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卫生许可证篇1
北京市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修订版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的管理,规范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的申请与发放,保障有效实施卫生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保护消费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许可法》、《保健食品管理办法》、《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在本市行***区域内从事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的企业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任何从事保健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向药品监督部门申报,并按照规定办理卫生许可证申请手续;经审查批准后方可从事保健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承担生产经营的保健食品卫生责任。
第三条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药品监督局)主管全市保健食品卫生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药品监督局对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实施卫生许可。
市药品监督局各分局(以下简称各分局)负责实施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的卫生监督工作;对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实施卫生许可。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卫生许可证发放和管理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有权进行举报,药品监督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章 卫生许可证的申请和发放审查
第五条 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申办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必须符合《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和《北京市保健食品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向市药品监督局提出申请,填写《北京市保健食品(生产)卫生许可证申请书》,并提交相关的资料。
(一)持有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具备生产能力的企业应提交如下资料:
1.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资格证明(董事会决议或任命文件)、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工商行***部门出具的预先核准证明;
2.生产场所的使用证明(房屋/土地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复印件);
3.生产场所场地平面布局***和设备设施布局平面***;
4.洁净区洁净度检测报告复印件;
5.产品配方、生产工艺流程***和说明;
6.产品标签、说明书实际样稿,有注册商标的,提供商标注册证或商标注册受理通知书的复印件;
7.产品或试产样品近一年内卫生检验报告复印件;
8.已备案的产品企业标准复印件;
9.企业卫生管理组织和制度的资料、质量保证体系及质量控制的相关文件;
10.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复印件;
11.从业人员保健食品卫生知识培训资料;
12.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竣工验收卫生认可书复印件(非新、改、扩建企业不用提供);
13.实验室设置情况及可检测项目;
14.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
15.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持有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不具备生产能力而委托生产的企业应提交如下资料:
1.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资格证明(董事会决议或任命文件)、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工商行***部门出具的预先核准证明;
2.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房屋/土地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复印件);
3.生产场所场地平面布局***和设备设施布局平面***;
4.洁净区洁净度检测报告复印件;
5.产品配方、生产工艺流程***和说明;
6.产品标签、说明书实际样稿,有注册商标的,提供商标注册证或商标注册受理通知书的复印件;
7.产品或试产样品近一年内卫生检验报告复印件;
8.已备案的产品企业标准复印件;
9.企业卫生管理组织和制度的资料、质量保证体系及质量控制的相关文件;
10.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证明复印件;
11.从业人员保健食品卫生知识培训资料;
12.实验室设置情况及可检测项目;
13.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
14.委托加工合同书和受委托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省级保健食品监管部门核发的允许生产保健食品的卫生许可证等复印件,且受委托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许可项目中应含有与委托生产产品相同工艺的剂型或产品;以及具备保证委托生产保健食品的卫生安全保证体系和风险控制能力的资料;
15.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受委托生产保健食品的企业应提交如下资料:
1.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资格证明(董事会决议或任命文件)、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工商行***部门出具的预先核准证明;
2.生产场所的使用证明(房屋/土地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复印件);
3.生产场所场地平面布局***和设备设施布局平面***;
4.洁净区洁净度检测报告复印件;
5.生产工艺流程***和说明;
6.企业卫生管理组织和制度的资料、质量保证体系及质量控制的相关文件;
7.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证明复印件;
8.从业人员保健食品卫生知识培训资料;
9.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竣工验收卫生认可书复印件(非新、改、扩建企业不用提供);
10.实验室设置情况及可检测项目;
11.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以上资料一式一份,保证内容真实、可靠。
第六条 保健食品经营企业申办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明,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和《北京市保健食品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向企业经营所在地的市药品监督局分局提出申请,填写《北京市保健食品(经营)卫生许可证申请书》,并提交相关的资料:
(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资格证明(董事会决议或任命文件)、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工商行***部门出具的预先核准证明;
(二)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房屋/土地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复印件);
(三)经营场所场地平面布局***;
(四)企业卫生管理组织和制度的资料、质量保证体系及质量控制的相关文件;
(五)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证明复印件;
(六)从业人员保健食品卫生知识培训资料;
(七)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以上资料一式一份,保证内容真实、可靠。
第七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有关资料,经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该在接到材料的5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内容;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并给予申请人受理通知书。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
第八条 市药品监督局按照《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的要求对生产企业的申请进行审查,审查应当包括对申请材料的书面审查和现场实地审查。现场实地审查应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和卫生监督意见书。
市药品监督局受理的保健食品生产卫生许可证申请,可以委托市药品监督局分局进行现场实地审查。
第九条 对保健食品生产加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审查内容包括:
(一)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设置情况;
(二)厂房、选址、布局设计、环境卫生状况及设施设备设置运行情况;
(三)工艺流程和生产过程中的污染控制措施;
(四)生产用原、辅材料、工具、容器及包装物料卫生状况;
(五)产品检验设施与能力;
(六)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
(七)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 各分局依据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的要求,对经营者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查;对经营场所进行现场审查,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和卫生监督意见书。
对保健食品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审查内容包括:
(一)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营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设置情况;
(二)贮存、运输和营业场所选址、面积、布局、环境卫生状况及供水、防尘防鼠防虫害、专间等设施设备设置运行情况;
(三)食品采购、贮藏、运输和销售过程中污染控制措施;
(四)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
(五)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在20个工作日内,经审查,符合发证条件的,核发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不予发证的,发给不予许可证的书面通知,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复议或者提起行***诉讼的权利。
对未发达到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的,应当提出整改意见,经限期整改达到发放条件的方可发放卫生许可证。
第十二条 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上标明的地址,应与保健食品生产者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的地址相一致。
委托生产加工的食品,其产品最小销售包装、标签和说明书上应当分别标明委托方、受委托方的企业名称、生产地址和卫生许可证号。
第十三条 新增许可项目应按照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申请新证的程序办理;已持有保健食品(生产)卫生许可证的企业,需在同一地址申请经营保健食品的,请依据本办法第 六条的规定到市药品监督局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因违反食品卫生法规,被处以吊销卫生许可证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3年内不得申请卫生许可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
关联法规:
第三章 卫生许可证的管理
第十五条 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取得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后,应悬挂在明显位置,并在卫生许可范围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擅自更改许可证所载明的内容。
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转租、出借。
第十六条 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的编号格式为:(京药)卫食证字(发证年份)第XXXXXX--JSYYYY号(XXXXXX指行***区域代码,YYYY指本行***区域发证顺序编号)。其中JS代表保健食品的生产,JX代表销售保健食品。
第十七条 同一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在两个以上(含两个)地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按不同地点分别申领卫生许可证。
同一地址或同一生产、经营环境只能办理一个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
第十八条 在展销会、庙会等活动中设摊从事销售保健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办理临时保健食品(经营)卫生许可证,其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九条 市药品监督局及各分局应当确定专人负责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的登记、整理、归档,并按照下列要求填写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
(一)名称栏:卫生许可证载明的单位名称应当与工商部门核准的名称一致;
(二)地址栏:按核定的生产、经营场所的详细地址填写;单位注册地地址与生产地、经营地地址不同的,填写地址时应当分别标明;
(三)法定代表人栏:按核准的姓名和资格证明填写;申请人为分支机构的,按核准的负责人填写,并在名称后填写负责人三字加括号;
(四)许可项目栏:按规定方式填写;
生产保健食品的:
1.持有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具备生产能力的生产企业,许可项目为:生产经营保健食品***(产品名称必须与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相一致)。
2.持有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不具备生产能力而委托生产的企业,许可项目为:委托生产、经营保健食品***(产品名称必须与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相一致,并加注受委托单位的名称)。
3.受委托生产企业,许可项目为:受委托生产经国家批准的(剂型)保健食品***。
经营保健食品的:
许可项目为:经营保健食品***。
第二十条 在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需要延续保健食品卫生许可的,应当在原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机关申请延续保健食品卫生许可。延续保健食品卫生许可的,原卫生许可证证号不变。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旧证。
逾期不延续的,原证自动注销。需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按照核发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 申请延续保健食品卫生许可的应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一)生产企业应提交如下资料:
1.保健食品(生产)卫生许可证延续申请书;
2.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原许可项目的设备布局、工艺流程是否有变化的说明资料;
5.产品近一年内卫生检验报告复印件;
6.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健康检查和培训资料;
7.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和产品标识、说明书实样;
8.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受委托生产企业不需要提供涉及品种的资料(第5、7项)。
(二)经营企业提交如下资料:
1.保健食品(经营)卫生许可证延续申请书;
2.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原许可项目是否有变化的说明资料;
5.保健食品经营人员健康检查和培训资料;
6.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以上资料一式一份,保证内容真实、可靠。
第二十二条 原发证机关收到前条规定的有关资料,经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该在接到材料的5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内容;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并给予申请人受理通知书。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
原发证机关按照《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北京市保健食品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和卫生监督记录所显示情况,进行卫生审核。现场审查应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和卫生监督意见书。
第二十三条 在20个工作日内,经审查,符合延续条件的,制发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不符合延续条件的,发给不予延续许可的书面通知,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复议或者提起行***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变更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所载明内容时,应当到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按要求提交如下资料:
(一)变更法定代表人应提交如下资料:
1.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2.变更前的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3.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以上资料一式一份,保证内容真实、可靠。原发证机关应在1个工作日(24小时)内对所提交的资料进行认真审查,符合变更条件的,制发新的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并收回旧证,原许可证有效期的截止日期不变。不符合变更条件的,发给不予变更许可的书面通知,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复议或者提起行***诉讼的权利。
(二)变更其他事项:
1.变更单位名称提供如下资料:
(1)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2)变更前的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3)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变更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有关资料的复印件(经营企业不提供);
(5)变更后的产品标识、说明书样稿,有注册商标的提供商标注册证或商标注册受理通知书的复印件(经营企业不提供);
(6)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2.变更许可项目中的产品名称提供如下资料:
(1)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2)变更前的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3)变更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的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4)变更后的产品标识、说明书样稿,有注册商标的提供商标注册证或商标注册受理通知书的复印件;
(5)委托生产企业,还需提供人变更产品名称后的产品委托生产合同;
(6)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以上资料一式一份,保证内容真实、可靠。原发证机关应在20个工作日内对所提交的资料进行认真审查,符合变更条件的,制发新的卫生许可证并收回旧证,原许可证的有效期的截止日期不变。不符合变更条件的,发给不予变更许可的书面通知,告知申请人享受依法申请行***复议或者提起行***诉讼的权利。
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变更单位名称的,原发证机关应在1个工作日(24小时)内完成变更审查和制发新证。
第二十五条 保健食品生产、经营地址改变的,应当按照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的核发程序重新申领。
委托生产企业的经营地址可以变更。变更时,应当到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按要求提交以下资料:
(一)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二)变更前的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三)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变更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五)变更后的产品标识、说明书样稿,有注册商标的提供商标注册证或商标注册受理通知书的复印件;
(六)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以上资料一式一份,保证内容真实、可靠。
原发证机关应在20个工作日内对所提交的资料进行认真审查,符合变更条件的,制发新的卫生许可证并收回旧证,原许可证有效期的截止日期不变。不符合变更条件的,发给不予变更许可证的书面通知,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复议或者提起行***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遗失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的,须登报声明作废,并立即到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按要求提供以下资料:
(一)补办卫生许可证申请;
(二)登报声明遗失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的报纸原件;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原卫生许可证的复印件;
(五)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以上资料一式一份,保证内容真实、可靠。原发证机关应在20个工作日内,核对原卫生许可证档案资料,内容与申请补办内容一致的,补办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原许可证的载明内容不变。不符合补办条件的,发给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复议或者提起行***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原发证机关应依法注销其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并公告。
(一)原生产、经营场所因拆除等原因不存在的;
(二)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过期未延续的;
(三)被工商行***管理部门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的;
(四)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撤销批准证明文件的;
(五)其他需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撤销批准证明文件的;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原发证机关予以撤销其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并公告。
(一)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卫生许可决定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卫生许可决定的;
(三)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卫生许可的;
食品卫生许可证篇2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卫生许可证的申请与发放,保障卫生行***部门有效实施食品卫生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食品生产经营秩序,保护消费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向卫生行***部门申报,并按照规定办理卫生许可证申请手续;经卫生行***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承担食品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责任。
第三条地方人民***府卫生行***部门遵守本办法,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发放卫生许可证。
第四条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和新资源食品生产企业生产活动的卫生许可,由省级卫生行***部门发放卫生许可证。
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活动的卫生许可证由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卫生行***部门根据《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确定的职责范围发放。
地方性法规或省级人民***府规章对发放卫生许可证的卫生行***部门级别做出明确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卫生行***部门发放卫生许可证,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与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
第六条地方人民***府卫生行***部门应当建立卫生许可证信息管理制度,定期公告取得或者注销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名录。
第七条地方人民***府卫生行***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发放卫生许可证的监督制度,加强对卫生行***部门内部发放卫生许可证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各级卫生行***部门不得采取备案、登记、注册等方式重复或者变相重复设置食品卫生许可。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卫生许可证发放和管理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有权进行举报,卫生行***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十条卫生行***部门实施食品卫生许可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行***机关预算。按照规定可以收费的,应当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收费标准收取,所收缴的费用全部上缴国库。
第二章卫生许可证申请
第十一条任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应当符合相应的食品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具有与其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条件。
第十二条申请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二)具有与食品生产加工相适应的、符合卫生要求的厂房、
设施、设备和环境;
(三)具有在工艺流程和生产加工过程中控制污染的条件和措施;
(四)具有符合卫生要求的生产用原、辅材料、工具、容器及包装物料;
(五)具有能对食品进行检测的机构、人员以及必要的仪器设备;
(六)从业人员经过上岗前培训、健康检查合格;
(七)省级卫生行***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申请从事食品经营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食品
卫生管理人员;
(二)具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符合卫生要求的营业场所、设施、设备和环境;
(三)具有在食品贮藏、运输和销售过程中控制污染的条件和措施;
(四)从业人员经过上岗前培训、健康检查合格;
(五)省级卫生行***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申请从事餐饮业和食堂经营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食品
卫生管理人员;
(二)具有符合卫生条件和要求的加工经营场所、清洗、消毒等卫生设施、设备;
(二)具有在食品采购、贮存、加工制作过程中控制污染的条
件和措施;
(四)从业人员经过上岗前培训、健康检查合格;
(五)省级卫生行***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申请卫生许可证所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具体要求由省级卫生行***部门统一规定。
第三章卫生许可证发放审查
第十六条卫生行***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提出的卫生许可证申请,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与程序,对其必须具备的生产经营条件进行量化评分和审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卫生检验检测报告。
第十七条卫生行***部门对卫生许可证申请的审查应当包括对申请材料的书面审查和现场实地审查。
省级卫生行***部门受理的卫生许可证申请,可以委托设区的市级卫生行***部门进行现场实地审查。
第十八条卫生行***部门对食品生产加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审查内容包括:
(一)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食品卫
生管理人员设置情况;
(二)厂房、选址、布局设计、环境卫生状况及设施设备设置运行情况;
(三)工艺流程和生产过程中的污染控制措施;
(四)生产用原、辅材料、工具、容器及包装物料卫生状况;
(五)产品检验设施与能力;
(六)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
(七)省级卫生行***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九条卫生行***部门对食品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审查内容包括:
(一)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设置情况;
(二)贮存、运输和营业场所选址、面积、布局、环境卫生状况及供水、防尘防鼠防虫害、专间等设施设备设置运行情况;
(三)食品采购、贮藏、运输和销售过程中污染控制措施;
(四)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
(五)省级卫生行***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卫生行***部门对餐饮业、食堂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审查内容:
(一)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设置情况;
(二)食品加工经营场所的选址、环境、建筑结构、布局、分隔、面积等情况;
(三)厕所、加工制作专间、更衣室、库房、供水、通风、采光、防尘防鼠防虫害、废弃物存放、清洗、消毒、餐用具等卫生设施和设备设置情况;
(四)食品采购、贮存、加工制作及供餐等操作过程中的污染控制措施;
(五)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
(六)省级卫生行***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申请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其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评分应达到总分60%以上。
第二十二条卫生行***部门对符合发放条件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颁发食品卫生许可证。不予发证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的申请行***复议或者提起行***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卫生行***部门对未达到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提出整改意见;对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的整改意见,还应当及时通报教育、建设主管部门,提请有关主管部门督促整改。
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经限期整改仍达不到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的,经教育、建设主管部门同意,可以适当延长整改期限,达到发放条件的方可发放卫生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因违反食品卫生法规,被处以吊销卫生许可证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请卫生许可证,卫生行***部门不予受理。
第四章卫生许可证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卫生许可证应当载明:单位名称、地址、许可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业主、许可证编号、有效期限、发证机关(加盖公章)及发证日期等内容。
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并确定食品卫生信誉度等级的,应当在卫生许可证上加贴食品卫生等级标志。
第二十六条卫生许可证载明的单位名称应当与工商部门核准的名称一致;单位注册地地址与生产地地址不同的,填写地址时应当分别标明。
第二十七条卫生许可证由卫生部统一规定式样。
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四年,临时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卫生许可证的有效期不超过半年。
第二十八条卫生许可证编号格式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卫食证字〔发证年份〕。
第二十九条同一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两个以上(含两个)地点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分别申领卫生许可证。
第三十条食品生产经营者改变生产经营地址的,应当重新申请并办理卫生许可证。
食品生产经营者变更卫生许可证其他内容的,应当按照省级卫生行***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对生产工艺、主要设备改变或者原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扩建或者改建的,卫生行***部门在予以变更前应当进行现场实地审查。
第三十一条食品生产经营者需要延续卫生许可证的,应当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同意延续卫生许可证的,原编号不变,有效期为四年。
逾期提出延续申请的,按新申请卫生许可证办理。
第三十二条食品生产经营者遗失卫生许可证的,应当于遗失后60日内向卫生行***部门申请补办。
第三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内,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一年以上的,卫生许可证自动失效并由原发证机关注销。
第三十四条委托生产加工食品的,受委托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卫生许可证;
(二)受委托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在其获得的许可范围内;
(三)食品卫生信誉度等级达到A级。
第三十五条委托生产加工的食品,其产品最小销售包装、标签和说明书上应当分别标明委托方、受委托方的企业名称、生产地址和卫生许可证号。
第三十六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取得卫生许可证后,应当妥善保管,不得转让、涂改、出借、倒卖、出租或者以其它非法形式转让。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明显位置悬挂或者摆放卫生许可证,方便消费者监督。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上级卫生行***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卫生行***部门发放卫生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发现下级卫生行***部门违反规定发放卫生许可证的,应当责令下级卫生行***部门限期纠正或者直接予以纠正。
第三十八条卫生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卫生许可证发放职责,应当自觉接受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以及社会的监督。
卫生行***部门接到举报内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发放卫生许可证的,应当及时进行核实;对情况属实的,应当立即纠正。
第三十九条卫生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发放卫生许可证的,由上级卫生行***部门责令改正,对有关卫生行***部门可以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对有关工作人员,可以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岗位、取消***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追究有关人员行***责任时,按照下列原则:
(一)申请人不符合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承办人出具申请人符合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的意见的,追究承办人行***责任;
(二)承办人认为申请人不符合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主管领导仍然批准发放卫生许可证的,追究主管领导行***责任。
承办人和主管领导均有过错的,主要追究主管领导行***责任。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卫生行***部门应当根据发放的卫生许可证,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监管档案,加强对被许可人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并按照规定要求做好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等记录的归档工作。
第四十一条卫生行***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的要求,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十二条卫生行***部门发现被许可人不符合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时,应当责令改正;被许可人有主管部门的,应当通报其主管部门督促整改。
按照规定,对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进行行***处罚的,卫生行***部门应当及时作出行***处罚。
对无证无照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卫生行***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工商等行***部门予以取缔。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发放卫生许可证决定的卫生行***部门或者其上级卫生行***部门,可以撤销卫生许可证:
(一)卫生行***部门工作人员,,给不符合
条件的申请人发放食品卫生许可证的;
(二)卫生行***部门工作人员超越法定职权发放食品卫生许可证的;
(三)卫生行***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法定程序发放食品卫生许可证的;
(四)依法可以撤销发放食品卫生许可证决定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应当予以撤销。
卫生行***部门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撤销食品卫生许可证,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行***部门应当依法注销卫生许可证:
(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终止的;
(三)卫生许可证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卫生许可证依法被吊
销的;
(四)依法应当注销卫生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根据《食品卫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食品卫生许可证篇3
一、整治目的
在去年开展食品专项整治工作的基础上,加大卫生监督***力度,深入开展食品专项整治,解决当地存在的和社会关注的食品卫生主要问题。进一步贯彻落实《*省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和《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单位和餐饮单位卫生许可证的发放及监督工作;加大对农村、学校等重点地区的***力度,保护重点人群的健康。树立卫生监督机构良好***形象,促进我市卫生水平的提高。
二、工作重点和安排
㈠卫生许可
1、整治重点:根据《*省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省食品卫生许可证填写规定》和《韶关市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要求》,规范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卫生许可证发放审核和监督工作。按照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要求,进行审核和监督,落实责任。对不符合要求的依法予以查处,结合“谁发证、谁清理”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地要对实施食品卫生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全面检查,对不符合条件的依法予以清理。在全面清理的基础上,我市确定饮料、药食同源食品、凉茶经营企业、学校食堂等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为重点,我局将对各县市卫生行***部门开展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卫生许可情况进行专项抽查,抽查结果将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抽查中发现违规审批的,根据《卫生行******责任追究制》和《*省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追究许可责任。
2、具体要求:各地要在8月底前,完成辖区内持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监督检查,按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要求进行审核和监督,按附表1报送有关材料。市卫生局将在20*年9月对各县市卫生行***部门许可证发放情况进行抽查。
3、工作目标:通过全面整治,完善和规范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发放和监督工作。
㈡餐饮业
1、整治重点:餐饮业和学校食堂的食品原料采购、使用和废弃物处理。严厉查处使用不合格或来源不明的食用油、不合理使用原料和添加剂、不按要求索证等行为。
2、具体要求:各地要对辖区餐饮业、学校食堂开展全面检查。集中查处违法经营餐饮单位,以提高餐饮单位经营者的守法经营意识,在6月15日前填写附表2内容上报材料。
3、工作目标:经过整治,使全市餐饮业原料使用情况有根本好转,进一步完善和推进原料进货溯源制度。
㈢农村食品
1、整治重点:农村乡镇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实施许可情况,集贸市场、批发市场经营的不符合要求定型包装食品。每个县集中抽查2个乡镇的全部食品加工厂、5个农村市场、20个食品商店。
2、具体要求:各地应与节前食品安全检查相结合,开展集中监督***行动,按照《集贸市场卫生规范》和《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农村食品流通的特点,查处不按卫生许可要求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违法行为。各地分别在20*年7月底前和20*年1月20日前按附表3的格式上报整治总结。
3、工作目标:对农村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和食品市场进行专项监督检查,查处生产和经营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定型包装食品,清理农村市场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行为,探索建立农村食品卫生管理的长效机制。
三、具体措施和工作要求
㈠各级卫生行***部门要高度重视,根据本地情况,确定重点地区,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加强培训工作,安排足够人力、物力,保证专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做好督促检查和上报工作。我局将加强对各地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并将专项整治作为卫生监督机构工作考评的重要内容,对各地进行考核。
㈡在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同时,各级卫生行***部门要把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上,将其作为卫生许可重要材料和日常监管的主要措施。各地在10月底前按附表4的格式上报辖区内食品卫生量化分级情况。
㈢各地要把专项整治工作和日常监管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突出工作重点,加大对大案要案和典型案件的查处力度,符合移送公安司法部门条件的,要坚决移送,追究违法行为刑事责任,保护消费者身体健康。
食品卫生许可证篇4
贯彻执行情况的报告
***会主任,各位副主任、委员:
现在,我代表县人民***府,向本次会议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贯彻执行情况,请予审议。
一、基本情况
几年来,在县人大及其***会的依法监督下,我们坚持了“***府领导、部门组织、群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全面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有效保证了全县食品卫生安全。目前,全县共有食品生产经营单位1170户,其中生产加工单位73户,副食批发零售单位548户,饭店549户,从业人员2890名。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率达到100%,从业人员体检率达到98%,各类地产食品监测率达到100%,餐具卫生监测率达到100%。
(一)广泛宣传,强化法制观念,不断提高食品卫生安全意识
几年来,我们组织开展力所能及行之有效的宣传活动,充分利用县电视台、乡镇广播站、标语、公告、过街横幅等宣传形式,广泛深入宣传《食品卫生法》。通过集贸市场集中宣传,平时检查逐户宣传,重要节日设立咨询台讲解宣传,向食品生产经营者和广大消费者,重点宣传食品卫生安全的重要意义,让广大群众了解食品卫生常识,提高全民食品安全意识。通过广泛深入的宣传,广大食品从业者和消费者,对食品卫生法律法规有了进一步的了解,对食品卫生安全知识有了进一步的认识,也提高了公众的食品卫生安全意识。同时,增加了食品生产经营者遵守法律法规的自觉性,广大消费者也学会用法律保护自己的权益。几年来,共发放食品卫生安全知识资料6000多册,印发宣传单12000份,电视专题节目3期,新闻30多条。
(二)加强检查,强化监督管理,不断提高食品卫生安全质量
第一,成立食品卫生安全监督检查领导组织
为保证食品安全质量,成立了全县食品卫生安全监督检查领导小组,由主管副县长为组长,卫生、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牧业、农业部门负责人为成员,下设食品源头组、生产加工组、流通消费组,具体负责全县食品卫生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各个相关部门都建立了安全责任制,明确了分管领导,设立了办事机构,确立了专门科室,落实专门人员抓此项工作。
第二,强化食品卫生安全社会舆论监督
在工作中,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公开进行曝光,协助监管***部门揭露丑恶,警示违规。同时,也注意表扬和报道好的典型。我们还邀请社会各界人士担任食品卫生义务监督员,动员社会方方面面的力量,把平时检查与全民监督结合起来,设立举报投诉电话、意见箱,对食品卫生安全实施全方位的社会监督。
第三,加大食品卫生安全监督检查力度
一是健全食品卫生安全监督检查协调机制。食品卫生安全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都能按照职责分工,发挥各自职能作用,通过整合监管资源,将分散的监管力量集中起来,具体监管内容统一起来,推进综合***和联合***,形成协调、统一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
二是严格审查和发放食品卫生许可证。凡是生产经营食品的单位,都要按照要求取得卫生许可证,生产经营条件要符合卫生要求,生产经营的食品也要符合卫生要求。无论是在前置审批还是在监督检查中,都严格按照《食品卫生法》的标准进行检查,按照《食品卫生法》规定的程序办理,手续齐全后,核发给卫生许可证。在工作中重点抽查已经获得卫生许可证的单位,对不符合卫生条件的要吊销或收回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证有效期满后,重新进行复核,符合卫生条件的,给予换发新证,不符合卫生条件的,不得继续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三是加强食品从业人员的健康体检。在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取得卫生许可证的基础上,重点检查食品从业人员的健康证,坚持月查季检、年度审核,保证食品从业人员身体状况符合《食品卫生法》的要求。如果发现未取得健康证或身体状况不适宜从事食品卫生工作的,要坚决予以解雇,保证食品卫生的安全,保证消费者的安全。
四是开展食品卫生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每年县***府都集中时间对全县食品卫生安全进行专项整治,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明确整治工作重点,针对当前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采取果断措施,全面开展整治工作。今年以来,卫生、工商、牧业、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都能按照专项整治方案的部署,以奶粉为重点,对外埠食品进行了检查,重点核验产地卫生许可证和卫生检验结果报告单,彻底整治全县食品卫生市场。
(三)严格***,强化依法行***,不断提高食品卫生安全法治水平
各相关部门认真落实行******责任制,清正廉洁,秉公办事,坚决制止有法不依、***不严、违法不究以及重审批、轻监管的行为。在监督监测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食品卫生法》,严格执行食品行业的卫生标准,提高食品卫生安全质量。对检查中发现的腐败变质、假冒伪劣以及“三 无”食品,按照《食品卫生法》的规定依法从严从重查处。今年以来,共警告限期改进220户食品单位,依法取缔3户,吊销卫生许可证1户,没收并销毁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800千克。
二、存在的问题
几年来,我们在贯彻执行《食品卫生法》过程中,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在工作中也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由于食品卫生经费不足,食品监测设备陈旧,取证工具落后,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食品卫生监管工作开展。二是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大多为个体工商户,缺乏有效的安全检测手段和质量控制措施,经营管理比较落后,食品卫生安全形势不容乐观。三是一些不法分子往往将假劣食品销往农村集贸市场和小卖店,农民容易买到假冒伪劣食品,农村食品卫生监管难度较大,农村食品安全工作相对薄弱。
三、下步工作打算
一要进一步加大《食品卫生法》和9月1日***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的宣传力度。由县***府牵头,在城区主要街路和农村各集市,通过各种形式大张旗鼓地搞好宣传活动,深入学习宣传《食品卫生法》和《决定》精神,了解食品卫生安全常识,提高食品卫生从业人员和广大消费者的法律意识,形成人人关心食品安全,人人重视食品安全的良好社会风气。
二要加强食品卫生安全的监督管理。对食品生产经营等各环节进行经常性检查,对卫生状况进行监测检验,严格执行国家卫生标准,依法打击无证生产经营和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规范食品卫生市场秩序,提高食品卫生安全质量,切实保障人民身体健康。
食品卫生许可证篇5
【关键词】学校周边地区;食品卫生;卫生监督
为了解学校周边地区食品卫生,预防集体性食物中毒,我们于2008年10月,对大安市21所学校周边地区的食品卫生状况进行了调查。
1对象与方法
随机抽查了全市2所中专、9所中学、10所小学的校门外50米内饮食店75户,小卖店45户,食品摊点78户。按《食品卫生法》和创建“国标”规定内容,填写统一表格,进行现场调查。调查内容:饮食店二证情况(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餐具消毒保洁情况,熟食间、食品仓库、环境卫生、防蝇防尘设施;小卖店主要调查二证情况及食品标识;食品摊主要调查二证及销售卫生情况。
2结果
2.1饮食店卫生情况查75户,71户有卫生许可证,占94.7%,4户无证,占5.3%,查从业人员548人,53人无健康证,占8.6%,超范围经营的有8户,占10.7%。提供的餐具大多数是一次性餐具,小餐具的消毒采用药物。大多数店面布局流程不合理,加工供应场所较小,功能分区不全,熟食间门敞开,无消毒水,而且里面放一些杂物。80%的店冰箱生熟混放,垃圾散放,洗净的菜着地放,洗碗池不专用洗蔬菜。10%的店厨房砧板发霉,苍蝇多,餐具保洁柜内放调料,食品仓库不专用。
2.2小卖店卫生情况查45户,42户有卫生许可证,占93.3%,无证3户,占6.7%。查从业人员108人,有健康证的94人,占87.0%,无证14人,占13.0%。查出超范围经营的食品(水果、散装糕点等)9户,占20.0%。主要经营品种为定型包装食品。抽查450件食品(每个店10件),“五标”不全的56件,占12.4%。过期食品19件,占4.2%。食品着地放,仓库、柜台食杂混放严重。
2.3食品摊卫生情况校门外50米内的摊点98%无卫生许可证,查78户摊点,从业人员大多数为下岗职工或无业人员,共103人,只有18人有健康证,占17.5%。全部为流动摊点,早、中、晚出现在学校门口附近。主要经营品种有盒饭、煎饼、油条、炸鸡翅、茶叶蛋、包子、豆腐脑、饭包、炒货、烤肠、冷饮等。全部露天经营,大多数采用流动车辆,无固定门面,无上、下用水,无防蝇防尘设施。盛放食品的容器用具不洁,食品生熟不分,餐具洗涤为两盆水,大多数有反复使用现象,餐具不消毒。操作人员个人卫生普遍较差。有的摊点设在垃圾箱附近,环境差,苍蝇多。
3讨论
学校周边地区的食品卫生状况直接影响到学校师生的身体健康。从以上调查结果看,学校周边地区是一个食品卫生薄弱区。饮食店无证经营、从业人员无证上岗、超范围经营及卖过期食品,这种状况令人担忧,它反映出食品卫生监督***力度在该地区未深入进行。首先是对学校只加强了集体食堂的管理,忽视了个体营业;其次是经常的卫生监督少,往往是在与学校配合检查时监督一次,甚至一年内也不监督一次;三是工商、税务部门划片经营,定点定位差,没有加强取缔学校内、外的食品摊点;四是监测采样、索证以及罚款较少,致使摊主无视《食品卫生法》的管理约束,且大胆经营。一些店主只为了赚钱,卫生意识较差,法制观念不强。食品摊点是无固定经营的流动大***,逢检查就回避,检查一过又返回原地,无防尘防蝇设施,餐具不消毒,个人卫生差,无健康证,经营最混乱,管理难度最大。
食品卫生许可证篇6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龙游县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龙***办发〔20__〕133号)和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全省餐饮消费领域食品卫生安全专项整治的紧急通知》(浙卫明电〔20__〕18号)以及县***府年初提出的“五放心”工程建设要求,并针对当前我县餐饮消费领域食品质量安全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按照县***府的统一部署,决定自20__年8月下旬至12月底在全县开展4个月的“餐饮业食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以下简称“餐饮食品整治行动”),具体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措施和指标
(一)工作目标:通过餐饮食品整治行动,到今年年底,彻底解决县城的餐饮经营单位、食品摊点无证照经营的问题,乡镇小型餐馆卫生条件基本得到规范;食堂和县城的餐饮经营单位100建立原料进货索证制度;杜绝使用有毒有害食品原料、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制品行为。
(二)工作重点:
1、全面实施餐饮单位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引导大、中型餐饮单位和餐饮连锁单位保持卫生条件,提高管理水平,推行标准化服务;加大对学校、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建筑工地食堂、农家乐旅游点餐饮、小型餐馆等三类餐饮单位的食品卫生监管,提高监督频次;2、督促餐饮业和集体食堂建立健全食品原料进货登记台帐,严格推行餐饮业和集体食堂原料进货索证和验收制度,严禁采购假冒伪劣及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及原料,严禁使用存放过期或腐败变质的食品及原料;3、严厉查处采购、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制品、劣质食用油、不合格调味品、工业用盐或非食品原料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
(三)工作指标:
1、城区餐饮经营单位:(1)对无卫生许可证经营单位的查处率达100%;(2)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实施率达95%以上;(3)建立实施原料进货索证制度单位达100;(4)使用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制品以及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加工食品行为的监督检查覆盖率达100%。
2、其他地区:(1)餐饮单位、农家乐旅游点餐饮单位的经营行为得到基本规范;(2)大型食物中毒事故有所减少;(3)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病报告管理和救治处理水平进一步提高;(4)使用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制品以及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加工食品行为的监督检查覆盖率达100%。
二、工作内容
(一)开展三类餐饮单位整治活动。重点整治内容如下:
1、卫生许可整治
在无证经营的整治过程中,按照《浙江省食品卫生许可条件》和《龙游县餐饮业基本卫生要求》等有关规定,对被整治的单位进行逐一核审,凡能达到发证要求的及时发证。对“无证”且无法达到《浙江省食品卫生许可条件》和《龙游县餐饮业基本卫生要求》的餐饮单位,依法予以取缔;对通过整改可以达到要求的餐饮单位,督促其限期整改,由业主签订限期整改承诺书,并将承诺书置于就餐场所的显要位置,限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发证要求的,依法予以取缔。
对已领取卫生许可证的小型餐馆,按《浙江省小型餐饮业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评分表》评分达不到C级的,由业主签订限期整改承诺书,并将承诺书置于就餐场所的显要位置,限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C级的,予以吊销卫生许可证。
对无证经营的餐饮经营单位,在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卫生部门会同工商、公安、建设城管等部门,坚决予以取缔。
2、使用违法食品原料及滥用食品添加剂的整治
在检查中严厉查处采购和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及其制品、劣质食用油、不合格调味品、工业用盐、滥用食品添加剂及非食品原料等违法行为,防止不合格食品原料和有毒有害物质进入餐饮业。
(1)使用原料卫生质量的检查,主要检查食用油、猪肉、酱油、酒、食盐等食品原料的索证资料、标签标识及感观质量,检查是否采购、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制品、劣质食用油、不合格调味品、工业用盐及其他有毒有害的违法食品等。对200m2以上的餐饮单位还应检查放心肉配送的实施情况。
(2)加工食品使用添加剂情况的监督检查,按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检查其加工过程中是否使用非食品添加剂级的化学物质,是否有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重点检查肉类食品中滥加亚硝酸盐、人工合成色素及其他违禁物品。
(3)结合现场检查情况,对来路不明、感官异常的食品及原料应进行抽样检测。
3.废弃食用油脂的检查
重点检查食品加工过程中废弃的食用油脂是否按照卫生部等四部委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废弃食用油脂管理的规定》(卫法监发〔20__〕99号)进行管理,严防废弃食用油脂的非法再利用。
(二)建立三项制度
1.建立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
在大、中型餐饮经营单位及学校食堂实行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的基础上,对城区及溪口镇所在地的餐饮经营单位全面推行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重点对小型餐饮经营单位按《浙江省小型餐饮业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评分表》实行拉网式检查,评定其等级。
2.建立食品原料采购索证和验收制度
在餐饮经营单位全面建立食品原料采购索证和验收制度,规范餐饮原料索证管理。城区餐饮经营单位必须建立食品原料进货台帐,建立台帐的主要食品原料品种应包括:肉类、禽蛋、蔬菜、豆制品、食品添加剂、食用油等。建帐内容包括:日期、品名、供货单位、数量、卫生质量和来源证明资料(合格证明、发票或收据等有关能证明来源的凭证)。
3.建立餐
饮业卫生监督信息公示制度在专项整治期间,县卫生监督所要加大监督频次,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卫生监督信息。在城区中小餐饮业推行食品卫生监督信息公示制,并根据需要在电视、报纸上餐饮业卫生监督信息。
三、工作进度和时间安排
(一)组织准备阶段(8月下旬)
组织全体卫生监督员认真学习***、卫生部、省***府、省卫生厅和县***府有关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的文件精神,充分认识本次专项行动的重要性、紧迫性和必要性。结合我县实际,制订《龙游县餐饮业食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在做好调查摸底工作的基础上,分别召开50平方米以上的餐饮经营单位负责人座谈会;50平方米以下的中式餐供应经营单位负责人动员会和干式、湿式点心供应经营单位负责人动员会,宣传本次整治的目的意义、工作安排与具体要求。
(二)集中整治阶段(20__年9月上旬——12月上旬)
1、开展龙游城区范围内的餐饮单位整治,分二步进行:
第一步(20__年9月上旬——9月下旬):
对持有有效卫生许可证的餐饮单位对照《浙江省食品卫生许可条件》、《龙游县餐饮业基本卫生要求》和餐饮业量化分级管理的要求,逐户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针对存在问题,以书面形式逐项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指导整改。凡无单独厨房,或虽已设置单独厨房,但仍在厨房外进行食品加工操作的单位,必须限期整改(一般以30天为限)。已有单独厨房,且基本在厨房内进行食品加工操作的单位,可要求其承诺于07年12月底前完成整改。
对未取得有效卫生许可证的餐饮单位,通过整改能达到《浙江省食品卫生许可条件》、《龙游县餐饮业基本卫生要求》和餐饮业量化分级管理的要求,以书面形式提出限期整改(期限一般以30天为限)。
对“无证”且无法达到《浙江省食品卫生许可条件》、《龙游县餐饮业基本卫生要求》和餐饮业量化分级管理的要求或不愿整改的单位,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立案查处。
对各单位采购和使用食品原料、添加剂及处理废弃油脂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责令未按要求索证、建立台帐单位限期整改。对违法采购、贮存、使用不合格食品原料、添加剂及不按规定处理废弃油脂的单位进行立案查处,并书面通报相关职能部门倒查溯源。
在这一阶段,适时开展全县学校、机关企事业单位、建筑工地食堂和农家乐旅游点餐饮单位的整治。学校食堂整治于8月底开展,9月底前完成;机关企事业单位、建筑工地食堂和农家乐餐饮单位整治于9月底开展,10月底前完成。
第二步(20__年10月上旬——12月上旬):
对照《浙江省食品卫生许可条件》、《龙游县餐饮业基本卫生要求》和餐饮业量化分级管理的要求,对各单位整改情况进行验收。
对持有有效卫生许可证的餐饮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已按有关要求进行整改,并基本到位的,进行餐饮业量化分级评审。
对“无证”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已按有关要求进行整改,并基本到位的,办理卫生许可证。在审批卫生许可证的同时,进行量化分级评审。
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餐饮单位,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立案查处,情节严重,拒不整改的单位按《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吊销卫生许可证。
对已立案查处的“无证”或“吊销卫生许可证”的单位,在处罚决定书送达15日之后,每月组织1—2次集中取缔。集中取缔工作由公安、工商、建设城管、创建办等有关部门予以协助。
2、启动对其他地区餐饮单位的整治工作(20__年10月至12月)。整治要求参照城区方案进行。
(三)总结阶段(12月16日至12月31日)。对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组织回头看,并迎接上级部门工作验收。20__年12月15日前,作出专项整治总结并上报。
四、工作要求及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餐饮业和食堂等消费环节处于整个食品监管过程的未端,既是检验食品卫生质量的关口,也是容易发生食物中毒及食源性疾病的环节,因此,开展餐饮食品整治行动意义重大。为确保本次餐饮食品整治行动顺利进行,打好这场整治行动的特殊战役,在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龙游县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总体要求,成立以县卫生局、县农业局、县质监局、县工商局、县经贸局、县教育局、县药监局、县公安局、县建设局、县创建办、县卫生监督所等部门和单位为成员的龙游县餐饮业食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协调组,由县卫生局局长吕美姿任组长,县卫生局副局长吴健任副组长,相关部门分管领导和县卫生监督所所长任工作协调组成员。餐饮食品整治工作协调组联络科室设在县卫生局法制科,联系电话:7024971,负责日常联系、协调及工作信息报送等工作。
(二)明确任务,落实责任。
县卫生局全面负责餐饮消费领域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协调、日常联络,制定餐饮消费领域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具体抓好三类餐饮单位卫生许可整治工作,对城区及溪口镇所在地的餐饮经营单位全面推行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督促餐饮经营单位全面建立食品原料采购索证和验收制度,规范餐饮原料索证管理;严厉查处餐饮单位采购和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及其制品、劣质食用油、不合格调味品、工业用盐、滥用食品添加剂及非食品原料等违法行为。
县教育局负责督导学校开展食堂、校内食品小卖部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对学生进行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协助卫生部门实施学校食堂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
县公安局协助县卫生局开展大案要案调查、取证及查处,严厉打击暴力抗法、阻碍***等行为。
县建设局负责对学校周边、沿街流动餐饮摊点的监督管理;协助县卫生局对不符合卫生条件且占道经营的小型餐馆的取缔工作。
县卫生监督所作为县卫生局具体行使卫生行******任务的执行机构,全面负责本次餐饮食品整治行动任务的执行,对专项整治
的各项措施,都要有部署、有检查、有考核,做到划片包干,责任到组、到人,同时,全面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坚决杜绝卫生监督***工作中的地方保护和办人情案等不正之风。其他各成员部门要严格按照《龙游县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确定的各自工作职责和原有的食品安全监管责任,抓好工作落实,确保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及其制品、劣质食用油、不合格调味品、工业用盐、国家禁止的食品添加剂及非食品原料、废弃食用油脂不进入餐饮消费环节。
整治行动过程中,县餐饮消费领域食品卫生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协调组将适时派出督导组,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
(三)严格***,加大力度。在专项整治工作中,要做到有法必依、***必严、违法必究,要掌握和运用好法律武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管的特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加大对各类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认真落实“四个不放过,四个一律”。对发现的违法行为,特别是采购和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及其制品、劣质食用油、不合格调味品、工业用盐、滥用食品添加剂及非食品原料、废弃食用油脂非法再利用等违法行为,将从重从严从速处理。对涉嫌触犯刑律的案件,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要重视大案要案的查处工作,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查处结果。
(四)协同作战,形成合力。县餐饮消费领域食品卫生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协调组将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专项整治工作中碰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对出现的一些带有普遍性、倾向性和重大、复杂的问题,县卫生局作为牵头部门要加强与农业、质监、工商、经贸、药监、教育、公安、建设、创建办等有关部门的协作,形成监管合力。要调动和发挥有关行业协会作用,加强对餐饮经营活动的行业自律。
食品卫生许可证篇7
一、师生普通餐、营养餐、课问餐生产经营的学校必须向所在区某地以上卫生行***部门领取卫生许可证。生产学生营养餐的学校,其卫生许可证中必须获准"学生营养餐"的许可项目。
二、师生集体用餐的生产经营场所,其内外环境、卫生设施、工艺流程、生产用水、个人卫生、生产用具、贮存、消毒、运输等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八条有关规定。
三、师生集体用餐的生产经营人员应按规定经体检合格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上岗。凡患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炎、化脓性和渗出性皮肤病及其它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人员不得从事师生用餐工作。未办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校内经营食品、冷饮等商品。
四、师生用餐必须采用新鲜洁净的原料制作,严禁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九条规定禁用的食品制售师生用餐。食品、包装材料和容器必须符合卫生标准和规定。师生集体用餐不得直接供应未经加热的食品,制售凉拌食品菜肴必须保证卫生质量。学生课间餐的食品每份应单独包装。
五、如学校需向外单位订购学生集体用餐及奶制品时,应当确认生产经营者有效的食品卫生许可证和保质期,不得订购无食品卫生许可证和已过期的食品和奶制品。
六、供应师生集体用餐的学校应设有学生洗手、餐具清洗、消毒设备和符合卫生标准的饭菜、餐具暂存场所。
七、除国家法律规定的面向中小学生的预防接种外,***规定的学生常见病防治工作,学生用药和防治器材必须由某以上医药管理部门鉴定合格,经某教育、卫生行***部门同意和下发具体实施方案后由学校组织实施。任何学校和个人不允许私自组织学生集体购买服用保健用品和药品。
八、学校要采取多种形式对师生进行健康知识、饮食卫生安全知识和传染病预防知识的教育,提高师生的自我保护意识。
食品卫生许可证篇8
本着对***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加强学校卫生工作,创建安全卫生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切实保障青少年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工作原则
专项检查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府有关部门配合、共同组织实施;
(二)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综合检查;
(三)集中检查与日常监督管理相结合。
三、检查范围和重点
专项检查范围是各类学校食堂及校内其他餐饮单位、小卖部,学校周边餐饮单位,自备水及二次供水设施(包括学生饮水供应设施),传染病防治工作。专项检点是各乡镇中小学校及年发生食物中毒、饮用水污染事件和传染病***情暴发事件的单位。
可结合卫生部20**年国家公共卫生重点监督检查计划中关于食品卫生、饮用水和游泳场馆卫生检查的相关要求进行。
检查主要内容
(一)学校及周边的食品卫生
1、学校是否建立健全相应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2、学校是否建立食品卫生校长负责制并有管理组织,学校食堂设有专职或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3、实行学校食堂承包经营的是否建立准入制度,明确学校、承包方在食品卫生管理中的职责。
4、学校食堂是否取得卫生许可证,是否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
5、校内其他食品加工经营单位和学校周边餐饮店是否取得卫生许可证,加工经营场所卫生条件和状况是否符合要求。
6、学校食堂和食品经营从业人员是否取得健康证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证明或存在影响食品卫生病症未调离食品工作岗位的。
7、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建立食品原料采购台帐制度,食品采购是否索证,有无验收制度和不合格食品退货制度。是否做到了不使用无检***证或来路不明的肉及肉制品,不销售腐败变质、过期、“三无”产品及假冒伪劣食品。
8、加工场所面积是否符合要求,相应功能加工间是否完整(粗加工、烹调、配餐、餐具洗消、食品储存等)。
9、食品贮存、加工环节的管理是否落实。
10、餐饮具清洗、消毒及保洁符合卫生要求,能够提供餐饮具消毒效果检测报告。
11、加工经营场所是否有“三防”措施,设施是否完好。
(二)学校饮用水卫生
1、学校是否制定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是否经过健康体检,是否做到培训合格后上岗。
2、采用自备水井供水和二次供水、分散式供水的学校,水源及蓄水设施周围有无污染源,有无卫生防护,蓄水设施是否做到定期清洗和消毒(分散式供水使用前是否消毒),有否定期检测水质,水质是否符合卫生标准,消毒产品是否有卫生许可批件。采用市***供水的,有无卫生许可证,有无水质净化消毒设施,消毒产品是否有卫生许可批件。学校是否提供开水,桶装饮用水是否索取卫生许可证及同批产品的检验报告。
3、2004—2006有否因饮用水卫生发生传染病,发病起数,发病人数。
(三)学校传染病防治管理
1、学校有无传染病***情报告制度,是否配有专(兼)职传染病***情报告人员,传染病***情报告渠道是否畅通。
2、学校有无因病缺勤病因追查与登记制度,晨检是否记录,病因排查结果有无记录。
3、学校是否有新生入学接种证查验登记记录,有无学生健康档案。
4、学校游泳场所是否有卫生许可证,是否建立卫生管理制度和消毒制度,做从业人员是否持有健康合格证明并经卫生知识培训;是否有池水循环净化设备,能否正常运行;是否具有池水消毒设备,能否正常运行;是否设置强制性通过式浸脚池,能否符合要求;消毒产品是否有卫生许可批件;游泳池开放期间是否进行水质检测。
五、检查安排
本次专项检查工作分为以下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宣传动员、准备。时间为8月上、中旬。
各学校要大力宣传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专项检查工作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二阶段:学校自查自纠。时间为8月下旬~9月上、中旬。
在卫生和***门指导下,各类学校对校内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治管理状况进行全面自查,对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要求,查找存在的问题,建立健全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治卫生管理制度,按要求将校内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治管理状况上报教育局法制办。
第三阶段:集中检查。时间为9月下旬~10月上、中旬。
9月下旬以后,教育局将联合卫生局对辖区内学校进行拉网式检查,按照检查内容逐项记录检查结果。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上报工作总结及检查情况汇表。
各级各类学校要按照整改意见,及时进行认真整改,采取有力措施保证整改意见落到实处。并将整改情况上报当地卫生和教育行***部门。
食品卫生许可证篇9
摘要:目的为了解技校、中小学校、幼儿园的食品卫生安全状况,保障学校及幼儿园学生的饮食安全,于2008年9月下旬“十一”黄金周前,对建工师所属技校、中小学、幼儿园食堂进行了一次食品卫生状况的调查。方法按照《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结合建工师的实际,由师卫生监督所及疾控中心一起,对所属学校食堂进行严格的检查。结果调查的12所学校食堂,个别学校食堂的卫生管理制度不够完善,食品原料索证不全、责任制落实不到位、管理制度不够健全、从业人员健康证不全。讨论从业人员卫生意识差,管理制度不健全,从业人员出现未办理健康证就上岗,给学生的食品卫生安全造成极大的隐患。
关键词:学校食堂卫生;食品卫生
学校、幼儿园食堂是特殊的食品加工经营场所,其卫生状况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师生的身体健康,对维持正常的教学秩序起着重要的作用。***兵团建工师是兵团惟一的建筑工程师,由于我师无***居住区域,所辖社区均属乌鲁木齐市各区管理。为了解技校、中小学校、幼儿园的食品卫生安全状况,保障学校及幼儿园学生的饮食安全,建工师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疾控中心于2008年9月下旬“十一”黄金周前联合对建工师所属的技校、中学、幼儿园食堂进行了一次食品卫生状况调查。
1 对象与方法
1.1 对象建工师共有技校1所,食堂4所(含教职员工食堂);中学5所(含小学),食堂5所;幼儿园3所,食堂3所,共计食堂12所。
1.2 方法按照《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检查内容包括:相关卫生管理制度、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食品索证情况,环境卫生、生、熟原料的存放等,结合建工师卫生监督工作和疾控中心工作的实际,由监督所卫生监督员及疾控中心从事学校卫生工作人员一起进行严格的检查。
1.3 内容包括学校管理食品卫生的组织机构、各种卫生管理制度、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的健康证、餐具情况、食品加工环境、基本卫生设施、冷藏设施、食品库房卫生状况等内容。
2 结果与分析
2.1 食堂基本情况本次调查12个学校及幼儿园食堂中,其中包括4所技校食堂、中小学学校食堂5所、幼儿园食3所。
2.2 卫生许可证及从业人员健康证办理情况持有效卫生许可证的食堂11所,有效卫生许可证持证率91.67%;从业人员52人,持有效健康证48,持证率92.31%。
2.3 食堂环境卫生状况见表1,调查的12所学校食堂均设有专职的食品卫生管理人员,其中大部分学校卫生管理制度健全,个别学校食堂的卫生管理制度不够完善,食品加工场所及卫生设施合格7所,合格率为58.33%;食品库房储存、环境卫生符合及防映、防鼠、防尘合格的仅要求的6所,合格率为50%。
3 讨论
建工师是***兵团惟一的建筑工程师,很多学生的父母常年居住在工地,无暇照顾他们的孩子,一部分学生寄宿在学校,所以学校食堂的卫生状况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学生的健康。
3.1 加强学校承包经营管理防止食品安全隐患有些学校食堂实行承包经营,承包商承包后造成管理上的混乱,卫生安全责任不清晰,学校认为承包出现食品卫生问题应有承包方负责,一包了之,放任自流。而承包方以赚钱为目的,为谋求最大利益,尽可能降低日常消毒,以牺牲卫生质量来降低成本,表现为经营环境差,给学生的食品卫生安全造成极大的隐患。
3.2 承包经营者个人卫生意识存在隐患虽然绝大多数学校食堂建立了食堂卫生管理制度,但实际检查中发现,并没有起到管理的预期效果,制定的制度流于形式;从业人员卫生意识差,做好的饭菜无罩遮盖,炊事员在给学生打饭时,戴着手套,却又收钱又打饭拿馍馍,完全没有达到卫生要求;从业人员用的雨伞和其它杂物没有放在更衣间,与食品混放在库房内;个别食堂蔬菜食品用红色或黑色塑料袋包装,并随便放在地上,给学生的饮食卫生安全带来极大的隐患。
3.3 食堂临时设施卫生状况检查中发现技校食堂正在新建,校方为了不影响学生的就餐问题,使用的是临时设施。设施简单,环境较差,管理制度不健全,有效持证率较低,从业人员个人卫生习惯较差,因没有专门的库房及更衣间,杂物与食物混放,给学生的食品安全带来极大的隐患。
4、建议学校采取以下措施:
(1)校方承包者应进行目标管理,不能一包了之,应将食品卫生管理列为承包合同必备的条件,严格学校食堂的开业条件,把好食品卫生许可证关。
(2)学校食堂应做好食品库房储存、环境卫生符及防映、防鼠、防尘等工作防止肠道疾病的发生。
(3)对从业人员经常进行专业培训和个人卫生知识培训,尽快提高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卫生管理意识、改变不良的个人卫生习惯。
(4)建立健全学校食堂内部卫生管理制度,固定专人索取供货单位卫生许可证、合格的检验报告单,建立统一的原料采购物资配送、统一卫生管理标准的饮食管理模式。
(5)所用食品容器、用具必须有明显的生、熟标志,严禁生熟混用。尤其是盛装生鱼、生肉等食品容器,要及时清洗消毒,控制微生物的繁殖。
(6)熟食必须盛放在专用容器内,用防蝇罩遮盖,在备餐间存放。(7)学校因对正在施工的新建食堂进行督促,按时完成新建工程,保证学生的食品卫生安全,为学生建立一个干净、整洁、舒适的就餐环境。
参考文献:
[1]孙家来,周骏马,杨文武,后勤社会化对学校和幼儿园食堂卫生安全的影响,中国校医,2005,19(6):610-611
[2]宋文东,解辉,于玲,哈尔滨市区学校食堂卫生状况调查,中国校医,2005,19(2):149-150
[3]王春明,王伟敏,强化措施落实确保师生饮食卫生安全冲国校医,2003,17f61:511
食品卫生许可证篇10
2008年6月20日,***部门在对某娱乐场所进行卫生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厨房内厨师正在对鸡爪、鸭脖子等熟肉制品切配装盘,该单位卫生许可证标明的许可范围是“中式餐(不含冷菜)供应”。***部门以涉嫌擅自扩大生产经营方式(范围)供应冷菜为由对该单位进行立案调查。在随后的调查过程中发现,该单位的这些熟制食品来自市内另一区的连锁单位。超许可项目范围供应冷菜的营业收入为人民币2 300元。
***部门经法定程序,对该单位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 300元,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金额的罚款。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自觉履行了行***处罚决定,停止供应冷菜,改为提供定型包装食品类熟食,并向银行交纳了罚款,本案结案。
2 结果
本案主体认定准确,违法事实清楚、证据材料真实充分、法律适用正确、处罚程序符合要求,并顺利结案。
3 讨论
3.1 现场检查
***人员在对该单位进行卫生监督检查时,厨师正在对熟制食品鸡爪、鸭脖等进行切配装盘,之后出示的食品卫生许可证标示的许可范围为:“供应:中式餐(不含冷菜)”。检查同时拍摄现场照片2张以固定证据。在进一步的调查中卫生监督员发现,这些熟制食品是该单位连锁单位配送,该单位只对熟制食品进行切配、装盘,再供应给顾客。因此,可以认定该该单位擅自扩大生产经营方式(范围)供应冷菜。
根据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的定义是:根据集体服务对象订购要求,集中加工、分送食品但不提供就餐场所的单位。该定义未对订购单位数量、订购食品数量作出具体规定。本案例中,虽然该单位每日订购熟食数量不多,订购项目中只有菜而没有饭,但根据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的定义,连锁单位根据该单位的订购要求,集中加工,分送熟食,由该单位提供就餐场所,这些都符合集体用餐配送要求。合议参加人员认为,连锁单位提供熟制食品给该单位的行为属于集体用餐配送性质,而接受调查时提供的连锁单位的食品卫生许可证标示的许可范围为:供应:中式餐(包含冷菜),没有集体用餐配送资格,因此连锁单位的行为涉嫌擅自扩大生产经营方式(范围)从事集体用餐配送。此案也提示有关部门应对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的定义予以进一步明确。
3.2 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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