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中华法律传统精髓在于强烈的人文地理农业特征;浓厚的宗族色彩;明显的伦理属性与人伦精神;礼法结合,道德与法律统一这四个主要方面。当前要建立起合乎法现象之内在规律,合乎中国国情,适应国民民心趋向的良法体系,不仅要追求中西会通,更重要的是酌采中华法理法治之精华,才是惟一正途。
关键词:中国传统法律;基本精神;人伦属性;礼法结合
回顾中国法律近代化之历程,自清末魏源提出“师夷长技以制夷”始,风云一百多年年,其间几多曲折。时至今日,中国法律传统并未如日耳曼法传统在英美或罗马法传统在法德一样得到继承改造和更新,而是被逐渐疏远和废默。当前的法学研究或法治建设,我们多指望着从西方的经典中寻找模式和答案,但探寻中国本土传统法律的声音少之又少。中国法律近代化过程中过分“西化”而激进反传统倾向,导致了社会大众对既有法律传统的疏离和对新型法律的隔膜。虽然近代化的法制已建成,但中国社会大众的法律观念近代化远未完成。法律与社会生活、大众观念之间存在着严重的隔阂。
《中国法律传统的基本精神》——中华法系寻根之作,正是范忠信针对这一尴尬局面而作,一针见血的把住了中国法治症结之所在。其并未局限于晦涩难懂的陈条旧令,讲述中国古代法律之历史,而是得抽丝剥茧,去其躯体,得其精神。
以此,当前要建立起合乎法现象之内在规律,合乎中国国情,适应国民民心趋向的良法体系,必须酌采中外法理法治之精华,追求中西会通,才是惟一正途。那么,中华法律传统精髓何在?本文亦是跟随范忠信思维进路一同追寻中国传统法律的基本精神。
一、强烈的人文地理农业特征
首先,中国法律传统有其独特之处,即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深受东亚这块相对与外界隔绝的大陆上独有的文化气候、土壤的影响。东亚大陆的自然地理,东临浩瀚的太平洋,西有茫茫沙漠、戈壁和雪山,北是寒冷多风的荒原、冻土,南向猛兽出没的崇山峻岭。这使得中国的传统法律具有封闭性和排外性。表现如下,重视“华夷之防”。如孔子云;“夷入中国,则中国之。”其次,法典的编纂体例和观念具有封闭性。从《法经》的6篇体例、《唐律》的12篇体例,直到明清律的7律20门体例,都是不开放的体例。每朝每代都特别强调自己的法典是本朝最好的、是“一成不变”的,正文不能修改,顶多只主张通过“例”、“诏”等对法典加以补充。
然后、中国传统法律文明有着非常典型的农业型特征。第一,中国最初的国家***权就是在古代农业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有着明显的农业性。第二,中国传统文化的农业型土壤导致了重季候,重应天时的***治、法律思想的产生,如重视“法自然”、“法天”、“畏天”、“天人感应”等。第三,国家职能的“公共工程”特性。在中国传统法律中,关于水利工程的法典或其他法律文件相当丰富;中国古代繁重的徭役主要使用在治水等公共工程方面;兴建公共工程也常为罪犯的服刑方式之一,而且,与逃避工程征役有关的罪刑相当严重。第四,传统***治法律思想的小农经济特色。从国家体制看,以儒家思想为主体的中国传统社会基本国家体制支柱的社会理想或***治理想是以小农经济为蓝本或终极目标的。
二、浓厚的宗族色彩
宗族制度是中国古代以家长制为核心、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特殊的社会体制,是中国封建专制统治的牢固基础之一,是整个封建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梁启超先生曾说:“中国古代的***治是家族本位的***治。”这种在中国历史上存在了几千年的宗族制度,本身寄生于传统的农业经济体系中,依托于农耕生产方式而存在,同时又构成了传统社会正统价值体系、***治制度的基础。
宗法伦理原则,是中国古代一切社会组织的最大精神维系纽带。它是在周代宗法制形成过程中逐渐形成和完善起来的,其核心内容是“亲亲”、“尊尊”。封建国法必然要把巩固宗族制度、维护封建宗法伦理道德、保护宗族势力的统治,作为自己的重要任务。一方面,封建统治者在立法时就把反映和维护宗族制度的宗法伦理思想作为其指导思想,甚至把一些宗族制度的内容直接吸收成国家法律,以达到保护宗族制度,强制推行纲常名教、确认亲族势力统治的目的。另一方面,宗族制度积极与封建国家法律相配合,维护基层社会的封建统治秩序,以达到封建社会的长治久安目的。宗族制度是封建统治者维护其专制统治的另一种统治工具,宗族制度中的家法族规实际上是整个封建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宗族色彩还表现在,从国家的基本体制与行***看,国的家化、君的父化;官民关系的“父子”格局;师生关系、社会中的关系和宗教关系的宗法化及为宗法化服务的分封制、推恩制、恩荫制和养老制等其他行***制度的存在。从诉讼制度和司法选择看,宏观司法诉讼体制构思上的宗法性,“父母官”兼理“司法”,使他们象家长族长一样任意惩戒不消子孙。从汉代就有的议亲、议贵、议贤之惯例,到曹魏的“八议”入律,再到唐朝的“八议”、“上请”、“减”、“赎”等荫庇减刑制度,都对官僚功臣及其亲属在法律上予以减免刑罚的优待,几乎成了中国法律传统中的“宪法性”原则,都体现出中国古代司法和诉讼较强的宗族色彩。再从民事方面的规定看,严惩违反“有嫡立嫡,无嫡立长”的立嫡、继承原则的行为、特别打击收养异姓人为子孙以乱宗族的行为、严厉打击“同居卑幼将人盗己家财物”的行为、法律不承认亲子关系能合法解除、法律对婚姻家庭的宗法化规定,并依此对妻妾的地位名分问题和夫妻关系的相应规定无不透射出中国传统法律浓厚的宗族气息。
三、明显的伦理属性与人伦精神
中国法律人称伦理法,其主要特征之一,就是特别体现和保护伦理亲情。这就直接指出了我国法律制度的伦理化性质。家本位观念成为法律思想的基础。传统的血缘宗法伦理对每个社会成员在家庭中的地位、权利、义务的基本界定,成为人们在立法、司法诸方面衡量人们的罪与非罪、罪刑轻重等问题的根本尺度,被当成法外之法、法上之法。“皇权至上”成为法律思想的最高原则。“明刑弼教”是一切法律活动的基本指导思想,在立法活动中表现为把“三纲五常”、“十义”等血缘宗法伦理变成法律条文,强制人们遵行;在司法活动中就是遵循“礼之所取”、“出礼入刑”、“春秋决狱”、“原心论罪”等。
孔子首先提出了以‘仁’为核心的思想体系,提倡‘礼治’,一再强调把‘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宗法等级制度,而且把‘礼’和‘仁’结合起来,创设了一套维护奴隶主阶级的‘礼’的秩序的伦理法体系。瞿同祖先生曾精辟地指出:“中国古代法律可以说全为儒家的伦理观念和礼教所支配。”法律伦理性表现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以儒家的伦理思想为指导原则的古代法律制度体现了鲜明的人伦精神。
四、礼法结合,道德与法律统一
伏尔泰对道德在中国的地位曾作过如此评价“中国人最深刻了解、最精心培育、最致力完善的东西是道德和法律。”中国古代法律的发展过程是一个“礼”与“法”不断融合的过程,自西周周公制“礼”起,经汉代儒学大师董仲舒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后,历经数千年的演化、渗透和融合,至唐代终于实现了“礼”与“法”的合一、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的统一。于是便出现了“德礼为***教之本,刑罚为***教之用”、“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出礼则入刑”的局面。
古代的中国人认为法律应该符合道德,道德是法律的法律,法律应是道德的实现。所谓的“天理人情”,实际上不过是“三纲五常十义”那一套封建道德。古人常以“何其不德”来批评人定法,从未有人以“何其不法”来批评某种道德,他们认为道德是比法律更崇高、更应该遵守的东西。因此,中国的传统法律越来越家族化、血缘伦理化,即“礼法结合”不断加深至“礼法合一”。如“亲亲相隐不为罪”和“刑不上大夫”的血缘主义道德自汉至清一直是法律上神圣的制度。
由此可见,中国古代社会的法律制度由于其形成的特殊的人文地理、经济***治及历史文化条件,表现出了明显的人文农业特征,具有浓厚的宗族色彩,带有强烈的人伦化、伦理化倾向以及高度的礼法结合,道德与法律统一的基本法价值理念以及基本精神。
作者简介:
凌伟亮,男,广东商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法社会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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