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打黑,引人注目。然而在岁末年初,引起全国性关注的判案,不是“黑老大”,而是辩护律师李庄被审判。2010年1月8日,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对律师李庄案做出一审公开宣判,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庄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成立,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写此文时,二审尚未进行。
这位来自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曾列“全国百强律师”第二名。他的被捕并且被一审判为有罪,在全国法律界尤其是律师界引起巨大反响。
李庄两位辩护律师之一的杭州律师陈有西,在接受《都市快报》记者专访时说:“接触之后,我发现李庄是一个非常优秀、素质全面的律师。”“之前我不认识李庄,甚至不认识康达所的其他任何一位律师,但在看了中青报的报道后,我就分析李庄不可能构成伪证罪;但当时我对李庄高收费、喜张扬是相信的,觉得李庄法律上经得起检验,但在纪律和道德上可能经不起检验。”(见2010年1月9日《都市快报》)据到庭审现场采访的我的同事回来后说,李庄表示,“我出来后,第一个就要告中青报!”
中青报,即《中国青年报》,在这里成了关键词。该报对李庄案有大篇幅的系列报道,其中最早引起全国性反响的,就是该报记者郑琳、庄庆鸿所写的《重庆打黑惊曝“律师造假门”――律师李庄、马晓***重庆“捞人”被捕记》,发表于2009年12月14日《法治?社会》版。无论李庄是否会告中青报,也无论这起官司的结果如何,这篇作为“核心调查”推出的长篇报道,是值得从新闻写作业务的角度进行剖析的一个文本。文中有许多措辞很不专业,这对一家著名大报而言似乎很不应该。本可逐段予以指谬,限于篇幅,这里择要进行分析。
缺乏冷静客观中立的“未审先判”
先说标题,《重庆打黑惊曝“律师造假门”――律师李庄、马晓***重庆“捞人”被捕记》这一标题,是典型的未审先判,在见报的2009年12月14日就定性为“律师造假”;而且使用了造噱头的文学性的新闻俗词“惊曝”、“捞人”,以及多义歧义的“被捕”一词,从而缺少了法制类报道的冷静、客观、中立。
报道的第一段是:2009年6月3日凌晨,龚刚模、樊奇杭黑社会性质组织为争夺“龙头”地位、扩展势力范围,在重庆江北区爱丁堡小区制造了一场血腥的黑道杀戮。***声过后,警方锁定7条线索、发现7个黑恶团伙牵涉其中,迅即调集大批警力全力侦破。
――该段同样是未审先判,将龚刚模、樊奇杭定性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李庄本来就是要为龚刚模辩护的,彼时龚刚模案压根还没有上法庭。只有法庭经过审判才能给龚刚模定性,判定是否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此前,记者行文,至少要加上“涉嫌”二字。
报道的第三自然段是:龚刚模等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后,仍对“组织”抱有希望,用对抗、抵触、沉默等应付审讯。出人意料的是,在人民法院拟订开庭审理的日子里,龚刚模为争取立功,主动向警方检举了其辩护律师李庄、马晓***等人教唆其伪造证据、减轻罪责的犯罪事实。
――这里记者记住了“犯罪嫌疑人”里的“嫌疑”二字,但龚刚模主动向警方检举的,记者写成了“犯罪事实”。是不是“犯罪事实”,这不是检举者说了算的,同样需要法院庭审的认定,此前,谁都不能排除检举者做伪证的可能。
接下来一段是:12月13日,“律师造假门”始作俑者李庄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一起国内罕见的涉黑案件“律师造假门”被急速曝光。
――这里的问题跟标题是一样的,就是用“造假”来定性。“造假门”这个措辞,使用了“某某门”这种格式,看起来似乎含义更广,因为“门”内的东西往往较多,但这“造假”二字已经使“门”的含义被定了性。若一定要用流行的“门”来措辞,那么,相对中性的语词应该是“律师门”。
文学性的措辞vs.不明了的概括
第一个小标题为:《涉黑“老大”按响报警铃:我不想再与贪婪律师共同造假》。
――这里引用龚刚模的话,继续强化了“造假”,而且加以道德判断:“贪婪”。
其中的报道说:此时在江北区,一个异常情况引起了民警的注意――涉黑“老大”龚刚模自从与他的辩护律师李庄等人会见后,情绪反常,心事重重,沉默寡言,尤其是12月4日与李庄第三次会面后,在看守所里一坐就是半天,不说一句话,茶饭不思。
――这里有太多的文学性描写。如果龚刚模那时真的是这样的“表现”,也不能排除“表演”的成分,以及他自身的原因。
下面是重要的段落:面对专案民警,龚刚模发泄般吐露几天来煎熬着他的秘密:他妻子从北京请来了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庄、马晓***。在与李、马二人的前后3次会面中,李庄向他面授了五招“翻身秘术”:第一招是帮助他与其妻串证,变“黑老大”嫌疑为“受害者”、“慈善人士”;第二招是必须对法庭谎称被刑讯逼供,否认以前口供;第三招是向法庭提供虚假供述予以翻供;第四招是通报同案其他被告人对龚犯罪行为的供述;第五招是让他在开庭时以伤情鉴定为由,配合其扰乱庭审秩序,迫使法院休庭,拖延庭审。李庄还例举了他在其他省市“捞人”方面的一些“成功案例”。
――这里的“五招翻身秘术”,是李庄的概括呢,还是龚刚模的概括呢,还是记者的概括?“捞人”从这里开始出现在正文中,把律师为被告人辩护以减轻其罪责的行为,全部概括为文学性的表述词语“捞人”,这是非常不严谨的。
下面的报道:龚刚模说自己想了很久,“凭良心说,李庄为我出的这些主意就像一把双刃剑,可能是对我有好处,但他给我打官司就是为了钱,最终处理结果还得落在我身上。官司是否打得赢,他都出名了,如果被查出我作了伪证,倒霉的还是我自己!”
――这是记者的书面化语言,不是事主的口语化语言。“给我打官司就是为了钱”、“他都出名了”都属于一面之词中的“道德审判”。
该部分的“总结陈辞”是:其实,在龚刚模按响报警铃之前,律师李庄等人违法操作、妨碍正常司法的行为已引起相关部门的警觉,巡查民警多次批评和警告,李庄仍置若罔闻,看守所依法作了详细记载。随着调查深入,一起国内罕见的“律师造假门”被层层剥开。
――这里对李庄“行为”的定性委婉了一点:“违法操作、妨碍正常司法”,但仍然是定性,没有在这话前头加上“涉嫌”二字。“置若罔闻”、“国内罕见”、“层层剥开”这样的文学性措辞,不仅带有明显的情感倾向,而且具有渲染性,在很大程度上加深了读者对李庄的恶感。
“混迹”是“污名化”的措辞
第二个小标题为:《律师李庄的确能“装”,一手“捞人”一手“捞钱”》。
――这样的标题,取李庄名字的谐音为“装”,“捞人”与“捞钱”对偶工整,具有很强的文学形象性,也具有很强的概括力,但已把未经审判的李庄置于“罪恶的境地”。
这部分的第一段是这样写的:李庄,48岁,混迹律师界十余年,其所在的康达律师事务所在京城也颇有“背景”。注重“身价”的李庄此次肯来重庆打涉黑官司,除受龚刚模的生意伙伴相邀答应来“捞人”,其实更重在“捞钱”。
――这里的“混迹”一词让我大吃一惊。这简直是写***叛徒的措辞。另,“其实更重在‘捞钱’”这样的措辞,也是定性分析,又把李庄置于道德崩溃的境地。
接着是举例子:10月下旬,龚刚模亲友为“搭救老大”,往律师事务所的账上先拨付20万元,但这远远填不满李庄的胃口。他以要在北京召开“专家分析会”为由,又向对方索要了30万元。到重庆后,他对龚刚模的亲属龚云飞说:“这个案子有点复杂,律师费偏低哟,而且我还要去‘打通’。”迫于无奈,龚云飞又托人再次给李庄的账户“装”了100万元。
――这是带有鲜明的蔑视性质的描述。李庄辩护律师陈有西说:李庄收费是150万,全部进了律师所,有合同,有发票。
下面的报道是:“捞钱”到账,李庄等人便着手实施“捞人”。在三次与龚刚模会见、面授机宜后,12月3日,李庄来到市第一中级法院,提出了被告人龚刚模在侦查过程中被刑讯逼供、无法正常会见当事人,以及被告人关押地点违法等一系列杜撰的问题。
――继续强化“捞人”的措辞,“杜撰”亦是定性的说法。
在举例之后报道这样分析:但是经过司法调查,李庄的种种造假设计经不起推敲,其“刑讯逼供”和“无法正常会见”等种种说法不攻自破。为设置更多障碍,李庄不断炮制出新的质疑,如检察机关移送证据不足、龚的交待笔录出现多份雷同等。
――远未审判,就轻言“经不起推敲”、“不攻自破”。而“设置更多障碍”“炮制新的质疑”的措辞,则是进一步“污名化”。
“不知道”三个字是以偏概全的表达
第三个小标题为:《李庄要求龚刚模出庭只说三个字:不知道》。
――显然,这是以偏概全的标题,李庄不可能要求龚刚模出庭只说三个字“不知道”,否则龚刚模根本就无法为自己辩护了,也不能为自己进行所谓的“翻供”了。只说“不知道”三个字,更不是体现什么“沉默权”。
报道在这里重点讲述了李庄“教唆”龚刚模诉说自己被“刑讯逼供”,其中有个自然段为:李庄用威胁口吻告诉龚刚模:“如果依照刑讯逼供所说的笔录就得***毙你……翻供你要有道理,有理由。”
――用“威胁”一词,又是进一步“污名化”,颇像描写面目丑陋的“阶级敌人”。
后面有这样一段:12月4日,李庄在第三次会见过程中,向龚刚模明确表示已联系多名证人配合伪证,并教唆龚刚模配合编造事实来印证,企***回避案件事实。
――李庄明确表示“配合伪证”?哪有这么愚蠢的律师?匪夷所思。“教唆”、“企***”之类的措辞,继续“污名化”,同样颇像描写“阶级敌人”。
“够黑,人傻,钱多,速来”缺乏证据交代
第四个小标题为:《李庄打“广告”:这里“够黑,人傻,钱多,速来”》
――这个标题置李庄于道德死地。
该部分的第一段是:经调查,李庄一到重庆,就炫耀自己“上面有人”,多次说“你知道我的背景是什么吗”、“我的头儿是谁你知道吗”,并滔滔不绝地讲述自己多次“捞人”的“成功案例”。
――“炫耀”“滔滔不绝”之类的渲染性措辞,让读者感到这李庄简直就是一个小混混、一个“骗钱假律师”。
随后的报道是:李庄告诉龚刚模的亲友,自己要快速组建一支“跨区域打捞队”,为此,他已经在北京、成都、重庆等地聚集了一帮“高人”。龚刚模的亲友“捞人”心切,再加上李庄的多番“演说”,几天之内就总共支付了245万元给“跨区域打捞队”。李庄代表“打捞队”要龚刚模的亲友承诺:若要龚刚模不判死刑,还要两三千万元,事成之后兑现。
――组建“跨区域打捞队”也好,支付245万元也好,“还要两三千万元”也好,都需要证据说话,而这里恰恰缺乏证明之据。
下面一段是:但花费了巨资的“龚刚模亲友团”怎么也不会想到,他们的大投入在李庄眼中只不过如同“烹羊宰牛”。欣喜之余,李庄向京城同行发出信息:“够黑,人傻,钱多,速来!”
――李庄发这样的“信息”(或者是“短信”),更需要证据的支撑,何时何地用何种方法向谁发出这样的“信息”?报道中没有任何交待。庭审后,辩护律师陈有西说:李庄没发过“人傻钱多快来”的短信;开庭16个小时,没有出现过任何证据证明有这样的情节。
“潜回北京”如同描写一个敌方“潜伏”者
第五个小标题为:《李庄等近20人被捕,律师何以知法犯法》。
――该小标题两句话,前为陈述,后为定性。“知法犯法”中,“知法”亦为陈述,而“犯法”则为定性。同理,这也不是庭审前由记者“敲定”的。
这里第一段是:12月12日,已有警觉、潜回北京的李庄给重庆法院的一位领导发来一条短信:“经组织决定,我们康达律师事务所两名律师全部从龚案撤出,不再担任辩护人,请转告有关方面。”
――“潜回北京”的用语,仿佛是在描写一个敌方的“潜伏”者。在中央电视台《新闻1+1》节目中,中国***法大学教授何兵说:“律师回北京,他说人家是‘潜回北京’,因为你当时公安也没有立案,人家回北京很正常。”
紧接着报道这样叙述:但当晚,李庄就被重庆市公安局依法传唤。12月13日,李庄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这是该报道接近尾声的地方了。这里强调了李庄是被重庆市公安局“依法”传唤的,通常,写成“被公安局传唤”就可以了,恰恰是“依法”俩字插在这里,让人读出一种“底气不足”。这也是一种败笔。12月12日那天的情形,在胡舒立领衔的《新世纪周刊》的深度报道《争锋李庄案》中,描述就客观得多:“当天17时许,李庄前往北京肿瘤医院,找到在那里做手术的龚刚模妻子,办理解除合同事宜。进屋不到十分钟,蹲守在医院的重庆警员将李庄带走。当晚,飞机抵达重庆机场。迎接李庄的是闪光灯和警察。在从机场去看守所的路上,李庄对王立***说,我真的不值得重庆动用这么大规模的司法力量。王立***对周围的警察说,你们面对的是一个懂法的人,一定要依法办案。”王立***是重庆市公安局局长,重庆打黑行动的重要组织者和实施者。李庄头天夜间被传唤,从北京远道带回重庆,次日――12月13日就被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报道透露了当地司法界办重要案件的神速。而《中国青年报》这个李庄“被捕记”的报道,在第二天――12月14日就见报了,这已不仅仅是神速与否的问题,而是堪称神奇了。
“打黑不能黑打”,这是律师在重庆打黑行动中发出的声音(当然,这应该是对一种期待的表达,而非对事实的陈述);那么,媒体写“打黑”,可不能“黑写”。冷静、理性、客观、中立,是司法法治类报道写作所应秉持的原则,特别是在案件尚未审判之时。■
(作者系杭州《都市快报》首席评论员,浙江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客座教授,浙江省杂文学会副会长,杭州市***协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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