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过户申请书篇1
申请人: 朱某某,男,汉族,20XX年10月25日生,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青山乡东阳村张湾组14号
申请人因张某、唐某诉张继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对贵院作出查封位于大连某区湾66栋4-2-2号楼房的裁定提出异议。
请求事项:申请撤销(20XX)西民初字第592号民事裁定,解除对位于大连某区66栋4-2-2号楼房 的查封决定。
事实与理由:
20XX年1月2日,张某某与曲某签订委托书,张某某全权委托曲某办理位于大连某区湾里东66栋4-2-2号楼房的出售事宜。该委托行为经大连市公证处进行了公证。同日,张某某与申请人朱某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将位于大连金州新区湾里东66栋4-2-2号楼房以507600元的价格出售给朱财乐,曲某作为张某某的人在契约上签字。
订立合同后,申请人乐分别于20XX年1月12日、20XX年1月14日各支付房款20000元(定金)和200000元。20XX年2月17日接受房屋并入住,曲某与申请人签署了房屋交接书。由于该楼房在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办理了抵押贷款,尚欠287600贷款未还清,20XX年2月22日,申请人与曲某一同到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由申请人偿还了其所欠银行的剩余贷款287600元,曲某在《注销房地产抵押申请书》上签字。至20XX年2月22日下午2时,申请人已经全额支付案涉房屋价款507600元。
同日(20XX年2月22日)大连市西岗区法院作出(20XX)西民初字第592号民事裁定,就该案件原告张某和唐某某与张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对位于大连金州新区湾里东66栋4-2-2号楼房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当日下午四点在大连市金州新区房产局办理了该房屋的查封登记手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本 案中申请人已经付清全部房款,并经过合法交接实际占有了案涉房屋,虽然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但申请人对此无任何过错。因此西岗法院对案涉房屋的查封违反了最高院的规定,是错误的。
西岗法院的查封行为虽然发生在案件的审理阶段,但是仍然适用《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因为审判庭承办财产保全裁定的执行就是执行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行***案件中做出的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裁定,由审理案件的审判庭负责执行。”该《规定》中对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裁定的执行做了分工。由此可以看出,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裁定的执行属于执行工作,人民法院审理、执行工作应遵循该规定。
综上所述,西岗法院对案涉房屋的查封行为属于执行行为,该行为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申请人作为第三人依法提出异议,要求解除对案涉房屋的查封行为。法院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04条的规定对申请人的异议进行处理。
申请人
20XX年2月29日
房屋过户申请书篇2
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就下列房屋买卖事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自愿将其房屋出售给乙方,乙方也已充分了解该房屋具体状况,并自愿买受该房屋。该房屋具体状况如下:
(一)座落于南京市 区 路 ,建筑面积100平方米,房屋用途为住宅;
(二)出售房屋的所有权证证号为;
(三)房屋平面***及其四至范围见附件一;
(四)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为√出让取得,土地使用年限自XX年10月1日至2070年10月1日;X划拨取得。
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该房屋一并转让。
该房屋的相关权益随该房屋一并转让。
第二条甲方保证已如实陈述上述房屋权属状况和其他具体状况,保证该房屋不受他人合法追索。
第三条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上述房屋转让价款为人民币(小写)800000元,(大写)捌拾万元,其中含定金(小写)XX0元,(大写)贰万元,尾款(小写)无元,(大写)无元。
第四条乙方的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按下列约定:
乙方同意在以下规定期限内将房屋转让价款解交南京市房地产交易市场设立的资金托管专用账户:
1、XX年9月1日前将自有资金人民币(小写)240000元,(大写)贰拾肆万元解交托管账户。
2、甲方同意乙方向工商银行银行申请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总额为人民币(小写)560000元,(大写)伍拾陆万元,用于支付房屋转让价款的余款。乙方同意于XX年9月15日前与贷款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同时委托银行将贷款资金全部划入南京市房地产交易市场托管资金专用账户。若乙方不能按计划贷足或者银行不同意贷款申请的,则转让价款的不足部分,乙方同意在银行贷款批准或者不批准之日起3日内以现金解交托管账户。
3、甲方同意乙方自留尾款无元,不存入托管账户,在房屋交付时,甲、乙双方自行交割。
甲、乙双方同意以以下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支付房价款,并自行承担房屋转让价款安全的全部责任:
(注:不办理房屋转让价款资金托管的交易双方可选中该项,并商议填写相关内容)
经纪机构及其人员均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府有关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代收代付房屋转让价款。
乙方未按规定支付房价款的,则按下列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乙方无法以现金方式补足贷款资金不足部分的,甲乙双方同意解除本合同并撤销该房屋买卖的转移登记申请,同时乙方X不承担违约责任。√承担违约金肆仟元。
乙方逾期支付房价款的,每逾期一天,按应付到期房价款的万分之四支付违约金。
乙方逾期支付房价款超过十天,且所欠应付到期房价款超过伍仟元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在解除合同后三天内将已收房价款退还乙方,所收定金不予退还;并有权要求乙方支付占总房价款百分之五的赔偿金。
第五条甲、乙双方定于XX年9月20日时正式交付该房屋;甲方应在正式交付房屋前腾空该房屋。
双方定于XX年9月30日前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相关附属设施和相关权益的更名手续。
甲方应在房屋产权过户前将其落户于该房屋的户籍关系迁出。 甲方未按规定履行以上义务的,则按下列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甲方逾期交付房屋的,每逾期一天,按总房价款的万分之四支付违约金。
甲方交付房屋的附属设施或装饰装修不符合约定的,按不符部分的X约定价值√评估价值X市场价格承担赔偿责任。
甲方逾期交付房屋超过十天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应在乙方解除合同后三天内将已收房价款和双倍定金返还乙方,并按总房价款的百分之五支付赔偿金。
第六条甲、乙双方确认,虽然房屋所有权证未作记载,但依法对该房屋享有共有权的权利人均已书面同意将该房屋出售给乙方。
第七条甲、乙双方同意,在本合同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向房屋权属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经纪机构促成的交易适用)经纪机构应在甲乙双方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前,按《南京市存量房网上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为甲乙双方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的网上操作服务。
甲乙双方应在经纪机构的网上操作服务后3日内持申请书及其它登记资料向房屋权属登记机构申请房屋权属转移登记。
(甲乙双方自行成交的适用)甲乙双方应在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前通过南京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的网上操作服务打印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并在3日内持申请书及其它登记资料向房屋权属登记机构申请房屋权属转移登记。
乙方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后,双方应按有关规定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该房屋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
办理以上手续应当缴纳的税费,由√甲、乙双方按国家规定各自承担X。
第八条该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房屋正式交付之日√权利转移之日起转移给乙方。
第九条该房屋自权利转移之日起三个月内被依法拆迁的(拆迁时间以乙方搬迁时间为准),双方按下列约定处理:
房屋拆迁补偿款高于(含本数)本合同约定房价款的,甲、乙双方之间不因房屋拆迁产生新的权利义务;房屋拆迁款低于本合同约定房价款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给予占差额%的经济补偿。
第十条该房屋正式交付时,物业管理、水、电、燃气、有线电视、通讯等相关杂费,按下列约定处理:
甲方结清已发生的费用,甲方已经预缴的费用,其权益由乙方享有,双方不再另行结算。
第十一条甲方、乙方、经纪机构均自愿遵守《南京市存量房网上交易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一方因违反《南京市存量房网上交易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给他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
另行订立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以及本合同的附件均为本契约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十三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X自
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条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若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X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提交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X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五条本合同一式伍份。其中甲方留执贰份,乙方留执贰份,为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提交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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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过户申请书篇3
夫妻授权委托书怎么写?接下来为大家带来的是夫妻授权委托书,欢迎大家阅读借鉴。
【一】夫妻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xx-x,男/女,xx年xx月xx日出生,工作单位:xx-xxx-xxx-x,现住址:xx-xxx-xxx-xxx,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
受委托人:xx-x,男/女,xx年xx月xx日出生,工作单位:xx-xxx-xxx-xxx-x,现住址:xx-xxx-xxx-xxx,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
受委托人与委托人是夫妻关系,我们夫妻以xx-x名义购买了位于xx-xx的住房一套,按相关规定夫妻双方须到场办理贷款手续,因本人工作繁忙,不能到现场亲自办理相关事宜,现委托丈夫xx-x作为我的全权人,在xx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相关住房置业担保机构代我签定《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申请书》、《借款合同》、《抵押(反担保)合同》、《收押协议》、《抵押登记申请书》、《房屋未出租证明明》、《授权委托书》、《还款帐房确认书》、《电话委托服务协议》、《交接单》及其它相关未尽事项。
受托人xx-x代我签定的上述文件我均予以承认,并由我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二】夫妻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xx-xxx-xx
受托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xx-xxx-xx
委托人与受托人系夫妻关系,共同拥有位于xx-xxx-xxx-xx(房产证号)的房产,其中,委托人占有xx-x%产权。
委托人特委托受托人为委托人的人,受托人可以单独以委托人的名义如下事项:
一、全权办理上述房产的有关转让手续,代为签署房产转让合同并收取售房款,并在有关文件上签字。
二、办理上述房产的房款资金监管协议及收取资金监管协议中的房款,签署相关文件。
三、到国土部门查询上述房产产权资料、办理过户登记等手续。
四、全权办理所转让上述房产的水、电、物业管理、煤气、有线电视、电话、网络费以及其它相关过户、销户手续。 受托人在其权限范围及期限内签署的一切有关合法文件及办理的相关手续,委托人均予认可。
受托人无转委托权。
委托期限:自签字之日上述事项办完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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