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两税法实施背景
唐朝初期我国实行租庸调制,即“有田则有租,有户则有调,有身则有庸”的一项复合税制。但是不过百年,租庸调制就被两税法代替了。租庸调制难以维持,两税法成为历史的选择,有其必然的背景原因:
(一)均田制、户籍制遭到破坏
租庸调制的基础是均田制和严密的户籍制度,***府要牢牢掌握丁男、家户数目。虽然名称上看来租庸调制以“田产”为本,但是它并没有规定如何以财产数额缴纳,***府不过问家庭拥有多少土地,而是延续了以“身丁”为本的财***制度,以“一夫一妇”征课租庸调,凡是男丁便要征税。唐朝初期,***局稳定、耕农大量存在;唐朝中期,由于均田制不够彻底,后来又允许了土地买卖,使得土地私有化严重,农民失去了土地,出现了一批官僚大地主, “自开元以后,天下户籍久不更造,丁口转死,田亩卖易,贫富升降不实。其后,国家奢费无节,而大资起。兵兴,财用益屈,而租调法弊坏”,由于农民无地、国家***,农民逃亡,***府所控人口迅速减少。均田制的失败、户籍制的破坏,使得无税可征。
(二)租庸调制无法实现公平的要求
首先,由于租庸调制这种赋役制度本质上是人头税,由于土地兼并的存在,贵族与官僚可以坐拥广袤土地,但是他们与贫民缴纳数额相近的赋税,或者缴纳数量不能体现其获得的利益。其次,富人、官员等有一定权势的人利用免征、减征的规定降低自己的赋税。因此,这些都相对地提升了拥有少量或者无地的农民的负担,使得贫富差距过大,激化社会矛盾,加剧了***局不稳定的因素。
(三)苛捐杂税、地税户税的征收
由于租庸调制遭到破坏 ,国家仍然大肆挥霍钱财,因此开征了多种苛捐杂税,同时扩大了原来已经开征的户税和地税。户税、地税逐渐扩大成为国家财***的主体税种,也标志着人头税、实物税向财产税、货币税的过渡,为两税法的实施奠定了基础。
(四)***治斗争的结果
一是朝廷与地方藩镇之间的收入竞争,二是朝廷内部***派的竞争。首先,安史之乱后,地方为扩张势力,随意破坏租庸调制,开征杂税充实财力。朝廷为了巩固权力,必须有新的稳定税源。其次,杨炎、刘晏矛盾的发展,引起理财***策的变化,其中两税法的颁布最为重要,杨炎改变刘晏理财***策的目的是剥夺刘晏的权力,带有明显的朋***偏见。
二、主要内容
两税法主要是根据户税与地税的规定开征,其具体内容为“凡百役之费,一钱之敛,先度其数而赋予人,量出以制入。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不居处而行商者,在所郡县税三十之一,度所与居者均,使无侥利。居人之税,秋夏两征之,俗有不便者正之,其租庸杂徭悉省,而丁额不废,申报出入如旧式。其田亩之税,率以大历十四年垦田之数为准而均征之。夏税无过六月,秋税无过十一月。” “定税之数,皆计缗钱,纳税之时,多配绫绢”。从上,两税法的内容可以归纳为四个方面:量出制入,以资产为标准课税,一年两次纳税,赋税货币化。
三、两税法中的税收原则
阿道夫·瓦格纳提出的“四端九项”税收原则反映的是资本主义从自由竞争向垄断过渡时期社会矛盾激化的基本状况,由于社会财富分配不公日益严重,社会矛盾日益尖锐,于是瓦格纳从社会改良出发,主张国家通过税收等手段来调节社会生活,以缓和阶级矛盾。此时的社会状况与两税法开征的社会贫富差距明显的大环境相似,因此本文选择以“四端九项”税收原则分析两税法中体现的税收原则。
(一)财******策原则的体现
财******策原则包括收入充分原则、收入弹性原则。
首先,两税法规定国家根据支出需要进行概算,再向百姓征税,这样可以充分满足财***支出,避免产生赤字,体现了收入充分原则。其次,旧有的租庸调制过于依赖均田制与户籍制度,一旦两者之一崩溃,国家税收收入将难以充分获得,税收弹性较弱。两税法代替了租庸调制,“率以大历十四年(公元779年)垦田之数为准而均征之”较好地改善了原先的状况。
(二)国民经济原则的体现
国民经济原则包括慎选税源、慎选税种原则。
首先,慎选税源认为税源的选择应有利于保护税本,以所得为税源最好。唐朝社会虽然发展繁荣,但尚处于封建主义阶段,各项制度发展不完善,对国民收入状况要牢牢掌控很困难,因此选择以土地、资产为课税依据是合理的。其次,慎选税种考虑的是税种的税收负担转嫁问题,财产税是直接税,税负不易转嫁,因此不会过多影响市场经济活动效率。
(三)社会正义原则的体现
社会正义原则包括普遍原则、平等原则。收入分配是财***的四大职能之一,通过加强税收调节则是实现公平分配的一项重要手段。
首先,旧有的租庸调制规定了大量免征、减征对象,官员、商贾等利用规定逃脱赋税。两税法则规定“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不再区分当地人、外地人,尽可能实现每个社会成员应分担赋税负担的目标。其次,“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以所拥有土地和资产多少为课税依据,体现了按照纳税人负担能力大小来征税的平等原则。一方面,纳税人可以利用财产来产生满足感并赚取收入;另一方面,纳税人通过遗产的继承或财产的获赠而增加的财产拥有量,也可以增强其纳税能力。 两税法之前,国家的租庸徭役依据是身丁,因此无论是富豪还是贫民都承担了同等纳税数量。以土地、资产为本的课税依据改变了从前以“身丁”为本的赋役制度,是一个划时代的变化,对解决贫富差距过大、缓解社会矛盾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同时,两税法实行过后大批的隐户被括出,查出的户口由120万户增至310万户,增加的户口也使赋税收入大大增加。
(四)税务行***原则的体现
税务行***原则包括确实原则、便利原则、省费原则。
首先,两税法规定“其田亩之税,率以大历十四年垦田之数为准而均征之。夏税无过六月,秋税无过十一月” “定税之数,皆计缗钱,纳税之时,多配绫绢”,这就在纳税的数额、时间、方法上事先做了明确规定。而且相较于两税法施行之前各种苛捐杂税繁多而征收时间不同,百姓不堪其扰,官府事务繁杂。“凡百役之费,一钱之敛”以及征税一年分两次,充分给予纳税人以便利,减少了税务机关的征税费用、纳税人的奉行纳税费用,提高了税收的行***效率。其次,在两税法的实施过程中实现了货币计税,便于统计和核算管理,是实物财***向货币财***转变的重要阶段。
结语
两税法的实施是我国赋税历史上的重要阶段与转折点,在当时缩小了贫富差距,缓解了社会矛盾,而且以出制入的财***原则、货币税的缴纳形式、财产税的课税原则等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例如普遍征缴的规定体现了横向税赋公平,对今天我们的税制设计有较好的借鉴,我国当局过多的降低、免除某些阶层的税赋,是否会降低公民的纳税意识,阻碍税收的普及进程。但是凡事有利则有弊,我们也要看到两税法在制定与执行中的不周,如财产税失去了对人丁的激励作用,货币税制度易受物价波动影响等。综之,对于两税法的研究为税制改革可以提供一定的借鉴作用。
参考文献:
[1]《翰苑集》.卷二十二《均节赋税恤百姓六条》
[2]《新唐书》.卷五十一《食货》
[3]李永刚.刍议唐两税法的税制设计思想与原则[J].税务研究,2009.2
[4]郑学檬.唐代德朝***争和两税法[J].历史研究,1992.4
[5]《旧唐书》.卷四十八《食货》
[6]王玮.税收学原理[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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