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公司章程10篇

小额贷款公司章程篇1

第一条为了缓解小企业和小额农业贷款难问题,维护小额贷款公司的合法权益,确保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3号)的精神,特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省内依法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省人民***府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金融办)牵头负责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规范和推进工作,会同省工商局、*银监局和人行杭州中心支行建立联席会议。

第五条县级***府负责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具体实施工作,确定试点对象,审定小额贷款公司组建方案,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申报材料的初审工作,承担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责任。在试点期间,县域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数量严格按照省***府的统一部署执行。

县级***府是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处置的第一责任人,依法组织工商、公安、银监、人行等职能部门跟踪资金流向,严厉打击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利贷等金融违法活动。各地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职能由县级工商部门承担。

第二章机构的设立

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区划指县级行***区划的名称或地名,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章程;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需符合法定人数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至200名发起人;

(三)小额贷款公司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欠发达县域2000万元);组织形式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8000万元(欠发达县域3000万元);试点期间,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上限不超过2亿元(欠发达县域1亿元);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六)有必要的内部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七)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第八条申请小额贷款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拟任人除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小额贷款公司董事应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金融知识,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从事相关经济工作3年以上;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董事长和经理应具备从事银行业工作2年以上,或者从事相关经济工作5年以上,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

第九条小额贷款公司可经营的业务为:

(一)办理各项小额贷款;

(二)办理小企业发展、管理、财务等咨询业务;

(三)其他经批准的业务。

第十条县级人民***府负责本县域内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工作。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向县级人民***府提出申请。申请人列入试点对象后,在县级***府相关部门指导下,拟订小额贷款公司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设立小额公司申请书。内容至少包括:当地经济金融发展情况和小额贷款需求分析,主发起人企业经营发展情况介绍,拟任董事长、经理简历;

(二)出资人承诺书。出资人应承诺自觉遵守国家、省有关小额贷款公司的相关规定,遵守公司章程,参与管理并承担风险,不从事非法金融活动,保证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三)出资人协议书。股东之间关于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协议;

(四)小额贷款公司基本情况。内容包括机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等方面的情况。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名册,内容包括法人股东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地址、出资额、股份比例等;自然人股东的姓名、住所、身份证号码、出资额、股份比例等。并附经过工商年检营业执照复印件,自然人股东的简历和身份证复印件;

(五)出资人除自然人以外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六)章程草案(应将本管理办法中合规经营和风险防范的相关内容写入章程);

(七)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可以在省联席会议审核前提供);

(八)律师中介机构出具小额贷款公司出资人关联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九)拟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申请书;

(十)住所使用证明,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县级人民***府对小额贷款公司申请材料应进行认真初审把关,并拟定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申报方案,内容包括:

(一)县级人民***府小额贷款试点申请书;

(二)县级人民***府对小额贷款公司风险承担防范与处置责任的承诺书;

(三)小额贷款公司的申请材料(即第十条要求的材料)。

第十二条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方案由所在县(市、区)人民***府报市金融办(上市办或相关部门),由市金融办转报省金融办审核;经济强县(市)和参照执行的区,试点方案由县(市、区)人民***府直接上报省金融办审核,并在市金融办备案。

第十三条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凭省金融办同意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审核文件,依法向工商行***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此外,小额贷款公司在领取营业执照后,还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相关资料。

第三章股东资格和股权设置

第十四条企业法人、自然人、其他经济组织可以向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入股。

第十五条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原则上应当是管理规范、信用优良、实力雄厚的当地民营骨干企业,净资产5000万元(欠发达县域2000万元)以上且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近三年连续赢利且三年净利润累计总额在1500万元(欠发达县域600万元)以上。在当地***府的组织指导下,主发起人为主协商确定小额贷款公司的其他股东。除上述条件外,主发起人和其他企业法人股东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工商行***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二)企业法人代表应无犯罪记录;

(三)企业应无不良信用记录;

(四)财务状况良好,入股前两年度连续盈利;

(五)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第十六条自然人投资入股小额贷款公司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应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三)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和资金实力;

(四)具备一定的经济金融知识。

第十七条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的持股比例不超过20%,其余单个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单个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持股比例不得低于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5‰。

第十八条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一次足额缴纳。真正服务小企业和“三农”的、合规经营的小额贷款公司,设立1年后可增资扩股,增资扩股方案经当地***府同意后报省金融办审核。

第十九条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份可依法转让。但主发起人持有的股份自小额贷款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其他股东2年内不得转让。小额贷款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

第二十条小额贷款公司原有股东之间股份转让,主发起人发生变化的、股份转让比例超过5%的,经当地***府同意后报省金融办审核。

第四章合规经营

第二十一条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不得向内部或外部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

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小额贷款公司融入资金时,应该认真审查是否符合上款规定,违反上款规定的,不得给予融资。

第二十二条小额贷款公司在坚持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原则下自主选择贷款对象。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面向农户和微型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着力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

第二十三条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贷款发放和回收主要通过转账或银行卡等结算渠道,减少现金交易。小额贷款公司70%的资金应用于同一借款人贷款余额不超过50万元的小额借款人,其余30%资金的单户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金的5%。

第二十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公司法》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制定稳健有效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第二十五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明确贷款流程和操作规范。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向股东发放贷款。小额贷款公司不得跨区域经营业务。

第二十六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加强内部控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真实记录和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活动。

第二十七条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

第二十八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按要求向公司股东、相关部门、向其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捐赠机构披露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和年度业务经营情况、融资情况、重大事项等信息,省金融办有权要求公司以适当方式,适时向社会披露其中部分内容或全部内容。

第二十九条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进行跟踪监测,并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信贷征信系统。省金融办建立小额贷款公司信息动态监测系统,进行必要的统计分析。

小额贷款公司应定期向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信贷征信系统和省金融办信息动态监测系统提供借款人、贷款金额、贷款担保和贷款偿还等业务信息。小额贷款公司还应向省金融办信息动态监测系统提供融资情况、高管人员、股权变动质押等情况。

第五章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

第三十条省级有关部门要指导和督促各级***府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建立小额贷款公司动态监测系统,及时识别、预警和防范风险,指导市、县(市、区)***府处置和防范风险。

市、县(市、区)***府要建立风险防范机制,督促有关部门建立管理制度,落实监管责任。工商部门做好准入把关、加强日常巡查和信用监管,强化年度检查,督促企业合规经营。建立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制度,及时认定非法或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及非法集资的行为,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流向的动态监测,强化对贷款利率的监督检查,及时认定和查处高利贷违法行为。

第三十一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准确进行资产分类,充分计提呆账准备金,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始终保持在100%以上,全面覆盖风险。

第三十二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向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领贷款卡。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融资信息及时报送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县级***府监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并应跟踪监督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的使用情况。

第三十三条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若有非法集资、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由县级***府负责查处,并由有关部门取消其小额贷款试点资格,吊销营业执照,并追究公司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小额贷款公司法人资格的终止包括解散和破产两种情况。小额贷款公司可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宣布公司解散。

小额贷款公司解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小额贷款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三十五条省金融办会同省工商局、*银监局和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等部门,每年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分类评价。对依法合规经营、没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小额贷款公司,向银监部门推荐按有关规定改制为村镇银行。各地在试点期间擅自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不得推荐改制为村镇银行。

第三十六条小额贷款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各级金融、工商、银监、人行等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能,有权采取警告、公示、风险提示、约见小额贷款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谈话、质询、责令停办业务、取消高级管理人员从业资格等措施,督促其整改。

第三十七条对存在风险隐患和违规经营的小额贷款公司,经督促整改后拒不改正的,可以委托指定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审计结果作为取消试点资格的依据。

第三十八条省金融办会同省工商局、*银监局、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对小额贷款公司开展业务创新、合规经营、风险防范等方面的培训工作。

小额贷款公司章程篇2

第一条为有效配置金融资源,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满足中低收入人群融资需求,引导、规范和促进我市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策的通知》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市辖区内由企业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出资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专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拥有***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市人民***府金融发展服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金融办)作为*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认定全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对象及开展日常的监督管理工作,并牵头组织中国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银监局、市工商局、公安局、贸工局建立联合工作小组,按照稳妥审慎、择优限量的原则,共同配合推进全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组织、协调和规范工作。

第二章准入资格

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除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小额贷款公司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组织形式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8000万元;注册资本要求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性足额缴纳。

(二)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三)有开展小额贷款业务必要的内部组织机构和企业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

(四)按审慎性原则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申请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拟任人除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应从事金融类相关工作5年以上,有大学本科以上(含)学历。

(二)拟任董事、监事应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金融知识,从事经济、金融类相关工作3年以上,有大学专科以上(含)学历。

第七条拟任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担任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一)有犯罪记录或不良信用记录的。

(二)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的。

(三)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的。

(四)被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取消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或禁止从事金融行业工作而期限未满的。

(五)不符合审慎性原则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小额贷款公司应由主发起人组织发起设立。主发起人应为依法在*注册的法人企业,并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净资产5000万元以上,且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二)近三年连续赢利,且三年净利润累计总额不低于1500万元。

(三)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近3年在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

(四)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五)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六)按审慎性原则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其他出资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自然人作为出资人的,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购置固定住所;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收入状况良好,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

(二)其他企业或社会组织作为出资人的,必须合法设立且出资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无不良信用记录或犯罪记录;近三年的财务状况良好,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第十条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时,主发起人出资比例不得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30%;其余单个出资人及其关联方出资比例不得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5‰。

第三章设立程序

第十一条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向市金融办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内容包括:小额贷款市场需求和预测分析、拟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注册地址、注册资本金、股权结构及股东情况(法人股东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地址、公司资信状况、经审计的近3年财务会计报告,自然人股东的姓名、住所、身份证明、个人收入及诚信情况)等。

(二)出资人协议书和承诺书,内容包括:各出资人关于共同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协议书和自觉遵守相关规定和章程、不从事违法、违规活动的承诺书。

(三)拟任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申请书及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拟设公司章程草案。

(五)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六)市工商局出具的对拟设公司名称的预核准登记书。

(七)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八)按审慎性原则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市金融办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作出决定。

第十三条经认定符合条件的,由市金融办出具小额贷款业务资格文件。

第十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凭市金融办出具的小额贷款业务资格文件,到市工商局办理注册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涉及境外(含港澳台)出资人的小额贷款公司,需凭小额贷款业务资格文件,到市贸工局办理相关外商投资许可手续后,方可申领工商营业执照并开业。

第十五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在领取营业执照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公安局、中国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和*银监局报送相关开业资料;此外,还应在领取营业执照后30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第十六条小额贷款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可以申请在客户集中且业务量较大的地区设立营业网点,经市金融办核准,到市工商局办理注册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第十七条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持有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其他出资人持有的股份2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

第四章合规经营

第十八条小额贷款公司开业后,需专营小额贷款业务,不得开展未经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十九条小额贷款公司的信贷资金来源必须合法,主要来源应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严禁向内部或外部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第二十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向中国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申领贷款卡;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融资信息及时报送市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和*银监局,并应跟踪监督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的使用情况。

第二十一条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重点面向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创业者提供信贷服务。小额贷款的资金运用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一)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且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上限为500万元;贷款发放和回收主要通过转帐或银行卡等结算渠道,减少现金交易。

(二)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浮动幅度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有关贷款期限和贷款偿还条款等合同内容,均由借贷双方在公平自愿的原则下依法协商确定。

第二十二条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向以下关系人发放贷款: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和核心工作人员。

(二)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二十三条小额贷款公司自身或委托其他机构开展贷款催收、宣传推广等工作,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

第二十四条市金融办牵头组织确立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协同监管机制。其中,市金融办主要负责组织开展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认定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市工商局主要负责办理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登记、变更和年检等工作;中国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主要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流向和贷款利率的动态监测,对洗钱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银监局主要负责认定小额贷款公司非法集资、吸收公众存款、高利贷等非法行为;市公安局主要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申请设立必要的资格认定工作和查实、打击各种金融犯罪行为。

第二十五条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公司法》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股东、董事、监事和经理之间的权责关系,制定稳健有效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第二十六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明确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和拨备制度,准确进行资产分类,充分计提呆账准备金,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始终保持在100%以上。

第二十七条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并定期聘请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开展外部审计。市金融办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专业的中介机构,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专项审计或稽核。

第二十八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按月向市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银监局提交财务报表和业务经营情况报告等,并定期向公司股东、向其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有关捐赠机构披露上述信息,必要时应向社会披露。

第二十九条中国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定期对我市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进行监测,并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信贷征信系统。小额贷款公司应定期向人民银行信贷征信系统提供借款人、贷款金额、贷款担保和贷款偿还等业务信息。

第三十条小额贷款公司存在以下情形的,经查实后由市金融办取消业务许可资格:

(一)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6个月不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的。

(二)自领取营业执照并开业后,年度贷款发放余额未达到公司资本净额5%的。

第三十一条小额贷款公司从事以下违法违规活动的,由相关部门进行查处,并视情节轻重责令整顿或取消业务许可资格、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进行非法集资或吸收公众存款等活动的。

(二)违反国家利率***策开展业务的。

(三)进行欺诈、虚假宣传或使用违法违规手段进行贷款催收的。

(四)超出经营范围,擅自从事未经批准的经营活动的。

(五)未按规定提供有关报表、数据等资料或提供虚假报表、数据等资料的。

(六)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任何未经批准擅自设立的机构或网点,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经有关部门查实后,予以责令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成立小额贷款公司行业自律组织,确立行业自律规范,协助有关部门指导和推动我市小额贷款市场的发展;同时,建立合理的投诉举报渠道,完善社会监督机制,充分利用和发挥社会监督力量,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的约束和监督。

第三十四条市金融办会同有关部门,协助小额贷款公司开展业务创新、合规经营、风险防范等方面的培训工作;同时通过多种形式加大对小额信贷业务的宣传力度,为其创造良好的业务拓展环境和舆论氛围。

第六章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五条小额贷款公司的下列变更事项,需经市金融办核准:

(一)变更主发起人或主要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30%的)。

(二)公司合并或分立。

(三)按审慎性原则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小额贷款公司的下列变更事项,需经市金融办备案:

(一)变更公司名称或注册地址。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改变公司组织形式。

(四)修改公司章程。

(五)变更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六)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七条小额贷款公司法人资格的终止包括解散和破产两种情况。小额贷款公司可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宣布公司解散。

小额贷款公司章程篇3

[关键词]小额贷款公司;贷款风险;控制对策

[中***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2)26-0066-02

1 小额贷款公司诞生的标杆性意义

2005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正式决定在民间融资比较活跃的山西、陕西、四川、贵州、内蒙古五省进行民间小额贷款的试点。2008年5月,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央行和银监会联合颁布《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给小额贷款公司一个合法的地位,对丰富农村金融市场,改善融资困难的环境,规范民间融资具有现实的标杆性意义。

1.1 发挥了草根金融的本土性优势

小额贷款公司被誉为草根金融,而它的本土性优势体现在,通过借款人的工作能力、借款人的经验和信誉,左邻右舍之间的舆论压力等“软信息”,确定借款人的还款意愿和能力。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是否安全是基于本土化软信息的判断,而这样的信息隐藏于社会经济活动的各个方面,随着人际关系的深入,了解和掌握的信息将越来越充分。更为重要的是,对草根金融机构而言,“软信息”的收集成本很低甚至为零。可以预期,小额贷款公司一旦与现有的农业组织或农村最基层组织相结合,对农民的金融需求、生产能力、产业流程特点和现金流有较好的了解,积累比较客观的第一手原始信息,而这些信息将起到替代“抵押品”的反担保作用。

1.2 为民间金融资本提供了出路

很多民间资本从传统产业退出后正在积极寻求新的出路,小额贷款公司刚好为产业资本的转型提供了机会。民间金融资本一旦获准入股小额贷款公司,意味着它们朝着正规金融业迈出了一大步。而且,根据国家小额贷款公司的***策规定,经营较好的公司可以获得优先推荐,进一步发展为村镇银行。

1.3 为农村金融机构的可持续发展奠定了基础

与以往***府对农村弱势群体的补贴和扶持贷款贴息不同,小额贷款公司实行市场化利率,资金的价格由市场资金供应量和市场需求量来决定。平均贷款利率水平高于商业银行贷款利率,低于民间借贷利率,不仅提高了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覆盖能力,同时也对周边地区民间借贷利率水平产生了平抑作用。只要市场定位准确、运行机制灵活、贷款方式简单便捷,便可确保小额贷款公司深深扎根于农村,在有效缓解广大农村“贷款难”,带来了较好经济效益的同时,为自身的可持续发展奠定了基础。

2 小额贷款公司目前面临的主要风险

2.1 风险控制意识淡薄,从业人员素质良莠不齐

与银行相比,一些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者不是从管理机制、业务流程等方面防范和控制风险,而是抱着侥幸的心理,对贷款风险认识不足,防控意识淡薄。在人员构成方面,普遍存在人员少、专业技能弱的问题。大部分人员均未从事过金融业务,业务知识欠缺,极易产生操作风险,而且许多公司目前尚未设立专门的风险管理岗位和配备相应的人员,风险处置业务操作也只是停留在文字上的规章制度。

2.2 征信系统无法共享,以高利率弥补高风险加大风险程度 小额贷款公司现行的运行模式大都是基于公司的员工,尤其是高管人员均为本区域或同城人,对客户的资信状况比较了解,因而对客户“无抵押、无担保”贷款风险似乎可控。但此模式把公司服务的“客户群”限制在一个比较狭窄的范围内,制约公司的业务发展。相反,如果将公司服务的“客户群”定位为比较陌生的广大市场,却没有实际享受到一个完整征信系统的支持,在信用体系缺乏的情况下,小额贷款公司往往通过提高贷款利率作为弥补高风险的方法。利率的不断上涨,风险程度上涨更快,最后导致风险控制失效。

2.3 公司内部先天不足的管理缺陷潜伏着操作风险

小额贷款公司因风险意识淡薄,从业人员综合素质较差,最主要的是大部分的公司不像银行那样有一套完整的工作流程和规范的尽职调查制度、审保制度、反担保制度、防控风险的处置机制和贷后跟踪管理制度。不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不足的控制系统或者控制失败没有得到及时处置与补救,极易诱发风险。

2.4 反担保条件不充分与回报率不确定容易引发风险

小额贷款公司目标客户的特点是规模小,没有规范的财务制度和准确的财务报表,贷款抵押物普遍不足。而且,通过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利率较高,一般都超过百分之二十几;如此一来,贷款者需要超过20%甚至更高的收益才能承受如此高的贷款利率,而高回报也一定蕴藏着高风险。一旦经济景气持续走低,当高回报的行业难以保证高回报率的时候,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就难以避免了。

2.5 作为国家提倡主要服务对象的农户,因易受自然条件影响,其收益具有不确定的特点 按照“小额、分散”的方式以自有资金向“三农”发放贷款的原则,农户将成为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服务对象,而他们获得贷款的资金大多是投入种植业、养殖业和土特产品生产等农村经济中。与非农产业不同,农业生产具有较长的生产周期,从投入生产到获得产出都有一定的时间周期。另外,农业生产具有较大的风险,生产过程的每一环节都容易受到自然条件的影响和制约,从播种、养殖到收获,整个过程处于不确定的风险之中,由此必然给小额贷款公司安全收回贷款带来不确定的风险因素。

3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业务风险的控制对策

3.1 强化风险控制意识,加大从业人员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力度 根据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以及各省、自治区出台的有关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县级以上的一级***府是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的第一责任人。因此,必须要发挥主管部门(金融办或其他指定部门)的牵头协调作用,组织工商、公安、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等职能部门,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持续监控和风险预警,向设立的一般企业法人和股东灌输风险防范意识。同时,对从业人员加大培训力度,使员工既有一定的专业理论知识,又有实际的专业操作经验和技能。为防范贷款业务的人为道德风险,还需要加强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职业操守的教育,培养他们成为诚实、可信、敬业的人,使他们在现有的规章制度下合法合规经营。

3.2 切实解决征信系统数据的接口问题

小额贷款公司因为客户的本地属性,使得了解客户的资信状况有一定的便捷性。但是,随着客户群体的不断扩张,本地属性不断被打破,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行为与借款人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势必越来越突出。如果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能够接入人民银行的企业征信系统和个人征信系统,在放款前进行信用查询或报告,则较容易掌握借款人的信用报告,减少信用风险的发生。

3.3 完善内控机制,严格贷款业务流程

第一,按照“审保分离”原则合理配置业务管理部门。根据风险管理的前、中、后三个阶段,可设置业务部、风险管理部、综合管理部三个部门。业务部为开拓业务部门;风险部为业务合规审查、合同文本审核的部门;综合管理部为章证管理、重要档案管理的部门。部门之间分工明确,各司其责,既相对***又相互制衡。

第二,设置审保决策机构。设立以公司领导、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外聘行业专家共同组成贷款审保委员会,对每一笔贷款业务的审批,在综合分析之后作出最后决策。

第三,严格贷款业务流程。制定一系列严格的贷款业务流程,包括从项目受理、项目调查、反担保措施的设计和落实、项目评审、保后的动态跟踪监管、代偿的追偿、补偿措施等,都要有相应的专项规章制度和具体操作细则,把业务严格置于合法合规的范围内操作,提高业务的经营效率和风险防范能力。

3.4 建立科学的风险评价体系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业务的风险评价体系可参考银行的客户评价体系,减少人为误差,同时结合公司目标客户群的特色与业务开拓的需求,建立体现公司经营特色的风险评价体系。在建立审、保、监管、追偿相互***、相互制衡的业务流程的前提下,实施贷款全过程风险管理,建立模型化的项目评估系统,储备或聘请具备丰富专业知识和技能的经济管理、法律、技术人员,加强对贷款业务的风险评估审查,为贷款项目的最终评审提供决策的依据。

3.5 进行系统细致的贷前尽职调查

第一,客户的基本情况、运作现状和前景。小贷公司必须对借款对象有深入的了解,通过介入企业或项目的日常运营了解其运作现状,横向调研行业特点,从而了解企业的发展前景。

第二,诚信调查和评估。通过贷款卡查询企业的征信记录,通过最高法院查询系统了解企业的诉讼和被执行情况,同时对企业(项目)创办人的个人征信记录、教育背景、社会交往信誉、道德品行、职业素养、家庭背景等做尽可能细致的调查,从而对企业和创办人的诚信有一个综合的评价。

第三,贷款用途。借款人从银行取得贷款,目的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购买材料或者添置必备的设备,或者用于支付其他的费用,贷款最终将与一定的生产要素相结合。因此尽职调查首要需考证的是,借款人是不是把贷款用在正当的生产经营活动中,或用在其他合理合法的开支费用上。果真如此,再根据贷款项目的可行性、发展规划等决定与之匹配的贷款额度。

第四,还款来源和能力。通过对以往的经营和财务状况进行分析,了解企业或项目的赢利情况和还款来源,再根据流(速)动比率、资产负债率、利息保障倍数等指标,结合企业未来的发展前景综合评估,对企业和客户的还款能力作出一个相对客观的判断。

3.6 实行有效可行的反担保措施

(1)常规担保是指实践中经常以土地、房产、权利等作的抵(质)押担保。农民客户以农业的收益权和浮动抵押担保、以承包经营权做抵押担保等。

(2)组合担保是反担保措施的创新,通过对各种反担保措施的组合,控制贷款客户的第一还款来源,或者产生可靠的第二还款来源。如第三人信用担保,利用亲戚、朋友客户作为担保人,让借贷人和与其关系密切的人都受到还贷义务的约束,相互监督,避免恶意逃债。再如实行双重担保,由借贷人提供担保以外,还增加一个或几个有固定工作或稳定收入者做个人连保,提高反担保措施的力度和安全性。

小额贷款公司章程篇4

关键词:COSO模式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制度建设

中***分类号:X820.4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正文:

2008年5月4日,中国银监会和人民银行联合下发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确立了一种新的民间借贷模式的合法性: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中央***府门户网站,]对于新兴的小额贷款公司而言,和金融类的其他行业一样,风险控制是公司良好运行的重要保障。而在小额贷款公司的治理中,内部控制是与风险控制最息息相关的部分。

内部控制制度的含义

COSO[ COSO模式是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于1994年提出,它从理论到操作方法阐述了一套完整的内部控制框架]对于内部控制的定义为:内部控制是一个受某单位不同层次的影响的过程,而设计这一过程是为了实现三大目标,即经营的效果和效率;财会报告的可靠性;对现行法规的遵守。[ 汪叶斌,商业银行审计,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2年1月第二版,32页]对于小额贷款公司而言,内部控制就是设立这样一种制度,使小额贷款公司的各种活动(如小额贷款的发放,公司人员调动,资金的合理流向)更有效率;使财务的目标更加完整和及时;也使小额贷款公司能够更好的遵守我国现行的法律和规章制度。而这制度本身的建立也要在符合我国法律各项规定的基础之上。对于小额贷款公司而言,则需要参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国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制定。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内部控制原则

小额贷款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要保证小额贷款公司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实现公司的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而该制度的建立,首先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可以将原则分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风险防范原则。小额贷款公司是仅以发放小额贷款并回收利息为经营范围的公司,按照法律规定,小额贷款公司不被允许从事其他任何方面的经营活动,包括吸收民间资金,即使这样,它也还是具有金融机构的基本特征。而对于金融机构而言,风险控制无疑是内部管理过程总非常需要注意的问题。对于贷款这项业务而言,很多商业银行都存在一定程度的坏账率,尤其是将资金贷给偿还能力比较差的人群。小额贷款公司所发放的小额贷款恰恰是针对中低收入人群和中小企业(偿还能力差)的,所以其风险的控制就更加需要在设计内部控制制度时加以注意。

(二)合法原则。这一原则中所说的“法”,是广义意义上的法,也就是包括全国人大及其***会颁布的法律,也包括***、各个部门、各个省颁布的法规和规章。对于绝大部分公司而言,其内部控制的制度是在公司一开始时就设立,几乎不需要大的变动的,因为有关这些公司的法律已经比较完善,几乎不会有大的修改。但是小额贷款公司不同,其合法化时间较短,还没有位阶比较高的法律对其进行规范,现行制度规范都是部门规章和一些地方性法规,法律环境的稳定性比较差。所以小额贷款公司就需要特别注意制度环境的变化情况,准备随时对公司的内部制度进行合法性调整。

(三)有效监督原则。对于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可以分为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为了保证小额贷款公司正常的运行,也为了规避来自内部管理上的风险,在法律法规对于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制度建设不健全的情况下,有效的内部监督对于小额贷款公司而言就显得尤为重要。为了进行有效的监督,内部控制的监督设计是应该与内部控制的其他部分分开的。

三、COSO模式下的内部控制分析

COSO理论认为内部控制由五个部分组成:分别是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交流;监督评审。

(一)控制环境,也就是从公司内部环境要素的角度,来对公司进行评估和控制。控制环境是其他内部控制的基础,更多的涉及到人的因素。虽然其他四个要素依然齐全,但是如果缺少控制环境的一个或多个重要组成部分,都将导致系统无效。[ 拉里·F·康里奇著,耿建新等译,审计学-一项风险分析方法(第五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12月]比如,关注在公司内部工作的人的价值观,道德等问题。根据公司内部员工的价值观的情况下,建立合理的组织结构,对公司的员工进行一定的激励。尤其对于授权和责任这一方面,要与公司的主要目标和规模等各个方面的情况相匹配。对于控制环境这一点,控制人员及员工的态度都非常重要,许多公司建立了书面的公司行为规范作为向它们员工灌输企业的道德价值观的一种方法。

对于小额贷款公司而言,其核心部门是信贷业务部,所以在进行环境控制时应该首先考虑对于信贷业务部的制度建设与管理。关注信贷业务部相关人员的执业素质,和诚信状况,以及管理人员对于工作的态度。

(二)风险评估,风险评估是识别与衡量那些妨碍实现经营管理目标的风险的活动,构成风险管理决策的基础。[汪叶斌,商业银行审计,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2年1月第二版,35页]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者,需要对经营风险进行评估。由于企业内外部因素及其面临的压力使其无法实现经营目标的风险,最终这一风险与企业的生存能力和盈利能力相结合。[ Bell, Tinothy, Frank Marrs, Ira Solomon, Auditing Organizations Through a Strategic-Systems Lens, New York :KPMY Peat Marwick LLP, 1997, P.15 ]风险对于公司实现目标来说是必要的,因为任何的经营活动都存在着一定的风险,甚至存在着高风险高收益的正相关关系。最基本的风险是来自与市场的,对于小额贷款公司来说,也就是来自于小额贷款的人群或企业的信用度和还款能力。所以就需要设计一些制度让这些风险可以在良好的内部控制下最小化。而还有一种风险来自于制度本身的存在的问题。管理层面的制度不完善,将导致管理者滥用权力,妨碍对于市场风险的揭示和控制;而操作层面的制度不完善,将导致对贷款人信誉的错误估计,使公司面临风险。所以对于风险而言,内部控制的制度设计显得尤为重要。

在风险评估上,设计内部控制制度首先关注的应该是目标的问题,包括经营目标,财会报告目标和合规性目标等,这些目标从另一个角度分类,可以分为整体目标和业务活动的分项目标。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关注,公司是否设立了合适的整体目标,这一目标在多大程度上为所期望的成绩提供了足够充分的说明和指导。这些说明和指导是否针对直接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经营的具体问题。对于员工而言,这些目标的指导是否能够有效传达,更重要的是,员工能够从内心对于公司的整体目标有认同感。在内部控制的过程中,管理者还应该关注业务计划、预算与公司的整体目标、战略和当前情况联系的密切程度。对于业务活动中的具体目标,是各个部门要实现的目标,也是公司的员工所要做的工作最直接要完成的任务。所设计的制度应当可以以下关系进行核查:业务活动目标与单位整体目标和战略计划之间的关系如何;各业务活动目标之间的相互联系是否密切;业务活动目标与所有重要的业务程序之间的关系如何;业务活动目标的针对性与实现目标相关的资源是否充分;是否认定了整体目标与所有重要的业务程序之间的关系如何;业务活动目标的针对性与实现目标相关的资源是否充分;是否认定了整体目标中至关重要的活动目标;在目标设定上各级管理部门的参与以及各级部门在多大程度上为实现目标而承担责任。[汪叶斌,商业银行审计,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2年1月第二版,35页]

基于上述分析,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建立信贷风险评估制度和责任制度。首先评估系统应该能够对于风险进行识别,该次小额贷款业务是否存在风险,存在的是什么类型的风险,纯业务风险,还是有其他方面的风险。对风险进行识别分类后,就要对不同类别的风险进行分析,不同类别的风险对于业务本身的重要性和可能发生的概率,如贷款人所贷款项投资的项目是否有获得收益的可能,贷款人或单位偿还能力如何。并针对这些可能发生的风险制定合适的风险管理行动计划。最后还要有一个系统能够识别风险的变化,也就是在小额贷款交易完成后,对于这些交易风险变化的识别。而风险责任制度则是明确不同部门对应的风险责任,小额贷款公司应对由于违规违纪造成的信贷风险与损失逐笔进行责任认定,并按照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李直、朱忠明,中国小额贷款公司实践与发展,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2013年1月第一版]

(三)控制活动,控制活动是保证管理当局的指示得以落实的***策和程序,它还有助于确保采取必要的风险防范措施,以实现企业的目标。[ AICPA职业准则,AU部分,319.32]具体的说,控制活动可以包括高层的检查,公司各个部门对于信息的加工等。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人员,应该对公司的每一项重大活动设定具体的目标,并根据这些目标的情况集合风险对员工指令。控制目标可以分为三类:经营类(O—Operational),也就是经营的有效性,财务报告类(F—Financial reporting),也就是财务报告的可靠性,法规遵循类(C—Compliance),也就是合法合规性。控制活动要非常密切的与风险评估活动相结合,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按照内部控制设计的原则,进行控制活动。在控制活动的过程中,职责划分显得非常重要。正确的职责划分可以通过发现错误和舞弊而支持财务控制,从而达到控制风险使小额贷款公司监控发展的目的。为了获取及时有效的信息,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建立包括信贷业务管理与客户管理的信息系统,在这一系统中,对信贷业务的全过程进行持续监控。这样可以跟踪业务的信息更新,也可以对公司本身的资产情况进行实时汇总评估。而客户的偿债能力,信用度,经营财务状况等的变化也可以在这一系统中进行了解和分类,有助于对于变化风险的评估。

对于小额贷款公司的合法合规性的制度设计,应该遵循《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中的相关规定:

小额贷款公司应有符合规定的章程和管理制度,应有必要的营业场所、组织机构、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拟任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应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中央***府门户网站,]

小额贷款公司尤其应该注意自身的资金来源,因为小额贷款公司毕竟和村镇银行有所不同,不允许以吸收存款的方式筹资:

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融入资金的利率、期限由小额贷款公司与相应银行业金融机构自主协商确定,利率以同期“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为基准加点确定。[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中央***府门户网站,]

(四)信息与交流,一个有效的内部控制系统,必须提供及时的信息与交流,这里的交流并不是简单的信息交换,而是应该包括信息识别、信息捕捉、信息加工和信息报告四个环节。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建立系统正确的对所有交易事项进行识别,包括对于经济类信息的识别,对运行类信息的识别。一旦识别到某些有用信息,小额贷款公司应该及时对信息进行捕捉和记录,“捕捉”的工具,可以是计算机,也可以是手工的会计记录或者其他事项记录。有效的捕捉和记录可以支持交易事项的完整记录。小额贷款公司应该安排专门的人员对信息进行加工,这些人员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素质,如会计审计法律相关的知识,对信息进行处理。最后,处理过信息应该被披露和报告,小额贷款公司可以以财务报告或者风险报告的形式进行。

小额贷款公司章程篇5

根据北京市金融局、市工商局、北京银监局、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制定的《北京市小额贷款实施办法》(京***办发(20093 2号),北京市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北京市由自然人、企业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依法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金融局为小额贷款公司市级主管部门,负责北京市小额贷款公司的统筹协调、审批、监督与风险处置。

在北京市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可参考以下操作指南。

一、设立条件

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区划、字号、行业及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区划指区、县级行***区划的名称,行业表述应当标明“小额贷款”的字样,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公司名称应当符合本市工商企业注册的有关规定。未经批准,任何公司不得标注“小额贷款”字样。

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章程;

(二)单一最大股东(包括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30%,其他单一股东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20%,且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

(三)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亿元。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

(四)具备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业务经验的工作人员;具备必要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二,设立程序

(一)申请筹建

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先申请筹建。申请人将下列筹建申请材料报送拟设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区、县主管部门:

1、筹建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拟注册住所、注册资本、股权结构、业务范围、机构性质、组织形式、发起人或出资人基本情况及出资比例以及设立的目的;

2、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对当地经济金融发展状况分析,组建小额贷款公司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市场前景分析,未来业务发展计划,风险处置预案等;

3、筹建工作方案。包括拟设公司筹建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主要管理制度的起草计划,业务拓展计划,风险控制措施,资金来源,架构,部门设置和从业人员配置,内控体系,主要董事、监事及拟聘高级管理人员,信贷部门负责人和风险控制部门负责人的基本情况,经授权的筹建组人员名单,履历、联系地址及电话,选址方案;

4、出资人关于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协议。协议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拟设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住所、业务范围、注册资本金、股本结构,出资人出资额与占股份比例,出资人的权利义务等;

5、出资人关于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承诺书。承诺自觉遵守公司章程、接受监管并承担风险、自觉遵守国家及本市相关规定、不吸收公众存款、不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承诺书;

6、出资人之间的关联关系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以及如果存在隐瞒事项,出资人在小额贷款公司的投票权将受到限制的承诺;

7、法人股东的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过工商年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情况、诚信状况、未偿还金融机构贷款本息情况及所在行业状况、纳税记录等事项;拟投资人股的自有资金来源真实的承诺书;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会议关于同意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决议;最近1年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8、自然人股东的姓名、身份证复印件、人股资金来源及个人收入来源合法真实的承诺书;

9、联系人及其手机、办公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10、律师对拟申报材料的合法合规性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筹建申请材料经区、县主管部门初审,市主管部门审查后,由市主管部门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筹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凭批准筹建文件到拟设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地的区、县主管部门领取开业申请表。申请人应自批准筹建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筹建工作的,应当说明理由,经拟设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地的区县主管部门批准,报经市主管部门,可以延长1个月。在延长期内仍未完成筹建工作的,批准筹建文件自动失效。

(二)申请设立

申请人应在筹建有效期内,提交设立申请,申请人应当将填写好的开业申请表连同下列资料报送拟设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地的区县主管部门:

1、设立申请书。

2、筹建工作报告。内容包括筹建过程、筹建工作落实情况以及是否符合设立要求等;

3、经股东(大)会会议通过的公司章程;

4、股东名册,包括股东名称(企业法人要有注册地址和法人机构代码)、出资额以及股份比例;

5、主要管理制度和组织机构***;

6、拟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证明材料;

7、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8、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9、公安、消防部门对营业场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

10、联系人及其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11、律师对申报材料的合法合规性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区、县主管部门和市主管部门审查申请材料之后,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获得设立批准后,到工商行***管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获得营业执照。

小额贷款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经区县主管部门初审报市主管部门批准后,持市主管部门批准材料到工商行***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变更事项包括:变更名称;变更注册资本;变更住所;变更业务范围;变更股东;变更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章程;变更组织形式;合并、分立。

三、资金来源

小额贷款公司章程篇6

各银监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有效配置金融资源,引导资金流向农村和欠发达地区,改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促进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就小额贷款公司试点事项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

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

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应由行***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区划指县级行***区划的名称,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需符合法定人数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200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

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向省级***府主管部门提出正式申请,经批准后,到当地工商行***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此外,还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相关资料。

小额贷款公司应有符合规定的章程和管理制度,应有必要的营业场所、组织机构、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拟任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应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小额贷款公司在当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并依法缴纳各类税费。

三、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

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

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融入资金的利率、期限由小额贷款公司与相应银行业金融机构自主协商确定,利率以同期“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为基准加点确定。

小额贷款公司应向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领贷款卡。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融资信息及时报送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并应跟踪监督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的使用情况。

四、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运用

小额贷款公司在坚持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原则下自主选择贷款对象。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面向农户和微型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着力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在此标准内,可以参考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地经济状况和人均GDP水平,制定最高贷款额度限制。

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经营,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具体浮动幅度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有关贷款期限和贷款偿还条款等合同内容,均由借贷双方在公平自愿的原则下依法协商确定。

五、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

凡是省级***府能明确一个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并愿意承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责任的,方可在本省区、市的县域范围内开展组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发起人承诺制度,公司股东应与小额贷款公司签订承诺书,承诺自觉遵守公司章程,参与管理并承担风险。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公司法》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股东、董事、监事和经理之间的权责关系,制定稳健有效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明确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切实加强贷款管理。小额贷款公司应加强内部控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真实记录和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活动。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准确进行资产分类,充分计提呆账准备金,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始终保持在100%以上,全面覆盖风险。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按要求向公司股东、主管部门、向其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捐赠机构披露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和年度业务经营情况、融资情况、重大事项等信息,必要时应向社会披露。

小额贷款公司应接受社会监督,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按照***有关规定,由省级人民***府负责处置。对于跨省份非法集资活动的处置,需要由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协调的,可由省级人民***府请求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协调处置。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当地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实施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人民银行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进行跟踪监测,并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信贷征信系统。小额贷款公司应定期向信贷征信系统提供借款人、贷款金额、贷款担保和贷款偿还等业务信息。

六、小额贷款公司的终止

小额贷款公司法人资格的终止包括解散和破产两种情况。小额贷款公司可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法宣布公司解散。小额贷款公司解散,依照《公司法》进行清算和注销。

小额贷款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合规经营,没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可在股东自愿的基础上,按照《村镇银行组建审批指引》和《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规范改造为村镇银行。

七、其他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密切配合当地***府,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工作的***策宣传。同时,积极开展小额贷款培训工作,有针对性的对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客户进行相关培训。

本指导意见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执行。

本指导意见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小额贷款公司章程篇7

某电子有限公司因经营需要资金,向笔者所在联社的公司业务部申请贷款500万元,拟贷期限3年。该公司法人代表为宋某,股东为宋某、吴某和财务负责人朱某,出资比例分别为60%、30%、10%,公司注册资本为1500万元。保证人为宋某、某酒业有限公司和某金融器材有限公司。该酒业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股东为林某、秦某。

联社根据申请资料对贷款进行了初步审查,确认客户符合在农信社借款的准入条件。然而,随着初审的深入,发现该公司提供的贷款资料中,有关章程方面的资料存在较大问题。对此,信贷部门应高度关注。

审查发现的问题

第一,章程没有法人股东的签字、盖章,且没有标明章程制定的具体时间。

通过调阅该电子有限公司的章程,发现章程上只有股东吴某和朱某的签字和盖章,缺少法人股东宋某的签字、盖章,并且该章程未标明具体制定时间,不符合《公司法》第二章第二十五条中的“(八)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的规定。关于公司章程的日期,笔者建议应以工商部门登记的公司章程文本为准,且工商部门出具章程的日期应与贷款发放日期保持一致,因为即使是贷款发放日前一周的章程,别有用心的公司也完全有可能在这一周内变更章程的相关关键性内容并办理登记。

第二,公司担保总额超过章程规定的限额,担保超额部分无效。

通过审查保证人某酒业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发现该公司章程第十三条规定“公司对外担保数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五分之一”。该酒业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则章程规定其对外担保数额不能超过200万元。不符合《公司法》第一章第十六条“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的规定。现该酒业有限公司为电子有限公司担保贷款500万元不符合该公司的章程规定,则担保未超额部分有效,担保超额部分(300万元)无效。

第三,同意担保的决议文件未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

在审查保证人某酒业有限公司相关资料时还发现,该酒业有限公司股东同意担保的决议文件上只有股东林某的签名同意,股东秦某未签字同意。这不符合《公司法》第一章第十六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的规定。该决议文件应当取得该酒业有限公司股东秦某的同意,因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其效力存在较大瑕疵,决议有可能存在被撤销的风险,导致的后果是担保无效。

第四,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

在审查保证人某金融器材有限公司的章程时发现,该公司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公司不设董事会”,而却出具了董事会决议同意担保的文件,不符合《公司法》第一章第二十二条“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的规定,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导致的后果是担保无效。

公司类贷款实务操作提示

该笔贷款存在的上述问题提醒包括农信社在内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在公司类贷款实务操作中,应特别注意有关公司章程方面的审核。

小额贷款公司章程篇8

1.小额贷款公司的现状

1.1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与结构

小额信贷,是指专门向中低收入阶层提供小额的持续的信贷服务活动。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的法人财产,并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对其资产享有收益权,并享有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的金融方针和金融***策,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负盈亏、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到法律的保护。

1.2小额贷款公司存在的意义

小额贷款公司主要解决一些小额、分散、短期的资金需求,是专门面向农村和中小企业开展贷款业务的公司。其存在和发展具有重大的作用和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小额贷款公司具有机制灵活、手续简便、无需抵押、无需担保、放贷速度快等商业银行无法比拟的优势,可以更好地为农村和中小企业提供金融贷款服务,解决其生存和发展过程中融资难的问题。第二,小额贷款公司的存在有利于疏导、吸引民间资本,解决民间信贷混乱的状况,实现民间金融向正规金融过渡。第三,有利于加大扶贫力度,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主义社会的繁荣稳定发展。

2.小额贷款公司存在的主要法律问题

小额贷款公司近年来实现了爆发式增长,是目前我国信贷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和补充力量。但在其经营中也存在一定法律问题。

2.1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存在法律漏洞

银监会和央行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规定:“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向省***府主管部门提出正式申请,经批准后,到当地工商行***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从形式上说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资格批准属于一项行***许可。结合《意见》的规定,使这一行***许可缺少了法律依据。因为依据《行***许可法》规定,设立行***许可的主体,应是法律、行***法规、地方性法规,若以上主体都没有规定,确需要立即实施行***许可的,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规章设立临时性行***许可。小额贷款公司仅由《意见》来确定行***许可是缺少法律依据的。

另外,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门槛偏高。据规定,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欠发达县域不低于2000万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连续盈利且利润总额在1500万元(欠发达县域不低于600万元)以上”,上述规定保证了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控制能力,但让很多投资中介望而却步。这就导致许多投资中介无形中向地下钱庄方向转化了,这将不利于我国金融的稳定发展。

2.2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不明确

《意见》称“凡是省级***府能明确一个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管理,并愿意承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责任的,方可在本省(区、市)的县城范围内开展组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即小额贷款公司是由省***府指定的省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监督管理,并承担可能出现的试点失败的损失,但以上主体都不具备行***主体资格。在实践过程中,“相关机构”到底是指哪些机构,到目前为止,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法规对此作出明确的规定。而且,监管缺乏统一的科学标准,各地对监管主体到底从哪些方面进行监管没有统一口径。上述诸多问题、造成了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多头监管或监管空白,使监管在操作上失去了可操作性,流于形式。一个新兴事物一旦监管出现了混乱,就会使竞争无序化,甚至导致一些不法分子钻法律的空子,对于小额贷款公司来说,阻碍了其发展,也不利于国家经济的稳定与发展。随着试点的运行逐步走向轨道,这种监管模式需要得到进一步的修改。

2.3小额贷款制度存在风险

2.3.1小额贷款资金的使用缺乏有效的约束机制。一方面小额贷款资金管理的难度大,贷款发放面向千家万户,资金数额较小,并存在任意信贷和人情信贷的问题。另一方面,有相当一部分农户把小额信贷资金随意挪作他用,甚至当作无偿的扶贫款,对如何利用小额信贷资金却缺乏技术上的支持和信心。

2.3.2小额贷款资金的回笼缺乏可靠的保障机制。小额贷款资金的回收情况,取决于农户的收益。由于对项目的了解不够深入,项目无法按照原来的设想实施,或者遭遇自然灾害,造成了无法承受的损失,农户就没有办法如期偿还贷款,小额信贷资金的回笼也就难以保证。

2.3.3小额贷款的运作缺少有效的补偿机制。在我国小额贷款的利率受到严格的限制,该利率通常低于正常商业贷款的利率,这与小额贷款公司较高的管理成本和呆坏帐成本相互矛盾,所以小额信贷运作难以有效的补偿。要想使小额贷款公司能够持续发展,还需***府提供补偿金予以支持。

另外,小额贷款公司的服务对象是三农产业和小企业,服务对象的规模偏小,他们大都信用等级差,资质不佳。在实际操作中,一些小额贷款公司自身规章不健全,管理不规范,工作人员缺少必要的专业知识,在面对农村整体信用制度不健全的大环境下,使原本就存在高风险的小额贷款公司的抗风险能力显得更加单薄了。

3.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建议

3.1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具体性质

我国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已经有5年,小额信贷机构的试点办法公布也已3年。但是社会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认识到仍未形成共识。到目前为止,小额贷款公司还不作为金融机构,所以,不能享有国家农村金融的一系列的优惠***策。例如,同样做农村金融,如果是金融机构、商业银行会得到包括减免营业税等等,但是小额贷款公司,对于大多数省份来说没有这样的优惠。据业内人士透露,有部分小贷公司包括营业税、所得税等等,税率高达33%。而社会和***府又期望小额贷款机构承担起担子不轻的社会责任。性质不明是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的第一大风险。所以,需要明确小额贷款公司金融机构的性质。

3.2为小额贷款公司专门立法

小额贷款公司作为一个新生事物,在我国的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有关法律还很不完善,这就要求社会各方面为其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加快《小额贷款公司法》的出台。

目前央行、银监会联合的《意见》和银监会制定的《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都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运作提出了具体指导方案,但二者的法律位阶过低,配套的法律法规不完善。随着试点的运行,国家应视情况出台《小额贷款公司法》等高位阶的专门法律来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

在立法中应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规范设立制度,确定具体主管机关。并且,在出台专门法的同时,国家应注意各法律法规之间的协调,对其规定有不一致的地方应该进行必要的修改,以促进小额贷款公司的进一步发展。

3.3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

第一,必须确定小额贷款公司的主管监管主体。由法律授权的主管部门主体,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准入、公司运行及退出的全部运作过程进行监管。目前,试点中各地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机构大至有以下几种:一是由金融办负责监管;二是由人民银行负责监管;三是新设立***的机构负责监管;四是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管。随着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经验逐渐丰富,***府应衡量各种监管主体监管的利与弊,以法律的形式将其确定下来,以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

第二,加强行业自律。***府监管虽然重要,但随着小额贷款公司的逐渐成熟、经验的积累,***府应该弱化其监管的力度,能够起到宏观调控作用即可。而行业监管则应逐渐成为监管的主要方式。2011年初,中国小额信贷机构联席会成立,其是由全国小额信贷机构自发建立的公益性自律组织机构。它的成立,有利于我国小额信贷行业的规范和可持续发展。今后应当以小额信贷机构联席会作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监管主体,使其发挥更大的监督作用。

第三,强化合作银行监管和社会监督。合作银行也掌握小额贷款公司资金往来运作的全部信息,各地在选择合作银行时,同时确定合作银行具有监管小额贷款公司的责任。同时加强社会监督。即地方***府可建立有奖举报的制度,对于存在非法集资、暴力催债的小额贷款公司进行有奖举报,调动社会监督的积极性。

小额贷款公司章程篇9

【关键词】小额贷款公司 发展 法律 监管

一、小额贷款公司法律制度在我国的发展

(一)小额贷款公司的基本状况

国际主流观点认为,小额信贷(Microcredit)指专门向低收入群体和微型企业持续提供较小额度信贷服务的活动。该业务起源于20世纪70年代孟加拉国著名经济学家·尤努斯教授的小额信贷试验。1994年,小额信贷被引入中国,开始主要是作为国际援助和中国***府的农村扶贫贴息贷款计划,由于成效显著而受到我国***府的重视。1996年,小额信贷在我国进入以扶贫为导向的发展阶段。2005年5月,人民银行决定在民间融资比较活跃的山西、陕西、四川、贵州、内蒙古五省区试点民间小额贷款,同年12月,“晋源泰”、“日升隆”两家极具明清票号意味的小额贷款公司在山西成立,标志着小额贷款公司正式登上了中国微型金融的舞台。

2008年4月,人民银行、银监会印发《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策的通知》(银发〔2008〕137号,以下简称《***策通知》),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支付清算、会计、现金、统计等事项进行了规定。同年5月,银监会和人民银行联合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准入和退出、资金来源、监督管理等事项做了规定,并要求省级主管部门承担小额贷款公司的审批和风险处置责任。随后,各省级***府大都制定了试点管理办法,如云南省分别于2008年11月、2011年6月制定了《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和《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对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做出了具体规定。《指导意见》及相关配套措施出台后,小额贷款公司在全国各地如雨后春笋般大量出现,并为缓解“三农”和融资难做出了巨大的贡献。截至 2013年3月末,全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6555家,其中江苏、辽宁和安徽三省的数量最多,约占全国总量的22%,从业人员75481人,实收资本5671.84亿元,贷款余额达6357.27亿元。

(二)小额贷款公司在改善农村金融服务方面的作用凸显

目前我国正规金融体系在农村的服务能力严重不足,生活在农村的广大低收入人口以及众多的个体生产者和小微企业都希望得到相应的金融服务。在正规金融体系服务不足的情况下,近几年我国民间融资业务发展迅速,其规模在3万亿-5万亿之间(银监会2011年调查数据),规范和分流民间融资,对于维护金融稳定、推动农村金融发展意义重大。建立在此基础上的小额贷款公司正好为这些民间资金找到了正规渠道,同时也压缩了地下钱庄等违法违规组织的生存空间。截至2013年3月末,全国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余额6357亿元,虽只相当于同期人民币各项贷款余额的1%,在金融市场中微不足道,但是对于正规金融服务极端薄弱的农村来说,这6000多亿的资金在发挥着重要作用的同时,也使人们看到农村金融服务的另一个重要发展方向。

从实践来看,小额贷款公司放款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具有“方便、快捷、灵活”的特点,在满足“三农”融资需求方面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虽然也有不少地区的小额贷款公司在一定程度上偏向工商企业,但大部分小额贷款公司服务“三农”的市场定位非常准确。例如:到2013年6月末,云南省普洱市22家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余额4.03亿元,其中支农贷款达3.17亿元,占比79%。在支农贷款中又以种植、养殖业贷款为主,占比达到57%。可见,发展小额贷款公司有利于实现农村金融机构的多元化,支持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促进农村家庭收入水平的提高。

根据笔者对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业务开展情况的调查,各家小额贷款公司总体业务发展态势良好,但法律制度方面的问题也不容忽视,要实现小额贷款公司的持续良性发展,需要建立健全相关法律制度,消除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法律障碍。

二、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法律障碍

(一)设立依据及经营活动存在先天法律缺陷

《指导意见》规定,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向省级***府主管部门提出正式申请,经批准后,到当地工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从此处可以看出,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资格的审批,是一项行***许可,并由省级***府主管部门实施。但这一行***许可的设置缺乏法律法规依据,因为按照《行***许可法》的规定,法律、行***法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许可,省级***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许可,地方性法规和省级***府规章不得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许可,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许可。目前来看,没有法律或行***法规设定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资格审批这一行***许可,其作为企业设立登记的前性程序,《行***许可法》又不允许地方性法规和省级***府规章设定。因此,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资格审批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指导意见》,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何为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我国《贷款通则》明确规定,贷款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现为银监会批准)经营贷款业务,持有《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商业银行法》第11条规定,未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从以上规定不难看出,相关法律法规并未赋予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业务的权限,既然法律并未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可以从事贷款业务,自身也并非金融机构,其经营小额贷款业务也就不具合法性。

(二)法律地位定性模糊

根据《指导意见》,小额贷款公司是在《公司法》和《合同法》基础上成立的企业法人,并未获得《金融许可证》,却得到了金融监管部门的金融业务准入,是以工商企业之形,行金融机构之实,这本身就是一个大矛盾。目前来看,小额贷款公司既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公司,又不同于普通的金融机构,这种“有发放贷款之实却无金融机构之名”的特殊身份,形成了小额贷款公司进一步发展的桎梏:一是税收负担较重。作为企业的小额贷款公司要按服务业的标准纳税,即25%的所得税、5%的营业税、7%的城建税和3%的教育费附加等,综合税率高于银行业金融机构。过重的纳税负担,不利于小额贷款公司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同时也压缩了其利润空间。二是资金来源渠道单一。小额贷款公司不能吸收存款,其资金主要来源于股东缴纳的资本金和捐赠资金,一些小额贷款公司刚成立一两个月全部资金就被贷完,贷款投放不具可持续性。如,2013年3月末,云南省296家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余额占资本金的100.5%,基本上处于无款可贷的局面。从商业角度看,“只贷不存”的小额贷款公司实际上已经成为一个投资公司,在承担巨大风险的同时付出很高的操作成本,但其回报则仅仅是利息,这种模式不可能持续赢利。三是融资成本较高。由于小额贷款公司不是金融机构,不能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从银行融入资金时不能享受同业拆借待遇,只能办理商业性贷款,而且一般需要固定资产做抵押,但大多数小额贷款公司缺少有效抵押物,与银行的谈判议价能力弱,从而导致其融资成本偏高。四是***策优惠落实难。由于小额贷款公司不是金融机构,不能像农村信用社和村镇银行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一样享受中央财***的支农定向费用补贴与奖励资金,也无法获得人民银行的再贷款支持,享受的征信等公共服务也明显不足。

(三)监管体系不够完善

金融监管是国家通过法定的机构依法对金融交易的主体和行为进行规制,小额贷款公司因其贷款操作相对简便,比传统的商业银行更有市场,社会影响力也日益提高,对其监管也应与时俱进,但现实中还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当前我国还没有专门针对小额贷款公司监管的法律法规,《指导意见》只是从审批主体、治理结构、信息披露、社会监督等方面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做出了原则性规定。二是监管主体不明确。《指导意见》没有明确规定监管主体,实践中一般实行“谁组织试点,谁承担监管责任”的原则,由于审批部门没有金融业监管经验,缺乏相应的专业监管人才和技术手段,尚无法做到规范监管。部分地方探索的由金融办联合当地***、公安局、工商局等机构开展监管的方式,又极易带来“多头监管,无人负责”的局面,直接导致了监管的无序和缺位。三是核心监管规则不科学。从进入机制看,《指导意见》只有注册资金这一硬性要求,没有对股东、高管等人员的从业经验和技术背景的硬性要求,而后者对于刚刚走向规范化的民间金融机构来说至关重要;从退出机制看,小额贷款公司的退出参照《公司法》和《破产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转制为村镇银行受“主发起行持股比例不超过15%”的规定,限制了民间资本以此为跳板寻求银行身份的积极性;从融资杠杆来看,受“小额贷款公司可以从不超过两家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不超过资本金50%的资金”所限,一旦资金告罄,已发放贷款又未及时收回,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将陷入困境;从利率管制来看,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利率波动区间为央行基准利率的0.9倍至4倍,按目前一年期贷款6%的央行基准利率计算,小额贷款公司一年期贷款的利率上限是24%,与当下动辄30%以上的民间借贷利率相比,已不能激起小额贷款公司的授信动机;从风险拨备来看,目前小额贷款公司应提风险拨备的比例是参照银行按贷款余额的1%计提一般贷款损失准备,但小额贷款公司所经营贷款产品的风险远高于银行的资产风险,较低的风险拨备难以覆盖较高的贷款风险,企业经营的可持续性受到较大影响。此外,《***策通知》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支付清算、现金管理等事项大多是对商业银行监管方式的复制,对小额贷款公司缺乏针对性。四是社会监督机制缺乏。社会监管是***府监管的有益补充,对弥补***府监管空白具有重要意义。由于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尚处于试点阶段,当前还没有专门的小额贷款公司社会监管机制,《指导意见》只是就社会监督进行了原则性规定。

(四)经营风险不容忽视

《指导意见》在提高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控制能力,防止系统性风险方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处于试点阶段的小额贷款公司仍然面临许多不确定的风险。一是操作风险。根据调查,大多数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管理人员均缺乏银行业从业经验,对信贷业务的了解十分有限,业务人员素质普遍较低,同时大多小额贷款公司的内部治理机制不健全,管理不规范,其相互作用可能引发操作风险。二是经营风险。目前,大多数小额贷款公司没有接入央行征信系统,不能有效识别客户的多头申贷等不良现象,很容易带来信贷业务风险;贷款对象主要是以种植业、养殖业为主的农户等弱势群体,对自然条件有很大的依赖性,如遇到自然灾害很容易带来自然风险;由于对农产品需求和农户生产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容易带来市场风险。三是流动性风险。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渠道狭窄,在资金需求旺盛而现有资金规模十分有限的情况下,贷款发放速度快于贷款回收速度的小额贷款公司将面临资金头寸不足问题。

三、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的法律思考

(一)提高立法层级

当前指导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策通知》、《指导意见》等规范性文件法律位阶过低,约束力不足,容易造成制度执行上的差异和模糊,而且《指导意见》规定的设立审批不符合《行***许可法》关于设置行***许可的规定。为了促进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可持续发展,需要结合当前金融立法实际,建议在酝酿起草阶段的《放贷人条例》中设专章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规制,以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程序及经营活动等事项。在此基础上,各地可结合自身发展实际,在法律法规授权范围内制定配套规范性文件,通过互相借鉴,形成多层次小额贷款法律制度,以更好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的发展。

(二)明确身份定位

小额贷款公司“只贷不存”的特点有利于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其监管程度也应当低于银行业金融机构。鉴于以上区别,小额贷款公司应定位于非银行金融机构,考虑其主要面向“三农”发放贷款的特殊身份和其自身拥有的社会服务优势,国家可以适时适度对其放开,把它作为一个特例加以规定:其一,以金融企业的标准对小额贷款公司征税,同时在其发展早期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并享受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财***补贴;其二,简化小额贷款公司增资扩股条件,明确非发起人可以投资入股,允许经营业绩、信用记录好的小额贷款公司通过同业拆借等方式扩大资金来源;其三,允许小额贷款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并适当涉足金融衍生品;其四,允许金融机构按适当的比例参股,充分利用其资金和管理优势,既可拓宽融资渠道,又可改善小额贷款公司的治理。

(三)完善监管体系

小额贷款公司目前还处于探索阶段,如不加强对其监管则会使其发展处于无序状态,因此必须建立健全小额贷款公司监管体系。一是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应加强小额贷款公司方面的立法,制定或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配套措施,明确监管的目标和原则以及违反职责的法律责任,为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提供法律上的保证和制度上的支持。在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趋于成熟时,由法律规定其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变为正规的金融机构,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二是明确监管主体。随着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逐渐走向成熟,***府应衡量各种监管主体的利与弊,以法律的形式将其确定下来,以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笔者认为,根据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性质,对其监管不宜参照银行业监管标准,否则会限制其作为营利性组织的灵活性与持续发展的动力,建议各地可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授权金融办进行监管,同时要强化与人行、银监的沟通协调,密切与其他部门间的配合,不断提高监管效率与水平。三是科学制定核心监管规则。在进入机制上,适当提高成立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金门槛,并重点审查其股东、高管人员是否有在相关行业的从业经验和技术背景;在退出机制上,应细化破产、清算的有关规定,并适当放宽转制为村镇银行的条件;在融资杠杆上,建议允许经营规范、稳健的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不超过资本金200%的资金,缓解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困境;对于利率的监管,应结合人民银行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的改革方向,取消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利率管制,提高其经营的积极性;在风险拨备方面,应改变小额贷款公司参照银行计提一般贷款损失准备的做法,根据贷款风险合理计提风险损失准备。此外,有关支付清算、现金管理、经营范围及区域的监管可以参照银行监管规定并适当降低标准,充分体现小额贷款公司的特殊性。四是建立并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行业协会自律与***府监管相比具有一定的成本优势,其自律自发性在小额贷款公司的内部更能增强其自控力和激发起自我监管的动力。目前,由数百家小额信贷机构组建的中国小额信贷联盟在加强行业间交流互动等方面已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下一步还应赋予其相应的法律地位,以便在法律的保护下更好地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四)加强风险控制能力

要实现小额贷款公司的壮大并可持续发展,必须解决其经营风险的问题。一是提高内控水平。小额贷款公司应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内审机制,规范业务流程,实现岗位之间互相制约,巩固与银行业的业务合作,聘请具有金融知识和技能的人才,加强对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经常对内控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价,并对薄弱环节进行纠正和完善,确保依法合规经营。二是防范经营风险。应创造条件将小额贷款公司客户的信用记录纳入到央行征信系统,同时允许其通过征信系统查询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制定统一的农户资信度标准,在贷前重点审查借款人的申贷资料,贷后还要随时关注借款人的经营状况,保证所发放款项的安全运行;充分发挥保险公司的中介保障功能,降低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带来的贷款风险;***府和相关部门还应逐步建立信用评级和激励机制,提高借款人的按时足额还款意识。三是关注流动性状况。建议监管部门适时适度地放宽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渠道,逐步允许少量经营业绩好、信用记录优的小额贷款公司通过增资扩股、同业拆借等方式扩大资金来源;小额贷款公司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资本补充、约束机制,审慎发放贷款,准确划分资产质量,充分计提坏账准备,及时冲销坏账,保持合理的流动性状况。

总之,试点中的小额贷款公司为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创造了机会,有利于金融法律制度的创新和民间融资风险的分散。由于小额贷款公司在我国尚属新生事物,在其发展过程中暴露出了诸多法律问题,但笔者相信,通过对小额贷款公司法律制度进行深入的研究,逐步克服其在发展过程遇到的法律障碍,相信小额贷款公司在中国将有着更为广阔的业务空间和发展前景。

参考文献

[1]龙文博.商业化趋势与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渠道分析[J].财经界,2008,(5).

[2]邢早忠.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问题研究[J].上海金融,2009,(11).

[3]武晓东.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模式与创新路径研究[J].经济导刊,2011,(4).

[4]高丽爽.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困境及出路[J].法制与社会,2011,(6).

小额贷款公司章程篇10

关键词:小额贷款公司;风险控制;法律规制

中***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

狭义的小额信贷是指一种金融项目或制度安排,仅对低收入群体和微型企业提供额度较小的信贷服务,而不提供存款等综合性金融服务。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并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经过几年的发展,小额贷款公司对改善农村金融服务、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起到了积极的作用。2009年4月,中国银监会的《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为小额贷款公司发展进行了进一步的规范。

一、小额贷款存在的主要法律问题

(一)小额贷款公司的准入制度不规范。银监会和央行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规定:“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向省***府主管部门提出正式申请,经批准后,到当地工商行***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从形式上说,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资格批准属于一项行***许可。依据《行***许可法》规定,设立行***许可的主体应是法律、行***法规、地方性法规,若以上主体都没有规定,确需要立即实施行***许可的,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规章设立临时性行***许可。可见,小额贷款公司仅由《意见》来确定行***许可是缺少法律依据的。

(二)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不明确。《意见》称,“凡是省级***府能明确一个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管理,并愿意承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责任的,方可在本省(区、市)的县城范围内开展组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即小额贷款公司是由省***府指定的省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监督管理,并承担可能出现的试点失败的损失,但以上主体都不具备行***主体资格。在实践过程中,“相关机构”到底是指哪些机构,到目前为止,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法规对此作出明确的规定。而且,监管缺乏统一的科学标准,各地对监管主体到底从哪些方面进行监管没有统一口径。上述诸多问题、造成了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多头监管或监管空白,使监管在操作上失去了可操作性,流于形式。

二、小额贷款制度存在的风险

(一)小额贷款资金使用缺乏有效的约束机制,偏离了设立公司的宗旨。小额贷款发放面向千家万户,并存在任意信贷和人情信贷的问题,对贷款的监管难度很大。相当一部分农户把小额信贷资金随意挪作他用,甚至一部分资金进入高位行业,致使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大大增加。

(二)小额贷款资金的回笼缺乏可靠的保障机制。小额贷款资金的回收情况,取决于农户的收益。由于对项目的了解不够深入,项目无法按照原来的设想实施,或者遭遇自然灾害,造成了无法承受的损失,农户就没有办法如期偿还贷款,小额信贷资金的回笼也就难以保证。

(三)风险控制措施缺乏。安全应当是小额贷款公司运营的第一目标。可是各项风险内控制度不完整,缺乏具体、可操作性强的制度。同时,风险管控手段单一,风险管理不能涵盖贷前、贷中和贷后的各个环节。大多数公司对风险的管理手段带有强烈的个人色彩,未能制度化。很多情形下的风险管理措施依赖于高管个人对借款人实力和诚信程度的了解,风险的控制也依赖于借款人的道德和诚信,以及非常规的催收手段。

三、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建议

(一)尽快制定《小额贷款公司法》。目前,央行、银监会联合的《意见》和银监会制定的《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都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运作提出了具体指导方案,但二者的法律位阶过低,配套的法律法规不完善。随着试点的运行,国家应视情况出台《小额贷款公司法》等高位阶的专门法律来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在出台专门法的同时,国家应注意各法律法规之间的协调,对其规定有不一致的地方应该进行必要的修改,以促进小额贷款公司的进一步发展。

(二)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应从以下方面入手:首先,必须确定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主体;其次,大力发展行业监管。仅有***府的监督往往是不够的,可以借鉴其他行业的发展经验,引进行业监管,例如行业协会等自治组织,协助***府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在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初级阶段,需要***府对其严格监管,以规范其发展,但随着时间的推移、经验的积累,***府如果继续严格监管下去,反而会束缚其发展。***府就应该弱化其监管的力度,能够起到宏观调控的作用即可;再次,适当放松监管,让小额贷款公司在商业和社会价值之间找到平衡点。逐步放松金融管制,建立健全有利于农村金融发展的监管法律制度,将会促使不同的金融机构进入农村市场,最终通过竞争为更多三农和中小企业提供质高价廉的金融服务。

(三)提高风险控制能力。小额贷款公司应严格按照《意见》的规定,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制定有效可行的公司规章制度和实施办法,加强对企业内部的控制,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才,加强对原有职工的业务培训,建立健全风险保障金制度。虽然小额贷款公司已经纳入了信贷征信系统,但信贷征信工作仍是一个具有极大挑战的工作。***府和相关部门应建立信贷风险转移分担机制,逐步建立信用评级和激励机制,提高小额贷款者的还款意识。

(四)加大***策扶持力度,促进可持续发展。首先,给予小额贷款公司在税收***策上的优惠,为减轻小额贷款公司的负担,促进其发展,建议适用甚至比照农村信用社优惠的***策;其次,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根据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状况及风险管控水平,对小额贷款公司增资扩股降低条件,探索创新融资途径,解决小额贷款公司资金补充问题;再次,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信贷征信系统,能够使小额贷款公司从正规渠道获取借款人的征信信息。

(作者单位:河北金融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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