***府与事业单位的关系,实现***事分开,创新管理方式。进一步落实公共***书馆法人自主权,引入社会力量参与,形成多元治理结构,提高公共***书馆自身发展能力。在明确***书馆功能定位基础上,积极稳妥地建立现代法人治理结构的具体模式。

(三)坚持公益,提高效能。坚持强化公共***书馆的公益属性,完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全体干部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真正激发事业单位生机与活力,引入社会力量参与,形成多元治理结构,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和效率,切实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公共文化服务。

四、工作目标

到2019年底,基本建立比较完善的以理事会为主要形式的***书馆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实现决策、管理和监督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规范化,逐步构建以公益目标为导向、内部激励机制完善、外部监管制度健全的规范合理的现代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相关方权责更加明晰,运转更加顺畅,活力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对公共文化的获得感明显提升。

五、工作任务

(一)建立以理事会为主要形式的***书馆法人治理结构。在明确***书馆功能定位基础上,建立由相关***府部门、公共文化机构、社会专业人士、读者等为代表,以理事会形式的公共***书馆法人治理结构形式,推进理事会制度建设为,形成以决策、执行和监督为主要构架的治理结构。建立健全理事会议事制度和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公众监督、审计制度和绩效评估、***组织建设等各项配套规章制度。

(二)明确公共***书馆理事会法人治理结构制度。以转换用人机制和搞活用人制度为核心,以健全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为重点,建立权责清晰、机制灵活、监管有力的***书馆人事管理制度。完善财务预决算、重大业务、工资分配激励约束机制,健全岗位绩效收入分配制度。建立资金来源多渠道、服务社会化的体制制定。

(三)引入社会力量参与公共***书馆管理。创造条件,鼓励社会知名人士、本地作家、文化界专业人士以及群众代表等多种方式进入理事会,参与***书馆的决策和监督。鼓励社会力量、社会资本以捐建设施、捐资等形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捐赠方代表可参加理事会。

(四)推进公共***书馆财***投入方式改革。着力构建财***支持公共***书馆发展长效机制。探索将***书馆绩效评估考核结果与财***投入挂钩的途径,把主要公益性文化活动纳入公共财***经常性支出预算。对***书馆的财***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考评,严格管理资金的使用情况。

(五)加强***的建设。将***建工作纳入***书馆理事章程,明确***组织在决策、执行、监督各环节的权责和工作方式,切实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和***员队伍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积极探索***管干部原则与理事会行使人事管理自主权有机结合的途径和方式。

六、工作安排

(一)建立联系机制(2019年8月中旬)。建立与主管部门之间的联系工作机制,及时汇报情况,及时解决问题,将法人治理结构建设工作与行业体制改革相衔接,与现行事业单位管理体制的有序衔接平衡过渡。

(二)制定实施方案(2019年9月)。在局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借鉴经验,拟定**市***书馆法人治理结构工作实施方案。

(二)筹建理事会(2019年11月中旬前)。**市***书馆法人治理结构工作实施方案报局审批。筹建理事会,并根据单位的属性、特点和规模合理确定理事会的组成模式、产生方式、制定**市***书馆理事会章程等,报上级部门同意后召开理事会。

(三)正式运作(2019年11月底)。按章程正式运作。及时通报情况,及时解决问题。

(四)组织检查验收和阶段性评估(2019年12月底)。对照要求进行全面自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根据法人治理结构建设进展情况,组织或委托第三方对工作开展情况、单位法人治理结构组织构架建立情况、章程执行情况、法人自主权落实情况、制约法人治理结构建设的关键问题解决情况及机制运行效果等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报告,提出***策建议,进一步推进法人治理结构建设工作。

七、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刘曦为组长,罗卓舟、付玲、何冰副馆长为副组长的法人治理结构改革领导小组,负责本馆法人治理结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馆办公室,罗鹏承担具体工作,并负责信息的采集和上报工作。

(二)加强协调沟通。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各部室要高度重视,加强协调沟通,引导建设工作改变传统的管理理念和模式,协调推进建设工作。

(三)稳妥推进实施。按照法人治理结构建设原则和要求,把握工作节奏,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做好深入推进法人治理结构改革与现行事业单位管理体制的衔接和平稳过渡。

法人治理结构篇6

关键词 民办高校 法人治理结构 问题分析 完善优化

一、“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的内涵与目标

“法人治理结构”这一概念,原本的使用范围只限于公司,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通常由股东大会、董事会、部门经理和监事会四个部分组成。而民办高校在一定意义上与公司有着很多相同点,尤其是那些投资人与管理者不同的民办高校,面临着与公司相同的问题,那就是如何用尽量少的成本取得更多的利益。因此,就有很多经济学家认为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理念同样适用于民办高校。当然,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并不能完全与公司相同。

构建完善的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的目标就是为了保证学校决策的制定和实施过程具有科学民主性,最终提高学校的管理水平。民办高校中不仅仅有资金投入者、学校管理者,还有更多的教职工和学生群体,他们各自所追求的目标也不尽相同。因此,为了保证每一个人的利益得到最大程度地实现和保护,必须优化民办高校的法人治理结构。

二、当前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

(1)董事会结构不完善。董事会作为民办高校的决策机构,制定着关于高校的一切发展***策。因此,民办高校的每一位董事的决策能力,都关乎学校的前途命运。然而,目前我国大部分民办高校董事会存在着两大问题:其一,董事会人员的傀儡化,也就是说,董事会中的每一个人并不都是有决策权的。通常决策权往往被集中在少数几个大股东手中,其他人就相当于这几个人的傀儡。其二,董事会人员的家族化。由于民办高校是由私人出资建立的,因此董事会中的大多数人员都是来自一个或几个家族,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决策的公允性。

(2)举办者和校长的关系不顺畅。作为投资方的学校创办者和作为管理者的校长都有着各自的追求与发展目标。其中,学校创办者意在追求更多的利益,会严格控制校长的财***权力。例如,在笔者的调查中,大多数民办高校的校长的财务签字权都低于一万元,这就大大消磨了校长开展管理工作的积极性。再加上多数民办高校的校长往往会更加注重教学质量的提高,其做法很有可能与创办者追求利益的方法是相悖的。因此,部分民办高校的举办者与校长关系并不和谐。

(3)监督机构弱化。完善的监督机构能够帮助民办高校避免很多风险与办学误区。但是,就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多数民办高校的监督机构并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缺少来自内部的监督,导致许多决策中的失误无法得到及时的纠正,甚至对学校形象造成损伤。例如,中国传媒大学南广学院曾被报道由于内部监督机构的缺失,出现了资金违规处理的现象。这不仅引发了整个学校的动荡,还使得学校的社会形象一落千丈,第二年新生数量大大降低。

(4)其他利益相关者在民办高校治理中“缺失”。在民办高校中,不仅仅有董事会、管理层和监督机构,还有更多的教职工和学生。然而,在谈到治理学校时,人们往往忽略了教职工和学生的权益,他们往往不被允许参与到治理学校的工作中。有的民办高校中,虽然会设置一些如校长信箱之类的反映渠道,但并没有什么实际作用,甚至信箱的锁锈迹斑斑,无人管理,这就使得教职工和学生的权益无法得到有效的保障。

三、新时期我国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与优化路径

(1)转变观念,深化对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的认识。观念影响行动,只有转变对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的观念,深刻认识到其重要作用,才能在工作中有实际的行动。既要借鉴成熟的法人治理理念,又要符合民办高校自身的特点。健全我国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需要借鉴和吸收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国外私立高校治理结构以及具有中国特色的公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的理论和实践。同时,必须按照教育规律和高等教育的基本原则,结合中国国情,考虑特定的***治、经济、文化等社会背景,使之具有现实性和适用性。只有这样,才能实现民办高校的校企分离,实现举办者的所有权和校长的管理权的分割,在保证学校教学质量的前提下,实现最大的利益化,最终化解民办高校的营利性和公益性的矛盾冲突。

(2)完善董事会组织形式。董事会作为民办高校的决策机构。为了保证其所做决策的公平、有效,必须对董事会的组成人员做出明确的规定:第一,董事会的组成人员必须有较高的知识水平和精准的判断能力。第二,为了避免家族化,董事会的组成人员不能来自同一家族。第三,董事会的每一个组成人员都有决策权,不受他人摆布。只有满足这几点要求,董事会的组织形式才能逐日趋于完善。

(3)进一步加强内部制度建设。在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得到初步构建之后,必须进一步加强内部的制度建设,以保证各项权力的规范行使。内部制度不健全,就极有可能会导致各机构的权力划分不明确。因此,首先需要完善董事会决策机制,做到“举贤也避亲”,如可以借鉴我国台湾地区的做法,即民办高校的董事会和校长不得由家族三代以内的亲属(含直系和旁系)同时担任,明确议事规则,如对通知传达程序、回避制度、表决程序做出明确规定。明确董事会的权责范围和职能,董事有权要求获得适当报酬,并履行相应的义务。其次落实校长负责制,实现阳光下的自主运行。既要确保校长行***管理权力的依法取得和自主行使,又要明确职权分工与工作规章。

(4)合理分配董事会与校长的职权。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实质上就是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因此,只有将董事会和校长的权力进行合理分配,才能使二者相互制衡,为学校的长远发展发挥出最大的作用。合理分配董事会和校长的职权,能够在民办高校中形成科学的决策机构和行***机制,协调两者所代表的不同利益追求,避免矛盾的激化。

(5)建立并完善监督机构。建立并完善监督机构,能够时刻警示决策机构和行***机构在职权范围内充分行使权力,杜绝民办高校中权力的滥用和无用现象。还可以对民办高校中容易出现问题的内容进行监督,如财务风险、学生权益等,避免学校的形象遭到损害。一方面,要在民办高校内部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对权力行为进行监督和约束,即自律;另一方面,要依靠***府监管、社会化机构等对高校办学活动进行评价等,即他律。在构建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时,二者缺一不可,且须有机结合、相互支撑,并根据营利性、非营利性民办高校特征而有所侧重。

四、结语

虽然我国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并且这些问题严重阻碍了我国民办高校的长远发展。但是,这些问题并不是无法解决的。校方领导不能因为存在的问题较多就不去解决问题,而是要着眼于长远利益,转变观念,从而使得学校的法人治理结构更加的完善与优化,为学校的持续发展提供治理保障。

(作者单位为郑州升达经贸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1] 陈为旭,王丽燕.试论***学院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J].内蒙古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11(03).

法人治理结构篇7

关键词:国有企业;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董事会制度

一、国有企业改革的目标选择

现代委托关系的形成是以关系的收益大于关系的成本为前提的,在资产所有权与经营控制全相分离的条件下,如何对所有者、经营者的关系进行制度安排,关系到委托—关系的发展与绩效。合理的公司法人治理制度可以综合地解决国有企业的一系列体制性矛盾,实现出资者所有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的分离,有利于***企分开、转换机制,形成科学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有效防范经营风险,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功能是在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合理配置权力、公平分配利益以及明确各自职责,建立有效的激励、监督和制衡机制,从而提高公司效率,实现公司的经济效益目标。

我国国有企业改革始于1978年,到现在已逾30年的历史。国有企业改革到底是为什么,在理论界曾有争论。本文认为国有企业改革的终极目标并不是产权改革,产权制度改革仅仅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手段之一,而国有企业改革的目标应当是把国有企业改革成为具有竞争力、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能够***承担民事责任、具有***法人资格的市场主体。我国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主要目标是:完成国有企业的战略性调整和改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最终提高国有企业的经营效益。公司制是实现国有企业战略性调整和改组的重要工具,公司制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途径。

我国的国有企业改革历程是一个***企分离的过程,是一个企业法律人格不断健全***的过程,是一个企业权利不断扩大的过程,也是一个企业治理水平不断提高的过程。[1]“深化国有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健全现代企业制度,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深化垄断行业改革,引入竞争机制,加强***府监管和社会监督……”,中国***十七大报告在部署国有企业改革时如是表述。[2]

二、现代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基本模式与价值追求

理解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基本模式,要综合考虑企业内部权利关系的特征。这包括如下几个方面的关系。首先是股东之间的权利关系,这是公司内部最基本的关系;其次是公司股东与董事会之间的关系,这是一个派生的关系;第三是股东与公司实际控制者(在某些情况下可以是没有任何股权的职业经理人,也可以是控制性股东)之间的关系。这些关系共同形成了公司治理结构的基本框架。[3]公司治理在今天成为“显学”,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自从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在世界范围内曾经先后出现过三次比较重要的历史事件。这些事件依次是“卡特伯里报告”的公布、亚洲金融危机和以“安然事件”为核心的美国公司治理危机。

公司治理模式是在一定市场环境下各种(相互依存的)具体公司治理机制的特定组合。如伯恩特所说,最为常用的一个分类是内部人—外部人模式。按照这种分类,内部人体系或模式表现为高度集中的所有权,较差的资本市场流动性以及高水平的交叉持股。欧洲大陆和日本被认为是内部人模式的典型。外部人体系或模式的特征是股权分散、公司间持股水平低以及存在活跃的公司控制市场。这通常指美国和英国的公司治理模式。当然还有的学者有不同的分类方法,如保持距离型和控制导向性、市场基础型与银行基础型等。

一般认为,公司治理或企业治理的主要目标之一是提高公司或企业绩效,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直接目标也是提高国有企业效率。具体来说,公司治理结构追求的价值目标,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公司治理结构在利益协调方面,首先要保护股东的利益。股东投入公司的财产,尤其是发起人股东的出资财产,是公司设立和存在的基础。只有公司存在,才有经营者、普通员工、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利益的存在,也才有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存在,也才有公司治理结构的存在。所以,即使当今股东大会的地位日益受到挑战,公司承担的社会责任相对增加,但是不论从经济、从法律、还是从公司的治理结构来说,股东利益都是经营者所应遵循的最低要求。

第二,公司治理结构在权利配置方面,要保证股东原则的贯彻,尤其保护小股东和外国股东的权利,在他们的权利受到侵犯时,可以通过一定的途径得到救济。

第三,公司治理结构应当确认利害相关者的合法权益,协调公司内部关系和公司与社会的关系,以求公司的发展获得债权人、消费者、社会共同体在内的利害相关者的支持。

第四,在公司的治理中要实现均衡的权力分配机制,提高权力的运行效率。

三、我国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现状及其分析

改革开放30年,国有企业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在权力结构上,多数企业都确立了“一把手说了算”的体制。这是讨论国有企业治理结构的一个必要前提。以国家***直接管理的169家国有独资企业为例,按照《企业法》注册的企业,采用的是总经理负责制,是一个总经理带着经理班子进行经营,总经理是一把手;而按照《公司法》注册的国有独资公司,虽然设置了董事会,但董事会几乎全是内部人,又和公司的经理班子高度重合,所以本质上是董事长负责制,董事长是一把手。因此,可以说在国有独资企业里面,治理结构的基础是“一把手负责制”。在地方的一些国有企业当中,有些甚至是虽然股权已经多元化了,由多个国有利益主体共同投资,但依然是“一把手”在实施完全的控制。

对于“一把手说了算”的体制,有它非常好的一面。这个体制的好处是整个班子内部权力高度集中,一把手权威非常明确,一件事只要一把手拍板就可以定了,这在决策效率方面,可以减少很多扯皮的情况。而在内部权力关系上,副手对一把手负责,责任和报告关系也非常明确,指挥体系相对有效。同时,“一把手说了算”的决策方式也有很大的缺点。核心问题是在企业内部没有办法产生出制衡的机制,甚至是外部的派出监事制度、传统的纪律检查制度和监察制度,以及职工参与制度都有可能失效。目前按照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和《公司法》的要求,大多数国有企业都依法建立了董事会和监事会,理论上讲,这是一种制衡力量。但是,在多数的国有企业里面,所有的制度建设过程都是在一把手的直接指挥和控制下进行的,因此,它仅仅是为了满足企业改制或公司注册时的要求,而董事会往往无法“董事”,监事会也往往无法“监事”。一句话,形同虚设。中国国有企业治理的现状如何,“翻牌”是比较普遍的情况和准确的描述。

长期以来,我国实行的是一种缺乏制衡、效率低下的企业治理结构。国有企业在公司化改组进程中,由于其股东的特殊性,使公司制在国有企业中发生了异化,并未收到预期的效果,主要问题表现如下:

1.股东缺位问题。国有企业属于全民所有,但全民是一个整体性的抽象概念,非严谨的法律概念,无法落实到具体的个体身上,这就使国有企业缺乏一个真正的所有者(股东)。在实践中这个问题是以多重委托—的形式出现的,全民由其***治形态国家来代表,国家则以***府的身份出现,***府又将此项权利授予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授权的部门,由他们来具体行使所有者(股东)的权利。这种多重委托—的模式未能解决国有股股东缺位的问题。

2.内部人控制问题。所谓“内部人控制”是指国有企业在改革过程中,由于缺乏相应配套措施,企业外部成员监督不力,导致企业的经理和职工控制了企业。主要特征表现为经营权对所有权的侵害和实质意义上的控制与支配。

3.股东大会有名无实。股东大会是股东行使出资人权利的场所,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而在我国,中小股民特别是一些散股,他们只关心自己手中股票价格的涨落,很少关心企业的发展,由于行使权利意识的淡薄和“搭便车”的心里,他们从不或很少参加股东大会,股东大会基本上由大股东(国有股)控制,反映着大股东的意愿,而不是全体股东的意思表示。同时,我国《公司法》未确定对股东大会的有效出席数(或比例数)使股东大会成了“大股东会”。另外,董事会、监事会本来应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但现实中许多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却由国有股所在的主管部门任命,导致股东大会权力的弱化。

4.董事会设置不规范,监事会效率低下。董事会是公司的核心,发挥决策和监督的双重作用。我国国有企业在改制后,也相应地建立了董事会,但发挥作用有限。首先,从其结构上看,内、外董事比例失调,决策的有效性深受影响。依据国外企业的经验,公司内部董事占全部董事的比例一般在30%左右为宜,而我国这一比例大约为54.8%。其次,董事长与总经理兼任比较普遍。董事长和总经理兼任,决策权和经营权混为一谈,董事会对经理层的监督作用失效。最后,***董事的***性得不到保证。从人数上说,***董事仅占董事会人员的1/3,不能起到关键性的监督作用。

监事会是通过以股东为核心的利害相关者之间的权力制衡,实现公司整体决策的科学化。在目前我国国有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中,监事会有名无实,处于无效率运行状态中。一是从监事会的构成看:人数少(大多仅有三人,刚刚达到公司法的最低限);来自企业内部的代表比例过高(73.40%);二是从薪酬的给付方式看,监事报酬由股东大会决定,而我国股东大会又由国有股这一大股东把持,他们的报酬也就掌握在国有股的委托人手中,有效监督难以实现。

5.经理层缺乏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经理层负责的日常经营活动,是能给公司带来经济效益的核心人才。从我国目前公司治理的现状来看,经理层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暴露的问题主要有:首先,激励形式单一,激励力度不够,报酬激励与企业绩效脱钩。激励不足一方面造成国有企业优秀经营者的流失,另一方面使在职的经理层开始寻求隐性收入,扩大在职消费。同时,经理层的年薪与公司经营绩效处于脱离状态,经理层的效益与风险不对称使得他们更多注重自己的***治角色,而无从关心企业的长远发展,经理层中普遍存在着短视行为。其次,从约束机制来看,由于我国处于经济转型时期,缺乏市场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经理层压力不足,约束机制弱化。

6.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存在过多的关联交易。与控股股东在人员、财务、资产上没有实现三分开,控股股东以此控制或操纵上市公司,大量侵占上市公司资源,这便是大股东“掠夺”。在我国资本市场上,大股东“掠夺”上市公司的现象十分普遍。

7.公司外部治理机制发育不全。在我国,以市场为基础的外部治理机制发育不全,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银行等作为债权人对公司实施的监控作用较小;二是公司控制权市场或者并购市场对公司实施的监控作用非常有限;三是经理市场不成熟。由于不存在一个真正的经理市场,董事会也无法按资本高效运行的要求选聘合格的经理或更换不合格的经理,因而潜在的竞争者对现任经营者的威胁不大。在缺乏竞争的市场中,在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无法建立起一套有效的信息交换机制,对经理实现激励相容的成本也就相当高,经营者冒道德风险的可能性增大。

8.信息披露机制不健全。国有企业公司治理重要组成部分中的信息机制还不健全,治理结构方面的缺陷使企业的信息不公开、不透明、不真实。因此,外界难以知晓企业真实的经营情况,连企业普通职工也很难获得企业的真实信息。这样,就为上市公司信息操纵和信息造假提供了便利条件。

9.公司治理的法制环境不完善。公司治理机制是由公司内部完善的治理结构、规范的职责划分以及科学的制衡关系来实现的。我国目前主要是由《公司法》对公司治理进行规范。虽然新的《公司法》对公司治理结构的规定做了修订和完善,但与国外相比,仍然不规范、不完善。

10.公司***会与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存在矛盾。在我国公司治理结构中,还存在一个十分棘手的问题,这就是如何理顺公司“新三会”与“老三会”的关系,特别是如何正确处理***和公司法人治理的关系。由于企业***组织与法人治理结构的关系不明,许多企业***书记兼董事长或兼总经理,直接参与企业决策,或直接参与企业经营,客观上使其身份具有两重性,不仅从法人治理要求看,公司权力高度重合有悖于现代企业制度,而且在具体工作中,造成***内监督无法落实,企业监事会难以操作。所以,经营者的市场化配置机制尚需完善。

四、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若干思考

受数千年浓厚官本位文化和关系文化影响的中华文明,特别是30年国有计划经济体制的路径依赖影响,中国公司治理体现着富有中国特色的官本位理念。公司的公共性质问题是中国公司实践中长期存在,也因此成为改革开放以来企业制度改革的中心问题。今天,中国公司治理结构面临的首要问题仍然是“行***领导机关继续干预企业微观决策”。[4]公司的公共性质问题与现代公司固有的问题同时存在,而且相互影响,这是颇具中国特色的公司治理问题。一方面公司管理者经营行为受***府部门的不当干涉,另一方面公司管理者经营权力不受约束。公司管理者经营权力不受股东约束(指全体股东而言),不受公司治理结构应有的机制约束,客观上为***府干预造成有利条件。解决这两大问题是我国公司治理制度建设最基本的本土需求。[5]

1.确保出资人主体到位是首要任务。从国企改革的现行做法看,充当国家出资人代表的主体,主要有三种形式。第一是***府授权的国有企业集团或者国有独资公司。这种形式是由已有的国有企业发展而来。实践证明,这是落实国家出资人代表的成功做法。第二种形式是地方***府组建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这类公司实际上是由***府主管部门转变而来。实践中,不少这类的公司在不同程度上还带有原来的行***色彩。第三种形式是由***府直接充当国有企业的国家出资人代表。这在国外有大量的先例。

2.实现股权多元化、分散化。一些上市公司中存在的法人治理结构不规范和“内部人控制”等问题,主要是由于企业股权结构不合理造成的。股权结构决定着公司控制权的分布,决定着所有者与经营者委托关系的性质,是影响公司治理健康有效的最重要因素。实现股权多元化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要求,是国有企业改制上市、规范运作的基础。在实现企业股权多元化的同时,还要尽可能地将企业股权分散化,使企业有一个合理的股权结构,是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当务之急。

3.完善激励机制、约束机制和监督机制。完善激励机制,主要任务就是建立经理人的绩效评价体系,对经理人进行客观的绩效评价。报酬要和绩效挂钩,董事长及其他经营层的收入水平应与公司的盈利情况、公司的实力、为股东带来的回报挂钩,薪酬不仅仅是对劳动者的回报,更是激励董事长们、董事们、管理层发挥潜能,创造更多财富的重要指标。绩效的考核要公平、透明。如何实现上述目的,有些企业已推出为数可观的年薪制,有的地方如北京、上海等地还萌动了期权激励机制的想法。在约束机制和监督机制方面,要进一步发挥内部稽核(审计)部门的作用。

4.规范董事会运作机制,健全***董事制度。董事会是企业治理结构的核心部分,是整个企业治理结构效率发挥的关键。正如tricker所说,董事会的责任是治理公司,而经营班子只是做生意。从一般意义上讲,中国国有企业的董事会也是企业的最高决策机构,董事会受股东大会的委托,承担诚信,受托的责任,对公司进行决策和管理,并享有重大人事权力。从特殊意义上说,中国国有企业治理结构中董事会的构建鉴于体制上和改革的现实背景,中国国有企业董事会在四个方面存在严重缺陷,即***性、民主性、明晰性、和专业性。

董事会有效性的核心思想便是董事会的***性。它是指董事会能够***于股东大会和管理层***自主进行管理和决策。通过董事会的***性。可以确保董事会有效地行使其使命和职责,并在相当程度上促使管理理层对股东负责,以保证治理的公平和效率。董事会***性通常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董事会中***董事的人数;二是董事长与经理兼职情况。

***董事指其***于公司和经理层,与公司无重大关系的董事。通常符合下列条件:(1)非现任或前任企业雇员;(2)非公司任何雇员的亲戚与公司无任何利益及商业关系。在诸多种治理模式中,美国模式是以***董事而见长的,占有董事人数的75%以上。

与其相反,我国董事会却存在一种现象:董事会基本上由经理人员组成。现有***董事的公司占50.52%,国有独资公司中85.7%的公司无***董事。在有***董事的公司中***董事平均只占20%。由于董事会成员基本上由企业内部经营人员组成,董事会形成虚设,董事会的工作受控于经理层,无法***性地经营决策和对经理人员实施强有力的监督,并且董事与经理人员合谋,侵犯股东利益,继而产生“内部人控制”。

***董事的***性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于大股东;二是***于经营者;三是***于公司的利益相关者。建立***董事制度,对于改变我国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中“国有股一枝独大”、“内部人控制”的现状有着积极的现实意义。

中国企业管理研究会副会长郑海航教授提出了国有企业“内外主体平衡论”和“两个天然权利”理论,这两个理论为外部董事制度和外派监事制度提供了理论依据。“内外主体平衡论”主要包括四点内容:(1)在国有独资公司治理中客观存在着企业内外两大类不同的利益主体群;(2)两大利益主体群之间必须要平衡,失衡就要失效;(3)从外部引入“治理力”同“内部人控制力”相抗衡,实现内外主体的平衡;(4)只有足够强大的“外部治理力”才能实现平衡。“两个天然权利”理论涉及治理权的内涵与外延,即决策权天然地包括监督权,监督权天然地包括评价权。也就是说,不能把董事会和董事长对总经理的合理监管视为不当干预;监事、监事会有对监管对象——董事会、董事、总经理的人事评价权,并通过这一人事评价权影响对监管对象的人事任免、考核和激励等。[6]

5.逐步放***有股、法人股产权交易市场。发达且规范的产权交易市场是“用脚投票机制”治理公司的条件和基础。目前,国有股不能上市流通,上市公司的法人股与个人股也被分割在两个市场上***运作,这不仅阻碍了企业购并、资产重组的步伐,影响规避经营风险和提高资产经营效益,而且更重要的是导致“用脚投票机制”无法形成和发挥作用。为此,首先要在明确国有产权投资主体的条件下,逐步放***有股、法人股产权上市流通的渠道。其次是规范和发展柜台交易市场,为大量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流动提供通道。在股份经济中,能够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毕竟是少数,大量非上市公司的股权则需要通过柜台交易市场来进行,否则,就抹杀了非上市公司股东对股份的选择性和持股竞争性。目前要解决的是现有柜台交易场所运作不规范,规则不统一的问题,而不是因噎废食,扼制其发展。柜台交易市场的发展是大势所趋,必将为非上市公司股本结构优化创造外部条件,推动非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构建进程。

参考文献:

[1] 张忠野.公司治理的法理学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2] ***在***的十七大上的报告[eb/ol].新华网.

[3] 宁向东.公司治理理论[m].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2006:23.

[4] 陈清泰,吴敬琏,谢伏瞻.国企改革攻坚15题[z].9-13.

法人治理结构篇8

[论文关键词]民办高校 法人治理 治理结构

一、“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的定义及其要实现的目标

“法人治理”源于经济学,英文表述是Cor-porate governance,更为严谨的翻译方式是“公司治理”。在现代公司中,法人治理结构包括股东会、董事会、经理阶层和监事会四个基本组成部分。民办高校和现代公司在一些方面存在共同之处,比如很多民办高校也存在所有者与管理者相分离的现象,民办高校和现代公司都面临着如何用尽量少的投入获取较大产出的问题。因此,经济学中关于法人治理的一些基本理论也适合于民办高校,很多学者将经济领域中的“法人治理”概念引入到了民办高等教育领域。杨炜长将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定义为:“民办高校作为***的法人实体,在举办者(出资人)、决策者、管理者和教职工等权益相关人之间建立的有关学校运营与权利配置的一种机制或组织结构,以及通过这种组织结构形成的责权利划分、制衡关系和配套机制等一整套制度安排。”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民办高校和现代公司存在很多一致的地方,但是民办高校和现代公司在很多方面也存在重大差别,因此,源于经济学和管理学的法人治理理论并不能原封不动地简单借用到民办高等教育中来。一些学者存在一些关于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的错误论述,其原因都在于直接搬用了经济学和管理学的结论。

完善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可以直接提高民办高校内部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进而提高内部管理水平。民办高校内部存在投资者、办学者、教师和学生等各个利益群体,这些利益群体所追求的目标往往有所差异,构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可以让每个利益群体都可以找到表达自己利益诉求的渠道,从而在民办高校内部实现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博弈和平衡,实现决策的民主和科学。

二、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

1.董事会结构不完善。董事会(理事会)是民办高校的决策机构。董事会成员的素质和决策水平,对民办高校的健康发展意义重大。但是,目前民办高校董事会这一机构存在以下两个突出问题。首先,董事会成员“虚拟化”。目前大部分民办高校都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成立了董事会。但是,一些民办高校中的董事都是举办者控制的“傀儡”,既没有能力也没有权力参与学校的决策,完全听命于实际举办者的安排,“董事不懂事”,董事会成了一个“摆设”。其次,董事会的家族化。组成董事会的全部或者骨干成员都是家族成员,在我们调查的一些民办高校中,这种现象十分普遍。这样,家族的意识成为整个学校的意识,家族控制了学校,民办高校的公益性相当暖昧和模糊。

2.举办者和校长的关系不顺畅。民办高校的法人治理结构是“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但是,现实中很难找到真正的“校长负责制”。有两种现象比较突出。第一,校长并没有多大的实权,一些细微之事都需要向举办者请示。笔者调查的一所民办高校,校长的财务签字权不超过1万元,超过1万元都需要向举办者请示,这大大降低了校长的积极性,抑制了校长的治校智慧。第二,举办者和校长的关系僵化。举办者作为出资者的代表,对营利目标比较关注,而校长往往主要追求教育质量,由于两者的目标取向不同,导致举办者和校长之间的矛盾不断。还有一些民办高校,举办者和校长都希望获得对学校的最大控制,也导致两者出现很多摩擦。据调查,一些民办高校董事会和校长的之间的关系十分紧张,董事会“炒”校长或者校长“炒”董事会的事情经常发生。在一些极端的案例中,举办者和校长的矛盾十分激烈,导致董事会无法正常召开,这种现象在***学院中尤其明显。

3.监督机构弱化。民办高校内部缺少监督机构,监督机构的缺失不仅导致民办高校的育人质量低下,更使学校的重大决策失误不能得到及时纠正。资金风险是民办高校的主要风险之一,因为缺少有效的监督机制,民办高校往往因资金违规而面临办学风险。我们曾对深圳某教育集团(该集团设有高等职业技术学院)进行过调查。该教育集团因为资金被挪用,资金链条断裂,从而最终导致破产倒闭,导致该校悲剧的重要原因是学校缺乏监督机构,不能对资金流向等事关学校发展的重大决策进行有效监督。2009年,一些媒体报道了中国传媒大学南广学院在二次增资问题上存在资金违规行为,再一次暴露出监督机构的重要性。除了资金风险之外,由于缺少监督机构,教育水平难于提高,学生的权益难以保证,也会引发学校的动荡。

4.其他利益相关者在民办高校治理中“缺位”。除了上述三大治理机构之外,教师、学生和校友等利益群体也应该参与到学校的治理中来。但是,目前这些利益相关者参与民办高校治理的渠道不多,学校决策中还难以听到他们的声音。比如,很多民办高校不尊重学生的知情权和意愿,由此导致学生和学校之间的对立与矛盾。再比如,教师是学校发展的最重要力量之一,但是很多民办高校的教师不仅缺少参与学校治理的渠道,而且教师自身的利益和权利都难以保障,导致教师“主人翁”意识差,工作积极性不高,一旦面临更好的机会就另谋高就。据我们调查,在一些极端的案例中,很多教师往往在一个学期中间离开学校,所教课程只能由学生自学或者另换他人任教。

四、完善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的对策

1.优化董事会成员结构。优化董事会结构应该适当降低董事会的家族化程度。在这方面,台湾地区的做法值得效仿,台湾地区《私立学校法》规定,“董事相互间有配偶及三亲等以内血亲、姻亲之关系者,不得超过董事总额三分之一”。日本相关法律也对私立高校的家族化现象进行了引导。当前民办高校董事会结构不完善、举办者大权在握,其内在的原因在于举办者希望通过董事会来控制民办高校。当前包括《民办教育促进法》在内的法律法规对民办高校的产权并没有给予充分的保护,举办者只有控制了董事会,才能拥有对学校的控制权和占有权,并实质性地控制学校。因此,若没有对民办高校的产权做出更为明确的规定,民办高校的举办者就会抵制他所不信任的人士进入董事会,并尽力安排最可靠最信任的人士如家族成员进入董事会。从这个角度看,建立和完善民办高校的产权制度,是推进民办高校董事会结构改革的重要条件。

2.理顺董事会和校长的关系。董事会应该向校长充分授权,以充分调动校长的积极性,挖掘校长的治校智慧。从国外私立高校和国内一些民办高校的成熟经验来看,董事会应该主要负责筹措与分配资金、协调与外界关系等事物,校长主要负责学校内部的教学、科研等事务。当然,对校长的充分授权也相应地增加了校长的责任和义务,校长必须根据民办高校自身发展实际,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努力提高学校育人水平,从而使学校实现可持续发展。

从国家对民办高校进行监督和管理的角度看,规定民办高校校长的任职条件有利于校长自主权的提高,进而有利于董事会和校长之间的权力划分,因为对校长的任职资格规定得越严格,董事会随便任免、撤换、操纵校长的自由度越低。一些地区在制定区域性规定时,对民办高校的校长任职条件作了更为严格的规定。例如江西省规定,“民办高校校长、副校长人选的年龄在65岁以下,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岁,任职期限原则上为4年”;“民办高校决策机构负责人不得兼任校长,实行校内决策权与行***管理权分离”;“民办高校聘任校长、副校长应实行与决策机构负责人直系亲属回避制”。这些规定不仅禁止了民办高校举办者兼任校长的现象,也禁止了举办者和校长为同一家族成员的现象,这些规定有利于民办高校内部的“两权分离”。从未来的***策发展趋势来看,还可以适当强调校长在教学、科研、人才培养等方面的***责任,这样会赋予校长更大的实际权力,更好地发挥校长的治校专长。

3.建立并完善监督机构。建立一个负有对民办高校进行监督职责的常设监督机构,应该着重解决好如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是监督机构向谁负责的问题。李钊认为,民办高校的监事会成员应该由学校董事会聘任,并向董事会负责。笔者认为,这种思路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在民办高校的简单借用,并不符合我国民办高校的实际。根据上文所述,目前我国大多数民办高校的举办者通过控制了董事会来控制学校,因此,如果监事会向董事会负责,那么监事会就会沦落为董事会进一步加强学校控制的工具,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所以,监事会不应该向董事会负责,董事会应该作为监事会的监督对象。我们认为,监事会可以向省级教育行***机构负责。省级教育行***机构是专业的教育管理机构,可以作为民办高校内部众多利益相关者的代表,教育行***机构还具有较高的行***权威,在此基础上可以对民办高校实施相应的奖惩,这些特点使得省级教育行***部门成为民办高校监事会的最佳负责对象。

第二是监督机构的监督内容问题,这个问题关涉到监督机构的监督和民办高校办学自主权之间的均衡。首先,监督机构要监督民办高校的财务运作情况。财务风险是当前民办高校的主要风险之一,当前大部分民办高等教育机构的倒闭,其直接的原因都起于财务危机。因此,监事会的主要职责之一是对民办高校的财务风险进行监督检查,这对于化解民办高校中的办学风险,保证民办高校的可持续发展意义重大,而且,通过对民办高校财务进行监督,也可以很好地协调学校发展中的公益性和营利性平衡。其次,监督机构也应该对近几年社会对民办高校反响较大的问题,如违规招生、虚假宣传、学生权益等问题进行监督,以此保护学生权益,防止群体性事件发生。而具体的教学、科研、人事等事务,监督机构不应该干涉民办高校的决策,充分尊重民办高校的办学自主权。

法人治理结构篇9

关键词: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引言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指依照《公司法》所建立的权力机构、执行机构与监督机构三权分立并且相互制约的公司内部管理体制。事实上主要是指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及经理层之间的关系,其本质是通过公司组织机构之间权力的分配与制衡所做出的一种制度安排,以实现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

一、法人治理结构概述

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是现代企业经营所关注的焦点,不仅是指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的运行及相关制度,而是伴随着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为了同时保障股东、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而建构起来的一系列由法律所认同的公司框架结构、运营章程等的总称,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事实上,在一定程度上而言,法人治理机构也就是公司治理结构,两者目的都是为了企业制度建设的合理性与企业组织结构的完善性。

二、法人治理结构

现代公司制是通过一套法人治理结构来保证企业正常运行和科学管理的,而法人治理结构是公司制企业内部不同的权力机构相互制约相互制衡的关系与机制。研究法人治理结构的核心,就是要着重研究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权力运作和权力制衡问题。

公司制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内部不同权力机构的相互制衡:

(一)股东大会与董事会之间的相互制衡

董事会受股东大会委托,负责公司的经营决策,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开展工作,对股东大会负公司资产增值责任。但在授权董事会之后,任何股东个人都不能随意干预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活动。

(二)董事会与经理层的相互制衡

董事会有权任命或解聘公司经理人员,对经理层进行监督和制约,经理层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行使日常经营管理权、法律权及商业权。董事会一经授权,任何股东不得干预经理层经营管理活动。

(三)监事会与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经理层的相互制约

监事会受股东大会的委托,对股东大会负责,但在授权监事会后,任何股东个人都不能随意干预监事会的活动。监事会有权对董事会和经理人员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但监事会不能干预公司的正常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

三、我国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

1、股权结构单一,“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

目前我国大部分国有企业股东结构单一,国有股仍然处于绝对控股地位,导致股东大会、董事会形式化,企业“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大多数小股东因为持股比例小,不重视法律赋予的权力,基本上不会在股东大会行使其相应权利,只关心分红及其投入资本的保值增值,无暇顾及国有企业的治理。股东大会实际上成为国有股股东会议或国有股控制下的股东扩大会议,没有发挥对董事会的约束作用。董事由***府或者授权经营机构选派,董事会没有起到真正***决策的作用。股权过于集中造成企业重大问题研究及决策往往流于形式,从而使企业被内部人控制。也会造成企业信息披露不规范,过度投资或消费等,影响国有资产运作效率以及中小股东权益保障。

2、内部人控制的问题

目前不少公司未召开股东大会就成立了董事会,董事长和总经理一般由***府任命,董事会成员也就是由公司原来的经营领导班子加上相关的几个***府官员组成。

3、新老三会的冲突与矛盾

在改革过程中,许多国有企业虽然建立了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也就是“新三会”,但“老三会”,即***会、员工代表大会和工会依然存在。“老三会”的存在冲淡了“新三会”的权利,使其职能的执行仅仅流于形式。在很多情况下,公司治理还是以传统方法和手段来实施,尽管采用了规则和程序,董事会还是草率行事,监事会不能正常发挥作用也是十分普遍的事。

4、用人机制不健全,影响经营决策的科学性

在我国现阶段的国有企业中,《公司法》规定的董事、经理人员选举、聘任法定程序实际上只是一种形式。事实上,董事、经理是由***府组织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选派,并非来源于市场竞争。选任的董事和经理们带有主观因素,而且有些董事并不“懂事”,从而影响企业经营决策的科学性。由于董事会过半数的董事以及经理都接受***府组织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考核,因此他们的决策并非对全体股东负责,也不受全体股东的监督,从而损害了中小股东的权益。

5、经理层未实现市场化

首先,经理层的选聘机制未实现市场化。经理层是公司决策的执行机构,经董事会授权,负责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然而实践中,由于传统观念的影响和人事制度改革滞后等原因,许多国有企业仍存在行***级别,公司的经理多由国家主管机关自上而下任命,而非在市场竞争的环境下由董事会聘任产生。

其次,经营层的约束与激励机制未实现市场化。改革以来,对经营者的激励机制仍未到位,企业经营者在现有激励机制下得不到应有的报酬。同时,在约束机制不健全的情况下,对经理层行为的监督显得无能为力。

6、监事会有名无实,不能真正发挥监督作用

虽然《公司法》赋予监事会监督和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等权力,但当国有股占绝对优势时,监事的人选往往是由国有股东控制的,来源不规范,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管理流程不熟悉,不能对企业实施有效的监督。《公司法》规定了监事会的职责主要是监督,但是却没有明确监督责任,没有专门针对监督不力者的处罚规章,使监督者本身缺乏约束,容易造成监督缺位。监事会的职权有限,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之间缺乏相互制衡的关系,监事会***性不强,不足以对董事、经理层形成有效监督。

7、经营者选择机制不健全,经营绩效无从保证

在国企改制的进程中,其企业经营管理者大多取决于行***配置,其结果是优秀的企业家人才难以通过市场竞争走上经营者岗位,业绩较差的现有经营者也难以通过市场竞争遭到淘汰。其根本原因是作为国企所有者的***府,既没有通过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来进行经营者的合理选择,又没有通过市场竞争法则来执行经营者的优胜劣汰,使得国有企业经营者的选择更多充满了行***色彩,而非经济行为。加之国有企业经营者的升迁、变更不是通过市场机制决定,而是取决于人事部门调动,其***治命运、事业前途与经营水平并不能完全统一。此外,长期以来,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均缺乏科学合理的激励机制,其收益未与其承担的风险、付出的劳动和取得的业绩挂钩。这些因素都影响了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的经营绩效,从根本上扼杀了企业家的产生。

四、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建议

1、实现股权多元化

础上,逐步实现股权多元化。具体来说,可通过股权转让引进外资和民间资本以及多种经济成分的投资主体,从而使国有资本与所有者到位的其他资本密切的联系在一起,有利于强化国有资本经营者的运营能力和动力。同时,应大力提倡和推进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之间相互持股,实现股权多元化、分散化和法人化,进而使国有企业具备较强的监控能力和较高的监控效率。值得注意的是,在股权多元化过程中,要谨防一些企业以股权多元化改革为名,行掠夺国家财富之实的行为。

2、积极培育和建立经理人市场,实现经营层的市场化

2.1完善经理层选聘机制

首先,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由***府建立人才库,培育建立发达的经理层培育市场;其次,实行差额推荐,按公司招聘流程差额选举,为经理人的选择注入竞争机制;最后,由董事会聘任产生,以便更好的监督制约经理层的管理经营活动。

2.2完善激励与约束机制

完善经理层的激励机制,主要任务就是建立经理层的绩效评价体系,对经理层进行客观的绩效评价。报酬要和绩效挂钩,经营层的收入水平应与公司盈利情况挂钩,采取货币性与非货币性双重激励措施。同时,绩效考核指标要具有公平性、客观性、时效性。完善经理层的约束机制,可从内部与外部环境着手。一方面,加强董事会及监事会对经理层的监督约束,完善公司规章制度;另一方面,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促使经理层在授权范围内主动完成目标。

3、推行***董事制度

董事会有效性的核心思想便是***性和科学性,***于股东大会和管理层,***自主进行科学管理和决策。建立***董事制度,对于改变我国国有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中“国有股一枝独大”、“内部人控制”的现状有着积极的现实意义。目前在未上市国有企业中并没有要求建立***董事制度,建议参照上市公司要求聘任***董事,人数至少达到三分之一,另外建议要求聘任会计、法律等专业人士1~2名。通过董事会的***性和科学性,可以确保董事会有效地行使其使命和职责,并在相当程度上促使管理层对股东负责,以保证治理的公平和效率。

4、建立外派监事会监督模式

外派监事会以“局外人”的身份***发挥作用,做到和企业之间没有任何利益关系,确保了监督工作的公平和公正。重要的是,外派监事会制度要把对企业的财务核查与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相结合。加强对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的业务指导,充分参考和利用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结果,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审查,从而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增强风险管控能力,提升科学管理水平,促进企业有序发展。外派监事会在监督检查过程中还可与纪检、监察监督相结合,将监事会监督与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运营紧密结合,形成监督合力,规范法人治理结构。值得关注的是,监事会监督还需要保证到位不越位,不能没有限制地行使监督权,随意干预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

5、重新定位***角色

首先,国有企业改革的初衷就是要实现“***企分开”,因此***不宜作为出资人直接参与企业的重大决策。建议由***府授权的国有企业集团或者国有独资公司来担任出资人角色,并从市场中聘任专业人士参与企业的经营决策。这种形式是由已有的国有企业发展而来,实践证明,这是落实国家出资人代表的成功做法。另外,地方***府也可以通过组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来实现出资人的角色。其次,***对于国有资产的监督要遵循法人治理的模式,建议要求备案或参与制订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等基本规章,从而通过约束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层的权限及议事程序来实现监督,对于企业具体的日常经营不宜管得过细。

6、发挥董事会核心作用提高董事会***性

首先要明确董事会的核心地位,明确董事会的职能,理顺董事、监事和经理层之间的关系。应当改变***府直接选任经营者的局面,而让董事会拥有对经理层的人事任免权和待遇决定权。杜绝董事和监事职能被架空受制于经理层的现象,明确划分董事会和经理层的权利和责任,建立科学的决策机制,董事长不得由总经理兼任,分解决策和执行职能,以保证董事会的监督作用有效发挥。

法人治理结构篇10

公司制是一种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制度,正因为这种权利的分离,所以就相应的形成了公司的权利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相互制衡是指公司各机构之间由于利益和权利相互制约束缚,从而达到这样一个平衡和谐的状态。

主题词:公司,公司法人,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一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主要包括的问题

(一)所有权人与经营管理权人的相互制衡;(二)经验管理权者内部的利益制衡。

我们要研究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首先必须明确的目的和意义是:第一:有利于建立一个符合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符合我国国情的公司制。公司制是产生于西方经济制度下的一种商业组织形式,它毕竟是在资本主义制度条件下产生发展起来的,所以就不可能完全适用于我国的经济模式。而要使之符合我们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国情,就必须对公司制有一个深入的了解,首先需要了解的就是其核心问题——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第二:有利于解决现在已经出现的公司治理结构不合里的问题。例如:产权问题(特别是国有企业改为公司法人之后的产权不请,权责不明);中小股东的权利难以得到保护;董事会内部机构不合理(权利过大或偏小都影响到了一个公司的发展过程);***董事的制度尚需完善,监事会处境尴尬等问题。

要想深入了解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就有必要回顾一下公司法发展的历史,从公司立法的历史可以看到,西方国家的公司立法已有三百多年的历史。在西方早期的公司立法中普遍注意规定的是公司中的股东权限,特别是体现股东意志的股东会的权力。“谁出钱,谁管理”的原则让位于“谁出钱,谁决策”的原则。但是,随着西方经济的快速发展,将股东大会作为公司核心机构的作法暴露出了许多问题,例如:面对市场的激烈竞争,公司需要有高效的经营决策和经营机制,公司对于这些问题,不可能有一年一度的股东大会来解决,因此核心机构的做法,不能对公司发展方向有一个及时的决策。于是出现了公司股东权限弱化、公司董事会权限强化,核心机关由股东大会逐渐向董事会转化的趋势。

在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这种组织形式的产生发展较晚,从新中国建立以来我国从私营企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到仅允许存在国营集体企业,在后来仿效苏联建立职业化生产的大、中、小型企业相结合的生产体制,都不是现代意义上的公司制,也就当然不存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问题,这一阶段的法人治理结构是基于当时的计划经济而产生的,主要表现是;***企不分,权责不明,产权不清,管理不科学。

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这种组织形式,是在***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国家实行改革开放***策,逐渐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司制才得以诞生,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公司的普遍建立,立法对公司进行规范就显得非常重要。于是,从1985年开始,有关部门就开始了起草公司法的准备工作,在85-89年的两次公司大整顿中,总结出了不少经验和问题,其问题是:资金不真实,***企不分,官商不分;公司组织形式混乱,公司法中的公司与企业法中的企业概念混淆,无法识别;公司内部管理和分配制度混乱,缺乏必要的监督约束机制从而导致,职权贪污现象的产生。终于在92年5月,国家体改委等单位了“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和“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以及“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这才使得我国公司法有了雏形,其中对法人治理结构也才有了具体的规定。

但是,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步伐进一步加快,***府机关对公司的越权管理与我国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的***策却越来越不适宜。在92-93年期间,由于人大代表和各届人士要求尽快制定公司法的呼声很高,92.8月***正式向全国人大***会提出公司法草案,之后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在***有关部门拟定的上述草案的基础上,调查研究一些地方在开办公司中取得的成功经验,并参考吸收了世界经济发达国家公司法立法的优点,征得中央、地方、法律专家、经济专家的意见,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并在93年12月的八届全国人大***会第五次会议上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公司法诞生了。

虽然我国在公司立法和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方面落后于资本主义发达国家,但是我们在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还是取得了巨大的发展,我们从企业产权不清,***企不分,权责不明,一人决策到以近初步形成“三机构”相互制约和分权的结构,其进步是不可否认的。

二目前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存在的主要弊端

(一)股东股权分布不均衡。在有限责任公司中主要表现在“绝对控股人”的出现;而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则表现为“一股独大”,在一些由国有企业改制成为的公司,其公司股份中的国有股比重高达80%—90%。更有甚者,一些国有企业在改为公司制的过程中排斥其他股份的注入,不按公司法第64条“国有独资公司只能适用于***确定的生产特殊产品的公司或者属于特定行业的企业”的规定,将本应该成为投资多元化的公司,改为国有独资公司。这样做的后果就是股权过于集中,分布不均衡。(二),部分股份有限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流于形式。首先,国有独资公司中,没有股东大会,其董事会成员和经理层人员都是由行***部门和***的组织部门委派和任命的,其中的大型企业集团多是国家“授权经营”。其次,由于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不到位,国有股东不明确,加之现存在人事制度改革不配套,在董事、监事、经理任命的过程中没能引入竞争机制。由于“内部人”控制和国家干预过多,因此没有形成完善的股东会与董事会之间的***和制衡关系,治理结构也就如无根之树。(三),《公司法》在治理结构方面的规定过于简单,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如对董事、监事、经理义务和责任的规定,股东之间的关系、股东与公司之间关系的规定均非常简陋,难以形成股东与股东之间的制衡、股东与公司经营管理层的制衡关系。(四),以上问题必然导致的后果有。一是,董事权利过大,本应对董事进行制约的股东会徒有其名,其权利转移到了董事会,而监事会的处境则更为尴尬,成为了“花瓶”机构。二是,大股东和小股东的分化日益明显,原有法律对股东的平等保护对小股东而言形同虚设,因此,现代公司对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要加强对股东之间关系的调整。

三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途径:

(一)主要是通过加强董事的义务来限制董事的权利,以达到消弱董事会权利的目的,从而来实现平衡董事会与股东会二者之间的关系。建立起完善的董事忠实义务。董事的忠实义务包含两项基本内容;一是对公司的诚实和善意的义务,二是不使个人义务与个人私利发生冲突。

具体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完善董事禁业制度,变“绝对义务”为“相对义务”。我国公司法第61条第1款规定:“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此即我国《公司法》中的禁业制度。由此可见我国对董事的禁业是绝对的。但是,将禁业作为董事的一项不可避免的义务也存在问题。最为典型的就是母子公司问题:当一家母公司将其董事或经理派往子公司担任股东代表行使股东权时,该董事或经理能否当选为子公司的董事或担任子公司的经理?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允许免除董事的敬业禁止义务。因为母公司对子公司通过股份控制最终要达到的目的是控制子公司的董事会,而几乎在所有的情况下,母公司与子公司所从事的都是同一种类的营业,这也几乎是母公司控股子公司的重要原因。在这种情况下,不允许免除母公司董事的竞业禁止义务,这实际上就给公司通过控股达到规模经营设置了障碍。这显然对经济发展不利。当然,母公司董事敬业禁止义务可以得到免除的重要原因还在于,在上述情况下,母公司的董事不是为自己或他人的利益。而是为了母公司的利益在经营子公司的业务。第二,禁止董事利用公司的机会谋取利益。所谓利用公司的机会谋取私利,是指董事利用从事职务行为时所获取的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为自己谋取私利。我国《公司法》第59条规定:“董事、监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从该条规定的内容看,似乎可以推导出禁止董事利用公司机会为自己谋私利的规定,但也正是因为该条规定的不明确、过于简陋而使其不具有可操作性。而之所以操作性差是因为对“公司机会”确定不明。公司机会必须与公司现在或未来的经营活动有密切相关的机会,我认为“公司机会”的构成有三个要件:一是特定的时间及职务;二是优先原则;三是利益原则。特定的时间及职务是指在公司任职期内并有固定的职务。优先原则是对于同等的机会,作为公司的职务人要先给予公司。利益原则是职员必须从中获利。例如经营纺织用品的甲公司,其某一董事在为公司经营的过程中了解到,乙公司开发成功一项很有市场前景的新型纺织品,正在寻找经销商的合作伙伴,该董事没有将此信息告知公司董事会,而介绍给了其熟人丁经营的丙公司,丙公司因此获利。其董事就利用了“公司机会”。第三,建立董事的忠诚职守义务。1925年英国的一个著名案例——城市公平火灾保险公司案(ReCityEquitableInsuranceCo,)中,一名董事以欺诈行为使该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结果法院认为该公司的其他几位董事有过失。在这一案件中,负责审理该案的罗姆法官(Romer.J.)确立了被沿用许久的几条经典性原则:董事长履行职务时要表现出合理的谨慎;董事在其职务活动中必须表现出与其同等知识、经验的人所应有的技能,而不必表现出专家的技能;一个董事不需要给予公司事务连续不断的关注,他只要在其所出席的董事会上关注公司事务即刻;他也不需要出席每一次会议;董事会在履行其职务时,可以让公司其他职员处理事务,并且,如果没有正当的怀疑依据,他可以相信其他职员将善尽职守。

以上的义务其基本目的是要求董事会应当具有一定经营管理能力以及在经营管理中要尽心尽力。而在我国的《公司法》中对董事忠诚职守义务只字未提。就我国目前的情况而言,法律对此做出规定具有特殊的重要意义。这样可以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特别是保护国有股东的利益。国有企业通过股份制改造后,国家与企业的关系变成了股东与公司的关系,理论上国家通过行使股东权控制公司,实际上是通过选举董事会成员来控制公司,在这种情况下,根据股东权与公司法人权利之间的制衡关系,就应当全面、详细地规定董事的义务。

(二)通过实施累计投票制来提高小股东地位,通过限制表决权来削弱大股东的权利。具体做法如下:第一,实行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始创于美国,所谓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在选举董事或监事时,股东所持有的每一股份都拥有与所应选举的董事或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的制度。据此,股东即可以将其所有的选票集中投向一人,也可以分散选举数人。通过股东大会选择管理者是股东实现其权利的重要内容,因而也体现了表决权的重要功能。在公司机构权力重心向董事会转移的现代公司中,这一点尤为明显。由于传统的一股一票和资本多数决原则使得公司董事会完全由大股东所控制,沦为大股东的附属物,人们开始采取累积投票制(CumulativeVoting)以遏制其弊端。与传统的资本多数决原则相比,累积投票制使中小股东将选票局部集中,以此方式选出代表其利益的董事,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了大股东与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例如,根据传统的一股一票原则和资本多数决原则,公司董事的选举将完全由大股东操纵。第二,限制大股东表决权。随着经济的发展,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实行绝对的一股一票表决权会造成表决权操纵,直接损害股东利益,从而违背一股一票表决原则所体现的平等精神。因此,现代公司法对这些特殊情况下的股份表决权进行限制,其结果是形成了两大类股份,一类是无表决权股,另一类是限制表决权股。无表决权股由以下几种情形:(1)公司合法持有自身的股份时,不享有表决权。公司股份一旦发行,发行公司是否可以作为该股票交易的受让人?一般认为公司取得自身股份由诸多弊端:造成实质性减资;破坏股份交易的公平性;可能成为经营者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工具。因此,世界各国公司法对公司取得自己股份一般采取禁止或限制的态度。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这种状况在近几十年来有所松动。“一些国家公司法规定,在下列情况下,公司取得自己的股份是合法的:公司减少资本并注销股份而取得自己股份;公司因合并或受让其他公司的全部营业而取得自己股份;公司为实现其权利而必要时取得自己的股份;公司应特别股东大会决议中反对股东的股份买取请求权而取得自己的股份;公司为防止重大且急迫的损害而取得自己的股份等。”但是,当公司合法持有自己股份时,为了避免公司的经营者滥用自己股份的共益权与经营权,侵害其股东的利益,大多数国家的公司法均明文规定,公司就是自己所有的股份也不享有表决权。如日本以及德国等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2)享有盈余分配优先权的股份,除了优先分配的议案之外,不享有表决权。在公司发行数种股份的场合,持有章程规定的优先分配盈余的某种股份的股东可作为无表决权的股东,但是其在利润分配时优于普通股股东,同时在有盈余前提下,优先股股利往往是固定的,因此必须以放弃股东大会的表决权为代价。当然,为了保证优先权的实现,保留优先股股东对优先分配议案的表决权。(3)与表决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股东不享有表决权。很多国家的公司法规定,当股东会讨论是否批准某股东与公司之间的交易时,由于该股东与所表决的议案有利害关系,为了保证决议的公正,其所持有的股份不享有表决权;董事是否为某股东利益损害了公司利益而被免职时,与之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无表决权。限制表决权股有以下几种情形:(1)对大股东股份表决权的限制。大股东持有股份一般为普通股。在现代股份有限公司中,当中小股东与大股东所持有股份相差悬殊时,中小股东即使享有累计投票权,实际上仍然无法将自己的意愿通过股东会决议表现出来,因为累计投票制对中小股东的保护仍然以其所持有一定数量的股份为前提的。因此,为了平衡大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关系,一些国家或地区公司法对大股东表决权进行限制。如意大利商法典规定:股东所持股份在100股以内,每5股享有一票表决权,超过100股时,每20股享有一票表决权。(2)对未支付全部投资的股份的表决权的限制。在全部支付投资后,表决权才生效。章程可以规定,在支付法律或章程所规定的更高的最低投资款后,表决才生效。在这种情况下,支付章程规定的最低投资额时只是获得有效表决权的基础;在支付了更多的投资款后,表决的比例关系也根据所支付的投资额进行调整;如果章程中没有规定,表决权定是在全部付清投资款后才生效。(3)完善股权的行使或书面表决。在现代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份的及其分散使得广大的中小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往往要受到成本限制。而如果大多数股东不能出席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股东大会必然会被少数大股东所控制,因此,许多国家规定了股东表决权的行使及书面表决。股东表决权的行使是指股东不能亲自参加股东大会时,可委托人在出席股东大会时也能表达自己的意思。以此使尽可能多的股东的意愿得到表示。

综上所述:我认为我国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方面还有许多尚未完善的地方,我在经过大量社会调查的基础上,汲取国外先进发达国家,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方面取得的先进经验和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制度精华,并融入自己的观点,对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一些自己的见解和解决问题的办法。总之,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法制建设进一步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权利制衡机制也将日益完善。建立良好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制度,是公司发展的基础,它能够为我国公司在国际市场上具有强大的竞争力提供有力的保证。

尾注:

公司制是一种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制度,正因为这种权利的分离,才相应的形成了公司的权利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我们要研究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必须明确的是;有利于建立一个符合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符合我国国情的公司制,有利于解决现在已经出现的公司治理结构不合理,为此,根据本人大量的社会调查和研究,发表以上观点。希望对于对改变当前的一些不合理状况有所帮助。

参考文献:

①《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倪建林法律出版社2001年12月第一版

②《新编公司法教程》江平法律出版社1994年9月第一版

③《公司法与国有企业研究》徐晓松法律出版社2000年4月第一版

④《西方发达国家企业法律制度概观》吴振国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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