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领域有个重要的概念——法系,西方国家有两大法系,即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英美法系又叫海洋法系。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民法法系、法典法系或罗马日尔曼法系,是承袭古罗马法的传统,仿照《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的样式建立起来的各国法律制度的总称。欧洲大陆上的法、德、意、荷兰、西班牙、葡萄牙等国和拉丁美洲、亚洲的许多国家的法律都属于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又称英国法系、海洋法系、普通法系或判例法系,是承袭英国中世纪的法律传统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制度的总称,英、美、澳大利亚、新西兰、香港等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均属于英美法系。近几十年来,英美法系国家也制定了大量成文法以作为对习惯法的补充。
大陆法系以成文法为法律的主要构成部分,法律条款明确,在实行过程中较为机械,采用的是列举制,明确规定什么能做或不能做。列举能做的,做了就没事;列举不能做的,做了就触犯法律;没列举的,就是法律的漏洞。按照法无禁止则允许的原则,一概不犯法。大陆法系是由法官来同时完成维护程序正义和判断罪犯是否有罪。也就是说法官是按照法律来断案的。
另外一大法律体系就是海洋法系,以英国为代表。英国的法律体系是在英国历史上,通过漫长的历史形成的,使用这个法律体系最大的国家是美国,所以海洋法系被简称为英美法系,这个法律体系也叫做普通法系,也叫判例援引法系。
判例援引,就是这个国家历史上有没有宣判过类似的案子,只要有,就可以把历史上的判例作为法律依据来量刑。假设一个嫌犯在英国做了不好的事情,翻遍了英国的历史,找不到这样的判例,以前没发生过这样的事情,没判过类似的案子。这时候,法官具有自由裁量权,可以裁定判不判刑。如果法官认定你的行为是犯法行为,这次不判刑的话,你下次可能还会照做不误,而且法官还考虑到,不惩罚罪犯,别人会仿效;经法官自由裁量判决后,罪犯可以上诉,但最终这个判决会构成一个新的判例,这个国家以后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发生了类似的事情,就可以援引这个案例了。这就大大节约了法律成本,历史上宣判的案例,都是这个国家法律体系的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实际上,法院法官具有一定的立法权,判一个案子就是立法了。
大陆法系和海洋法系的法官判案时,思维不同。在大陆法系,法官审理案件,首先考虑成文法如何规定,然后按照有关规定和案情作出判决;海洋法系的法官则首先考虑以前类似的判例,将本案的事实与以前的案件事实比较后概括出可以适用于本案的法律规则。
大陆法系基本分类是公法和私法,私法主要指民法和商法,公法主要指宪法、行***法、刑法、诉讼程序法,进入20世纪后又出现了社会法、经济法、劳动法等公私法两种成分的法。
海洋法系基本分类是普通法和衡平法,无公法和私法之分,普通法是在普通法院判决基础上形成的全国适用的法律。衡平法是由大法官法院的申诉案件的判例形成的。
在审理案件时,大陆法系以法官为中心,奉行干涉主义;海洋法系采用对抗制,实行当事人主义,法官充当消极的、中立的角色。
大陆法系和海洋法系,各有不同的优点。在大陆法系,法律规则明确,如果触犯了法条,不容易逃罪,但法律的漏洞存在也提醒人们,大陆法系需要经常更新法律条文,补充法律漏洞。
海洋法系在判案时有较大自由度,但对法官和陪审团的素质和对法律的信仰要求较高,对案例检索也提出了较高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