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知识产权具有特殊性和新兴性,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新鲜事物”层出不穷,越来越多的新型权利被归于知识产权的门下,而知识产权的理论体系却极不健全,甚至知识产权的对象这一基础问题,学界都有巨大的争议,随着新类型的知识产权权利的加入,传统的智力成果说已经不能涵盖知识产权的外延。知识产权对象作为知识产权区别于其他权利的基础,必须得到确定。
【关键词】知识产权;对象;信息说
中***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5)07-111-01
一、确立知识产权对象的意义
知识产权作为一项特殊的权利区别于物权和债权,而知识产权能够***的基础就是其调整对象的特殊性。众所周知,物权的调整对象是物,债权的调整对象是人的行为,知识产权由于其调整对象的特殊性使其不能被归于物权和债权的门下,因此其作为一项***的权利并列于民法体系之中。作为一种新兴的权利,知识产权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在社会进步的推动下,势必会涌现出越来越多的新兴类型的权利,法律要对其进行调整及必须对其进行归类,而其能否归于知识产权,用知识产权调整这些新兴权利,判断的依据就是它们能否作为知识产权的对象,由此可见,知识产权对象的确定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它不仅关系到知识产权本身的学科发展,更关系到社会秩序的稳定。
二、学界关于知识产权对象的几种观点
(一)智力成果说
智力成果说认为知识产权的对象是一种智力的劳动成果。这样就包含了两层含义:一,知识产权是经过智力劳动产生的,智力劳动必然是通过人的脑力劳动实现的。这样就不能解释商业标识作为一项知识产权,其智力创造的程度很低却能成为知识产权之客体。其二,知识产权是一项成果。“成果”二字对客体的存在形态无法进行很好的描述。
(二)符号说
符号论认为,作为知识的形式是由符号建构的形式。法学界所指的非物质智力成果即通过符号进行的创作,是关于符号的组合。物质与能量属于自然世界,符号世界才是人类创造的世界。法学家所称的表达、形式或知识,其构成要素既不是物质,也不是能量,而是符号。笔者认为符号说不能圆满地诠释知识产权的对象,只需举出反例即刻:例如将本国文字作品翻译成外国文字作品、将文字作品改编成影视作品,在这些情形中,作为作品的符号组合发生了改变,但法律仍然将其归于著作权之列。
(三)知识即形式说
形式说的观点是,知识产权的对象是知识,而知识的本质是形式,创造的过程就是对形式的设计。但是这不能排除所有非知识的事物,例如:电,气等有形无体物,它们是无体的,但是却不是知识,而是物。
(四)知识产品说
此观点认为,将知识产权的对象界定为知识产品相较于物与智力成果,更加切确地概括了知识产权客体的本质。知识产品强调的是精神领域,产生于科学、技术、文化,都是知识的产物,由此可见它是非物质的。同时,知识产品的内涵,突出了它的商品属性和财产属性,体现了著作权、商标权和专利权的财产内容。然而,未能揭示知识产权的主体对象是什么,并且生产的产品在重复使用之后会造成磨损,这个词不能合理解释知识的传承和非消耗性。
(五)信息说
这一理论是,知识产权的对象是信息。虽然这一理论与传统的民法理论不同,但已经有越来越多的学者接受,我也同意这个观点。
三、信息说对知识产权的构建
(一)信息说的具体界定
知识产权上的信息指的是控制论中的信息。即信息包括“同型结构”和“意义两部分。
同型结构即信号的传输频率,是客观存在的,但是不同于信号本身,这种结构不是一种物质,只是一种客观存在。此存在必须附加到物质的存在,但不依赖于特定的物质。只要保持不同物质之间的相同的传输频率,就能再现这种同型结构,所以信息具有即依赖物质又超越物质的特征。例如:打电话过程中的唯一不变的频率就是“同型结构”。
信息之所以对人类有价值,就在于它能传递人的情感、思想,实现人们在情感、思想等方面的交流。这些思想、情感就是我们这里所说的意义。意义是透过同型结构来传递的。人类社会共同生活中,在长期合作交流中为了方便,约定用特定信号表示特定的意义,从而使人们可以正常的交流。虽然一个特定信号的特定结构具有说明性意义,但这个意义是不客观,它不能被量化,但紧密地结合在一起,深入人的主观世界。
(二)信息说对知识产权对象的适用性
信息说使知识产权既得以区别于物权和债权,又具有了开放性的外延。
第一,从物权和债权的对象来说,物权的对象是物并且是有体物,债权的对象是行为,给付行为,由此可见对象的区别明确地将债权和物权区分了开来,物可以被占有,而行为不能被占有只能被支配。知识产权的对象为信息。信息既不是物也不是行为,从一个方面来说,信息可以与人的意志分离,所以可以被支配,由此,区别于行为;另一方面,信息不是有体物,所以区别于物权。
第二,“信息说”使知识产权的外延得意完善,并且不会在历史的变迁中被淘汰,很好的诠释了知识产权的内涵,它符合“信息说”中“同型结构”加“意义”的结构。并能随着历史的发展赋予新的意义。我相信,信息说是经得起考验的。
参考文献:
[1]向波.信息、符号“信息”与知识――试论知识产权的对象[J].科技信息(科学教研),2007(19).
[2]刘春田.知识财产权解析[J].中国社会科学,2003(04).
[3]孙金年.知识的存在形式[J].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版),2003(01)
[4]师宏睿.关于波普尔三个世界理论的信息学阐释[J].***书馆理论与实践,200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