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TA是两个或多个国家之间的一种特别约定,而FTZ是国家内部区域的一种制度安排,两者差异甚大。
栏目主持: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海关研究所、公共经济系徐晨
本期观点:在外贸业界,FTA和FTZ常因字面意思相近而被一概译为“自由贸易区”,这是一种
概念混淆。FTA和FTZ其实有着很大的区别,厘清概念,才能完善管理、用好***策。
何为FTA?
受WTO多边贸易规则自身特点影响,多边谈判要达成协议非常困难。为促进贸易自由化,WTO允许各国援引GATT(1947)最惠国待遇第24条例外条款,签订双边或区域自由贸易协议(RegionalTrade Agreement,RTA)。依据该条规定,区域自由贸易协议可分为自由贸易协议(Free Trade Agreement,FTA)、关税同盟(Custom Union,CU)以及为成立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所缔结的“过渡性临时协议”(Interim Agreement);其区域经济组织型态可按整合程度大致分为自由贸易区(Free Trade Area)、关税同盟、共同市场(Common Market)和经济同盟(EconomicUnion)。在当前的国际社会,按照自由贸易区(FTA)型态建立的区域经济组织最为发达。
就FTA而言,该条协定是专门针对“边境贸易、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做出的,其中第8款(b)对自由贸易区概念作了具体解释:“自由贸易区应理解为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一组关税领土中,对成员领土之间实质上所有有关产自此类领土产品的贸易取消关税和其他限制性贸易法规。”对于其中的“关税领土”,第24条第2款规定:“关税领土应理解为一对与其他领土之间贸易实质部分保留单独关税或其它贸易法规的任何领土。”
可见,FTA这种区域经济组织型态是WTO多边贸易体制中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一个重要例外。其核心特点有二:其一,区域外的WTO成员国不能通过多边最惠国待遇原则自动享受区域内各成员国享受到的各种优惠,即“排他性”特点;其二,成员间的贸易要“取消关税和其他限制性贸易法规”,即“互惠性”特点。
何为FTZ?
在FTA蓬勃发展的同时,各国也在积极推动FTZ(Free Trade Zone)。将FTZ翻译成“自由贸易区”也不为过,但其真正含义其实源自世界海关组织(WCO)的“自由区”(Free Zone)概念——更准确的中文名称应为“海关自由区”。源自WCO的自由区(FTZ)概念与源自WTO的自由贸易区(FTA)概念有很大的区别,必须界分清楚。
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世界上出现了数千个位于国境之内、与贸易紧密相关的生产区域。由于采取特殊的自由化措施,这些区域在国际上被笼统地称为自由区(Free Zone),所含类型繁多、名称不一。在我国,这些区域被统称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目前主要分加工和物流两大类型进行管理。
FTZ起源于欧洲,1970年有30个国家(地区)成立了约80个FTZ,现在则有120个国家(地区)成立约5000个FTZ。FTZ之所以在上世纪70年代后迅速发展,在某种程度上得益于WCO对“自由区”(FreeZone)的规范统一解释。该组织在1973年制定的《京都公约》(Kyoto Convention)“附约”中,将“自由区”概念明确定义为:“指一国的部分领土,在这部分领土内运人的任何货物,就进口税及其他各税而言,被认为在关境以外,并免于实施惯常的海关监管制度”。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境内关外”。
近年来“自由贸易”蔚然成风,各国纷纷上马自由区,但具体做法并不统一,国际国内关于各类自由区的称谓也是花样迭出。但FTZ对区域化自由贸易产生的影响不亚于FTA。例如,美国已有266个FTZ,创造了约200亿美元的年出口值与40万的就业人口。近30年,亚太地区的FTZ发展尤其显著,我国内地与台湾地区、新加坡、韩国等均积极发展FTZ,这也是上述经济体腾飞的重要动力。FTZ已成为国际贸易领域研究的热点之一,但其所得到的关注比FTA少,业界对二者存在一定的认识混淆,这种情况在我国尤其突出。
概念理解不清、管理不统一,给自由区的发展带来了一定困难。近几年,我国有关部门将自由区概念统一口径,主张使用“自由贸易园区”称谓。但就其核心内容而言,将自由区中的“自由”解释为“自由贸易”并不准确,因此这一名称也还未在实际监管中得以广泛运用。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加工贸易规模和影响都很大,此类区域种类不一、功能多样,但与国际上的自由区存在重要区别。辨析国际自由区发展的特点和类型,可为我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创新提供借鉴。
WCO认为自由区可分为工业区和商业区两种,“运人商业自由区的货物系供以后进行处理的,至于加工或制造通常是禁止的”,而“运人工业自由区的货物可以进行经核准的加工作业”,且“自由区一般设于海港、内河港、航空港以及具有同样地理优势的地方”。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境内关外”在使用时必须加以“就进口税及其他各税而言,被认为在关境以外”的限制,不能单独使用。国内很多文献认为自由区就是设立在关境之外,是错误的认识。辨析
通过考察《京都公约》关于“自由区”(Free Zone)的定义和各国发展FTZ的实际做法,可知两者实为一致,“Free Trade Zone”就是“Free Zone”。
通过比较“自由贸易区”(FTA)和“自由区”可以发现,“自由贸易区”(FTA)的“排他性”和“互惠性”特点,在“自由区”的解释中并小存在。也就是说,FTZ不是“排他”和“互惠”的,将“Free Trade Zone”翻译为“自由贸易区”并不合适。
FTA和FTZ按其字面意思均被广泛译为“自由贸易区”引起了概念混淆,根本原因在于对“自由”的理解不当。这两个概念中,FTA是两个或多个国家之间的一种特别约定,而FTZ是国家内部区域的一种制度安排。从我国的现实情况来看,目前经***批准设立的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甚至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特殊经济功能区都具有FTZ的局部或大部特征,但目前尚无与FTZ完全对应的区域。2008年5月我国商务部和海关总署专门就此问题发文,建议将FTA统一译为“自由贸易区”,将FTZ译为“自由贸易园区”。但是,将两者在自由贸易范畴内进行讨论似乎并未尽善,上述对国际规范的考察说明,FFZ本质上与国家间自由贸易无关,实属已在海关领域使用多年的专门术语“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国际上较多地使用“海关自由区”的提法。
综上所述,FTA与FTZ的重要区别有:
第一,FTA是国与国之间的一种贸易制度安排,而FTZ是一国自主设立的一种贸易制度安排;FTA是双边或多边谈判的结果,而FTZ无需经过谈判即可达成。
第二,FTA的实施一般普及至全部关税领土即全关境,FTZ的实施则限定在指定区域。也就是说,实施FTA带来的***策落差存在于国与国之间,而实施FTZ带来的***策落差存在于自由区内和境内自由区外之问。
第三,FTA实施后,只有区内成员国的商品进出可以享受自由待遇,非成员国不能享受同等待遇,即“排他性”;而对FTZ来说,所在国(地区)相关规定允许进出口的商品均可自由进出,不实施“排他性”贸易***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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