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权函篇1
被授权单位邀请函是指由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授权的相关单位签发的邀请函(被授权单位一般包括地方***府外事办公室和商务厅/局)。那么该如何办理呢?
《被授权单位邀请函》办理指南
中国人民大学XX校区如邀请外国文教专家以外的人士来苏中短期讲学或访问,需协助对方办理F签证的,可按企业形式在工业园区一站式服务中心发起申请。(具体可使用校区在工业园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的账户登入办理)
呈交材料
一、外国人一次入境、半年二次入境邀请:
1、申请人护照复印件
2、《申请外国人入境审批表》(公司盖章)
二、外国人半年多次或一年多次入境邀请
1、申请人护照复印件
2、《申请外国人入境审批表》(公司盖章)
3、签证申请人先前的来华签证和出入境记录复印件
三、外国人就业签证通知
1、申请人护照复印件
2、就业许可证复印件
3、《申请外国人入境审批表》(公司盖章)
申办条件
1、接登录一站式服务中心中心网站,在首页--网上申报--外国人邀请函系统中进行网上申报,通过后,携带上述相关材料前来办理并领取邀请函。
2、外国人持一次性工作签证入境后,在申领居留许可时,***门同时将一次签证变更为一年多次签证。
3、随行家属可与来华访问人员或者就业人员共同申请办理F字或Z字签证通知。
4、申请一年多次入境邀请,需申请人提供以往办理过多次签证的记录及在最近一年内至少4对出入中国国境记录(即四进四出)。
申办流程 网络申报-审核-总台领号-窗口送件-案件办理-窗口领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
类 型 承诺件(自办件)
时限(工作日) 2
申办地点 XX工业园区翠园路151号工商大楼一站式服务大厅
中心***
被授权单位邀请函范文
请持此表前往中国驻 大使馆/领事馆/签证处申请签证 please apply forthwith for visa at the chinese embassy/ consulate/ visa office in with this form.
被邀请外国人情况:
外文姓名
国 籍
职 业
护照号码
1 2 3 4 5 拟入境日期
访问地点 事由
商务谈判 签证有效期 3 月 签证有效次数 1 次 每次停留 30 天 邀请单位全称
xxxx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授权单位名称 xxxx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编号 xxxx
联系人姓名 xxx 电话 xxx-xxxxxxxx 传真 xxx-xxxxxxxx 被授权单位负责人签署
签署人职务: 副总经理 被授权单位盖章
xxxx 年月日于xx
说明: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馆 (领事馆、签证处) 有权视情拒发或改发签证。
2. 本表限填五人,五人以上另填一张表。不足五人的空白部份,请对角划一斜线。
3. 序号应是本单位签证通知表的统一连续编号。
填写说明:
1、表中灰色部分需要填写;除正文第三行及被邀人姓名外,其余请使用中文填写;
2、大使馆/领事馆/签证处前请填写国家或地区名称(如:美国、香港),勿填写城市名称(如:纽约、悉尼);
3、随行人员可与主要被邀人填写在同一张表上,主要被邀人写在第一行,其余人写在下面;主要被邀人家属在职业栏填写家属一张表限填5人,超过5人另填一张新表;
4、访问地点限填一个地点(通常为北京),不可填写多个省市;
5、签证有效期:来访时间不足三个月的,一律填叁月超过三个月的,按实际情况填写;
6、请将此表电子版发送 ,不用打印
授权函篇2
为进一步规范市***府公文审批签发程序,根据《国家行***机关公文处理办法》、《陕西省人民***府公文签发规则》和《延安市人民***府工作规则》、《延安市人民***府办公室公文处理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则。
一、以市***府名义发文,经分管副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审核后,由市长签发。市长外出时,授权常务副市长签发。
二、市***府发文文种分别为: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字号分别为“延***发”、“延***字”、“延***任”、“延***函”、“常务会议纪要”、“专项问题会议纪要”。
三、字号“延***发”、“延***字”、“延***任”公文,以及“市长令”、“常务会议纪要”,由市长签发。平行或下行的字号为“延***函”公文,一般授权分管副市长签发;分管副市长认为重要的,报市长核审。
市***府“专项问题会议纪要”,由主持召开会议的市***府领导同志签发。
四、除以上授权签发以外的市***府公文,经市长以会议授权或特殊紧急情况下的口头授权,由分管副市长签发,并附市长授权的《会议纪要》或口头授权文字纪录。经市***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召开的全市性会议通知,由秘书长签发。会议报道,由市***府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把关审核。
五、以市***府名义的发文,审签程序的一般流程顺序为:办公室承办科室科长初审—分管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副主任(重要的应经秘书长)复审—分管副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审核—市长审签;
市长授权签发的市***府公文的审签程序流程顺序为:办公室承办科室科长初审—分管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副主任(重要的,应经秘书长)复审—授权的副市长审签。
六、以市***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由市***府秘书长签发;如有需要,可由市***府分管领导同志或报市长核审。
七、市***府办公室发文文种为:决定、通告、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字号为:“延***办发”、“延***办字”、“延***办任”、“延***办函”。
八、平行或下行的字号为“延***办函”公文,一般授权分管副秘书长或副主任签发;分管副秘书长或副主任认为重要的,报秘书长核审。
九、以市***府办公室名义的发文,属于市***府工作方面的,审签程序的一般流程为:办公室承办科室科长初审—分管副秘书长或分管副主任复审—秘书长审签;需分管副市长或报市长核审的重要公文,由秘书长报请分管副市长或市长核审后发。
属于市***府办公室工作方面的发文,审签程序的流程顺序为:办公室承办科室科长初审—办公室副主任或副秘书长复审—秘书长审签;秘书长授权分管副秘书长、副主任审签的发文,审签程序的流程顺序为:科长初审—受权的副秘书长或副主任审签。
十、联合行文的审签流程顺序:
市***府与市委、***分区以及其他同级部门联合发文,审签程序的流程顺序为:科长初审—分管秘书长或分管副主任(重要的,应经秘书长)复审—分管副市长、常务副市长审核—市长审签。
市***府为联合发文主办单位的,呈签文稿用市***府文稿首页纸,履行市***府公文审签程序后呈送有关部门会签,再由市***府办公室编号、印发。与市委的联合发文均由市委办公室编号、印发。
市***府为联合发文会签单位的,沿用主办部门的文稿首页纸,并由主办部门编号、印发。
市***府办公室与同级别部门的联合发文,审签程序的流程顺序为科长初审—分管副秘书长或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复审—秘书长审签,需由分管副市长签发或核报市长签发的由秘书长核请。
十一、以市***府名义发文,除授权分管副市长签发以外,分管副秘书长或副主任向分管副市长的批呈总意见中不用“审签”。应由市长签发的公文,分管副市长批示同意的,不视作签发。
十二、其他文件签发
(一)“延情通报”由发表讲话的市***府领导本人签发。
(二)办公室***组发文,由***组书记签发。
十三、领导同志在审签公文时,应当签署明确意见,签名或圈阅视为同意。
十四、签发文件须使用规定的公文首页纸,签批的文字不得越过文稿左侧装订线。
十五、文件审签不符合本规则规定的,退回原承办科室按有规定继续办理。
授权函篇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涉及增值税抵扣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废旧物资发票,下同)税收违法案件的协查工作,提高案件协查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涉及增值税抵扣凭证税收违法案件的协查(以下简称协查)是指各级税务机关稽查局(以下简称稽查局)在案件检查过程中,案发地稽查局(以下简称委托方)将检查发现有疑问或者已确定虚开的增值税抵扣凭证及相关信息发送给涉案地稽查局(以下简称受托方),受托方对增值税抵扣凭证所记载的经济事项和反映的经济活动进行检查处理、取得相关证据并反馈协查结果的工作。
第三条协查工作遵循真实、合法、相关和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协查工作由稽查局负责完成。
第五条协查工作应通过协查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协查系统)开展,配合寄送纸质证据材料。除另有规定外,委托方不得发纸质协查函,受托方收到纸质协查函应予退回。
第二章委托协查管理
第六条委托方在案件检查过程中,应依据案情需要通过协查系统发起协查。
第七条委托协查函的内容包括:发票的信息和《关于××案件的协查要求》(以下简称《协查要求》)。
《协查要求》的内容包括:基本案情、已掌握的疑点或线索、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负责案件检查和协查工作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需要受托方配合检查的内容、取证要求、回复期限、组卷及寄送要求等。
第八条发起委托协查应遵循以下要求和程序:
(一)委托协查函录入的增值税抵扣凭证信息应与纸质票面信息一致。采用电子信息导入方式的应符合协查系统导入数据的格式要求,对缺项的信息予以补录,使电子信息与纸质票面信息一致。如无纸质发票,应录入委托方被查对象信息和增值税抵扣凭证的电子信息。
(二)依据协查的发票数量,委托方可选择按照“受托方被查对象一户一函”或“委托方被查对象一户一函”方式组织发函,协查函的名称统一为“××案件协查-××纳税人”。
(三)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组织查办或督办的重大案件,应录入案件编号。
(四)委托方负责人应对待发委托协查函进行审批。
(五)已确定虚开增值税抵扣凭证的案件,委托方应在通过网络发送委托协查信息后1个工作日内,将纸质《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及相关证据资料按照案件保密的有关要求寄送受托方。
(六)委托方与受托方应共同做好信息交换工作,交流案情线索,及时向上级督办稽查局汇报进展情况。
(七)委托方收到受托方回函后,应做好统计分析工作,包括协查系统内的数据统计分析和受托方寄来的《增值税抵扣凭证案件协查案卷》(以下简称《协查案卷》)的整理和分析。
(八)委托方依据协查回函进一步组织查处,查实被查对象存在税收违法行为并作出相应税务处理或税务行***处罚,应依据《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处罚决定书》和入库凭证,在协查系统内录入所协查的发票对应的查处结果和入库结果。
(九)委托方应依据《涉税案件移送书》在协查系统内录入被查对象移送司法机关情况。
第九条委托方收到协查回函结果后,需再次发出委托协查,应详细说明新发现的违法事实或疑点。
第十条除另有规定外,涉案发票的票面合计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不满5000万元的,由市(州)稽查局组织协查;票面合计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不满1亿元的,由省、直辖市、自治区和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稽查局组织协查;票面合计金额在1亿元以上的,由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组织协查。
票面合计金额未达到上级组织协查标准的,经上级稽查局审批同意,委托方可提请上级组织协查。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组织查办或督办的重大案件,或有特殊要求的其他重大案件的协查,应由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组织。
省税务机关组织查办的案件需要发出委托协查,应由省稽查局组织。
第十一条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组织查办或督办的属于涉密案件的协查,经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批准后,委托方可在协查系统内采取加密法生成委托协查函。
第三章受托协查管理
第十二条受托方应依据委托方《协查要求》组织人员进行检查,并将协查函作为稽查线索,发现被查对象涉嫌偷骗税等税收违法行为达到《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立案标准,按照有关规定立案查处。
第十三条受托方应遵循以下要求和程序开展工作:
(一)及时登记协查系统的协查函。
(二)稽查局负责人对接收后待检查和检查后待回复的信息进行审批。
(三)依据委托方《协查要求》开展检查工作。
(四)依据检查情况,按照《增值税抵扣凭证协查结果代码定义》逐项选择协查结果代码,填写《增值税抵扣凭证调查结果清单》(以下简称《结果清单》),撰写《增值税抵扣凭证案件协查报告》(以下简称《协查报告》)。
(五)查实被查对象存在税收违法行为并作出相应税务处理或税务行***处罚,依据《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处罚决定书》和入库凭证,在协查系统内依据纳税人和协查函号录入所检查发票对应的查处结果和入库结果。
(六)依据《涉税案件移送书》在协查系统内录入被查对象移送司法机关情况。
(七)依据《协查案卷》的要求组卷。
(八)在协查系统内回复协查结果信息,并依据委托方《协查要求》在1个工作日内按照案件保密的有关要求寄送纸质证明资料。
第十四条受托方在检查工作中,需要取得涉案对象的税务登记、注销、纳税申报、出口退税等征管资料和证明材料的,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要求。主管税务机关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供相关资料并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受托方应按期回函。除有特殊要求外,应在收到协查函后30日内回函。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组织查办或督办的案件,或有特殊要求的其他重大案件协查,回函期限与上述要求不一致的,以《协查要求》为准。
第十六条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组织查办或督办的案件,或有特殊要求的其他重大案件协查,受托方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完成协查任务的,应在到期5日前,在协查系统内填写《协查延期申请》,逐级上报至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经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审批同意后,在核准的期限内完成协查工作并回复协查函。
第四章监控管理
第十七条协查信息由协查系统自动传输。协查系统不能实现自动分捡的,应在收到协查函3个工作日内按照受托方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地址等依次进行人工分捡。
第十八条稽查局应监控本单位受托协查的进展情况,市以上稽查局应监控下级的委托、受托协查工作情况,全面掌握本地区协查工作的动态,及时提醒和督办。
第十九条受托协查累计按期回复率应达到100%,通过协查系统考核。经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同意延期的,按延长后的期限进行考核。
受托协查累计按期回复率=累计按期回复发票份数/(累计按期回复发票份数+逾期发票份数)×100%。
第二十条将委托协查信息完整率、受托协查信息完整率、选票准确率作为监控指标,通过协查系统考核。
委托协查信息完整率=必填考核项目/当期发起委托协查发票数量×全部考核项目×100%。
受托协查信息完整率=必填考核项目/当期回复受托协查发票数量×全部考核项目×100%。
必填考核项目在协查系统中自动设置。
选票准确率=协查结果有问题发票份数/收到协查结果发票份数×100%。
第五章系统管理
第二十一条协查系统的使用权在稽查局。各省稽查局负责确定和批准修改本地区下级稽查局人员的使用权设置,报税务总局稽查局备案。
稽查局需变更协查授权的,应逐级上报《协查信息管理系统用户授权变更申请报告》。市以下稽查局协查系统的用户授权变更由省稽查局审批,报税务总局稽查局备案。省稽查局审批同意后交同级信息中心处理。
省稽查局协查系统的用户授权变更由税务总局稽查局审批,税务总局稽查局审批同意后交税务总局呼叫中心处理。
《协查信息管理系统用户授权变更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用户授权变更的原因,新旧用户授权名称、代码、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用户授权变更的日期。
报税务总局稽查局备案的资料包括市以下稽查局的《协查信息管理系统用户授权变更申请报告》和省稽查局的批复意见。
第二十二条稽查局确实需要修改数据的,应填写《协查信息管理系统运行重大情况报告单》,逐级上报至税务总局稽查局审批。税务总局稽查局审批同意后交税务总局呼叫中心处理。
第二十三条稽查局发现协查系统不能正常工作,应在发现当日填写《协查信息管理系统运行重大情况报告单》,交同级信息中心处理。信息中心和稽查局共同核查后,无法解决的问题,应逐级上报至省信息中心和稽查局。问题在2日内没有解决的,省信息中心应上报税务总局呼叫中心,省稽查局应将《协查信息管理系统运行重大情况报告单》上报税务总局稽查局。税务总局呼叫中心统一组织对各省上报问题的处理。
第二十四条稽查局应及时对本单位的通讯录信息进行更新。
第六章资料管理
第二十五条立案检查的协查资料同稽查案件一并归档。没有立案检查的协查资料,按照协查编号或纳税人名称进行归档。
第二十六条委托方归档资料包括《增值税抵扣凭证协查函》、增值税抵扣凭证复印件、《协查要求》、《已证实虚开通知单》、《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处罚决定书》及税款入库凭证、受托方寄送的《协查案卷》等。
第二十七条受托方归档资料包括委托方寄送的《协查要求》及《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协查案卷》、《协查延期申请》等。
第二十八条其他应归档的资料包括《协查信息管理系统运行重大情况报告单》、《协查信息管理系统用户授权变更申请报告》等。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农副产品收购发票的纸质协查工作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本办法适用于协查工作中涉及的各级税务机关。
第三十一条各省稽查局可依据本办法对辖区内协查工作制定相关的考核制度和奖惩办法。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原《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管理办法》、《协查信息管理系统暂行管理办法》、《金税工程稽查部门岗位设置及职责(试行)》、《协查信息管理系统安装节点变更制度》、《金税工程协查信息管理系统机外工作规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