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举报对于维护社会治安、打击犯罪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但我国对于举报人的保护工作却起步较晚,举报人保护机制的尚不完善,导致举报人屡遭打击报复等一系列问题。本文基于对举报人保护现状和原因的分析,提出几点完善我国举报人保护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举报人;保护;保密制度
近年来,我国相继颁布了一些法律规范规定举报人保护制度。但不可否认,我国对于举报人的保护工作起步相对较晚,举报人保护机制尚不完善,进而导致我国举报人遭受打击报复的现象时有发生。
一、我国举报人的作用和保护现状
最高检副检察长柯汉民说过:近几年来,全国检察机关每年受理10多万件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举报线索,为检察机关查办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提供了大量案源。在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中,群众举报或通过群众举报深挖出来的职务犯罪案件占立案总数的70%以上。另外,许多刑事犯罪也是通过举报才能发现,、***、胡长青、、厦门远华走私案等,都是广大人民群众提供的举报线索。由此可见,举报在促进我国廉***建设以及打击防治犯罪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除了《宪法》之外,其他若干层次的立法都在不同程度上涉及了公民的举报权。例如,《刑事诉讼法》第84 条第1 款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最高检于1996年颁布了《人民检察院举报规定》,并于2009年进行修订,等等。但是,我国目前仍没有制定专门的举报人保护法, 我国"现有法律关于举报人的保护停留在宣示性规定上,而没有建立一套成体系的公民举报保护机制,为公权力的乱作为打击举报人提供了可能。"同时,举报人保护机制的不完善也是我们所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
二、我国举报人保护的缺陷
整体而言,我国对举报人的立法保护明显具有重事后惩罚、轻事前预防,重奖励、轻保护的缺陷。
我国目前对打击报复举报人行为的处理原则是以惩罚为主, 预防为辅, 期以惩罚性的保护措施的震慑作用来保护举报人。但这种保护模式的缺点在于要在举报人遭受打击报复以后,虽然能在事后对报复人依法给予制裁,但许多报复行为对举报人和其亲友造成的损害有时候却无法弥补。这种后果缘于预防不足, 预防不足缘于举报泄密。在司法实践中, 因为举报线索外泄而导致侦办案件线索中断或者因为举报人身份被泄漏而遭到报复陷害的情形比较多,举报人的举报材料往往会落入被举报者手中, 导致举报人屡遭打击报复。目前相关法律规定中的保密措施、保护规定对保密的范围、程度和方式均没有具体细致的规定,对举报泄密者的责任追究与惩处亦无明确规定。
举报激励主要指国家和社会对举报人为国家和集体利益举报犯罪分子给予的适当物质和精神奖励。这既是对举报人行为的肯定和鼓励,也是对他们承受压力的补偿。对于举报有效的举报人应当给予一定的物质和精神奖励。我国规定通常是按照其举报线索成案的价值乘以一定的百分比,如最高人民检察院1996年制定并于2009年修改的《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人民检察院根据举报追回赃款的,应当在举报所涉事实追缴赃款的百分之十以内发给奖金。每案奖金数额一般不超过十万元。举报人有重大贡献的,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在十万元以上给予奖励,数额不超过二十万元。有特别重大贡献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不受上述数额的限制。经查证属实构成犯罪但没有追回赃款的案件,可以酌情给予举报人五千元以下的奖励。"然而,该规定也提及举报奖励经费来源于检察业务经费。在实践中,许多检察机关经费严重不足,发放奖金有时会难以落实。具体到举报制度而言,由于缺乏对举报人的保护措施,实践中举报人一旦领受奖励往往伴随着被暴露的危险,因而极易受到单位利益相关人的孤立、排挤,甚至被举报人的打击报复,这些对于举报人而言的打击可能是毁灭性的。因此,尽管举报人能够获得一定的奖励,但这种奖励可能远不及其失去的。另外, 由于颁发奖励方式的公开化,导致一些举报人担心在领取奖励的过程中暴露身份遭到报复而不敢领取奖励。
三、完善我国举报人保护制度之几点思考
如何完善我国的举报人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利,鼓励人们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笔者认为,健全和完善我国的举报人保护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立法保护
目前不少人大代表以及专家都在呼吁制定《举报人保护法》,照此形势,这部众望所归的法律的出台也将成为必然,就此,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首先,扩大保护范围。《刑事诉讼法》第85条第3款规定保障举报人安全, 并要将保护对象扩大到举报人近亲属, 但该规定缺乏公检法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要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 更没有关于保护举报人安全的具体措施及程序规定。实践中,遭到打击报复的除了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甚至还延伸到与举报人的有亲密关系的人,因此《举报人保护法》应当将保护范围扩大到举报人及其近亲属和与其有亲密联系的人。应当建立事前、事中、事后的全程保护机制, 并建立专门的证人保护机构。此外,笔者认为,对于举报人的保护,除了人身安全的保护之外,还应该包括对其财产等权利的保护。
其次,严格保密制度。如上文所提,保密制度尚待提高。确保保密责任落实到举报工作的每一个环节,举报线索从受理、分类、分流到反馈, 都形成一套科学、完备的保密制度, 要对举报人身份和举报材料严格保密,严格限定举报传阅材料的知晓范围。
第三,健全奖励制度。在严格保密制度的同时,对举报有功人员,应当制定奖励实施细则,对奖励条件、方式、数额乃至奖励机关都要有明确规定,同时要求奖励机关严格按举报奖励规定,落实举报奖励金额,兑现对举报人的承诺。
第四,加大惩罚力度。不可否认,事后惩罚是治标不治本的方式,但却是对打击报复者的直接处罚,也是对举报人保护的一项补救措施。同时,报复的严重后果也会使一部分人的报复心理胎死腹中,使其望而却步。
2、建立监督机制
内部监督,包括接受举报机关内部上下级的监督和工作人员的相互监督。如上级领导对下级的定期询查,下级人员对上级领导的定期汇报等等。外部监督,包括举报人对举报工作的监督和社会大众的监督。举报材料来自于人民群众,也应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举报人有权询问举报的处理情况,并有权获得处理结果的反馈。举报工作应当定期公示,以便群众监督。
3、加大宣传
举报缘于公众,群众是举报来源的主体,举报工作实质上是一项群众工作,如果得不到群众的支持,举报工作就成为无本之木、无源之水。由于目前对举报人保护机制尚不健全,许多当事人不想举报、不敢举报。对此,要加大对群众举报的宣传教育,优化举报环境,提高群众的举报热情。举报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义务,依法行使举报权利履行举报义务受法律保护,要增强公民的举报意识,使得举报机关、保护制度以及打击报复的司法救济法律知识深入人心。
参考文献:
[1]廖访忠.法制视野下举报人保护制度的再审视[J].唯实,2010,(Z1).
[2]刘孙承.检察机关举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其改进[J].人民检察,2009,(24),
[3]赖彩明,赖德亮.加强公民举报权的制度保障[J].法学,2006,(7).
作者简介:金龙飞(1988.8-),男,江苏盐城人,南京工业大学法***学院。
转载请注明出处学文网 » 我国举报人保护制度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