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奏”,基本意义为“进”、“献”。“议”,即谈论、商榷。“奏”与“议”连用,最早见于《汉书》。东汉时期,“奏议”一词已有从行为意义向文类意义衍化的意味。晋宋时期,“奏议”已约定俗成为一个具有较为明确文类意义的语汇。“奏议”作为明确的文体类概念提出,始于姚鼐《古文辞类》。
【关键词】奏 议 奏议文 古文辞类
【中***分类号】I20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810(2011)23-0005-02
奏议文是中国古代公牍文最为重要的文体之一,本文试就奏议文之文体名称略作分析。
一 “奏”
“奏”在古文献中有多种义项,基本意义为“进”、“献”。《说文解字》:“奏,进也。”①先秦时期,臣下向君主禀报情况、进言献策,文献中多使用“奏”指称这一行为。例如:
敷奏以言,明试以功,车服以庸。(《尚书•尧典下》)②
庄子曰:“大王安坐定气,剑事已毕奏矣。”(《庄子•说剑》)③
司马即奏书中山王曰:“臣闻弱赵强中山。”(《战国策•中山》)
以上诸例,“奏”指称一种特定关系下的行为方式,即臣下向君主之进言献策,反映着先秦时期王朝奏事制度的初建。
二 “议”
“议”在古汉语中意义比较单一,即谈论、商榷。《说文解字》:“议,语也。一曰谋也。”“议”,从论说方式来看,有公议与私议之别;从商讨内容来看,有议***事与议他事之别;从谈论场所来看,有朝议与乡议、巷议、世议之别。作为参***之“议”,先秦文献中亦常见。例如:
传曰:“农分田而耕,贾分货而贩,百工分事而劝,士大夫分职而听,建国诸侯之君分土而守,三公总方而议,则天子共己而已。”(《荀子•王霸》)④
人臣有议当途之失,用事之过,举臣之情,人主不心藏而漏之近习能人,使人臣之欲有言者,不敢不下适近习能人之心,而乃上以闻人主,然则端言直道之人不得见,而忠直日疏。(《韩非子•三守》)⑤
昭奚恤与彭城君议于王前,王召江乙而问焉。(《战国策•楚一》)
以上诸例,“议”皆不同于一般之街谈巷议,而是指一种特殊的行为方式:由特定的人物(王臣)在特定的场合(朝廷)讨论特定的事务(国***)。这种特定的言说行为反映着先秦时期朝议制度的初建。
三 “奏议”的用法
“奏”与“议”连用,最早见于《汉书》⑥,共计7处。现依次罗列如下:
(1)有司奏议曰:“古者,诸侯贡士,壹适谓之好德,再适谓之贤贤,三适谓之有功,乃加九锡……”(《汉书•武帝纪》)
(2)秋七月,(霍)光奏议曰:“礼,人道亲亲故尊祖,尊祖故敬宗。……”(《汉书•宣帝纪》)
(3)赞曰:“……博览古今,容受直辞。公卿称职,奏议可述。”(《汉书•成帝纪》)
(4)于是(匡)衡、(张)谭奏议曰:“陛下圣德,明上通,承天之大,典览群下,使各悉心尽虑,议郊祀之处,天下幸甚。……”(《汉书•郊祀志下》)
(5)(韦)玄成等四十四人奏议曰:“《礼》,王者始受命,诸侯始封之君,皆为太祖。……”(《汉书•韦贤传》)
(6)上乃召见(翟)方进。还归,未及引决,上遂赐册曰:“……朕既不明,随奏许可,后议者以为不便,制诏下君,君云卖酒醪。后请止,未尽月复奏议令卖酒醪。……”(《汉书•翟方进传》)
(7)诏傅太后与太子母丁姬自居定陶国邸,下有司议皇太子得与傅太后、丁姬相见不,有司奏议不得相见。(《汉书•外戚传下》)
“奏议”一词在以上诸句中的用法,除例(3)外,其余6例基本一致,均指动作行为,意为“奏所议”,即“向君主上报论议结果”。其中,(1)、(2)、(4)、(5)为直陈,(6)、(7)为转述。试析例(2):元平元年六月丙寅,昌邑王受皇帝玺绶,癸巳,因废。七月,大将***霍光与丞相杨敞等朝臣议立孝武皇帝曾孙病已,上奏皇太后。这一提案在《汉书•宣帝纪》中记述为:
秋七月,光奏议曰:“礼,人道亲亲故尊祖,尊祖故敬宗。大宗毋嗣,择支子孙贤者为嗣。孝武皇帝曾孙病已,有诏掖庭养视,至今年十八,师受《诗》、《论语》、《孝经》,操行节俭,慈仁爱人,可以嗣孝昭皇帝后,奉承祖宗,子万姓。”
此外,这一废立事件又见于《汉书•霍光传》:
光遂复与丞相敞等上奏曰:“《礼》曰:‘人道亲亲故尊祖,尊祖故敬宗。’大宗亡嗣,择支子孙贤者为嗣。孝武皇帝曾孙病已,武帝时有诏掖庭养视,至今年十八,师受《诗》、《论语》,《孝经》,躬行节俭,慈仁爱人,可以嗣孝昭皇帝后,奉承祖宗庙,子万姓。臣昧死以闻。”
两段文字大同小异,前一段使用“奏议曰”,后一段使用“上奏曰”。显然,这里的“奏议”如同“上奏”,皆为动词,并无实质区别,只不过多一层“先议后奏”的提示罢了。《汉书》中,“奏议”一词用法大多如此。
值得注意的是,“奏议”一词在《汉书》出现的7例中,例(3)与众不同。《汉书•成帝纪》文末,班固赞曰:“博览古今,容受直辞。公卿称职,奏议可述。”颜师古注曰:“称职,克当其任也。可述,言有文采。”“奏议”一词在这里已不再是动词意义,而是用作名词,指代朝中公卿向成帝所进献的议***意见。可见,“奏议”一词在此处的用法已约略具备文类意义,显示了这一词语新的使用趋向。到了魏晋时期,“奏议”一词的这种用法已较为常见,逐渐完成了由行为意义(“奏所议”)向文类意义(“奏议文”)的转化。
晋陈寿《三国志》⑦中,“奏议”一词仅出现4处:
(1)(王)朗上疏曰:“昔南越守善,婴齐入侍,遂为冢嗣,还君其国。康居骄黠,情不副辞,都护奏议以为宜遣侍子,以黜无礼。……”(《三国志•魏书•王朗传》)
(2)(王)朗著《易》、《春秋》、《孝经》、《周官》传,奏议论记,咸传于世。(《三国志•魏书•王朗传》)
(3)诏曰:“夫骨鲠之臣,人主之所仗也。(蒋)济才兼文武,服勤尽节,每***国大事,辄有奏议,忠诚奋发,吾甚壮之。”(《三国志•魏书•蒋济传》)
(4)(杜)恕奏议论驳皆可观,掇其切世大事著于篇。(《三国志•魏书•杜恕传》)
其中,例(1)中的“奏议”一词仍为传承早期用法,指动作行为,即“奏所议”。其余3例中的“奏议”皆为名词,例(3)指其人所进献之提案,例(2)将“奏议”与“论记”并称,例(4)将“奏议论驳”并称,显然意味着“奏议”一词已具备明确的文类意义。
刘宋范晔《后汉书》⑧中,“奏议”一词共出现13处,大致分为3类用法。第一类为早期用法,指动作行为,仍以“某某奏议(曰)”的形式出现,共计4处:
(1)(建武十五年)三月,乃诏群臣议。大司空融、固始侯通、胶东侯复、高密侯禹、太常登等奏议曰:“古者封建诸侯,以藩屏京师。……”(《后汉书•光武帝纪下》)
(2)时宪击匈奴,国用劳费,隗奏议征宪还,前后十上。(《后汉书•任隗列传》)
(3)尚书令黄俊奏议,以为罪无正法,不合致纠。(《后汉书•冯绲列传》)
(4)至(建武)十九年,盗贼讨除,戎事差息,于是五官中郎将张纯与太仆朱浮奏议:“礼,为人子事大宗,降其私亲。……”(《后汉书•祭祀志下》)
第二类指朝廷奏议制度,计1处:
奏曹主奏议事。(《后汉书•百官志一》)
第三类用作名词,指奏议文章,共计8处:
(1)(鲁)恭性谦退,奏议依经,潜有补益,然终不自显,故不以刚直为称。(《后汉书•鲁恭列传》)
(2)论曰:第五伦峭核为方,非夫恺悌之士,省其奏议,归诸宽厚,将惩苛切之敝使其然乎?(《后汉书•第五伦列传》)
(3)(陈)宠虽传法律,而兼通经书,奏议温粹,号为任职相。(《后汉书•陈宠列传》)
(4)(虞)诩又上言:“台郎显职,仕之通阶。今或一郡七八,或一州无人。宜令均平,以厌天下之望。”及诸奏议,多见从用。(《后汉书•虞诩列传》)
(5)自(左)雄掌纳言,多所匡肃,每有章表奏议,台阁以为故事。(《后汉书•左雄列传》)
(6)宦官由此疾(陈)蕃弥甚,选举奏议,辄以中诏谴却,长吏已下多至抵罪。(《后汉书•陈蕃列传》)
(7)(刘)初察孝廉,补尚书侍郎,闲练故事,文札强辨,每有奏议,应对无滞,为僚类所归。(《后汉书•***锢列传》)
(8)是以通儒硕生,忿其奸妄不经,奏议慷慨,以为宜见藏摈。(《后汉书•方术列传上》)
以上8例,有两种情况:一是描述某人奏议文章的特点,“奏议依经”、“奏议温粹”、“奏议慷慨”;一是指代某人所写奏议文章,“省其奏议”、“及诸奏议”、“每有章表奏议”、“选举奏议”、“每有奏议”。诸例中,“奏议”一词皆已具备文类意义。
从前四史中出现的“奏议”一词的用法来看,东汉时期,“奏议”一词已有从行为意义向文类意义衍化的意味。晋宋时期,“奏议”已约定俗成为一个具有较为明确的文类意义的语汇。
“奏议”作为明确的文体类概念提出,始于姚鼐《古文辞类》。在此书序目中,姚氏明确提出“奏议”之概念:
奏议类者,盖唐、虞、三代圣贤陈说其君之辞,《尚书》具之矣。周衰,列国臣子为国谋者,谊忠而辞美,皆本谟、诰之遗,学者多诵之。其载《春秋》内、外传者不录,录自战国以下。汉以来有表、奏、疏、议、上书、封事之异名,其实一类。惟对策虽亦臣下告君之辞,而其体少别,故置之下编。两苏应制举时所进时务策,又以附对策之后。⑨
姚鼐从立类、定名、辨析诸方面,为奏议文研究建立了坚实的理论体系。此后,曾国藩、吴曾等在此基础上编选《经史百家杂钞》、《涵芬楼古今文钞》等文集,承袭并发展了姚氏有关奏议的理论,将中国古代奏议文文体研究继续向前推进。
注 释
①〔汉〕许慎.说文解字[M].北京:中华书局,1963
②〔清〕孙星衍.尚书今古文注疏[M].北京:中华书局,2004
③〔清〕王先谦.庄子集解[M].北京:中华书局,1987
④〔清〕王先谦.荀子集解[M].北京:中华书局,1988
⑤〔清〕王先慎.韩非子集解[M].北京:中华书局,1998
⑥〔汉〕班固.汉书[M].北京:中华书局,1962
⑦〔晋〕陈寿.三国志[M].北京:中华书局,1959
⑧〔宋〕范晔.后汉书[M].北京:中华书局,1965
⑨〔清〕姚鼐.古文辞类[M].中华书局四部备要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