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假借”是东汉许慎在《说文解字序》中提出的汉字六种造字方式之一,但历代学者对于“假借”究竟是造字之法还是用字之法众说纷纭。要判断假借是造字法还是用字法,就要从许慎所举的例字来了解假借的含义,要从“字”以及“造字法”和“用字法”这三个概念中了解历代学者对于假借定性的分歧所在。还要了解假借如何造字,以及假借造字的优点和意义。从而对假借是用字之法还是造字之法有一个较清楚的认识。
关键词:“六书”;“假借”;造字法;用字法
引言
“假借”是东汉许慎在《说文解字序》中提出的汉字六种造字方式之一,但历代学者对于“假借”究竟是造字之法还是用字之法众说纷纭。在学习古代汉语过程中,很多人对于“六书”中的“假借”是否如戴震等学者所说的那样是“二用”之一的用字法产生怀疑,在此笔者结合自己的理解以及所收集的材料,对“假借”是造字法还是用字法进行一些探讨。
一、由“令”、“长”二字理解“假借”的含义
东汉许慎在其著作《说文解字》中为“假借”下的定义是:“假借者,本无其字,依声托事,令长是也”。意思是:语言的发展要先于文字的发展,语言中已产生了某个词,但书面上还没有特定的字来表示,于是在已有的文字中借用一个读音相同或相近的字来记录它,这种用现成汉字作为表音符号来记录尚没有产生新字的新词或新词义的方法就叫假借。比如“令”字,罗振玉说:“集众人而命令之,故古令与命为一文一谊。”[1]《说文》:“发号也。”令的本义就是号令或发号令。在语言中发号令的人如县令的令和发号令的令同音,文字上还没有造字,于是就假借号令的“令”来寄托县令的“令”的意义。又如“长”,甲骨文像一长发老人拄着拐杖,余永梁《殷墟文字考续考》中说“实像人发长貌,引申为长久之义。”[2]本义应该是指头发长,也就是长短的长。语言中长久的长,长老的长,县长的长和长发的长同音或音近,但是还没有造字,于是古人就假借长发的长来寄托、记录长久、长老、县长等意义,这种方法,古人就叫做假借。
二、历代学者对“假借”的不同观点
对于“假借”是否为造字法,从古至今学者们一直争论不休。班固在《汉书·艺文志》中定义“六书”为“造字之本”,有的学者便以此为根据,认为假借与转注、形声、会意、指事、象形一样,都是造字之法,清代学者许宗彦在其著作《六书转注说》中写到:“六书之来古矣。指事象形形声会意皆指造字之始言之,则假借转注亦出于造字之始可知也。或分事形声意为体,假借转注为用者,非也”[3]。而戴震则极力主张“四体二用”说,认为假借是用字之法,他的这一观点见于《答江慎修先生小学书》
(一)对“字”的概念的理解
笔者认为要判断“假借”究竟为“造字之法”还是“用字之法”,首先必须弄清“字”以及“造字法”和“用字法”这三个概念的含义。《新华字典》对“字”的解释是这样的:“字,文字,用来记录语言的符号。”[4]汉字做为一种记录汉语的符号,它往往有两种形式,一是作为“意符”,二是作为“音符”。而“假借”其实是运用了汉字记录汉语的“音符”形式。例如《史记》中“从此道至吾***,不过三十里耳”中,最后一个字“耳”是个句尾语气词,人们借用了“耳朵”之“耳”的读音为这个语气词造字。但这个句尾语气词“耳”,与名词“耳朵”的“耳”明显是两个不同的词。
(二)什么是“造字法”和“用字法”
按照上文对“字”概念的理解,“造字”应该是指为某种语词创造出记录符号,而“用字”是指运用文字符号的音和义的功能,句尾语气词“耳”显然没有利用已有当耳朵讲的“耳”字的意义功能,所以根本不涉及“用字”的问题。吴峤先生说过:“科学的语言文字观认为,‘字’这一概念的含义是指口语中词的书写符号,是指形、音、义的集合体。所谓‘造字’当指为口语中的词创制记录符号,‘造字方法’自然是指为语词创制记录符号的手段。”[5]由此观之,假借是一个独特的不同于其他四书的造字法。
三、“假借”如何造字
语言中的词需要用文字的形体记录下来,有两种办法:一是在已有的音和意的基础上特地造一个形体与之结合,这就是新造一个字;另一个办法是在文字里找个现成的形体与这个词的音和意结合,这其实也是另造了一个字。字是音形意的共同载体。对于字来说,音形意缺一不可,无音或者无义的形体不是字。如果一个字形有特定的读音,而且在使用过程中它的意义与这个字形原来的意义不同,并且这个意义不是通过引申而得到的,那么这个字就该算作一个新的字,它是原字音,原字形与新字义(假借义)的结合体。比如名词“而”本意是胡子的意思,假借成虚词“而”,就等于另外造了一个“而”字。
(一)“假借”催生了一批同形同音字
在现代汉语中有个概念叫做“同形同音字”,吕淑湘先生对其解释为:“对那些意义相差甚远或意义相差不太远而词性不同的同一形体同一语音的字,应该破除字形的假象,看成同音同形的两个不同的字。”[6]如:语言学界把“再别康桥”的“别”与“别针”的“别”,“鲜花”的“花”与“花费”的“花”,当作4个不同的词来认定的,在各种版本的词典里也是是分别用“别1”、“别2”、“花1”、“花2”来构建词类和解释词义的。而通过“假借”恰恰就造出了这样的同形同音字,如:汝,河流(名词)假借为人称代词;夫,男子(名词)假借为指示代词,这等情况不胜枚举。通过“假借”的方式我们得到了与本字意义完全不同的新的字,由此观之,我们不得不说“假借”的确是一种造字法,只不过它与其他造字法不同,通过“假借”造出的是形体和读音相同但意义截然不同的新字。
(二)“假借”催生了一批“后期区别字”
我们说“假借”也是一种造字法还在于通过“假借”的方式会产生一批后期区别字,因为一个字经常因音同或音近的关系被借用来表示别的意义,人们为了区别其本义与假借义,便另造出一个新的字来表示原有的本义或假借义。如“它”《说文解字》中的解释是:“虫也,从虫而长,象圆曲垂尾之形”。所以“它”应该是“蛇”字的本字。后来被用作代词“它”讲,并且还有“别的”、“其它的”等含义。但这样一来,这个新的“它”字与表示蛇的“它”容易让人混淆,所以人们为本字另加了一个意符“虫”得到了现在的“蛇”字。下面再举一些例字:孰—熟,莫—暮,然—燃,匡—筐,辟—避,衰—蓑,邪—耶,错—措,何—荷,其—箕。这些由本字衍生出来的新字虽然不是“假借”本身直接造出来的,可他们却是因为“假借”的方式产生的,由此观之,假借的确有催生新字的功能。
(三)假借字独占了本字的形体,本字的意义另由它字承担
还有一种情况是本字被假借字借用以后本字原有意义消失了而假借意义流传下来。如:“斤”是一个象形字,像一把斧子的形状,本意是斧子之类的砍伐工具。孟子的《寡人之于国也》中就有“斧斤以时入山林”的句子。而生活中的表示重量单位的“斤”却没有造出相应的汉字,人们就用表示斧子的斤来表示重量单位,而斤的本意在现在汉字中已经很难见到了。所以,综合上述,“假借”应该是造字法而非用字法。
四、“假借”造字的优点和意义
假借的出现弥补了象形、指事、会意和形声受制于“形”的有限性这个缺点,古人把“假借”归为“六书”之一,是古人在长期使用汉字的实践中深有体会的做法,我们也可以说“假借”能归入“六书”之中也是必然的,因为我们无时无刻不需要通过“假借”来应对千变万化的描述对象。
结语:后人论及“六书”,虽然有人极力主张“四体二用”,但是通过以上的论述,笔者还是觉得“六书”是造字法的说法更具有说服力。
参考文献:
[1]罗振玉,殷释.[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
[2]余永梁.殷墟文字考继考[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2:124.
[3]许宗彦.六书转注说[M].北京:中华书局,1959:341.
[4]新华字典[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98:659.
[5]吴峤.汉字要论[M].湖北:武汉出版社,2000:103.
[6]吕淑湘.语文常谈[M].北京:三联书店,1980: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