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目前对如何用法律规制“吃空饷”行为的规制方法研究过于笼统。本文通过对国家工作人员和非国家工作人员两类主体的区分,结合具体情况,总结“吃空饷”行为的法律规制方法。
【关键词】吃空饷 刑法 规制
一、非国家工作人员“吃空饷”行为特有的法律规制
非国家工作人员“吃空饷”的行为数额不大的,构成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的原因取得利益,致他人受损害的事实[1]。《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 没有合法根据, 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之所以“特有”,是因为国家工作人员与单位多是上下级关系,不适用民法调整。
二、两类工作人员“吃空响”行为不同的法律规制方法及比较
(1)假设甲是国家工作人员,乙是甲的近亲属,丙为医护人员。本例中,若甲死亡,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的方法,骗领甲的工资福利,可构成诈骗罪。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2]。若甲以吃空饷为目的,但没有利用或者不具有利用职务之便的期待可能性,而是委托丙开具病假证明,丙若知情,则甲丙构成诈骗罪共犯。非国家工作人员也可参照这一规制方法。
(2)假设某单位领导,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制造吃空饷各种手续骗领工资及福利,可构成贪污罪。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3]。如果某单位领导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则不构成贪污罪,但可以构成职务侵占罪。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3)假设某国家工作人员,没有利用职务上便利为自己吃空饷办理手续的条件,伙同该单位有职务便利的工作人员骗领工资福利时,构成贪污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规定,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贪污罪共犯论处。 此处若是非国家工作人员,没有利用职务上便利为自己吃空饷的期待可能性,伙同该单位有指职务便利的工作人员骗领工资福利时,则适用该解释第二条:行为人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勾结,利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将该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以职务侵占罪共犯论处。
结论:“吃空饷”行为社会影响恶劣,民愤极大,不仅需要行***规范弥补制度漏洞,触犯刑法的,更需要刑罚的方法予以规制,提高***府公信力。
参考文献:
[1]肖永平 霍***欣 不当得利的法律适用规则[J]法学研究,2004-05
[2]张明楷.刑法学[M] 第四版 北京 :法律出版社,2011,889.
[3]周光权.贪污罪和侵占罪的界限[J]江海学刊,2006-09
(作者单位系兰州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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