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文关怀篇1
1、人文关怀≈人情味儿?
人文主义一词产生于文艺复兴时期,它是欧州启蒙运动的理论旗帜。
理论家言:所谓人文主义,指的是一种思想态度,它关注人与信仰,人与自然,人的尊严与自由意志,即以人作为衡量一切事物的标准。
社会活动家言:人文主义关怀的是解答人为什么要活着的命题。
老百姓说:人文关怀就是人情味儿。
2、中国近期的两次人文关怀热潮
每当一次新的社会或技术***时代来临,人们在享受社会变革和新技术的福祉时,心灵上可能会处于前所未有的迷茫之中,这个时候,人文关怀就会应运而生。
近二十年里,中国爆发了两次人文关怀的热潮。
第一次出现在七十年代末,随着十一届三中全会对***的反思,思想界掀起了一场反对阶级斗争扩大化,承认人在阶级性之外,还存在着普遍的人性,主张在人与人之间建立起超越阶级的关怀关系,在这种关系中充分实现个体价值的思潮。这次人文关怀思潮在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关系层面上展开,提倡人道主义,为实现个人价值正名,其根本原则和要求已随着中国市场经济体系的建立而得到了承认和满足。
第二次人文关怀思潮发端于九十年代中期。这次人文关怀思潮的主旨是确立人是生产的中心和目的,而非生产的手段,反对人成为物的奴隶,要求永远把对人的关怀放在首位。它所展开的层面是人与物的关系,核心是提倡人有高于物的价值和尊严。
3、人文关怀是危机还是机遇
第二次人文关怀影响广泛深远,锋芒所至,各行各业、各色人等,无不拜倒在人文关怀的石榴裙下。尽管有一些人不一定明了人文关怀的准确定义,甚至不清楚这个学术味儿挺浓,还挺拗口的名词,但都在有意无意中实践着人文关怀的精神。
请看:
·中国教育电视台与北大、清华、人大、北师大、浙大等百所重点大学推出Talk show(脱口秀)节目——网络时代的人文关怀。
·在经济法律界,一场以复兴商业基本道德,重视环境保护,关注人和人类可持续发展为主旨的变革正在兴起。
·我国高考制度也在体现出人文关怀的内容,为保证考生的正常发挥,各地环保部门控制工地、娱乐场所噪声源,交警部门对考场附近实行了临时交通管制,公交部门加开学生专车。
·***指出:健康发展的城市,其目的和本质就落在人文关怀上,促进城市人文和生态的整体和谐,使人们在优美的生态环境中工作和生活。
·青藏铁路建立急救机构,体现人文关怀精神。
·我国企业竞相提出以人为本的企业文化。
·汽车召回事件一再发生。
·首都机场近百乘客因航班延误,拒绝登机。
……
很显然,像一切事物都具有两面性一样,这场方兴未艾的人文关怀热潮蕴含着无穷商业机遇和危机,也是对企业的一次考验。顺人文关怀者生,逆人文关怀者亡,引领人文关怀消费潮流者强! 二、白酒业遭遇人文关怀
1、白酒,我告你!
人文关怀热潮如水银泻地,无孔不入,谁也不能置身其外。
1998年,河南省舞钢市高中教师王英,因丈夫饮酒过量,引发了严重食源性疾患——急出血坏死性胰腺炎去世,一纸诉状,索赔60万,把富平春酒厂推上了被告席。王英的诉状厚达205页,洋洋洒洒8万余字,俨然一部历数白酒罪状的“白皮书”,令人叹为观止。一审、二审败诉后,她再赴京城告御状,最高人民法院指令重审。这一案件轰动全国,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继王英之后,2000年3月9日,昆明市民陈斌饮酒后死去,其兄陈粤也状告酒厂,除索赔外,还要求白酒生产厂家在标签上做出“过度饮酒有害健康”的警示语。
姑且不论谁输谁赢,这些案件的发生,本身就具有深远的社会意义,是人文关怀深入人心,消费者越来越趋于理性,越来越挑剔的重要例证,预示着白酒行业正在面临一场新的挑战。
面对挑战,与其被动应付,不若主动出击。
只有顺应潮流,把握现代消费心态,主动打出人文关怀牌,才能展现大家风范,才能立于常胜之地,才能借人文关怀东风,求得更大的发展。
2、千古命题——饮酒与健康
在人文关怀盛行的今天,人的健康命题越来越成为所有人关注的重心,也创造了无数的商业机会,近年来我国保健品行业的超高速发展就是一例。
几场官司,把白酒与健康的话题又摆在了世人的面前。
饮酒与健康,这是一个千古命题,历来公说公理,婆说婆理,至今未有定论。由儒家文化、佛教文化和道教文化为主的中华传统文化对饮酒持有相当批判的态度,从不同的角度影响着国人的酒文化价值取向。
儒家对酒爱恨交加,既有《尚书·酒诰》和宋、明时期的禁酒主义思潮,又有晋朝刘伶的《酒德颂》和唐代大诗人白居易的《酒功赞》对酒的讴歌,更有李白“斗酒诗百篇”和东坡先生“把酒问青天”的飘逸与豪气。总的来说,儒家是赞成饮酒而反对酗酒,儒家的这种“饮酒观”得到了中国历代***和民间的最大认同。
佛教从离苦、禁欲的教义出发,对饮酒持否定态度,其最基本的“五戒”中就有饮酒戒。《大智度论》指出:“诸饮酒者,必多纵逸,不能守护诸余律仪,故为护余,令离饮酒。”由于佛教对中华文明有着广泛深远的影响,佛教的饮酒观对中国人的酒文化活动的影响亦不可小视。
道教对酒的看法要达观宽松得多,对饮酒的戒律为“不得醉酒以恣意。”并不完全反对饮酒。道教的醮仪和道医对酒都不可或缺,更有醉八仙的传说,颇有人情味儿。
总的来说,中华文化对饮酒的主流价值判断是能小酌而不得酗酒,这与酒对人体健康的影响是一致的。
世间的万事万物都具有二重性,美酒也是一把双刃剑,关键是“度”的把握,少饮有益,酗酒害人,这是当今世界对酒的主流认识。
但是,也存在着对酒特别是白酒全盘否定的声音。世界卫生组织有专家指出:“‘适量饮酒’有益健康的说法毫无科学根据,酒是对人体健康有害的物质。对酒应有的态度是,尽可能少喝,以不喝最好。作为一种权宜之计,要尽可能用啤酒、果酒代替白酒,以减少其危害。”
面对人文关怀思潮的日益高涨,面对酒与健康的千古之争,面对消费者的挑战意识不断觉醒,面对WTO带来的发展机遇,如何因势利导,最大可能地趋利避害,是摆在我国白酒业者面前的重大课题。
一场消费理念的动荡和冲突往往蕴藏着无尽的商机,目前在我国发生的“白酒事件”只是一个信号,其必然结果是催生出符合中国饮酒人文关怀精神的新的产品和新的行业,通过洗牌诞生出新的企业家和新的富豪。 三、茅台喝出健康来——危机四伏
1、茅台——强辩式的人文关怀
茅台不愧为大家风范,面对新的世纪,挟通过白酒绿色食品认证之势,率先举起了中国白酒人文关怀的大旗,喊出了“国酒茅台——喝出健康来!”的响亮口号。
茅台宣称:经由轻工业部20名专家历时三年的检测分析得知,在所有白酒中,茅台酒的酚类化合物最多,酸度合适,各种芳香成份、微量元素种类最多、含量最丰富。酚类化合物是葡萄酒保健功能较强的根源,因而茅台酒具有与葡萄酒相同的保键功能。茅台中***酸和乙酸能保肝、益脾胃、美容、软化血管、增强人的免***力。
但这种人文关怀似乎表错了情,不像是关怀,倒像是强辩了,因为不管含有多少有益物质,高浓度的酒精仍然是茅台的主要成分。
2、茅台喝出健康来的潜在危机
国酒茅台,喝出健康来!这一宣传广告词独树一帜,很有气魄,与一些消费者和法律界人士要求在酒瓶上加贴“过度饮酒有害健康”的呼声针锋相对,寸土不让。
但笔者以为,从人文关怀和营销策略的角度反复考量,茅台的做法有两处软肋:
第一,茅台毕竟是高浓度的酒精饮料,而酒精对人体的危害是不争的事实,也是人所共知的医学常识。在市场呼唤真诚,消费者越来越重视知情权,越来越挑剔乃至刁钻的今天,茅台不顾人们对酒精危害的共识,淡化茅台酒中酒精存在的影响,强化茅台的保健作用,是否有误导消费者之嫌。如果有人据此提起诉讼,根据消法,这个官司茅台会很难打。
其次,福兮祸所依,祸兮福所倚。世间万事都具有二重性,利弊之间只是一个“度”的问题。一般来说,人体肝脏每天能代谢的酒精约为每公斤体重1克,一个60公斤体重的人每天可以承受的酒精量应限制在60克以下。也就是60度的白酒一、二两,葡萄酒两、三杯。如果过度,不管是什么酒,都会对人的健康造成不良影响甚至伤害。从这个角度来看,国酒茅台喝出健康来的提法容易受人以柄,河南王英、昆明陈粤的诉讼案前车之鉴,不可不察。
茅台的人文关怀是鸵鸟式的,在意识到人文关怀思潮的威胁后,本能地为自己的产品辩护,这种做法是福是祸还有待时间和消费者的检验。
但茅台的做法给了我们一个提示,如果那家有气魄的白酒企业能坦承过量饮酒的危害,同时积极地引进国外先进的饮酒保健产品,为饮酒者提供实实在在的人文关怀,这种与茅台针锋相对的举措,必将引起全社会的关注,成为新的大赢家。 四、VOLVO的启示——中国谁有胆识借鉴
1、Volvo——人文关怀化不利因素为发展良机
酒是农业文明的结晶,汽车是工业文明的宠儿。抛开其物理属性不说,从社会属性来看,这两项相差几千年的人类杰出的发明创造是如此的相似。
它们都是人们不可或缺的至爱,都随之产生了一种文化现象,中国的酒文化和美国的汽车文化都是世界文化大花园中的两朵奇葩。在一定的范围内,美酒和汽车都给人们带来舒适、愉悦、方便和享受。但超过某个“度”之后,它们又都可能造成伤害和悲剧。
自从有了汽车之后,交通事故就成了人类的第一杀手,国外的统计资料表明,交通事故的死亡人数超过战争和疾病。
面对汽车的副作用,位居瑞典小国的VOLVO(富豪)汽车公司独具慧眼,并不是消极地回避汽车可能带来的伤害,而是大力倡导汽车人文关怀理念,抓住这一不利因素大做文章,发展汽车安全系统,一跃而成为全球第一大安全汽车品牌,整体品牌形象也跃居奔驶和宝马之后,济身世界三大超级汽车品牌之列,是全球汽车人文关怀的代表。
自二十世纪六十年代以来,VOLVO不断创新,用人文关怀精神把汽车安全推向了前所未有的高度。VOLVO陆续推出了三点式安全带、安全气囊和安全头枕,安全配置总是走在世界的前列,把VOLVO轿车打造成安全的堡垒,也成了汽车业界的通用标准。这些装置拯救了无数的生命,VOLVO也成了全球富豪们的首选座驾之一。
2、中国呼唤白酒的安全气囊,谁将是中国酒业的VOLVO ?
目前中国白酒业的状况,与安全系统发展之前的汽车业颇有相似之处。
酒的副作用还未得到酒业同仁的足够重视,减弱和化解酒精副作用的产品和措施还未提到中国酒业精英们的议事日程。
在人文关怀日益受到全社会的关注,中国的消费者越来越成熟的二十一世纪,饮酒健康和健康饮酒的理念正在往深度和广度发展,克服饮酒副作用的呼声必将日益高涨,这是危机更是商机。
谁将成为中国酒业人文关怀的第一品牌?谁将是中国酒业的VOLVO?
人文关怀篇2
内容提要: 比照近代民法以财产法为中心,现代民法强化了人文关怀,主要表现为从以财产法为中心到人法地位的提升,并广泛体现于民法中主体制度的发展、人格权的勃兴、合同制度的发展、物权法的发展、侵权法的发展、婚姻家庭法的发展等各个方面。中国未来的民法典应当以人文关怀构建价值理念,注重对人的自由和尊严的充分保障以及对弱势群体的特殊关爱。基于这一理念,在中国未来民法典中有必要增加人格权法和侵权责任法编。在中国民法的适用等方面更应强化人文关怀。
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也是保障私权的基本规则。当前,中国民法典的制定已进入键时期,要制定贴近实际、面向未来的民法典,不能仅局限于对具体制度和规则的设计,更应当关注其价值理念。“古典的民法***像以其抽象的概念和制度成为自我完结的学问体系,而民法的现代***像则很难从这种学问的体系来把握。”[1]也就是说,民法的研究,不能仅仅局限于外在体系或逻辑关联,而应从其价值理念着手,历史地考察其变迁,准确地把握其趋势,将民法建立在更为科学、完善的价值体系基础之上。本文基于民法的人文关怀这一价值理念,阐释其含义及其对完善民法制度和民法体系的重大影响。
一、民法的人文关怀:从以财产法为中心到人法地位的提升
在近代民法中,财产的归属与流转关系是民法规范的主要对象。近代民法以财产权利为中心,主要体现为对外在财富的支配。这显然忽视了人的存在中的精神性的一面,人的内涵中多样性被简单地物质化了。[2]在这样的体制中,人格***于财产而存在的价值并不明显。正是在这一背景下,耶林才提出其著名论断:“谁侵害了他人的财产,就侵害了他人人格。”[3]
从民法的发展历史看,罗马法曾被恩格斯称为简单商品生产者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它对简单商品生产者的一切本质的法律关系做周全细致的规定,达到了古代法发展的顶峰。罗马法最先采用抽象的方法,“发展和规定那些作为私有财产的抽象关系”,[4]规定了***人格制度、债权制度和物权制度,并以此展开了整个私法的体系。在这一体系中,财产的流转与归属是调整的中心,对人格制度虽然有所规定,但更多着眼于权利能力等“身份”法方面,与现代法意义上的人格权并不相同。[5]当欧洲进入中世纪后,罗马私法的制度因与当时教会法、封建土地制度以及人身依附关系格格不入,罗马法陷入长期的沉寂状态,直到中世纪进入尾声,由于地中海沿岸商品经济的发展,财产的流转关系日益复杂,罗马法才寻找到其复兴的基础,也适应了后来欧洲资本主义萌芽时期的社会需要。
在法典化时期,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民法是以消灭封建社会对人的压迫、反对封建社会的贸易壁垒、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为目标的。法国民法典采纳了三编制模式,即人法、物法和取得财产权的方法。其人法的设计,主要着眼于肯定人人平等的观念和确定财产的归属,因此其整部法典的核心仍是财产权。[6]正如法国学者萨瓦第埃指出:“与关于人的法相较而言,民法典(指《法国民法典》)赋予关于财产的法以支配地位。”[7]
以财产为中心的特征,在《德国民法典》上也没有太大的改变。《德国民法典》采五编制(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但其核心仍是债权与物权二编。而总则部分关于主体的规定也仍是以财产的归属与流通为中心展开的。在《德国民法典》制定时,对人格尊严的保护,并未被置于重要的位置。法律对自然人的规范过于简单,因此没有涉及一些重要的人格权。[8]另外,对于侵权责任,《德国民法典》仅考虑损害赔偿的一面,并据此将其置于债法之中,而且,对于精神损害赔偿,采取比较严格的限制立场。在《德国民法典》颁布不久,德国学者索姆巴特(Werner Sombart, 1863-1941)就提出《德国民法典》存在着“重财轻人”的偏向。《德国民法典》的体系是按照从事商业贸易的资产阶级的需求来设计构思的,它所体现的资产阶层所特有的“重财轻人”正出自于此。这种重财轻人的特色使关于人的法律地位和法律关系的法大大退缩于财产法之后。[9]正是因为《德国民法典》没有规定人格权,所以,在二战以后,德国法院只能借助于宪法上的基本权利的规定,而不能依据民法典发展出一般人格权,这从一个侧面也反映出,《德国民法典》中的人格权法没有获得应有的地位。[10]
近代民法之所以以财产法为中心,或者说出现“泛财产化”倾向,[11]除受传统民法制度的影响,更与其特定时期的社会经济背景密切关联。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和垄断时期,要扩大投资、鼓励财富的创造,在这一时期,包括民法在内的整个法律都服务于这一目标。[12]若以当时的社会经济条件为背景来观察,这样的选择并无不当。时至今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社会、经济的格局发生了重大变化。在这一过程中,民法的发展逐渐呈现出一种对个人人文关怀的趋势。
所谓人文关怀,是指对人自由和尊严的充分保障以及对社会弱势群体的特殊关爱。人文关怀强调对人的保护,应将其视为民法的价值基础。[13]本文认为,“人的保护”本身并不是目的,而只是实现人文关怀的手段,其最终目的是使人的自由及尊严得以实现。此处的“人”,一方面是个体人,有其自由追求,应被具体地历史地对待;另一方面,也是伦理人,其尊严应得到尊重,基本的人格利益应得到保护。从这个意义上说,人文关怀就是将“使人享有良好的生存状态”作为法律的目标,实现马克思所说的“人的全面***”。
民法的人文关怀并非当代的发明,而是具有深刻的社会与历史渊源。古希腊智者普罗泰戈拉曾提出:“人是万物的尺度”。罗马法上诸如人法、私犯等制度,虽不及现代法对人身、人格的全面保护,但已经或多或少地体现出了对奴隶以外的自由人的关爱。当然,人文主义观念的真正出现,是到文艺复兴时期才开始的。启蒙运动的思想家提出的启蒙思想进一步丰富了近代民法人文主义的内涵。例如,伏尔泰、孟德斯***等思想家宣扬的人权、自由、平等理念,很大程度上促进了近代民法中人格平等、契约自由、私法自治等价值理念的形成。这一时期,资本主义民法人文主义的基本脉络已经形成。人文主义的基本特点就在于,它把焦点集中在人本身,强调人的尊严和精神自由。[14]人文主义认为“每个人在他或她自己的身上都是有价值的——我们仍用文艺复兴时期的话,叫作‘人的尊严’——其他一切价值的根源和人权的根源就是对此的尊重”。[15]
自18世纪后半期开始,康德的理性哲学对于确立人的主体地位作出了重要贡献。他认为,人类的绝对价值就是人的尊严,就是以人的所有能力为基础的。他曾提出,“人是目的而不是手段”,并且“人只能被作为目的而不能被视为手段”。[16]按照李泽厚的解读,“康德强调,物品有价格,人只有人格,他不能因对谁有用而获取价格。人作为自然存在,并不比动物优越,也并不比动物有更高价值可言,但人作为本体的存在,作为实践理性(道德)的主体,是超越一切价格的。”[17]可以看出,理性哲学的兴起使维护人格***和人格尊严成为社会的核心任务,进而也成为整个法律所要达到的目标。正是人文主义运动所确立的信念,使人相信法律可以建立在理性的基础上,这种理性的动机导致了法律的变革,加速了理性与民法传统的结盟,促成了***法典的编纂。[18]《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奥地利民法典》等民法典的诞生正是启蒙思想的产物,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人本主义的精神。在价值理念上,近代民法蕴含的人本主义的理念取代了封建法以等级为中心的理念,封建等级体系被人格的***平等所替代。但是,与本文所提倡的人文关怀价值观念相比,近代民法以财产权为中心的体系,限制了以人为中心的体系在法典中的展开。以康德为代表的理性哲学仅注重对人的自由的普遍保护,而忽略了在社会生活中人与人之间因为能力、智力、财富等方面的差异,尤其是没有考虑到社会对弱者的特别保护。[19]因此,彼时的人文主义与当下的人文关怀有着较大差异。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尤其是近几十年来,民法人文关怀的内涵日益丰富,地位日益突出,不仅体现于民法的具体制度,而且其对整个民法的外在体系也都产生了深刻影响。[20]
民法的终极价值是对人的关怀,民法的最高目标就是服务于人格的尊严和人格的发展。要认识我国当代民法,把握当代民法的精髓,妥善应对传统民法所面临的挑战,就必须正确理解和把握社会变革的趋势,并使法律适应这些变化。第一,对人的尊重和保护被提高到前所未有的高度,人权运动在世界范围内蓬勃发展。与此相适应,人类自尊自重和追求高质量物质精神生活的意愿在民法中得到了充分表达。二战期间普遍发生的非人道行为,战后人们对战争非人道的反思以及20世纪60年代开始的人权运动,都推动和强化了现代民法对人格和尊严的关注。例如,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德国《联邦基本法》第1条开宗明义地提出“人的尊严不受侵害”,把“人的尊严”规定在基本法中。进入21世纪后,尊重与保护人权已经成为整个国际社会的普遍共识。第二,工业化、市场化的发展使社会的两极分化日益严重。从全球范围来看,极少数人控制着绝大多数的财富,而社会实质不公平、不公正的现象也日益明显。在这一背景下,认为契约自由即可直接导向社会正义的传统观点已严重脱离现实。相反,私有财产的滥用、大企业对格式条款的操纵、经济上垄断一方的强势地位等等,造成了种种社会不公,这在很大程度上对民法中曾深信不疑的财产权的合理性提出了深刻质疑。如果现代民法中没有深刻的人文关怀价值理念加以弥补,将造成更严重的社会不公的问题。第三,现代社会科技的迅猛发展也对民法人文关怀提出了新的需求,成为推动民法人文关怀发展的新动力。基因技术的发展使得对个人隐私的保护显得尤为重要,试管婴儿的出现改变了传统上对生命的理解,人工器官制造技术、干细胞研究、克隆技术和组织工程学的发展为人类最终解决器官来源问题铺平了道路。与此同时,上述科学技术也对生命、身体、健康等人格权提出了新的挑战,民事权利(尤其是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可能性不断增大,后果也较以往更为严重,民法应对人提供更充分的保护。第四,随着人们的基本物质需要的满足,精神性上的需求就会突显出来。马斯洛提出的需求层次理论认为,人的需求可以分为五种,从低级到高级依次为生理需求、安全需求、社交需求、尊重需求和自我实现需求,当人对生存的需要基本得到满足之后,对文化和精神的需要将越来越强烈,他把这种心理需要归纳为自尊需要。[21]面对以上社会变化趋势,对民商法的挑战无疑是***性的。在此背景下,需要以深刻的人文关怀价值理念对传统民法制度进行修正和弥补。
新中国建立后,我国实现了人民当家作主,人的价值得到了充分的尊重和体现。然而,由于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左”倾思想盛行,法治观念淡薄,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一度受到侵蚀。改革开放之后,***总结并吸取了“***”的惨痛教训,加强了民主法制建设。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为了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以及构建和谐社会的宏伟目标,***和国家确立了“以人为本”的执***理念。“以人为本”体现在民法上,就是要充分保障公民的各项基本权利和利益,尊重和维护公民的人格***与人格尊严,使其能够自由、富有尊严地生活。因此,我国民法中所体现的人文关怀精神在本质上不同于西方的人本主义,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集中体现,且与我国现阶段的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相适应,尤其强化对弱势群体的关爱,充分注重人格的自由和发展,努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在改革开放30余年的发展中, 1986年的《民法通则》以及此后颁布的一系列法律,建立了财产的归属与流转规则,确立了中国市场经济体制发展所需的基本民商法框架,极大地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然而,在我国经济、社会建设取得了相当成就的背景下,不能仅局限于民法的经济功能,更应重视民法在实现人文关怀方面的重要作用。一方面,随着社会的高速发展和急剧转型,利益关系日益多元,社会矛盾愈发显著。在此背景下,强调民法的人文关怀价值,有利于实现构建和谐社会目标。另一方面,社会主义制度的根本目的就是实现人的全面***和发展,建设法治国家以及和谐社会的最终目标也是为了实现人的全面发展。我国已经建成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全面体现了人文关怀价值取向。与其他部门法相较而言,民法的人文关怀价值更为全面,更注重协调不同利益之间的冲突。强调民法的人文关怀就是要将个人的福祉和尊严作为国家和社会的终极目标,而非作为实现其他目的的手段。现代化不是单纯的经济现代化,更主要是人本身的现代化。民法在某种意义上也被称为人法,作为保障人的全面发展的最重要法律形式,现代民法离不开人文关怀价值的保障。
二、以人文关怀构建民法的价值理念
传统民法以自由、平等为基本价值取向。但由于传统民法以财产权为中心而设计,这直接决定了意思自治是以经济上的自由为中心;而平等则以形式平等为其基本特征,至于在实际交易关系中因知识、社会及经济等方面的力量差异导致当事人间并未形成实质意义上的平等,并不是民法所关注的主要问题。自由和平等虽然是传统民法的基础性价值,但在现代社会中,面对人文关怀价值理念的冲击,自由和平等价值也不得不作出相应的变化与调整。在对传统价值理念的积极因素得以延续的同时,人文关怀价值的考量正逐渐成为民法的基础价值体系。
从萨维尼奠定的德国民法体系的观念看,德国民法体系实际上是以人格尊严和自由作为中心而辐射的网状结构。拉伦茨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出,《德国民法典》的精神基础是伦理学上的人格主义。[22]此理念的基本内涵就是以人为中心,尊重人的价值,尊重人的尊严,保护社会弱者利益,实现社会实质正义。确认人的尊严是世界的最高价值,是社会发展的最终目的。[23]
(一)对人的自由和尊严的充分保障
民法上的自由不同于经济层面的自由,其核心是尊重人格层面的主体自决。民法上的尊严是人不得转让和抑制的价值,是人之为人的基本条件。进入21世纪以来,尊重与保护人权已经成为整个国际社会的普遍共识。
一方面,对人的自由和尊严的强调,在人格权法中得到了集中体现。关于人的至上地位以及人格尊严的哲学思想,在国际公约以及许多国家的法律中都得到了体现。《世界人权宣言》第1条规定:“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第3条规定:“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这些内容后来被许多国家的法律以不同形式所采用。1948年德国《联邦基本法》第2条明确宣告要“保障人格的自由发展”。德国法官正是根据该条所确立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原则发展出了一般人格权,将维护人的尊严和人格自由发展的价值体现在私法之中,通过一般人格权制度对隐私等权利或利益进行保护。[24]近几十年来,不论是在新制定的民法典中,还是通过民法的修订而实行的“再法典化”中,都更加注重提高对人格利益保护的程度,不断完善保护的方法。例如,许多国家新近颁布的民法典大都规定了不少有关人格权保护的法律规范,丰富了人格权的保护方式,并且在亲属法等章节中加强了对人身利益的保护。人格利益在民事权益中日益突出并占据优势地位。[25]
另一方面,在以侵权责任法为代表的各项具体制度中,充分保护自由和尊严的理念也得到了全面的贯彻。传统民法上的损害赔偿以财产赔偿为核心展开,从罗马法到德国民法典,都强调其中的财产给付内容,而都没有规定精神损害赔偿。20世纪以来,精神损害赔偿逐步被承认,这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对人格尊严的尊重。此外,在法律保护的民事权益体系中,各种利益之间存在不同的位阶,而人格尊严、人身自由始终处于一种更高的位阶,尤其是生命、健康和身体利益,总是受到更为强化的保护。在权利的可克减性方面,原则上,财产权是具有可克减性的,而对人格权的克减则应比较谨慎,甚至有些人格权不能克减,如生命权和健康权。侵权责任法发展了民法所保护权益的范围,而人格权益在这一过程中始终处于非常优越的保护地位,特别是对人格尊严的非合同保护,日益受到关注。作为西方民主国家基本价值的人格尊严,当前逐渐被通过判例乃至成文立法确立为私法权利,进而可以在受侵害时直接寻求救济。[26]正是因为人格权法和侵权责任法体现了对人的关怀和保护,使得这两个民法部门的发展成为了现代民法理论和制度新的增长点。
(二)对弱势群体的特殊关爱
近代以来,民法以抽象人格为基础,强调形式平等。拉德布鲁赫认为,民法典并不考虑农民、手工业者、制造业者、企业家、劳动者等之间的区别。私法中的人就是作为被抽象了的各种人力、财力等的抽象的个人而存在的。[27]之所以如此,是因为近代民法认定人与人之间具有“平等性”和“互换性”的特点。[28]在此背景下,民法以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为对象,原则上不考虑各个主体在年龄、性别、种族、经济实力、知识水平等各个方面的差异,一概承认其地位平等。每个人不仅应该享有基本权利,而且应该是平等的权利,才能构建一个和谐的社会。[29]19世纪的民法主要追求形式上的平等,表现在法典中就是承认所有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一律平等。所谓“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其实就是追求形式平等的过程。在合同法领域,形式平等只考虑当事人抽象意义上的平等,对于当事人实际谈判能力是否平等并不过多关注。在物权领域,民法也只抽象规定了取得物权资格的平等,平等地保护物权性权利,并不注重财产的分配问题和对弱者的关怀。虽然这种形式的平等至今仍是民法的基本价值,但自20世纪开始,基于保障社会的公平正义、维护交易安全秩序等价值考虑,已经开始注入越来越多的实质平等的因素。这不仅体现在劳动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伤保险等领域因大幅增加了注重实质平等的内容,而逐渐与民法典相分离形成***的法律部门,并且,即便在传统民法典中,一些国家也通过因应社会需求的变化,增加了实质正义的内容。例如,在《德国债法现代化法》通过以后,《德国民法典》新增了第312条、第355条,对特定的消费品买卖规定了无因退货期等特殊的合同解除规则。
强调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在于没有对弱者的保护就无法从根本上实现实质正义。英国学者Wilkinson等研究发现,在注重平等的国家,无论是经济增长质量、社会稳定、居民幸福指数、犯罪率等都优于贫富差异过大的国家。[30]这一点对民法立法具有重要意义。孟德斯***说过,“在民法的慈母般的眼里,每个个人就是整个国家”。[31]这句话表达了民法虽然奉行形式平等,但绝不应排斥实质平等。一方面,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需要强调实质正义。因为市场交易中的主体是具体的人而不是抽象的人。尽管形式平等具有普适性,反映了人类社会的基本需要,但是由于实际生活中交易当事人的谈判能力和经济实力等条件并不相同,实际上与立法者预设的当事人的平等状态有较大出入。进城打工的农民工与资力雄厚的建筑商之间的谈判能力差异甚远,一个普通的消费者和一个巨型的垄断企业之间也缺乏对等的谈判能力,如果一味地追求形式平等,将会使民法的价值体系僵化,不能体现对弱者的特别关爱,反而损害其公平正义。在经济、社会上拥有稳定优势地位的人,在博弈中会获得更有利的地位,实际上享受了比弱势的一方更多的利益,造成了实质不平等。法律需要通过对这种实质不平等加以适当限制。另一方面,民法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中也发挥着基础性作用。实际上,社会生活中绝大多数的纠纷和矛盾,都属于民法的调整范围。这些矛盾和纠纷的化解,需要借助于民事手段来完成。例如,集体土地的征收和拆迁,如果强调通过农民和***府之间的协商机制来解决,就能够产生相对公平的征地补偿价格,极大地减少因拆迁引发的各种社会矛盾。[32]
当然,对弱者的关爱,并不是要否定形式正义,而只是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形式正义的不足。我国未来民法典只能适当兼顾实质平等,而不能以追求实质平等为主要目的。鼓励竞争、推进创新是社会进步的重要保障,民法乃至其他社会法对实质平等的强调,都只能将这种平等限制在一定范围之内,否则将与民法的固有性质发生冲突。近代以来,之所以将劳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从民法中分离出来,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民法强调形式平等和抽象人格,而这些法律主要强调实质平等和具体人格。因此,实现实质平等主要应借助于民法之外的其他法律,特别是社会法来完成。虽然从整个发展趋势来看,实质平等也越来越受到民法的重视,但是只有在形式平等发生严重扭曲,采取直接弥补形式正义的方法不足以解决实际问题的情形下,民法才有必要恢复实质平等。例如对免责条款的审查规范等。还需指出的是,在正常的商事交易中,商事主体通常被推定为理性的“经济人”,法律基于实质正义的直接干涉并不多。即便如此,诸如“显失公平”、“禁止暴利”、“错误”、“情事变更”、“实际损害赔偿”等规则,已为商事交易划定了基本的公平正义界限。
以人文关怀构建民法的价值理念并非意味着要否定以意思自治为核心的民法价值理念。人文关怀不仅没有否定民事主体在交易中的意思自治,相反,在一定程度上通过弥补具体民事主体在意思自治上可能存在的不足,更加完整地实现民事主体的意思自治。所谓意思自治,即私法自治,是指在私法的范畴内,当事人有权自由决定其行为,确定参与市民生活的交往方式,而不受任何非法的干涉。[33]民法通过“私法自治给个人提供一种受法律保护的自由,使个人获得自主决定的可能性。这是私法自治的优越性所在”。[34]然而,意思自治也是存在缺陷的。一方面,过分强调意思自治,会伴生一系列社会问题,如所有权滥用、经济垄断加剧、环境污染等。意思自治既不能自然地导向社会公正,也无法自然地实现社会和谐。因此,意思自治应当受到限制,这种限制常常来自于国家干预。另一方面,意思自治虽然是行为自由的基础,但其核心是对财产的处分,一般不会延伸到人格领域。意思自治所包含的自由主要是经济上的处分自由,其和人格权中所提及的自由存在重要差异。例如,个人肖像、个人隐私、个人信息资料等的处分,应主要着眼于对个人自决权的保护与尊重,是个人人格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原则上不允许像经济性权利那样“自由”处分。如果过分强调意思自治,很可能将人格利益的处分仅看作是交易行为,但事实上,人格利益的处分并不是简单的交易,而是自主决定权在人格上的体现。在引入人文关怀的理念之后,首先要在法律上确立对于生命健康权益的保障优位于意思自治的规则;其次,基于意思自治而从事的交易活动因损坏人格尊严和人格自由而归于无效。从这个意义上可以看出,人文关怀理念应当置于意思自治理念之上的位阶。[35]但这并非要抛弃意思自治的理念,而是要弥补意思自治因不能充分实现对人的尊重和保护而产生的缺陷。
对人的自由和尊严的充分保障以及对弱势群体的关爱,构成了民法人文关怀的核心内容。我国未来民法典的基本价值取向就是要在坚持意思自治原则的同时,强化法典对人的关怀,并以此弥补意思自治的不足。民法以“关心人、培养人、发展人、使人之为人”作为立法的基本使命,必然要反映人的全面发展。这种发展不仅体现为对人主体属性的全面弘扬与保护,以及对权利的彰显与保障,也体现为人的自由的全面实现。我国未来的民法典是否科学合理,很大程度上体现在其是否反映了人的主体性。一部充分关爱个人的民法,才是一部具有生命力的高质量的民法,才能得到人民的普遍遵守和拥护。每个人不仅应该享有基本权利,而且应该是平等的权利,才能构建一个和谐的社会。[36]
三、民法的人文关怀与民法制度的发展
如果仅停留在价值层面讨论人文关怀的理念,而不将其转化为具体的制度,该理念将处于“悬空”的状态,民众无法从中直接受益。因此,除了在价值层面有充分体现外,人文关怀的理念也必须渗透到民法制度的各个方面。
(一)主体制度
如前所述,出于交易的需要,传统民法的主体制度主要建立在交易主体高度抽象化的基础上,其主体概念是抽象的、一般的人,而不是具体的、***的人。这种主体制度强调人的平等和***,是反封建斗争的重要成果。但随着民事主体的进一步分化,这一将民事主体设计为“抽象的人”的主体制度便难以体现对现实市民社会中弱者的关怀。为充分实现人文关怀的价值理念,现代民法的主体制度开始面向具体的民事主体,并且已经发生了一系列的变化。第一,通过对个人人格的保护,现代民事主体制度进一步强调了个人的自主、***和尊严,逐步发展出人格权体系,并且丰富了主体权利能力的内容。其中,人格权以维护和实现身体完整、人格尊严、人身自由为目标。虽然人格权不同于人格,但充分保护人格权,有助于实现个人的***人格。第二,民事主体制度经历了从“抽象人”到“具体人”的发展。正如我妻荣所指出的,现代法律“诚应透过各个人抽象的人格(Pers nlichkeit)而更进一步着眼于有贫富、强弱、贤愚等等差别之具体人类(Mensch),保障其生存能力,发挥其既有主体,且有社会性之存在意义”。[37]《德国民法典》将“消费者”(Verbraucher)的概念引入到主体制度之中,表面上看,这是对传统的以“抽象人”为标志的主体制度的重大冲击,但是经过多年的司法适用,表明这两种主体制度是可以相互衔接、相互配合、并行不悖的,这也说明抽象的人格平等与具体的人格平等并非排斥,而是可以兼容的。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私法自治理念与人文关怀理念二者也是可以兼容的。从“抽象人”到“具体人”,“旨在提高市场弱者地位,增强其实现自己意思能力的做法,则更接近于私法的本质。”[38]第三,一些特殊主体的相应权利受到尊重。早期法律上作为主体的组织,其设立的目的大多是为了鼓励投资和创造财富。但是,当下一些新类型的组织并非完全是为了创造财富,而一定程度上是为了保障个人权利。例如,我国《物权法》确认了业主大会以及业主所享有的民主权利,在一定程度上也体现了对单个业主的关爱。第四,传统民法只关注抽象人,并不关注特殊群体的权益。但现代民法中,一些特殊弱势群体权益日益受到关注。如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合法权益的保护,日益提到议事日程。一些特殊的规则得以确立,如离婚时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应以子女利益最大化为原则,未成年人在侵权责任中的注意义务适当降低等。
(二)人格权的勃兴
人格权的发展,最集中地表现了民法人文关怀的发展趋势。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人格权作为民法的重要领域,已经迅速发展起来,人格利益逐渐类型化为各种具体人格权。而且,随着人格权保护的范围不断扩大,具体人格权类型也相应增多。例如, 1900年《德国民法典》中仅规定了姓名、身体、健康和自由等具体人格权。但近几十年来,判例和学说逐渐承认了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尊重私人领域的权利和尊重个人感情的权利等。[39]尽管其中一些权利是在一般人格权的解释下产生的,但名誉和隐私等权利逐渐成为***的具体人格权。[40]德国联邦法院在一系列的案件中甚至承认一般人格权。[41]此类“人格权”实际上是为人格权的保护设立了兜底条款,这主要表现在对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的保护。1983年12月15日,德国联邦宪法法院作出了一个里程碑式的决定:对抗不受限制的搜集、记录、使用、传播个人资料的个人权利也包含于一般人格权之中。[42]再如,在美国法中,虽然没有***的人格权制度,但法院逐步发展出了,隐私权概念,不仅仅是一般的民事权利,也是公民的宪法权利。[43]从1968年到1978年,美国国会就制定了六部法律来保护个人的信息隐私。美国一些州也制订了相应的法律法规来强化对隐私的保护。[44]目前至少在10个州的宪法中明确了对隐私权的保护。[45]随着科学技术和信息社会的发展,个人信息资料也逐渐纳入隐私的保护范围。此外,为了强化对人格利益的保护,在大陆法国家,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也获得承认并不断完善。尽管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名称在各国立法上规定不一,有的规定为抚慰金,有的规定为非财产损害赔偿,但毫无疑问,精神损害赔偿已经为各国立法普遍采纳。在19世纪还被严格限制适用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在20世纪得到了急剧发展,这不仅使人格权获得了极大的充实,而且为受害人精神的痛苦提供了充分的抚慰。在英美法系国家还发展出了惩罚性赔偿制度,[46]这对受害人提供了有效的补救,也引起了反映等价交换民事赔偿责任制度的深刻变革。
(三)合同制度的发展
合同法主要是调整交易的法律,深深根植于市场经济之中,并随着经济全球化而不断发生变化。值得关注的是,即便在这样一个财产法领域,人文关怀的引入,也导致了合同法的一些新发展。在合同领域中,关于人文关怀的最重要的发展体现在:第一,对合同瑕疵的补正,现代合同法提供了更多的机会。与传统合同法相比较,现代合同法对“契约严守”(pacta suntsurvanda)规则有所突破。在合同订立之后,如果确实出现了因客观情势的变化而无法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的情况,法律在传统的“错误”(mistake)制度之外,赋予当事人更多纠正合同瑕疵的机会,如情势变更制度、显失公平制度等。第二,对消费合同的特殊干预。现代合同法更注重区分消费合同和商事合同。对于商事合同,主要交由商人之间的习惯法、交易法等软法来处理;而对于民事合同、消费合同,则更强调法律的干预,监督合同条款,赋予弱势一方更多的权利。第三,通过强制缔约制度,保护社会弱势群体,要求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不得拒绝个人提供服务的合理要求。第四,以损害人格尊严作为判断合同无效的依据。从国外合同法的发展来看,在合同中越来越关注对合同当事人人格尊严的保护。例如,当事人签订代孕合同或纹身合同被宣告无效,[47]表明不能对人类的身体进行买卖,人类的身体不能成为合同的客体。再如,在法国,曾有判决认为,房屋出租合同不能剥夺承租人为其亲友提供住宿的权利,有关合同必须尊重承租人的家庭生活权利。出租人的宗教信念不能导致要求承租人必须忍受某项特殊义务。[48]第五,要求合同当事人承担保护环境等义务,内化当事人的经营成本。例如,在德国法上的房屋租赁合同中,就会涉及环境保护问题,出租人负有节能、减少废物排放等方面的环境保护义务。债权人也负有保护环境的责任。例如,在银行对外放贷时,应当审查有关项目的环境污染风险,若违反相应义务,将可能以债权人的身份对环境污染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49]第六,承认团体合同的效力。团体合同主要运用于劳动法领域,工会与雇主订立团体合同,可以弥补劳动者个体谈判能力不足的问题。团体合同着眼于劳动者的保护,从而促进合同正义的实现。雇主与劳动者之间不能签订与团体合同不同的、不利于劳动者的合同。
(四)物权法的发展
物权法作为调整财产归属与利用的法律,一般不考虑人文关怀问题,但现代物权法也在一定程度上包含了人文关怀的因素。一方面,随着所有权社会化观念被广泛接受,要求私权的行使应该顾及他人的利益。古典法学中的所有权作为绝对权,是一种可以排除他人干涉并直接支配标的物的权利,具有排他效力。[50]随着现代民法发展,“所有权社会义务”的提法在大陆法系逐渐盛行。[51]直到现在,所有权社会义务观念似已成为不证自明之公理。[52]正如耶林所指出的,“世上没有绝对的所有权——没有那种不需要考虑社会利益的所有权,这一观念已随着历史的发展被内化为人们心中的道德准则。”[53]例如,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区分所有人应当尊重其他区分所有人的利益,遵守共同生活的基本准则,以实现整个区分所有权集体利益最大化。物权法希望所有权人充分利用其物,以发挥物资的效能,从而增进社会的公共福利。所有权的行使没有绝对的自由,不行使也没有绝对的自由,[54]所有权的行使或不行使,应当以社会全体的利益为前提。社会化的趋势实际上是要满足社会公共利益,符合多数人的福祉。另一方面,物权法总体上增加了物权的类型,扩大了物权的选择自由。例如,《韩国民法典》第185条承认习惯可以创设物权,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在新修改的物权编中也采纳了这一观点(参见台湾地区“民法典”第757条)。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物权法上的私法自治,体现了对自由的尊重、对个人人格的尊重。[55]此外,物权制度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越来越明显。在现代社会,资源与人类需求之间的冲突日益激烈。对于环境和资源的保护,已经成为整个社会关注的焦点,在日本甚至出现了环境权和自然享有权的概念。例如,大阪国际机场周围的居民无法忍受大阪机场的飞机尾气、噪音、振动等污染,以大阪机场侵害了其环境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赔偿过去和未来的侵害。一审法院支持了他们的请求。虽然最高法院认为只能赔偿过去的损害,不能对未来的损害进行赔偿,但支持了关于环境权的提法。又如,过去关于建筑物过高侵害权利人眺望权的案件都是以相邻关系纠纷为由起诉,而现在这类案件却以环境权受侵害为由来起诉。
(五)侵权法的发展
21世纪是走向权利的世纪。有权利必有救济,救济应走在权利之前,因此,以救济私权特别是绝对权为出发点和归宿点的侵权责任法,在现代社会中的地位与作用也必将日益凸显和重要。侵权法是私法中承认和保护人格利益最重要的前沿阵地。民法的人文关怀在侵权法中有非常集中的体现。第一,保护范围的扩大化,侵权法从传统上主要保护物权向保护人格权、知识产权等绝对权的扩张。传统的侵权法主要以物权为保护对象,损失赔偿这一侵权责任的首要形式是对财产的侵害提供补救的最公平方式。随着民事权利的不断丰富和发展,侵权法也逐渐从主要保护物权向保护知识产权、人格权等其他绝对权扩张,还扩大到对债权等相对权的保护。侵权法的保护对象不仅限于财产权和人身权,而且包括法律尚未规定但应当由公民享有的权利(如隐私权等)以及一些尚未被确认为权利的利益。第二,在目的上,侵权法日益强调救济的重要性,以强化对民事权益的保护。在制度定位上,侵权法经历了从以行为人为中心到以受害人为中心的发展。在近代法上,侵权法是以行为人为中心的,即尽可能地保障人们的行为自由,避免动辄得咎。过错责任原则是其最重要特征。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对受害人的关爱被提高到更重要的地位,侵权法更为强调对受害人的救济。例如,日益增加的严格责任类型使得被告没有过错也要承担责任,从而强化了对受害人的保护。第三,在损害的承担上,责任的社会化日益成为趋势。随着风险社会的发展,责任保险制度越来越多地介入到社会生活中。机动车的强制保险、专业人员的职业保险、危险活动的强制保险等保险制度的迅猛发展,实际上是将侵权责任的承担分担到整个社会之上,这样就回避了责任人没有赔偿能力的风险,而且也使受害人可以便捷地获得赔偿,从而使得受害人的权益得到保护。第四,在体系安排上,国家赔偿制度广泛借用侵权法规范,防止民事权利受到公权力主体的侵害,进一步加强了对受害人的救济。例如,在我国,国家赔偿的适用快速发展,程序日益简化,救济范围不断扩大。
(六)婚姻家庭法的发展
在婚姻家庭法领域,民法的人文关怀随着社会的发展也在不断增强。美国《时代》周刊曾预言, 2020年前后,人类将进入“生物经济时代”。[56]这些背景对法律提出了一系列重大的挑战,例如,克隆技术对于人格尊严、生物伦理等的挑战,人工辅助生殖技术、代孕母现象等也对传统民法提出新的问题。因此,许多国家的判例与学说已经对这些问题作出了回应。另外,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发展,各国开始关注老年监护制度,将老年人纳入被监护人的范畴,如德国在1990年制定了《关于成年人监护、保护法的修正法案》,专门规定了对于成年人的监护,这是对于精神耗弱、衰老的成年人的更加人性化的保护制度。[57]为了强化对未成年子女的保护,许多国家确立了为子女最佳利益行使家长权的规则。例如,加拿大安大略省的《子女法律改革法》规定,父母双方对子女有平等的监护权,同时,要求取得子女监护权的一方必须为孩子的最佳利益行使家长权利。在美国,大多数州的法律也作出了同样规定。[58]同时,非婚生子女的权益基于非歧视原则,也受到了更充分的保护。例如, 1950年《欧洲人权公约》第14条规定了非歧视原则。它被广泛运用于家庭法领域,使关于非婚生子女的歧视条款被废除。[59]一些国家法律确认其亲生子女的身份,在扶养、继承等方面,确认其与婚生子女同等的地位。
四、以人文关怀理念构建民法体系
民法体系分为内在体系和外在体系(auβere Systematik),外在体系是指民法的编纂结构等形式体系;内在体系即价值体系(innere Systematik),[60]包括民法的价值、原则等内容。就外在体系而言,无论是法国的三编制,还是德国的五编制,传统民法主要是以财产法为中心来构建自身体系的。潘德克顿学派的领袖人物沃尔夫(Christian Wolff)在其私法体系思想中,继承了启蒙运动时期自由法哲学的传统,从自然法理论出发,阐述了民事权利在民法中的中心地位,并将人的行为本质定义为义务(obligatio)。但其所说的权利主要是财产权利。德国学者拉伦茨也认为,法律关系的最重要要素是权利,与此相对的是所有其他人必要的义务、限制与法律约束。[61]从德国民法典的内容来看,典型的民事权利就是物权、债权、继承权。因此其所强调的以权利为中心,实际上就是以财产权利为中心。有学者认为, 21世纪的民法是以对人的尊严和人权保障为特点的,应该突出人法。但潘德克顿的总则模式没有突出人法,相反,法国的三编制模式突出了人法。梅仲协在评价《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的优劣时,认为“罗马法较为合理,盖人皆有母,丐亦有妻,以亲属法列于民法之首部,匪特合乎自然之原则,且可略避重物轻人之嫌也”。[62]在这种意义上,法国的三编制模式在现代背景下具有新的价值。不过,应当看到,虽然在法国民法典的三编制中,突出了人法,有利于尊重和保障人权,但在内容与具体制度上并没有真正突出对人的自由、尊严的保护。三编制本身来自于罗马法,更确切地说是来自于盖尤斯《法学阶梯》所设计的体系。“全部法律生活或者与人相关,或者与物相关,或者是与诉讼相关(Omne autem ius quo utimur uel ad personas pertinet, uel ad res uel adactiones)”。须知,罗马法中的人法和我们今天所讲的人相去甚远,[63]在奴隶制时代,根本谈不上人的平等、尊严等问题。并且,法国民法典三编制中的人法主要规定的是主体制度,并没有将人格权制度作为其规范的重要内容。
传统民法以交易为中心,本质上是服务于交易和财富的创造。民法确认的主体主要是交易主体。行为能力制度本质上是交易能力,行为能力欠缺主要是因为影响了交易的进行。民法上的物权制度关键是为交易提供前提和基础,并且保障交易的结果。而且,民法确认的是财产归属问题,债法主要确认财产的流转。法律行为制度是私法自治的工具,主要涉及财产领域的私法自治,本质上是服务于行为人自己的意志。正是在这种意义上,民法体系被视为以财产权为中心延伸和展开,是不无道理的。有学者批评这是重物轻人的倾向,此种看法不无道理,但将其上升为人文主义和物文主义,[64]则过于绝对。应认识到,这与当时的历史背景相联系,是服务于当时社会需要的。
从理论上而言,内在体系和外在体系是***的、不同的体系,内在体系是外在体系得以形成的基础,民法的内在体系发生变化,必然向其外在体系延伸和扩张。人们往往将价值体系和外在体系割裂开来,但是,价值体系的变化必然导致外在体系的变化,它不可能是孤立的。[65]在《法国民法典》制定时期,因为以私法自治为价值体系展开,法典体系必然是以财产权为中心展开的。《法国民法典》所代表的时代是风车磨坊的农业时代,具有许多农业时代的特征;而《德国民法典》所代表的时代是工业化基本完成的时代,法典中由此具备了一些应对工业时代问题的制度,增加了一些社会化因素。限于当时的社会经济环境,法典并未充分考虑人文关怀的因素进行相应的设计。这就决定了虽然《德国民法典》的五编制设计较《法国民法典》的三编制更为合理,但因其没有建立***的人格权制度,有关侵权行为的规定也较为单薄等原因,还有进一步完善的巨大空间。二战以来,无论是德国法还是法国法,都通过一系列判例和单行法发展了人格权制度和侵权责任制度,法国甚至已经通过判例建立了一整套完整的侵权责任制度,但是,受限于法典三编制或五编制的既有框架,最终未在形式体系上反映出来。这就使民法体系未能适应人文关怀的发展需要而获得应有的发展。
在人文关怀已经成为民法必不可少价值体系的基础上,民法的外在形式体系应当与民法人文关怀价值相适应,才能使民法典充分回应社会需求,富有清新的时代气息。尤其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人格权和侵权行为已经成为民法新的增长点,这正凸显了人文关怀的价值。这一价值理念的变化,必然导致民法制度的发展和对民法既有制度的重新解读。在民法典中,人文关怀理念的引入对体系变化的回应,首先就表现在应当将人格权单独作为民法典中的一编。人格权的保护本身是对人格制度的一种弥补,在整个民法中,最直接最充分地体现对人的尊重和保护的,正是人格权法。我们要将人格权法***成编,就是要构建其完整的内容和体系,同时,要充实和完善其内容。在传统民事权利体系中,不存在与财产权等量齐观的***人格权,民事权利仍然以财产权为核心,基于对财产权的保护而构建了民法的体系。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对人权保护的逐步重视,那种把人的存在归结为财产权益的拜物教观念已经过时,人们越来越重视精神权利的价值,重视个人感情和感受之于人存在的价值,重视精神创伤、精神痛苦对人格利益的损害。[66]所以,在当代民法中,人格权的地位已经越来越凸显,形成了与财产权相对立的权利体系和制度。甚至在现代民法中,人格权与财产权相比较,可以说更重视人格权的保护。[67]由于人格权地位的凸显,对整个民法的体系正在产生重大影响,并引起民法学者对重新构建民法体系加以反思。[68]
人格权法***成编符合民法典人文关怀的基本价值。传统民法过分注重财产权制度,未将人格权作为一项***的制度,甚至对人格权规定得极为“简略”。这本身反映了传统民法存在着一种“重物轻人”的不合理现象。由于人格权没有单独成编,故不能突出其作为民事基本权利的属性。在民法中与财产权平行的另一大类权利是人身权,其中包括人格权。人格权作为民事主体维护主体的***人格所应当具有的生命健康、人格尊严、人身自由以及姓名、肖像、名誉、隐私等的各种权利,乃是人身权的主要组成部分。人身权与财产权构成民法中的两类基本权利,规范这两类权利的制度构成民法的两大支柱。其他一些民事权利,或者包含在这两类权利之中,或者是这两类权利结合的产物(如知识产权、继承权等)。如果人格权不能单独成编,知识产权等含有人格权内容的权利也便很难在民法典中确立其应有的地位。由于在民法体系中以权利的不同性质作为区分各编的基本标准,故人格权单独成编是法典逻辑性和体系性的内在要求。1986年的《民法通则》之所以受到国内外的广泛好评,被称为权利宣言,很大程度上就是因为它列举了包括人格权在内的各项民事权利。该法对人格权的列举具有划时代的进步意义,明确了“人之所以为人”的基本人格权,使得民事主体可以运用法律武器同一切侵犯人格权的行为作斗争。《民法通则》颁布后,人们才意识到伤害、杀人等行为不仅构成犯罪,而且在民事上构成了对他人生命健康的损害,这种损害可以获得私法上的救济;几十年来甚至几千年来人们第一次知道,作为社会中的人,我们依法享有名誉、肖像等人格权利,这就是确认权利的重大意义。如果在民法中设立***的人格权编,进一步对人格权予以全面确认与保护,并确认民事主体对其人格利益享有一种排斥他人非法干涉和侵害的力量,同时也赋予个人享有同一切“轻视人、蔑视人、使人不成其为人”的违法行为作斗争的武器,将使公民在重新审视自己价值的同时,认真尊重他人的权利。[69]这必将对我国的民主与法制建设产生重大而积极的影响。
人文关怀价值的引入,导致民法体系的另一变化就是侵权责任法的***成编。这一问题曾经引发了激烈的争议,[70]随着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制定和颁布,这一问题已经告一段落,但并不意味着争论的终结。学界对未来民法典中侵权法与债法相分离而***成编的质疑仍然存在。笔者认为,这一问题的争论,不能仅从形式的层面来观察和理解,更应当从民法的人文关怀层面理解。现代民法较之于传统民法,不仅仅强调对财产权的保护,而且强调对人身权的保护,甚至是优位保护。为强化对受害人的保护,总体上,各国在侵权责任法方面都出现了从单一的损害赔偿向多元化救济发展的趋势。侵权责任的多样化,虽不改变侵权法主要为补偿法的性质,但也可产生多种责任形式。而损害赔偿之外的责任形式并不是债的关系。侵权责任法***成编有利于为受害人提供统一的救济手段或方式。为了强化对受害人的救济,侵权法建立了综合的救济模式,如与保险、社会救助等衔接。所有这些都表明,仅仅将侵权法纳入债法体系,已经无法容纳侵权法的内容。只有侵权法***成编,才能使侵权法对人文关怀的价值表现得更为彻底和充分。
五、人文关怀与我国民法的未来走向
我们目前已经基本构建起以宪法为核心、以法律为主干,包括行***法规、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在内的,由七个法律部门、三个层次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市场经济构建了基本的法律框架,保障了社会经济生活的正常秩序。从立法层面而言,虽然各法律部门中基本的、主要的法律已经制定,但由于民法典仍未最终完成,因而法律体系的整合、完善的任务仍然相当繁重。如何使我国法律体系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治的发展、为和谐社会的积极构建发挥应有的作用,必须要在民法典中明确价值取向,并以此为指引,构建科学、合理、富有时代气息的民法典体系。基于这样的背景,讨论民法的人文关怀价值,并非是为了满足形而上的学术偏好,而是旨在解决中国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的价值选择问题。在我国这样一个长期缺乏民法传统的国家,虽然已经建立了初步的法律秩序,但是依靠现存民法还不足以为市场经济提供有效的制度支撑。如何在社会、经济发展到达一个新阶段的情况下,更新法律理念,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使民法更有效地发挥其法律功能,从而使整个法律体系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乃是摆在我们面前的紧迫任务。
如同我国法律体系是一个开放的体系一样,民法也处于动态的发展过程之中,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承载着不同的历史使命,体现出不同的功能和特点。从我国的民事立法历程来看,在改革开放初期,佟柔提出商品经济论主要是从民法对交易关系的作用来构建整个民法体系。此种思想奠定了民法的基本框架和理念,其论证的逻辑依据是从罗马法到法典化时期的民法典都强调以财产法为中心,以规范财产的流转为论证的依据。其历史功绩在于使我们真正认识到民法在市场中的作用,即如果实行市场经济,就应当确立民法作为平等主体之间法的地位。同时,我们应当建立市场的基本规则,即民法的规则,包括主体、所有权和债权。这三项制度确立了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则。按照佟柔的看法,发达的商品经济是人类社会自身发展的不可逾越的阶段。因此,我国民法必须担负保障商品经济秩序和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功能。[71]这一理论作为民法学中的重要创新,奠定了我国民事立法的基础。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民法走过了西方国家数百年的发展历程,可以说,商品经济的民法观居功至伟。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市场化和工业化得到了充分发展。在我国已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物质财富有相当的积累,人民生活有相当改善的情况下,我们应当进一步考虑民事立法的任务,不仅仅是为市场经济奠定基本框架,还要承担对人的关怀的更高目标。我国社会正处于快速转型期。所谓转型,包括多层意义上的转变。从经济角度来看,是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从农业社会向工业文明转变,从不发达国家向现代国家转变;从社会角度来说,是从熟人社会向陌生人社会转变;从文化角度来看,是从一元价值观向多元价值观转变。在社会转型期,各种社会矛盾加剧,社会生活变动不居,这就为民法典中制度规则的确定带来了困难。[72]30多年来,在经济迅速发展的同时,利益格局更为复杂,社会矛盾和纠纷也日益加剧,如征收拆迁过程中的矛盾、资源和环境的紧张等。这些问题的妥善解决,都需要我们回到人本身,重新思考如何实现人的全面发展,而不仅仅是片面追求GDP的增长。我们的法律体系需要应对这样一种社会转型现实,尤其是需要制定一部面向21世纪的、有中国特色、中国气派、在世界民法之林中有独特地位的民法典,更应当因应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引入人文关怀,不固守19世纪西方价值体系和形式体系,将其奉为圭臬,而应当从中国的现实需要出发,强化人文关怀,在价值体系和形式体系上有所创新,有所发展。
要深刻意识到我国民法在新时期的历史使命。未来的民法典应当以人文关怀为基础,这一方面要按照人文关怀的要求构建民法典的价值体系。民法典的价值理性,就是对人的终极关怀。在民法理念上,除了强化意思自治以外,还要以人的尊严和自由作为同样重要的价值,并贯彻在民法的制度和体系之中。在制定法律的过程中,应充分考虑社会相对弱势群体一方的利益和诉求,给予相对弱势的一方充分表达自己意思的途径,充分尊重其人格尊严,保障其合法权益。另一方面,要秉持人文关怀的理念来构建民法的内在体系。在规范财产权利和财产流转的同时,以人文关怀作为制度设计的基础,除了要维持既有的财产权体系之外,还应当增加***成编的人格权制度和侵权责任制度,并且在民法的其他领域,也要弘扬人文关怀精神。人文关怀要求始终保持一种正义的理念,秉持一种对人的尊严的尊重和保障。法律蕴含着人的精神和正义感,而不是动物界的丛林规则,法律是世俗的博弈,是游戏的规则,但法律是使人们的行为服从规则治理的事业,而不是使人们服从强力统治的工具。[73]
强调人文关怀,并非意味着民法要全面转型、要否定既有的价值理念和制度体系。事实上,民法在今天并没有处于此种危机状态,也不需要克服此种危机。民法只是要在原有的价值体系基础上,增加新的价值理念,使其更富有活力。民法只是在不断地延续过去,扩展过去,而不是在否定过去。以现代的观点看, 19世纪的民法确实存在“重物轻人”的现象,但这是与当时的历史阶段相吻合的。在我国改革开放初期的民法重视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这也与当时的形势相适应。今天,我们应当适应变化了的社会需要,发展民法的价值,扩展民法的功能,使中国的民法永远保持青春和活力。
民法的适用更应贯彻以人为本的理念。在司法过程中,对于法律条文中尚不全面的部分,在具体个案中,在解释法律和适用法律时,在不违背法律基本原则的情况下,尽量采取倾向于相对弱势一方的解释。人文主义是一个逻辑严密的高度一致的理论体系,人文学科(thehumanities)就是通过人文教育发挥人的潜能、培养人的品性,把人塑造成完美的人。[74]法律人不是机械适用法律的工具,所面对的是现实社会具体的社会冲突和矛盾,往往具有复杂的背景和社会根源。对此,在法学教育中,要培养学生的人文情怀和素养,使其在未来的工作中更顺利、有效地化解社会冲突和矛盾。人文关怀在法学教育中的体现,要求从人的视角上看待人,既不能采用机械主义的思维模式,也不能采用功利主义的思维模式,不能把人简单化。梅利曼曾经警告过分僵化的法律适用模式:“大陆法系审判过程所呈现出来的画面是一种典型的机械式活动的操作***。法官酷似一种专业书记官。”[75]这种模式实际上过度强调了法律形式主义和概念法学,完全把法律看做是一个逻辑三段论的自然衍生。与之相对,人文关怀要求始终保持一种正义的理念,秉持一种尊重人格尊严的态度。法律是理性的,也是情感的;法律是意志的产物,但是意志应当受到正义的指导。[76]人文关怀是法官应当秉持的一种情怀,拉近法官与民众的距离,使司法为民不仅仅体现在口号上,更体现在具体的案件中。
注释:
[1]北川善太郎:《日本民法体系》,李毅多、仇京春译,北京:科学出版社, 1995年,第115页。
[2]参见薛***:《人的保护:中国民法典编撰的价值基础》,《中国社会科学》2006年第4期。
[3]鲁道夫·冯·耶林:《为权利而斗争》,郑永流译,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7年,第21页。
[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 1956年,第280页。
[5]在罗马法中,persona只是用来表明某种身份。参见周枏:《罗马法原论》上册,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年,第106页。
[6]参见谢怀栻:《大陆法国家民法典研究》,《外国法译评》1994年第3期。
[7]参见星野英一:《私法中的人》,王闯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4年,第29页。
[8]参见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邵建东译,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0年,第25页。
[9]参见迪特尔·施瓦布:《民法导论》,郑冲译,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6年,第31页。
[10]参见薛***:《揭开“一般人格权”的面纱——兼论比较法研究中的“体系意识”》,《比较法研究》2008年第5期。
[11]参见薛***:《人的保护:中国民法典编撰的价值基础》,《中国社会科学》2006年第4期。
[12]参见马克斯·韦伯:《韦伯作品集IV:经济行动与社会团体》,康乐等译,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 2004年,第37—39页以下。
[13]参见薛***:《人的保护:中国民法典编撰的价值基础》,《中国社会科学》2006年第4期。
[14]参见孟广林:《欧洲文艺复兴史》(哲学卷),北京:人民出版社, 2008年,第27页。
[15]阿伦·布洛克:《西方人文主义传统》,董乐山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 1997年,第234页。
[16]参见康德:《实用人类学》,邓晓芒译,重庆:重庆出版社, 1987年,第4页。
[17]李泽厚:《批判哲学的批判》,北京:人民出版社, 1979年,第290页。
[18]参见艾伦·沃森:《民法法系的演变及形成》,李静冰、姚新华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5年,第144页。
[19]Stamatios Tzitzis,Qu est-ce que la personne?Paris:Armand Colin, 1999, p.84.
[20]参见朱岩:《社会基础变迁与民法双重体系建构》,《中国社会科学》2010年第6期。
[21]参见马斯洛:《动机与人格》,许金声、程朝翔译,北京:华夏出版社, 1987年,第40—54页。
[22]参见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上册,王晓晔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3年,第45页。
[23]参见杜宴林:《法律的人文主义解释》,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5年,第64页。
[24]参见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上册,第170页。
[25]Cédric Girard, Stéphanie Hennette-Vauchez, La dignitéde la personne humaine,"Recherche sur unprocessus de juridicisation,Paris: PUF, 2005, p.87.
[26]关于人的尊严条款在西方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发展, see C. McCrudden, Human Dignity and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of Human Rights,"European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vol.19, no.4,2008, pp.655,667.
[27]参见星野英一:《私法中的人》,第34—35页;拉德布鲁赫:《法学导论》,米健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1997年,第66页。
[28]参见梁慧星主编:《从近代民法到现代民法》,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0年,第169—170页。
[29]参见王海明:《平等新论》,《中国社会科学》1998年第5期。
[30]Richard Wilkinson, Kate Pickett,The Spirit Level: Why Greater Equality Makes Societies Stronger,New York: Bloomsbury Press, 2009.
[31]孟德斯***:《论法的精神》下册,张雁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 1997年,第190页。
[32]《让农民享有集体土地合理溢价收益》,《新京报》2011年2月1日,第2版。
[33]参见苏号朋:《民法文化:一个初步的理论解析》,《比较法研究》1997年第3期。
[34]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第143页。
[35]Basil S.Markesinis,Foreign law and Comparative Methodology: A Subject and a Thesis, Oxford: Hart Publishing House, 1997,p.235.
[36]王海明:《平等新论》,《中国社会科学》1998年第5期。
[37]苏俊雄:《契约原理及其实用》,台北:中华书局, 1978年,第7页。
[38]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第362页。
[39]施启扬:《从个别人格权到一般人格权》,《台湾大学法学论丛》第4卷第1期, 1974年10月,第133—149页。
[40]参见Basil S.Markesinis,Protecting Privacy,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9,pp.36-37.
[41]Bundesgerichtshofes in Zivilsachen, Deutchland, Carl Heymanns Verlag, 1955, Bande 15, S.249.
[42]BVerfGE 65 ,1.
[43]See Richard G. Turkington, Anita L .Allen,Privacy Law: Cases and Materials,2nded,St. Paul: West Group,1999, p.9.
[44]参见阿丽塔·L.艾伦等:《美国隐私法:学说、判例与立法》,冯建妹等译,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2004年,第27—37页。
[45]这些州分别是:加利福尼亚、佛罗里达、路易斯安那、阿拉斯加、亚利桑那、夏威夷、伊利诺伊、蒙大拿、南卡罗来纳、华盛顿。
[46]Timothy J. Phillips, The Punitive Damage Class Action: A Solution to the Problem of Multiple
punishment,"University of Illinois Law Review,vol.1984,no.2,1984, pp.153,158.
[47]TGI Paris, 3 juin 1969, D. 1970, p. 136, note J. P.
[48]Cass. civ. 3ème, 6 mars 1996, RTD. civ. 1996, p. 897, obs. J. Mestre et 1024, obs. J.-P.Marguénaud.
[49]Richard Hooley, Lender Liability for Environmental Damage,"The Cambridge Law Journal,vol.60,no.405,2001.
[50]参见金可可:《私法体系中的债权物权区分说———萨维尼的理论贡献》,《中国社会科学》2006年第2期。
[51]参见余能斌、范中超:《所有权社会化的考察与反思》,《法学》2002年第1期。
[52]“今天,根据不同的客体以及这些客体所承担的最广泛意义上的‘社会功能’,所有权的内容和权利人享有权限的范围也是各不相同的。”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上册,第87页。
[53]Rudolph von Jhering, Der Geist des R mischen Rechts auf den Verschiedenen Stufen Seiner
Entwicklung,"4. Aufl., Teil. 1, Breitkopf und Hartel, Leipzig, 1878, S. 7.
[54]参见丁南:《从“自由意志”到“社会利益”》,《法制与社会发展》2004年第2期。
[55]参见王泽鉴:《民法物权》,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9年,第13—14页。
[56]***:《人类社会将从信息经济逐步转向生物经济》,《人民***协报》2008年3月4日,第25版。
[57]参见陈苇主编:《外国婚姻家庭法比较研究》,北京:群众出版社, 2006年,第499页。
[58]参见郁光华:《从经济学视角看中国的婚姻法改革》,《北大法律评论》2007年第2辑,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7年。
[59]Philippe Malaurie,Hugues Fulchiron,La Famille,Paris: Defrénois,2004, p.389.
[60]Vgl. Franz Bydlinski,System und Prinzipien des Privatrechts,Springer Verlag,Wien/New York,1996,
S.48ff.
[61]参见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上册,第263页。
[62]梅仲协:《民法要义》,北京:中国***法大学出版社, 1998年,第18页。
[63]薛***指出:“整个罗马法上的‘人法’制度,就是一个不平等的身份制度、等级制度,我们当然不能以现代人的标准来要求罗马人。”(薛***:《理想与现实的距离》,徐国栋主编:《中国民法典起草思路论战》,北京:中国***法大学出版社, 2001年,第195页)
[64]参见徐国栋:《新人文主义与中国民法理论》,《学习与探索》2006年第6期。
[65]参见朱岩:《社会基础变迁与民法双重体系建构》,《中国社会科学》2010年第6期。
[66]参见张晓***:《侵害物质性人格权的精神损害赔偿之救济与目的性扩张》,《民商***丛》第10卷,北京:法律出版社, 1999年,第617页。
[67]参见石春玲:《财产权对人格权的积极索取与主动避让》,《河北法学》2010年第9期。
[68]参见王利明:《人格权制度在中国民法典中的地位》,《法学研究》2003年第2期。
[69]李丽慧:《浅议人格权在民法典中能否***成编》,《黑龙江省***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年第3期。
[70]参见王利明:《合久必分:侵权行为法与债法的关系》,《法学前沿》第1辑,北京:法律出版社, 1997年;王利明:《论侵权行为法的***成编》,《现代法学》2003年第4期。
[71]参见佟柔、王利明:《我国民法在经济体制改革中的发展与完善》,《中国法学》1985年第1期。
[72]参见“百名法学家百场报告会”组委会办公室:《法治百家谈》第1辑,北京:中国长安出版社, 2007年,第444页。
[73]参见侯健、林燕梅:《人文主义法学思潮》,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7年,第28页。
[74]参见侯健、林燕梅:《人文主义法学思潮》,第7页。
人文关怀篇3
利用柏拉***分析法分析50例患儿的调查问卷,通过咨询临床护理管理、护理教学专家,整理分析相关文献资料,将影响出院随访满意度的不良因素列出,然后按数据依次序排列,出现次数最多的要因居首,最少的居末,以百分比显示每一个要因在整体中所占的比例,详见表1.从表1可以看出,采用传统随访方法病人不满意的根源在于未以人为本尊重、爱护病人,未提供针对性的服务,随访的目的大多是为了完成任务。
2改进后实施方法
运用人文关怀式随访方法,选调熟知本专业知识、沟通能力强、资历深的护理人员作为出院随访的负责人,在随访前对随访护理人员进行疾病、化疗方案、人文关怀、沟通礼仪等方面的培训,然后了解患儿的家庭背景,制作随访调查表,依据患儿情况在患儿出院7d内用电话随访的形式对患儿进行针对性的健康指导。患儿再次入院维持***时由专人运用制定的调查表对患儿家长就***依从性、焦虑情绪、对护理随访工作满意度3个方面进行统计分析。
3结果
3.1不同随访方式护理患儿***依从性比较(见表1)3.2不同随访方式家长焦虑程度比较(见表2)3.3不同随访方式患儿家长对护理随访工作的满意度比较(见表3)
4讨论
通过对传统出院随访方式进行调查,运用柏拉***分析其作用缺失原因显示,主要问题存在于服务态度、病人关爱、满足需求及护理知识几个方面,病人普遍对传统随访形式不满意,无针对性,随访大多是问候,没有真正起到作用。随访人员由于长期以来工作模式的影响对出院随访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认为随访工作没有标准的流程遵循,只重视数量,不重视质量。鉴于以上情况,我科针对出院随访工作做了进一步改进,即在出院随访中注入人文关怀理论。表1~表3结果显示:在出院随访工作中持续运用人文关怀在提高病人的***依从性、缓解患儿家长焦虑情绪、提高病人及家长的满意度等方面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效果。同时,我科自2011年被评选为第一批人文关怀护理模式病房后,采取了一系列举措提高护士的关怀能力。何娇等[7]调查显示,创建人文关怀护理模式病房前后护士关怀能力也有了显著提高。
人文关怀篇4
1临床护理方面
人文关怀护理是指医护人员对患者的生命健康、人格尊严加以真诚的关怀与服务,从生理、心理各个方面对患者的整体护理[4]。其本质是以人为本,以患者及家属为中心,以患者的利益和要求为中心,注重对服务对象人性化的关怀与照顾。在临床护理工作中,人文关怀护理广泛应用于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的患者,以及手术患者、临终患者、急危重症患者等。祝海波[5]等采用护理关怀行为评价量表及住院患者对护理工作满意度问卷调查表对120例住院患者进行调查,结果显示,护理关怀行为各维度与住院患者护理工作满意度呈正相关,认为对住院患者进行人文关怀,可以有效的提高住院患者对护理工作的满意度。在内分泌科将患者分为观察组和对照组,对照组患者实施常规护理,观察组患者实施人文关怀:护理人员树立自身良好的职业形象,给予患者合理的疏导,做各项检查、***前先征得患者的同意、为患者提供信息,帮助指导患者树立战胜疾病的信心等,结果发现观察组患者住院时间少于对照组,对护理工作满意度、心理状态评分及基础护理满意率均优于对照组[6]。将肝癌临终患者分为实验组和对照组,对照组实施常规护理,实验组患者实施人文关怀护理:依据患者的喜好布置病房,尊称患者,根据需要在病房内安装电视或音乐播放设备,在病区设置室,鼓励患者表达内心压力和不适感,向患者传达积极的心理暗示等措施。结果实验组患者疼痛程度和心理状态均显著优于对照组[7]。对髋关节置换患者营造人文关怀环境,护士接待入院患者时面带微笑,给患者发放"住院患者对人文关怀的需求调查表",维护患者的尊严和知情权,提供形式多样化、知识专业化、内容个体化的健康教育等,结果患者的焦虑、抑郁得分低于常规护理患者,***依从性和对临床护理的满意度高于常规护理组患者[8]。每个病房只安排老年康复患者1~2例,病房酌情放一些绿色盆景、书刊、报纸,给行动不便患者提供轮椅或拐杖;夜间合理安排巡视时间及次数,做到说话轻、脚步轻、动作轻,降低光线与声音刺激,同时加强安全护理等,结果老年康复患者对护理总满意率达100%[9]。将患儿分为观察组和对照组,对照组给予常规护理,观察组患儿给予营造良好的人文氛围,铺防滑地板, 病房内悬挂具有趣味性及科学性的壁画,被褥为天蓝色,护理人员注意自己的一言一行,对婴幼儿采取搂抱的方式,主动逗其开心。对于年龄稍大的患儿关心其学习生活, 采用玩游戏的方式给予关爱;细心观察,患者出院时护理人员将其亲送至电梯门口, 定期电话随访了解患儿康复情况, 并给予合理建议,结果观察组患儿家长对护理满意度、依从性均高于对照组,医疗纠纷的发生率及投诉率低于对照组[10]。手术前1d访视患者了解有无手术史、病情及既往病史、实验室检查结果、心理状态、情绪反应、性格特征及社会背景等;患者送到手术室后用亲切、适当的称谓称呼患者,解释即将进行的每一步操作及可能出现不适感,予以关怀和安慰,注意保暖;手术结束后为患者整理衣服,擦拭血迹和消毒剂留下的痕迹,动作轻柔,在患者完全苏醒后,指导患者及家属缓解疼痛方法等,结果患者焦虑明显下降,舒适度增加,手术过程中患者主动配合良好,对护理质量满意度及对护理人员信任度明显提高,无并发症发生[11]。患者的年龄、性别、职业、文化背景、住院时间、所患的疾病、住院时期等各不相同,他们的心理需求、心理问题也不尽相同,护理人员应针对不同患者的心理需求、心理问题,采取相应的人文关怀,才能达到预期的护理效果。
2护理人员方面
柏晓玲等[12] 以分层便利抽样法抽取8所医院的临床护理人员为调查对象,采用护理人文关怀能力评价表进行现场问卷调查,结果显示,护理人员人文关怀能力与年龄、工作年限、职称、婚姻状况、有无子女、是否承担临床带教、是否担任护士长有关,与医院级别、性别、学历层次及是否为独生子女无关。各医院针对影响护理人文关怀不同因素,开展形式多样的继续教育培训,加强对护理人员职业道德和人文素质的培养,才能提高护理人员人文素养和人文关怀能力,在临床护理工作中,主动、发自内心、真诚的对待每一位患者。对精神科护理人员对人文关怀理论的认知、行为及其影响因素进行调查,结果表明,各维度得分从高到低依次为保证、知识与技能、尊重和联系;保证维度得分:护龄1~5年组的得分最低,护龄>15年组的得分最高;知识与技能、尊重及联系维度得分:护龄6~15年组得分高于1~5年组、>15年组;总得分:护龄1~5年组最低,护龄6~15年组最高[13]。对于护龄15年的护理人员应加强知识与技能、尊重及联系方面的培训,而对于护龄
3护理教育方面
郭华[17]对在医院实习的89 名护生进行问卷调查,护生对临床实习人文关怀方面的需求有:入科时介绍护士长、带教组长、带教老师,对护生进行点名认识,入科时介绍科室文化、科室布局、科室带教计划、实习须知,有科室学习资料,重视教学工作,教学意识强,关心、尊重护生,严格要求,放手不放眼,多与护生进行沟通交流。带教老师要为实习护生创造一个良好的临床教学环境,在进行传授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同时,关注其在心理、社会方面的问题,帮助、指导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在带教过程中,老师对患者关怀的一举一动对护生起到角色榜样的作用,给予护生关怀,这是给护生的一种情感体验[18]。护生刚从学校走上临床实习,在生理、心理上还需要一定的适应阶段,就其本身而言还需要得到临床老师的人文关怀。目前大多护生为独生子女,在家里以我为中心,缺乏同情心,同时受到社会环境、医学人文教育师资匮乏、医学人文教育重视不够、护理服务理念等诸多因素的影响,造成护生人文关怀缺失。通过对护生在实习各阶段的人文关怀,能够使护生更快适应实习环境,提高实习质量及教学效果。同时能够培养护生具备人文关怀的能力[17]。护生是未来护理人员的接班人,护生能否接受良好的人文关怀教育,直接影响到护生今后的工作能力和护理质量。通过对护生人文关怀教育,可以提高护生学习的主动性,提高教学效果,增进师生情感,教学相长,不但提高老师的综合素质,而且也为今后培养了高素质的护理人才打下良好基础。
综上所述,将人文关怀对住院患者进行护理,能有效降低患者的焦虑、抑郁,增加舒适感,提高患者***及护理依从性,降低医疗纠纷的发生率及投诉率,患者对护理工作满意度也得到了提高。应加强对护理人员、护生人文关怀能力的培养,提高护理人员和护生的职业道德和人文素养,在临床护理工作中为患者营造温馨、舒适的住院环境,真诚的对待每一位患者,为患者提供优质的护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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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文关怀篇5
关键词:师德;人文关怀;校园***;敬畏生命
中***分类号:G41 文献编码:A 文章编号:2095-1183(2104)02-0011-05
“师者所以教天下以道,成天下以德者也。但必一言一动,无处不可以为人模范,方足以言师。”[1]师道与师德是约束教师职业规范的两个维度,“教书育人”不仅要授人以道,更要予人以德。但是很长一段时间内,师德只是社会道德规范、社会制度在教育领域的衍生,试***以僵化的教条压抑着鲜活的生命,这种无人性的道德赋予只能造就无人性的怪物,接踵出现的学生在学习、生活、人际交往的不适应引起的教育断裂与教育分层现象层出不穷,都在一定程度上拷问着师德的作为路径和作为空间。相对于传授知识,教师更需要全面、全过程地对学生赋予爱与关怀,这种关怀的给予是一种意志力和实践智慧的体现。
一、师德的亘古语境:人文关怀
“我们要特别当心使孩子在学习上避免麻木不仁的教师,正如嫩弱的幼苗要避开干涸的土壤一样。”[2]师德伴随着教师职业的产生而产生,且伴随教育过程始终。教师传授知识会随着社会发展而不断更新,但是教师的道德追求是亘古不变的,它体现为触及人性的关怀,是全面、全过程对学生的投入与关爱,因而人文关怀是师德的灵魂,并不断推动着师德的理念升华。
(一)人文关怀承载的道德与生命意义
人文关怀有着深远的历史渊源,最早对于“人文”的研究是指社会文化对于人的一种认可与重视。随着社会发展,“人文”词义慢慢向“人性”“人情”“万物之灵”扩散,内涵却逐渐趋向一致:着眼于人本身,重视源于人的文化,使人具备美好人性等。因此人文“是社会化过程中所呈现出来的各种文化现象的综合,它以人为中心,表示的是秩序,是人间世界的条理和规范。‘人’与‘文’合在一起往往指真、善、美的某种状态”[3]。古罗马思想家西塞罗曾尝试用“人文”来表达自己的教育理想:通过教育、教化而使人获得完整、圆满的人性。“关怀”体现的是一种道德的关怀与生命的沟通,因此,“关怀”是以人的价值存在为皈依,是富有动作性、指向性和渗透性的实践活动。“‘关怀’是精神上的责任感,体现了一种或全身心的投入,对某人或某事抱有担心和牵挂,因此‘关怀’具有极强的责任感和情感投入性”。[4]
经过意义叠加和生成后,人文关怀首先是对人存在价值的认可,进而体现为人对自身与生命关怀的回归,它“是一个以人与动物的本质区别为前提的,以肯定个人的自由与平等为基础的概念”。[5]它起源于人与人的交往,又把这种交往赋予生命意义,是全方位、全过程对人自身的生命关注与交往观照,“即对人的生存状态和精神境遇的关注,同时也对人的权利和价值的尊重,对人类发展前景和历史命运的思考”[6]。
(二)师德的道德追求与生命观照
教育具有道德承载的功能,教师是道德承载中最具能动性的个体,因而被社会赋予了过多的道德责任,师德的范畴事实上已远远超出了教师职业和一般道德的范围。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内,我们对师德的追求出现两种倾向:一种是泛***治化倾向,将师德等同于思想道德和***治道德,模糊了师德的边界;另一种是量化倾向,试***用行***规范的手段来制约和评价师德,但是又苦于缺乏相应的社会依据和规范标准。如此,我们对师德的孜孜追求实际上变成了悖离师德内涵的渐行渐远,难免有人会质疑:难道师言如光、师道如命真已成为回忆?
教师的职业属性决定了教师的道德追求是对学生存在的关注、对学生生命的观照,师德也因此具有人文关怀的意义。这既是师德现实作用和表达的唯一途径,也是师德之所以承载道德的唯一形态。“师德的人文关怀潜含用人文教育的模式,尊重人的主体地位和个性差异,关心人的个体需求,激发人的主观能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人的自由全面发展”。[7]师德为师生交往带来的体验应该是对学生全面、全过程的生命关照,不仅仅是对学生的学习和社会状态的一般关心和关怀,更是引导学生关怀生命与敬畏生命的终极关怀。也因此人文关怀使得师德更有生命体验意义,一定程度上完成了师德在关怀视野和纬度上的双向拓展,从人类社会延伸到了自然界,从当下延伸到了未来。
二、人文关怀缺失下的师德存在
人文关怀是师德现实作用和表达的唯一途径,丧失人文关怀追求的师德是没有灵魂的,这可以充分解释我们在道德教育上的抽象肯定以及具体否定之间的矛盾,道德教育的重视不能徒有形式,道德教育的途径可以多样,而人文关怀是串联多样化德育的线绳,师德的作用价值在于德育合力的形成。
(一)“全面关注人”的拷问:教书与育人
当前的教育导向仍然坚持着“以成人为中心”的知识传授的原则,缺乏对学生的道德关怀与观照,客观上在于我国未曾经历“童年***”①。近代西方的“童年***”摧毁了“成人优越论”和“成人中心论”,把儿童从教育的边缘拉回到教育的起点和中心位置。而我国完全错过了“童年***”,形成了教育上的“目中无人”。我们对学生的知识传授大于一切,师德在追求知识习得有效性的过程中被淹没,发不出任何声音,缺乏落地生根的基础。
而主观上则在于,教师没有付出人文关怀的潜在动机。教师是作为职业而存在的,但是我们对教师的道德要求远远脱离他的职业属性和他的社会获得,这种错位只会导致一种结果,那就是师德慢慢变成个人的自觉行为,学生能够感知的人文关怀变成了一种偶然。
(二)“关注全体人、全过程关注人”的拷问:师德的广度与深度
当教育变成了知识教育,道德就失去了根基。道德教育的有效性在于学生的道德体验,体验是道德教育的本体,德育应该回归“情绪唤醒、主体感受与体验的过程”[8]。
1. 树木亦或森林
个体的生命是独一无二的存在,人的全面发展也集中体现在人的个性自由发展。而教育现状则是过多地重视了对学生共性的培养,重视共同价值观念、共同的行为准则和集体意识的宣传培养,而无视教育中每个生命的“色彩”。如此,道德教育“雪上加霜”,形式化倾向严重。道德教育只有“普适”性的道德知识传递,没有道德情感的体验,这种人文关怀的缺失,为社会不良风气在学校的扩散准备了丰富的土壤。君不见,校园内部的分层与***日趋严重,一定程度上就是社会分层和***的延伸, “家庭的经济资本悄无声息地通过教育进行着代际传递”[9]。结果是处于道德约束和道德判断真空的学生“自然”地形成不同的群体,群体间相对孤立,在特定的条件下会带来同学关系的紧张和矛盾,并催生了潜在的弱势群体。校园***产生的所谓“强势群体”和“弱势群体”在道德层面是没有区分的,这两个群体的产生本身就代表着学生价值取向的异化和人文关怀的缺失。 “关注全体人”和让每位学生都受益成为拷问师德的起点。
2. 形式亦或过程
传统说教式教育不应是学生道德获得的唯一来源,这种“教育”在学生中已越来越缺乏吸引力。如果缺乏了对学生个体的关怀,对学生全过程的教育就成为了奢谈。教育是有目的有意识地培养人的过程,体现了一种连贯性和完整性。校园***实际上是对德育形式和过程的挑战,重新审视道德教育的实效性以及师德在道德教育中承担的角色和地位,显然,没有任何一种德育的途径和手段能够与师德所追求的人文关怀比拟,人文关怀的全过程覆盖学生教育和发展的全过程。教育***现象的存在实际上是物质利益对道德追求的绑架,因此,师德的存在有助于学生从物质的道德盲区中超越出来,帮助学生做一个有道德、有自主选择能力的人。恰如《学会生存》一书所言:“教育有一个使命,就是帮助人们不把人当作抽象的人,而把他们看作具体的人,他们有自己的理性,有他们自己的苦痛,也有他们自己的快乐,教育的使命就是帮助人们在各个不同的民族中找出共同的人性。”[10]
教育的过程是追求尽可能完善的过程,而教育过程中出现的不和谐既是对教育的拷问,更是对师德的拷问,人文交流的匮乏和人文关怀的缺失是导致教育断裂的根本原因。所谓师德所赋予的人文关怀在深度和广度上都需要回归,深度回归就是,教师将道德直接或间接地作用于学生的心灵,塑造学生的性格和道德品质。对于学生来说,这是深入内心的内化过程。广度回归是指师德影响具有强烈的扩散效应,教师将道德施加于学生,通过学生扩散到同辈群体,以至整个社会。
三、师德生成的路径选择
我们在试***追问“教育到底怎么了”“师德到底怎么了”的时候,却没有审视和研究过师德的内涵与生成,或者说对师德的追求不是越来越接近教育的本质,而是悖离教育本质太远了。是缺乏对师德的认知?是缺乏师德生成的土壤?还是缺乏师德生成的机制? 或者兼而有之?厘清对师德的认知是首位的,教师的人文关怀是师德形成的必然选择。诚然,目前对教师的评价机制在一定程度上左右了教师的行为选择,但是在师德追求层面不能有任何藉口,它是教师之所以成为教师的道德根基,因此,教师的人文关怀要覆盖全体学生、全过程教育、学生的现在及未来。
(一)人文关怀中的学生观认知
师德是抽象的,而行动是可以感知的,因此人文关怀的视野中没有机械的组织和个体,而是一系列生命交往活动的体验。对于人能不能成为“教育对象”这个问题,我们已经得到了很好的答案,捷克教育家夸美纽斯认为,“人是造物中最崇高、最完善、最美好的”[11],“有人说,人是一个‘可教的动物’,这是一个不坏的定义。实际上只有受过恰当教育之后,人才能成为一个人”[12]。英国教育家洛克更进一步断言,“人们之所以或好或坏,或有用或无用,十分之九都是他们的教育所决定的”[13]。康德也宣称,“人只有通过教育才能成为人。除了教育从他身上所造就出的东西外,他什么也不是”[14]。但是教育的对象是不是“人”却始终成为束缚教育发展的瓶颈,这主要是因为,教育长期“目中无人”,学生处于受动的地位,学生成为“人”(表现人的自主性)会受到“非人”的待遇(如体罚);反之,如果受教育者成为“非人”(丧失自主意识),才能受到“人”的待遇(认可、鼓励)。
学生道德生成的关键在于对生命的重新认识和学生主体性的确定,这首先需要我们在观念上的彻底改变。如果这个根基不存在,我们所孜孜追求的人文关怀只会是没有对象的关怀,是空谈。所以,我们只有诉求“生命教育”的回归,对生命充满敬畏与爱,让学生可以表达诉求而且能被关注,师德的人文关怀才有践行的可能。如果教育依旧因循为学生定制统一的“配送餐”,忽视学生的选择权力和自由,那么教育便游离了个体发展,教育的价值也被架空。一旦学校“忘记了”它的对象,它的对象也就“忘记了”学校,从而出现“学校繁荣、教育衰败”的现象,“无目的升学者”和“非本意就学者”增加。“学校是繁荣了,但是教育的前途未卜,多数人感到茫然”。[15]学生观的全面修正是必然与必须的,学生是一个凝聚了智商和情商的复杂存在。学生只有成为人才能走向社会,仅凭知识技能、道德品质与健康的体魄显然是不够的,他还必须应对生活中所遭受的一切,必须面对顺境和逆境、成功和失败、希望和失望,必须学会尊重、理解、宽容和博爱等。这一切都在提示我们,要以“全面关注人,关注人的显在与隐在”为宗旨,必须把学生放在生活世界中去观照。
(二)人文关怀中教师的人文需要
“教师要按什么样的教育思想来培养学生,首先就应依照这种教育思想来要求自己,完善自己,使自身成为这种教育思想的具体体现者;教师想把学生培养成什么样的人,教师自己就应该成为这样的人”。[16]因此,如果我们希望教师赋予学生人文关怀,我们就必须先给予教师。我们要追求对学生生命的敬畏与爱,我们就必须首先对教师生存状态予以关注。但是很长一段时间来,师德却成为了教师生命中“不能承受之重”。
在“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性”的现实社会中,教师的职业属性使其肩负了“育人”行为,但是教师首先是以人的属性而存在的,相比较他的职业属性,其人的属性最根本。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已经明确告诉我们,人只有完成了低等的需要,才会产生更高层次的需要,这就意味着我们首先要满足教师作为人的属性的需要,才能谈其职业属性的需要。而现实则是,我们已然为教师准备了太重的道德枷锁,作为“春蚕”“蜡炬”……的教师,俨然成了社会道德的参照物,如此便形成了两种必然的结果:
人为割裂师生亲和关系。过多地推崇教师的社会价值和道德形象,固然是对教师价值的肯定,但却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教师人的属性。教师具有普通人所有的需要,但社会对于教师角色的期许却往往是希望教师成为“圣人”,让教师无形中背上了沉重的道德负担,这就人为割裂了教师与学生潜在的亲和关系。这种道德权威取向,影响了教师对现代社会道德场域的适应和对多元化价值关系的处理,进而使得教师在与学生、公众的交往和互动中产生势差和障碍。[17]
教师付出与回报的不对称。教师的付出是没有办法用时间来衡量的,而获得的回报则是用时间来衡量。这一方面源于合同的先天缺陷,另一方面,我们对于教师的社会期许要远远高于他所获得的社会回报。如果教师职业生存状态没有办法解决,那么让教师全面关注学生、关注全体学生和全过程关注学生,既不现实,也不人道。
因此,我们首先应期许对教师人性关怀的关注,期许对教师生存状态的关注,师德的提升才会水到渠成,而不是外界的强加和赋予。人文关怀只有成为一种自觉行为才有价值,如果是一种被迫和强迫行为,则教育不可能前行。
(三)人文关怀在教育中的内容边界
人文关怀基于道德体验的回归,从根本上讲就是唤起人们对人生的敬畏与关爱,拓展人文关怀的广度与深度,使其真正发挥应有的活力、动能、功效。
生命的唤醒。如孟子所说,举凡人类都有恻隐之心、羞恶之心、辞让之心、是非之心四种善端。它的暂时休眠而导致了人的堕落,因此需要教育来重新唤醒。因此师德的人文关怀就是对学生的每一次生命活动进行关怀。学习过程就是一种享受生命的过程,这种关怀是社会价值、个人价值和教育自身发展价值在人发展中的统一,在这个过程中教师的价值得到实现,生命质量得以提升。“只有当人认为所有生命,包括人的生命和一切生物的生命都是神圣的时候,他才是伦理的”。[18]师德不仅仅要维护知识的传递,更要维护承载知识传递的完美的生命形式。
重新认识自己。人对自己的认识存在着两大误区。一个是***性代替了整体性,另一个是世俗性代替了崇高性。这在教育领域也不例外,我们已经适应了用不同的指标和标签去衡量一个人,这种机械还原论把世界上最美妙的生命割裂成了碎片;人不仅仅是处于生存与活着的状态,还应该有更有价值和质量的追求,如此,教育才成为可能。因此,人文关怀的价值在于唤醒学生完整的生命意识,引导他们摆脱世俗的羁绊,有更高的道德追求。哲学家布洛赫认为,人的本质不是静止的一般理性,而是朝着一种变成他潜在的应是的东西的开放性,因而人的本质就是希望,而人文关怀恰恰是实现这一希望的途径。
关系的重视。生命唤醒仅仅是人文关怀的起点,我们总是要把生命放在一个个关系中,正如史怀泽所言,“人对人行为的伦理决不会独自产生,它产生于人对一切生命的普遍行为”[19]。归根结底,我们每个人都是一种关系性的存在,道德教育所要建构的是追求生活意义、实现生命价值,而这必然体现在教育领域的各种关系中。这些关系既包括有形的师生交往的主体间性,表现为教师与学生保持理解关系的属性,这是学生可以直接体验的交往和交互关系;还有一种关系是无形的教师自我道德追求的示范,表现为如何待人处事的生活态度和行为方式,以及种种以非理性弥散的习惯、情绪和气氛,这些极大地影响着学生的道德品质和道德人格的形成和发展。
雅斯贝尔斯说,“教育意味着一棵树撼动另一棵树,一朵云推动另一朵云,一颗心灵唤醒另一颗心灵”。一定意义上讲,教育的过程,其实是心灵和生命唤醒的过程。师德从最根本意义上讲并不抽象,而是以一系列全面、完整的人文关怀为表征,社会道德的滑坡,不能成为师德迷失的理由,更不能成为师德随波逐流的借口。教师本身就是师德的彰显,教师怎么做,师德就会变成什么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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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文关怀篇6
在医疗活动中,有效是医疗服务的目标,其本质是诊断的准确、***的有效彻底,反映在医疗质量指标上就是诊断的符合率及治愈率等。然而,随着医学模式的转变,医疗质量的内涵也在发生着变化,从单一的临床医疗质量转变为临床疗效、服务、时间、费用等诸方面的综合质量。患者的满意度将作为医疗质量考评的重要内容[2],满意将成为现代医院一个非常高的服务理念。在医疗服务有效、公平、诚信的基础上做到人文关怀,将会增加患者的满意度,从而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医学的核心理念即人文精神决定了医学对患者的关怀不仅仅只是对躯体健康的关怀,而且还有心理健康的关怀和医学人文关怀,医学人文关怀是其最高层面。医学正是通过这些不同层面的关怀,来实现其最终目的:全心全意为病人服务,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
2人文关怀有助于减少医疗纠纷
时代的发展对医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现代医学因自身的局限解决不了其面临的所有问题。许多疾病的病因、发病机制至今仍未被搞清,在某些疾病的诊断上仍处于束手无策的境地,而且许多检查手段是有创和有风险的,在实施中难免会出现意外。疾病即使得到确诊也未必有好的***方法,某些***方法也存在一定风险,***过程中使用的医疗设备及置入人体内的某些装置有时对身体也会造成危害。某些疾病是进展性的、不可逆的,即使采用多种先进的手段也难以逆转病情。而且在某些疾病的晚期,病人处于多脏器功能衰竭状态,其所使用的药物、设备、病情的监测使其医疗费用增加,加之医保的改革使其家属的经济负担加重,如上所述,病人在经历许多检查、多个权威会诊,受了许多苦且花了许多钱后,其***效果不好,甚至最终会失去生命。事实上这也是健康需求的无限性与医学责任有限性之间的矛盾。也许在整个医疗过程中,每个步骤都符合现有的医疗规范,以专业的目光去看,合情合理,无可挑剔,但有时患者及其家属却无法接受现实,甚至会酿成医疗纠纷,这其中有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就是与某些医生缺乏人文关怀有关。主要表现为见病不见人,或者是只见各类检查报告不见人,忽视患者的情感需求;“专家”“权威”思想太重,甚至以“施恩”者自居,冷淡多于热情,对病人缺乏体谅、理解,主动“服务”意识不强,更谈不上关爱;缺乏与患者及家属的相互沟通和理解,以医生的价值观念代替患者的价值观念和社会价值观念,如此等等,为以后医疗纠纷的发生埋下了隐患。尽管颁发了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患关系似乎并没得到有效缓解。患方要求更多地得到重视和理解,并提出了更高的期望值;而医方为了避免陷入司法程序而过多地采用行业壁垒以防范诉讼风险,这种缺乏人文精神底蕴的社会行为很难获得双赢的结果[3]。如果将单纯的医疗服务转化为全方位的医疗、护理和人文关怀,将会大大减少或避免医疗纠纷的发生,山西医科大学第一医院产科正是开展了全方位的体现人文精神的全程服务模式,使得历来是医疗纠纷重灾区的产科四年来实现了零纠纷、零投诉的双零目标[4]。
3重视人文关怀是医学模式转换的必然要求
尽管1977年美国学者恩格尔提出应以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逐渐取代单纯生物医学模式,然而到目前为止医学领域内占统治地位的仍是生物医学模式,实际工作中倍受重视的是先进的医疗技术与医疗设备。虽然各级医院都在强调以病人为中心,但给人的印象是具体措施落后于服务理念。其结果是技术医学长足发展,医学的人文精神得不到张扬甚至逐渐萎缩。这种局面如果得不到改善,不能做到以人为本,缺乏人文关怀,医学就成了只重视追求技术和盈利的“半吊子”医学[1]。作为一项社会事业,医学的核心目的只有一个:满足人对康寿的需求。而人对康寿的需求是多方面、多层次的,这些不同的需求缺一不可,且可相互影响。从临床来看,医患之间相关信息的充分沟通,情感的正流,以及对患者而言精神的慰籍、情绪的稳定、希望的存在、人格的尊重、相关权利的确保等,都是至关重要的。有时这些需求的满足与否,其对康寿的意义一点也不亚于躯体有否障碍或病变。而在传统的生物医学模式中,医护人员可能对疾病、对技术比对病人更感兴趣。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正是针对生物医学模式的局限性而提出的,这种模式重视心理、社会因素在健康和疾病中的作用。例如,患者***动脉严重病变从医疗技术角度和医生的价值观念来看除了药物***外还需要支架植入或者冠脉搭桥术,但是从人文关怀的角度,作为医生应该结合病人的年龄、职业、经济状况、就诊心理、社会地位等因素讲明病情以及可供选择的***方案的利弊(包括经济上的),让患者来决定,而不能用自己的价值观念代替患者的价值观念或选择。现代科技在提供给人们以可能的选择空间时,并不直接规定和代表人的价值选择。医学不仅要始终盯住病魔,更要正视在痛苦中的病人。当患者生存权利、价值观念、思维方式、行为方式和情感方式在医疗活动中得到维护和体现时,医学模式的转换才能真正实现。
人文关怀篇7
关键词:中职教育;德育教育;人文关怀;应对举措
在新课程改革的时代背景下,中职教育不再只注重培养学生的一技之长,也要对德育教育引起充分重视。因为德育教育会对学生的自身修养有促进作用,然而当前中职德育教育存在重管理、轻情感互动,重职业规划、轻个体需求等一系列缺陷。所以将人文关怀充分融入到中职德育教育中,发挥其应有作用,对于学生养成互相尊重、互相关怀的品德极为重要,同时能对学生的未来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1.中职德育教育与人文关怀简介
1.1中职德育教育的特点
普遍来说,中职德育教育是为了培养学生优良的生活习惯和道德修养,为学生进一步融入社会奠定基础。所以,中职德育教育的特点,一般可以分为三方面:第一,具有较为确切的针对性。在培养学生专业技能的同时,适当针对学生的爱国主义情怀、科学文化修养、创新能力进行培养,对于提升学生的综合能力显得尤为重要;第二,具有较为明确的实践性。德育教育的实践性可以为学生以后进一步融入社会创造条件。例如,爱岗敬业这一职业素养的形成是在学生获取知识,遵循原则,行为规范的基础之上,经过有意识的活动或者经历对自身所存在的不足进行反思,及时改善自身认知,提升职业素养,为以后更高的工作提供便利;第三,丰富的综合性。中职德育教育能够将学生的职业修养、生涯规划、心理健康等充分融入,形成多学科的综合体为学生的综合能力的全面提升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1.2人文关怀的内涵
在中职德育教育中,重视人文关怀是发扬以人为本教育理念的重要途径。中职学生作为中职德育教育的主体对象,积极发扬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提升学生自身的思想道德修养,对于学生未来发展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在中职德育教育的人文关怀当中,充分重视学生思想性与理论性结合的同时,还要符合德育发展规律与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的客观要求。此外,针对学生的个体差距与心理疏导引起充分重视,保障对学生权利人格的尊重,价值的追求等对于学生理解德育教育中人文关怀非常重要。这样有利于进一步发扬人文关怀在中职教育中的应有之义,使得学生的内心诉求得到实现,进而更好的推动德育教育的迅速发展。
1.3中职德育教育进程当中人文关怀缺陷
当前,通过对德育教育中的人文关怀的系统研究,可以发现德育教育对象素质低下,学生自身素养参差不齐;德育教育理念落后,教师教育理念深受传统教育模式的影响,很难做到与时俱进;德育教育者专业化程度匮乏,对于提升学生的自身素养极为不利;德育教育环境复杂多变,使得德育教育工作面临诸多困难,进而影响了德育教育质量的提升。
2.中职德育教育发扬人文关怀的应对举措
2.1提高德育教育者的人文修养
中职德育教育要想取得长足发展,切实培养学生的人文修养,必须充分重视德育教育者自身能力的提高。因为德育教育者既是德育教育中的主导体,又是中职学生提升自身修养的模范。所以,提升德育教育自身的人文修养可以从以下的几个方面:第一,明确培养德育教育者的人文理论,让其积极参与各种培训,结合教育实践活动使自身的理论知识得到积累并做到与时俱进;第二,充分发掘德育教育者的自身激情,使其充分融入到教学课堂中,这样有利于提升学生的自觉性和主观能动性,同时将德育教育者的激情传播给学生,进而提升教学效果;第三,教育者必须拥有广泛的爱心充满爱生情谊。这样能够更好的进行课堂实践活动,并充分尊重学生的自身特点,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第四,教育者必须充满教育的使命感与责任感,承担起德育教育培养的责任意识。这样对于教育者挖掘课程自身的价值元素,树立德育教育的人格榜样,提升德育教育质量尤为重要。
2.2丰富德育教育课堂的人文气息
中职德育教育的课堂丰富化对于提升教育质量,培养学生道德素养尤为重要。但是,由于很多课堂中对于教育质量的追求较为理想化,使得中职德育教育的针对性和时效性严总匮乏。所以要想努力发扬具有人文气息的德育教育课堂,就必须使得德育课堂的内容丰富化:第一,充分整合德育教育素材,挖掘德育教育的各种资源,以事实为依据融合德育教育目标合理的制定教学内容,不断充实教学素材;第二,充分利用多媒体网络,扩展德育教育空间,网络教育当中,信息存储量十分丰富,形式各具特色,在教育时充分使用视频、音频、动漫等教学资源对教学内容进行补充,使得课堂形式变得丰富化,创新化;第三,重课堂德育教育模式创新化。在课堂上可以适当的采用多样化的形式进行德育教育,课外利用“走出去,引进来”相结合的教学模式进行德育教育宣传,使其引起学生共鸣。同时还必须重视教育中的因材施教,将更好的解决学生之间的思想矛盾,充分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提升教学质量。
2.3营造具有人文气息的中职校园
教育质量的提升离不开教学氛围的熏陶,构建以人为本的教学方式,能够对学生自身修养的提升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首先,构建多种多样的校园文化,树立以人为本的校园制度体系,树立以价值为取向的校园精神文化;其次,积极组织具有人文精神的校园活动,强化校园社团建设,充分利用传统假日开展德育教育主题活动,培养学生人文情怀;最后,搭建相互关怀的师生关系,强化师生间情感互动,培养学生人文情怀。
人文关怀篇8
doi:10.3969/j.issn.1007-614x.2012.09.312
妊娠是一种生理状态,几乎没有任何生活经历能唤起如此完全的喜悦或极大失望的痛苦。针对临产妇这一特殊群体,产科护士和助产士应很好地协助临产妇进行角色定位,将人文关怀融入产科护理的日常工作,既保证分娩质量,又使临产妇愉快地度过妊娠这一特殊生理过程。2005~2009年对临产妇579例实施人文关怀,临产妇的产痛明显减轻,产程缩短,顺产率提高,疗效显著。
为临产妇提供优越的人文环境
设立单人待产、单人分娩室:营造温馨的分娩环境,避免白色刺激,房间以粉红色为基础色调,粉红色的薄纱窗帘,粉红色的床单被套以及橙色的灯具,墙壁悬挂可爱的婴儿画,用以减轻疼痛的分娩球,显示出人性化的服务设施。
病房楼层以鲜亮明快的淡紫色为主要色调,渲染出轻松、愉悦的氛围,走廊两旁墙壁边安装塑料扶手,墙上画框内镶有各类田园油彩画,病房内床位均配有床头柜、储物柜、呼叫器以及吸氧设备,床位之间用花色的幕帘隔开,很好地保护个人隐私。
不断更新服务模式与理念,提供人性化服务
康乐待产:临产妇进入产房后,助产人员用亲切温和的语言向孕妇讲解分娩知识,在整个产程中给产妇以持续的生理、心理、情感的支持,指导孕妇分娩呼吸与用力方法和技巧,给予按摩、分娩球的使用、分散注意力(如听音乐、聊天)等方法减轻孕妇焦虑,缓解疼痛,宫缩间歇期让孕妇尽量放松休息,提供高热能的饮食,做好生活护理,及时告之产程进度,给予语言和非语言形式的鼓励,最大限度地调动孕妇的主观能动性,使孕妇消除恐惧与焦虑情绪,保持良好的心理状态,树立信心,顺利分娩。
分娩镇痛的应用:①:改变传统的,如未破水,头已衔接,可让产妇取坐位、蹲、跪等姿势,情况允许可下床活动,有助于胎头下降,淡化产妇角色。②压迫、按摩:适当的压迫按摩也可减轻宫缩带来的疼痛。宫缩时,助产士用手掌掌面平贴孕妇腹壁,当产妇吸气时,双手从腹部两侧向中间按摩,呼气时,双手从腹中线滑向两侧,按摩时大小鱼际适当加压用力。宫缩时,用拇指按压两侧骼前上棘或耻骨联合,或用拳头按压菱形窝外角。
整体护理产时服务模式:病房人性化服务从护士长、主管护师以及责任护士三种不同职务层次的工作任务中体现出来。护士长向每位临产妇收集意见和建议,与她们及其家属进行及时有效的沟通,针对不足之处及时进行整改;主管护师每天进入病房,及时观察、监测孕妇产程进展状况、产妇泌***及喂养情况,针对个体进行特异性指导;责任护士在孕产妇入院后,为其介绍相关医护人员、病区环境、便民设施以及相关健康教育,住院期间,为孕产妇进行病史评估,全面掌握其病情,并监测临床变化,制定相应的护理计划并实施,护理过程中针对临床实际情况及时进行计划调整,出院时做好出院宣教、叮嘱是否仍有物品遗漏未带,将产妇送至电梯门口,出院后定期进行电话回访,对产妇提出的问题进行及时解答。
提高护士专业素质与服务质量
重视专业知识、技能的培训与考核:参加护理学会定期举办的婴儿抚触、泳疗、导乐师等系列产科护理专业知识培训,护理部定期进行专业知识培训及考核,强化了专科理论知识及技能,同时加强心理学知识的学习和训练,以便在最短的时间内达到最有效的抢救和护理。
掌握沟通技巧,提高服务能力:支持护理人员参加沟通技巧讲座,根据医患关系的特殊性,掌握相关沟通技巧,并学会沟通技巧的实际应用。选送科室成员接受礼仪培训,了解日常礼仪、电话礼仪,规范行为文明、语言服务等,增强了驾驭各种局面的能力,以适应人文关怀的护理需要。
加强继续教育,提高自身素质:人文关怀护理迫使护理人员注重自身素质的提高,护士自身素质的提高又使护理人文关怀更加高品质化[1]。我科护理人员现在本科生5名,90%中专大专生正在读在职大专或本科。为了提高自身素质修养,不少护士利用业余时间学习外文、心理等学科。
讨论
近年来,随着医学模式的转变,人文关怀亲情服务模式已成为现代医学文明和现代文明医院的重要标志,得到广泛应用[2]。
人文关怀真正体现“以人为本”,针对产妇的文化背景、社会环境及主观心理不同,通过营造良好的人文环境,尊重产妇的生命价值、人格尊严和个人隐私,注重语言交流,传授分娩经验,讲解相关知识,为产妇提供全方位的个性化服务,使产妇保持良好的心态,增强对自身能力的信任,减少对医疗干预的依赖[3]。一些临产妇因害怕自然分娩带来的疼痛或为了保持体形,而主动要求行剖宫产。剖宫产虽然可以避免分娩镇痛、产道裂伤及没有难产的忧虑,但剖宫产出血量较自然分娩多,术后可能发生肠粘连、肠梗阻、盆腔炎、子宫内膜异位症等[4]。剖宫产产妇正常饮食晚,还易造成产后***汁分泌减少,且剖宫产后产妇住院时间和医疗费用均较自然分娩高。自然分娩是自然、安全、对母婴均有利的分娩方式,可避免剖宫产术后的许多并发症和后遗症[5]。
护理人文关怀是一个集心理学、美学、社会职业道德学,贯穿医学的综合人文学科,其将技术和素质融医学为一炉。它所要求的护理人员不仅仅是技术,还涵盖了素质、理念、人文、心理、美学、社会观念等,它不仅有技术性,而且有技巧性;不仅有实践性,而且有空间立体性。它体现在护理过程中的点点滴滴,只有我们掌握丰富的综合知识,用真心去对待每一位就诊患者才能体现出真正的人文关怀。
参考文献
1 雷铃.人文关怀护理的应用效果分析[J].现代护理,2005,11(23):1973-1974.
2 史彦梅,贺维权,左东风.人文关怀在重症病人护理中的体现[J].护理研究,2008,22(9C):2516.
3 陆龙勤.人文关怀与产妇分娩关系的临床研究[J].医学文选,2005,24(4):522-523.
人文关怀篇9
随着人们对健康需求的不断增长,急诊医学也随之迅速发展。如何做好急救患者的护理
工作,是现代急诊医疗服务体系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因为只有及时采取紧急而正确的急救措施和护理,赢得时间,才能真正提高患者的治愈率。作为护理职业的护士,用自己的生活,生命,言行,把自己选择的护理职业的道德体现出来,这就是人文精神,人文关怀
就是人文护理。人文关怀的核心就是尊重患者的生命价值、人格尊严和个人隐私。
1 急诊科的特点
1.1 急诊工作忙碌,复杂,经常有突发卫生事件的发生,这是与院前急救联系最密切的部分。是医院急诊工作的前哨。从某种意义讲,它是医院的“缩影”。随着急诊医学己成为***的专科,它的组织和任务也有了新的含义和形式。
1.2 急诊室每天接待的急症患者,极大多数(95%以上)是一般急症。需急救或组织专业人员急救的属少数(每天1~1.5人)。但如忽视或轻视极大多数急症患者的处理,其中有一部分就有可能演变成重症或甚至危重症患者。因此对每1例来急诊室就诊的患者都应认真对待。
2 急诊科护士的工作特点
2.1 遇到的患者心情烦躁焦急,易激惹。作为急诊科的护士需要有牢固的知识基础并可以灵活的运用,需要用自己亲和力去感染和安抚患者及家属,需要用爱心、耐心、真心、细心以人文化的护理对待患者及其家属。
2.2 预诊预检工作是急诊科的前哨,最早接触急诊患者的护士通过望、问、闻、切对病
人重点检查体征,采问简单病史,迅速作出准确判断,完成分诊认真接待和处理患者,送入
诊察室或抢救室。要求护士具有良好的素质,遇到不同的患者要做出相应的到位的处置。
2.3 积极迅速主动配合医生的抢救,联系相关医生及科室进行抢救。当发生大批急诊病
人来院时要及时报告,呼求医护人员增援。以免贻误病情。
3 人文关怀式的急诊护理
3.1 创造人文的就诊环境,实行人文的服务模式,与急救中心做好患者就诊前的联系,
开放绿色通道,做好患者就诊前的各种准备,包括人员、药物、仪器、相关科室的安排等。
以更快更准的治愈患者,缩短抢救时间。尊重患者的生命价值。
3.2 主动为患者实施人文关怀,为患者建造温馨环境,定时开窗通风,保持室内空气清
新。提供纸杯、杂志,给予舒适的卧位建议。为无家属的患者挂号、取药、交费、准备饮食,
协助入厕,保证安全。使就诊患者如有家的感觉,以减轻对医院气氛的恐惧感。
3.3 人文关怀式的护患沟通,患者是一个特殊的群体,特别是老年人,表面上倔强,但
内心脆弱,需要更多的关心,作为急诊科的护士应该运用自己所特有的亲和力去感染患者,
温暖患者。在言语上应做到真诚,态度和蔼。最好给予患者建设性言语而不是命令性言语。
3.4 用亲人般的关怀照顾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全心全意为患者着想,注重细节上的
照顾与体贴。例如,帮助老年人按压拔针的针眼,以免因按压不到位而引起局部青紫。当患
者做检查或***时,如需暴露,应加以屏风遮挡或请异性回避,保护患者的自尊。
3.5 用谦虚、谨慎的态度对待工作中的每一件事。工作中难免会有失误,关键是如何面
对,谦虚的态度是不可少的。例如,不慎将患者血管刺破,需第二次穿刺,首先应向患者致
以真诚的歉意,其次是在自己有把握的情况下进行,如不行可以请年资高护士的帮助,以免
患者再受痛苦。
4 身为急诊科的护士在工作中,要想更全面的运用人文关怀式的护理,除了平时不断
武装自身素质以外,更应全方位的了解急诊工作流程,熟悉急诊科内的各种仪器的应用,药
物的作用,主动分析就诊患者的心理状态,快捷、周到的服务对待患者,使患者对急诊就诊
人文关怀篇10
灾难分为自然灾难和人为灾难,众所周知,灾难的破坏性是巨大的,任何国家、任何组织即使拥有惊人的财富和超强的经济实力,也不能阻挡自然灾害的发生。灾难是人类不得不面临却又无可奈何的痛苦现实。
作为“无冕之王”的公共媒体,在灾难降临所有通信和及时信息中断的情况下,是公众知悉信息的唯一途径,是和外界取得联系的重要窗口。此时,作为公共信息和意见传播的重要平台,公共媒体承担着十分重要的责任。这样的责任和使命决定了公共媒体不能在摆出一副冷冰冰的姿态而只是简单地充当传播信息的话语作用,而是应当在向公众传递资讯的同时表达一种关怀的姿态。这种姿态应当是对公众本身感受的体察和关切,对公众生存状态和所思所感的广泛关注。这样的理念所体现的中心就是传媒应当具备人文关怀精神。
1 灾难新闻
1.1 灾难新闻的界定
关于灾难新闻的报道,我国古已有之。本文关于灾难新闻的定义,借用陆定一同志关于“新闻”的定义:“对新近发生事实的报道”这一说法来加以变通。随着现代传播技术的发展,新闻报道已经从对新近发生事实的报道模式转变为可对正在发生的事实进行同步报道,因此,本文把“灾难新闻”理解为:新闻媒体对新近或正在发生的灾难事实的报道。
1.2 灾难新闻报道的原则
灾难新闻是在所有的新闻中传播速度最快、读者最为关心的,灾难一旦发生,就会立刻成为整个社会的焦点,所以灾难新闻在报道时所遵循的原则就显得更加得尤为重要。其中的“坚持以人为本”又是报道的重中之重。“以人为本,就是坚持人的存在就是肯定人性的价值、意义和人的主体性。”②灾难报道中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要求媒体在重大灾难发生时以维护人民的生命、安全和利益作为根本的出发点和着力点,并在此基础上倾注人文关怀。灾难发生时,其破坏性不仅体现在对人们物质财富和生存状态的威胁,也对人们的精神家园产生了巨大的摧残作用,所以人文关怀应该是一切媒体进行灾难新闻报道贯穿始终的价值取向。因此,“对生命的敬畏和关怀,应是灾难报道的第一要义。”在坚持以人为本的前提下,还要坚持实事求是和正确的舆论导向,只有在这三个方面都能很好地兼顾的情况下,新闻媒体才能更加有效地发挥其功能。
1.3 “日本大地震”中体现的人文关怀
2011年3月11日,日本当地时间14时46分,日本东北部海域发生里氏9.0级地震并引发海啸,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截至当地时间4月12∶19时,此次地震及其引发的海?已确认造成14063人死亡、13691人失踪。此次地震不但震级大,由地震引发的海啸造成了更大规模的破坏,另外,地震海啸还造成了核电站的核泄漏,这些因素使得此次灾难更加复杂化。在这样的背景之下,东日本大地震对媒体的应变能力、统筹规划能力都是一次考验,媒体的水平和实力也会通过此次灾难新闻的报道得到体现。各国的媒体会不会再次的产生悲天悯人的情怀,中国的媒体会不会再次像在汶川大地震中将镜头直接对准废墟中的断臂,造成视觉上的“灾难”。日本的媒体在东日本大地震中的表现和反应能力、报道角度和日本人在地震海啸等重大的灾难面前表现出来的对生的敬畏和对死的不惧怕让世人为之震惊。日本媒体在面对东日本大地震的报道中体现出的人文关怀也让每个媒体人感到由衷的敬佩。
2 人文关怀?隐私
新闻媒体如今成为大众获取讯息的主要途径,新闻媒体在进行新闻报道的时候享有极大的新闻自由,但是这在同时让新闻媒体在无形中承担着尽量满足公众知情权的责任。知情权,是公民获取有关社会公共信息以及与本人相关信息、保障社会生活所需各种信息的权利。⑦在重大灾难事件发生时,媒体要及时、准确、真实地把情况告知大众,起到在灾难报道中的积极作用。然而,在灾难新闻报道中,新闻从业者为了让灾难事件更加的震撼、吸引更多的眼球,总免不了要对个体或者群体进行深度报道,在报道中也最容易发生隐私侵权问题。在危急关头,尤其是在巨大灾难面前,保持人类尊严是艰巨的任务。新闻报道总带有一定侵略性,而悲伤则要求隐私。
新闻工作者在灾难新闻报道中面临着种种难题:尽量真实地还原灾难现场的感人场景,但要避免受伤人员的面孔完全的还原在公众面前;尽量展示灾难带给人们的极度的精神创伤,但是要避免因为表现这种情感而特写的某些镜头对受害民众本身造成的精神伤害。这样,新闻从业者既履行着满足公众知情权的社会责任,同时又扮演了侵犯主体当事人隐私权的角色。在东日本大地震中,作者就尽量避免了这种种尴尬的情况的发生,日本新闻媒体从业者的镜从来不会深入那些悲天悯人的细节描写,有的只是对客观现实最直接、最真实的传达。
3 人文关怀?给予
灾难发生时,人们最需要什么样的信息?不希望看到什么样的信息?日本东洋大学传媒学教授三上俊治有过下面的总结:
我们需要的信息:灾难本身、怎么避难、受害情况、家人安否、生活信息、新的灾害。
我们不需要的信息:误报、谣言、侵害隐私的报道、渲染危害。
地震新闻报道一直有一个矛盾点,就是同样是面向受灾者和非受灾者――两者在灾后对信息的需求点有所不同。“但是日本媒体对此达成了一致――灾害报道是为受灾者提供帮助。”这一点与来自《拯救灾害大国日本》中“日本媒体总结的地震报道10条经验”中的最后一条相互照应:十、在报道现场牢记是为谁报道―“……灾害新闻报道的初衷是为了保护生命。新闻工作者要在此提醒自己――灾害报道是为了受灾者的报道。”
灾后,媒体的报道中,展现“众志成城”、“团结一致”、“敬业奉献”的环节固然重要,是对社会价值体系的夯实和再造,但灾难中,从生物学意义上定义的“人”极为脆弱,才是最重要的关注点。不揣测,不臆度,不让人因报道而更为乐观,也不愿让人因报道而更恐慌,忠实地记录和传达,踏踏实实地为受灾人群提供帮助,是媒体最具人文关怀的给予。
新闻媒体的从业人员应该具备浓重的生命意识,能够在灾难新闻报道中,由物及人,由事及人,设身处地地揣摩当事人的内心活动与感受,体现媒体的亲和力和贴近性,实现对当事人的人文关怀。
灾难既然已经发生,如何面对这重大的灾难成为解决问题的关键,特别是在像东京大地震、汶川地震这种人们毫无准备重大灾难发生的瞬间,人类的求生本能,人与人之间的亲情关心等,都会刹那间地表现。新闻媒体在思考怎样进一步挖掘灾难事件中所蕴含的更感人、更感人肺腑主题的时候,新闻从业记者必须举起人性关怀的大旗,“敢于面对惨淡的人生,敢于直视淋漓的鲜血”,透彻地直面生死,以关切的目光窥视人类的生存和死亡,对处于极度悲伤和惶恐状态下的人们给予人文主义的关怀,让活着的人们体会到人类的崇高与尊严,唤醒人类的良知与道德。
4 结 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