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融资10篇

民间融资篇1

一、县域民间投融资的特点

1、城乡个人资金积累是民间投融资的主要资金来源。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城乡个人手中的资金积累越来越富余,由于存款利率较低,个人尤其是农民的投资渠道比较狭窄,诸如股票、债券、保险等领域对他们还比较陌生,加之社会经济的多元化发展,尤其是民营和个体私营经济的日趋繁荣,民营和个体经济成为城乡个人资金投向的重要渠道。调查了解,在多数较小规模的民营企业和绝大多数个体私营企业自有资金的比重占到90—100%。

2、民间投资依赖地方资源的倾向性明显。调查显示,近年来,济宁市民间投融资大都紧紧围绕当地优越的自然资源,积极投向加工业、水产品养殖业、煤炭及运输业,民间投融资高度集中。如微山县由于拥有丰富的煤炭资源、湖泊资源及横穿南北的大运河,该县民间投融资活动异常活跃,其中民间投资煤炭洗选、运输的民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达350户,投入资金5亿元;投资水产品养殖、加工的有1300多户,投资2.6亿元;投资水上运输及造船业的有1500多户,投资金额4.6亿元。上述三项占该县民间投资总额的96%以上。同样,金乡县是全国著名的大蒜之乡,大蒜年产量60万吨,所以大蒜冷藏、加工业成为该县民间投融资的主要行业,其中,以大蒜冷藏加工为主的民营企业有200多家,约占该县民营经济总量的70%以上。

3、民间资本出现了由第二产业向第一产业流动的趋势。随着县域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国内外市场环境的变化,农业及相关产业成为民间资本追逐的新的投资热点。据鱼台县调查反映,该县采取一系列优惠***策,鼓励农业综合性开发,农民投资兴办各种特色种养业已成为农民脱贫致富的有效途径。以大蒜、小麦为主的农副产业加工业是近年来依靠民间投资发展起来的支柱产业,初步形成了鲁王集团、中鲁农副产品有限公司、美亚食品有限公司等民间投资群体,目前吸引民间投资2.72亿元,同比增长66.12%。

4、民间投资的技术层次不高。民间投资的主体多为个体私营企业,他们出于经济实力和管理水平的限制,一般都比较看重投资的快速回报,所以效益较好而又容易上马的短、平、快项目比较受青睐,项目的科技含量较低,短期行为明显。据鱼台县调查反映,该县民营企业中,技术密集程度高、附加值高的电子信息、生物技术、新材料等高技术领域的企业占比不足5%。

5、民间投融资方式呈现多元化特征。

近年来,***府通过多种方式积极引导民间资金注入生产投资领域,主要做法有:一是以“改”融资。即通过部分乡镇企业、中小型国有企业改制,使民间资金迅速流入生产领域;二是以“出”引资。即积极走出国门,到海外融通资金。如曲阜市民营企业圣旺药业,通过上海中智投行公司运作,收购一家美国网络公司,5月份成功地在美国实现借壳上市,融通资金150万美元;三是以“策”引资。即依靠***府出台优惠***策,广泛吸取民间资金。如从征地价格、基础设施配套等多方面给予优惠,有力地调动了投资者的积极性。

6、受融资渠道较窄的影响,民间借贷活跃。由于各国有商业银行纷纷上收贷款权限,抬高贷款“门槛”,银行资金供给远不能满足市场资金需求,强劲的内在需求为民间借贷创造了发展空间。据对微山县5个乡镇的抽样调查显示,5个乡镇普遍存在着民间借贷行为,借款规模占当地贷款余额的42%,比2003年同期提高了6个百分点,抽查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和农户发生民间借贷行为的分别占所调查户数的82%、94%、26%,借贷总额较上年增长11%。据初步测算,目前该县民间借贷额高达6个亿左右。另外,当前民间借贷用途广、投向多,从借款用途看,从以往解决临时性资金短缺为主,转向生产经营、商品贸易、煤炭运输等行业,用以解决各类企业、各种专业户、个体工商户等生产经营资金的不足,几乎渗透到私有经济的各个领域。

二、民间投融资对县域经济发展的效应分析

民间投融资的快速发展,效益的明显提高,直接拉动了民营经济的快速发展。特别是2002年省计委为鼓励民间投资,制定实施了《关于促进和引导民间投资、推动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规定民间投资享受与外商投资同等的待遇,民营企业可以通过发行债券和股票上市,也可以竞买***府投资项目等多项***策措施,从而激发了民间加大投资的热情,使得民营经济蓬勃发展,成为县域经济中最具活力的新的增长点。止2004年7月末,济宁市民营经济户数发展到19.07万户,从业人员107.72万人,注册资金159.94亿元,完成营业收入710.18亿元,同比增长50.8%,上缴税金19.43亿元,增长55.5%。同时,民营企业拉动了相关产业的发展,如兖州市兴隆庄镇,今年来围绕着太阳纸业积极发展造纸助剂、纸品加工、包装产业等,对该镇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非常明显。

三、制约民间投融资发展的因素分析

1、民间投融资渠道不畅通,中小企业

融资难问题突出。目前各商业银行信用等级评定标准十分严格,从企业规模、担保能力、信用评价多个方面限制了中小企业获得银行资金支持,加之部分企业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不能提供完整的财务资料,难以达到金融机构支持的要求。中小企业贷款门槛高、障碍多,使正处于发展阶段的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在现阶段非常突出。民间中小企业在无法取得贷款的情况下,纷纷转向高于同档次贷款利率4倍的民间借贷。一方面加大了民营企业融资的成本,加重了企业经营负担;另一方面民间借贷的高利诱惑分流了银行机构存款,增加了银行机构组织资金难度,也使借款人在还款困难时大多优先归还民间借贷,而对银行贷款则采取拖欠、逃废手法,甚至把风险转嫁给金融部门。

2、民间投资受国家***策限制,投资领域依然较窄。尽管国家计委2001年12月颁布了《关于促进和引导民间投资的若干意见》,强调要逐步放宽投资领域,使民间投资与外商投资享有同等待遇。但是,对很多预期利润率较高和发展前景看好的产业部门,如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和市***工程项目的投资等,却由于各种原因特别是体制原因不能进入或难以进行,使民间的投融资领域较为狭窄。由此造成两个弊端:一是有大量的社会闲散资金在寻找稳定、可靠的投资项目,有钱没有地方投;二是一些需要投资的领域又限制民营企业进入,民间资本想进进不去,从而束缚了民营企业投资发展的手脚,压抑了民间资本的投资热情,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民间投资的较快发展。

3、民间投融资服务体系不健全,缺乏行之有效的法律保障。虽然民间投融资比较活跃,但国家或地方尚无规范管理民间投融资活动的组织管理机构和具体措施。宏观经济***策和环境的多变造成民间投融资发展中的不确定性因素依然较多,在经济不景气时鼓励民间投资,经济高涨时忽视民间投资的情况未根本改变。投资者在履行程序、选择投资方向、争取技术支持等方面得不到有效服务,往往造成投资的盲目性和经济损失。同时,法制环境仍不完备,非公有企业在兼并国有企业、保护土地使用权和知识产权、明晰财产权等方面,合法权益往往得不到有效的法律保障。再者,与国家金融信贷相比,民间投融资大多靠道义约束,几乎没有任何法定程序的审查和监督,给一些非法融资和投资诈骗造成可乘之机。

四、扩大、激活县域民间投融资的对策及建议

在当前县域金融的信贷资金供给与服务滞后民营经济投资需求的现状下,如何规范管理,进一步扩大、激活民间投融资活动,已成为解决县域中小民营企业融资难的重要手段。

1、建立民间投融资服务体系,优化民间投融资环境。要认真贯彻落实***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为民间投资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府应把促进和引导民间投融资纳入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要给民间投资以更多的宽松***策和更有效的支持,可建立健全民间投融资管理组织体系,鼓励建立为民间投资者服务的商会、行业协会等自律性组织,发展为民间投融资者提供***策、法律、财会、技术、管理和市场信息等服务的中介组织,帮助民间投融资者建立规范的产权制度、财会制度和人员培训制度。

2、疏通民间投融资渠道,规避民间投融资风险。应出台相应保护和促进民间投融资进入***策,同时应普及股票类、基金类、债券类金融投融资知识,拓宽民间投融资渠道,尤其是国债的发行要向农村和小城镇倾斜。投资方面,要允许和鼓励有条件的个体私营企业参与能源、通讯、交通、水利、交通、电力、城市供水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允许个体私营企业参与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融资方面,随着民间投资主体实力的逐步增强,融资渠道也应由单一的依赖银行贷款资金支持逐步转向利用外资、集资、自筹等多种形式,支持、鼓励个体私营企业与国有、集体企业实行联营、合资或合作,促进有条件的私营企业以股票、债券等非信贷方式直接融资。同时

,对乡镇企业和个体私营、民营企业的投融资活动,人民银行和银监部门要加大监测管理力度,预防和严厉打击非法集资和非法融资活动。

3、大力发展适应民间投资需要的多层次金融体系。一是国有商业银行要通过适当下放贷款权限,增加资金支持,扩大利率浮动范围等,鼓励中小金融机构扩大融资活动。二是建立面向中小企业的***策性金融机构,为其提供***府优惠贷款和贴息贷款。三是可由***府、人民银行共同联手,建立中小企业信贷担保体系,设立专门的贷款担保基金,为民间投资和民营经济发展服务。四是要进一步完善股票市场,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特别是民营高科技企业发行债券、股票上市流通,疏通民间资本的进入和退出通道。

民间融资篇2

民间融资居间合同范文一

委托人: (以下简称甲方)

居间人: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互利互惠的原则,经友好协商一致,就乙方为甲方提供融资咨询服务居间事宜,达成如下合同内容,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委托内容

甲方就向投资方: 融资 万元(大写: 整)的相关事宜,委托乙方提供居间服务,并按合同要求支付乙方融资总额10%作为居间服务费,乙方不提供税票,相关税金由甲方承担。

第二条 委托期限

自本委托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融资成功之日止。

第三条 甲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委托乙方提供居间服务,甲方对乙方的居间服务提供必要的协助、配合,并按照要求提供必要的文件资料;

2、甲方具有选择合作伙伴的最终决定权;

3、甲方保证对从乙方处获得的有关合作伙伴相关资料,及其涉及的商业秘密保密,并保证该材料不得被用于除本协议规定项目以外的其他用途。

4、在委托期间内和委托期终止或在撤销委托后三年内,甲方或其关联公司、关联人如与投资方或其关联公司、关联人签订股权投资或债权投资等任何方式的融资合作协议的,甲方承诺按本委托合同中

第五条的规定向乙方支付全额佣金。

5、若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为甲方提供的上述融资服务与投资方

达成投资意向后,甲方拒绝与投资方签订融资合同(或股权投资合同、借款合同等任何方式的投资合同),视为乙方履行了居间义务,甲方应当按照投标总额于七个工作日内一次性足额支付居间报酬。

第四条 乙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在规定范围内,寻找合适的投资合作伙伴,同投资方积极沟通,以达成甲方或其关联公司项目合作之目的;

2、根据甲方与投资方的洽谈情况,安排有关的谈判会议,合理地推进甲方与投资方的谈判进程,并努力达成合作的目标;

3、对甲方因履行本合同而提供的相关资料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对外泄露。

第五条 佣金支付

乙方促成投资方或其关联公司、关联人与甲方或其关联公司、关联人成功签订融资合同(或股权投资合同、借款合同等任何方式的投资合同)后,在投资方或其关联公司、关联人将融资款项(或借款款项)划拨到甲方账户的3个工作日之内,甲方须将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居间服务费(计算公式:融资总额(或借款总额)10)支付给乙方;若甲方延期支付该笔服务费,须在总服务费之外另向乙方按日加付服务分总额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六条、合同终止

本合同到期时自然终止。若需要续约,则应提前七个工作日提出,由双方协商确定续约合同的内容并签署。

第七条、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一项或多项条款的,均被视为违约,违约方须赔偿由此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八条、争议的解决

双方对本协议的理解或履行如发生任何歧义或争议,双方应互谅

互让,友好协商解决;双方如经协商解决不成,本协议任何一方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规定向乙方住所地(湖北省荆门市九渊路六号)的人民法院提讼。

第九条、合同效力

1、本合同所称居间合同的含义:根据《合同法》第424条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2、本协议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乙方捺手印)生效,各执一份存查。

甲方(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捺手印):

年 月 日

民间融资居间合同范文二

鉴于:

1、甲方因想通过设备做融资租赁回租的方式融资,而乙方又能够提供融资相关信息并协助甲方完成融资,现委托乙方寻找、介绍出资方,而乙方亦接受甲方的委托全权处理。

2、甲乙双方共同确认:甲方同意委托乙方寻找,介绍出资方,乙方同意接受委托,双方签订正式合同并严格履行,以达到双方目的。

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友好协商订立如下合同条款,以期共同恪守履行。

第一条:委托事项

1、甲方委托乙方寻找或介绍出资方,乙方接受甲方委托。

2、乙方应尽力为甲方寻找或介绍出资方,并尽可能促成出资方以甲方设备回租的方式与甲方签订融资合同,甲方委托乙方协助融资的数额为两千万 人民币(大写),融资利率为年利率8%-9%实际利率现场进调结束给出。不高于年利率9%。

第二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在合同生效后,甲方有对乙方提供方案内容及进度的监督权,要求乙方严格保守甲方商业秘密的权利,在方案设计中提出意见的权利。

2、甲方应配合乙方工作,有应乙方的要求真实全面为乙方提供投资方清单所需资料的义务,并为乙方和投资方的工作提供便利条件,按时足额支付乙方约定费用的义务。

第三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接受委托时甲方应出示营业执照等合法资格证明。

2、乙方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可以向第三方表明其为甲方的居间人,并可以向第三方介绍甲方融资的相关情况。

3、乙方认真完成甲方的委托事项,即按照合同第一条规定的内容为甲方寻求机会,并为甲方与相关对方当事人签署合同或协议提供联络、协助、撮合等服务。

4、乙方在甲方的委托事项过程中,因甲方过错造成损失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赔偿责任。(如:提供的资料与实际不符,造成后果由甲方承担相应后果)

5、乙方对甲方所融资款项不承担任何性质的担保责任。

6、甲方应配合乙方与金融公司的谈判,不得无故推迟或拒绝;

7、甲方应按协议要求向乙方支付相应服务费用。

第四条:居间报酬、费用及支付方式

1、乙方促成有出资意向的第三方与甲方签署符合融资数额及融资利率的融资合同,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融资金额的 6 %作为乙方酬金,此酬金的有关税款由甲方承担,居间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应在每一笔资金到位两日内支付酬金。若甲方未能按时支付酬金,则自应支付之日起,每逾期一天,按未支付金额的千分之八向乙方支付罚金。在签署居间协议后2个自然日内乙方要求按融资额度的10%收取一个十二万的订金,这个费用在资方和甲方签约后,一个月内没有完成甲方和资方签署合同并放款,2日内乙方退回到甲方账户。如资方放款,费用则从酬金里直接减除。

2、乙方未能促成第三方与甲方签署出资合同,乙方无权要求甲方支付酬金,但可以要求甲方支付其从事居间活动所支出的必要费用。所谓必要费用是指:有关评估报告及公证等费用。

第五条:违约责任

若甲方在每一笔资金到位的七日内未将酬金、费用支付给乙方,应当向乙方支付相当于酬金、费用的两倍作为违约罚金。

第六条:保密

甲乙双方保证在对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对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预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商业秘密的全部和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否则需要承担对方因此而造成的一切直接损失以及间接损失。

第七条:合同的生效、解除及管辖法院

1、本合同经甲方乙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或乙方需要通过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解除本合同。

1)本合同有效期为 ,期限届满,甲乙双方不再续签的。 2)甲乙双方通过书面协议解除本合同的;

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4)国家***策法规调整致使本合同履行可能违法的;

5)在委托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6)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7)当事人有其他违约或违法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3、因本合同履行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讼。

第八条:双方承诺

1、乙方应本着诚信、专业、高效的职业精神为甲方提供优质的服务;

2、甲方为所提供的一切资料负责,并保证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

3、甲方不应要求乙方做出有违强国家和行业法律、法规的事情。

第九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人(甲方):

居间人(乙方):

年月日:

民间融资居间合同范文三

甲方客户: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就乙方居间为甲方客户引进开发建设资金事宜订立如下条款,甲乙双方恪守履行。

第一条委托事项

1、甲方客户开发项目地点

2、甲方委托乙方寻找或介绍项目开发建设所需的资金。

第二条居间人的权利义务

1、乙方在接受甲方的委托时,甲方应出示本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

2、乙方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可以向第三方表明其为甲方的居间人,并可以向第三方介绍甲方客户融资工程项目的相关情况。

3、乙方应认真完成甲方的委托事项,即,按照合同第一条所规定的积极为甲方客户寻求机会,并为甲方客户与相关对方当事人签署融资合同或协议提供联络、协助、撮合等服务。

4、乙方对甲方客户所借款项不承担任何性质的担保责任。

第三条居间报酬与费用的支付方式

1、乙方促成第三方与甲方客户及其关联方签署融资合同,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之前协商的酬金。

2、费用的支付方式为:乙方促成第三方与甲方客户及其关联方签署融资合同,同时第一笔资金到达甲方客户及其关联方银行帐户一个工作日内,甲方以现金(电汇)方式支付乙方上述费用。

3、上述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居间酬金、劳务费用、通讯、交通、应酬等乙方居间产生的所有费用。

第四条声明及保证

甲方:

1、甲方具有完整的民事行为能力,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促裁机构、行***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甲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行为。

3、甲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甲方***个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乙方:

1、乙方具有完整的民事行为能力,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乙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行为。

3、乙方在协助甲方客户融资过程中,应自行承担可能出现的任何欺诈、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之所有责任。

4、乙方促成第三方与甲方客户签署融资合同,在履行融资权利义务过程中,应承担可能出现的任何欺诈、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之所有连带责任。

5、乙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乙方***个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五条合同时效

合同生效60日内,乙方未能促成第三方与甲方客户签署融资合同,且资金未能到达甲方客户及其关联方银行帐户,本合同自行终止,甲乙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归于消灭。

第六条其它

1、本合同自甲方***个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乙方签名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民间融资篇3

关键词:民间融资;公务员;法律规制;监督

一、民间融资的基本概况

民间融资,即在国家法定金融机构之外,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形成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关系,出借人以取得高额利息为目的,借款人以取得资金使用权为目的,由借款人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利息,采取民间借贷、企业内部集资、民间票据贴现融资和民间有价证券融资等形式暂时改变资金所有权的金融行为。以浙江省为例,近年来,浙江省内居民储蓄存款一直保持高速增长,原始资本积累大幅度增加,在金融投资品种和渠道单一、存款利率偏低、储蓄存款加征20%利息税的情况下,浙江省民间融资便有了较为充裕的资金来源。而银行业的授信管理、风险控制的市场化程度和水平相对较低,无法满足需求主体即经济实体的灵活性、多样性和快节奏,客观上为民间融资的生存和发展腾出了理想的空间。

二、公务员参与民间融资的基本情况

***的十七大报告提出要“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公务员作为人民的一员,同样享有合法依规进行家庭理财,提高其财产性收入的权利。综观现行法律法规,其关注的重点是如何规范公务员参与民间融资行为,而对于公务员是否能够参与民间融资均持肯定的态度。

(一)公务员参与民间融资的程度

随着社保、医保、教育、住房等改革***策的全面实施,特别是近年来物价总体水平的较快上升,公务员参与家庭理财的愿望也越来越迫切。[1]同时,由于近年股市持续低迷,房市萎靡不振,再加上国家连续两年多对市场流动性的不断收缩,企业对民间资金依赖上升,纷纷通过各种手段吸引民资。据统计:截至2011年6月,我国共有民间融资余额3.8万亿元,相当于银行总贷款的7%,浙江、广东、福建的民间融资规模甚至达到了国有银行借贷规模的1/3。浙江省部分资本活跃地区有60%以上的家庭参与了民间融资,个别地区甚至达到90%以上,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公务人员家庭,而在温州等地甚至出现了八成民间融资资金与公务人员资金有关的报道。

(二)公务员参与民间融资的资金来源及主要形式

资金来源类型一:银行贷款。中小企业受国家信贷***策、产业***策影响,通常很难及时获得贷款,而公务员的工作和收入相对稳定,贷款风险小,银行更愿意将款贷给公务员,且民间借贷和社会融资利率水涨船高,个别公职人员以银行贷款从事高利转贷牟取利差。[2]例如公务员以月息8厘左右利率从银行贷款,再以月息1.5分甚至更高的利息通过担保公司转贷。资金来源类型二:非法进行民间“揽储”。参与民间融资的个别公务员凭借公务员身份,以及其所在单位的性质和影响力,以高额的回报为诱饵,非法吸收民间资金,用于进行民间融资,其个人赚取中间利差。从已有案件情况来看公务员从事民间融资的主要形式可归纳为以下六类:1、以本人或假借家庭成员或亲朋好友的名义从事、参与非法集资;2、以本人或假借家庭成员或亲朋好友的名义从事、参与民间高息借贷活动;3、公务员利用其职权和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务影响力,在非法民间融资中谋取利益;4、公务员以担保人的身份为民间高息借贷者提供担保;5、公务员利用职务之便为其家庭成员或亲朋好友从事、参与非法民间融资活动提供保护,充当“保护伞”;6、公务员个人或以家庭成员名义从事高利转贷行为,从中牟利。以公务员取得贷款后不直接贷给用款人为例,公务员取得贷款后,通常不是直接贷给用款人,而是以1.5至3分不等的月利息转手借给担保公司、典当行等机构,获取利差收益;担保公司、典当行再以2.5至5分的利率贷给用款人。

(三)公务员参与非法民间融资的危害

第一,破坏正常的金融秩序。非法民间融资相较同期银行贷款而言,高利率是其最大的特点[3]。高利率的非法民间融资因不在国家宏观调控范围之内,故一旦其在社会融资中所占比例过大,极其容易成为泡沫经济的催化剂,助推通胀预期,从而增加企业或个人的融资成本,最终侵蚀实体经济的健康发展[4]。公务员作为国家公职人员,在维护社会金融秩序等方面较普通百姓更应该具有较高的社会责任感,但当前有部分公务员参与到非法民间融资之中,从中谋取不正当利益,将非法民间融资作为其个人或家庭的“理财”手段,此类行为势必助推非法民间融资的发展,成为破坏正常金融秩序的“帮凶”。

第二,破坏***风廉***建设。公务员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上普遍具有较高的认可度,极易取得普通百姓的信任,作为公务员本应“爱惜羽毛”般珍惜声誉,远离任何形式的违法犯罪活动,但当前少数权利部门公务员利用职务之便或利用职权的影响力等参与到非法民间融资之中,或亲自参与非法民间融资,或作为非法民间融资的“中间商”以高利息吸存,再以更高利息放贷,或成为非法民间融资的“保护伞”,从中谋取不正当利益等等,将非法民间融资作为其个人或家庭的“理财”手段。如此“理财”常之以往必然为权钱交易等腐败行为提供温床,从而严重破坏***风廉***建设。

第三,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非法集资、金融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经常伴生出现在非法民间融资之中,由于非法民间融资具有隐蔽性、高回报率、监管难等特点使得犯罪分子的不法行为屡屡轻易得手,受害人为此遭受惨重损失,并由此引发了许多家庭悲剧和社会问题,如家庭方面――夫妻反目、亲友成仇;涉案公务员方面――神情恍惚、无心本职工作;社会稳定方面――易发群体上访、哄抢融资主体及亲友财产物资等情况,严重影响了正常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5]。个别公务员参与民间融资后发生障碍,债务人因“疾官”情绪而引发,导致集体在公务员单位闹事,严重影响机关正常办公,在社会引起严重不良影响。

三、规范公务员参与民间融资的意见

当前应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有效做法,规范公务员参与民间借贷的行为,寻找适合我国国情的监管之路。

(一)制定规范公务员参与民间融资的法律

制定规范公务员参与民间融资的法律规定应至少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1、限定资金来源,公务人员参与民间融资的资金必须是其本人或家庭的自有合法资金。2、融资利率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即融资利率必须低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3、严格公务员利用职权进行高利放贷行为的性质,对公务员向其管理对象发放高利息贷款,且收受高利息的,应当认定为受贿行为,严肃追究刑事责任。4、规范公务员参与民间融资的合同行为,公务员参与民间融资必须与相关人员签订规范的融资合同,并严格按合同约定承担风险、享受权益;不允许在企业等发生风险时享受优先兑付等特权;明确合同纠纷通过法律途径依法解决,以此防止并坚决惩处以融资名义,利用公权聚敛钱财的不法、不廉行为。5、规范公务员参与民间融资的其他问题,包括融资资金的往来应严格按照相关金融法规规定执行,即超过一定金额必须通过银行转账。特殊情况要向组织说明;民间融资损亏、收益等情况作为***员领导干部年度个人事项报告的重要内容,必须如实向组织报告等。

(二)制定严格的公务员违规参与非法民间融资的罚则

应当严把“惩处关”,对公务员在参与民间融资的过程中出现以下七种行为的,必须严肃查处:1、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向管理服务对象无偿、低息借款或高利出借资金给管理服务对象的;2、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以投资或出借资金等形式获取高额收益或固定回报的;3、通过欺骗、弄虚作假等方式获得银行贷款或以民间借贷方式融资后高利出借资金的;4、将自有资金以高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利率范围出借他人的;5、以获取高额利益回报为目的,为非法高利借贷者提供担保的;6、组织、参与、保护、纵容非法集资、高利借贷活动的;7、公务员与借款方签订阴阳合同以及在企业发生经营风险时非正常提取本息逃避风险的。

(三)加强公务员系统内部监管

首先,应当明确公务员参与民间融资的合法性,不能采取“一刀切”的思维方式,武断的禁止一切公务员参与民间融资的行为,这是对公务员作为公民的合法权益的侵害。其次,强化领导责任。对本单位的***员、国家工作人员从事、参与非法民间融资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引起的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责任。最后,按照“落实到个人”的原则,切实加强对公务员从事或参与民间融资行为的监督管理力度,健全完善相关机制制度,强化引导,在保证公务员权益的前提下,引导公务员正确理财。具体到公务员所在单位而言,可以在特定情况下,以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为原则,进行全面深入的排查摸底,掌握情况,对已有参与民间借贷行为的公务员,应当分情况处理,对于尚未造成危害的,应给予当事人主动整改的机会;对于已经涉嫌违法违规的绝不姑息,一律依法依规办理。

参考文献:

[1]马红:《民间融资法律问题探析》,载《***金融》2006年第11期。

[2]陈锋:《民间金融: 一把双刃剑》,载《国际融资》2005年第3期。

[3]朱冰心:《浙江民间金融发展现状及其规范》,载《商业时代》2007年第11期。

[4]李建***等:《中国地下金融规模与宏观经济影响研究》,载《中国金融出版社》2005年第9期。

[5]易菲、龙朝阳:《我国民间金融的利弊分析及治理对策》,载《特区经济》2007年第2期。

民间融资篇4

一、民间融资存在主要形式及活动情况

民间融资活动是指自然人、工商企业及其他经济主体之间以货币为标的的价值转移及本息支付,游离于正规金融之外以资金筹借为主的融资活动,一般未被纳入国家的金融监管框架。目前民间融资活动的存在形式,大体分为以下五类:

(一)民间直接借贷

泛指社会上分散的个人之间借贷,是民间融资最原始和最普遍的形式,这种借贷由双方商定或通过中介人,方式灵活、方便,通常单笔金额较小,数额较大的也有以房屋等实物作抵押或者设定保证人。民间直接借贷主体广泛、复杂,存在于社会各个层面,总体规模较大。如果只涉及交易双方两个当事人,其风险相对可控;如果借方多头借款,风险则相对较大。

至于危害较大的类似抬会、合会、基金会的组织,历史上未成气候,目前也未有发现;但为等不正当行为提供资金的资金掮客确有存在,并大多与黑恶势力有关联。

(二)企业直接借贷

企业直接借贷分为企业间借贷和企业向社会公众的借贷。

企业间借贷区别于延时付款或赊销等商业信用,通常发生在相互比较熟悉信任、业务往来密切的企业之间,一般都是周转急需所用,借款期限较短,借贷利率大多参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或当地民间借贷市场利率。企业间借贷的主体通常只涉及交易双方两家企业,交易对象相对固定,交易风险一般在可控范围之内。这种借贷方式存在较为普遍,对企业临时资金需求有较大的缓解作用,是对企业正规融资之外的一种有益补充。

企业向社会公众的借贷,由于涉及面比较广,可以归类为集中型的融资活动,是一种集资方式,这又可分为企业向管理层、骨干、职工的内部集资(集股)和企业向社会公众的集资。企业集资一般是企业为了解决投资项目或生产经营的资金不足,以还本付息或者支付股息、红利等形式向出资人进行的有偿募资行为,通常具有资金总额较大、利率水平较高、期限相对较长的特点。房地产开发商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以借款名义收取定金,也可视为集资。正常的企业集资活动,有利于促进企业实现扩张,对经济发展有积极作用。

在企业融资难的大环境下,一些急需资金的企业普遍存在从民间融资的情况,尤其是初创型、成长型中小企业和房地产企业,由于资本原始积累不足,自有资金已经用于前期投资和生产经营,企业想再扩大规模或进行创新改造,在银行贷款难以满足的情况下,寻求民间融资不失为一条途径。企业从民间借贷的准确数据,我们难以获取,但可以肯定此项数额不会小;利率相对较高,定期(按月、季、年)付息,月息一般在1.5%—3%之间,但企业尚可承受;期限一般不定,而且是在滚动中,即这边原融资退出,另外新融资又在进入。在企业正常经营、宏观经济环境较为宽松、行业发展前景可期的前提下,这种融资运作不会出现太大问题;而一旦失去以上前提或遭遇突发事件或发生挤兑,将可能引起动荡,甚至影响社会稳定。

(三)担保机构

担保中心是从事为中小企业、再就业人员创业提供贷款担保服务的机构,其注册资本全部为财***提供。2003-2007年累计贷款担保额3亿多元。目前该中心担保业务运行正常,还得到国家和省专项资金的扶持,但与其合作的只有市农村合作银行一家地方金融机构。

民营担保机构中,最早成立的是三鑫担保公司,始创于2003年6月,创办初期曾与各商业银行进行接触,但由于银行方面要求担保公司承担全部代偿风险并负责贷款方的资信审查,因此与银行合作关系未能建立,担保主业也一直没有开展。其他民营担保公司都同样遇到类似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民营担保公司主要开展的是超经营范围的其他一些业务,如:为企业间借贷提供担保,以及贷款转贷、货款周转、注册垫资、招投标保证金的担保和拆借等。民营担保公司由于失去为银行贷款提供担保这一主业,已经名不符实,因此将其归入民间借贷范畴。

2008年上半年统计,全省有各类担保机构262家,及各县、区52家,6家。与一些担保业发达地区相比,市存在较大差距,表现有四:一是外地担保业设定进入门槛,一般要求注册资金不少于2000万元,有一个较高起点。二是外地担保机构业务较为正常,有的担保公司还与多家银行合作,在风险的控制与承担方面基本遵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原则;而仅有1家开展贷款担保业务,合作的银行也只有1家。三是许多地方出台了扶持***策,同时初步建立了监管体系;如永嘉县对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实行50万元的创业补助,并按担保实绩进行风险补偿。四是一些***府出资的担保机构已从***府主导向市场主导过渡,***府资金退出一级担保,转而为担保公司的担保业务实施再担保;而目前仍为***府资金唱独角戏。

(四)投资公司

投资公司,通常是指以自有资金实施对外投资的企业法人。市工商登记的投资公司有24家,其中5家已注销,现在册19家。注册资本5000万元的7家,其余的注册资本在50万元至1000万元之间。按经营性质大体可分为二类,一类为国有及集体资产的投资公司,另一类为民营企业或个人创办的投资公司。

国有及集体资产的投资公司,大多为专项投资公司,如经济开发区发展投资公司、畅达交通投资公司、城市发展投资公司、教育发展投资公司等。其业务范围比较单一,经营也较为规范。

民营投资公司有十多家,主要从事企业内部的资本运作,也开展一些对外投资活动。象星安投资集团公司,主要对集团下属子公司进行投资,也参与市场的风险投资,如对造纸厂进行收购重组。

(五)理财咨询机构

民间融资活动中有多大的资金流量,***府和金融部门无从掌控。需要指出的是,银行贷款到期后转贷,为这些机构提供了一个很大的放贷市场。据银行测算,目前一年有几十亿元的贷款转贷额。这种转贷的短期拆借,由于资金需求比较迫切,其月利率大多在2%­—3%之间,有的达到4%—5%。

二、民间融资的经济和社会效应

(一)民间融资的趋势

当前,民间融资呈现新的走势,对以银行信贷为主的借贷格局产生较大的影响,但这不是此消彼长或替代的关系,由于各自比较优势的存在,二者表现为一种互补关系。

1.民间融资增长快、规模大,融资主体多元化。从供方看,城乡居民闲置资金充裕、投资意识增强而投资渠道较少,加之一些企业主将资金投向民间融资市场,为民间融资提供了充足的资金来源。从需方看,金融机构信贷支持的不足和中小企业巨大的资金需求,为民间融资提供了广阔的市场空间。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经济主体和经济活动日益多元化,民间融资规模不断扩大,形式也呈现多样化特征,尤其在从紧信贷***策环境下民间融资更为活跃。

2.民间融资由“地下”“浮出水面”。由于民间借贷的种种便利和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的现实作用,这一行为在社会公众的思想观念上获得了广泛认同,过去遮遮掩掩的“地下金融活动”,逐渐转向半公开或公开,逐步呈现出专业化趋势。对于民间融资的合理性、合法性问题,法律、***策虽有所滞后,但正趋于宽松。

3.融资行为渐趋理性。由于中小企业对民间融资的旺盛需求,并能提供较高的投资回报率,从而拓宽了民间融资理性选择的范围。与此同时,民间融资相关主体的风险意识也在不断提高,“投资有风险,入市须谨慎”成为了投资信条。另外,民间借贷绝大多数用于生产经营领域,利率定价(根据风险程度、款项用途、期限长短等)的市场化明显。

(二)民间融资的积极意义

1.弥补银行信贷对中小企业支持的不足。在覆盖面、额度、利率协商及方便程度等方面,民间借贷显示出其独特的优势,迎合了一部分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的需求,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他们的资金紧张,成为经济生活中不可缺失的金融补充,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中小企业成长发挥了积极作用。

2.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民间借贷具备的信息优势可以使放款者在小范围内综合、深入地对投资项目的风险大小、潜在的发展前景和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进行分析,并作出借贷行为的选择。因此,在正规金融相对缺位的一些领域和层面,民间借贷为实现资源在小范围内的优化配置提供了条件。

3.市场调节的功能。以利益驱动为核心的民间借贷,是完全用市场机制协调的金融活动,在发展过程中,也形成了一些不成文的行规和做法,如以信用关系为基础,方便、快捷、灵活的特点,及动态的跟踪、监督机制,对于推进金融创新的正规金融而言,不乏可借鉴之处,同时也刺激、推进了银行业的竞争。

4.提高居民闲散资金的使用效益。过去人们时常把民间融资与高利贷挂起钩来,其实这是片面的。在市场机制下和法律框架内,城乡居民按照客观经济规律,用好用活自己的钱,用出效益,天经地义。

(三)民间融资的负面影响

2.融资成本高。民间借贷的利率,一般高出银行基准利率的1-3倍,有的短期借款甚至高于基准利率十多倍。过高的利率,一方面使急于用钱的借贷者承受着较重的利息负担,甚至越陷越深,无法摆脱困境;另一方面,由此产生了社会上的资金掮客和食利阶层。

3.影响金融秩序。由于民间借贷利率高,吸引了大批的投资者,加之人们受高利驱使,致使社会一部分资金被民间借贷分流。从金融稳定角度看,民间融资在一定程度上掩盖了非法集资、洗钱等犯罪活动,对正规金融形成冲击。

4.可能成为不安定因素。随着民间融资规模的扩大,由于其活动的隐蔽性和不可控性,一旦遭遇市场突变、企业经营不当等情况,造成企业资金链断裂,极易引发为社会问题。近年来,由民间借贷引起的纠纷事件、治安案件呈逐年上升之势,个别的还出现黑社会势力的介入,不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三、引导和规范民间融资活动的建议

中小企业融资难是个老问题,虽经多年来反复强调,但一直难有大的改观;借贷亦是市场行为,逐利而流是资本的天生禀性,难以期待“雪中送炭”。面对如水银泻地般的民间金融,以前瞻的眼光、果敢的措施,加强引导,趋利避害,充分利用,严防动荡——这是我们应取的姿态。

(一)从体制和机制上规范民间融资活动。

1.确定民间融资的地位。民间融资已成为社会资金融通的重要组成部分,面对其蓬勃发展的势头,***府要客观地研究分析,及时做出***策调整。最近,由央行起草的《放贷人条例》草案已经提交***法制办,民间借贷有望通过国家立法形式获得规范。条例最大的突破是允许企业和个人注册从事放贷业务。条例重在保障有资金者的放贷权利,是对其私有财产使用权的尊重,将使民间借贷的合法性得到确定,使之从此走上阳光化路径。

2.形成更充分金融市场竞争格局。民间融资虽说具有趋利性,但城乡居民的存款选择是非常理性的。一般来说,民间融资的便利性、流动性和收益性均高于银行。***府应建立和维护一个竞争框架,逐步允许民间这些具有金融属性的机构在不吸收公众存款的前提下进入信贷市场,规范、有序的民间借贷,有利于打破由正规金融机构垄断市场的格局,促进多层次信贷市场的形成和发展。

3.区别对待,促进规范。让市场主体自己承担风险,这是促进投资理念成熟和金融市场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对市场选择和投资者的风险自控应给予充分信任。本着“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疏堵并举、促进规范、打击犯罪”的指导思想,对民间融资活动进行引导、规范和提升。对于能够满足民众创业创新、生产经营正当需求的民间融资活动,尽可能纳入有序轨道;对于新涌现的、性质未定的民间融资活动,要主动监测、积极关注;对于人员关系复杂、涉及面较广的民间融资活动,要加强引导、防范资金链断裂风险;对属于诈骗性质或涉嫌洗钱、黑社会犯罪的,应予以严厉打击、查处和取缔。

(二)拓宽投资渠道,创新投资产品,分流民间资金。

在国家层面,完善股票、债券、保险等市场,增强老百姓的投资信心,愿意将手中的资金投向这些市场。同时,不断推出符合国情、适合县域居民投资的渠道和业务产品,满足多层次的投资需求。可以预见,随着《放贷人条例》的出台,民间借贷将成为投资的热点,民间借贷业务将迅速膨胀。作为地方,在此方面同样大有文章可做:

1.强化金融机构融资主渠道作用。主体金融机构要改善金融服务,创新金融产品,提高居民储蓄和委托银行理财的热情,增强吸纳社会资金的能力。要将民间资金导入金融体系,适度提高民间资金注资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等地方性中小金融机构的比重。同时,积极引进民营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到设立分支机构。

2.扶持和规范担保机构。一要运用***策杠杆促进担保业发展,参照发达地区做法,对新办的担保公司给予开办补贴,财***每年按担保额给予一定比例的风险补偿;二要鼓励各金融机构开展与担保公司的互利合作,真正建立起银行与担保公司的风险联动机制;三要做大现有担保机构;担保中心要以***府资金为引导,集聚民间资本参股,组建为股份制担保公司;要引导民营担保公司突出主业,规范经营,增资扩股,资产重组,联合做大;四要鼓励多渠道筹措担保资金,多元化构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积极发展***策性担保、商业性担保和互助性担保等多种形式的担保机构;五要创造条件探索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或区域性再担保机构。

3.发挥小额贷款公司融资功能。省正在开展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工作,我市第一家小额贷款公司已进入筹建阶段,要加快进度,尽早发挥其融资职能,并对此进行***策支持。

4.争取创办村镇银行。村镇银行是金融系统参与、吸收民间资本共同组建的地方小型银行,对活跃地方金融市场具有重要作用,村镇银行也是当前金融改革的热门话题。应积极创造条件,争取多创办一些操作规范、背靠大树的地方银行。

5.引导民间资金进入企业的生产经营。要以***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的意见为指导,以产业***策为导向,出台地区性投资指南,指引民间投资方向。企业为了生产经营需要向特定对象融资,并向有关部门申报备案,手续齐全,资金运行良好,没有对借款对象造成伤害,应当予以许可和支持。加大对投资公司培育和引进的力度,引入风险投资、创业投资的经营模式,引导投资机构介入当地的产业发展及产权交易,促进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的有效结合。鼓励创立股权投资企业,开放私募股权投资方式,以私募基金集中民间资金参股或控股实体企业。

6.组建融资合作组织。一是探索和建立为居民、农户、个体工商户提供服务的资金互助组织;二是引导企业按照自愿、规模相当的原则,若干家企业组成一个贷款担保互助联合体,建立互保、联保等融资合作机制;三是由若干企业共同出资建立基金,为圈内企业的提供转贷资金的临时拆借。

7.规范投资咨询机构。对当前存在为数众多的投资咨询机构,不能批而不管,要采取有效方法加强管理,规范经营行为。在借贷中介方面,要求统一借贷文本,框定利率范围,明确中介方责任,提倡抵押担保,在降低风险的前提下发挥其灵便、小额的特质。

(三)加强对民间融资的管理。

正由于金融市场的特殊性,以及民间借贷的隐蔽性,***府难以掌握民间融资的实际状况,往往只从诉讼案件终端的负面、极端事例得到不全面反映。民间融资未被纳入***府的金融监管框架,未能得到有效监管,的确是基本事实。甚至有观点认为,“无为而治”或许不失为一种选择。

一些国家把民间借贷界定为一般的民事法律行为,无需市场准入,同时在法律上为其定性并作出相应规定,构筑起合法的活动平台。经验和教训表明,***府的监管是必要的。首先,要研究和出台相关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对民间融资行为进行规范,融资主体进行资格审查,民间融资业务进行公证和备案,明确借贷金额和利率的最高限度,使其经营行为置于***府的有效监管之下,尽可能减小风险,通过管理手段使民间融资走上契约化和规范化轨道。此外,要完善长效管理机制,有关职能部门之间要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机制,建立企业信用基础数据库,共同维护良好的金融秩序。

(四)优化民间融资的生态环境。

1.营造全社会的诚信氛围。通过媒体以及经常性的宣传活动,宣传和普及有关民间融资的知识和法律、***策,用反面典型案例予以警示,使广大企业和民众懂得什么样的借贷才算合法,自己的权益怎样才能受到法律保护,自发地规范自身的借贷行为。“褒奖、约束、惩治”相结合,提高全社会的诚信意识,并加强诚信社会的制度建设。

2.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的支持和服务体系。出台引导、支持民间融资健康发展的***策;完善担保与再担保体系;挖掘担保资源,探索其它不动产、动产以及债权、工业产权等方面的担保新品种;构建民间融资供需的信息服务平台;鼓励组建相关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建立民间融资机构信用评级制度和业务操作规范;提供民间融资的人力资源服务等等;为发挥民间融资的积极作用创造环境和条件,促使民间融资成为合规、透明的的信用行为,增强金融的集聚和辐射能力。

3.严厉惩治非法融资行为。打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违法金融活动,取缔为洗钱、逃汇、、***、***等提供支持的地下钱庄,惩治涉足高利贷的黑恶势力。要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加大民间借贷案件的审理和执行力度。

民间融资篇5

【关键词】民间融资 金融犯罪 刑法规制

【中***分类号】D922.28 【文献标识码】A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民间已经积累了大量资金,资金持有者有着较高的投资意愿以获取高额回报,亟需资金的民营企业成为其投资目标。然而由于专门金融法律的欠缺,造成非法集资犯罪丛生,刑法虽然进行了相应的规制,但并未取得预期的效果,因此,仍需对民间融资的刑法规制进行深入研究。

非法融资行为的危害性已经超越了民法、经济法和行***法所能规制的限度,有必要运用刑法进行规制

事实上,我国长期存在着“金融抑制”***策,民营企业在逐渐壮大和蓬勃发展的过程中一直遭受融资难的困扰。当民营企业的融资需求从正规金融机构无法得到满足时,就会转而求助于手续简便快捷的非正规民间资本,进行民间融资。由于我国长期实行货币宽松***策,银行长期维持低利率;股市融资功能未充分发挥;房地产市场经过国家几轮***策调整使得房价几乎没有暴涨空间,所以因强烈渴望融资而不惜付出高额利息回报的民I企业吸引了大量民间资本进行投资。民间融资借贷双方的现实需要决定了民间融资将长期存在。

在民间融资进行过程中,因为融资操作不规范、信息不对称和相关金融法律法规不完备等因素,导致出现较多非法民间融资行为,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高利转贷以及洗钱等,也产生了一系列负面影响,主要表现为:一是影响国家合理制定金融***策和破坏金融安全。民间融资凭借高利率吸引了大量民间资金,相应地正规金融机构资金来源减少,同时又诱使一部分人冒着犯罪的风险将从银行贷出的低息贷款再高息转贷出去,加之民间融资活动一般具有隐蔽性而缺乏监管,导致大量资金处在国家监管之外,国家因无法获取真实的金融信息而使得制定的金融***策与实际偏离,同时到期无法偿还从正规金融机构贷出的款项造成国家资产损失,进而影响国家金融安全。二是容易诱发其他犯罪。民间融资的高利率使得借款者负担过重,极易造成到期债务无法清偿,资金持有者为收回投资极有可能会采取非法拘禁等伤害公民人身自由的极端手段,从而构成新的犯罪。

由此可看出,非法融资行为的危害性已经超越了民法、经济法和行***法所能规制的限度,有必要运用刑法进行规制,以维护国家正常的金融秩序和金融安全,保护人民各项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刑法规制民间借贷存在的一系列问题

入罪门槛低,挤压民间融资的活动空间。我国目前尚未出台专门规范民间融资的金融法律规范与刑法形成合理衔接,同时刑法规定的融资类犯罪入罪门槛较低,过于注重款项是否清偿的结果而忽视款项用途是否正当的因素,缺乏合法、违法与犯罪的阶梯式划分,导致未经批准而进行的民间融资行为极有可能构成犯罪,使得本应由相关基础性金融法律调整的违法民间融资行为变成由刑法进行规制,大量适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民间融资的活动空间被挤压,妨害了公民的金融公平和自由。

非法吸收存款罪相关规定不完善,司法适用不统一。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主体的争议在于,具有吸收公众存款资质的金融机构是否应排除在本罪规制范围之外,刑法和司法解释并没有将具有吸收存款资质的金融机构排除的明文规定,但是这类金融机构实施未经批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同样会严重危害国家金融秩序,将其排除有损于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另外,现实中大量存在的严重危害我国金融秩序的直接融资行为与刑法相关规定并不吻合,为了不放纵这些危害行为,司法机关对该罪进行扩大解释,用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来规制直接融资行为,涉嫌有罪类推,违反罪刑法定的刑法基本原则,引起了很大的社会争议。

集资诈骗罪相关规定不完善,入罪范围过大。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认定民间融资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的重要参考因素。目前,集资诈骗案件频发的现状导致国家加大了打击此类犯罪的力度,集资诈骗罪的认定呈现出客观归罪倾向,只要客观上无法偿还集资款就很可能被认定为“逃避返还集资款”,以事后的客观结果来推断行为人实施行为时的主观目的,将很多民间融资行为错误地纳入集资诈骗罪规制的范畴,导致入罪范围过大。

法定刑设置不合理,处罚轻重失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个人)的起刑点是20万元以上,同样是非法集资类犯罪,但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起刑点却是50万,直接造成入罪的数额标准差距过大,放纵了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危害行为。另外,非法集资类犯罪的法定最高刑差别也巨大,从5年有期徒刑跨度到无期徒刑,与各具体犯罪社会危害程度的差别不相匹配,出现处罚过轻或过重现象,违反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

民间融资刑法规制完善的几点建议

完善前置性金融法律规范。因为刑法关于融资类犯罪的很多规定是直接援引自相关金融法律法规,刑法要实现合理规制民间融资就需要前置性的金融法律规范的完备以及两者之间的良好衔接。目前刑事司法实践中遇到的一些处置障碍大多是因为前置性金融法规的不健全,例如因对“证券”进行了过于严格的定义,导致实践中本应由证券类金融法规制的融资行为却错误地适用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因此金融法律法规应当及时作出合理调整,将民间融资纳入金融法律监管范围,明确规定民间融资的准入机制、设立程序、管理机制及退出机制等内容,避免释义混乱。引进行***处罚作为调控手段,形成调整民间融资行为的民事手段、行***手段和刑事手段的合理衔接,避免刑法的扩大适用,还民间融资存在和发展的空间。

完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入罪标准。应将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正规金融机构纳入本罪规制范围,使实施同样行为的犯罪主体受到同样的刑事追究和制裁。限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适用范围,将不属于本罪客观方面特征的非法集资行为排除在规制之外,由新设罪名或其他罪名进行调整。仅从从吸储方式和集资用途两方面进行区分,不再考虑是否能够偿还所吸收资金因素,本罪只处罚将非法吸收的资金用于放贷等资本经营的行为,对将非法吸收的资金全部用于正当生产经营的行为不再定罪处罚。

完善集资诈骗罪的入罪标准。在认定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时,要严格遵循司法推断原则,“非法占有目的”的产生时间可以是在事前、事中以及事后,不能仅以集资人客观上是否偿还集资款为唯一考察标准,应与主观标准相结合进行认定,避免入罪范围过大。此外,还应当结合集资人的经营状况、资金用途、以及集资整个过程的表现等因素进行全面考察,避免“以成败论英雄”的功利主义做法。

完善法定刑的设置。目前我国刑法关于融资类各罪名法定刑的设置不均衡,导致出现处罚轻重不适度以及存在处罚漏洞的情形。刑法应当建立阶梯递进模式的刑罚体系,进一步细分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量刑幅度,避免出现处罚“真空”;适度调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罪名的法定最高刑,使性质相似犯罪的处罚程度均衡;改变唯数额论的做法,改变将数额作为判断非法集资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唯一标准的不合理、不科学做法,将行为对金融秩序实质侵害程度以及对社会造成负面影响程度等也作为考察因素。

(作者单位:太原工业学院)

【注:本文系***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加快发展民营金融机构的法律保障研究”(项目编号:13JZD012)的阶段性成果】

【参考文献】

民间融资篇6

关键词:民间融资;中小企业;法律

占全部企业总数的比例达到 99%的民营中小企业是社会发展过程中一支重要的经济力量,作为经济发展中最为活跃的部分,对社会经济的发展的贡献非常重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中小企业发展很快,在整个国民经济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在沿海地区,民营中小企业以其灵活的机制,便利的交通条件,***府的大力支持为基础,参与国际分工和竞争赢得了良好的国际声誉。

进入2010年,在流动性紧张和通货膨胀压力持续高企的形势下,由于货币***策不断向稳健回归,银根不断收紧,商业银行信贷资金紧缩,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问题变得日益突出,从银行贷款困难甚至无门,中小企业融资难题再次成为焦点。

这些情况已经引起了***府各部门的高度重视,各相关部门也从不同层面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办法,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但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非常复杂,融资贷款等法律***策相关硬件的不配套,束缚着中小企业的发展。

民间融资是中小企业发展的现实选择,在企业发展的各个阶段,资金不足仍是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主要瓶颈。但是在我国现行的金融体制框架内,市场经济条件下多元主体特别是中小企业的信贷需求难以从正规融资渠道获得。根据有关规定,中小企业通过银行融资渠道获得贷款必须提供相应的担保,这无形之中增加了中小企业融资成本。同时银行手续繁琐,审批时间长,对于中小企业和大型企业的不平等对待等问题,也成为了中小企业放弃银行贷款而选择利率较高的民间融资的主要原因。

一、民间融资的法律分析

(一)中小企业自身实力不足是产生融资法律风险的主要原因:

1.资产实力不足,很难提供有效的贷款担保。中小企业规模小,直接从资本市场融资能力差。由于企业信用缺失,财务管理的不透明等内在原因和银企信息不对称等外部原因,银行对中小企业贷款十分谨慎,门槛较高,这迫使中小企业转向寻求民间融资。

2.产权制度不清晰,企业信息透明度差。我国中小企业,大多停留在传统的家族治理模式上,部分中小企业制度创新落后、经营管理水平低、产权制度不清晰,不能做到严格规范化管理,,短期行为较为常见。中小企业在财务管理等方面的信息披露制度方面很不健全,财务报表不真实或没有财务报表司空见惯。企业亟资金时,于无法提供给投资者相关的企业经营信息及风险评估,无法证明企业自身经济能力水平。因此商业银行对于中小企业的贷款要求往往是退避三舍,避免带来相关的经济和法律风险。

3.中小企业信用资源不足,具有先天性和普遍性。中小企业竞争力较差,经营风险大,破产率较高,不良资产率较高于一般大型企业,不能按时偿还债务,拖欠供应商货款现象较为常见。因此,银行贷款面临难以全额回收的风险。

(二)民间融资的尴尬。

1.利率受法律保护的范围。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 4 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①实际上由于近年来缩紧银根的大环境,,民间借贷市场的火爆催生其利率节节攀升,从2010 年底开始,民间融资年利率普遍超出 24%。

目前,虽然各地民间借贷贷款利率不一,但总体月利率在2%—8%左右,最高甚至达到 20%。②这对于急需资金的企业救了燃眉之急,然而如此高额的利息也使中小企业背负了巨额债务,有些企业甚至停工破产,甚至出现了中小企业主“跑路”现象。

2.小额贷款公司的规范。2008年5月份银监会和央行联合《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为小额贷款公司的成立提供了法律依据。由于小额贷款公司运作的基本特点是“只贷不存”,在吸收资金方面上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其性质不是金融企业不能吸储,限制了企业自身资金来源渠道。并且一些小额贷款机构出现了管理人员舞弊和违规放贷造成的贷款拖欠,也造成了资金链的断裂,致使小额贷款企业的破产。

3.民间融资信用体系的建立。民间融资信用体系中最主要的主体就是企业信用,因为,企业信用不仅在金融市场被投资人或贷款人所关注,而且在一般交易市场上也被多方重视,随着经济契约化的发展,企业信用将成为合作与交易的先决条件。目前我国面向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发展难以满足企业提升信用能力的需要,相对完善的信用担保体系还没有建立。中小企业自身实力有限,通过抵押方式获得相关融资,增加了企业的融资成本。企业之间的担保缺乏有效保证,根据法律规定这也是银行向其提供贷款融资的有效条件之一。这也导致了中小企业遇到经济困难时宁可向亲戚朋友借钱或者截留部分货款,乃至借“高利贷”缓解资金压力,而不是通过企业之间的互保结盟方式寻求解决渠道。这样一来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发生的信贷联系越来越少,缺乏相互间的了解与信任。

二、融资规范化的对策:

1.需要企业从自身经营收益上入手,健全企业治理结构,强制规范企业的财务核算,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建立能正确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的制度,健全财务制度,增加财务管理的公开透明性。同时对私营企业要引导资本社会化方向,改变家族式管理方式,吸收现代企业制度和管理制度的要素。采取多种经营方式,清晰产权,合理组织结构,优化资源配置,探索适合本企业发展的方式。

2.***府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督功能。民间融资作为一把双刃剑,在鼓励其发展时必须要时刻纳入规范的体制内,对其行为主体、行为方式加强监管。

欧美等国对于规范融资积累了丰富经验。欧美各国都设有专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组织“美国的小企业管理局,英国小企业服务局等”,这些组织机构对发达国家的中小企业的发展即起支持作用又起监管作用。该类金融机构作为非营利组织,主要的任务就是向中小企业提供低息贷款和借贷服务等金融支持,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

3.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法律支持。民间融资要正常发展,法制建设必不可少。加强立法和监管机构主动***,依法规范民间借贷行为,严厉打击高利贷,已成为金融生态建设的必然选择。

***曾于2010年5月批转国家***《关于2010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该通知提出“修订出台《贷款通则》,积极引导民间融资健康发展,加快发展多层次信贷市场。尽快出台存款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制定出台存款保险条例。健全创业板市场相关制度,推进场外交易市场建设,推动形成相互补充、相互促进、协调发展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③这些措施从***策方面为中小企业融资难提供了指引,为相关部门出台实施细则提供了依据,有利于各个职能部门切实处理好小企业融资难这个现象,更好缓解融资难这个问题。

目前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处于腾飞阶段,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也面临了许多问题,中小企业生存环境急需改善。相比较欧美发达国家,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十分注重中小企业的发展,在法律层面上美国就曾制订了《机会均等法》保证中小企业机会均等获得贷款援助方法,《小企业经济***策法》、《小企业技术创新开发法》、《准时付款法》都是美国***府及国会为促进中小企业良好发展而专门制定的法案。我国于2003年曾出台《中小企业促进法》,建立比较完备的中小企业法律法规体系,但是对于中小企业融资问题,《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十五条规定过于宽泛,实际操作性差,需要细化。对于民间融资问题,游没有提出很好的解决问题的指导***策和方法,急需一部《民间融资法》来规范中小企业民间的融资活动,既可以处置“高利贷”之类的金融违法行为又可以保障正常的民间借贷关系,防范系统金融风险。(作者单位:武汉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注解

① 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1991-08-13

民间融资篇7

《鄂商》杂志主编 l 李玉申

下半年以来,沿海省份相继出现的民营制造业企业主“出逃”甚至自杀事件,为脆弱的民间融资生态再次敲响了警钟。在湖北,类似的极端表现虽没有江浙一带频繁,但已浮出水面的个案,足以让人触目惊心(详见本期封面故事《“落跑”的借贷者――湖北民间高利贷乱相调查》)。

民间借贷愈演愈烈,至少验证出了两个事实:一是越来越多的民营企业根本无法从银行渠道融资,二是越来越多的民间资本缺乏更有效的投资渠道。前者为了暂时的“活着”,后者为了带血的“暴利”,都不惜铤而走险。疯狂的游戏一旦有人退场,便引发全盘皆输。

银行惜贷当然是造成民企饮鸩止渴的原因之一,但通胀导致的银根紧缩,不应成为银行减少民营企业贷款的理由。对此,我们不妨看一下其中的市场逻辑:通胀导致银根紧缩,民营企业融资成本进一步上升,为还得上高利贷,企业主必然会尽量削减生产成本,同时努力提高产品价格。第一种做法中,只要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降低劳动力成本几乎是一种必然;后一种做法的结果,势必会进一步提升物价,导致CPI进一步增速……如此反复,可谓恶性循环。

症结究竟在何处?

在《鄂商》看来,流动性过剩固然需要国家控制,但控制的方向出了问题。换言之,银行体系不应是向中小型民企尤其是制造业民企减少借贷,而是应将调控力度放在垄断性国有企业和部分基建项目。对垄断性国企来讲,企业自身的高利润率足以支撑其正常发展,跃进式发展所需的资金,银行可放缓支持;对基础设施建设,银行的帮助当然可带动部分上下游产业发展,但在部分省市,基建项目的超前和泛滥,已经让当地的产业结构发生紊乱,地方持续性发展堪忧。同理,银行资金向大量成长型中小民企的倾斜,不仅有利于地方多产业格局的形成和稳定,还对提高城镇居民收入、稳定市场价格体系起到积极推动,有助于形成更为规范的市场竞争主体。

民间融资篇8

关键词:民间金融 融资渠道 信用困境 风险监控 措施建议

1 中小企业融资结构与本质解读

1.1 中小企业融资结构与环境 我国中小企业与大企业相比在融资模式上有较大区别,发展初期是以内源融资为主,后期发展所需资金严重不足,而现实是中小企业较难获得银行信贷资金的支持,许多中小企业将目光投向风险和利率相对较高而获取相对容易的民间金融。对义南工业园区78家企业的高管人员的问卷显示,63%的中小企业有融资需求,通过银行融资的中小企业占21%,近50%的被调查企业显示主要通过亲友及民间借贷获取资金,约7%的企业通过小额贷款公司或典当行借贷,而22%完全依靠自有资金。小样本调研发现:尽管企业融资出现了多元化、市场化的趋势,但总体上看融资渠道依然比较狭窄,资金“瓶颈”制约了中小企业的进一步发展。

宏观金融环境上民营经济获得正规金融的支持与其对国民经济的贡献极不相称。中小企业在对金融资源的拥有量方面明显处于劣势,而民间金融在中小企业发展过程中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金华地区大半企业都有民间金融涉及。不同行业、不同层级企业在不同的发展阶段以及企业经营情况的差别均导致它们在微观融资环境上存在很多差异。

1.2 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本质解读 造成中小企业融资困境的原因主要有:①信息不对称。中小企业信息网络的缺乏导致其与金融机构之间的信息交流障碍重重,银行等金融机构由于担忧借款人可能会做出损害被借款者的利益的行为,使其不得不在信贷配给中优先选择那些可信赖的或便于监控的贷款者。②中小企业素质不高,企业融资有时缺乏信用,并常缺乏信贷担保。信用不足已成为制约正规金融机构向中小企业贷款的主要原因之一,在缺少有效抵押或担保的情况下,银行信贷风险相对较大。再加上一些中小企业主信用观念淡薄,逃债行为严重,以致正常的信用关系被扭曲,发生在浙江的一些企业主跑路事件,更加剧了这种担忧。③银行给中小企业融资运营成本高、风险大。中小企业的信贷额度一般都较小,而无论多小的贷款它对应的成本却是一个比较固定的数额,这使得银行开展中小企业金融业务无法实现规模效应。中小企业发展过程中由于其不确定因素较多,跟大型企业开展信贷比较而言存在的风险更大,所以银行在考虑信贷配给时自然优先考虑利润高、风险小的对象。④受国家宏观金融调控,正规金融收紧口袋。⑤存在造成中小企业融资困境的制度缺陷。当前市场存在“所有制歧视”,我国还没有发展起一批与中小企业业务需要相适应的非国有银行与资本市场,金融体制也缺少一个与非国有经济发展相适应的非国有金融体系,这是中小企业信贷困难重要的体制原因。综上,造成当前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本质是:从内源上看是信用困境和中小企业素质较差问题,从外部环境看,也存在体制因素和银行惜贷的问题。因而鼓励民间金融从地下到地上走阳光化发展道路,是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重要途径。

2 浙江金华地区民间融资情况调查分析

民间融资情况调查共选取了的企业样本78份和196户中有民间借贷家庭的问卷数据。

2.1 民间融资形式及比重、用途 调查显示:向其他企业和个人借款为主,占52.2%,而企业内部集资集股约占30%,企业内部集资又以向股东集资为主,用途主要是为解决生产经营和购建房产的资金短缺。

2.2 民间融资的还款期限情况 民间借贷以短期融资为主,一年期以内的样本企业占48.8%,样本家庭占54.4%,借款在半年甚至几个月的占20%左右,一般企业或家庭在亲友间的借贷大都要求春节前结清。

2.3 民间融资的利率水平情况 样本企业和家庭的民间融资利率一般参考贷款利率波动,主要集中在月息8~12‰间。

2.4 参与民间金融的主体及主要资金来源 参与民间金融的主体主要是私人个体、企业及其他组织,民间金融资金来源中,自有资金占绝对比重,也有借入资金再转借。

3 民间金融在中小企业融资渠道选择中的优劣态势分析

民间金融在企业融资活动中具有无可比拟的优势,其与中小企业融资具有天然的契合性且具有共同的发展愿望。主要表现在:①信用的约束优势。民间金融机构放贷时通常不要求担保或抵押,而主要靠中间人或借款人的个人信用。②借贷双方信息较对称和交易成本低的优势。民间金融大多发生在比较熟悉的小区域范围内,个人之间、企业之间彼此相识,对信息和信用状况互为信任。中小企业面广、额度小、期限短、时间急,多样性等融资特点与民间金融特性刚好匹配,双方信息较对称。③民间金融的市场化融资机制,提高了资金配置效率。民间借贷的资金会流向那些真正有需要的企业,大多民间借贷都是因使用方急需而发生,可以说民间借贷资金的使用效率是最高的。民间金融更贴近市场,存在利率市场化方面的机制优势。

不可否认由于民间金融的逐利本性,其高息偿贷、风险集聚、监管失控、缺乏法制保障等因素是制约其发展的天然缺陷,加上一些被扩大化的民间金融交易的新闻负面效应,加大了民间金融阳光化交易运作的阻力。尽管如此,随着金融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民间金融的“重生”问题将越发显得重要,其恐怕会与金融资源的短缺长期共存。

4 民间金融阳光化发展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

4.1 中小企业利用民间金融融资的效率依然相对低下的原因分析

4.1.1 受国家金融***策的影响,民间金融急需阳光化发展。国家***策性要求正规金融向中小企业融资倾斜,就间接削弱了民间金融在中小企业的作为。民间金融作为正规金融的补助产品,中小企业在能获得正规金融支持时断不情愿考虑民间借贷。如温州民间借贷规模比去年8月份缩水30%左右,其中个人借给个人及个人借给企业的融资规模缩水均在50%以上。另外,民间金融长期处于地下交易状态,为民间金融长久发展和风险控制考虑急需探寻阳光化发展路径。

4.1.2 民间金融的高利率使许多中小企业望洋兴叹。在企业生产投资利润水平低下而信贷利率高昂的情况下,许多中小企业选择压缩生产规模也不愿冒险,这也导致了民间金融在中小企业融资渠道选择中的主要顾虑,许多企业只有到了万不得已,短期急需用钱而银行不能取得信贷时才考虑到民间金融,必然使得民间金融的利率偏高,影响了其资金供给成功率。高利率一方面过滤了强势群体在民间信贷市场的作为,另一方面弱势群体也需付出高额的成本代价,使得这种方式虽可作为中小企业的很好选择方案,但对于利润水平不高的中小企业面对高额的利率只能望洋兴叹。

4.1.3 民间金融对中小企业实体发展有时缺乏信心。中小企业在信息显示上的缺陷依然十分严重,财务造假,偷税漏税现象时有发生,尽管被借贷者对借款人相对有一定的了解,但一些中小企业主的不诚信行为,一些无良资本家借着企业发展为名搞非法集资,有的用集资所得搞风险投资,在投资失败无力偿还巨额欠款时选择极端方法处理,导致了民间金融对企业发展的信心缺乏。在借款选择时增加了许多顾虑,导致了资金供给成功率下降。

4.1.4 民间金融缺乏监管,风险隐患相当严重。民间金融的存在和发展是由于区域范围的资金供需决定的,当前体制下,由于民间金融的随意性和粗放性等特点使得其风险监管相对较难,一些交易缺乏必备的法律保护,风险隐患相当严重,易转化为高利贷、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事件,急需探寻风险监控机制建设。

4.2 中小企业向民间金融融资提升融资效率的对策 要较好地解决中小企业利用民间金融融资效率相对低下的问题,需重点关注:

4.2.1 民间金融阳光化进程的前提:民间金融风险监控研究。民间金融的主要风险有:民间金融机构内在制度的缺陷导致的风险、利率风险、信贷条件过于简单导致的风险、法制不健全及***策刻意打压造成风险隐患等。针对主要风险产生机理,提出外部控制模型建设和内部控制机制建设并重的风险监控手段。在内部制度缺陷问题上,需加强内部监督与管理的约束机制,完善契约实施机制,监控不完全契约引发的风险,完善契约的第三方实施机制。在克服信贷条件过于简单的问题上可以考虑适当向正规金融的信贷筛选条件约束机制学习,并适时考虑将一部分民间金融纳入正规金融的监管范畴。针对法制建设不健全和***策影响因素导致的风险问题,可结合信贷市场制度及现行法规,健全信贷市场后评价制度,建立激励与约束并重的机制。外部控制模型的建设可考虑建立风险预警和防范机制,监管与制裁机制、化解与救助机制,建立起行之有效的风险指标体系,将风险监管纳入日常管理,倡导风险监控新技术的应用。以浙江为例: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将尝试解决造成诸多信誉和资金安全的问题,一些经验和做法还是值得推广的。

4.2.2 民间金融阳光化发展途径探索。温州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为民间金融正名并为化解中小企业融资困境带来曙光,有四大取向:一是引导民间金融从“地下”走向“地上”;二从“野蛮成长”到“理性发展”的合法化发展过程;三是放权地方管理民间金融,进行监管体制改革,让其从“场外”走向“场内”;四是发展草根金融支持草根经济,构建与中小企业构成的经济结构相匹配的多层次金融体系。另外,以下几点供探讨:鼓励和支持民间资金参与地方金融机构改革;民间金融监管的机构化改革;规范民间金融发展的法制建设;建立民间借贷利率信息公布机制和信息登记平台;拓展小额贷款公司数量、规模,规范其发展;促进民营资本设立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发展;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4.2.3 加强中小企业硬性信息显示及信用机制建设。①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2000年8月***出台的《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策意见》决定建立和完善担保机构的准入制度、资金资助制度、信用评估和风险控制制度、行业协调制度与自律制度,在体制上给予确保决定加快建立信用担保体系,近几年我国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快步前进,尤其在中小企业融资中市场广泛,发挥了重要作用。②企业信用风险监测建设:企业信用风险监测具有明显的地区性差异,有的地区产业结构市场化程度较高,风险程度相对较低。地区信用风险的差异是决定银行贷款质量的重要因素,企业信用风险监测同样适用于民间金融借贷,做好企业信用风险监测对于缓解企业融资和民间借贷资金进入企业的风险顾虑有很大益处,是提高融资成功率的有效措施之一。③中小企业信用文化建设:加强信用的法律保障;建立个人信用、企业信用和***府信用的评价和惩处机制,鼓励创办和发展社会信用中介机构,推行“征信服务系统”,成立系统的民间信用协会,引导民间投资和企业信用文化建设;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保证企业在失信成本核算上达到不敢失信的程度;加强信用教育,养成浓郁的诚信氛围。④加强企业财务管理。

5 结束语

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方法只能通过深化金融改革,即***府要放弃对金融业过多的干预,允许非国有化、非银行的金融机构进入,引导并规范民间金融的发展,培养一个竞争性的金融体系,让市场发挥资源配置的作用。加强金融法制建设,制定民间金融的相关制度和准入标准,在规范民间金融的融资活动和组织形式、设立民间金融监督机构等方面引导民间金融阳光化发展,有利于这种有效融资渠道的长远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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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Laura J. Spence et al., “Assessing Social Capital:Small and Medium Sized Enterprises in Germany and the U.K”,Journal of Business Ethics, 2003,(9).

民间融资篇9

温州是一个以民营经济发展为特色的沿海发达地区,近年来通过发挥良好的金融业基础,优良的信贷资产质量、充裕的民间资本、活跃的民间信用活动、丰富的金融新产品、宽松的***策环境及优越的地理位置等优势使区域经济取得了较快的发展。但由于产业结构低级化、产品的科技含量不高,城市用地紧张,地价、房价居高不下,投资环境缺乏吸引力,本地资金外流趋势明显,形成可持续发展能力不容乐观。为此,要实现温州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除了优化产业结构,提升产业竞争力和改善投资环境外,充分利用本地的金融资源优势,集聚资金、吸引资金,疏通储蓄向投资转化的通道,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本利用效率,发挥金融资源对区域经济的推动作用,实现经济与金融的良性互动作用至关重要。因此,整合区域金融资源优势,打造温州区域金融中心,建立辐射浙东南、闽西北的地方性金融中心势在必行。

一、温州市***府要成立专门领导机构由专人负责,组织大专院校金融专家及人民银行、各金融机构的力量,将温州区域金融中心建设作为一个重点课题进行论证调研,制定出总体发展战略和实施方案,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同时,要抓住温州作为全国金融改革综合试点城市的***策机遇,积极与各级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协调,争取在金融机构的设立、证券发行及金融业务创新上给予当地金融业发展更多的***策和扶持措施。

二、对属于本土的温州市商业银行和温州市农村信用合作社,温州市***府具有较大的自,对他们的发展和改制要给予更多的***策鼓励和扶持,使其成为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的一支高效率的金融力量。并按照股份制商业银行的法人治理模式,积极推进地方中小金融机构的股份制改造,建立现代金融企业制度。总结温州市商业银行吸收民间资本入股的经验,鼓励和引导丰富的民间资本投资地方性金融机构,以完善其所有权结构。对一些不具备改造为中小商业银行的农村信用社要按照合作制原则,完善和健全其合作制的组织形式,真正成为农民自己的互金融组织。

三、拓展区域资本市场,打破传统的以银行间接融资一支独秀的融资模式。区域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离不开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作用。温州的民营企业发展如火如荼,有许多企业已具有相当的规模和实力,在全国也有一定的影响力。但没有一家上市公司,唯一的一家上市公司是国有企业。企业上市不仅是获得融资的问题,还有提高企业市场声誉、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等功能。***府应引导和鼓励经营业绩好、有发展潜力的民营企业走上市融资的道路,这不仅发展了温州区域资本市场,而且有利于化解过度依赖银行间接融资的信贷风险。同时,也要促使更多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通过公募和私募发行企业债券筹集资金,开辟债券融资渠道。

四、发展融资租赁、信托等非银行金融业务,挖掘潜在金融资源。温州经济以中小企业为特色,而中小企业多数技术落后,在缺乏自身积累的条件下,又难以从银行获得融资,使设备得不到更新换代,制约了企业发展。融资租赁将融资和融物相结合,对急需设备更新的中小企业来讲,定期支付少量的租金即得所需设备的使用权,是一条回避正规金融机构融资障碍的可行之路。而且融资租赁比长期贷款和发行股票、债券所受限制少,其财务风险也较低。***府应鼓励地方性的融资租赁企业的发展,挖掘这―适合中小企业融资特点的金融资源。

民间融资篇10

一、民间投资的发展历程

民间投资是相对于国有、外商投资的一类投资。全部投资中减去国有投资为非国有投资,非国有经济投资中扣除外商和港澳台商投资部分,即为民间投资,包括联营、股份制、集体、个体、私营和其他类型经济的投资。

从民间投资发展的总体趋势看,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省民间投资发展经历了“高涨、低落、恢复、高涨”的波动过程(见***一)。1981—*年的24年间,我省民间固定资产投资由6.7亿元增加到980.64亿元,增长100多倍,民间投资占全社会投资的比重由39.1%上升为53.9%,提高14.8个百分点。同期,国有投资比重由1981年的60.9%下降到*年的39.8%,降低了21.1个百分点。*年1-6月全省城镇固定资产投资590.26亿元,其中民间投资303.27亿元,增长48.7%。

民间投资增长曲线和“表一”数据看,我省民间投资发展大致可以分为五个阶段:

“六五”时期(1981-1985年):恢复性增长阶段。***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省民营经济发展积极性得到极大发挥,民间投资热情高涨,五年累计完成投资57.26亿元,年平均增长18.5%,超过全社会投资和国有投资增速2.8个和4.4个百分点,占全社会投资的比重由1980年的35.5%提高到1985年的41.9%,“六五”时期我省民间投资积累了良好的发展基础。

“七五”时期(1986-1990年):调整波动阶段。这五年全社会投资年平均增长14.3%,比“六五”时期回落1.4个百分点。同期民间投资五年累计完成投资144.54亿元,年平均增长15.4%,高于全社会投资和国有投资增速1.1和2.0个百分点,速度比“六五”时期回落3.1个百分点。同期民间投资占全社会投资的比重为35.5%,比“六五”时期下降了7.7个百分点。1989-1990年,由于国家实施紧缩***策,民间投资再一次下滑,1989年比上年下降12.1%,1990年跌落谷低,下降了29.8%。

“八五”时期(1991-*年):高速增长阶段。这一时期各级***府出台了一系列鼓励和加快民间投资发展的***策与措施,特别是1992年在***同志南巡讲话精神鼓舞下,联营、股份制等新的经济形式开始出现并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八五”期间我省民间投资累计完成328.3亿元,年均增长速度达到36.5%,比“七五”时期升高了22.2个百分点,比同期全社会投资和国有投资增速分别提高了2.5个和5.3个百分点。尤其是1994年民间投资比上年增长53%,达到一个高峰点。“八五”后期,国家实施适度从紧的宏观经济***策,控制投资规模,民间投资增长有所放缓。

“九五”期间(*-*年):调整阶段。由于社会有效需求不足、经济增长明显放慢,民间投资快速增长势头受到抑制,增速从*年的45.1%迅速下降到*年的11.3%,增速大幅回落。五年累计完成投资1010.51亿元,年均增长19.6%,比“八五”时期下降了16.9个百分点。

“十五”时期前四年(-*年):高速增长阶段。年下半年以来,全省上下在***思想学习教育活动的推动下,经济开始进入快速发展的新阶段,省委省***府紧紧抓住国家实施积极的财******策和扩大内需的机遇,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在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的同时,把启动和激活民间投资作为推动投资增长的着眼点,呈现出民间投资增长势头强劲、比重提高、投资规模攀升的势头。从民间投资增长速度看,年为22.2%、*年为43%、*年为57%,*年为42.2%。

二、民间投融资的运行特点

从我省民间投融资发展的过程来看,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1、民间投资占全社会投资的份额逐年提高。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和我国经济发展战略的转型,民间投资将在全社会投资中的地位将不断增强。从(***二)可以看出,我省民间投资与经济增长的关系,其中“七五”和“九五”受到***策调整而波动。但从“十五”时期前四年来看,我省民间投资占全社会投资的比重不断提高,年为46.5%、*年为47.5%、*年为50%、*年为53.9%。四年民间投资累计完成2416.25亿元,民间投资占全社会投资的平均比重为50.5%,比“九五”时期的比重提高5.3个百分点。由此可见,民间投资已成为全社会投资增长的重要动力。

2、民间投资涉及领域不断拓宽。随着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产业进入限制的逐渐放宽,民间投资涉及的产业领域不断拓展,不同程度地推动了有关行业的结构调整,实现了启动民间投资与产业结构升级两者之间的良性互动。我省民间投资已涉及国民经济三大产业、19个行业(见附表二)。从*年全省民间投资(城镇范围)的产业分布看,民间投资主要投向第三产业,占全部民间投资的比重为51.1%;其次为第二产业,占48.2%;第一产业的比重较低,仅占0.6%。在民间投资的行业分布中,制造业投入额最大,占全部民间投资的比重高达41.9%,其次为房地产业,占37.9%。

3、民间投资资金来源以自筹为主。随着我省经济持续稳定地增长,民营经济强劲的实力逐步显现,民间投资的资金积累能力明显提高,自筹资金成为主要的资金来源渠道。以*年为例,自筹资金占民间投资到位资金的59.9%。民间投资资金到位707.06亿元,与实际完成投资之比为1.13:1;而同期国有经济到位资金与实际投资的比值为1.01:1,民间投资资金到位优于国有经济。

4、企业民间融资方式呈多样性。从我省企业民间融资的方式看,形式多样,但向股东和企业职工集资是主要方式。据人行南昌中支在全省对417户企业进行的抽样调查,结果显示,*年末该417户企业民间融资余额为40562万元。其中:向其他企业、个人借入8315万元,占比为20.50%;向其他组织借入895万元,占比为2.21%;向股东集资18804万元,占比为46.36%;向职工集资10718万元,占比为26.42%;向社会集资1830万元,占比为4.51%。

***二

三、民间投融资的积极作用及存在问题

民间投融资作为投融资领域的一支重要力量,在我省推动全社会投资快速增长和拉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做出了重要贡献。主要表现在:

1、民间投资是全社会固定资产壮大,拉动经济增长的重要力量。1981年以来,全省民间投资总量不断扩张,比重持续上升,使得全社会投资对***府投资的依赖程度逐渐下降,增强了投资自主增长的能力。1981-*年的23年间,我省民间投资由1981年的6.7亿元增至*年的980.64亿元,占全社会投资的比重由1981年的39.1%提高到*年的53.9%。民间投资对扩大投资增量、保持适度的投资规模起到了重要作用。同时,投资需求是拉动经济增长的三大需求因素之一,民间投资作为我省全社会投资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我省经济增长带来了强劲的动力。“十五”前四年,民间投资对经济增长的拉动率进一步提升,、*、*、*年民间投资对我省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分别是32.3%、48%、65.9%和43.7%,拉动全省经济增长2.8、5.0、8.6和5.8个百分点。

2、民间投资缓解了社会就业的压力,成为创业富民的重要手段。由于民营经济的投资主要面向传统的劳动密集型行业,对从业人员技术水平要求相对较低,在增加就业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极大地促进了各级各类劳动力市场的发展,为劳动力资源的合理流动及科学配置提供了前提和基础,安置了大批的下岗工人和农村剩余劳动力,有效地缓解了社会就业压力,提高了人民收入水平,成为吸纳劳动就业、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支柱。*-*年的6年间,全省国有单位在岗职工人数由254.9万人减少到196.1万人,净减少58.8万人;同期非国有单位社会就业人数却由1839.4万人增加到1972.1万人,净增132.7万人。从工资总额比较看,全省在岗职工工资总额由*年的173.93亿元提高到*年的271.09亿元,增长55.9%,其中,国有单位在岗职工工资总额增长54.4%,非国有单位在岗职工工资总额增长62.1%,非国有单位工资增幅超过国有单位7.7个百分点,带动了收入总水平提高。实践表明,在近年国企改革和经济结构调整中,国有企业从业人员减少,民营经济为下岗分流人员提供了大量再就业机会,同时在提高人民收入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社会稳定做出了贡献。

3、民间投融资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提供了内在动力。民间投融资的快速增长,其产生的巨大投融资需求,为投融资体制的改革和完善提供了前提和可能。民间投资的利益主体明确,自主性强,相当程度上推动了投融资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较好发挥了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过程中的基础性作用,促进了投资主体多元化格局的形成。

4、民间融资弥补了正规金融供给的不足。目前,国有银行在县域经济特别是广大农村地区的金融服务缺位,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条件严格,无法满足日益活跃的民间投资对资金的供给需求。据吉安市的调查,中小民营企业得到银行信贷支持的仅占15%,贷款申请拒绝率在96%以上,拒绝的理由依次是:缺乏抵押、缺乏担保、自身条件不足(财务管理等)、其它(产业限制)。而民间融资正好为不断增长的民间投资和中小企业的发展起到了资金供给的补充作用。

但是,民间投融资行为也还存在一些值得关注的问题。一是产业发展层次不高,并存在一些盲目性。一方面,民间投资的配套设施、市场准入、信息服务等软硬环境还存在一定缺陷,另一方面,民间投资的业主文化素质、管理水平不高。目前,第三产业除了房地产以外,以传统批发、零售和餐饮为主,容易出现供给过剩;第二产业中制造业占比较高,但以资源导向型为主,科技含量较低,消耗资源、污染环境的企业不少。民间投资的跟风和趋同现象,不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也影响了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策的顺利落实。二是民间资金“体外循环”,对正规金融产生一定冲击。由于民间借贷的高利诱惑,不可避免地分流了银行机构存款,增加了银行机构组织资金的难度,并挤占了部分中小金融机构的信贷市场。同时,由于民间借贷的硬预算约束和高利性,在还款困难时借款人大多尽可能优先归还民间资金借款,而对银行机构贷款则采取拖欠、逃废手法,有的甚至套取银行信用来偿还民间借贷,把风险转嫁给正规金融。特别是民间融资活跃导致大量资金游离正规金融体系之外,由于民间借贷的自发性和隐蔽性较强,监督和约束十分困难,对科学制定货币***策带来一定的难度,也增大了国家宏观经济***策和金融监管***策的实施难度。三是民间融资行为不规范,对社会产生不稳定因素。民间借贷中存在高利贷现象,有一部分资金富裕者从零星放贷发展到专门从事放贷职业。而民间借贷一般采用信用放款方式,最多也只凭一张借据,并无其他抵押、担保、公证等措施。一旦资金受损失,必然产生法律纠纷,给借贷双方背上沉重的经济包袱。同时,民间融资有预期高收益,容易使部分民众受蒙骗,从而诱发各种经济诈骗行为。

四、引导民间资金,促进民间投资的对策建议

民间投融资的发展,对保持经济持续快速增长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因此,应把民间资金的内力和***策的外力结合起来,有效引导民间资金,减少负面效应,充分挖掘民间投资的巨大潜力,使民间资金投入不仅有量的扩张,而且有质的提高,促进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的提升。

1、加强民间融资立法和***策引导。实践证明,民间融资的适度、健康发展对于活跃民间投资,促进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积极的作用。因此,国家应通过立法的形式,规范民间融资行为,使之合法化、公开化。一要尽快制定民间融资相关的法规和管理办法,赋予民间融资行为主体及其行为以应有的法律地位,明确其权利与义务。明确界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和正常的民间融资的界限。对民间借贷借款方式、契约要件、利率管制、税务征收、违约责任和权益保障以及纠纷调处理等方面加以规范,引导民间借贷走上正常的运行轨道。二要明确人民银行、银监部门和***府部门的职责,加强对民间融资活动的监管。一方面,要积极建立民间借贷监测体系,选择有代表性的企业和个人作为监测对象,定期采集民间融资数据,以及时反映民间资金供求状况,并采取相应的***策措施。另一方面,要加强有关法规***策的宣传教育和咨询,对群众民间融资行为进行正确的引导,使广大群众合法进行融资活动,借放心钱,贷放心款,放心大胆地理财,安心拿合法收益,并主动拒绝违法融资行为。同时,对高额暴利的高利贷者坚决予以打击、取缔,以维护社会的稳定,引导和规范民间信用的健康、有序的发展。

2、不断改善正规金融系统的服务状况。一方面,银行机构要创新服务手段,积极发展投资咨询、金融租赁和信托融资等业务,增加个性化的金融产品和投资理财工具,把民间资金吸引过来,抑制过多民间融资行为。这实质上是银行发挥信用中介的职能为民间融资的双方牵线搭桥,使民间资本更大限度地参与到经济运行中,更加充分发挥其融资功能。另一方面,银行业机构要充分利用自身优势,并借鉴民间融资“灵活便捷、方便群众”的长处,简化贷款手续,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拓宽服务范围,增加信贷品种,切实解决中小企业和民间生产经营和生活消费中的“贷款难”问题。通过提供有效的金融服务,不断扩大信贷市场来抑制民间融资方式的盲目扩张,使其趋利避害,尽快走上规范化、健康化的发展轨道,促进经济、金融的健康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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