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法典的制定往往都是凭借一定的法律思想为指导,因此法典的内容定会直接或间接的反映其法律思想,唐律亦是如此,“疏议”更是表现其法律思想的特殊平台。《唐律疏议・名例》前言提到:“疏之为字,本以疏阔、疏远立名。”使得“律文之简质古奥者,始可得而读焉”。本文通过对唐律十恶之谋反罪的形成、规定以及范围演变的探析,体现出唐律法律思想之完整性、现实性、伦理性、一致性的特点。
[关键词] 唐律疏议;十恶;谋反
【中***分类号】 K24【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007-4244(2014)06-310-1
一、历史上的“谋反罪”之范围演变
柳正权认为“在谋反罪罪名的演变中,最早是宗法伦理性质的“不孝不友罪”,后将反抗统治者的犯罪,置于较成熟的“奸”罪名中,视为***治性犯罪。”《春秋左传》曰:“乱在外为奸,在内为轨。御奸以德,御轨以刑。”又从奸罪中分离出盗罪,将谋反罪纳入盗罪体系。“今夫盗贼上犯君上之所禁,而下失臣民之礼,圣人生而大盗起,掊击圣人,纵舍盗贼,而天下始乱也。可见,盗罪即包括了***罪。《法经》中有“王者之***莫急于盗贼”将反抗王权的***治性犯罪置于篇首。到了西汉时期,谋反罪已经从伦理性犯罪中分立,成为法定的罪名。自此,谋反罪特指危害皇权的行为,成为封建法律罪名体系的核心。至曹魏时期,又改贼律,“但以言语及犯宗庙园陵,谓之大逆无道,要斩,家属从坐。十恶的直接渊源是《北齐律》中的“重罪十条”(所谓“重罪十条”:一曰反逆、二曰大逆、三曰叛、四曰降、五曰恶逆、六曰不道、七曰不敬、八曰不孝、九曰不义、十曰内乱。)其中唐朝之“谋反罪”在《北齐律》中则称为“反逆”。重罪十条与十恶相比虽然其理论概括性还嫌不足但它的提出毕竟是一种创新与北齐律的篇目、条数等一起构成了不同于北魏、梁、陈律和北周律的特色。然,唐律疏议在“十恶”篇首也提及“汉制九章,虽并湮没,其「不道「不敬之目见存,原夫厥初,盖起诸汉。案梁陈已往,略有其条。周齐虽具十条之名,而无「十恶之目。开皇创制,始备此科,酌于旧章,数存于十。大业有造,复更刊除,十条之内,唯存其八。自武德以来,仍遵开皇,无所损益。”
二、十恶谋反罪之规定
皇权是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核心,而皇帝则是代表着地主阶级利益和意志的,权利至高无上、神圣不可侵犯,这就导致了皇权至尊的维护成为头等大事。杨廷福在《唐律初探》中提及:“《唐律》虽然废除了秦汉以来的“夷三族”和北魏的“门房之珠”,号称“宽简”“慎明”。可是一旦涉及企***以各种手段封建***权时就不然了。”
总的来说统治者对犯十恶重罪者采取了严厉的惩治措施:
(一)在名例律中立下十恶专条,强调这些罪行的严重性质。封建社会历代相承袭,以宗法礼教为中心的法律,具体体现在《唐律》针对于十恶重罪的惩处之上。采用如此严苛之刑罚来规避百姓动摇***治根基,于是封建统治者便始终贯彻着“三纲”的伦常精神,这同“于亲亲之中,寓贵贵之意”是一致的。在名例律中强调十恶之罪尤其是十恶之首的谋反罪是罪无可恕之罪,侧面反映出其谋求封建的***治体系与家族宗法的伦理体系相配合,既建立了封建家庭的秩序,则进而籍以稳固封建统治。
(二)犯十恶罪者即使属于八议之范围,也不得享受议、请、减之特权
(三)十恶为“常赦所不原”。在王立民所著《唐律疏议新探》也提及这一问题,以“反逆缘坐流”为例,一些家庭成员因为家里有人犯谋反或谋逆之罪而成为连坐的对象,他们当中如果有人原先可以享受优待权,这一权利就会被撤销。《唐律疏议》名例律中“老小及疾有犯”条规定:“诸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犯流罪以下收赎。”然针对于反逆缘坐流特别注明“不用此律”。并且还对专门取消“反逆缘坐流”者用赎的优待权做了如下说明“反逆缘坐流者,逆人至亲,义同体戚,处以缘坐,重累其心,此虽老疾,亦不可赎。”
(四)对十恶罪规定了很重的刑罚,对谋反、谋大逆的处罚尤重。《唐律疏议・贼盗律》规定:“诸谋反及大逆者,皆斩;父子年十六岁以上皆,十五岁以下及母女、妻妾、祖孙、兄弟、姊妹若部曲、资财、田宅并没官,男夫年八十及笃疾、妇人年六十及废疾者并免; 伯叔父、兄弟之子皆流三千里,不限籍之同异。”牵连的法为是十分广泛的,实际上与族诛相似。然而,此等严苛之规定并没有使唐朝的统治者觉得其拥有足够的威慑力。同时《唐律疏议笺解》中还提及:“即虽谋反者,谓虽构乱常之词,不足动众人之意;虽骋凶威若力,不能驱率得人;虽有反谋,无能为害者:亦皆斩。父子、母女、妻妾并流三千里,资财不在没限。注云「谓结谋真实,而不能为害者若自述休征,言身有善应;或假托灵异,妄称兵马;或虚论反状,妄说反由:如此传惑众人,而无真状可验者,「自从n法,谓一身合绞,妻子不合缘坐。「谋大逆者,绞,上文「大逆即据逆事已行,此为谋而未行,唯得绞罪。律不称「皆,自依首从之法。”
但是这样严厉之刑罚仍旧体现出“仁”的一面: “男夫年八十及笃疾、妇人年六十及废疾者并免”。此外,犯谋反之罪的人要处以严厉之刑罚而诬告他人犯某犯罪者同样要承担法律责任。疏议说:“诬告谋反及大逆者”,倘若不是谋反或者谋逆,诬陷之,首犯处以斩刑,从者处以绞刑。“「若事容不审者,谓或奉别敕***,或欲修葺宗庙;见***疑是欲反,见修宗庙疑为大逆之类,”这类如果不是诬告的,可上请。同时告谋大逆、谋叛不审者亦是。
三、结语
唐律是礼法结合的最终产物。中国之立法不断至唐朝已经有两千多年的历史,唐朝的法律内容不断完善,立法技术不断提高且能对其中的身份等级关系作出较为完善的规定。唐律总结、发展了以往的法制成果,把中国的传统法制推向成熟。这种成熟实际上体现在法制指导思想、法典结构、法律内容、司法和法律监督等方面。唐律中“德本刑用”等法制指导思想对唐朝以后的封建朝代的传统法制指导思想产生了极其深远的影响。
作者简介:王成成(1990-),女,汉族,辽宁沈阳人,沈阳师范大学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律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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