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益资本成本篇1
关键词:资本结构波动;权益资本成本;筹资方式
中***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6年3月28日
一、引言
20世纪末以来,金融危机频频爆发,尤其是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给世界各地经济造成了严重损失。在全球经济环境不够稳定的情况下,这种状态从宏观经济领域扩散到实体经济领域,企业经营风险较大,与此同时,许多上市公司资本结构出现较***动,有些甚至波动明显。资本结构波动较大,说明企业财务状况不稳健,财务风险加大,在各国经济增长动力普遍不足、全球发展环境异常复杂的情况下,这些现象更需要引起足够的重视。因此,研究资本结构的波动对增加企业价值有现实的意义。
目前,资本结构动态调整已成为财务理论研究的重要领域,已有文献主要从资本结构调整方向、速度来加以剖析,反映了企业优化资本结构的主观努力程度,而以实际资本结构偏离目标资本结构幅度为研究视角的并不多,资本结构波动则显示出资本结构的客观变化,因此资本结构波动与已有文献研究的静态和动态资本结构有着很大区别。从逻辑上说,资本结构波动能够影响融资成本,因为资本结构波动能够影响财务风险,进而影响到股权融资成本,在信息不完全对称的情况下,无疑会进一步加大融资成本。本文选取2004~2013年A股上市公司作为样本,考察我国上市公司资本结构波动这一微观经济行为对权益资本成本的经济影响,为指导企业融资和增加企业价值提供理论依据。
二、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一)资本结构波动对权益资本成本的影响分析及研究假设。资本结构波动过大,一方面说明企业筹资的比例构成上不稳定,对内而言,财务状况不稳健,财务风险较大,依据风险与收益均衡原则,因此提高了投资者的投资回报要求。作为一种信号传递,企业财务状况不稳定会导致其股价下降,也会提高权益资本成本;另一方面说明企业难以按目标资本结构选择合理的融资渠道,对外而言,存在较大的融资约束,而融资约束可能与权益资本成本正相关。因为,在融资约束较大的情况下,企业的现金流流转可能受阻,不利于应对竞争对手降价等竞争策略,并可能导致投入产出减少,导致其产品竞争力减弱,使得经营风险上升。
其次,影响资本结构波动的原因大都是多方面的,企业在满足强制性披露后,基于种种考虑,自愿性披露的信息可能不会过多披露,例如信息披露存在“规模经济性”的临界点(Verrecchia,2001;杜煊君,2001)。所以投资者掌握的信息要比经营者少得多,因此要充分了解资本结构波动原因不可能也不实际,资本结构波动过大可能会严重影响到他们对不确定性的预期,投资者为规避这一潜在风险,便要求更高的预期回报率。资本结构波动对权益资本成本的影响正是通过“风险”和“信息不对称”这些中间桥梁发挥作用的,因此本文提出假设H1:
H1:资本结构波动与权益资本成本正相关
(二)不同融资渠道可能对资本结构波动与权益资本成本的影响分析及研究假设
1、负债融资对资本结构波动与权益资本成本影响分析。激励理论认为负债融资提升了破产风险,但股东和经营者不愿破产,则会努力工作,做出有利于企业发展的投资决策,债权人也会加大监督力度,进而会提高企业业绩。Frank和Goyal(2003)以美国非金融行业上市公司为样本,表明公司绩效与以账面价值计量的资产负债率呈正相关性。增加负债能优化股权结构,减缓股东与经理人间的利益冲突,降低股东与经理人间的成本,从而使权益资本成本下降。Masulis(1980)研究表明,企业提高资产负债率会提高普通股的价格。Harris和Raviv(1991)研究发现,上市公司如果有发行新债、股票回购或股权换取债权的行为时,普通股的价格会提高,这表明债务融资具有信号传递功能。陈晓和单鑫(1999)发现企业长期负债水平与权益资本成本和总资本成本均呈负相关。刘坤(2006)研究得出资产负债率与企业价值正相关;同时,他认为我国上市公司应该增加负债融资,特别是长期负债。
2、股票融资对资本结构波动与权益资本成本影响分析。Myers和Majluf(1984)研究表明当管理层认为企业市场价值被高估时,会采用股票方式来筹措资金,所以企业发行股票时,投资者会认为股票的市场价值已被高估,作出负面反应。但晏艳阳、李学***和徐大朋(2006)的研究表明,我国股票市场对企业采用配股方式来筹措资金行为的反应和股权融资信号理论以及国外成熟资本市场的反应截然相反,即我国股票市场对企业的配股行为是欢迎的。企业进行股权融资并没有向外部市场传递出负面的信息,反而会带给投资者利润想象空间,受到投资者的追捧,因此并不会导致企业股价的下降。自2002年开始,我国股票市场针对熊市开始大力度调整,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不断地严格上市公司再融资条件。此时,唯有那些绩效优良的企业才能拥有再融资的机会,且我国过高的二级市场股价使得投资者也偏好以股本扩张进行分配的企业,致使股票市场求大于供。此外,企业增发股票时募集大量权益资本,企业财务杠杆会大幅降低,财务风险会相应大幅降低,投资者承担的风险降低。因此,本文提出假设H2a和假设H2a:
H2a:企业增加债务能够缓解资本结构波动对权益资本成本的不利影响
H2b:企业增发股票能够缓解资本结构波动对权益资本成本的不利影响
三、研究设计
(一)样本选择和数据来源。本文以2004~2013年A股上市公司为样本,并剔除下列样本:(1)剔除金融类上市公司;(2)剔除缺失数据的公司;(3)剔除*ST、ST和S类上市公司。数据来源于Wind资讯数据库。为避免极端值对统计结果的影响,对模型中所有连续变量做1%的Winsorize处理。在对数据处理和分析时,借助了Excel、Stata11计量软件。
(二)变量定义及模型构建
1、主要变量定义
(1)权益资本成本。考虑到我国上市公司股利支付极不稳定、很多公司甚至根本不派发股利的情况,本文采用PEG模型来计算权益资本成本,其计算公式如下:
其中,p0为当年年末股价,eps1和eps2分别为预测未来t1和t2每股收益,r为计算出的权益资本成本。
(2)资本结构波动。资本结构波动(levd)通过计算上一年年末和当年四个季度共五个季度的资本结构的标准差得到。对资本结构的衡量主要有两种方式:总资产负债率和长期资产负债率。本文首先沿用大多数学者在相关研究中采用的总负债与总资产之比的做法。在稳健性检验时采用长期资本结构来计量企业资本结构波动。具体变量定义表见表1。(表1)
上述模型中,由于主变量资本结构波动(levd)的计算涉及到年初和当年四个季度的资本结构,投资者若对资本结构波动进行考察,便会利用上一期数据,所以在模型中滞后一期。同时,这样处理也有利于缓解内生性问题。考虑到投资者往往根据上期报表进行评估、考察企业的风险状况。所以,本文选取的控制变量基本也都滞后一期。
四、实证分析
(一)主要变量的描述性统计。从表2全样本的描述性统计结果可知:企业所承担的权益资本成本(re)的平均值和标准偏差分别为0.1215和0.0726,表明我国上市企业的权益资本成本总体上差别较大;资本结构波动(levd)的平均值和标准偏差分别为0.0367和0.1049,表明我国各上市公司的资本结构差距较大;负债筹资(debt)的平均值为0.7415,权益筹资(seo)的平均值为0.0661,表明我国权益融资门槛较高,许多公司只能采用债务筹资,可能造成股票市场求大于供。(表2)
(二)模型回归结果分析。从表3可以看出,方程(1)、(2a)和(2b)整体回归结果,F值分别为20.74、19.59和21.69,显著性水平均达到1%,表明方程回归效果较好。(表3)
从方程(1)回归结果可看出,levd的系数是0.1405,且在1%的水平上显著,即资本结构波动与权益资本成本正相关,假设H1得到验证。
方程(2a)的回归结果显示,levd系数为正,且在5%水平下显著,表明资本结构波动对权益资本成本的确有不利影响,但系数为正,且不显著,表明企业增加债务未能缓解这种不利影响。实证结果与研究假设H2a不符。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可能是:(1)激励理论认为负债融资提高了破产风险,经营者不愿看到企业破产,就会尽力工作,进而会提升企业价值。可是,负债融资要想发挥公司治理的作用,关键在于资本市场要有完善的退市和破产机制。但在中国资本市场中,退市和破产机制不健全,社会保险和保障的法律不完善,上市公司大都是大型企业,各地***府出于保护当地经济发展、百姓就业及社会稳定的需要,不支持公司破产,对于偿还不了债务的企业,当地***府将其列为优先扶持对象,为其“输血”,导致应该破产的公司无法破产,维持上市公司的地位,经营不善的经营者继续能够享受控制权收益,也就不能激励其努力工作来改善公司业绩,限制了负债融资治理效应的发挥,表现出治理无效性。于东智(2003)认为,我国上市企业的资本结构有着很多不合理的特征,债权治理表现出无效性;(2)债券的严格契约关系和公开透明市场使其具有了对公司“硬约束”的条件,但我国上市公司采用债券融资的门槛较高,债券市场不发达,使得绩效差的公司只能借助银行借款来进行再融资,债务的继续增加加剧了企业的财务风险,面对外部激烈的竞争环境,企业一旦在某个投资项目上经营不善,产生亏损时,这可能导致其资金链条出现问题甚至危机,抵御市场风险能力降低。所以,我国上市公司进行负债融资并未发挥出公司治理作用,未能够向投资者传递出积极的信号,投资者反而对该类企业的投资会更加谨慎,要求更高的投资回报率,造成实证结果与假设不符。
方程(2b)的回归结果显示,levd系数为正,seo*levd系数为负,且分别在在1%和5%水平下显著,表明资本结构波动对权益资本成本有不利影响,而企业增发股票能够显著缓解这种不利影响,假设H2b得到验证。
(三)稳健性分析。本文以长期资本结构(长期资产负债率=非流动性资产/(非流动性资产+所有者权益)代替总资本结构为基础来计量资本结构波动,对原模型重新回归做稳健性检验,检验资本结构波动和权益资本成本的关系。回归结果与本文原来的实证结果相符,表明结果比较稳健。
五、结论及建议
本文以2004~2013年A股上市公司为样本,研究资本结构波动对权益资本成本的影响,并考察企业筹资活动对资本结构波动与权益资本成本之间关系的影响。研究发现:(1)资本结构波动与权益资本成本正相关;(2)我国企业负债融资未能降低资本结构波动对其权益资本成本的不利影响;(3)我国企业权益融资能够有效缓解资本结构波动对权益资本成本的不利影响。
针对前述结论,本文提出如下建议:(1)加强对资本结构管理的主动,控制企业资本结构波动,以应对宏观经济变化所带来的不利影响;(2)我国应该快速发展公司债券市场,并深入国有商业银行向股份制公司改革,以加强债权治理作用;(3)加强信息披露,降低资本市场中信息不对称,从而减少资本成本。
主要参考文献:
[1]Verrecchia,R.E..Essays on Disclosure[J].Journal of Accounting and Economics,2001.32.
权益资本成本篇2
[关键词] 公司治理 权益资本成本 剩余收益模型
一、引言
在两权分离的现代股份制公司中,股东与经理人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导致了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有效的公司治理可以减轻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带来的风险,于是公司的治理结构越完善,就越能以低成本吸引投资者持有公司的证券。本文采用剩余收益模型计算上市公司的权益资本成本,为了能系统全面地描述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特征,选取股权结构、董事会特征,以及激励机制三个方面考察公司治理和权益资本成本的关系。
二、文献回顾
传统的capm模型认为公司的权益资本成本由股票的贝塔系数决定。然而,fama和french(1997)等人的实证研究发现,通过capm模型得到的权益资本成本极为不准确。gebhardt,dee和swannminathan(2003)采用线形回归模型进行实证研究,表明行业特性、账面市值比、长期增长率预测和分析师盈余预测差异能较好解释企业的股权融资成本差异。
近来大量的文献检验了公司治理与公司权益资本成本之间的联系。crossman和hart等则分别论证了所有者权利、同股同权等治理因素对投资者保护程度,以及公司权益资本成本的影响。himmelberg等(2002)利用模型检验了美国证券上市公司存在内部管理者和外部投资者的冲突下的资本成本。kevin(2003)检验了东亚证券市场上市公司治理因素与权益资本成本之间存在着较为明显的负相关关系。wWw.133229.cOM
国内也有一些研究者对公司股权融资成本进行了研究。叶康涛、陆正飞(2004)研究发现虽然权益资本成本主要由股票贝塔系数决定,但其他变量如负债率、企业规模、行业等也是重要影响因素。汪炜、蒋高峰(2004)考察了上海股票市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与股权融资成本之间的关系。孔伟成,薛宏(2005)利用通讯类上市公司检验了股权结构和董事会特征与权益资本成本之间的联系。研究表明上市公司治理因素并不是影响权益资本成本的重要因素。我们以深圳证券市场上市公司为样本,考察中国上市公司公司治理与股权融资成本的关系。
三、研究假设
本文将主要采用多元回归分析的方法对我国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与股权融资成本之间的关系进行研究。参考现有研究公司治理结构的经典文献,我们把国家股比例、股权集中程度(第一大股东持股比率)、董事会规模和***董事比率、高管人员薪酬水平、高管人员持股比率等治理因素作为公司治理结构的变量。根据对治理结构与权益资本成本联系的分析我们提出如下假设:
假设1: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与公司的权益资本成本之间存在正相关。
假设2:国家股比率与公司的权益资本成本之间存在正相关。
假设3:董事会规模、***董事比率与公司的权益资本成本之间存在负相关。
假设4:高管人员持股比率、高管薪酬与公司的权益资本成本之间存在负相关。
四、实证分析
1.样本选取。本文选取了2000年~2004年深圳证券市场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并剔除st公司,以及金融保险企业,采用面板数据考察公司治理结构中的股权结构、董事会特征和激励机制等因素与权益资本成本的关系。
2.变量的定义。(1)被解释变量。本文的被解释变量采用剩余收益折现模型计算得出的权益资本成本。(2)解释变量。本文的解释变量为股权集中度(contl),国有股持股比率(gov),董事会规模(dire),***董事比率(inddir),高管人员持股比率(manag),以及高管人员年薪(salary)。(3)控制变量。本文的控制变量包括贝塔系数(beta)、公司规模(size)。
五、实证结果及讨论
我们对数据使用下列模型进行了回归:
其中代表公司特征效应,代表随机误差项。在存在公司特征效应下的ols估计系数是有偏差的,因为是不可观察的并且回归元和协方差不为0。为了消除不可观察公司特征效应,可对模型进行一阶差分。差分后模型的回归结果如下表所示:
从表中可以发现:(1)董事会和***董事比率均与权益资本成本负相关,并且都在5%的显著性水平。这表示资本成本随董事会规模的提高而减少,这与我们的假设相符合。(2)股权集中度在5%的显著性水平下与权益资本成本正相关,也与假设相符,但是影响比较小。(3)国有持股比率、高管人员持股比率、高管人员年薪结果都不显著,说明和权益资本成本相关性不强。
利用中国191家深圳上市公司的数据,本文检验了公司治理因素对权益资本成本的影响,回归结果显示在控制了贝塔系数和公司规模因素后,除了董事会特征两个因素符合我们假设外,其他公司治理因素并没有表现出明显的相关性,这意味这治理结构并不是影响公司权益资本成本的主要因素。
参考文献:
[1]叶康涛陆正飞:中国上市公司股权融资成本影响因素分析.《管理世界》,2004第2期
[2]汪炜蒋高峰:2004,《信息披露、透明度与资本成本》.《经济研究》,第7期
[3]孔伟成薛宏:公司治理、投资者保护与权益资本成本实证研究,2005第5期
权益资本成本篇3
关键词 成本法 收益法 长期股权投资 应用
一、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确认
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在确认初始投资成本时,除了合并形成以外都按以下几种方式确认。
(1)长期股权投资通过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初始投资成本为证券的公允价值。
(2)支付现金取得的,初始投资成本为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包括直接费用、税金和其他支出。
(3)投资者投入的,除约定价格不公允的情况外,初始投资成本都为合约约定的价值。
(4)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和债务重组取得的,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有关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和债务重组的规定来确定。
二、长期股权投资中成本法的应用
1.定义及适用范围。长期股权投资以初始成本计量后,在收到利润或现金股利后确认收益的方法即为成本法。
按照有关规定,长期股权投资中发生以下情况时可以使用成本法:(1)企业合并中,投资企业可以对被投资企业进行控制。通常表现为投资企业拥有被投资企业表决权资本在50%以上或通过协议等对其经营决策拥有控制权。(2)非企业合并中,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不具有重大影响或共同控制,在活跃市场中公允价值无法可靠计量,没有报价。共同控制即拥有被投资企业表决权资本在20%以上,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合作经营,拥有一票否决权。而当两个企业之间联合经营,投资企业在技术、经营决策等方面对被投资企业有影响时即为重大影响。
2.成本法的核算方法及核算程序。(1)核算方法。当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时应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算,追加或收回成本时要调整成本,被投资企业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所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被投资企业累计净利润分配的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这种方法下投资被动获取投资收益,不能对被投资单位产生主动影响。(2)核算程序。采用成本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时,一般要遵循以下程序:初始或追加投资时,一般以其初始投资成本作为账面价值;投资企业应按享有的被投资企业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为投资收益。投资年度以后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若到本年末累积利润大于等于被投资单位至上年末的累积净损益,则可以依据会计制度按公式计算并进行会计处理,反之则应先计算应收股利,并将以前的现金股利确认为投资收益,同时冲减初始成本的金额转回。
3.成本法的理论依据和改进。 (1)理论依据。成本法的理论依据是长期股权投资以取得时的成本入账,不随所有者权益增减而调整,账面价值保持不变,除追加、收回或减少投资外,都以入账成本反映长期股权投资。因此无论企业盈亏,都只在收到现金股利和利润时才借记银行存款,贷记投资收益,核算方法相对较为简单。在利润分派前投资企业没有分派利润的权利,两个企业相对***。因此成本法适用于投资企业不控制被投资企业且对其没有重大影响时。(2)成本法的改进。在运用成本法进行会计核算时,可以通过投资成本冲减及转回台账的方式来改进成本法,在计算时不在重新累计计算以前的净损益和分配股利,直接根据当年分派的利润和上年净损益,结合投资成本冲减及转回台账中金额计算投资收益和成本变动,这样不仅可以节省时间精力,也降低了差错率,达到了简化的效果。
三、长期股权投资中权益法的应用
1.权益法的定义及适用范围。投资以初始投资成本计量后,投资持有期间根据投资企业享有被投资企业权益份额变动情况调整投资账面价值的方法即为权益法。
按照有关规定,发生长期股权投资时,若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可以采用权益法,即对合营或联营企业投资。
2.权益法的核算方法和优点。(1)核算方法。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借记“长期股权投资”,贷记“营业外收入”。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反之则不调整初始投资成本。(2)优点。采用权益法的长期股权投资符合权责发生制的理论要求,是可行和有意义的。它不考虑股利是否收到,而是根据被投资其实是否有损益发生来确定投资企业的权益。权益法对投资企业和被投资企业经济实质关系的强调也减少了利用分配调整利润的行为。
3.存在的问题。分析权益法的核算方法会发现,权益法在初始计量时会出现以下问题:(1)若上市公司以市价评估净资产公允价值,享受的差额不应被重复确认为商誉或不符合条件的资产价值,而应作为营业外支出。(2)如果对被投资方资产逐项评估确认公允价值,差额不一定是转让收益,也可能时负商誉或未入账的负债。在后续计量过程中也可能会出现投资企业确认的投资收益与现金流入不符或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的问题。
四、成本法与权益法的比较
1.成本法与权益法的联系。(1)股票股利处理方法相同。被投资企业分配股票股利后,投资企业无论采用成本法还是权益法都不做账务处理,只是在除权日注明股数变化。(2)资产减值计提方式相同。如果长期股权投资发生减值现象,在核算确定账面价值后要按规定计提减值准备。对子公司、合营公司以及被投资单位无控制及重大影响、公允价值无法可靠计量的投资都要按相应的会计准则规定确定可回收资金,计提减值准备。无论采用哪种方法,减值准备确定后都不能再转回。(3)两者之间可以转化。投资企业拥有被投资企业的股权比例决定了使用成本法还是收益法进行核算,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当持股比例发生变化时,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方法也可能发生转换。
2.成本法与权益法的区别。(1)定义和核算范围不通。由前文分析可知,成本法以取得股权时的成本计价,权益法以初始投资成本计量,将被投资企业与投资企业的经济活动视为一体,二者的定义有着根本区别,在进行核算时的适用范围也显著不同。(2)初始投资确定不同在运用成本法时,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支付现金时以实际支付金额作为初始成本,所发生的直接费用、税金也计入投资成本。运用权益法时,若出生成本大于应享有的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差额部分是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反之则差额部分被看做当期收益,并对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做出调整。
五、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与权益法的相互转换
1.权益法向成本法转变。如果在经营过程中,被投资单位增发股份时投资单位没有追加购买,或者投资单位转让投资,就会导致其在被投资单位权益资本中所占的比例降低,如果这一比例低于20%,它对被投资企业就不具有重大影响,或者因为其他一些原因使二者之间不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权益法不再适用,应该转化为成本法。以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投资成本,已计入账面价值的利润和现金股利作为投资成本收回。
权益资本成本篇4
摘 要:企业社会责任越来越扮演着与财务信息披露类似的角色,即增加信息的透明度,降低信息不对称,从而降低资本成本。但履行社会责任是有成本的,成本的增加必然会对融资成本产生影响。所以,企业社会责任与权益资本成本的关系并不是简单的正相关或者负相关。主要研究企业社会责任与权益资本成本的关系,以求为企业在资本成本的最小化方面作出一定的帮助。
关键词:企业社会责任;权益资本成本;信息不对称
1 引言
投资者不仅关注企业的利润,而且越来越关注企业所应承担的社会责任,企业社会责任与权益资本成本的关系并不是简单的正相关或者负相关,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是一把双刃剑。影响权益资本成本的因素很多,在企业社会责任不同水平时期,各影响因素所起的作用也有很大差异。
2 文献综述
直到20世纪50年代企业社会责任各个领域展开研究,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领域才有所扩大。对于企业社会责任与权益资本成本系一直以来都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是企业承担企业社会责任会提高企业的权益资本成本,例如,Aupperle etal(1985)认为,企业社会责任将浪费资本和其他资源,与那些履行社会责任的企业相比,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的公司会处竞争劣势,进而使得投资者对企业承担风险提高了其补偿溢价。另一种观点是企业社会责任会降低权益资本成本,Cornell and Shapiro(1987)认为,如果企业不能履行股东之外的相应的社会责任,那么将产生社会市场的恐惧,并提高公司的风险溢价,最终导致更高融资成本与权益资本成本。
3 理论分析
3.1 投资者偏好
基于均衡模型,Heinkel etal(2001)认为从理论上说,具有社会意识的投资者在他们的证券投资组合中不会考虑投资者企业社会责任水平低的公司,污染型企业不得不给风险中立型投资者更高的回报率以弥补他们因缺乏风险分担、经营风险、破产机会而带来的风险。
3.2 信息不对称
本文认为信息不对称对于企业社会责任水平低的公司影响更大,背离传统的完美市场模型,Merton(1987)提出了一个基于信息不完全的资产市场均衡模型,把信息的传递分成三个部分:(1)公司发送信息,(2)媒体和分析师的报导,(3)投资者的接收。Dhaliwal etal(2009)经验表明,企业社会责任水平高的企业更倾向于透露更多的信息,而Hong and Kacperczyk(2009)发现“罪恶”公司很少受到分析师的报导,这意味着分析师和媒体更倾向于花时间分析和报导关于“好”公司的新闻。当信息传达到投资者时,有社会意识的投资者可能更注重企业社会责任水平高的企业信息而忽视企业社会责任水平低的企业的信息。
4 研究设计
4.1 自变量的影响因素
权益资本成本的影响因素很多,本文主要基于企业社会责任的角度提取出四个主要的影响因素:成长性、经营风险、财务风险、破产成本。
成长性:当企业履行企业社会责任时,投资者会认为此企业具有一定的持续成长性,所以投资者很愿意投资此企业,企业的权益资本成本会比没有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的企业要低。
经营风险:企业忽视企业社会责任的时候,必然导致法律责任的缺失,提高了经营风险,从而提高了权益资本成本。
财务风险:财务风险越大,投资者要求的资本成本回报率越高,公司财务风险与权益资本成本成正相关关系。
破产成本:股东所预期企业的破产概率越大,权益资本成本则越高,股东预期破产损失取决于企业预期的破产成本,预期破产损失=破产概率*破产成本。
4.2 选取样本
本研究所采取的样本主要来自沪深上市的前100强且在08年开始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公司,剔除数据不全的公司,企业社会责任则依据的企业社会责任报告进行依分赋分。
4.3 研究结果
当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水平比较低,成长性及经营风险的作用大于财务风险与破产成本,此时企业的权益资本成本会随着企业社会责任水平的提高而不断下降。
当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水平比较高,财务风险与破产成本的作用大于成长性与经营风险,此时企业的权益资本成本会随着企业社会责任水平的提高而不断提高。
根据以上两点的分析,我们可以知道,企业社会责任与权益资本成本存在一个U形关系,企业社会责任水平与权益资本成本存在着一个最低点,也就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水平到一定程度时,此时的权益资本成本达到最低点。
5 结论
验证企业社会责任与权益资本成本之间的关系应该可以帮助管理者了解企业社会责任对公司融资成本的影响,从而使得企业认识到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性。企业领导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相应的措施,提高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水平,从而克服因履行企业社会责任水平低而造成提高了公司的权益资本成本。
参考文献
权益资本成本篇5
新准则规定投资企业投资后,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投资,即对合营企业投资及对联营企业投资,采用权益法。但经过若干会计期后,投资企业会考虑各种原因,可能追加投资,增加对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导致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投资转变为对子公司的投资,新准则规定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应按分步取得股权最终形成合并企业处理,达到企业合并前对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等方法核算的,要将原持股比例部分由权益法调整为成本法,即购买日应对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进行调整,将有关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调整至最初取得成本,在此基础上加上购买日新支付对价的公允价值作为购买日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投资企业也可能因收回投资等原因,导致对被投资单位不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新准则规定长期股权投资应改按成本法核算,其权益法下的账面价值作为按照成本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
由于旧准则规定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实施重大影响时采用权益法,因此投资企业只有出售部分股权,致使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的影响变为无控制、无共同控制或无重大影响时,长期股权投资改按成本法核算,按权益法下的账面价值作为改按成本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并采用未来适用法。对于此,新准则下因持股比例下降由权益法改按成本法核算的处理与此基本相同。原准则由于权益法的适用范围与新准则不同,所以未涉及持股比例上升的情况。本文通过举例来说明股权投资中成本法与权益法转换的会计处理方法。
[例1]华天中海公司2007年对明珠公司公司投资,占明珠公司注册资本的30%,对明珠公司能够施加重大影响。至2008年12月31日,华天中海公司对明珠公司投资的账面价值为400万元,其中,投资成本为300万元,损益调整为100万元。2009年1月2日,华天中海公司将持有明珠公司的股份对外转让一半,收到210万元款项存人银行,并失去了重大影响力,为此,华天中海公司改按成本法核算。
根据以上实例,华天中海公司应作以下会计处理。
2009年1月2日出售15%股份时
借:银行存款 210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明珠公司(成本) 1500000
长期股权投资――明珠公司(损益调整) 500000
投资收益 100000
改按成本法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明珠公司 200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明珠公司(成本) 1500000
长期股权投资――明珠公司(损益调整) 500000
[例2]A公司于2007年3月以8000万元取得B公司30%的股权,因能够对B公司施加重大影响,对所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于2007年确认对B公司的投资收益300万元。2008年4月A公司又斥资10000万元取得B公司另外30%的股权。本例中假定A公司在取得对B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后,B公司并未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A公司按净利润的10%提取盈余公积。A公司对该项长期股权投资未计提任何减值准备。
本例中A公司是通过分步购买最终达到对B公司实施控制,形成企业合并。在合并前由于只对B公司施加重大影响,采用权益法核算,经过进一步购买股权达到对B公司实施控制,根据新准则要求应改按成本法核算,并且类拟追溯调整法将有关对B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调整至最初(2007年3月)取得成本,再在此基础上加上购买日(2008年4月)新支付对价的公允价值作为购买日改按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所以A公司按新准则作如下会计处理。
(1)购买日将对B公司的投资调整至2007年3月取得时的成本(相当采用追溯调整法)。
借:盈余公积 300000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270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损益调整) 3000000
(2)购买日2008年4月新支付的对价
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成本) 10000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0000
此时对B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18000万元(8300-300+10000),将权益法改为成本法。
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 18000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成本) 180000000
二、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的会计处理
根据新准则对成本法和权益法适用范围划分的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由成本法转为权益法时,应区别形成该转换的不同情况进行处理。一种是因持股比例上升由成本法转为权益法,即原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因追加投资导致持股比例上升,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或是实施共同控制的,应将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另一种是因持股比例下降由成本法转为权益法,即因处置投资导致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力由控制转为重大影响或与其他方一起实施共同控制的,应将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以上两种情况下由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都按未来适用法进行处理,不采用追溯调整法。
而旧准则规定的由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处理的情况只有一种,即当投资企业以逐步购买股份的方式获得被投资单位的股份,其投资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由无控制、无共同控制或无重大影响逐步转变为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情况下,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方法必须由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并要求采用追溯调整法,而不是未来适用法。本文通过举例来对比持股比例不同而形成会计处理的差异。
(一)因持股比例上升由成本法转为权益法 因持股比例上升由成本法转为权益法,按新准则的规定在进行会计处理时应区分原持股比例和新增持股比例两部分来进行处理。
[例3]A公司于2007年1月1日以520万元购入B公司发行的普通股股票40万股,每股面值1元,占B公司实际发行在外股数的10%,另支付2万元税费等相关费用,A公司采用成本法核算此项投资。2007年7月1日A公司再以800万元购入100万股,另支付2万元税费等相关费用。至此持股比例达35%,并对B公司实施重大影响,改用权益法核算此投资,设B公司2007年1月1日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总额为3500万元,2007年7月1日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总额为3900万元,2007年度净利润为500万元,其中2007年1月1日至6月30日的净利润为300万元。假定A公司在取得对B公司10%股权后至新增投资日,B公司未派发现金股利或利润,也未发生其他计入资本公积的交易或事项。A公司按照净利润的10%提取盈余公积。
(1)原持股比例部分。如果原取得投资时长期股权投资的账
面余额大于应享有原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原取得投资时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小于应享有原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和留存收益。
本例题中的A公司对B公司原10%的股权投资在投资时的初始投资成本(522万元)大于应享有原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350万元)的差额172万元,属于原投资时体现的商誉,该部分的差额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如果原取得投资后至新取得投资的交易日之间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相对于原持股比例的部分,属于在此之间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中应享有的份额的,调整长期股权投资和资本公积。
本例中的A公司对于B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在原投资时(2007年1月1日)至新增投资交易日(2007年7月1日)之间公允价值的变动400万元(3900-3500)相对于原持股比例(10%)的部分40万元,应调整增加A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40万元,其中属于投资后B公司实现净利润部分30万元(300x10%),同时调整留存收益,除实现净损益之外其他原因导致的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10万元(40-30),应当计人资本公积,针对该部分投资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成本) 400000
贷:资本公积一其他资本公积 100000
盈余公积 30000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270000
(2)新增持股比例部分。新增的投资成本大于应享有取得该部分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取得该部分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同时计入营业外收入。
本例中2007年7月1日A公司新取得B公司25%的股权时,其成本为802万元,与取得该投资时按照25%的持股比例计算确定应享有B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975万元(3900x25%)之间的差额173万元应确认为营业外收入,但原持股比例10%部分长期股权投资中含有商誉172万元,所以综合考虑追加投资25%部分应确认营业外收入1万元,并确认含在长期股权投资中的商誉172万元。作会计处理如下。
2007年7月1日A公司支付802万元时的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成本) 8020000
贷:银行存款8020000
调整的会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B公司(成本) 10000
贷:营业外收入 10000
经过以上处理,A公司对B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为1365万元(522+40+802+1),即为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时的账面余额。
旧准则规定下的会计处理。本例中原持股比例部分,根据旧准则要求采用追溯调整法将原投资部分追溯调整为权益法核算时的账面价值,A公司应作如下追溯调整的会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投资成本) 3500000
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股权投资差额)(1720000―86000)
1634000
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损益调整) 30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 5220000
投资收益 214000
以上会计处理是根据追溯调整的分录调整而得,具体的追溯调整分录不需要作为正式的账务处理记录,但调整的工作量较大,此处略。
新增持股比例部分的会计处理。
2007年7月1日A公司支付802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投资成本) 8020000
贷:银行存款 8020000
计算再一次投资时的股权投资差额及会计分录如下。
股权投资差额=802-3900x25%=-173(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投资成本) 173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股权投资差额) 1730000
经过以上处理。A公司对B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为1318.4万元(350+163.4+3+802),即为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时的账面余额。
通过以上的对比处理,可以发现由于新准则规定由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时,以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或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确定的投资账面价值作为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因此不再采用追溯调整法对原先成本法核算的投资进行相应的调整,大大减轻因追溯调整导致的会计处理的工作量及工作难度。
(二)因持股比例下降由成本法转为权益法因持股比例下降由成本法改为权益法,按新准则的规定在进行会计处理时应分别就处置投资的比例终止确认长期股权投资和剩余持股比例两部分来进行处理。
[例4]A公司原持有B公司60%的股权,其账面余额为6000万元,未计提减值准备。20x6年12月6日,A公司将其持有的对B公司1/3的股权出售给某企业,出售取得价款3600万元,当日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总额为16000万元。A公司原取得对B公司60%股权时,B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总额为9000万元(假定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相同)。自取得对B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后至部分处置投资前,B公司实现净利润5000万元。假定B公司一直未进行利润分配。除所实现净损益外,B公司未发生其他计人资本公积的交易或事项。本例中A公司按净利润的10%提取盈余公积。在出售20%的股权后,A公司对B公司的持股比例为40%,在被投资单位董事会中派有代表,但不能对B公司生产经营决策实施控制。对B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应由成本法改为按照权益法进行核算。
处置或收回投资比例结转应终止确认长期股权投资。
本例中处置投资的比例为20%,首先应确认A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处置比例部分的损益,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3600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 20000000
投资收益 16000000
剩余持股比例部分:(1)剩余的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大于按剩余持股比例计算的应享有原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剩余的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小于按剩余持股比例计算的应享有原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和留存收益。
本例中剩余的持股比例为40%,此部分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4000万元大于按剩余持股比例40%计算的应享有原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9000万元的份额3600万元(9000x40%),其差额400万元为商誉,该部分商誉的价值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2)对于原取得投资后至转变为权益法核算之间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中应享有的份额,一方面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另一方面应调整留存收益;因其他原因导致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变动中应享有的份额,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同时,应当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本例中处置投资后按照剩余持股比例40%计算享有B公司自购买日至处置日之间实现的净损益为2000万元(5000x40%),应调整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调整留存收益,A公司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 20000000
贷:盈余公积 2000000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8000000
经过以上处理后,A公司对B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为6000万元(6000-2000+2000),即为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时的账面余额。由于旧准则对成本法和权益法适用范围划分的差异,因此对持股比例下降导致的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由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的情况不存在,所以此处旧准则规定下无相关会计处理。
权益资本成本篇6
【关键词】 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权益法
一、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
《企业会计准则第 2 号——长期股权投资》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但不构成控制的,应当改按权益法核算,并以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或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确定的投资账面价值作为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
(一)根据上述规定,原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可靠计量的长期投资,因追加投资导致持股比例上升,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或是实施共同控制的,在自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核算时,应区分原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及新增长期股权投资两部分分别处理
1.原持有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与按照原持股比例计算确
定应享有原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之间的差额属于通过投资作价体现的商誉部分,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属于原取得投资时因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一方面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另一方面应同时调整留存收益。
对于原取得投资后至再次投资的交易日之间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相对于原持股比例的部分属于在此期间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中应享有份额的,一方面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另一方面应同时调整留存收益;属于其他原因导致的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变动中应享有的份额,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同时,应当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wwW.133229.cOM
2.对于新取得的股权部分。应比较新增投资的成本与取得该部分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其中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对于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应调整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同时计入取得当期的营业外收入。
上述与原持股比例相对应的商誉或是应计入留存收益的金额与新取得投资过程中体现的商誉与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应综合考虑,在此基础上确定与整体投资相关的商誉或是因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应计入留存收益或是损益的金额。
[例1]a公司于2007年1月1日取得b公司10%的股权,成本为500万元,取得投资时b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总额为4 900万元(假定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相同)。因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重大影响且无法可靠确定该项投资的公允价值,a公司对其采用成本法核算。a公司按照净利润的10%提取盈余公积。
2008年1月1日,a公司又以1 350万元的价格取得b公司20%的股权,当日b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总额为6 500万元。取得该部分股权后,按照b公司章程规定,a公司能够派人参与b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对该项长期股权投资转为采用权益法核算。假定a公司在取得对b公司10%股权后至新增投资日,b公司通过生产经营活动实现的净利润为1 000万元,未派发现金股利或利润。除所实现净利润外,未发生其他计入资本公积的交易或事项。
(1)由成本法转为权益法时对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调整
对于原10%股权的成本500万元与原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490万元(4 900×10%)之间的差额10万元,属于原投资时体现的商誉,该部分差额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对于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在原投资时至新增投资交易日之间公允价值的变动 (6 500-4 900)相对于原持股比例的部分160万元,其中属于投资后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部分100万元(1 000×10%),应调整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同时调整留存收益;除实现净损益外其他原因导致的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60万元,应当调整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同时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针对该部分投资的账务处理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 16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60
盈余公积10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90
(2)2008年1月1日,a公司应确认对b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
借:长期股权投资1 350
贷:银行存款1 350
对于新取得的股权,其成本为1 350万元,与取得该投资时按照持股比例计算确定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1 300万元(6 500×20%)之间的差额为投资作价中体现出的商誉,该部分商誉不要求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3)假设2008年1月1日支付1 200万元取得b公司20%
的股权
借:长期股权投资1 200
贷:银行存款1 200
对于新取得的股权,其成本为1 200万元,与取得该投资时按照持股比例计算确定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1 300万元(6 500×20%)之间的差额应确认营业外收入100万元,但原持股比例10%部分长期股权投资中含有商誉10万元,所以综合考虑追加投资部分应确认营业外收入90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90
贷:营业外收入 90
(4)假设2008年1月1日支付1 295万元取得b公司20%
的股权
借:长期股权投资1 295
贷:银行存款 1 295
对于新取得的股权,其成本为1 295万元,与取得该投资时按照持股比例计算确定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1 300万元(6 500×20%)之间的差额应确认营业外收入5万元,但原持股比例10%部分长期股权投资中含有商誉10万元,所以综合考虑应确认含在长期股权投资中的商誉5万元,追加投资部分不应确认营业外收入。
(二)因处置投资导致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能力由控制转为具有重大影响或者与其他投资方一起实施共同控制的,应当由成本法转为权益法核算
1.按处置或收回投资的比例结转应终止确认的长期股权投资
成本。
2.比较剩余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与按照剩余持股比例计算原投
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
剩余的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大于按剩余持股比例计算的应享有原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属于投资作价中体现的商誉部分,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剩余的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小于按剩余持股比例计算的应享有原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的同时,应调整留存收益。
3.对于原取得投资后至转换为权益法之间被投资单位可辨认
净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相对于剩余持股比例的部分,属于在此之间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中应享有份额的,一方面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调整留存收益;属于其他原因导致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变动中应享有份额的,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的同时,应当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例2]a公司原持有b公司60%的股权,其账面余额为6 000万元,未计提减值准备。20×6年12月6日,a公司将其持有的对b公司长期股权投资中的1/3出售给某企业,出售取得价款3 600万元,当日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总额为 16 000万元。a公司原取得b公司60%股权时,b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总额为 9 000万元(假定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相同)。自a公司取得对b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后至部分处置投资前,b公司实现净利润5 000万元。假定b公司一直未进行利润分配。除所实现净损益外,b公司未发生其他计入资本公积的交易或事项。假定a公司按净利润的10%提取盈余公积。
在出售20%的股权后,a公司对b公司的持股比例为40%,在被投资单位董事会中派有代表,但不能对b公司生产经营决策实施控制。对b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应由成本法改为按照权益法核算。
(1)确认长期股权投资处置损益
借:银行存款3 600
贷:长期股权投资2 000
投资收益1 600
(2)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
剩余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为4 000万元,与原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之间的差额400万元(4 000-9 000×40%)为商誉,该部分商誉的价值不需要对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进行调整。
处置投资以后按照持股比例计算享有被投资单位自购买日至处置投资日期间实现的净损益为2 000万元(5 000×40%),应调整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调整留存收益。企业应进行以下账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2 000
贷:盈余公积 200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1 800
处置投资以后按照持股比例计算享有被投资单位自购买日至处置投资日期间,其他原因导致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变动中应享有的份额800万元[(16 000-9 000)×40%-2 000],应调整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借:长期股权投资800
贷:资本公积800
二、权益法转换为成本法
《企业会计准则第 2 号——长期股权投资》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投资企业因减少投资等原因对被投资单位不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改按成本法核算,并以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按照成本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 具体情形包括:
(一)企业由于减少投资而对被投资单位不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
(二)被投资单位已宣告破产或依法律程序进行清理整顿。
(三)原采用权益法核算时被投资单位的资金转移能力等并未受到限制,但其后由于各种原因而使被投资单位处于严格的各种限制性条件下经营,从而导致被投资单位向投资企业转移资金的能力受到限制。
在具体实务中,企业是否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能否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应根据公司章程、合同或协议约定、被投资单位所在国家有关外汇***策等进行判断。
企业不得随意将其仍持有股权并具有重大影响、但已发生亏损的被投资单位,或将尚未满足股权转让条件(即未满足股权转让收益确认条件)仍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的股权投资中止采用权益法核算。
长期股权投资自权益法转换为成本法核算的,除构成企业合并的以外,应按中止采用权益法时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成本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以转换时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按照成本法核算的基础。
继后期间,自被投资单位分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未超过转换时被投资单位账面留存收益中本企业享有份额的,分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不作为投资收益。自被投资单位取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超过转换时被投资单位账面留存收益中本企业享有份额的部分,确认为当期损益。
(四)因追加投资原因导致原持有的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投资转变为对子公司投资的,从而形成企业合并的,长期股权投资应从权益法转换为成本法,并进行追溯调整。
1.对于同一控制下的合并,首先要求对原采用权益法核算的结果按照成本法进行追溯调整,以调整后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合并对价的账面价值。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2.对于非同一控制下的合并,首先要求对原采用权益法核算的结果按照成本法进行追溯调整,以调整后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合并对价的账面价值,账面价值与其公允价值有差额的计入当期损益。
[例3]a、b两公司为非同一控制下的两个企业,a公司于2007年2月取得b公司20%的股权,成本为1 000万元,当日b公司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4 000万元,取得投资后a公司向b公司派出董事1名。2007年a公司确认投资收益100万元。在此期间,b公司未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2008年3月,a公司以3 000万的价格再购入b公司50%的股份,并能够控制b公司的财务和经营。购买日b公司可辨认的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
5 200万元。
(1)2008年3月,对已确认的投资收益100万元进行追溯调整(假定a公司10%提取盈余公积)(权益法变为成本法)
借:盈余公积 10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90
贷:长期股权投资100
(2)再投资成本的确认
借:长期股权投资 3 000
贷:银行存款3 000
(3)对于原取得的股权,其成本为1 000万元,与原取得投资时按照持股比例计算确定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800万元(4 000×20%)之间的差额为投资作价中体现出的商誉,该部分商誉不要求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对于新取得的股权,其成本为3 000万元,与取得该投资时按照持股比例计算确定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2 600万元(5 200×50%)之间的差额为投资作价中体现出的商誉,该部分商誉也不要求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4)假设2008年3月支付2 300万元取得b公司50%的股权
借:长期股权投资2 300
贷:银行存款2 300
对于新取得的股权,其成本为2 300万元,与取得该投资时按照持股比例计算确定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2 600万元(5 200×50%)之间的差额应确认营业外收入300万元,但原持股比例20%部分长期股权投资中含有商誉200万元,所以综合考虑追加投资部分应确认营业外收入100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100
贷:营业外收入 100
(5)假设2008年3月支付2 500万元取得b公司50%的股权
借:长期股权投资2 500
权益资本成本篇7
(一)成本法的实质 从会计原理本质上来讲,成本法是一种以收付实现制为确认基础、以历史成本原则为计量基础的会计处理***策。从经济意义角度来说,成本法认为投资方在对被投资单位无重大影响时,由于不能决定被投资单位的利润分配***策,不将投资企业已实现但未向股东分配的利润确认为投资方收益,这一点与传统会计理论的谨慎性原则――对未实现收入一般不予确认的基本思路是一致的。从投资方公司的利润分配角度和纳税的角度上看,采用成本法核算的好处在于确认的收益与现金流的发生一致,不至于产生盈利巨大,但无现金股利可发放的尴尬。同理,从投资方公司纳税的角度上看,采用成本法不至于产生为未获得实际分得的利润而提前交纳税金。最后,从委托关系看,委托人希望用更为稳健的方法考核人的监管责任和经营业绩。从避免因被投资公司虚构利润,而导致投资公司连带地虚增收益的角度来说,成本法确实能有一定的预防效用。因为,虚构的利润基本不可能转换成未来的现金股利。因此,委托人会更强调对利润的实际拥有或控制。
(二)成本法的缺陷 从20世纪及以前所处的经济环境来看,采用成本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有一定合理性,但到了20世纪后期和21世纪,情况己发生了巨大变化,公司越来越多采用了复杂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往往占了母公司资产比例较高,成本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的缺陷越来越明显,并产生了许多弊端。
(1)从伦理公平性和投资者保护层面来分析,成本法是有悖于公平保护投资者精神的。同股同权是公司制度的一个重要原则,因此,无论是大股东还是小股东,每一股份享有的权利是一致的,不应存在区别和歧视。如果会计上人为地按持股比例大小将股东分为不同等级,并分别采取不同的核算方法是不妥当的。
(2)从法律层面来分析,成本法与现代立法精神有所冲突。现代企业制度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企业的资产和经营活动是由作为所有者的人――经理人所控制和运作的,但经理人作为人对其所控制的资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利润,却无任意处分或任意分配的权利,如果其做出的处分或分配,违反了合约规定,损害了企业所有者的利益,这种行为都被认为是违法的。进一步,再来分析一下大股东之与小股东之间的关系。不可否认,企业的经理层是由董事会任命的,而董事会又是或主要是由大股东把持着的,这样,大股东似乎是企业的真正控制者和处分分配者,他可以以有利其自身的方式处分和分配企业的资产和利润,小股东只能任人宰割。但这种现象本身是违法的。每份股权,即是对投资企业净资产和收益的请求权凭证,单位股权的请求权是相等的,大股东和小股东的利益,从法律上讲应该只是数量上的差异,而不存在本质上的差异。因此,对于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核算方法的确定问题上,如果仅仅因为股权比例未能达到控制力或重大影响力,而只能选择成本法的话,其实是在会计制度的本质上,承认了这样一种违法的侵占,否认中小股东与大股东在法律层面上应该有的同质的权利。
(3)从会计原理层面来分析。第一,成本法是用历史成本替代资产价值的表达,这是按“成本观”定义的资产。长期股权投资在谋求其收益的时候,并没有直接需要的费用配比,除非是资金的机会成本;对于长期股权投资,它并不谋求短期增值变现的交易机会。因此,以取得成本来表示股权投资的资产让人无法理解资产的实质含义。第二, 成本法采用的现金制确认基础不符合权责发生制这一通行的会计确认基础。成本法只确认从被投资企业那里分得的现金股利(当然如果有财产股利和负债股利,也会确认)作为投资收益,而不管被投资企业实际是否赢利或亏损,因此,成本法的会计核算本质是现金制的模式。而权益法的会计核算本质上是应计制的模式。从国际上看, 应计制己在会计确认中得到广泛运用,从会计确认基础的角度, 成本法和权益法孰优孰劣是不言自明的了。
(4)从会计信息质量特征来分析,成本法下提供的会计信息质量较低。成本法对长期股权投资的计量方式,从资产负债表的资产计量来看,账面按照投资时的历史成本入账,日后即便被投资单位经营财务状况发生了重大变化―发生重大损失或股权价值大幅提升,都基本不作调整,在资产减值相关准则出台后,这种情况稍有改观,但整体来说,成本法采用的计量方式仍基本与该长期股权投资的内在价值是脱钩的,不能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从利润表角度来说,成本法对损益的计量采用的是现金制原则,并不能反映被投资单位对应期间的真实经营成果,投资收益只是反映被投资单位的股利发放情况,而且股利通常都是对以前年度利润的分配。因此,成本法下提供的会计信息相关性非常差。
(5)从会计实务操作层面来分析,实务操作中的核算简单,是成本法的优势之一,但从我国的会计准则要求来看,成本法的核算已越来越复杂。较之权益法而言,己经丝毫没有简便的优势。
二、权益法的实质与缺陷分析
(一)权益法的实质权益法已得到广泛认可和应用,其原因在于其合理的作用机理。
(1)权益法是“实质重于形式”在投资实务中的应用。权益法强调投资公司和被投资公司之间的财务事实和经济实质关系,投资的状况随着投资对象的财富而变化,而不是随着现金的转移而变化;收益随着投资价值的增长而增加,子公司利润增加的同时,母公司也增加了;子公司利润计算的有效性在母公司也能得到保证;而成本法在繁荣时代很可能低估母公司收益,而艰难时期又可能低估母公司的损失(Moonitz,1944)。因此,权益法能较合理地体现股权投资的内在价值。
(2)权益法是“权责发生制”原则在投资会计处理中的体现。在权益法下,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的利润或亏损,是在被投资企业发生或确认时入账,所以,权益法是与权责发生制原则相一致。在权益法下,之所以将附属公司支付的股利看作是母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部分变现,看作是部分收回附属公司的投资,其主要出发点在于正确反映母公司的投资收益,因为母公司的管理当局为了操纵利润,可以凭借其掌握的多数股权,决定附属公司宣布股利的时间和股利金额,股利***策,这样,被投资者所分配的股利,并不完全代表股权投资的真正收益。所以,投资企业只要能对被投资企业的股利***策施加举足轻重的影响,就必须采用权益法处理。
在成本法与权益法中,权益法是按被投资方净利润的相应比例确认的投资收益,因其在确认当期并不一定收到相对应的现金,是否在今后能变成现金资产只是一种可能性期望,而被认为虚增资产,违背了资产的定义。但IASC(1989)的资产定义中写道,“与该项目有关的未来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即是判断资产可定义性的本质特征,实际上任何一项资产,不管是有形资产还是无形资产,其能为企业带来的未来经济利益都具有某种程度的不确定性,所以,不能够仅仅因为存在不确定性和概率或然性而不确认一项资产,而断然将其排除于科技信息系统之外。(葛家澎,杜兴强,2003)“当一项投资的价值是与被投资企业的财富变动相联系的,并不是由现金流来决定的。当被投资企业实现收入,价值增加时,投资企业的这部分投资也就随之升值”。“子公司利润计算的有效性在母公司也能得到保证”(Moonitz,1944)。由此可见,认为权益法按股权比例确认投资收益和资产是虚增资产的说法,从理论上是站不住脚的。 更何况权益法下当被投资公司发生亏损时, 同样要按比例确认损失和资产的减少。在我国的会计实践中有关上市公司对南方证券的股权投资案例也再次证明权益法的合理性。
(3)权益法的应用,是投资企业履行监管职责的必然结果。由于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具有重大影响,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的经营业绩及其投资收益率也有了一定的责任,投资企业通过权益法的应用,计入在这类被投资企业经营成果中归属自己的份额,来说明自己的这种监管职责。由此提供的所得和投资的分析资料,可用来计算更为有用的财务比率。(林钟高,1996)正是基于以上认识,国内外会计准则都对权益法的应用范围作出了严格规定,即当投资方对被被投资方具有重大影响或控制关系时,应对投资采用权益法计价。
(二)权益法的缺陷 权益法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一种方法,也存在着某些理论上和技术上的缺陷:
(1)权益法与传统的会计概念框架存在一定冲突。 按照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资产是企业拥有或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因此,由于采用权益法确认投资收益而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增加额”就存在着疑问。这部分“增加额”既不由企业控制(除非被投资企业发放股利,否则企业无权动用),更非企业真正拥有。只有在被投资企业破产清算,企业才有可能对其行使所有权。而一旦被投资企业破产,投资企业能否收回投资成本尚无保证,对“增加额”的所有权更无从谈起。使用权益法确认的长期投资“增加额”在以后的某个时点(被投资企业发放股利时)可能转化为企业资产,但在该时点之前,它不具备一项资产的必要特征,不应确认为资产(周晓苏,1996)。否则,会导致企业资产虚增,产生对会计信息使用者的误导,使其对企业的财务状况产生较为乐观的结论,这是违背会计稳健性原则的。当然,从会计概念框架出发,权益法确实存在商榷之处,但认为权益法是一种比较激进的方法同样有失公允。 当被投资企业发生亏损,投资企业也应按照投资比例确认投资损失, 并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金额。此时采用权益法的计量结果与稳健性原则的要求并无冲突(周晓苏,19%)。这也说明权益法对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在不同环境下,会表现出双重特性。
(2)交叉持股和多层持股的会计处理的缺陷。在企业集团中,尤其是跨国企业或大型上市公司,除控股子公司外,往往还包括联营公司和合营公司,存在着较为普遍的交叉持股和多层情况。在交叉持股或多层持股情形下,权益法的会计处理是有明显缺陷的。对此,福尔兹(FouldS)在《权益法会计注释》(Equiy accouting Footnote)一文中,介绍了一个典型案例,贾丁・马西森公司和香港地产公司每一家均拥有对方40%股权,由于双方都采用权益法会计来核算长期股权投资,香港地产公司把贾丁・马西森公司利润的40%归入其财务报表,而后又把它的合并利润总额的40%“退还”出去,贾丁・马西森公司也是如此两家公司都需要对方的会计利润数据来核算公司的投资收益,陷入一个循环怪圈,香港金融报纸将其比喻为“企***在布满镜子的房间里找到最终的反射”。显然,交叉持股是权益法会计中面临的一个重要技术问题,虽然现在出现一些数学分配方法来解决这个问题,但是总的来说,实务当中还是有许多困难。
(3)核算和报告的时间上的缺陷。投资方如采用权益法核算,则其会计核算和报告必须等到所有被投资企业的会计报表全报出后,才能核算出投资方最终的净收益。 特别是如存在上述交叉持股或多层次持股的情况,那么, 在各自的报告时间容易陷入循环难题。
(4)存在虚增利润的可能和虚构利润空间。如果被投资公司虚构利润,那么采用权益法就可能导致投资公司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连带地虚增收益;如果,投资双方存在关联关系的话,也存在虚构利润的可能空间。
在我国成本法、权益法的使用界限和转换分析,如同国际上大部分国家一样并不是可以由投资方企业任意选择的,我国的会计准则明确规定,只有当投资方对被投资企业具有重大影响力的条件下,才能使用权益法,否则应采用成本法核算。但重大影响力的界定基本是基于主观,因此实务上往往参照了美国20%的标准来判断。
参考文献:
[1]王学锋:《新会计准则下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思考》,《财会通讯》(综合版)2007年第2期。
权益资本成本篇8
摘 要 在企业间相互联合进行经济活动的情况下,投资活动在企业之间日渐普遍,投资成为了企业最常进行的经济活动之一,而在投资中,长期股权投资又是投资项目中比较难以进行会计处理的一个项目。本文试***从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和权益法的历史演变开始,引出当今最主要的会计处理形式,进而提出一些自己的思考和看法。
关键词 长期股权投资 成本法 权益法 会计处理
随着我国经济实力不断增强,市场经济体系逐步完善,市场化进程深化,资本市场逐渐健全。企业间越来越多的相互联合进行经济活动,投资活动已日益成为企业中最为常见的经济活动之一。而在投资项目中以长期股权投资最为重要和关键,其会计核算最为复杂。
一、长期股权投资会计处理的演变
(一)在我国具体会计准则的探索期,1997年之前
首先,1978之前改革开放尚未开始。我国是计划经济体系,以行***命令调节经济。导致企业间几乎没有联营关系,更不用说以股权方式形成关联或控制关系。因此,当时企业之间完全不用考虑投资及相关问题。
其次,1978-1990改革开放前期。随着改革开放开始,计划经济体系瓦解,市场经济体系逐步建立,企业逐步改制为控股企业。集团形式的企业结构不断开始涌现,初期虽然以契约合作为主,但合作形式不断规范,股权投资逐渐成为主要方式。因此,此时企业需要考虑对投资及其相关问题的计量核算。这时成本法引入到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核算之中,但采用比较简单的核算方式,只以投资企业取得股权的实际成本为准,除非增减或转让股权,其账面金额始终保持不变。无论企业当期盈亏,只以投资企业取得被投资企业现金股利确认投资收益。由于方法简单死板,会导致投资企业的资产,权益及利润不能如实反映被投资企业在其中的经济状况。
最后,1990-1997改革开放逐渐深入。随着证券交易市场的成立,我国资本市场逐步建立形成。我国无论个人还是企业都以投资者的身份日渐活跃,投资者要求上市公司维护股东权益,要求其按现代企业制度披露会计信息的呼声越来越高涨。1991年,深交所公布的上市公司年报中,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理已开始接近国际准则,允许长期股权投资以重置成本进行重估并进行后续调整,重估升值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同时,会计界呼吁在我国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中应引入权益法。
(二)我国具体会计准则的初建期,1998-2005
1998年6月***颁布《企业会计准则――投资》起,我国对投资业务的处理开始了用准则进行规范的时代。并且在2001年颁布新的《企业会计准则――投资》,对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进一步规范。在这些准则不断完善中,解决了以前长期股权投资在会计处理中不确定用什么方法核算的问题,并且明确规定了当投资企业在被投资企业股权比例达到20%以上,或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条件下,就应该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但准则中仍存在着一些问题。例如,准则中对成本法和权益法的选择只是一种处于在职业判断下的选择,未能使用明确标准;对投资差额在不考虑合并报表的情况下,是否摊销,如何摊销都是值得商榷等问题。
(三)我国具体会计准则的完善期,2006至今
2006年***对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了重大改革,颁布了1个基本准则和38个具体准则,对经济业务的会计处理从各个方面方法进行了重大改革。新的会计准则,对使中国经济体制与整个国际经济体制接轨,对发展资本市场等方面都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也使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日渐趋同。同样,在具体准则中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对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从确认范围到披露等各方面都进行了相应的改革和完善。
二、目前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和权益法会计处理的主要方式
(一)应用范围
1.成本法:(1)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即企业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2)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
2.权益法:(1)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的,即企业对其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2)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的,即企业对其联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
(二)初始投资资本及分派利润或现金股利的处理
1.成本法:长期股权投资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价,追加或收回投资应当调整成本。除取得投资时实际支付的价款或对价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外,投资企业应按照享有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投资收益,不再划分是否属与投资前和投资后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
2.权益法: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份额进行比较来判断是否计入当期损益、调整成本等。当大于之时,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也不单独确认差额;当小于之时,其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投资企业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分得部分,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
(三)成本法与权益法之间的转换
1.权益法转为成本法:投资企业由于减少投资等原因对被投资单位不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时,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改为成本法核算,并以权益法下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
2.成本法转为权益法:因追加投资等原因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但不构成控制的,应改为权益法核算,并以成本法下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或按相关规定确定的投资账面价值作为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不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追溯调整。
(四)长期股权投资后续处理
1.长期股权投资的减值准备:长期股权投资计提减值准备后,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的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2.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置:在符合股权转让条件时,根据取得的处置收入与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和已确认但尚未收到的现金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投资损益。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处置时还应将原本计入资本公积金项目的相关金额转为处置当期的投资收益。
三、对成本法和权益法会计处理的思考
1.成本法不断变革改进,其成本法的会计核算变得越来越简化,符合明晰性原则。由于成本法只按当期应获取的股利和利润份额计入当期投资收益。这样的会计处理单一,出现错误的可能性降低。而且,由于这种做法与税法的规定一致,可以减轻会计人员的工作量和工作压力。这些做法也使得会计结果更加准确,但由于只是简单的利润平均分配,也会使相关的会计数据失掉一定的真实性,不能更完整精确的反映经济业务的发生情况。
2.在权益法中,引入“公允价值”的概念,更加公允有效的反映了企业经济业务状况,增强了会计信息之间的相关性、可比性。通过公允价值计量,可以更加科学的进行预测和决策。通过公允价值,也可以减少企业对利润的操纵,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但公允价值的确认复杂,并且不确定性较高。在实务中,除了证券、房地产等可以明了简单的辨明其公允价值,其他被投资单位的个别或一组资产的公允价值辨认比较困难,所以需要会计人员有更高的职业判断能力。
3.在成本法转为权益法的核算时,初始投资成本的确定采用了未来适用法,而不再使用追溯调整法。这样不仅可以简化繁琐的追溯调整程序,而且可以更加客观的反映企业经济业务的发生,也可以更好的保证不同会计期间账务报表数据之间的可比性。
4.在长期股权投资资产减值损失确认方面,采取了一经确认就不得在以后会计期间转回的方式,该规定不仅简化了相关的会计核算,而且防止了一些企业利用资产减值损失的调整进行盈余管理,保证了利润信息的真实,提高了会计信息质量。
参考文献:
[1]***.企业会计准则.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2]***.企业会计准则――投资.北京:***财会字[1998]126号.1998.
权益资本成本篇9
旧投资准则规定: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用成
本法核算。2006年2月,***对《企业会计准则——投资》再次进行了修订,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下列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1)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2)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在新准则下,初始投资或追加投资时,按照初始投资或追加投资时的初始投资成本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投资企业按应享有的部分,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但投资企业确认的投资收益,仅限于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
二、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的处理
在具体处理时,可按本年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与上年投资企业投资持有月份中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之差额,求得应冲减或转回的初始投资成本,再根据“借贷平相等”原理,确认投资企业应享有的投资收益。根据“本年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与“上年投资企业投资持有月份中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的关系,分以下三种情况作具体探析:
1.本年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大于上年投资企业投资持有月份中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以下简称“情况一”)
按本年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
转贴于()与上年投资企业投资持有月份中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之差额,求得应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根据借贷相等原理,应确认的投资收益等于应收股利与应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之差。
2.本年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小于上年投资企业投资持有月份中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以下简称“情况二”)
按上年投资企业投资持有月份中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与本年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之差额,求得应转回已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但转回数应以原冲减数为限。根据借贷相等原理,应确认的投资收益等于应收股利与实际转回的初始投资成本之和。
3.本年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等于上年投资企业投资持有月份中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以下简称“情况三”)
此种情况下,既不冲减初始投资成本,也不转回已经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根据借贷相等原理,投资收益等于应收股利。实例:乙企业2000年7月1日以银行存款购入东方公司10%的股份,并准备长期持有,实际投资成本为25万元。东方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于下年度2月宣告发放现金股利。2000年东方公司实现净利润30万元,2001年2月宣告分派现金股利20万元;2001年东方公司实现净利润40万元,2002年2月宣告分派现金股利36万元;2002年东方公司实现净利润35万元,2003年2月宣告分派现金股全国公务员共同的天地-尽在()
利35万元;2003年东方公司亏损5万元,2004年2月宣告分派现金股利5万元;2004年东方公司实现净利润50万元,2005年2月宣告分派35万元。
(1)2000年7月1日投资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A公司2500000
贷:银行存款2500000
(2)2001年2月东方公司宣告发放2000年度的现金股利时
借:应收股利2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5000
投资收益15000
分析:本年东方公司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为20万元,上年A企业投资持有月份中东方公司实现的净利润为15万元(30×6÷12),可见,此经济业务类型属情况一。应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为0.5万元(20-15)×10%,根据借贷平衡原理,应确认投资收益为1.5万元(20×10%-0.5)。
2002年2月东方公司宣告发放2001年度的现金股利时
借:应收股利36000
长期股权投资4000
贷:投资收益40000
分析:本年东方公司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为36万元,上年A企业投资持有月份中东方公司实现净利润为40万元,可见,此经济业务类型属情况二。应转回已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为0.4万元[(40-36)×10%],根据借贷相等原理,应确认投资收益为4万元(36×10%+0.4)。
2003年2月东方公司宣告发放2002年度的现金股利时
借:应收股利35000
贷:投资收益35000
分析:本年东方公司宣告分派现金股利为35万元,上年A企业投资持有月份中东方公司实现净利润为35万元,可见,此经济业务类型属情况三。既不冲减初始投资成本,也不转回已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根据借贷相等原理,应确认投资收益为3.5万元(35×10%)。
2004年2月东方公司宣告发放2003年度的现金股利时
借:应收股利5000
[]
投资收益5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10000
分析:本年东方公司宣告分派现金股利为50万元,上年A企业投资持有月份中东方公司亏损5万元,可见,此经济业务类型属情况一。应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为1万元[(5+5)×10%],根据借贷相等原理,应冲减投资收益为0.5万元(5×10%-1)。
2005年2月C公司宣告发放2004年度的现金股利时
借:应收股利35000
长期股权投资11000
权益资本成本篇10
关键词:股权融资偏好融资成本融资收益
Abstract:Accordingtothestructuretheoryofmoderncapitalofthewest,thefinancingordersofenterprisesshouldfollowthe“peckingat”theory,butourcountryfollowstheoppositefinancingorder.Thistextfocusesontworespectstoanalysisfromthecostandincomeofstockfinancingandcreditor‘srightsfinancing,andthinkthatthemainreasontocausethisphenomenonliesinthespecialstockrightstructureoflistedcompanyofourcountry.Stockfinancingcanobtainthehigherincomethancreditor’srights,andneedn‘tundertakethemorerisk,sostockfinancingbecomesfinancingfirst-selectionofenterprisesofourcountry.
keywords:preferenceofstockfinancingfinancingcostFinancingincome
企业的资本结构又叫融资结构主要是指企业的长期债务融资和权益融资不同比例的组合。按现代资本结构理论,企业的融资顺序应遵循“啄食”理论(peckingorder),即内源融资优先,债权融资次之,股权融资最后。因为债务融资有税盾的作用,而股权融资则没有。且股权融资的风险要大于债权融资的风险,股东要求的回报率也高于债权人的。所以,债权融资的成本低于股权融资成本,同时债权融资的还可以带来正的财务杠杆收益。而我国企业的融资顺序却与之恰恰相反:先股权融资,在债权融资,最后才是内源融资。西方国家的企业的债务融资比例高于11%,股权融资比例低于9%(cayer,1994),而中国所有2791家上市公司债务融资占外部融资的比例为27%,股权融资则占73%(使用1998-2000年三年的数据得出)。
对于我国存在较高股权融资偏好,本文着重从股权和债权融资成本和融资收益两方面来分析形成这种偏好的原因.
一、从融资成本上分析
企业的融资选择与融资成本有着密切的关系。股权融资成本包括股利和发行费用。
(1)股利
公司的税后利润需要扣除10%法定公积金和5%~10%的公益金才能用于分配,故股利最多只能是每股收益的85%.按我国前几年证券市场的平均市盈率50倍计算,则每股收益为(1/50)*85%=1.7%.再者,我国关于股利的***策上的缺陷使股利成本没有“硬约束”,上市公司可以低比例分配,甚至不分红。
(2)股票发行费用
目前大盘股发行费用大约为筹集资金的0.6%~1%,小盘股大约为1.2%,配股的承销费用为1.5%,上市公司的股权融资的发行成本大约在3.2%左右。而目前三年期和五年期的企业债券的利率最高限分别为3.78%和4.03%,一年期、三年期和五年期的银行借款年利率分别为5.85%、5.94%和6.03%.由此可看出,在不考虑分红的前提下,企业股权融资成本低于债权融资成本,股权自然成为上市公司的理性选择(发达国家的市盈率一般为10~20倍,股权融资成本比我国高的多)。
但如果考虑其他潜在成本,特别是股权融资所带来的市场负面效应和控制权收益的损失,如果新股融资不能带来超额收益以抵偿这些风险和成本,上市公司就会放弃股权融资而选择其他融资方式。因此我们还要比较股权融资和债权融资收益的大小。
二、债券融资收益与股权融资收益的分析
(一)债权融资的收益分析:
债权融资的收益主要来自负债利息抵减所得税形成税盾所带来的税收节约。负债利息抵减所得税形成税盾将带来税收节约收益,在同类风险的企业中负债经营公司的融资成本等于非负债公司的融资成本加上风险报酬,因此负债越大,公司价值越大。如果考虑财务危机成本和成本,那么负债公司的价值是非负债公司的价值加上税收节约价值减去财务危机成本和成本的现值,随负债的增加带来的破产成本会降低企业的市场价值。因此最佳资本结构应是在税收节约的边际收益等于财务危机边际成本加上边际成本之间的最适选择点。税收节约收益的大小取决于税收制度、会计***策和负债利息率。当企业税前投资收益率高于负债利息率时,增加负债就会获得税收利益,从而提高权益资本的收益水平。
股权融资行为通常被认为是一种现金不足的消极信号,可能导致市场低估公司价值,并且股权扩张会导致权益被稀释和股东的控制权收益丧失。在通常情况下,只有当公司的投资收益率低于负债利息率时,或当企业的所得税率较低,债权融资的税收收益很小时才选股权融资。
(二)我国股权的融资收益及形成机制分析:
中国上市公司的股权融资方式主要包括IPO、配股增发以及可转换公司债。我国的股权***结构在我国的上市公司股权融资偏好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通过这种股权的***结构上市公司从股权融资中获得了不公平的收益,上市公司就是从以下几种方式来获得股权融资收益的:
(1)高溢价资本收益:源自非流通股与流通股的不同发行定价方式。
在股权***的基础上,中国上市公司的IPO、配股增发流动股都实行高溢价发行机制,可转债的转股价格、转股比例设计上也都体现了这一特征。我国的IPO定价曾经采用协商定价法、竟价确定法,后又采用市盈率法。这种定价法是以发行前每股净利为基础的,再根据市场的普遍市盈率情况确定新发行股价。这种貌似公允的定价方法事实上存在重大缺陷。首先新股发行价格是一个市场评价过程,需要发起人、承销商向市场上的投资者征询股票的市场价格,一旦价格确立全部股票都将在这个基础上流通和交易。但在中国证券市场股权***的现实格局下,这个定价过程是非市场化的,发起人(非流通股股东)和承销商可以主观确定流通股的发行价格,并且一旦发行上市,只有流通股以这个价格为基础在二级市场进行交易,非流通股的交易则形成了另外的定价机制和交易机制,造成了“同股不同权”的局面。其次市盈率在这种定价方式中被误用。参照市盈率定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公司特征和比价效应,但过于简单粗略。特别是中国股票市场股权***的特殊结构导致的二级市场的股价偏高,进尔市盈率偏高,如果以这样的市盈率作为定价依据,必然导致新发股票的价格偏高,形成巨大的“溢价价差”。高额溢价使公司总股本迅速增加,每股净资产快速提高,通过新股发行流通股股本向非流通股本输送了高额资本投资收益。
现行的配股和增发通常采用市价折扣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股价格的确定通常以公布募集说明书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的平均收盘价为基础,并上浮一定幅度。这种以市价为基础的定价方式和IPO一样巧妙的利用了中国股票市场价格的双重性。一方面,以二级市场过高的股价确定再融资的价格可以最大限度的满足上市公司的融资需求;另一方面,非流通股依靠制度屏蔽保护着其极低的持股成本并借助一次又一次的股权融资活动获得单向的资本输入所带来的权益增值。虽然不断的股权投资最终会导致股权高度分散化、超额资本回报稀释以及接管威胁,但是一方面,中国上市公司非流通股比例十分庞大,目前的股权融资活动尚不能触及非流通股权的控制权优势;另一方面,非流通股领先***策保护可以最大限度地规避市场敌意购并和权争夺,股权融资并不能对上市公司管理层构成强有力的当量约束。相比银行负债的硬约束,上市公司管理层结构显然愿意通过高溢价的股权融资,而不是银行信贷和改造债券来募集资金。
(2)认配权收益:源自非流通股与流通股在配股时不同的认配权和认配形式
中国上市公司的认配规则存在着重大缺陷,流通股与非流通股在配股选择权上的权责极不对等。大股东不仅在配股与否的决策上具有绝对发言权,而且在认配方式上也享有特权。非流通股(主要指国家股、法人股)用于认配的资产可以为现金、实物资产及股权,而流通股股东用于配股的资产只能为现金。以实物资产参加配股为大股东谋取超额收益提供了机会,回顾历年配股情况,大股东以“掺水”资产进行配股是为了满足“圈钱”的目的且不承担更多资金压力,大股东往往积举手不掏钱,空承诺从不兑现。从90年代后期开始,越来越多的非流通股股东在配股时选择出让配股权或者放弃配股权(转配取消后)的做法,希望既规避配股资金压力,又获取配股带来的净资产增值。如果非流通股股东放弃配股,配股后的公司净资产增长将全部来自于流通股股东的配股资金,也就是说,流通股股东在承担着上市公司几乎所有风险的同时,为非流通股股东输送了超额资本收益,为上市公司的自下而上与发展提供了“输血式”的资本供给。
有研究表明:增发方式下流通股老股东无论参与或者不参与增发均会受到一定损失,参与增发的流通股才股东有-1.37%超额损失,不参与增发的老股东有-5.97%的损失;同时,参与增发的新股东却获得了13.26%的超额收益。另一方面,非流通股股东不管是否参与以或者增发,都能享受到每股净资产的大幅增长。在配股方式下,如果非流通股股东参加配股将平均获得28.22%的每股净资产增长,如果非流通股股东不参加配股,那么每股净资产增长33.06%;而在增发方式下,非流通股股东享受的每股净资产增长率高达72.20%.
(3)转让收益:源自非流通股与流通股的不同股权转让定价方式。
由于我国的特殊股权结构,上市公司的流通股可以在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交易,而非流通股一般只能通过协议或拍卖等方式在场外进行大宗转让。另外,流通股的配股权不能转让,股东如不配股,只能选择放弃,而非流通股可以定向转让配股权。
在规范的市场上,投资者根据公司的经营业绩对股票进行市场定价,也就是说企业的经营状况及投资者对企业未来经营的预期对收购价格的确定起决定作用。但是,由于市场存在非流通股权的制度安排,这种定价在中国资本市场是不存在的。非流通股的转让是以每股净资产为定价基础的。因此,如果非流通股股东特别是大股东准备出让股权,为获取最大收益,提高每股净资产的数量比提高经营业绩从而提高市场价格对股权的转让的定价更有意义,加之参照流通股价格确定的配股和增发价格比非流通股股东的持股价格高的多,股权融资带来得每股净资产增值大大超过股本稀释导致的每股权益的损失,大股东通常倾向于选择一切可能的股权融资方式大量融资现金资产。
(4)非流通股的控制权隐性收益:源自非流通股与流通股在公司结构和融资决策中的悬殊地位
关于公司治理结构的研究表明,公司的控股股东一般会利用其对公司的控制权,通过关联交易、有利于控股股东权益最大化的投融资决策以及内幕消息等途径获取种种隐性收益。控制权隐性收益的大小与控股股东控制力正相关,与流通股规模负相关(Zingales,1994,ShleiferandVishmy,1997;李志文和宋衍蘅,2003)。
与发达国家的比较结果表明(见下表),中国上市公司的股权集中度较高,在这种股权结构下,控股股东在融资决策中占据地位,其他股东由于投票权极为分散,参与决策的成本很高,缺乏参与股东投票的实力和愿望,即使是参加投票,也无法与大股东抗衡,控股股东可以以极低的谈判成本制定有利于自己的融资决策,包括融资方式、融资成本以及融资收益。特别是,中国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几乎全部为非流通股股东,流通股的股本比例不仅大大低于非流通股而且极为分散,所以公司的融资决策权事实上完全掌握在非流通股股东手中。非流通股股东可以通过决定融资定价获得显性的超额资本收益。例如: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市场价格操纵,可以提高融资定价从而提高资本溢价,或者获得获得二级市场的投机差价;通过减少债务融资减少还本付息的“硬约束”,从而控制更多的现金流量并从中获取隐性收益;利用信息不对称将劣质资产“优化”后,以优质资产名义融入流通股股东的现金资产等等。对非流通股控制权隐性收益的实证研究表明:我国上市公司控制权隐性收益水平约为流通市价的4%(叶康涛,2003)
表:英日美中前五位股东股权集中度情况表
英国日本美国中国
均值(%)41.533.125.459.0
注:转引自马连福《股权结构的适度性与公司治理效率》(2000)
以上是我国偏好股权融资从股权融资和债权融资的成本和收益角度进行的分析,当然形成这一偏好的原因还有如:我国债权市场不发达;与之相关的法律不健全;各中介机构如:各资产评估机构及律师和会计事务所等,他们在履行外部监督机制的功能时造假、掺加,从侧面助长了这种偏好的形成中;还有上市公司的内部***董事制度的建立还不规范。以上这些原因都对这一偏好的形成有影响。解决以上存在的问题还需继续努力探索行之有效的方法和途径。
参考文献:
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发行与承销》,中国财***经济出版社,2003年7月
曾昭武:《上市公司股权再融资》,经济管理出版社,2004年1月
威廉。麦金森:《公司财务理论》,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