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分割篇1
立约人:
王××,男, 58岁,×族,××市××区人,退休工人,现住××市××区
××胡同××号(系下列立约人之父)。
王××,男,32岁,×族,籍贯、住地同上,系王××之子。
王××,女,24岁,×族,干部, 家住××市××区××小区××号。
见证人:赵××,男,50岁,××市人,现住××市××区××胡同××号(与立约人王××系邻居)
(一)王××随其长子王××一起生活。
(二)现住平房3间,归长子王××所有,长女王××随其丈夫另住。
(三)家具及家用电器。熊猫彩电、组合音响、海尔冰箱归其长子王××,录相机、摄像机各一台,归其长女王××。
(四)存款×万元,由其长女王××分得×万元,长子王××分得×万元。其长子王××负担其父王××日常生活费用。
(五)王××如遇重病或其他意外,费用由其长子王××和长女王××共同负担。
(六)以上所列各项,立约人完全同意,并有见证人作证。
王××
见证人:赵××
××律师事务所
年 月 日
拓展阅读:
一、现将本文书的制作要点介绍如下:
1.首部。
(1)标题。应写明"财产分割协议"或"分单"、"分产契约".
(2)当事人身分的基本情况。
2.正文。
(1)分产的原因。
(2)具体分配方案。
3.尾部。
立约人、见证人分别签字、盖章,并注明立约的时间。
二、格式:
财产分割协议
立约人:
证人:
财产分割原因:
财产范围:
分割方案:
立约人:
见证人:
立约日期
年 月 日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
男方:__,__族,__年__月__日生,住址__,身份证号
女方:__,__族,__年__月__日生,住址__,身份证号
协议双方已于__年__月__日在__市__达成离婚协议并登记离婚,现双方协商一致自愿对离婚财产分割问题达成协议如下:
1.登记在男、女双方名下坐落于__市__路__小区__号__层__室的房产,离婚后属于__方的共有份额归__方所有。
2.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上述房产向银行抵押借款所产生未偿债务,离婚后由__方继续承担清偿责任。
3.本协议生效后,如发生违约,则由违约一方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
男方:
年__月__日
财产分割篇2
关键词共同财产 夫妻财产分割 法律程序
中***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097-01
离婚是指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离婚不仅是夫妻婚姻关系的终结,也是夫妻财产关系的结束。涉及到子女抚养、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等问题。随着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夫妻共同财产的类型不断丰富,名目也不断增加,使得离婚时夫妻财产的分割也越来越困难。夫妻财产分割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对债务清偿的法律程序;是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现行《婚姻法》第17条到第19条以列举式和概括式的方式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也明确规定离婚时,双方有合法婚前财产约定的,依约定。夫妻共有财产应当以均等原则分割,必要时亦可不均等,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
一、财产分割的基本原则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直接关系到夫妻双方的切身利益,应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遵照以下基本原则:
(一)男女平等原则
夫妻双方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不能按照经济收入的多少,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不平等的分割,任何一方都有平等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wWW.133229.COM我们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理解:其一,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不管来源如何,夫妻双方都平等的享有分割权;其二,夫妻双方平等的分割权但并不是绝对的平均分割;其三,夫妻双方平等的享有权利的同时也须承担相应的义务。
(二)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
离婚后最大的受害者是子女,他们面临着精神、生活、经济等等的多重压力,法律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规定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列入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从传统因素的影响,从妇女对家务的负担、对子女的扶养,从妇女的生理特点上讲,妇女在离婚后的谋生能力较男人也比较弱。在财产的分割上一方面不得侵害子女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又要以适当照顾子女和女方的生活为原则。
(三)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
《婚姻法》第46条规定:一方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和***、遗弃家庭成员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婚姻法规定了一方因为过错离婚的法律后果,即过错方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对夫妻共同财产适当多分,这也体现了法律对受害方的法律救济,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原则。
在一定程度上,应根据有过错方过错程度的大小、对受害方受害程度的大小和共同财产的实际情况,由法官视情酌定。“照顾”只能一定程度上向无过错方适当倾斜,不能显失公平,更不能侵害过错一方的基本权利,影响其基本生活。
(四)财产约定等于法定的原则
我国新《婚姻法》第19条规定:“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提出,使得当事人在私法领域有了更充分的人身自由,允许夫妻双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处分其各自或共同财产,这也反映了私法中意思自治的原则,体现了夫妻享有的平等财产权利,有利于减少家庭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安定团结。婚前财产公证作为这种自由的体现,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五)权利不得滥用,不得损害第三方权益的原则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不得将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公共财产做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也不得借离婚之名,行窃取第三方利益之实,更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分割他人的合法利益。
二、具体财产的分割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中房产、股票以及无形资产例如知识产权、著作权的分割,一直是离婚双方和法学界争论的焦点,也是法院审理离婚财产分割案件时很难把握和处理的问题。因此,公正、合理的处理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财产中房产、股票以及无形资产例如知识产权、著作权的分割是法律上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房产的分割
房产一般情况下是离婚案件中价值比高的财产,也是离婚案件中纠纷最大的问题。它它不仅涉及到当事人双方的切身利益,而且涉及到子女以后的生活状况,因此,也是法律实践中比较棘手的问题。解决好房产问题应遵循以下几个原则:(1)夫妻财产协议优先的原则;(2)保障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3)适当照顾扶养子女、生活困难的一方;(4)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5)保护房屋的产权。
(二)著作权的分割
著作权是著作权所有人享有的专有权利,主要是著作财产权。著作财产权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该著作权必须产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2)该著作权确实已经带来了财产利益;(3)确实真实存在该著作权。
财产分割篇3
一、夫妻的共同财产包括哪些?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
现代社会,夫妻共同财产逐渐呈现新的特点,主要有:
①共同财产的种类日益增多,除了以往单纯的金钱和常见的家具、电器、首饰等实物以外,股票、债券、房产、经营权、知识产权等有形、无形财产不断涌现。
②共同财产的数额增大。以往的离婚案件,夫妻共同财产只涉及到一些简单的家具和日常用品,只使用简易程序处理即可。但是随着共同财产种类的增多,许多离婚案件因共同财产涉及的数额巨大,只能适用普通程序,增加了分割难度。
③夫妻共同财产的举证、取证更难,转移、隐匿财产的情况越来越多。许多当事人在离婚诉讼之前就处理相关财产,甚至伪造借条,导致在分割共同财产时,财产没多少,共同债务反而增加。
④法律规定滞后,处理起来难度增大。婚姻法以及相关解释虽然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但是只是原则上的规定,具体没有细化的规定。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7条和婚姻法解释二的规定,夫妻的共同财产主要包括: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不包括明确只属于夫妻一方的赠与或继承;
5.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主要有几个方面:①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于公司或企业所得收益。如果投资享有的收益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则对该公司或企业经营所得利润例如股权分红等,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②一方以个人房产出租的。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租金一般认定为共同共有。③其它情况。具体实践中,法院一般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对各种形式的个人财产婚后收益是基于财产的自身增值还是基于夫妻共同行为产生具体加以判定,前者原则是为个人所有,后者则为共同共有。
6.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夫妻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上述财产属于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没有特别约定的,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二、个人所有的财产有哪些?
个人所有的财产是指夫妻一方的财产,包括夫妻一方在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按照法律规定属于夫妻一方并排斥共有的财产,在离婚时,不予分割。婚姻法第十八条对此予以规定,包括:
1.一方的婚前财产。该部分财产与结婚行为无关。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结婚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约定的除外。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身体权是人格权的一种,与个人的人身密不可分。如果将这一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于情于理不合。比如说伤残赔偿金,根据《最高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若干问题司法解释》第二十五规定,伤残赔偿金计算标准是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自定残之日起计算二十年。如此可以看出,伤残赔偿金本来就包含在未来时间的补偿费用,如果将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一旦解除婚姻关系,对方分走二分之一的赔偿金,显然不公平。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所有的财产。我国《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如果遗嘱或者赠与合同符合法定要件,合法有效,则形成个人财产。
4.***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
5.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实践中一般为个人生活的专属用品,例如化妆品、衣服、洗漱用品等。
6.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储蓄所得利息以及购买债券所得利息,对此是否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争论不一,有三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根据物权法相关规定,从物随主物,因为利息属于本金产生的孳息,是从物,而本金属于婚前财产,从而孳息应当属于原物所有人,故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第二种观点认为,婚姻法有明确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孳息虽然是从物,但是实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而且许多孳息是婚后付出劳动才能取得,如存款利息的存取等劳动,所以,应当认定为共同财产。第三种观点认为,婚后所得孳息应区分不同情况处理,对存款利息、债券增值等婚后完全未付出劳动的,应认定为婚前财产,而对婚后付出劳动的孳息,经炒作后则增值的债券、股票等则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本律师倾向于第三种意见,对该问题的处理应当区别对待,应以是否付出劳动为标准,衡量婚前或婚后财产。
7.其它应当归一方所有的财产。
财产分割篇4
有离婚协议的,遵协议中的约定分割。但要是没有离婚协议或协议不成的,如果在赠与时没有加说明或是赠与合同上只说给夫妻的,那么就算是夫妻的共同财产,双方均等分割。如果加有说明的那么这是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分给对方。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来源:文章屋网 )
财产分割篇5
只有承租人的公房动迁时,原承租人已死亡,若已依法确定了承租人的,动迁补偿款归新的承租人;若尚未确定承租人的,动迁补偿款归原承租人的继承人。
二、被继承人死亡已逾20年,登记在其名下的房屋动迁后,继承人主张动迁款的处理
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未声明放弃继承,且系争房屋权利未发生变动的,系争房屋的权属归继承人共同共有,继承人的确权主张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可依法确认各方的权力份额。但系争房屋已动迁的,继承人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动迁利益受侵害之日两年内主张动迁利益。
三、按94方案购房登记权利人死亡后,房屋产权继承的处理
按94方案购买公有住房,登记权利人死亡的,具备可以主张产权共有条件的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死亡之日起两年内提出。
四、债权人对夫妻共有财产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处理
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因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共同共有人可以请求分割。债权人对夫或妻一方享有债权的,可代位提起析产诉讼,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有财产进行分割。
五、恋爱期间共同购房,一方未出资但产权登记为两人共有,析产分割的处理
从不动产登记的角度分析,房屋已经确定为恋爱双方共有。双方终止恋爱关系后分割共有财产,符合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情形。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合理确定未出资方的份额,一般以10%到30%的份额为宜。
六、离婚协议书上明确,其他财产归各自所有,离婚后一方起诉要求分割另一方名下财产的处理 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已经明确约定其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表明双方已对财产作了相应的处理,离婚后一方起诉要求分割另一方名下财产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原告提供证据证明被告离婚是隐瞒财产,并要求分割隐瞒财产的除外。
七、当事人各方对共有房屋价值意见不一,但又不申请评估的处理
当事人对分割共有房屋价值意见不一,但又不申请评估的,法院不能简单驳回原告诉请,应进行必要的释明,促使当事人提出委托评估的深情。经释明,当事人仍不提出申请的,法官可通过咨询房产中介公司或评估公司(至少两家)的意见,综合分析后予以酌定,并须在裁判文书中阐明理由。
财产分割篇6
论文关键词:婚内财产分割 非常夫妻财产制 法律地位 分割效力
2010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正式实施(后文简称《解释三》),其中不少条款都引起了极大的社会反响,但有关《解释三》第四条的理解与适用却鲜见报端。《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1)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2)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豍。从其内容分析,该条的内容实质为婚内财产分割,即为了防止夫妻共同财产由于一方的恶意行为而不当减少或保护夫妻双方对财产的平等处理权,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法律规定的重大理由,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主张分割共同财产。虽然《解释三》引入了婚内财产分割的概念,但是有关内容极为简略,诸多问题尚未予以明确。
一、婚内财产分割的法律地位及分割后的财产性质
(一)婚内财产分割的法律地位
我国目前夫妻财产制的基本框架是由夫妻共同财产制、夫妻约定财产制、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三部分组成。根据夫妻财产制按适用原因的不同,可将上述财产制分为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而针对《解释三》中有关婚内财产分割的表述,可以理解为在特殊法定事由出现的情况下,经夫妻一方申请,经法院宣告,将夫妻原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即通过分割使共有关系不复存在,原共有财产转化为个人财产。这一制度类似其他大陆法系国家的“非常夫妻财产制”。
所谓非常夫妻财产制,有学者定义为夫妻双方实行共同制过程中,出现了引起夫妻财产关系不正常的情形,依法律直接规定或经当事人提起申请、法院裁判程序而撤销原先共同制、改设分别财产制。对于非常夫妻财产制的法律地位,我国理论界有尚有争论,第一种观点认为法定财产制包括通法定财产制与非常法定财产制;第二种观点认为夫妻财产制分为通常夫妻财产制与非常夫妻财产制,史尚宽先生称之为普通的夫妻财产制与非常的夫妻财产制,普通的夫妻财产制,系基于当事人的意思,按普通情形所定的制度。非常的夫妻财产制,系于夫妻有财产上或有精神上的特别原因时,因法律规定或法院宣告而发生豎。即认为非常夫妻财产制与法定财产制、约定财产制为并列关系。
但针对我国婚内财产分割的法律地位,笔者认为一方面该条文内容虽与非常夫妻财产制有类似之处,但在制度设计上远没有像国外立法那样形成完备的体系,难以将其命名为一种制度;另一方面,婚内财产分割虽是对夫妻共同财产制的突破,实现了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分割,但《解释三》中所表述的分割的法定理由、法院宣告,无不反映出这一财产分割的法定性,排除了夫妻双方的意思自治和约定财产制的适用可能性,因此这种婚内财产分割的法律地位在目前的法律体系背景下,仍应属于法定财产制的范畴。故分割之后所产生的财产,笔者认为可以称之为“法定个人财产”,此名称与夫妻个人特有财产相区别,因为在其他一些文献中,夫妻个人特有财产有时也被称为“法定个人财产”。
(二)共同财产分割后的财产性质
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结束以后,原有的共同财产制转化为分别财产制,这意味着在分割完毕之时,原来所有的共同财产全部成为夫妻双方的法定个人财产,夫妻一方可以单独占用、使用、收益、处分已分割的财产,不会遭受因另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和不给付医疗费等行为造成的不利后果。与此同时,在夫妻取得法定个人财产之后,对于分割前夫妻双方所负正当的共同债务的处理,法律没有明示。《解释三》第四条强调“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做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豏。所以,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即使在因离婚已对财产分割做出处理的情况下,债权人仍可向夫妻双方主张权利。由此可见,虽然我国对于存续期间财产分割性质未作规定,但可以明确的是,婚内财产分割后,其分割所得财产对内是个人财产的性质,当事人可以享有物权的排他性,而对外该财产对善意债权人来说仍具有共同财产性质,该财产不因其所有权归属的改变而改变夫妻双方一体的债务人地位。
二、损害行为所涉财产的分割
(一)损害行为所涉财产的分割方式
在《解释三》出台前,《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九十九条就对共同共有财产的分割做出过规定,即“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豐”。该内容可以认为是《物权法》对于婚内财产分割“重大理由”的预设,《解释三》出台后,明确了两种“重大理由”,这使得一般法与特别法得以衔接,但对于因“重大理由”,特别是《解释三》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损害行为所涉财产分割的方式未作说明,这引起了对于该条认识的分歧。
一方认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只是提起婚内财产分割的法定条件,至于因“重大理由”所造成的损失不必考虑,只要保证现有共同财产的分割即可。例如现有共同财产为11万,一方造成1万元的共有财产损失,经法院分割每人5.5万元。
一方认为婚内财产分割,依据《解释三》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是为了防止夫妻一方故意减少夫妻共同财产,损害另一方财产权益,在共同财产制基础丧失时,分割的目的是实现夫妻双方平等的知情权和处分权,对于一方隐藏、转移、变卖的财产在查清全部数额之后,应一并归入共同财产范围,之后进行均等分割,对于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所造成的损失,视为未发生损害之前的财产状态,未损害财产权益的一方能实现其在原正常状态下的一半财产,而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的一方则因其过错行为,承担上述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例如前述,能够查清隐藏、转移、变卖的1万元,则双方分割后各得6万元。如果1万元为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则先将1万元纳入全部共有财产中进行分割,无过错行为一方可分得6万元,而损害行为一方要承担1万元的损失,实际分得到5万元。
相对于上面两种观点,更多的学者认为婚内财产分割因其特殊性,不宜适用前两种分割方式。婚姻存续期间财产分割的目的是为了在一方恶意减少共同财产时,法律能够最大限度内保护另一方自身财产权益,同时告诫民众不要实施这种行为。这时法律的指引作用更为突出,虽未明确分割中是否应对过错行为方施以惩罚,但其立法本意与《婚姻法》四十七条中关于离婚时一方故意造成共同财产损失的可以少分或不分的精神相一致,夫妻一方都应当对损害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行为承担财产上的不利后果。这样即实现了民法中“过错者不得利”的基本要求,又能彰显法在公平价值方面的追求。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法院直接分割现有共同财产,过错行为方将其对共有财产造成的损失直接赔偿给无过错方。例如前述,首先分割现有的11万元,每人取得5.5万元,之后过错行为方从其分割所得财产中,赔偿因其行为而损失的1万元给无过错方,最终一方分割后所得财产6.5万元,另一方分割后所得财产4.5万元。
(二)三种分割方式的评述
第一种分割方式机械的适用法条,没有考虑司法运用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难以得到认同。采用简单粗暴的方式处理矛盾,不考虑实际情况,如果一方已经将共有财产挥霍殆尽,另一方才发现再主张分割,此时在财产上已经没有保护的空间。
针对后两种分割方式,体现了两种不同的司法理念。前者更侧重对条文的理解与分析,强调法律效果;后者则是对法律背后理念与价值的研究,注重弱者的保护,强调社会效果。单从本文出发,笔者较为赞成后者,从法理角度讲,夫妻一方实施的减少共同财产行为的目的是为将他方财产占为己有,其主观过错已使其丧失了均等分割共同财产的基础前提,而法律必然要对这种过错行为做出否定性评价。从制度设计上来说,《解释三》第四条明示了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不得分割,之后条文的“但书”又暗示了即使财产能够分割,夫妻共有财产的基础也难以维系。并且在现实生活中,夫妻一方一旦开始实施损害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的行为,实际上多数是为离婚时财产分割做准备,其性质与离婚时转移、隐匿财产的行为并无太大区别。类比适用《婚姻法》四十七条是法条内涵关联的必然结果。
三、婚内财产分割后对新债权人的效力
财产分割篇7
关键词共同财产夫妻财产分割法律程序
离婚是指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离婚不仅是夫妻婚姻关系的终结,也是夫妻财产关系的结束。涉及到子女抚养、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等问题。随着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夫妻共同财产的类型不断丰富,名目也不断增加,使得离婚时夫妻财产的分割也越来越困难。夫妻财产分割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对债务清偿的法律程序;是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现行《婚姻法》第17条到第19条以列举式和概括式的方式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也明确规定离婚时,双方有合法婚前财产约定的,依约定。夫妻共有财产应当以均等原则分割,必要时亦可不均等,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
一、财产分割的基本原则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直接关系到夫妻双方的切身利益,应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遵照以下基本原则:
(一)男女平等原则
夫妻双方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不能按照经济收入的多少,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不平等的分割,任何一方都有平等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我们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理解:其一,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不管来源如何,夫妻双方都平等的享有分割权;其二,夫妻双方平等的分割权但并不是绝对的平均分割;其三,夫妻双方平等的享有权利的同时也须承担相应的义务。
(二)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
离婚后最大的受害者是子女,他们面临着精神、生活、经济等等的多重压力,法律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规定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列入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从传统因素的影响,从妇女对家务的负担、对子女的扶养,从妇女的生理特点上讲,妇女在离婚后的谋生能力较男人也比较弱。在财产的分割上一方面不得侵害子女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又要以适当照顾子女和女方的生活为原则。
(三)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
《婚姻法》第46条规定:一方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和***、遗弃家庭成员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婚姻法规定了一方因为过错离婚的法律后果,即过错方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对夫妻共同财产适当多分,这也体现了法律对受害方的法律救济,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原则。
在一定程度上,应根据有过错方过错程度的大小、对受害方受害程度的大小和共同财产的实际情况,由法官视情酌定。“照顾”只能一定程度上向无过错方适当倾斜,不能显失公平,更不能侵害过错一方的基本权利,影响其基本生活。
(四)财产约定等于法定的原则
我国新《婚姻法》第19条规定:“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提出,使得当事人在私法领域有了更充分的人身自由,允许夫妻双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处分其各自或共同财产,这也反映了私法中意思自治的原则,体现了夫妻享有的平等财产权利,有利于减少家庭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安定团结。婚前财产公证作为这种自由的体现,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五)权利不得滥用,不得损害第三方权益的原则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不得将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公共财产做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也不得借离婚之名,行窃取第三方利益之实,更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分割他人的合法利益。
二、具体财产的分割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中房产、股票以及无形资产例如知识产权、著作权的分割,一直是离婚双方和法学界争论的焦点,也是法院审理离婚财产分割案件时很难把握和处理的问题。因此,公正、合理的处理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财产中房产、股票以及无形资产例如知识产权、著作权的分割是法律上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房产的分割
房产一般情况下是离婚案件中价值比高的财产,也是离婚案件中纠纷最大的问题。它它不仅涉及到当事人双方的切身利益,而且涉及到子女以后的生活状况,因此,也是法律实践中比较棘手的问题。解决好房产问题应遵循以下几个原则:(1)夫妻财产协议优先的原则;(2)保障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3)适当照顾扶养子女、生活困难的一方;(4)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5)保护房屋的产权。
(二)著作权的分割
著作权是著作权所有人享有的专有权利,主要是著作财产权。著作财产权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该著作权必须产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2)该著作权确实已经带来了财产利益;(3)确实真实存在该著作权。
财产分割篇8
[法院裁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双方对该笔存款均享有平等的权利,现张某没有生活来源,赵某独占存款,剥夺了张某对该财产行使支配、处分的权利,故判决赵某分给张某3万元,由张某自主支配。
[案件评析]
本案值得探讨的焦点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可否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问题。
在现实生活中,夫妻一方管理(占有)夫妻共同财产,排除另一方对财产支配权的情况并不罕见。但由于种种原因,另一方又不愿意离婚。起诉到法院仅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法院能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一直存在着争议。
传统观点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能否分割共有财产持否定的态度。理由如下:第一,认为夫妻共同财产这种共有关系是典型的共同共有关系,而共同共有人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内,一般不得请求分割共同的财产,只有在共有关系终止、共有财产分割以后,才能确定各共有人的份额。第二,认为《婚姻法》所规定的夫妻共有财产制度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任何一方都不能借助外力来迫使对方进行财产分割。第三,主张权利受到侵害的一方完全可以通过其他途径主张权利。如《婚姻法》第20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然而,笔者认为,为更好地保护夫妻一方的合法权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依据在于《物权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由此可见,《物权法》的这一规定突破了传统民法的共有理论,即允许共同共有人在特殊情况下请求分割共有物,同时还要保持共有关系。本案中,原告生活没有着落应属于重大理由,对共同财产予以分割也是合情合理的。 综上所述,在原告既无经济来源、且出现生活危机的情况下,被告仍以不作为的方式,剥夺原告对共同存款享有的权利,这6万元存款无异于成为被告的个人财产,法院用“支配权”的方式解决了原告一时生活困难的燃眉之急,符合民法中公平原则精神,也是与《物权法》的规定一脉相承的。
财产分割篇9
在日本,离婚后分割财产无需缴纳赠与税。对主内的女性在离婚财产分配时也会有所倾斜。
日本的法律规定,结婚后的收入是夫妻共同财产,但如果在离婚时即使妻子没有任何收入,哪怕财产全部在丈夫名下,其中一半分给妻子且不需要交纳赠与税。日本的法律还规定,婚前归个人所有的财产在婚后如何归属一般由夫妻口头协商。进行婚前财产公证的日本夫妻并不多,在买住宅时通常按照出资比例进***产所有人登记。一份针对有购房经验的女性的调查显示,74%的人回答说房产登记只有丈夫的名字;但在职业为公务员、职员的受访者中,有44%的人是以夫妻双方的名义登记房产的。
离婚时,房产经常会留给抚养子女的女方。如果因为不堪忍受家庭暴力提出分手,法院在判决离婚时可以在财产分配方面照顾受害一方。如果离婚时或者离婚后发现一方有隐瞒财产的行为,可以提出重新分配财产,但必须在离婚之后两年内提出。
2007年日本新出台的法律规定,离婚后妻子最多可以获得婚姻期问丈夫退休金的一半。之前有不少女性担心年老时离婚在经济上无法支撑,而一些丈夫则有恃无恐,不担心妻子会离开自己。这个新制度惊醒了一些长期忽视妻子的丈夫,他们说已经开始学习如何倾听妻子的心声,还学会了打扫、做饭等家务。
在澳大利亚,离婚并不存在过错方这种说法,财产分割主要遵循几条基本的原则,包括双方目前的财产、婚前财产状况、婚姻期问双方对家庭财产作出的贡献。这些贡献并不只是指赚了多少钱,如果女方是家庭主妇,那么做家务和带孩子的贡献也可以折算成家庭贡献。如果婚姻时间较短,婚前带来较多资产的一方,在离婚财产分割的时候会被判定家庭贡献较大,但是随着婚姻时问的增加,其贡献将会逐渐减弱。此外,还会考虑到未来各自需求的问题。一方如果需要带孩子而且工作收入不高,其分割的财产比例也会有所提高。
特别要注意的是,哪怕有婚前协议,比如写明出轨方要净身出户,但是随着婚姻时问的推移,特别是发生了一些重大变化比如生育子女后,婚前协议完全可能被家庭法庭,法院仍然根据一般的财产分割原则进行公平划分。
财产分割篇10
立约人:
证人:
财产分割原因:
财产范围:
分割方案:
立约人:
见证人:
立约日期
年 月 日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范本格式
李__,男,19__年X月X日出生,住址:XX省长沙市______,身份证号码:
王__,女,19__年X月X日出生,住址:XX省长沙市______,身份证号码:
我俩于XX年X月X日注册登记结婚。婚后由于双方各自支配自己的收入,各买各自所需的物品,为了免除以后可能产生的纠纷,经夫妻双方协商,就结婚之日起至签订之日止婚姻存续期内各自所买的财产作如下协议:
一、__年X月年购得位于XX市__区____住房一套(房屋处于李__所在工作单位内),房产证号:长房权证__字第____号,三室一厅,70.39平方米,为李__单独购买,房屋产权归李__单独所有,张__无任何所有权利。
二、__年X月属李__父母所有的私房拆迁,分得安置房一套(位于XX市__区____),二室一厅,100平方米,房屋补差价款及所有装修费用均由李__单独支付,房屋产权归刘__单独所有,王__无任何所有权利。
三、__年张__在__县__村建有私房一栋,与父母同住,建房费用已由李__单独支付,房屋产权归张__单独所有,李__无任何所有权利。
四、将来王__父母去逝后所留财产,归王__单独所有。
五、婚姻存续期内双方***支配自己的收入,如一方有必要理由需要向另一方借钱,债务方应立借条为凭。所借款项,必须在婚姻存续期内偿还给对方。
六、婚姻存续期内一方对外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属一方个人行为,由当事人一人负责偿还,另一方不承担责任。
七、本协议第六、第七条内容适用于婚姻存续期内签订之日后的行为。
八、签订之日后婚姻存续期内所购财产,以支付价款一方为所有人。如属共同购买,双方另作协议。
本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协议人签字:
现将本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的制作要点介绍如下:
1.首部。
(1)标题。应写明“财产分割协议”或“分单”、“分产契约”。
(2)当事人身分的基本情况。
2.正文。
(1)分产的原因。
(2)具体分配方案。
3.尾部。
立约人、见证人分别签字、盖章,并注明立约的时间。
二、格式:
财产分割协议
立约人:
证人:
财产分割原因:
财产范围:
分割方案:
立约人:
见证人:
立约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