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议罪银”,是清代设立的处置“过失”官吏的制度。主要从该制之缘起、经营、作用等作简要概述。
关键词 “议罪银” 和| 经营
“议罪银”,又称“认缴银”、“罚项”等,是清乾隆后期设立的一项非常规处置“过失”官吏的措施[1]。此制出台,看法各异,褒贬不一,虽实行了较长一段时间,却知之者甚少。现述缀于此,以慰同行。
一、“议罪银”制度之缘起
“议罪银”是由古代“罚俸”演化而来。罚俸,始于春秋战国,唐朝(罚俸,在其中后期已成为一种制度化的行***处分[2])发生重大变化,清代完备。乾隆中后期,施***愈苛,***趋严,皇帝觉得罚俸数额太少,不足以警戒其心,又法外加罚,以此为基础创立了这种制。皇帝的初衷只是想让官员“肉痛”一下,并没有要把它制度化,并作为一项财源。其设立的原因主要是:
(一)维护晚期的明君形象
乾隆帝是一个面子上特别"讲究"的人,本性慷慨,眼光又高,手笔很大,凡事精益求精,登峰造极,虽各项花费颇多,日常支出巨大,但绝不会仗势豪夺。因为祖制有规。
(二)满足自己的财***需求
乾隆中后期,官吏贪污腐化达到前所未有的地步,加之连年内外征战,大兴土木,诸如:筑行宫;建园、庄;办寿庆等,致使财***开支巨增、国库空虚。而承担这笔资金的内务府的财源又实在有限。
(三)惩治“过失”的官员
正如清代监察御史尹壮***所言:“高宗季年,督抚坐遣,或令缴罚款贷罪[3]。”这就是说,一旦督抚等犯有错误、轻罪,以致根本就谈不上什么,只要皇帝认为你有“罪”,那你就要自动掏银子。
二、“议罪银”制度之概述
(一)起讫时间
从目前所能找到的资料,特别是专门记载“议罪银”情况的档案――《密记档》来看:“议罪银制度正式实行于乾隆四十五年前后,此时正是和|飞黄腾达,官运亨通,掌管户部、吏部与内务府“三库”(即广储司银库、缎库、颜料库)等国家财***大权的时期。这种制度一直到乾隆帝去世,嘉庆亲***初才停止[4]。”
(二)对象、方式和标准
经营对象:主要是各省督、抚等地方高官;掌盐***、织造、税监等;有时还罚及富商大贾。
缴纳的方式:采取“自行缴纳”,多是当事人根据自己的情况,量力而行。
罚银的数额:没有统一的标准,视罪状的轻重而定,多寡不等,少则数千,多则数万、数十万两。大致以职位高低、俸禄多少、官职的肥缺、家庭的厚薄而定。
三、和|与“议罪银”之经营
(一)首创“议罪银”
和|是设立议罪银制度的主要倡议者。历史学家牟润孙先生曾说:“这种议罪银做法极可能是和|在乾隆四十五年任户部尚书后,替弘历策划出来的,也就从那个时候实行起来[5]。”乾隆帝之所以采纳,是因为此时他极需开辟新的财源,以弥补其巨大的开销。
(二)主管“议罪银”
和|在议罪银经营中,直着关键和决定作用。
第一,掌握议罪银收入状况。在《密记档》中,保留许多和|向乾隆汇报议罪议收状况的折子。如:“臣和|等遵旨查办各处关税应交银两,并自行议罪银两各折,自乾隆五十一年十二月十三日查明汇奏后,陆续存记之案,统计十七件……。分晰缮写清单,恭呈御览。所有久未交到者,现已行文,该旗任所严催。为此谨奏[6]……”
第二,按季度定期向乾隆报告。这也从《密记档》中反映出来。
(三)承担“据情代奏”
"议罪银"的议罚权柄由乾隆独掌,但多由和|从中"据情代奏"。因为在清朝不是所有的官员都可以直接向皇帝上奏折的。按规定,只有在京城的宗亲王公贵胄,文职官员中的六部尚书,诸省督、抚和按察使以上官员才有资格;有皇帝特殊旨令,派往外省查办专门事件等也可直奏。可是即使是有权向皇帝直接上奏的官员中,在个别情况下也有时不能上奏,而需要由其他大臣代奏的。
四、“议罪银”制度之作用
(一)对和|本人的好处
“议罪银”之制,可谓是“和氏腐败理论”的精髓,将腐败明朗化、合法化。这给他带来的好处主要是可以:贪污部分罪银;借此索贿受贿;拉拢人际关系,形成自己的势力[7]。
(二)对清朝帝国的影响
首先,加剧了吏治的腐败和贪污的盛行。因为议罪银给官吏贪污大开了方便之门,成为官吏贪污的一个遁词。诚如监察御使尹壮***所说:“近有严罚示惩而不觉反邻于姑终者,如督抚自蹈愆尤,皇上不即罢斥,仅罚银数万以充公用。因有自请若干万两者……其桀骜之督抚借口以快其饕餮之私,即清廉自失者不得不望属员之柚。日后遇有亏空营私重案,不容不曲为庇护。”尹壮***一语道破了议罪银实施的弊病,实际上起不到惩戒作用,反而变相使贪污侵占合法化,为犯罪提供了保护伞、“免死牌”,为贪官壮了胆。
其次,加深了社会危机。议罪银的实行加重了人民的负担,同时使许多官吏和商人受到很大打击和伤害,影响了经济的发展与工商业的繁荣,以致加深了社会危机。
总之,这种制度的实施,造成了官员堕落腐化,百姓负担加剧,律法虚置荒废…… 真正是“行了一时之乐,毁了百年基业”,可谓是既不治标亦不治本之举。
参考文献:
[1]唐文基.和|传[M].上海:东方出版社,2009:第二章第二节.
[2]马长林.唐代官吏的罚俸制[J].历史教学,1984,(6):6-8.
[3]赵尔巽.清史稿[M].上海:中华书局,中华民国初年,卷三百二十二.
[4][5]冯佐哲.和|其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年:88-92
[7]文禾.试析乾隆朝官宦、士人风气之嬗变―以和|为中心[J].中国社科院研究生院学报,2002(2)
(作者单位:江苏省睢宁县李集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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