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正义具有重要的价值,正义作为伦理规范,历来是被人类所赞美所憧憬的事物。在法治社会中,在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的关系上,现代法律思想强调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统一,认为形式正义是手段,而实质正义才是目的,形式正义服从实质正义,并保障实质正义的实现。在强调形式公正的重要性的同时,必须用科学发展观去审视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关系。
【关键词】 社会正义;形式正义;法治社会
中***分类号:D60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2)01-050-01
正义是古往今来人们所憧憬所讴歌的景状,从柏拉***到罗尔斯,西方学人叙说了数不清的关于正义的见解,既贡献了种种经典性论说,也使正义成为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
一、对正义含义的理解及其类别
“正义”作为一种词汇出现最早出自于《荀子》:“不学问,无正义,以富利为隆,是俗人者也。” 关于正义的观点的解释:柏拉***认为正义就是:“各尽其职就是正义”,乌尔比安认为:“正义就是给每个人以应有权利的稳定的永恒的意义”,凯尔森认为:“正义是一种主观的价值判断”,可见,不同的社会或阶级的人们对“正义”有着不同的解释。正义实际上不是虚玄的事物,只不过它不是普通的规范,而是高层次的伦理规范。
正义既是普遍存在的,又是多样化的。亚里士多德把正义划分为两类:分配正义和校正正义。另一种有影响力的学说,是罗尔斯提出的实质正义和形式正义学说。罗尔斯在其《正义论》中明确提出了“实质正义”与“形式正义”的概念,而且将其主要精力和大量篇幅来论述实质正义的具体内容,罗尔斯著作中所提到的实质正义,主要是指社会各方面资源配置制度本身的正义。就实质正义与形式正义相比来看,实质正义更具重要价值,社会资源的配置制度如果是不正义的,形式正义体现的再充分,也没有真正的正义。但形式正义也是重要和必要的,没有形式正义,即使存在实质正义,这种实质正义也难以有效实现。所以两者都不可或缺。
二、社会正义中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的统一
现代社会的法律观念主张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统一,认为实质正义才是目的,而形式正义只是服从于实质正义的手段,并最终保障实质正义在社会中实现。
纵观近些年来的法院实践裁判工作,发现众多过分强调程序正义,用程序正义来代替实质正义,甚至否定实质正义的裁判倾向。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实体公正是指结果的公正,程序公正是指过程的公正。就刑事司法来说.实体公正是指通过诉讼过程而达到的案件处理结果的公平正义:程序公正是指司法过程要体现对人权的尊重和保障。
正常状态下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两者是相当一致的,相互间是配套的、相辅相成的。实质正义往往要通过程序公正来实现,某种意义上说,程序正义是实现实质正义的“运转工具”。实质正义具有重要价值,但实质正义又是非常抽象的一个概念。韦伯的观点是对之持否定态度。但是完全否定实质正义的存在和意义显然也是不科学的。笔者认为任何社会都存在着实质正义问题,都存在着人们对事实平等和结果平等的要求,都存在着对社会制度本身良与恶的评价。那么现实生活中的“实质正义”是以何种形式存在的呢?笔者认为现实中的实质正义就是社会生活中人们的共同***治理想和伦理道德观念。这个共同的***治理想和伦理道德观念是一个社会的精神支柱及凝聚力和向心力所在,失去了它,社会中的人们就失去了奋斗目标,如同一盘散沙。由此,一个社会的***治法律制度必须体现并以之为追求的价值目标。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作为司法活动追求的两项重要价值目标,有着不同的价值追求,却无轻重之分。在价值理念上,我们不能忽视任何一个。当二者发生冲突,我们只能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来平衡二者的利益。
三、社会正义的重要性
中国是一个法治社会,法治社会的根本特征是法律权威的至上性,法治社会中的人们内心所崇敬的法律必须是良法,是正义之法。如果法律不能与人们的***治理想和伦理道德观念相一致,人们便不能普遍遵守法律。公正是司法的根据也是司法活动永恒追求的目标。在这种情况下,不只实质正义无法实现,程序正义也难以实现。法律的实体正义,主要靠立法来解决,靠法律本身的“公正”,有了“公正”的法律即“良法”之后,如果将“实体公正”的法律用于“调整”和“处理”社会关系的过程也是“公正”的话,法律的实体正义就能得到实现。对程序的价值应有一个合理的定位。首先.程序公正的价值在于保障实体公正的实现。其次,程序公正本身直接体现出来的民主、法治、人权和文明的精神,它本身就是社会正义的组成部分.在现代法治国家.程序公正对司法文明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在肯定程序价值的同时还应该注意到程序终究是程序,必须是依托于实体而存在的。诉讼程序的启动以及诉讼的最终目标都是要实现实体结果的公正.纯粹为程序而走程序的情况在实践中是不存在的。当然,实体公正的实现离不开程序,在司法实践中,树立实体公正的内心信念对公正目标的实现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笔者认为,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都是法治社会所必须追求的价值目标,这两者在总体上是重合的,实质正义对正义的要求比形式正义更高更为彻底,形式正义只是一种阶段性、方法性的东西。总之,法治社会虽然强调形式正义的重要性,但并不意味着只追求形式正义而忽略实质正义。法治社会要以实质正义的法律,即良法为前提条件,要以所在社会人们共同的***治理想和伦理观念,即实质正义的真实内容为其价值目标。既要注重实质正义,又要张扬法的形式正义,在两者之间寻找一个恰当的位置。不仅如此,还要在实质正义,程序合理的法律的指引下,创造遵守法律的环境,充分实现法治社会的价值。
参考文献:
[1]法律论证视角下的刑事司法正义[J].法律方法,2007(1).
[2]法的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冲突与解决[D].2002年学位论文.
[3]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中国***法大学出版社,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