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股申请书篇1
一、审查、审核的依据及重点
按照银发[20****]253号、银发[20****]112号、银发[20****]247号和银发[2006]130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专项票据兑付考核工作的重点是:以县(市)为单位上报的专项票据兑付申请材料各要素的完备性;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比例、经营财务指标的真实性、合规性、准确性;内部管理、法人治理结构、信息披露等方面有关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专项票据置换资产的处置情况。
二、专项票据兑付申请材料的齐全性
依据《专项票据兑付申请材料目录》,逐项审查审核兑付申请材料的齐全性。
三、专项票据兑付申请材料内容的完备性
(一)审点及标准
1.专项票据兑付申请书应重点报告以下内容:
(1)建立和实行“三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实施进展情况;
(2)健全内控制度,加强内部管理的实施进展情况,主要内容应包括建立健全授权授信管理制度、贷款定价制度、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制度、成本费用控制制度、利润分配制度、劳动用工制度、薪酬制度及其实施情况;
(3)建立基本的信息报告和信息披露制度,强化外部约束机制情况;
(4)明晰产权关系,提高资本充足率,降低不良贷款余额和比例所采取的措施及实施进展情况;
(5)近三年来经营财务变化情况,应包括成本费用、盈利能力、利润分配、支农服务水平变化等内容;
(6)专项票据置换资产处置报告及信用社改革试点专项中央银行票据置换资产处置考核表。
2.内部管理制度文本及文本清单和简要文字说明,重点列报授权授信管理制度、贷款定价制度、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制度、成本费用控制制度、利润分配制度、劳动用工制度、薪酬制度、专项票据置换资产管理办法等内容。
3.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制度文本及文本清单和简要文字说明,重点列报信用社章程,“三会”成员选举办法,高级管理层选聘办法,“三会”议事规则,董(理)事、监事、高级管理层绩效管理办法,董(理)事长、监事长、主任(行长)专项审计和离任审计制度等内容。
4.信息披露报告应至少列报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比例、本年利润及费用总额等关键性指标及其年度变动情况;年度内召开的“三会”所议定的重大事项及其落实情况。
(二)审查方法
按照上述审点,采取书面审查办法,逐项审核上报材料的内容完备性。
四、专项票据兑付申请材料中相关数据的一致性
(一)审点及标准
主要审查下列材料中相关数据的一致性。着重审查同一数据前后是否保持一致及有关指标的计算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1.信用社县(市)联社专项票据兑付申请书;
2.上一年度的信息披露报告和统一格式的信息披露表;
3.信用社改革试点专项中央银行票据兑付考核表;
4.信用社改革试点增资扩股审查、审核意见表;
5.信用社改革试点专项中央银行票据和专项借款考核季报表一、二;
6.基期、报告期末及其最近两年年末资产负债表、财务损益表、业务状况表和利润分配表的原始报表或复印件;
7.信用社改革试点专项中央银行票据置换资产处置表。
(二)审查方法
仅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逐项核对上述兑付申请材料中有关数据的一致性。按照有关规定,逐项审查上述兑付申请材料中有关数据计算的准确性。
五、专项票据兑付申请材料中相关负责人的亲笔签字及加盖公章的情况
上报的上述兑付申请材料中要有相关负责人的亲笔签字并加盖公章(负责人因故不能签字,应书面委托其他人代签字)。
审查方法:仅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逐项审查申请材料中是否有相关负责人的亲笔签字并加盖公章。如为他人代签字,逐项审查委托人委托其他人代签字的委托书。
六、信用社增资扩股的真实性、合规性
(一)审点及标准
1.招股说明书和股东的记名股金证的内容符合银监会的有关规定;
2.入股主体不合规、存款化股金、贷款化股金、财***性资金入股、非货币化入股等问题已得到纠正;
3.股权设置和股权结构符合银监会的有关规定;
4.股金分红符合银监会的有关规定。地方***府承诺对股东有分红补贴的,补贴资金应已到位。在改革期间,若信用社经营财务状况好转导致地方***府补贴分红资金减少,应予以合理说明;
5.资格股的退股符合银监会的有关规定,投资股不得退股。对股本金借方发生额较高情况做出了合理说明。
(二)审查方法
1.书面材料审查
(1)审查信用社改革试点增资扩股审查、审核意见表与财务损益表中的股本金利息支出是否一致,查阅信用社县(市)联社专项票据兑付申请书是否对股本金利息支出给予了合理说明。
(2)审查信用社改革试点增资扩股审查、审核意见表与业务状况表中股本金借方发生额年累计数是否一致,查阅信用社县(市)联社专项票据兑付申请书是否对股本金借方发生额年累计数给予了合理说明。
(3)审查信用社改革试点增资扩股审查、审核意见表中股权设置和股权结构是否符合银监会的有关规定。
(4)审查信用社改革试点增资扩股审查、审核意见表及年度资产负债表、业务状况表、财务损益表、利润分配表中反映的弥补历年挂账亏损与分配红利情况是否符合银监会的有关规定。
2.现场审查
(1)查阅招股说明书、抽查股东的记名股金证,审查其内容是否符合银监会的有关规定。
(2)抽查法人、自然人和联社职工的入股申请表或入股专用凭证、股金入账传票及股金台账记录,审查是否存在入股主体资格、存款化股金、贷款化股金、财***性资金入股、非货币化入股等不合规问题。
(3)查阅股东名册、资格股和投资股分户账,审查信用社的股金数额是否真实。
(4)查阅股东的退股申请表及审批表,审查信用社的退股管理是否符合银监会的有关规定。
(5)走访股东,了解信用社的增资扩股情况,审查信用社增资扩股的合规性,特别关注存款化股金、贷款化股金、非货币化股金、股金分配红利等问题。
七、信用社降低不良贷款的真实性、合规性
(一)审点及标准
正常申请兑付专项票据的信用社,按“一逾两呆”口径考核,考虑专项票据置换因素,不良贷款比例与基期(2002年12月末)相比,降幅不低于50%,或报告期不良贷款比例不高于5%。
1.不良贷款形态反映真实、合规。对不良贷款的大幅波动给予了合理说明。
2.降低不良贷款真实、合规。以违规借新还旧、违规展期、随意调整贷款形态等方式降低不良贷款行为已得到纠正;以抵债资产、核销呆账贷款、优质资产置换不良贷款等方式降低不良贷款的手续完备、合规。
3.新增不良贷款得到有效控制,不良贷款同比增幅低于贷款同比增幅。
4.在计算不良贷款比例降幅时,对降幅及其相关数据波动较大情况进行了合理说明,若未进行合理说明,在计算不良贷款比例降幅时应等额扣减。
(二)审查方法
1.书面材料审查
(1)审查业务状况表中不良贷款总额及其形态的变化情况,审查不良贷款比例降幅和不良贷款同比增幅是否符合上述审查标准。
(2)审查信用社县(市)联社专项票据兑付申请书中是否对不良贷款形态大幅波动给予了合理说明。
2.现场审查
(1)借助县(市)联社贷款管理系统或查阅贷款合同及借据等方式,抽查是否存在应转未转不良贷款,审查不良贷款形态反映是否准确。
(2)抽查借新还旧贷款、展期贷款等,审查其相关操作手续的完备性、合规性。
(3)抽查以抵债资产方式降低不良贷款的证明材料,审查其合规性。
(4)抽查以优质资产置换不良贷款的证明材料,审查其合规性。
(5)抽查税务部门关于呆账贷款核销的批准文件。
八、信用社资本充足率的真实性、合规性
(一)审点及标准
正常申请兑付专项票据的信用社,在考虑专项票据置换因素后,实行两级法人的信用社资本充足率应达到2%,统一法人的信用社资本充足率应达到4%,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资本充足率应达到8%;如信用社在申请兑付专项票据前已变更了原拟组建的产权组织形式,应根据银监会批准的产权组织形式所对应的标准进行考核。
1.资本充足率计算准确。
2.若存在存款化股金、贷款化股金、财***性资金入股等不合规股金,在计算资本净额时应等额扣减。
3.经营财务指标真实,应付利息、呆账准备金等各项拨备已按规定提取。若发现少提应付利息、少提(或多提)呆账准备金问题,在计算资本净额时,应按照有关规定等额扣减。
注:少提呆账准备指已提取的呆账准备金未达到风险加权资产的1%,多提呆账准备指已提取的呆账准备金超过风险加权资产的2%。
4.除接收货币资产外,接收的捐赠资产或置换的优质资产等经过合规的中介机构评估,各项权属凭证合规完备。否则,在计算资本净额时应等额扣减。
5.表内外加权风险资产的分类及权重计算准确,符合银发[20****]4号文件规定。
6.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应对数据幅波动较大的问题进行了合理说明,若未进行合理说明,在计算资本净额时应等额扣减。
(二)审查方法
1.书面材料审查
(1)对照资产负债表、业务状况表、财务损益表、利润分配表,逐项核实涉及资本净额的有关因素。
(2)对照业务状况表、财务损益表和利润分配表,逐项审核应付利息、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呆账准备金等各项拨备计提情况,计算其少提或多提金额。
(3)对照业务状况表,审核《表内外加权风险资产明细统计表》是否符合银发[20****]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
(4)审查信用社县(市)联社专项票据兑付申请书中是否对涉及资本充足率计算的数据的大幅波动给予了合理说明。
2.现场审查
审查捐赠资产(包括实物资产和货币资产)或置换的优质资产的产权转让、价值评估证明、资产到位等材料的完备性、合规性。
九、信用社依法、尽职处置专项票据置换资产情况
(一)审点及标准
1.对专项票据置换资产已另立账册,逐笔建立了清单。
2.对专项票据置换资产采取了有效的债权维护措施。已基本依法、尽职处置完毕专项票据置换资产,从严控制了处置费用。对已处置完毕的专项票据置换资产实行了台账管理。
3.对已处置但未清收的置换资产,单户金额在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的置换资产,逐笔说明了原因,并按照银发[20****]247号文件附件2的规定提交了相关证明材料,对确有困难无法按规定提供证明材料的,要由乡(镇)以上***府有关部门提供证明;对其余已处置但未清收的置换资产,提交了清单并简要说明了原因。
4.对未处置的置换资产落实了处置责任,制定了处置计划和时间表,并出具了专项票据置换资产处置承诺书。
(二)审查方法
1.书面材料审查
(1)对照上述审点,审查信用社县(市)联社上报的专项票据置换资产处置报告的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2)对照专项票据置换资产处置报告、信用社改革试点专项中央银行票据置换资产处置考核表、业务状况表,核实已处置专项票据置换资产的现金收入、抵债资产、盘活及处置费用等有关数据。
2.现场审查
(1)查阅专项票据置换资产管理办法、处置计划,审查置换资产处置台账,抽查对专项票据置换资产采取债权维护措施的证明材料。
(2)抽查处置置换资产现金收入的资金到账证明材料。
(3)抽查以抵债资产方式处置置换资产的产权转让、价值评估等证明材料。
(4)抽查以盘活方式处置置换资产的有关证明材料。
(5)抽查处置专项票据置换资产费用支出的原始凭证。
十、信用社内部管理制度体系的建立健全及其执行效果。
(一)审点及标准
1.实行了有效的成本费用控制制度。主要包括亏损社在扭亏前,年度人均费用支出不高于当年省辖内信用社平均人均费用水平,并将人员工资与减亏业绩挂钩;严格控制了各项费用支出,费用支出超比例现象已得到纠正。
2.实行了财务上可持续的分配制度。主要包括利润分配顺序和比例、分配红利等符合有关规定。
3.完善并落实了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制度。主要包括完善并落实了授权授信管理制度、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制度,初步建立了贷款定价制度,对新增不良贷款的有关责任人进行了处理。
4.建立了科学的劳动用工制度并能有效实施。主要包括实行了职工考试录用、竞聘上岗、在岗培训、重要岗位轮换、绩效工资以及末位淘汰制度。
(二)审查方法
1.书面材料审查
(1)对照上述审点,审查信用社县(市)联社专项票据兑付申请书中“健全内控制度,加强内部管理的实施进展情况”。
(2)对照上述审点,审查信用社内控管理制度文本(或文本清单)及简要的文字说明。
(3)成本费用制度。对照业务状况表、财务损益表,重点审查费用支出是否超标。
(4)利润分配制度。对照资产负债表、业务状况表、财务损益表、利润分配表,审查本年利润、历年挂账亏损变化情况以及利润分配顺序和比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2.现场审查
(1)抽查贷款风险识别、预警、防范、控制、处置的有关记录,授权、授信书,贷款风险定价资料,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及处理记录等,审查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制度的落实情况。
(2)抽查实施职工考试录用、竞聘上岗、重要岗位轮换和末位淘汰制度的有关记录,举办及参加业务培训记录,绩效工资考核记录等,审查劳动用工制度的落实情况。
十一、信用社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制度的建立健全情况及其取得的进展
(一)审点及标准
1.建立了股东(社员)代表大会、董(理)事会、监事会(以下简称“三会”)和高级管理层成员的选举、选聘办法,并按规定程序选举、选聘了上述成员。董(理)事会、监事会人员构成符合规定。
2.建立了以“三会”和高级管理层为主体的组织架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科学、合理,并能按照有关规定正常履行各自职责,会议记录齐全、完整,议定事项落实良好。
3.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并有效实施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层的绩效考核办法。绩效考核办法和结果向股东(社员)代表大会作了说明。
4.监事会制定并有效实施了董(理)事长、行长(主任)的专项审计和离任审计制度。
(二)审查方法
1.书面材料审查
(1)对照上述审点,审查信用社县(市)联社专项票据兑付申请书中“建立和实行‘三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实施进展情况”。
(2)对照上述审点,审查信用社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规章制度文本(或文本清单)及简要文字说明。
2.现场审查
(1)查阅信用社县(市)联社章程;
(2)查阅“三会”及高级管理层成员选举、选聘办法;
(3)查阅“三会”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
(4)抽查选举、选聘“三会”及高级管理层成员选票原件;
(5)查阅“三会”的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及落实情况材料;
(6)查阅董(理)事、监事、高级管理层绩效考核办法及执行情况材料;
(7)查阅对董(理)事长、行长(主任)的专项审计和离任审计报告。
十二、信用社信息披露制度的建立健全及其执行情况
(一)审点及标准
1.以县(市)为单位,建立并实行了基本的信息报告和信息披露制度;
2.所披露的信息至少包括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比例、本年利润及费用总额等关键性指标及其年度变动情况;年度内召开的社员代表大会、董(理)事会、监事会所议定的重大事项及其落实情况。所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可比,符合有关法律、规章和会计制度的规定;
3.信用社将所披露信息编制成年度书面报告和统一格式的信息披露表,并于认购专项票据后的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进行了披露。具体披露范围已报银监会当地派出机构审核同意。披露前已将所披露信息向银监会当地派出机构及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报备;
4.将所披露信息的年度书面报告和信息披露表置备于信用社的主要营业场所,确保股东(社员)及利益相关者能随时查阅;
5.县(市)联社董(理)事长和银监会当地派出机构负责人在所披露的信息披露表上亲笔签字并加盖公章。
(二)审查方法
1.书面材料审查
(1)对照上述审点,审查信用社县(市)联社专项票据兑付申请书中的“建立基本信息报告和信息披露制度,强化外部约束机制的情况”;
(2)对照上述审点,审查信用社上一年度的信息披露报告和统一格式的信息披露表。
2.现场审查
(1)查阅专项票据发行后每年年度信息披露报告和信息披露表,并与相关财务报表及“三会”会议记录核对;
(2)了解股东(社员)及利益相关者查阅信息披露报告和信息披露表的情况。
十三、地方***府对信用社承诺扶持***策落实情况
(一)审点及标准
1.信用社提交的地方***府落实对其扶持***策的证明文件符合有关规定。如提交的地方***府帮助信用社建立风险准备基金的资金支出证明、置换不良贷款的优质资产和捐赠资产的价值评估证明和所有权转移证明等应符合有关规定;
2.地方***府基本落实了对信用社扶持***策的承诺。对尚未落实的扶持***策,地方***府对其原因进行了合理说明,并制定了可行的落实计划。
(二)审查方法
1.书面材料审查
(1)查阅省级***府上报***的《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实施方案》中列示的对信用社的扶持***策;
(2)查阅信用社专项票据发行申请中有关地方***府对其承诺扶持的证明材料;
(3)逐项审查地方***府落实对信用社扶持***策的相关证明材料。
2.现场审查
(1)审查地方***府为落实扶持***策所捐赠的实物资产或置换不良贷款的优质资产的真实性;
(2)审查地方***府为落实扶持***策支持信用社的货币资产的到账情况。
附:
1.农村信用社专项票据兑付申请材料考核明细表;
2.农村信用社增资扩股、降低不良贷款比例、资本充足率真实、合规性考核明细表;
3.农村信用社内控管理制度考核明细表;
4.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结构制度考核明细表;
5.农村信用社信息披露考核明细表;
6.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专项票据兑付考核工作汇总表。
退股申请书篇2
为做好我县2011年农村经济目标考核工作,根据省市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工作有目标、考核有内容、评优有依据的原则,采取平时与定期、半年与年终相结合的办法进行考核,推动农村经济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二、考核范围
10个乡镇
三、考核内容及标准
量化考核总分值为100分。
(一)“三资”委托服务制(25分)
1.资金委托代管(8分)。村级组织的一切收入及时足额存入村集体设在乡镇“三资”服务中心的资金收入专户,统一管理。村级支出实行预决算审核审批制度,经村民理财小组审核,报乡镇“三资”服务中心批准,按照财务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同时在村公开栏及时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入帐归档。
(1)帐目管理(1分)。帐目管理要帐帐相符、帐款相符、帐据相符、帐表相符,得1分,每差一项不得分。
(2)结建帐(1分)。按要求时限结帐,按操作要求建立总帐和明细帐,每少一项不得分。
(3)转移支付借款报帐(1分)。原始凭证齐全实行季结制得1分,否则不得分。
(4)村级自营收支(1分)。收支及时入帐,实行月结制,无坐收坐支现象,得1分,否则不得分。
(5)支出手续完备(1分)。支出手续符合相关规定,否则不得分。
(6)现金帐及库存现金盘点(1分)。库存现金与现金帐相符得1分,否则不得分。
(7)资产、资源管理、机动地发包(1分)。有基础台帐,发包、出租、拍卖、符合程序,手续完备得1分,每少一项扣1分,不得负分。
(8)票据管理(1分)。按月审查票据入帐得1分,每发现一次入帐不及时扣1分,不得负分。
2.资产统一监管(6分)。乡镇“三资”委托中心设置台帐,统一标准、程序,对其经营、处置、收益进行指导、监督、规范管理。
3.资源联合协管(6分)。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源承包、出售、租赁、转让、抵押等,由村制定方案,报乡镇“三资”服务中心审核,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实施。
4.资产、资源普查表真实、完整地录入微机(5分)。做到帐实、帐表与微机录入相符,同时做好有关资料、帐目收缴建档等工作。
(二)村级经济审计工作(15分)
1.审计程序(3分)。审计程序符合省审计条例要求,得3分,否则不得分。
2.审计文书(1分)。有统一标准的审计文书得1分,否则不得分。
3.审计结案率(5分)。审计结案率达到100%,得5分,每少10%,扣1分,低于70%,不得分。
4.审计结论(2分)。审计结论得当,符合法规要求,得2分,否则不得分。
5.审计报告(2分)审计报告内容详实,准确得2分,否则不得分。
6.审计档案(2分)。材料归档及时、齐全得2分,每少一项扣1分,不得负分。
(三)财务公开工作(4分)
1.财务公开及时(2分)。半年和年末各公开一次财务得2分,每少一次扣1分。
2.公开项目内容齐全详实(2分)。公开主要内容要有财务收支,债权债务、资产资源、村干部工资、重大事项及“一事一议”等,得2分,每少一项扣1分,不得负分。
(四)合同管理(14分)
1.合同清理归档(4分)。所有合同登记造册,归档立卷,妥善保管,得5分,每少登记归档一份扣1分,不得负分。
2.新合同签订(3分)。新合同签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并使用统一用纸,得3分,否则不得分。
3.合同鉴证(3分)。合同要有乡镇中心鉴证,并签字盖章,得3分,每少鉴证一份扣1分,不得负分。
4.合同纠纷调处(4分)。合同纠纷调处及时、得当,无反复,无上访,得4分,每出现一次到县及以上上访事件扣2分,不得负分。
(五)“一事一议”筹资筹劳(6分)
1.召开会议(1分)。召开村委会、支委会和村民代表会议,研究安排“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工作,并有记录得1分,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专题会议,每少一次扣0.5分,不得负分。
2.预算、申请、批复(1分)。有符合实际的预算方案、资金申请报告、批复材料,得1分,每少一次扣1分,不得负分。
3.筹资(1分)。有筹资票据得1分,否则不得分。
4.工程发包(1分)。有招标承包合同得1分,否则不得分。
5.验收决算(1分)。有验收单和决算单得1分,每少一项扣0.5分。
6.代补资金发放(1分)。代补资金发放到户,得1分,否则不得分。
(六)土地流转工作(12)
1.土地流转合同(4分)。有发包方、承包方、受让方签字盖章的流转合同,得4分,发现一份三方不签字的,不得分。
2.鉴证(4分)。有乡镇中心鉴证得4分,发现一份未鉴证的不得分。
3.完成流转任务(4分),否则不得分。
(七)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此项工作单项考核满分为100,占综合考核分数为5分。)
1.证件(1分)执照、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证、开户银行,证照齐全得1分,否则不得分。
2.各种资料(2分)。有规范的章程、组织机构、规章制度、入、退股手续(入股凭条、股金证、退股申请书、退股凭条)、帐目、会议记录(代表会、理事会、监事会)、成员登记薄、合同(土地流转、租赁)。
3.场所(2分)。固定的办公场所、场地、库房、生产基地。
(八)清产核资化解债务(4分)
清产核资化解债务,化解债务不低于债务总数的10%,得4分,每少1%扣1分,不得负分。
(九)统计调查报表(8分)
1.农村居民人均收入(2分)。市考县指标比上年不低于6%,县内指标比上年增长不低于6%,得2分,每少1%扣0.5分,不得负分。
2.年末收益分配报表(3分)。按要求时限报表,得3分,报表每缺一项或不及时一次扣1分,不得负分。
3.百户调查(3分)。户有记载,村有存根,并每季按要求报一次,得3分,每少报一次或报表不及时扣1分,不得负分。
(十)土地经营权证书发放(7分)
1.准备工作(4分)。要有完备的合同、详实的台帐、准确的登记簿和申请书,并达到合同、台帐、登记簿和申请书相符,得4分,每少一项扣1分。不得负分。
2.证书发放(3分)。在土地经营权没有问题和争议的情况下,土地经营权证书发放到户率要达到100%,得3分,每少10%扣1分,不得负分。
四、考核方式
采取平时抽查与定期检查相结合,半年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进行考核打分,并根据考核成绩最终评定3个先进乡镇。
五、组织领导
退股申请书篇3
股权转让是指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份让渡给他人,使他人成为公司股东的民事法律行为。股权转让是股东行使股权经常而普遍的方式,中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通过法定方式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工商登记是***府在对申请人进入市场的条件进行审查的基础上,通过注册登记确认申请者从事市场经营活动的资格,使其获得实际营业权的各项活动的总称。2013年3月10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的***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提出,要改革工商登记制度,将“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并放宽工商登记其他条件。
一、典型案例
2004年2月,A有限公司设立,注册资本人民币500000元,法定代表人为原告魏某。公司股东为三名,分别为魏某、李某、何某。原告魏某持有公司50%的股份,被告李某、何某各持有公司25%的股份。
2005年1月,被告李某向公司董事会提出退股申请,公司予以同意,三名股东签署协议,同意李某退股,其所持有的股份分别转让给原告与被告何某各50%。
2005年2月,被告李某出具收条,确认收到退股股金80000元。
2005年3月,原告与被告何某又签订一份股份分配协议,双方约定,被告何某将受让的被告李某持有的股份以40000元转让给原告。同时,原告支付被告何某40000元。
后因被告李某不配合办理股份转让的工商登记手续,转让的股份仍登记在被告李某名下。魏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被告李某名下的A有限公司25%的股份归其所有。
二、相关法条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司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二)》
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人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股权转让的受让人支付受让资金后,公司未向其签发出资证明书、未将其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或者未将其作为公司股东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的,出资人或者受让人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公司履行签发、记载或申请登记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适用公司法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27、股东(包括挂名股东、隐名股东和实际股东)之间就股东资格发生争议时,除存在以下两种情形外,应根据工商登记文件的记载确定有关当事人的股东资格:(1)当事人对股东资格有明确约定,且其他股东对隐名者的股东资格予以认可的;(2)根据公司章程的签署、实际出资。出资证明书的持有以及股东权利的实际行使等事实可以作出相反认定的。
三、主要争议焦点及法院观点
原告认为,根据被告李某的退股申请书及原、被告签署的退股协议书,证明李某的股份已经由公司收购,李某不再持有章程上登记的股份。同时,原告与被告何某又签署了股权分配协议,原告与被告何某对李某转让的股份再次分配,何某将其收购的股份全部转让给了原告,原股东李某持有的公司股份已经全部归原告所有。
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公司股份转让的约定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的约定,应为有效。原告在支付了公司股权的对价后,受让了相应股权。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具有法律依据,应予支持。
四、综合分析
有限责任公司在工商行***机构进行股东登记的意义主要体现在通过其对外公示和信息披露的功能实现对第三人的保护和交易稳定的作用,并有利于***府监管的实施。因此,该种登记的意义在于其对外的意义。对于公司外部的第三人来说,登记机关对股东及公司其他相关内容的记载是可信赖的,可以作为对公司股权比例情况及股东资格认定的依据。但是,对于公司内部,由于部分公司股东之间或者与第三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并未及时去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工商行***部门的登记就不是唯一的衡量标准了,法院在实际处理相关案件时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判断。
根据《公司法》及相关规定,对于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的认定一般基于以下几个标准:1、是否有出资。是否实际履行出资义务是取得正常的股权及股东资格的前提。若没有其他情形或正当理由,是否出资是判断股东资格的重要标准;2、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是一种有力的证明股东资格的凭证,一般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出资为虚假的前提下,可作为重要的判断股东身份的标准;3、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公司各股东对于重要事项的记载,因此对于各个股东均有约束力,依照合法程序在公司章程中登记的股东可视作是被其他股东所认可的股东;4、实际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虽然此项非股东资格的直接证据,但其对于确认股东资格具有重要的辅助意义,尤其是上期中我们所提到的隐名股东的股东身份的确认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关于工商变更登记和股权转让协议效力的问题,在已经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但是未在工商行***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情况下,当事人一方是不能仅仅因为没有办理变更登记而否认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的,原因之前也提到,登记对内不具有对股权的确权性质,同时对于转让行为的效力和合同的效力《民法通则》《公司法》均有明确规定,没有变更工商登记不造成股权转让协议因违反相关规定而无效。
虽然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不能否认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但是,为了减少在实务操作的种种麻烦,为了能够更好的确认股东资格履行股权转让协议,有限公司在股权转让的实际操作中,还是应当尽快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到工商行***部门变更登记,以免产生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