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10篇

招投标篇1

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促进廉***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二章招标范围、方式和组织形式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第七条***府及其有关部门选择下列项目的投资人、经营人或者承办人,达到规定规模和标准的,应当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

(一)国有自然资源的经营性开发项目;

(二)基础设施、市***公用事业和公共信息技术平台等***府特许经营项目;

(三)有限公共资源配置项目;

(四)***府投资项目;

(五)***府组织或者资助的重大科研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招标人由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确定;跨行***区域建设项目的招标人,或者涉及跨行***区域资源配置调整项目的招标人,由共同上一级地方人民***府确定。

有偿转让企业国有产权,选择国有或者国有控股企业承包人、租赁人的,可以通过招标方式确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医疗设备、医疗器械和药品采购项目,使用财***性资金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达到规定规模和标准的,以及省人民***府决定招标的其他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法律、行***法规对使用财***性资金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省人民***府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主管部门,依法制定本条例规定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报省人民***府批准后公布施行。

使用财***性资金的货物和服务采购,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省人民***府***门依法制定,报省人民***府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十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以及本条例第七条和第八条所列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可以邀请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或者国家秘密,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专业要求,仅有少数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三)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所需费用占项目总价值比例过大,不符合经济合理性要求的;

(四)受自然资源或者环境条件限制,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不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不适宜招标的;

(二)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不适宜招标的;

(三)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或者对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而无法达到投标人法定人数要求的。

企业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项目,该企业具备自行生产符合项目要求的货物的能力,或者具有与项目相适应的勘察、设计、施工资质等级的,其相应事项可以不招标。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一)具有***承担民事责任能力;

(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力量;

(三)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有三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四)熟悉和掌握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十二条招标人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相应资格的招标机构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其指定招标机构。其中,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府投资项目的招标人的,应当通过比选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招标机构。

第十三条招标机构应当在资格认定部门依法认定的资格等级范围内承担招标事宜,并遵守本条例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招标机构应当根据招标合同的约定,在权限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不得接受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咨询服务。

第十四条招标机构不得与行***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有关行***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通过资格认定的招标机构名单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

第十五条省人民***府依法建立跨行业、跨地区的综合性的省评标专家库,按照行业和区域分类设置分库,并在省级各有关行***监督部门和各市、县(区)设立抽取评标专家的网络终端,具体组建方案和管理办法由省人民***府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省人民***府批准后实施。

省人民***府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建立评标专家库。

第十六条建立评标专家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法定条件的评标专家人数不少于五百人;

(二)专业分类合理并能够满足评标的基本要求;

(三)各专业分库的评标专家人数不少于五十人;

(四)有满足随机抽取评标专家所需要的必要设施和条件;

(五)有专门负责日常管理的人员。

第十七条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相关领域工作八年以上,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熟悉评标工作;

(二)诚信守纪,公道正派;

(三)熟悉与招标投标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四)未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五)身体条件能够胜任评标工作。

第十八条评标专家在评标活动中,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评标专家参加评标活动可以依法取得劳务报酬。

第十九条评标专家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二)必须回避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申请;

(三)对评标过程及相关内容保密;

(四)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及其利害关系人,不得收受投标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五)对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六)对有关行***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活动予以协助和配合。

第二十条评标专家库管理单位应当建立评标专家工作档案,对评标专家定期进行培训,并对其参与评标的情况予以记载;对因身体条件、业务能力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评标专家终止其评标专家资格,对不履行本条例规定义务的评标专家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

第四章招标投标程序

第一节招标

第二十一条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的,应当先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或者核准手续的,招标人应当在报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资金申请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的同时,将项目招标范围、方式以及组织形式报送项目审批部门核准。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国有自然资源的经营性开发项目、***府特许经营项目、有限公共资源配置项目以及医疗设备、医疗器械和药品采购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前将项目招标范围、方式以及组织形式报同级人民***府或者其授权部门核准。

第二十二条推行使用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对国家或者省级有关行***监督部门已经编制示范文本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府投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使用。

第二十三条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的,应当招标公告;采用邀请招标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应当在国家有关部门或者省人民***府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招标公告。

在两家以上媒体同一项目招标公告的,公告内容应当一致。

招标人在指定报刊或者其他媒体招标公告的,应当同时将招标公告如实抄送指定信息网络。被指定的信息网络应当即时登载该招标公告,并不得以会员制等方式限制潜在投标人获取信息。

第二十四条招标人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范围、性质、数量规模和质量总要求;

(三)招标项目实施的地点和时间;

(四)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

(五)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及审查办法;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编制招标文件,一般应当载明以下主要内容:

(一)招标人名称、项目名称及简介;

(二)项目数量、规模和主要技术、质量的要求;

(三)项目完成期限或者交货、提供服务的时间;

(四)对投标人资格、投标文件、投标有效期限的要求;

(五)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截止时间和开标地点;

(六)开标、评标程序以及评标的标准、办法;

(七)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投标报价的要求;

(八)***纸、格式附录等招标相关资料和技术文件的要求;

(九)合同主要条款及协议书格式;

(十)受理投诉的有关行***监督部门。

医疗设备、医疗器械和药品采购项目,使用财***性资金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采购数量。

第二十六条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在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投标文件外,提交备选投标方案,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作出说明,并提出相应的评审和比较办法。

第二十七条***府投资项目、使用财***性资金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确定的标准、规模、内容等应当控制在项目审批部门核定的范围内。

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工程价款结算办法国家已有明确规定的,招标文件相关内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招标文件中提出履约保证金要求的,应当明确规定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第二十八条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应当用醒目的方式标明,不得以特定的生产供应者及其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为依据;如果必须引用某一生产供应者的技术标准才能准确或者清楚地说明拟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时,应当标明“或相当于”的字样。

招标人不得在招标文件中提出与项目等级不相适应的、过高的资质要求;不得规定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九条招标文件应当规定项目合理的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从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在投标有效期结束前,出现特殊情况的,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不得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但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因延长投标有效期造成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补偿,但因不可抗力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除外。

第三十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府投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有关行***监督部门备案。有关行***监督部门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责令招标人改正。

第三十一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文件或者资格审查文件出售时间不得少于五日,出售价格依据物价部门核定的印刷成本确定。

第三十二条招标项目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审查标底。

***府投资项目一般不设置标底。

第二节投标

第三十三条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和资格条件,并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自主编制投标文件;

(二)对招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可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询问并获得不超出招标文件范围的明确答复;

(三)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

(四)对不合理对待提出投诉;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招标项目中投标。

第三十五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一)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二)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第三十六条投标人之间不得相互串通投标。下列行为均属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

(一)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

(二)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

(三)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第三十七条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不得串通投标。下列行为均属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

(二)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

(三)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者招标人额外补偿;

(四)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

第三十八条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违反规定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投标。

前款所称以他人名义投标,指投标人挂靠其他单位,或者从其他单位通过转让、租借的方式获取资质证书,或者在其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签署其他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印章、姓名等行为。

第三节开标和评标

第三十九条开标必须在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由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机构主持。开标时间为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开标应当公开进行,并予以记录。

工程建设项目,鼓励在有形市场进行招标投标活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将招标投标活动统一纳入集中交易场所进行规范管理。

第四十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由招标人的代表和评标专家组成。招标人的代表应当熟悉招标项目的经济技术要求,并由招标人以书面形式确定。评标专家应当从依法建立的评标专家库内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技术特别复杂、专业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经有关行***监督部门确认后,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府投资项目的评标专家应当从***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府的评标专家库内确定。

第四十一条在评标委员会的评标专家到达开标现场前,招标人不得将评标项目及相关内容泄露给评标专家。

招标人应当为评标专家提供足够的评标时间。

第四十二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招标人申请回避;未申请回避的,招标人或者行***监督部门发现后,应当立即停止其参与评标活动:

(一)投标人或者其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的;

(二)招标项目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的;

(三)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标活动公正性的。

第四十三条工程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府特许经营项目以及技术、性能有特殊要求的货物采购、工程施工项目,应当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中标人的投标应当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一般性货物采购、工程施工等项目,应当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的办法评标。中标人的投标应当能够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国有自然资源经营性开发项目、有限公共资源配置项目,除采用综合评估法外,可以确定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且投标价格最高的投标人作为中标人。

第四十四条评标委员会评标工作规则:

(一)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二)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要求投标人作出澄清或者说明。澄清或者说明必须符合原投标文件的范围,并不得改变其实质性内容;

(三)对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或者明显低于标底的,应当要求投标人具体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作废标处理;

(四)对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遗漏或者技术信息和数据不全等细微偏差的投标文件,应当要求该投标人在评标结束前予以补正;

(五)推荐一至三个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或者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候选人;

(六)对评标过程中需要以表决方式决定的事项,实行一人一票,并经评标委员会成员过半数通过。

评标委员会表决通过的评标事项被确认为违法或者违反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承担责任,但在表决中持反对意见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可以免除责任。

第四十五条评标委员会初审时发现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废标处理:

(一)没有单位盖章的;

(二)没有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人签字或者盖章的;

(三)人没有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的;

(四)未按照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者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五)投标人递交两份或者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有两个或者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为最终报价的,但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六)投标人名称或者组织结构与资格审查时不一致且未提供有效证明的;

(七)投标有效期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八)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九)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十)反映投标文件个性特征的内容出现明显雷同;

(十一)招标文件明确规定可以废标的其他情形。

评标委员会评审时发现投标文件存在下列重大偏差,不能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应当确定其为废标:

(一)不能满足完成投标项目的期限要求;

(二)附有招标人无法接受的条件;

(三)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质量要求、报价要求、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

(四)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第四十六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记载以下内容的书面评标报告:

(一)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四)废标情况说明;

(五)评标标准、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六)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

(七)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八)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以及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九)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的纪要。

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所有投标的,应当在评标报告中说明具体理由。

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并由评标委员会作出书面说明并存档。

第四十七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一)资格审查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足三个的;

(二)在投标截止时间届满时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

(三)所有投标均被作为废标处理的;

(四)经评审,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且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所有投标的;

(五)根据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

招标方式已经核准的项目,连续两次招标失败的,经原核准机关审查批准,可以调整招标方式;其他项目由招标人自行决定调整招标方式。

第四节定标

第四十八条招标人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后十五日内,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中标候选人的排序确定中标人。中标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中标被依法确认无效的,招标人可以按照中标候选人的排序重新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四十九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三日内,将下列有关中标结果的事项在省人民***府指定的信息网络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十日:

(一)招标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招标项目名称;

(三)中标人名称及其中标金额;

(四)被确定为废标的投标人名称及原因;

(五)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公示期内,有关行***监督部门接到投诉的,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招标人暂停签订合同等活动。

第五十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前款所称书面报告应当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一)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副本;

(二)招标方式和组织形式等基本情况;

(三)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情况;

(四)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情况;

(五)评标报告;

(六)中标结果。

第五十一条国有自然资源经营性开发项目、***府特许经营项目和有限公共资源配置项目的招标人,应当自订立合同之日起七日内将合同报同级人民***府或者其授权部门备案;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使用财***性资金的货物和服务采购等其他项目的招标人,应当自订立合同之日起七日内将合同送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有关行***监督部门备案。

招标人和中标人就同一招标事项另行订立合同或者擅自变更中标合同,导致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为结算有关价款的依据。

第五十二条设有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的五日内,将投标保证金退还中标候选人以外的投标人,并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的五日内,将投标保证金退还中标人以及其他中标候选人。招标人逾期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除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本金外,还应当按照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百分之二十支付资金占用费。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规定给予未中标人经济补偿的,也应当在此期限内一并给付。

招标文件规定招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在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同时向中标人提交。

第五十三条中标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合同约定和投标文件承诺完成中标项目,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不得擅自调换投标文件中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及主要技术人员,不得擅自更换投标文件中承诺使用的机械设备;

(二)对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约担保。

因出现特殊情况,确需调换投标文件中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及主要技术人员、更换投标文件中承诺使用的机械设备的,应当经招标人同意,调换后的项目负责人及主要技术人员的资格、业绩和信誉,或者更换后的机械设备的性能、规格和数量不得低于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条件。

第五十四条招标人不得以下列要求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或者签订合同的条件:

(一)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

(二)将中标项目分包给其他关系人;

(三)提高履约保证金;

(四)变更报价、增加工作量、缩短工期等背离招标和投标文件内容的要求。

第五章监督与投诉

第五十五条省人民***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全省招标投标工作。

省人民***府发展改革部门和其他有关行***主管部门按照省人民***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依法对省重大建设项目和其他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市、县(区)人民***府有关行***主管部门按照同级人民***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六条项目审批部门对规避招标和不按照核准事项进行招标的违法行为实施监督,并受理相关投诉。

有关行***监督部门根据其职责对招标投标过程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歧视或者排斥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中标后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实施监督,并受理相关投诉。

第五十七条项目审批部门应当自核准招标范围、方式以及组织形式之日起三日内将核准结果抄送有关行***监督部门。

有关行***监督部门在监督过程中发现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项目审批部门,由项目审批部门依法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须由资格认定部门或者工商行***管理机关依法予以处理的,有关行***监督部门应当及时书面通知资格认定部门或者工商行***管理机关。

项目审批部门、资格认定部门或者工商行***管理机关应当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关行***监督部门书面反馈处理结果。

第五十八条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向招标人提出异议,也可以向有关行***监督部门投诉。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可以向有关行***监督部门举报,并提供相关的证据。

第五十九条投诉应当自中标结果公示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应当由单位盖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投诉人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投诉书应当由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投诉人不得以投诉为名排挤竞争对手,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阻碍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六十条有关行***监督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其受理投诉的渠道、范围和条件等有关事项。

有关行***监督部门接到投诉后,应当在五日内告知投诉人是否受理;不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其不受理理由。超过五日不告知的,视为受理。

第六十一条有关行***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三十日内,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投诉内容属实、确实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并及时通知投诉人;

(二)经调查、核实不存在招标投标违法行为的,书面向投诉人说明调查结果。在规定时间内不能作出处理的,有关行***监督部门应当向投诉人书面说明理由。

当事人对有关行***监督部门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诉讼。

第六十二条有关行***监督部门可以采取***专项检查、重点抽查、成立调查组进行专项调查等方式对招标投标活动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有关行***监督部门有权依法调取、查阅、复制相关文件和调查、核实相关情况,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第六十三条有关行***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实施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监督。不得随意增加招标投标审批、核准事项;不得干涉招标人选择招标机构、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投标资格审查、编制标底、确定开标时间和地点、组织评标、确定中标人和签订合同等事项的自;不得向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招标机构收取费用。

第六十四条监察机关依法对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监察,对有关行***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检查,并依法调查处理违纪违法行为。

审计机关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行审计监督。

第六十五条推行招标投标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制度。

省人民***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招标投标监督服务网络,记载并公告招标人、招标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等招标投标活动参加人的信用记录和违法行为及其处理结果。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进行查询,但涉及保密事项的除外。

第六十六条鼓励依法成立招标投标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

招标投标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技术规范和行为准则,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秩序,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行***法规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未经批准擅自进行邀请招标的,由有关行***监督部门责令招标人重新进行招标,可以并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由项目审批部门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处分。

第六十九条招标人或者招标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监督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招标机构资格认定主管部门依法收回招标机构的资格证书,并在三年内不受理其资格申请:

(一)应当履行招标范围、方式和组织形式核准手续而未履行的;

(二)不按照经核准的招标范围、方式和组织形式进行招标的;

(三)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而自行招标的;

(四)未按照规定通过比选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招标机构的;

(五)接受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咨询服务的;

(六)未按照规定使用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的;

(七)不在指定媒体上招标公告的;

(八)同一招标项目在不同媒体上的招标公告或者对不同的潜在投标人发出的投标邀请书内容不一致的;

(九)未按照国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编制工程价款结算办法,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

(十)自招标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时间少于五日的;

(十一)评标委员会的组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

(十二)非法干预评标委员会评标的;

(十三)对开标过程不记录的;

(十四)未按照中标候选人排序确定中标人的;

(十五)未按照规定公示中标结果的;

(十六)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招标投标报告或者书面合同的。

上述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重新确定中标人。

第七十条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监督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中途退出评标的;

(二)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三)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的;

(四)在评标过程中有违法或者不公正行为的。

上述行为影响评标结果的,评标无效,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评标或者重新招标。

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投标的,由有关行***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对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处分。

第七十二条中标人违反本条例规定,非因不可抗力原因放弃中标、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没收投标保证金;导致招标人从其他中标候选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的,应当向招标人赔偿中标差价等损失;导致招标人重新招标的,应当向招标人赔偿本次招标和重新招标所发生的费用等损失。

中标人有前款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七十三条投诉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由有关行***监督部门驳回投诉,并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评标专家库管理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或者有关行***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监察机关对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处分:

(一)建立评标专家库不符合规定条件的;

(二)受聘专家不符合法定条件的;

(三)对评聘过程和结果不制作书面记录并存档的;

(四)不建立受聘专家个人工作档案的;

(五)未按照规定对受聘专家进行必要培训的;

(六)违反程序和规则提供评标专家的。

第七十五条有关行***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招标投标监督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指定招标机构的;

(二)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擅自增加招标投标审批、核准事项的;

(三)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

(四)向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招标机构收取费用的;

(五)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投诉或者逾期不作出答复的;

(六)、、和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七章附则

第七十六条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项目审批部门,是指负责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地方各级人民***府发展改革、经贸部门,负责批准使用财***性资金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采购方式的地方各级人民***府***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其他招标项目审批职能的部门。

招投标篇2

关键词:招标投标;建筑设计;模式;梳理;新思路

Abstract: an architectural design bidding work belongs to the bidding work, although with the progress and development of the times, according to its particularity, has made some adjustment and improvement, but still on architectural design professional, fair competition,product management and bring some problems and puzzles. This article from the architectural design of tender bidding work patterns and characteristics, analyzes the confusion brought to building design, and strive to explore new ideas of architectural design bidding.

Keywords: bidding; architecture design; model; review; new ideas

中***分类号:TU723.2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2104(2013)

回首建筑设计招标投标工作不断完善进步,并且也可以看到国家相关部门对建筑设计招标投标工作的重视。2000年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后,相继颁布《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同年,建设部颁布建设部令第82号《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随着建筑设计市场的不断繁荣,加入WTO后市场开放的要求,2007年颁布《关于加强大型公共建筑工程管理的若干意见》,08年又颁布《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由此可见,国家相关部门对建筑工程方案招标投标工作的积极促进和重视。在实践中,不断总结、梳理,分析问题以期探索建筑设计招标投标新思路。

梳理传统招投标模式

“招标投标模式是进行采购的基本方式,决定着招标投标的竞争程度,也是防止不正当交易的重要手段。[ 赵孝盛.国际招标投标指南一世界银行贷款项目采购手册=M].北京:中国财经经济出版社,1999]”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是我国传统的也是《招投标法》中明确规定的两种方式。

公开招标是指通过公共媒体报刊、电视、网络等刊登招标公告,吸引众多国内外企业单位参加投标,招标人可以择优而选中标单位。而邀请招标则是指招标人指定其中几家企业单位发放招标通知,邀请其参加招标竞争。两种方式最为常见,各有特点,总结其不同之处如下:

(1)投标对象不同公开招标的投标对象没有指定性,只要是符合条件的企业都可以参加,公平竞争,综合评定最优者中标;而邀请招标的投标对象是指定几家经过初步分析的企业单位,这些单位本身已经是符合要求,且对于其能够投标成功具有一定把握。

(2)传播途径不同

公开招标的传播途径是以招标通告的形式,通过电视、报刊、网络进行传播的;而邀请招标则具有明确的指向性,通过人工或邮寄送达,是非常直接的方式,缩短了送达和反应时间。

(3)适用范围不同

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的设计、勘察、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必须公开招标。[ 陈晓.房地产项目招投标管理实践与研究.山东大学,2009]而除此之外的其他招标项目,则可以使用邀请招标。

(4)投入风险不同

公开投标虽然邀请之前不用花费过多的时间在投标方,但是在招标之后会有较多的投入和风险。招标之后的投入风险包括要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从中挑选,还包括要承受流标和冒充资格的风险。

这两种传统的招投标模式有各自的特点,但是基本流程基本相同,包括准备、组织、开标评标与定标履行合约等环节。在这些环节中,招标投标以“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追求追高信价比,从参数、价格、性能等各个方面进行分析。

传统招投标模式给建筑设计带来的困扰

传统的招标投标模式不论是公开招标还是邀请招标,都有其优势与适用范围,也有其规定的评价指数等,但是通过梳理会发现传统的招标投标模式给建筑设计项目带来诸多困扰,主要是从专业性、投标资格、评议优良、设计成果等方面带来的。

传统招投标模式对于建筑设计专业性较强的困扰

建筑设计是一项专业性较强的工作,其从参与阶段开始就是从无到有的过程,需要一定的技术和审美支持。传统的招标投标模式,仅仅是通过不同方式下发任务书,通过投标方的精心准备论述来为自己的产品赢得市场。比较突出的例子是某集团公司购买电脑,其会发出招标公告,而投标方往往是厂家或者商,其产品已经成型,只是分析匹配度去追求最佳信价比。正所谓“低价原则”也体现了其中。而这种模式生搬套用在建筑设计中,会使得其专业性大为削弱,没有办法很好的体现出其工作量与品质。

传统招投标模式对于建筑设计投标资格的困扰

传统招投标模式对于建筑设计招投标资格有着明确的要求,不论是公开招标列出要求后审查,还是邀请招标先审查资格再发出邀标,都涉及到对投标资格的审核。而对于建筑设计招标投标而言,关键的问题在于设计出的作品是否适合场地、功能,符合使用者审美。而传统招投标模式对招投标资格的要求就成为对建筑设计投标作品的束缚,甚至有一些作品因为没有资格投标而想到借用其他公司的资格进行投标,扰乱了建筑设计招投标市场。

传统招投标模式对于建筑设计评议优良的困扰

传统招投标模式对于投标的评价更多的奉行“低价原则”或者一味的追求信价比。而对于建筑设计这种集审美与技术于一体的集中呈现,尤其是对于美的需求,很难以优劣作为评判。有的时候,一些建筑为了追求其标志性,更是不惜代价去选取方案。所以,对于传统招投标模式中传统的评议原则会对建筑设计评议优良带来一定的困扰或者冲突。例如,传统的招投标模式在评议优良时完全有据可循,而建筑设计的评议则与主观认识有较大的关系,即便是专业上有所建树的专家也会有个人喜好参杂在其中。传统的招投标模式大部分限于几位专家出结果的模式,但是建筑设计作品来说更多的是服务于大众。在此之中,不免会带来一些矛盾。

传统招投标模式对于建筑设计成果的困扰

传统的招投标模式需要上交投标书,审核后才可以参加招投标仪式。而对于建筑设计而言建筑的投标书就是投标成果。带来的困扰显而易见,一方面投标方上交自己的作品后完全丧失主动权,另一方面对于自己设计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更是成为泡影。

三、探索建筑设计招标投标新思路

1、培养专业的建筑设计招投标团队

培养专业的建筑设计招投标团队十分重要。首先,从建筑设计招标团队入手,增强专业知识的同时还要广泛调研,突出建筑设计的服务性,为招标项目的契合度做充分准备。其次,从建筑设计投标团队入手,一方面设计的作品要充分展现自己的想法,另一方面也要尽量迎合甲方的需求。

增强评审团队精度与广度

建筑设计的评审团队在建筑设计招投标过程中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评审专家的意见直接决定建筑设计的成败,因此要加强对评审团队的建设。一方面,增强评审团队的精度。从专业性、客观性和职业性方面进行定的培训,并且对评审团对实行考核聘用制。另一方面,增加评审团队的广度。评审团队不仅仅限于具有专业背景的专家,而且可以广泛征求使用者的意见,让真正接受服务与使用的人拥有发言权。

严把建筑师执业资格关

建筑设计招投标是以作品作为标的物来投标的。设计作品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建筑本身的“美观、坚固、实用”。因此,严把建筑师执业资格十分重要。首先,严格审查建筑师的从业资格证,严防漏网之鱼违规操作。其次,要审查建筑师的从业经历。对于建筑设计要求级别较高的需要建筑师有过相关作品从业经历,以备提供参考。最后,对于建筑师要不断提供培训、考察、交流的平台并强制要求定期参加若干项目作为评定指标。

4、保护本土文化建筑设计

近年来,由于国外建设设计企业大量参与国内建筑设计项目的招投标,致使我国建筑设计作品的中标率受到较大的冲击,中国成为国外建筑师的试验场。保护本土文化建筑迫在眉睫。首先,招标方要树立保护本土文化意识,对建筑设计的期望要有所倾向。其次,建筑师作为投标人是建筑设计作品的主导者,建筑师应树立肩负继承与发扬本土文化的重任。再次,要提升国内社会乃至世界对我国本土文化的认可度。

5、保护建筑设计投标方的知识产权

招投标篇3

工程招投标时国际上广泛采用的择优选择工程承包单位的主要交易方式。工程招标投标通常由工程的发包方作为招标方,招标方通过招标公告或者向特定承包方发出招标邀请等方式发出招标信息,提出所招标项目的性质及其数量、质量、技术要求、开工期、竣工期以及对承包方的资格要求等招标条件,并表明将选择最能够满足招标要求的承包方与之签订施工合同的意向。由有意承揽工程的承包方作为投标方,向招标方书面提出自己拟投标工程的报价及其他响应招标要求的条件,参加投标竞争。经招标方组织专家对各投标者的报价、质量要求、技术要求、工期要求及其他条件进行审查比较后, 从中择优选定中标者,并与其签订施工合同。

建设工程招投标的主要程序可以划分为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和中标五个阶段。

招标程序细分为:成立招标组织:编制招标文件;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单位资格审查;发售招标文件;组织踏勘现场,并对招标文件答疑;编制并提交投标文件;开标;评标;确定中标单位

二、我国招投标发展现状

工程招投标制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产生的,因而其必然受竞争机制、供求机制、价格机制的制约,必须贯彻公平、公正、公开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推行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对合理控制工程造价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招投标体制基本形成了由市场定价的价格机制,使工程价格更加趋于合理;能够不断降低社会平均劳动消耗水平使工程价格得到有效控制;便于供求双方更好得互相选择,使工程价格更加符合价值基础;有利于贯彻公平、公正、公开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规范市场行为;能够减少交易费用,节省人力、物力、财力。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我国招投标已有很大发展,取得一定成效。但是招投标在世界上已经有200多年的历史,对我国来说仍然是一个新生事物。招投标在在市场经济建设中的优越性还不能被全社会更好的认识到,这造就了在招投标工作中存在很多问题。

三、我国工程招投标的不足及建议

1.招标机构的行为有待进一步规范。工程招投标活动中的招标机构是招投标工作的中介机构,招投标工作是否规范合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招标机构的职责、职能是否能真正到位。由于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监管方式已由审批管理依法改变为过程监督招投标工程的操作都由招标机构来完成。有的招标机构为追逐自己的经济利益无原则地迎合招标人需求,帮招标人出点子、钻空子,甚至有的招标利用自己的特殊身份帮助业主有倾向性的选择中标单位,这严重影响了招标投标工作的公正性。其次目前对于机构的工作成果,还没有一个很好的可操作、量化的评价标准。为此,笔者建议有关部门应对此进行专题调研, 制定一套切实可行的制度, 以规范业主和招标机构的行为。

2.评标、定标方法不够科学。目前我国建筑工程招投标工作中,使用的评标方法主要是合理低标价法和综合评估法,除此外尚未建立起一套标准的评标方法,致使评标上出现了种种缺陷。对于大部分工程项目,多采用综合评估法,既评委在评标时主要对投标人的报价、工期、质量、施工组织设计、以往业绩、社会信誉等进行综合评定,采取打分的方法,最终选择分数最高者作为中标单位。这些评标方法中存在太多主观因素,这就赋予了评委左右评标结果的权利,随意性大,容易造成评审失效。对于当前的情况,笔者建议一方面要尽量增加评标专家的数量,以减少主观因素的影响;另一方面应参考德尔菲法,在评标时让各投标单位匿名参与,同时各专家也匿名给出分数。

3.评标委员会中评标专家的业务素质普遍较低。评标专家的业务素质关系到评标活动的公平性、公正性和权威性。但目前很多评标专家队伍都是从一些相关行业抽调组成,而未经过专业学习培训,缺乏专业的业务素质,整体上存在专家队伍结构有待优化、专家知识层面亟待拓展、专家动态管理尚需加强等问题。因此,完善评标专家的管理制度,建立评标专家的动态管理迫在眉睫。要解决这一问题,就要求专家提高自身职业素质,做到客观评标,增加责任心;要求招标单位扩大充实专家库规模,提高专家条件标准,对评标不认真不负责,职业道德差的专家概不录用。另外,为保证工程招标的评标质量,建议按工程造价的大小、合同的数量适当增加评标专家的人数,评标专家的人数原则上不应少于8-10人。

4.对中标后续的管理有待进一步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主要任务之一就是:保护正当竞争, 加强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招标的结果如何, 直接关系工程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 况且又是资金投放密集区。因此各级行***主管部门、纪检、监察本应该充分发挥作用。然而在实际中,当工程招投标工作完成后,监管部门往往忽视对中标人的标后跟踪管理,造成招标投标与项目实施的相互脱节,主要表现为出现以下违规行为:违规更换项目班子成员;部分工程违规肢解分包;在施工过程中擅自增加投资等等。这就需要监管部门调整监管方式,切实发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宏观管理职能,做到纪检、监察要齐动员,进一步加大***监察的力度,继续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招投标的运作机制,尽可能地减少招投标工作中的漏洞,不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

招投标篇4

受委托人(乙方):

协议签订日期: 年

协议签订地点: 月 日

委 托 人(甲方):

受委托人(乙方):

甲方就 项目招标工作,委托乙方甲方从事招标事宜。甲乙双方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7部委第12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就委托招标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总则

1、双方应认真贯彻执行***和国家有关的各项方针、***策、条例和法规。

2、双方应相互信任、相互尊重,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和积极性,在保证工程质量及进度的前提下尽量降低工程投资,选择好承包商,确保招标工作高质量、高效率地完成。

3、在招标工作中,双方均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对待所有投标人,并根据规定,组织好开标、评标、定标,将合同授予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经验、人力、物力和有信誉的、技术上具有明显的先进性和合理性并且投标价合理的投标人。

4、乙方应发挥其优势,为甲方提供及时、优质的服务。

委托范围及内容:

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对甲方委托的项目(包括工程施工、材料、设备采购、监理服务等)实施规范的招标。

内容:根据昆明钢铁 有限公司 项目的实施进度,由甲方以书面形式通知每次需招标的具体项目,一事项一通知。

双方共同责任:

从公开开标到宣布授予合同前,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可泄露任何与招标工作有关的情况。

四、甲方责任:

1、负责对委托招标项目的招标实行总体管理,有权对乙方的招标工作实行全过程监督,如有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相关的规定,将向乙方提示,并采取必要的措施。

2、负责向乙方提供编写技术标书和其它与招标工作有关的应由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如:项目合同分包意向、工程量清单、***纸、设备及材料的技术参数、要求和交货期(工期)、结算方式等)。

3、负责通知乙方参加与招标项目工作有关的会议。

4、负责审查及批准乙方编制的招标文件,确认其是否满足甲方要求及维护甲方利益。

5、负责配合乙方组织标前会、现场踏勘及对招标文件的澄清、答疑工作。

6、参加开标,负责组建评标委员会并在乙方的组织下开展评标工作。

7、负责审查评标委员会编制的评标报告并依据该报告确定中标人,授权乙方向中标人发送中标通知书。

五、乙方责任:

1、负责在当地招投标主管部门办理招标公司的资质备案。

2、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相关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地组织招投标工作。

3、负责当好甲方参谋,了解项目(甲方)意***,按初步设计、施工***设计等资料协助甲方审查设备选型的经济合理性,并向甲方做出设备或工程分包、划定标段等建议。

4、负责按国家及省市有关部门对甲方项目的招标要求,在相应报刊和媒体(含网络)上招标公告。如采用资格预审方法的,将会同甲方及有关部门对报名的拟投标单位进行资质审查,以便甲方确定最终投标单位。

5、负责招标文件(商务部份和技术部份)的统稿、编写、印刷、装订、发售工作。招标文件要求内容科学严谨、能满足招标项目(甲方)要求;外观精美、大气,能体现企业的地位及综合实力。

6、协助甲方办理与招标项目有关的报批和备案手续。

7、负责组织现场踏勘、标前会和对招标文件的澄清、答疑工作,甲方予以配合;负责向甲方和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单位发送经修改或补充的文件。

8、负责协助甲方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负责邀请公证单位、评标专家(专家的情况须跟甲方通报),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9、负责接收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和投标保证金;负责开标、评标过程的组织、会议主持及会议记录。

10、评标结束后,协助评标委员会向甲方出具严谨的评标报告,根据甲方的授权向中标人发送中标通知书。

11、招标结束后,负责整理一套完整的招投标全过程资料(原件)交甲方存档。

12、若甲方需要,可协助甲方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在设备供货合同执行过程中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协助甲方对工程建设所急需的关键设备进行催交。

13、办理其它应由乙方办理的事宜。

六、服务费及结算办法

1、招标的服务收费标准按国家计委计价格[20xx]1980号文《招标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及发改办价格[20xx]857号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服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国家发展委员会价格[20xx]1980号文《招标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计费基数为每个合同包的中标金额,其规定如下。制招标文件(有标底的含标底)服务的,可按规定标准的30%计收。

(2)服务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例如:某工程招标业务中标金额为6000万元,计算招标服务收费额如下:

100万元×1.0%=1万元

(500-100)万元×0.7%=2.8万元

(1000-500)×0.55%=2.75万元

(5000-1000)×0.35%=14万元

(6000-5000)×0.2%=2万元

合计收费=1+2.8+2.75+14+2=22.55(万元)

2、招标服务费由中标人支付 。

3、招标服务费包括招标文件的编写、制作费和标前会、开标会、评标会的会议场地费、公证费、专家咨询费等全过程一切费用。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的解决

1、合同双方均应认真履行本委托协议,由于任何一方的违约使委托协议不能履行或给对方造成损失和其它后果的,由违约方承担责任,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如双方均存在过错,则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2、在协议履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合同双方应本着真诚合作、实事求是的原则友好协商解决,解决不成的,提交合同履行地法院诉讼解决。

八、其它

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根据需要,经双方同意,可对本协议进行补充和修改,经双方代表签字认可后,作为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自双方法人代表或授权委托人(须持有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至本协议执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3、本协议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委托承办人: 委托承办人:

经 办 人: 经 办 人:

地 址: 地 址:

电 话: 电 话:

开 户 行: 开 户 行:

帐 号: 帐 号:

委托招投标合同范文二委托人:

受托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服务机构的服务内容等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一、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地 点:

二、协议内容:委托受托人为的服务机构,承担本工程的比选招标工作。

服务内容:发送考察邀请书,编制、发送考察文件,组织勘察现场和收发答疑协助组建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会议。

三、协议价款

受托人对本项目收取咨询服务费用共计元(大写:)受托人服务内容完成,达到委托人要求且经,委托人核实确认后5日之内支付给受托人,受托人3日内出具正规足额发票。

四、协议订立

协议订立时间:年月 日

协议订立地点:

五、协议生效

本协议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六、协议份数

双方约定本合同正本贰份,双方各执壹份。

七、违约责任

本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应当认真履行,若有违反,则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委托方在约定时间内不支付咨询费,则每迟延一日,按应支付金额的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如乙方组织不力,致使委托方工程进度受影响的则每迟延一日,按合同总金额的百分之一支付违约金,如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须赔偿甲方的损失。

八、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提交本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委托人(盖章)

联系电话:

受托人(盖章):联系电话: : 年 2 日 : 日期月

委托招投标合同范文三委托人(全称): 人(全称): 重庆西恒招标有限公司

人资质等级: 甲 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就委托人委托人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其它)招标事宜,经双方共同协商,于200 年 月 日达成如下协议:

一、 委托人委托人为以下工程项目提供招标业务服务: 工程建设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 2、建设地点: 3、工程规模: 4、单项合同估算价: 5、招标范围: 施工***所示范围内全部内容 6、招标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二、委托范围(在中打√)

提供招标前期咨询,拟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 办理招标申请 起草招标公告/邀请书 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编制招标文件

审查投标人资格 编制工程量清单 编制标底

组织踏勘现场和答疑会,并草拟答疑纪要 组织/协助招标人开标、评标;协助定标 编制评标报告

办理招标投标全过程的备案手续(含向建设行***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协助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其它事项

三、委托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1、委托人的权利

(1) 对委托项目的招标程序有知情权; (2) 对拟发出的招标文件有审阅权;

(3) 要求人提供一套全部招标档案,其中在过程中形成的资料应为原始资料;

(4) 收回在实施委托业务过程中借给人的全部资料;

(5) 有权要求人更换不按法律、法规及规章和本合同的规定履行其职责的从业人员。

2、委托人的义务和责任

(1)遵守招标活动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2)向人提供实施委托业务的全部真实、可靠的有关资料;

(3)参与委托业务实施过程中的相关协调、审查、监督工作; (4)完成本合同第二条中未委托人完成的工作; (5)按合同支付招标费/标底、工程量清单编制费; (6)接受招标投标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指导。 四、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1、人的权利

(1) 有权要求招标人对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

(2) 在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范围内,依据本合同内容,开展服务工作;

(3) 按合同收取招标费和标底、工程量清单编制费。 2、人的义务和责任

(1) 遵守招标活动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保证及招标全过程的真实、合法、规范、有效;

(2) 招标活动中形成的有关文件,应在发出前告知委托人; (3) 完成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招标工作; (4) 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对事项保守秘密; (5) 接受招标投标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和指导;

(6) 向委托人提供一套由人经办的全部招标工作资料,由委托人存档(其中在过程中形成的资料应为原始资料);

(7) 不得将本合同服务工作转让第三方;

(8) 在实施委托业务过程中借用委托人的资料应全部归还委托人;

(9) 依法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五、报酬及支付方式 1、收费标准:

2、支付方法:

(1)招标人费:全款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日内一次性付清; (2)标底或工程量清单编制费:本合同签定后五日内(且在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备案)预付标底或工程量清单编制费的70%,余款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五日内一次性付清。

六、约定事项的解释、变更及违约责任 1、招标文件的解释由招标机构负责解释;

2、对与招标过程中有投诉或异议的,将按建设行***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

3、由于不可抗力的因素,导致人不能完成委托业务;在不可抗力因素解除后需要变更约定事项的,须经双方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变更;

4、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违约方支付约违约金 元整。方如果违约,除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将收取的费全额退还委托方。委托方如果违约,除支付违约金外,还应支付已开展项目的全额费给人;

5、如人在过程中有违法违规及超越范围等行为,经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委托人有权解除本协议,由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违约责任。

七、其它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2、本协议签订后,由方交一份到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3、本协议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即行生效,全部招标工作完成,且施工中标通知书发出并结清款项后自动失效;

4、本协议书一式五份,委托人两份,人两份,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一份。

委托人: 人:

招投标篇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的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

前款所称货物,是指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原国家计委令第3号)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必须通过招标选择货物供应单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第五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对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未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货物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由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依法组织招标。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对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货物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由总承包中标人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共同依法组织招标。双方当事人的风险和责任承担由合同约定。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或者总承包中标人可委托依法取得资质的招标机构承办招标业务。招标服务收费实行***府指导价。招标服务费用应当由招标人支付;招标人、招标机构与投标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六条各级发展改革、建设、铁道、交通、信息产业、水利、民航等部门依照***和地方各级人民***府关于工程建设项目行***监督的职责分工,对工程建设项目中所包括的货物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招标

第七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是依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办法第五条第三款总承包中标人共同招标时,也为招标人。

第八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货物招标: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的,已经审批、核准或者备案;

(三)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四)能够提出货物的使用与技术要求。

第九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按国家有关投资项目审批管理规定,凡应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审批的,招标人应当在报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将货物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招标组织形式(自行招标或委托招标)等有关招标内容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将核准招标内容的意见抄送有关行***监督部门。

企业投资项目申请***府安排财***性资金的,前款招标内容由资金申请报告审批部门依法在批复中确定。

第十条货物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十一条***发展改革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确定的地方重点建设项目,其货物采购应当公开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货物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三)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拟公开招标的节资相比,得不偿失的;

(四)法律、行***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货物的邀请招标,应当经***发展改革部门批准;地方重点建设项目货物的邀请招标,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批准。

第十二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货物招标的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家指定的报刊或者信息网络上。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三家以上具备货物供应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三条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货物的名称、数量、技术规格、资金来源;

(三)交货的地点和时间;

(四)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和时间;

(五)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

(六)提交资格预审申请书或者投标文件的地点和截止日期;

(七)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第十四条招标人应当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出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发出之日起至停止发出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招标人发出的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应当加盖印章。招标人可以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招标文件,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的招标文件与书面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现不一致时以书面招标文件为准,但法律、行***法规或者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收费应当合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发出后,不予退还;招标人在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后或者发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不得擅自终止招标。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招标终止的,投标人有权要求退回招标文件并收回购买招标文件的费用。

第十五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货物的特点和需要,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法律、行***法规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六条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资格预审,是指招标人出售招标文件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资格预审一般适用于潜在投标人较多或者大型、技术复杂货物的公开招标,以及需要公开选择潜在投标人的邀请招标。

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资格后审一般在评标过程中的初步评审开始时进行。

第十七条采取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公告适用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有关招标公告的规定。

第十八条资格预审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资格预审邀请书;

(二)申请人须知;

(三)资格要求;

(四)其他业绩要求;

(五)资格审查标准和方法;

(六)资格预审结果的通知方式。

第十九条采取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详细规定资格审查的标准和方法;采取资格后审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详细规定资格审查的标准和方法。

招标人在进行资格审查时,不得改变或补充载明的资格审查标准和方法或者以没有载明的资格审查标准和方法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第二十条经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足三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进行资格预审。

对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第二十一条招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邀请书;

(二)投标人须知;

(三)投标文件格式;

(四)技术规格、参数及其他要求;

(五)评标标准和方法;

(六)合同主要条款。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说明不满足其中任何一项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投标将被拒绝,并用醒目的方式标明;没有标明的要求和条件在评标时不得作为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对于非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应规定允许偏差的最大范围、最高项数,以及对这些偏差进行调整的方法。

国家对招标货物的技术、标准、质量等有特殊要求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特殊要求,并将其作为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第二十二条招标货物需要划分标包的,招标人应合理划分标包,确定各标包的交货期,并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第二十三条招标人允许中标人对非主体货物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主要设备或者供货合同的主要部分不得要求或者允许分包。

除招标文件要求不得改变标准货物的供应商外,中标人经招标人同意改变标准货物的供应商的,不应视为转包和违法分包。

第二十四条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在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投标文件外,提交备选投标方案,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作出说明。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投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不予考虑。

第二十五条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规格应当符合国家技术法规的规定。

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规格均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技术、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供应者等,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如果必须引用某一供应者的技术规格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货物的技术规格时,则应当在参照后面加上“或相当于”的字样。

第二十六条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规定评标时包含价格在内的所有评标因素,以及据此进行评估的方法。

在评标过程中,不得改变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和中标条件。

第二十七条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以自己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也可以是招标人认可的其他合法担保形式。

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但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将投标保证金提交给招标人或其招标机构。

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该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第二十八条招标文件应当规定一个适当的投标有效期,以保证招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评标和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投标有效期从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在原投标有效期结束前,出现特殊情况的,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但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第二十九条对于潜在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中提出的疑问,招标人应当以书面形式、投标预备会方式或者通过电子网络解答,但需同时将解答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该解答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除招标文件明确要求外,出席投标预备会不是强制性的,由潜在投标人自行决定,并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风险。

第三十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的合理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货物,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三十一条对无法精确拟定其技术规格的货物,招标人可以采用两阶段招标程序。

在第一阶段,招标人可以首先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交技术建议,详细阐明货物的技术规格、质量和其它特性。招标人可以与投标人就其建议的内容进行协商和讨论,达成一个统一的技术规格后编制招标文件。

在第二阶段,招标人应当向第一阶段提交了技术建议的投标人提供包含统一技术规格的正式招标文件,投标人根据正式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价格在内的最后投标文件。

第三章投标

第三十二条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同一货物招标中同时投标。

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商参加投标,否则应作废标处理。

第三十三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投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函;

(二)投标一览表;

(三)技术性能参数的详细描述;

(四)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五)投标保证金;

(六)有关资格证明文件;

(七)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内容。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供货合同中的非主要部分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第三十四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启投标文件。

招标人不得接受以电报、电传、传真以及电子邮件方式提交的投标文件及投标文件的修改文件。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并将其原封不动地退回投标人。

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报有关行***监督部门备案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或者对两家合格投标人进行开标和评标。

第三十五条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六条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其投标文件。投标人补充、修改、替标文件的,招标人不予接受;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第三十七条招标人应妥善保管好已接收的投标文件、修改或撤回通知、备选投标方案等投标资料,并严格保密。

第三十八条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否则作废标处理。

第三十九条联合体各方应当在招标人进行资格预审时,向招标人提出组成联合体的申请。没有提出联合体申请的,资格预审完成后,不得组成联合体投标。

招标人不得强制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组成联合体。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四十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确定的地点。

投标人或其授权代表有权出席开标会,也可以自主决定不参加开标会。

第四十一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一)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

(一)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人签字或盖章的;

(二)无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的;

(三)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四)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货物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为最终报价的,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五)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且未提供有效证明的;

(六)投标有效期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七)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八)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九)招标文件明确规定可以废标的其他情形。

评标委员会对所有投标作废标处理的,或者评标委员会对一部分投标作废标处理后其他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第四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评标委员会不得向投标人提出带有暗示性或诱导性的问题,或向其明确投标文件中的遗漏和错误。

第四十三条投标文件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评标委员会应当作废标处理,并不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正或撤销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

第四十四条技术简单或技术规格、性能、制作工艺要求统一的货物,一般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标。技术复杂或技术规格、性能、制作工艺要求难以统一的货物,一般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

最低投标价不得低于成本。

第四十五条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且评标价最低或综合评分最高而被推荐为中标侯选人的投标人,其所提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

第四十六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第四十七条评标委员会在书面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招标人应当接受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

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一般应当在十五日内确定中标人,但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三十个工作日前确定。

第四十八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对中标人的确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九条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加配件或者售后服务量以及其他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违背中标人意愿的要求,以此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和签订合同的条件。

第五十条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中标通知书由招标人发出,也可以委托其招标机构发出。

第五十一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拒绝提交的,视为放弃中标项目。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货物款支付担保。

履约保证金金额一般为中标合同价的10%以内,招标人不得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

第五十二条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一次性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五十三条必须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货物合同价格应当控制在批准的概算投资范围内;确需超出范围的,应当在中标合同签订前,报原项目审批部门审查同意。项目审批部门应当根据招标的实际情况,及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项目审批部门不予批准的,招标人应当自行平衡超出的概算。

第五十四条依法必须进行货物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前款所称书面报告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货物基本情况;

(二)招标方式和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的媒介;

(三)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技术条款、评标标准和方法、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

(四)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

(五)中标结果。

第五章罚则

第五十五条招标人或者招标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行***监督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根据情节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在规定的媒介招标公告的;

(二)不符合规定条件或虽符合条件而未经批准,擅自进行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

(三)依法必须招标的货物,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二十日的;

(四)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

(五)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

(六)应当履行核准手续而未履行的;

(七)未按审批部门核准内容进行招标的;

(八)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的;

(九)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

(十)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在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后终止招标的。

具有前款情形之一,且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五十六条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七条评标过程有下列情况之一,且影响评标结果的,有关行***监督部门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使用招标文件没有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的;

(二)评标标准和方法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公平竞争;

(三)应当回避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人参与评标的;

(四)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五)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违规、显失公正行为的。

具有前款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重新进行评标或者重新进行招标。

第五十八条招标人不按规定期限确定中标人的,或者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改变中标结果的,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有关行***监督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根据情节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中标人损失的,并应当赔偿损失。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九条招标人不履行与中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返还的履约保证金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中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十条中标无效的,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和签订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但不影响合同中***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第六章附则

第六十一条不属于工程建设项目,但属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货物招标投标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招投标篇6

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发展计划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报***批准。

法律或者***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七条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有关行***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规定。

第二章招标

第八条招标人是依照本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九条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第十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十一条***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第十二条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机构。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监督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招标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招标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从事招标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二)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三)有符合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条件、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第十四条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业务的招标机构,其资格由***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的建设行***主管部门认定。具体办法由***建设行***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从事其他招标业务的招标机构,其资格认定的主管部门由***规定。

招标机构与行***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第十五条招标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第十六条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十七条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

第十八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十九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

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二十条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第二十二条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第二十三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四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三章投标

第二十五条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依法招标的科研项目允许个人参加投标的,投标的个人适用本法有关投标人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二十七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招标项目属于建设施工的,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

第二十八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二十九条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条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第三十一条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三十二条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第三十三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四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三十五条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第三十六条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七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前款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由招标人从***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三十八条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第三十九条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四十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对特定招标项目的评标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第四十三条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第四十四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侯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五条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第四十七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四十八条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条招标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五十一条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五十六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八条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九条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六十一条本章规定的行***处罚,由***规定的有关行***监督部门决定。本法已对实施行***处罚的机关作出规定的除外。

第六十二条任何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为招标人指定招标机构的,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责令改正;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个人利用职权进行前款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十三条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处分。

第六十四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违反本法规定,中标无效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依照本法重新进行招标。

第六章附则

第六十五条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监督部门投诉。

第六十六条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招投标篇7

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的工程建设、货物和服务采购以及其他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符合市人民***府按照国家规定制定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府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法律、法规或者市人民***府对必须进行招标的货物和服务采购以及其他项目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六条市和区、县人民***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对招标投标活动实行地区封锁和部门限制。

第七条市发展计划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市招标投标工作,会同有关行***主管部门拟定有关招标投标规定,报市人民***府批准后实施。

市和区、县人民***府有关行***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有关行***主管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的具体职责权划分,由市人民***府规定。

第二章招标和投标

第八条招标项目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将招标范围和方式等有关招标的内容报送项目审批部门核准。项目审批后,审批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有关行***主管部门通报所确定的招标范围和方式等情况。

招标人对经核准的招标范围和方式等作出改变的,应当到原项目审批部门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第九条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但是选择投资主体、经营主体等不需要落实资金来源的招标项目除外。

第十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十一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中,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以及***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市人民***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应当依法公开招标。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受资源和环境条件限制,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三)其他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招标人拟邀请招标的,应当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其中***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市人民***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应当经***发展计划部门或者市人民***府批准。

第十二条招标人可以委托招标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或者依法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并应当向有关行***监督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招标机构的资格认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本市有关行***主管部门应当将通过资格认定的招标机构名单向社会公布。

招标机构与行***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任何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第十四条招标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关于招标人的规定。未经招标人同意,招标机构不得转让业务。

招标机构不得为投标人提供其所的招标项目的咨询服务。

第十五条招标人公开招标的,应当招标公告。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国家或者本市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

第十六条招标人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的,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性质、特点和要求,编制资格预审的条件和方法,并在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中载明。

招标人拟限制投标人数量的,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中载明预审后投标人的数量,并按照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中载明的资格预审的条件和方法选择投标人。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中没有载明预审后投标人数量的,招标人不得限制达到资格预审标准的投标人进行投标。

第十七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一般由下列部分组成:

(一)投标人须知:包括评标方法和标准、编制投标文件的要求、投标方式、投标截止时间、开标地点和投标有效期;

(二)合同主要条款及协议书格式;

(三)要求投标人提供的资格和资信证明、投标函及附件、履约担保证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和说明;

(四)投标价格要求及其计算方法;

(五)技术条款:包括招标项目范围、性质、规模、数量、标准和主要技术要求及交货或者提供服务时间;

(六)***纸或者其他应当提供的资料;

(七)其他应当说明的问题。

国际招标的项目,招标文件可以规定投标文件使用多种语言文字。投标文件不同文本之间有歧义的,应当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八条***府投资和***府融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总额编制招标文件。

第十九条招标项目设置标底的,标底应当保密;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审查标底。

***府投资和***府融资的项目一般不设置标底。

第二十条招标人不得以获得本地区、本行业奖项作为投标条件或者以不合理的地域、行业、所有制等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投标;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向他人透露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撤回投标的,应当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接到通知后,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返还其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二条投标截止时间届满时,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二十三条投标人不得相互约定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等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三章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四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二十五条评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过程及结果。

第二十六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前款专家应当由招标人从***有关部门或者市人民***府有关部门提供的评标专家名册或者招标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本市逐步建立全市统一的评标专家名册。

第二十七条评标委员会设负责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或者由招标人直接确定。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有同等的表决权。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

(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投标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招标人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更换。

第二十九条评标可以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者综合评估法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采用招标方式确定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的投资主体、经营主体以及***府投资和***府融资项目的项目法人的,应当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

第三十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招标项目设置标底的,标底作为评标参考。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1至3名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评标委员会不得改变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

第三十一条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在评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可以认定为废标:

(一)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其投标报价不低于其成本的;

(二)投标文件未能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

(三)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废标条件的。

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应当作废标处理。

第三十三条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的,或者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和说明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其投标。

第三十四条评标委员会根据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认定为废标后,有效投标不足3个的,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三十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提交书面报告时,应当同时附送下列文件或者文件的复制件:

(一)招标文件;

(二)招标公告及媒介或者投标邀请书;

(三)实行资格预审的,资格预审文件和资格预审结果;

(四)评标委员会成员和评标报告;

(五)中标结果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第三十六条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书面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

***府投资和***府融资项目的中标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七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府投资和***府融资的项目签订合同后,招标人应当向有关行***监督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招标人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九条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监督

第四十条市和区、县人民***府有关行***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市发展计划部门应当加强对***府投资和***府融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协调有关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十一条行***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职责,不得任意增加招标投标审批事项,不得非法干涉或者侵犯招标人选择招标机构、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投标资格审查、确定开标的时间和地点、组织评标、确定中标人等事项的自。

第四十二条有关行***监督部门可以采取***专项检查、重点抽查、成立调查组进行专项调查等方式对招标投标活动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有关行***监督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调取和查阅有关文件,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第四十三条本市对地方重点项目和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场馆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专项稽察。专项稽察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投标当事人和行***监督部门有关招标投标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

(二)对招标投标的有关文件、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核实;

(三)对资格预审、开标、评标、定标过程是否合法和符合招标文件、资格审查文件规定进行调查核实;

(四)招标投标结果的执行情况;

(五)其他需要专项稽察的内容。

第四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可以向有关行***监督部门举报。有关行***监督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将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并为举报人保密。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监督部门投诉。有关行***监督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投诉人。投诉人对有关行***监督部门逾期未作出受理决定或者对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复议或者提起行***诉讼。

第四十五条本市建立招标投标活动违法行为记录系统,记载招标人、招标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等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及处理结果。

单位和个人有权查询违法行为处理结果记录。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行***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没有法律、行***法规规定的,适用本条例规定。

第四十七条本章规定的行***处罚,由市人民***府规定的有关行***监督部门决定。

第四十八条招标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未经批准擅自邀请招标的,由项目审批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关部门可以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处分;其中使用***府投资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第四十九条招标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招标公告而不的,由有关行***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5‰以上10‰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在指定媒介招标公告的,或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在招标公告中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由有关行***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府投资和***府融资项目的投标人以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的方式骗取中标,导致合同不能全部履行的,取消其3年至5年参加***府投资和***府融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规定,有关行***监督部门擅自增加审批事项和非法干涉或者侵犯招标人自的,对于举报或者投诉不及时处理,或者不为举报人保密的,由有关部门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行***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干涉或者侵犯招标人自的,依照前款规定追究责任。

招投标篇8

一、检查范围

年以来在我县实施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府采购项目、国有或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让项目、国有或集体资产转让项目以及其他公共资源交易项目。

二、检查对象和内容

(一)招投标市场主体各方。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应实施招投标的交易项目,是否存在不招标或采取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招标以及不按照规定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等“应招未招、应进未进”的行为;

2、项目招标程序、方式和组织形式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肢解发包、明招暗定、虚假招标、假借资质投标、围标串标的行为;

3、招标人和中标人是否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是否存在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的行为;

4、中标人是否按照投标承诺派驻项目管理班子和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是否存在转包、非法分包行为;

5、招标项目资金管理是否规范,工程预付款和工程款是否直接拨付到中标人的基本账户,项目重要变更、决结算是否按照规定办理等。

(二)相关行业行***主管部门。重点检查:应实施招投标的交易项目,在办理相关手续时,是否严格核查县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进场交易证明和经备案的中标通知书、招投标成交合同,是否存在违规办理行***许可、资金拨付、转让登记、产权过户等手续的行为。

三、检查步骤和时间

(一)自查阶段

1、各乡(镇)和县直有关行业行***主管部门对本行***区域内、本行业属招标范围内的项目进行自查。涉及行业和属地交叉管理的招投标项目,按照“行业为主、属地配合”的方式进行自查。

(二)全面检查阶段

由县***府督查室牵头组织对年以来应实施招投标的交易项目是否执行招投标规定进行全面检查,并填写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招投标制度执行情况表。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从县监察局、县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局、县财***局、县审计局、县发改局、县住建局、县国土资源局、县水电局、县交通运输局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专班,具体开展招投标专项***检查。各级各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对检查工作的领导,互相配合,共同做好招标投标专项***检查。

招投标篇9

关键词:工程建设 监理 招标投标

建设监理是在工程建设期间,项目法人为了工程承包的目的,组建或选择监理人,协调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责任和风险,以及对承包商的工作和生产进行监督和管理。从建设监理的概念可以看出,监理人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处于相对***的第三方位置,这就为监理人在工程建设中比较公正客观地协调处理合同当事人之间的责、权、利等创造了条件。

监理人受雇于项目法人,代表项目法人对承包商的工作和生产进行监督和管理,其依据是什么呢?除了必须遵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的条例、条文外,更重要的一点,就是项目法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监理人在处理问题时,就以合同为准则,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项目法人以及承包商的正当权益。由此可见,监理人在实施其监理工作的过程中,对项目法人与承包商签订的合同内容的理解是相当重要的,这将直接影响到处理问题的公正性。如何做到这一点呢?根据笔者在多年工程建设中的经验认为,在项目招标之前,尽早确定监理人,让监理单位介入工程招标、投标、合同管理的全过程,这对节约资金,确保工程质量、工程顺利完成是十分有利的。现笔者以都江堰渠首闸群改造为例,将工程招标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简要介绍如下:

一、招标前期工作

首先,必须熟悉经审查合格的初步设计文件。这一步工作很重要,这样才能明确工程招标的范围和具体内容,做到心中有数,这对编制招标文件,特别是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技术条款”尤为重要。该工程经四川省水利厅审查批复,工程内容分为拆除部分和新建部分,其中拆除部分包括:启闭设备及门叶、埋件的拆除,启闭平台及其以下支墩砼的拆除,门槽及底坎的拆除等;新建部分包括:门槽及底坎二期砼的浇筑,支墩的浇筑,启闭平台梁、板的浇筑,闸门及启闭设备的更新,闸房的新建及装饰等。

二是确定资金来源、额度。本工程为国债投资加上地方配套,总投资1850.58万元,各方资金均已按时足额到位。

三是确定招标及承包方式。根据工程特点及都江堰岁修时间短等特点,结合本工程实际情况,经请示四川省水利厅招标站同意,确定该工程实行邀请招标,部分具有特殊工艺的项目(如都江堰传统工程杩槎截流)可由业主指定分包。

四是合理划分标段。根据本工程以及目前我国生产及施工企业的特点,从方便于管理的角度,确定将该工程划分为三个标段:第Ⅰ标段,闸门的制作及安装(含启闭平台及其以下部分的土建工程,简称水下工程);第Ⅱ标段,启闭机的制作及安装;第Ⅲ标段,闸房的土建及装饰。

五是确定投标者的资格条件。由于工程所在地为都江堰市区,加上工程本身的特殊性,以及施工强度大(水下工程必须在内江断流30天左右全部完成)等综合因素,考虑到企业的施工设备能力,并以有利于竞争为基础,确定第Ⅰ标段的投标单位是具有水利工程二级以上资质(含二级)的施工企业并同时具备中型以上闸门的生产及安装资质;第Ⅱ标段的投标单位必须是具备中型以上启闭设备制作及安装资质的生产企业;第Ⅲ标段的投标单位必须具备水利工程二级或工民建二级(但必须具有水利工程施工经验),且同时具备装饰工程三级以上的施工企业。

六是对申请投标的单位进行资格预审。这一步工作很重要,既关系到招标工作的有效性,又关系到最终确定的中标人是否符合条件,是否能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合同任务。我们分别对申请参加投标的单位提交的企业资质情况进行了审查,从中选出符合条件的施工企业,组织相关单位工程技术人员以及监察审计人员到企业内部对企业情况进行全面考察,最后每个标段确定由三家符合条件的单位参加投标。

二、招标文件的编制

招标文件是投标者编制投标文件的基本依据,同时又是合同文件的基础,是将来在合同实施过程中约束项目法人(业主)和承包商的准则,也是作为监理工程师协调合同双方关系、监督和管理合同的基本依据。因此,编制招标文件是极其重要的工作,关系到招标和合同管理工作的成败。按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和招标文件示范文本》,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卷 商务文件

Ⅰ.投标邀请书

Ⅱ.投标须知

Ⅲ.合同条款

Ⅳ.协议书、履约担保证件和工程预付款保函

Ⅴ.投标报价书、投标保函和授权委托书

Ⅵ.工程量清单

Ⅶ.投标辅助资料

Ⅷ.资格审查资料

第二卷 技术条款

第三卷 招标***纸及参考资料

以上第一卷的Ⅰ是招标文件中必需的格式文件,这里不再作详细介绍;Ⅳ、Ⅴ均是提供的格式文件,有的是提供给投标单位作参考的,有的则是中标后双方签定合同时才需要的(如协议书),这里也不再作详细介绍;Ⅷ是资格审查资料,由于本工程经过较详细认真的资格预审,要求投标单位提供这些资料只是为了给评标专家们评分提供依据,这里也不再作详细介绍。下面仅就其余的各有关文件资料作探讨:

1、投标须知

包括招标方式、招标文件的构成、投标准备、投标文件的组成内容、投标文件的递交、开标、评标、决标及合同授予标准等。根据实践经验,这部分内容需要注意的是对投标报价的说明,目前,水利水电工程大多采用单价合同与总价合同相结合的方式,因此,这部分内容要尽量与后面的工程量清单互相配合,互相补充,并应特别注明投标报价的内容,避免投标人的误解。一般情况下,我们要求投标报价应包括投标人中标后为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工作需支付的一切费用和拟获得的利润,并考虑了应承担的风险,但不包括合同规定的价格调整。

2、合同条款

包括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事实上,就具体工程而言,专用合同条款是通用合同条款的内容进行补充和修改,并进一步细化,当需要时,可增加新的条款。因此,这里我们仅讨论专用合同条款(以下所称合同条款均为专用合同条款)。

一般情况下,合同条款中,应具体指明发包人及监理人,注明工程的缺陷责任期,注明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工程建设中的的义务和责任,监理人在工程建设中的职责和权力,合同的范围及工程的承包方式,合同补充文件签署的方式,***纸的供应及设计变更的处理,双方应遵守的法律、法规,材料、设备的供应及验收方式,发包方可提供的施工条件,开工及完工时间,隐蔽工程的覆盖条件,单元、分部工程的验收程序,竣工资料的整编,竣工验收的程序,工程的付款方式,工程的风险,违约责任及争议的解决方式,合同的生效及终止等。

3、工程量清单

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项目一定要具体明确,清除不均匀报价的条件;一般情况下,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只作为投标报价用,不作为最后结算的依据。但由于清单中的工程量直接影响报价,因此,为避免由此引起不必要的索赔,应尽量减少误差。作为总价承包的项目,在备注中要予以说明。

4、投标辅助资料

投标辅助资料是对投标报价的进一步说明及补充,是作为评标人评标的重要依据,就目前我国的体制而言,投标辅助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单价分析表;

(2)对于总价承包的项目,应有总价承包项目分解表;

(3)分组工程报价组成表;

(4)对于工程量大、工期较长的工程,还应有价格指数和权重表;

(5)计日工表;

(6)拟投入本合同工程的施工队伍、主要人员、设备等;

(7)施工组织设计。

5、技术条款

这部分内容是投标人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及投标报价的依据,其内容应包括:总说明(工程建设的目的,合同范围和内容,控制性工期和总工期,词和术语的定义和含义等),各项目的工作内容,适用的技术规范和规程,各项目的具体实施要求和质量标准、质量管理、计量和支付办法等。

6、招标***纸及参考资料

这部分资料也是投标人编制合理报价的依据,为减少工程变更,从尽量避免索赔的角度出发,***纸深度至少要达到初步设计要求,最好能达到优化设计(招标设计)的深度,即可以根据***纸准确地计算出各种建筑材料的规格、品种和数量,砼、钢筋砼等各类工程量以及各种设备的安装工程量等。选用的参考资料必须经过严格审查,应尽量避免有争议的内容。

总之,招标文件应力求严密、明确、周到和细致,不能有磨棱两可的语言;项目法人(业主)提供的条件必须能作到,并划清责任界限;要合理地分摊项目法人与承包商的风险;招标文件要具有可日作性;此外,涉及技术规范和标准时,在材料、实施和质量管理条款中要详细地注明技术质量技术标准、数据和要求。

完成了招标文件的编制,就可以向经过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发售标书了。

三、投标阶段

发售标书后,即进入了投标阶段,按照招投标法规定,这段时间应在20天以上。这段时间,作为监理人,主要抓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配合项目法人及时进行招标文件的修订和补遗,并对投标者的质疑进行解答;

2、编制工程师概算(标底)。本工程中工程师概算(标底)是根据招标文件、设计***纸及有关资料、技术标准、经济定额标准及规范、施工规划等编制完成的。

一般情况下,这部分工作应尽量推后但必须在开标前完成。在开标前,标底应保密。

四、开标和评标、定标

1、开标

按《招投标法》规定,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中确定的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预先确定的地点。开标由招标人主持,所有投标人均要参加。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人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按投标文件接到时间顺序公开启封正本,公布投标人名称、投标总价(含折扣或修改函)、投标保函、投标替代方案价格等。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2、评标

首先,由项目法人组建评标领导小组。

然后,在评标领导小组的领导和主持下,由招标单位、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抽人组成评标工作组,具体负责投标资料整理、归纳、综合、分析、评价工作。同时组建由各专业专家组成的评标委员会,分资信、技术、商务组具体对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比。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定,其评定内容和准则必须符合招标文件已明确的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

3、定标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项目法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由评标领导小组依据评标委员会的建议和《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合理地确定中标人。

中标人确定后,项目法人应向中标人发出书面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书面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合同签订以后一定时间内,由监理工程师开工令,并指定开工日期,按日历天数计算工期。承包者开始进场作施工准备,开始履行施工承包合同,招标工作结束。

至此,建设监理工作进入合同管理阶段。

由于都江堰渠首闸群改造工程的招标工程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为以后的投资、进度以及质量控制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在招标文件的编制过程中,我们根据本工程的特点,并结合其它工程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预见了各种可能出现的不利因素,将其列入招标文件或合同中,减少了合同履行过程中索赔事件的发生,确保了工程质量、投资及进度,保证了工程建设目标的顺利实现。

参考文献:

1、唐广庆《工程项目合同监理概论》;

2、唐广庆《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管理》;

3、杨宗铨《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管理》;

招投标篇10

一、着力建成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并规范运行

(一)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一体化。按照标准化、一体化、信息化要求,加快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和电子监控平台建设,争取5月底前全面完成,实现省、市、县三级联网试运行,7月1日正式运行,构建起统一、规范、公开、透明的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体系。(责任单位:县***务服务中心)

(二)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建设标准化。督促制定完善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工作制度,编制进场交易目录,将工程建设招投标、***府采购、土地矿权出让、国有资产转让等公共资源交易纳入统一平台集中交易,切实解决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分散、管办不分等问题,实现交易服务标准化。(责任单位: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协作单位:县招监办、县发改局、县财***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国资局等)

(三)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流程科学化。清理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制度法规,健全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办法,规范制订交易活动流程,全面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事前、事中、事后,推进交易流程科学化,形成不易腐的保障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敢腐的惩戒机制。(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协作单位:县招监办、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及相关职能部门)

(四)推进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化。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等八部委20号令的《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和省、市、县有关规定,对县域范围内的***府投资工程全部实行电子招标、电子投标、电子开标和评标。建立公共资源交易违法行为记录统一平台,健全“一地受罚、处处受制”的信用管理制度,真正发挥激励守信和惩戒失信的作用。(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协作单位:县招监办、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县国土资源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等)

(五)推进公共资源交易阳光化。建立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和监督网,坚持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网上公开公示制度。试行个别重大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邀请***代表、人大代表、***协委员、特邀监察员或群众代表参与现场监督,让更多群众了解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流程,推动公共资源交易运作体系公开化、透明化。(责任单位: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协作单位:县招监办、县发改局等)

二、着力完善公共资源交易程序并全程监督

(六)强化工程建设招投标监督。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督促招投标行***主管部门进一步强化对国家投资工程招投标监督,加强招标方式核准、招标文件审查和招标程序监督,严肃查处规避招标、串通投标、骗取中标、违法转包等行为,推动招投标法律法规和***策的贯彻落实。制定出台《县比选限额以下***府投资小型工程建设项目发包方式》,规范小型项目监督管理。(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协作单位:县监察局、县招监办、县住建局、县国土资源局、县水务局、县交通运输局等)

(七)强化土地使用权出让监督。严格执行国家土地调控***策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督促县国土资源局全面落实经营性用地、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和划拨土地、协议出让土地公示制度。严禁违规出让土地使用权,违规减免土地出让金、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甚至非法转让土地等问行为。(责任单位:县监察局;协作单位: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等)

(八)强化国有资产转让监督。继续深化市场化配置资源工作,对行***资源和社会公共资源按照“能推向市场的一律推向市场”的原则,实行招标拍卖制度。督促对涉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公用行业及公益性单位资产处置公开转让。(责任单位:县国资局;协作单位:县监察局、县财***局)

(九)强化***府采购监督。严格落实《***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府采购行为,全面推行***府采购电子化,强化制度改革和流程再造,进一步提高***府采购的公信度。推进采购监管体制改革,逐步将***府采购纳入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统一管理。(责任单位:县财***局;协作单位:县监察局、县招监办、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县***府采购中心)

三、着力服务重点工程和bt项目并定向监管

(十)盯紧重点工程强化监管。分别组建项目监督小组,全程监督,严格把关,确保全县重大项目提速不失规范,服务不失监督,高效不失廉洁。(责任单位:县监察局;协作单位:县招监办、县发改局、县审计局、县财***局、县住建局、县水务局、县交通运输局等)

四、着力强化标后履约监管并跟踪检查

(十一)盯紧标后履约环节开展巡查。继续发挥标后履约巡查组作用,专项开展公开招投标项目监督检查,确保每一个公开招投标项目监督检查不少于一次,并定期通报,严格整改;督促各行***主管部门和业主单位落实项目监管主体责任,加强监督检查,对失职渎职行为严格问责,严肃查处。(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协作单位:县监察局、县招监办、县住建局、县审计局、县财***局等相关部门)

(十二)盯紧中标人开展警示。继续推行中标人约谈预警,严格落实“六必须”,即必须足额缴纳履约保证金、必须签订中标承诺兑现责任书、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施工管理合同、项目班子主要成员必须实行压证施工、必须保证项目班子成员到位履职、必须严格按合同约定保证工期和质量。运用短信平台强化公共资源交易法规***策宣传,引导各方依法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责任单位:项目业主部门;协作单位:县招监办、各行***主管部门)

五、着力查处公共资源交易违纪案件并公开曝光

(十三)加大对行***主管部门的行***监察力度。强化行***主管部门履行公共资源交易监督职责的主体责任和***门的行***监察责任,严格落实《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对在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工作中不正确履行监管职责、监管工作失职渎职的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严肃问责和查处。(责任单位:县监察局;协作单位:各行***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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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法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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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您介绍招投标法10篇,内容包括招投标实施细则40条,招投标法实务案例分析。第三层次是由***有关部门颁发的招标投标的部门规章以及有立法权的地方人民***府颁发的地方性招标投标规章。(来源:文章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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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管理创新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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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您介绍招投标管理创新10篇,内容包括招投标工作中的创新,招投标管理创新。为实施教育“质量工程”,明确办学方向,培养高层次人才,在***对高等院校的教学评价工作中,“生均***书量”、“***书馆藏书量”成了***书馆的热门话题,议论纷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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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招投标论文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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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您介绍建筑招投标论文10篇,内容包括建筑招投标论文1000字,建筑招投标论文可参考文献。1、不合理的评价体系从我国建筑行业招投标过程的现状来看,不合理的评标体系是建筑工程常见的问题。在进行建筑工程评标中,采用的是无标底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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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石油的“招投标硕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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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房地产中的招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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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招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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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审计招投标新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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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您介绍解读审计招投标新规制,内容包括审计查招投标文件主要看什么,招投标审计的几个重点。近年来,我国审计服务市场引进了招投标这种公开透明的竞争机制(简称“审计招投标”)作为探索解决不正常审计委托关系、建立有效审计师聘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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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招投标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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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您介绍浅谈招投标技巧,内容包括浅谈招投标规范管理,浅谈招投标的一些事。关键词:招标;投标;程序;技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