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新闻范文

法治新闻范文第1篇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时期,在新媒体时代,受众的思维方式、行为方式、生活方式和价值体系都在发生显著变化。传统媒体面对机遇与挑战,必须不断完善和改进采编理念,强化法治思维,拓宽报道领域,创新法治大文章,打造新闻精品。

报道领域拓展:从案件新闻到法治新闻

有统计显示,近十年来,全国人大通过的法律,刑事方面的法律占比不足10%。伴随着我国经济社会不断发展,新型犯罪案件日增,媒体必须改变以往集中在刑事案件中选题的现状,拓宽视野,及时报道法治方面的新情况、新问题。

1.客观公正,法治新闻要讲法度

法是法治新闻的精髓与灵魂。法治新闻,就是新闻报道要从法律的视角切入,最大限度地挖掘新闻事实的法治价值。法治新闻必须是对法治事件、法治问题、法治动态等所有涉及法的报道。

宏观上,法治新闻包含立法、***、司法、守法等层面;法本身有刑事、民事、行***、经济等方面之分。微观上,法治新闻包括案件新闻、法庭新闻等类别。但是,法治新闻不等于传统意义上的法制新闻,认为只有报道那些受到法律制裁的新闻事件才算法治新闻,有很大的片面性。

记者采写稿件时要去粗取精、去伪存真,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能用第一手材料的绝不用二手、三手材料,同时要认真核实材料的真实性,鉴别材料的全面性。在新闻报道中,要恪守客观真实原则,不能为追求可读性而忽略其严肃性。

2.适应新常态,法治新闻要有广度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违反《劳动合同法》、《食品安全法》等案件,虽然与人民权益息息相关,但很多媒体感觉故事性不强,不如刑事犯罪案劲爆,以致报道比例明显偏少。

法治新闻要实现转型与创新,应从社会关注、读者关心的社会问题、经济现象、文化生活中寻找新闻题材,这是法治报道贴近读者、获得读者认同的重要手段。刑事犯罪案件新闻,理应控制在一定的报道比例之内。笔者在这里试举几例。

《环境保护法》自1989年颁布以来首次修订,已于今年1月1日起实施,由于增加了按日计罚、上不封顶等举措,被称为史上最严环保法。媒体在报道中,对触犯新环保法的案例以及民众环保诉求的合理表达,需要做的工作应该不少。

再比如,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早已施行,但消费者的维权之路多在每年3月15日前后集中见诸报端。让天天3・15成为常态,才是媒体的担当。再比如,互联网金融是一个新兴行业,机遇与风险并存,用户如何维权,如何避免纠纷的发生,都值得关注。

此外,对于一些法律修订、司法解释也要及时予以专业解读。工伤保险行***案件数量位居各类行***案件前列。2014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特殊情况下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用人单位,细化如何认定“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因工外出期间”以及“上下班途中”等问题。这就需要媒体积极寻找案例,以案说法,使枯燥的法条易于理解。

3.善意监督,法治新闻要有深度

面对新媒体的冲击,再单纯做新闻搬运工是没有出路的。法治新闻报道要超越就事论事的初级阶段,敢于在法规模糊地带进行深度辨析,尤其注重对事件的法理解读。

2003年孙志刚案是传媒促进司法公正的典型事例。案件发牛后,媒体最初关注的是个案中存在的问题,但随着报道和讨论的深入,逐渐扩展到反思制度层面所存在的问题,最终使得收容遣送制度被废止,推动了民主法治进程。

此外,法治新闻进行舆论监督还应是善意的、建设性的,不能为揭露而揭露、为批评而批评,而应就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疑点、难点、盲点,以及普遍性问题或倾向性问题进行分析与解剖,探讨解决问题的思路、途径和方法。

推动呼格吉勒***案重申的新华社记者汤计,深入调查采访,加强求证,坚持发现真相,反映真情,从2005年起发出了5篇内参稿,引起关注。最终,呼格吉勒***遭***决18年后,冤案昭雪,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宣判其无罪。

报道理念更新:从情理法到法理情

在新闻报道中,在法律与人情、道德与规矩之间,如何体现法治之力、道德之善、人性之美,亟待走出以下三个误区。

误区一:预设立场,情绪化舆论监督

在情绪性伦理与法律性规范之间,新闻人有时出于义愤,会用道德的视角对待法律问题。比如,对犯罪案件作煽情式报道,夸大某些事实,偏听偏信,只为一方当事人提供陈述案件事实和表达观点的机会。在报道的表述中,或多或少地形成一种情绪化的舆论监督,打破了案件的***审判与新闻舆论监督关系的平衡机制。此外,有些媒体在对于正在侦查或者审理的案件,超越司法程序抢先作出定性报道,或者发表带有明显倾向性的评论。违反了程序,也就违背了法治精神。这也就是业界常说的媒体审判。

舆论监督要实现正向传播效果,法治新闻报道做到客观公正,须正确处理以下两个关系。

事实与法律的关系。特别是在选择事实时,要从报道的事实中选择最能反映出法律根据的新闻事实,如果没有的话,哪怕是有很强的故事性或可读性,都不能报道。同时,还要注意局部客观公正与整体客观公正的关系问题,有时候发现局部真实是比较容易的,但它可能导致整体失实。

原告(公诉人)与被告的关系。在报道中,既要反映原告的诉讼请求和理由,又要认真听取被告一方的答辩理由和要求。我们不能漠视或者忽略被告人的合法权利。

误区二:选择性报道,“断头新闻”频现

在全媒体时代,资讯海量,新闻热点轮换之快超出想象。不少法治事件常常虎头蛇尾,开篇很热闹,最终却没有结果,成为“断头新闻”。

其实,案件的审理,本身就是一个普法的过程,有着十分明显的阶段性。比如,从案发、、受理,到开庭、一审、二审、执行,环环相扣,有着法律规定的程序。有的案件从受理到审结,经过相当长的时间。这个过程是法律规定的需要,因此,掌握报道的阶段性十分重要。

在新闻实践中,媒体不能进行选择性报道,为了追求“热闹”、版面“好看”,只关注案发细节、开庭过后就偃旗息鼓,而要一追到底,全面准确地把法理呈现给受众。

当然,有的案件从事发到受理再到审结,要经过很长的时间,甚至还出现二审对一审的纠正和否定。这就要求媒体在坚持新闻价值与法治价值相统一的基础上,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坚持法治报道过程性的观念,力避“断头新闻”的出现,真正把法治精神体现在报道之中。

误区三:案情细节报道过度,法理解析不足

每个新闻事件都有伦理取向,怎样将这种伦理取向公之于众,如何取合是对新闻媒体的考验。同一个案子,记者切人的角度不同,报道的思路不同,就会产生不同的效果。

一些案例报道,之所以误导受众,一个主要原因就是就案写案,对曲折的案情、作案的细节,不惜笔墨,但在思想深度和理性思辨层面,乏善可陈,有违法治精神的弘扬。比如对于火灾的报道,消防设施够不够、引发火灾者的责任、如何防微杜渐等方面的反思,才是体现媒体工作者法治思维的重要环节。

当前,我国反腐力度空前,相关的腐败案件大增。在报道该类案件时,媒体要将法理通过案例表现出来,做到有实有据,有分析有思考有深度,给人以警示教育,努力使案情与法理融于一体,不能为了猎奇猛挖贪官的花边新闻,为了故事性、可读性而忘记法理的传播。

报道渠道创新:在交互中增强受众参与感

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是新闻媒体权利的主要构成要件。因此,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当下,法治新闻报道尤其需要有效沟通***和民间两个舆论场,实现同频共振,寻求最大公约数。

1.开门办报,畅通舆论渠道

法治新闻报道如果只有传递,没有反馈,传播就会短路或者失语。可以说,传递越通畅,反馈越热烈,交互性越强,传播就越成功。

齐鲁晚报2014年下半年改版时,辟出一个重要版面专做与读者的互动。特别是在***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召开之际,推出了依法治国的互动专题。2014年10月16日,刊发了日照市一律师的来信《看守所会见还是有点难》,反映了该市看守所律师会见室不够用的问题。这封只有700多字的读者来信,引起当地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仅仅过了几天,日照市看守所就将律师会见室由两个增加到4个,“会见难”问题基本得到解决。

实践证明,全媒体时代注重用户、受众体验,让新闻信息更加可读易用,是传统媒体转型的必由之路。开门办报,创新报道文本,开拓传播渠道,让公众参与和表达,积极地建立与公众对话、交流的平台,回应社会关切,才能提升媒体的舆论引导力。

2.以点带面,增强服务意识

受众的需求,日渐呈现多样化和多层次。案例报道关键在于通过写案来挖掘出法理,引导受众提高法治意识。法理和人文内涵的深浅,决定着案例报道含金量的高低,并直接影响到法制宣传和道德教育力度的大小。

齐鲁晚报不断强化“身边报、有用纸”的理念,周一至周五,每天都有两个《日子》版,重点处理各种与公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典型事例案例,进行集束整合归纳,成为读者维权的宝典,社会反响较好。

可以说,只有注重受众体验,增强服务意识,才能培养受众的阅读习惯,并形成阅读期待与依赖,法治新闻的普法作用才能真正落到实处,深入人心。

3.专家说法,提升专业精神

法治新闻专业性强,需要新闻工作者不断增强法律素养。在不能保证准确无误的情况下,应请教法官、检察官、律师等专业人士,补充相关知识,避免在报道中说外行话,甚至出现雷言雷浯。

此外,在报道中要注重判后答疑、法律释明工作,让民众了解法律、信服判决,这不仅是提升司法公信、塑造司法权威的渠道,也是媒体助力法治中国建设的一个方面。

法治新闻范文第2篇

一、电视法治新闻题材考察的样本选择

本研究以《中国法治报道》、《法治***》和《法治进行时》三个目前在我国电视法治新闻节目中具有代表性的日播栏目作为取样来源。其中:《中国法治报道》作为央视社会与法频道唯一的资讯类法治新闻栏目,是央视着力打造的“法治新闻旗舰”栏目。《法治***》为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一档专题类法治新闻节目,于2003年5月1日开播。节目宗旨是“紧扣中国法治进程脉搏、关注法治领域热点、揭示人与法的复杂关系,体现人文关怀和法治精神,以鲜明的现场感和新闻性凸显栏目特色”。《法治进行时》是北京电视台的老牌知名法治新闻节目,1999年12月开播,在北京地区拥有较高的收视率。

在样本的选择方面。本文对《中国法治报道》样本选择中,主要选取2008年9月5日-11月5日两个月时间(十一期间的特别节月除外),每隔5天进行样本抽样。(由于央视网站的部分视频资料不全,因此少数样本的时间会有所顺延。最后,本文选中9月5日、10日、15日、21日、25日,10月12日、17日、26日、29日、11月2日、5日共12期节目进行题材分布的分析。在这12期节目中,除去片头、片花、广告和最后的短评——“法眼观察”外,一共有新闻报道179条,总时长为18662秒。除去法治简讯版块的56条资讯外,共有新闻报道123条,由于《法治***》是专题类节目,本研究的统计以央视网站中2007年的新闻节目列表为基础,以全面考察该栏目的题材分布情况,统计研究共获得新闻276条。北京电视台《法治进行时》样本主要通过连续选取2008年11月13日-11月26日(其中11月16日和11月23日星期日除外)共12期节目进行统计。在这12期节目中,一共有新闻报道81条,除去片头、片花、广告外,节目总时长为12141秒。

二、电视法治新闻题材分布的考察结果

1法治新闻题材分布的泛化

所谓题材的泛化,即栏目对新闻题材的选择,超越了法律的范畴,把其他领域与法治无关的内容也涵盖在其中。作为新闻的一大类别,法治新闻的价值评判应该包括新闻价值和法律价值双重标准。也就说,事实内容能够成为法治新闻,除了必须具备一般新闻的时新性、重要性、显著性、接近性和兴趣性的价值标准外,必须具有法律上的意义,必须是有关立法、司法、***、守法和和社会各方面与“法”有关的各种活动、现象和问题的新闻报道。

在《中国法治报道》栏目中,我们发现栏目所涉及的新闻报道领域比较宽泛,据笔者统计,该栏目的新闻报道一共有15种题材类型,它们分别是刑事犯罪新闻、民事案件新闻、重大事故报道、公共安全报道、***策资讯、法律资讯、监管***报道、***争议报道、法治研讨、法治人物报道、消防营救报道、经济新闻报道、文体教卫新闻、气象灾害新闻和由动物趣闻、垃圾处理等内容构成的其他社会新闻。具体分布情况见***1:

从这些类型来看,前十一种类型与广义上的“法治”内涵是密切相关,总时长为15170,占比为81.3%。但后四种与法治的范畴相差较远。根据统计,样本中的经济新闻一共有21条,总时长为1042秒,占到节目总时长的5.6%,样本中出现的文体教卫新闻数量为10条,时长为1172秒,所占比例为6.3%,样本中的社会新闻数量为12条,新闻时长为914秒,所占比例为4.9%,另外,样本中的气象灾害新闻数量为5条,新闻时长为364秒,占比例为1.9%。以上与法治内容基本无关的四类新闻,节目总时长比例占到18.7%,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治新闻的纯粹性。

法治新闻题材的泛化还表现在一般性的纠纷和冲突、无法律意义和责任的一般性事故内容等也被纳入到法治新闻报道当中。比如,《法治进行时》栏目中,关于公司酬金分发的冲突、租房纠纷、车辆管理员在停车位置放钉子的不道德行为、老人不慎煤气中毒、设备事故导致供暖热水伤人的事件等等,也悉数被作为法治新闻进行报道。

2报道题材明显偏向刑事案件,并以暴力犯罪。为多

在《中国法治报道》节目中,刑事犯罪新闻数量在该栏目中最多,时长最高,所占时长比分别为24%、并且三项数据都远远高于排名第二的***争议题材报道(节目数量是***争议题材的3.3倍,节目时长为1.4倍(成为《中国法治报道》第一大新闻题材。***争议和民事案件方面的题材在节目中时长都超过了2500秒,所占时长比分别为16.8%和14%。分别居第二、第三位,属于第二梯队;重大事故,文体教卫、经济新闻和社会新闻占比在7.6%-4.9%之间,是第三梯队;***策资讯、公共安全和法治人物时长居于第四梯队,占比在3%~4%之间,其他如监管***、法治研讨、法律资讯和气象灾害均在2.5%以下。

在《法治***》节目中,刑事犯罪新闻165条,占比达到60%;典型人物报道37条,占比为13.5%;服务性信息41条,占比为14.9%;民事案件11条,占比为4%;法治探讨10条,占比为3.6%;营救报道5条,占比为1.8%;公共安全和重大事故报道都是3条,占比仅为1.1%。

在《法治进行时》12期节目中,刑事犯罪新闻数量为47条,节目时长为7259秒;民事案件报道为16条,节目时长2489秒;一般事故类报道5条,627秒;消防营救报道4条,528秒;一般纠纷4条,552秒;违章违规报道为3条,372秒;其他新闻2条,314秒。通过数据和***示,我们可以看出,《法治进行时》的新闻题材也存在非常明显的偏向。

我国法治新闻栏目的题材不仅过度集中于刑事案件。在刑事案件报道中,又较为偏重暴力题材。根据统计,《法治***》的刑事案件中,包括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和抢劫罪在内的暴力犯罪题材占比达到节目总量的39.9%,这其中又以故意杀人罪数量最多,占比达到23.4%。《法治进行时》47条刑事案件题材共涉及18种类型,暴力犯罪案件的比例为34%,而《中国法治报道》的43条刑事犯罪题材涉及22种类型,暴力犯罪题材占比为23%。

3经济犯罪报道比例偏低,并以一般性财产侵犯为主

法治新闻栏目中的经济犯罪报道数量不算多。所谓经济犯罪,目前倾向于广义经济犯罪与狭义经济犯罪概念之说。广义经济犯罪是指在经济领域以及与经济生活密切相关的领域中发生的财产性犯罪,其外延等于侵犯财产罪加上破坏经济秩序罪。狭义的经济犯罪是指在经济领域中,为谋取不法利益,违反经济法规,侵犯国家经济管理秩序,依照刑事立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广义的经济犯罪根据经济犯罪主体的不同,可将经济犯罪分为三类:职务型经济犯罪、业务型经济犯罪和一般财产型经济犯罪。职务型经济犯罪是指掌握公共权力的公职人员利用手中的公共权力(主要是管理经济事务的权力)非法获利的犯罪。根据第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修订的刑法(以下简称新刑法)分则第八章的规定,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巨额财产来历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属该类犯罪。业务型经济犯罪指法人、非法人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其经济业务范围内所为的犯罪。新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共8节92条81个新罪名所规定的犯罪属该类犯罪。一般财产型经济犯罪系指一般主体所为的财产性犯罪。在《中国法治报道中》节目中,报道以一般财产型经济犯罪为主,数量为12条,企业高层报道1条。《法治进行时》也以一般财产型经济犯罪为主。数量为9条,职务侵占罪1条。

4法治探讨类节目数量偏少,舆论监督节目普遍不足

在《中国法治报道》,法治探讨类节目占有一定比例。比如有关司法判决争议的深度报道有1个,对行******争议的专题报道有3个,内容分别为城管***争议、网店监管***争议和拆迁争议。这些对争议性判决和***问题的报道,较好地履行了“彰显法治精神、看护法治时代公民权利”的栏目宗旨,具有较强的法治意义。只是相对于整个节目总量而言,此类节目数量和时长占比稍显偏低,有影响力的舆论监督报道不多。在《法治***》276条新闻报道中,法治探讨类题材只有10条,占比为3.6%;内容涉及解读东莞法院“赔钱减刑”、检察机关同期介入重大事故调查、最高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治理商业贿赂等等问题,但是以上新闻都是集中在“2006年法治进程回顾”的年终报道中播出的。在《法治***》日常报道中,有关法律法规信息的报道、法治问题的研讨以及对对公检法系统和行***机关***进行舆论监督的报道比较少见,有关重大公共安全事件和重大事故的报道占比也仅为1.1%,与节目中大量播出的刑事案件相比,反差极为悬殊。《法治进行时》的节目基本以个案式的刑事和民事案件为主,重要法治事件和问题报道、法律法规信息的传播和批评报道在样本中也没有出现。

三、电视法治新闻题材失衡的影响

1题材泛化影响节目的法治品格和精神。

如前所述,在法治新闻报道中,法治新闻栏目中的题材选择首先呈现出一种泛化特点。如《中国法治报道》当中占比不少的经济新闻、文化教育和体育报道,这些关于节日消费、住房消费和场馆开放等新闻,既不涉及违规也不涉及违法,甚至与广义的道德规范也无甚干系,但因为是热点话题,也被纳入到报道范围,甚至部分经济新闻和教育新闻还被处理为专题进行了立体式的深度报道,使栏目的题材选择显得并不纯粹。另一方面,法治新闻题材的泛化还表现为题材选择上明显的民生化和社会化倾向。这不仅使法治新闻报道显得臃肿不纯,也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节目内容的新闻价值和作为法律案件的典型意义。对于法治的内涵,拉兹曾经感叹:“在法治的祭坛上牺牲过多的社会目标,可能会是法律贫瘠而空洞。”。同样,在法治新闻栏目中,泛化的题材不仅使观众难以区分法治的范畴,其中夹杂着的过多的世俗化内容和社会情感,也将影响栏目的法治品格和追求。法治新闻题材的泛化,在某种意义上显示了节目话语空间的有限,这也是节目舆论监督功能还不尽如人意的原因。作为法治新闻栏目,对司法监督的缺位,不仅使其对社会的环境监测和预警功能大受影响,栏目的法治精神也将大打折扣。

2题材失衡导致媒介世界与现实社会的错位

根据大众传播效果理论,大众传播的社会效果首先表现在环境认知层面。传媒报道什么、不报什么、从什么角度进行报道,不仅在影响着我们对周围环境的知觉与印象,而且制约着我们观察社会和世界的视野。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发展,处于转型时期的中国社会面临很多挑战,刑事犯罪领域也出现了许多新的变化。根据我国司法机关提供的数据,2007年我国的刑事犯罪依然处于高位运行,主要犯罪案件多呈下降走势,如严重影响群众安全感的爆炸、放火、杀人、、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进一步减少。同比分别下降25.2%、11.3%、10.3%、1.9%和1.5%;“两抢一盗”犯罪与2006年持平,但经济犯罪活动走高态势日益显现。2007年,全国公安机关共立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8.4万起,比2006年上升4.2%,自2004年以来连续第四年出现明显上升。从具体案件类型来看,除涉税案件和侵犯知识产权案件有所下降外,其他案件均呈上升走势。其中,妨害公司企业管理秩序3265起,同比上升15.4%;破坏金融管理秩序3976起,同比上升11.3%;金融诈骗9055起,同比上升14.3%;扰乱市场秩序3.9万起,同比上升10.1%。同时,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渎职侵权等大案、要案比例有所上升,商业贿赂案件显著上升,涉嫌犯罪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司法系统的工作人员为数也不少。但是,反映在我国电视法治新闻中的案件报道,与现实还是存在较大差异。

从前面我们统计的数据来看,犯罪主体为普通人的“两抢一盗”案和诈骗案件依然是节目报道的重点,现实生活中日益增多的经济犯罪、尤其是金融领域的犯罪案件、贪污受贿案件和商业贿赂的报道数量较少,犯罪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侵权以及腐败案件以及大案、要案更是难得一见。这充分说明媒介在犯罪案件题材的选择方面,有意进行了安全性的筛选,媒介建构的法治世界和现实生活存在明显的错位现象。

3暴力偏向易引发道德恐慌,并导致“偏离放大效果”的恶性循环

法治新闻栏目对暴力题材的“嗜好”,不仅违反“新闻客观性”原则,大量暴力犯罪题材的新闻生产所带来的“道德恐慌”(MoralPanic)与焦虑情绪也是不容忽视的。在一些栏目中,类似“夜半来贼”“楼道杀手”、“近在咫尺的凶手”、“致命的家教”、“市场里的***声”、“小城大案”、“小村疑案”和“一块电池引发的命案”这样的节目不时出现,仅看标题就足以让人心生不安,感觉那些盗贼和凶手仿佛就在附近,甚至“近在咫尺”。西方学者波特(Porgy)就曾指出,“接触媒体上的暴力内容会对受众产生消极的影响,这种消极影响可以是在受众接触之后立即产生的,也可以是经过长时间的持续性接触后产生的。我们还知道,某些特定类型的暴力展示、某些特定类型的受众以及在某种特定的环境中,都会增加产生消极影响的概率。”暴力题材所带来的道德恐慌,容易引发社会对某种犯罪人群认识的偏离和放大效果,Cohen对于道德恐慌有过精辟的阐释:他说:社会不时地受道德恐慌周期的影响。这是一种状态,一个事件、一个由个人组成的群体表现为被定义为社会价值和利益构成威胁的性质;它的本质被传媒以一种类型化的刻板方式所报道。英国学者朱克斯则详细描绘了偏离放大螺旋的产生过程:“广为传播的谴责可能会导致那些群体更加感到被边缘化,相应地会增加他们的偏离行为,以至于他们更像原来被传媒所创造的哪种动物。持续的偏离会导致警方更大的注意,更多的逮捕和进一步的传媒报道,因此,一个“偏离放大螺旋”就会被推动起来”。

其实不管是法治新闻题材的泛化,还是案件题材的有意识的筛选,其实都体现着主流新闻价值观的导向和示范效应。这种“持续不断的选择、强调和遗漏”的过程,是一种新闻框架(框架就是由传播者预存的立场和观点所构成的选择、强调和呈现的原则)的创造过程,也是对公众舆论与受众对特定事件或问题的理解的引导过程。大众传媒所进行题材的选择和内容的扬抑,里面蕴含着复杂的机理。其中深刻的动因,值得我们警惕,也值得我们深思。

摘要本文以《中国法治报道》、《法治进行时》和《法治***》为样本,对当前电视法治新闻的题材分布进行量化考察。

关键词电视法治新闻题材泛化、失衡

法治新闻范文第3篇

摘要 本文以《中国法治报道》、《法治进行时》和《法治***》为样本,对当前电视法治新闻的题材分布进行量化考察。

关键词 电视法治新闻 题材 泛化、失衡

中***分类号G220 文献标识码A

随着我国依法治国的方略的提出,面对时展的要求,我们的电视法治新闻节目是否真正承担起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构建和谐社会的历史使命,这是一个非常值得关注的课题。

对于新闻生产而言,题材选择是新闻报道的第一步。因此,要考察电视法治新闻中的法治意蕴和法治精神,电视法治新闻的题材及分布是最基本的着眼点。具体而言,也就是电视法治新闻选择了哪些新闻素材作为报道内容,在有限的报道时间中又突出、弱化或者过滤了哪些新闻内容,这是我们首先应予以重视的问题。

一、电视法治新闻题材考察的样本选择

本研究以《中国法治报道》、《法治***》和《法治进行时》三个目前在我国电视法治新闻节目中具有代表性的日播栏目作为取样来源。其中:《中国法治报道》作为央视社会与法频道唯一的资讯类法治新闻栏目,是央视着力打造的“法治新闻旗舰”栏目。《法治***》为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一档专题类法治新闻节目,于2003年5月1日开播。节目宗旨是“紧扣中国法治进程脉搏、关注法治领域热点、揭示人与法的复杂关系,体现人文关怀和法治精神,以鲜明的现场感和新闻性凸显栏目特色”。《法治进行时》是北京电视台的老牌知名法治新闻节目,1999年12月开播,在北京地区拥有较高的收视率。

在样本的选择方面。本文对《中国法治报道》样本选择中,主要选取2008年9月5日-11月5日两个月时间(十一期间的特别节月除外),每隔5天进行样本抽样。(由于央视网站的部分视频资料不全,因此少数样本的时间会有所顺延。最后,本文选中9月5日、10日、15日、21日、25日,10月12日、17日、26日、29日、11月2日、5日共12期节目进行题材分布的分析。在这12期节目中,除去片头、片花、广告和最后的短评――“法眼观察”外,一共有新闻报道179条,总时长为18662秒。除去法治简讯版块的56条资讯外,共有新闻报道123条,由于《法治***》是专题类节目,本研究的统计以央视网站中2007年的新闻节目列表为基础,以全面考察该栏目的题材分布情况,统计研究共获得新闻276条。北京电视台《法治进行时》样本主要通过连续选取2008年11月13日-11月26日(其中11月16日和11月23日星期日除外)共12期节目进行统计。在这12期节目中,一共有新闻报道81条,除去片头、片花、广告外,节目总时长为12141秒。

二、电视法治新闻题材分布的考察结果

1 法治新闻题材分布的泛化

所谓题材的泛化,即栏目对新闻题材的选择,超越了法律的范畴,把其他领域与法治无关的内容也涵盖在其中。作为新闻的一大类别,法治新闻的价值评判应该包括新闻价值和法律价值双重标准。也就说,事实内容能够成为法治新闻,除了必须具备一般新闻的时新性、重要性、显著性、接近性和兴趣性的价值标准外,必须具有法律上的意义,必须是有关立法、司法、***、守法和和社会各方面与“法”有关的各种活动、现象和问题的新闻报道。

在《中国法治报道》栏目中,我们发现栏目所涉及的新闻报道领域比较宽泛,据笔者统计,该栏目的新闻报道一共有15种题材类型,它们分别是刑事犯罪新闻、民事案件新闻、重大事故报道、公共安全报道、***策资讯、法律资讯、监管***报道、***争议报道、法治研讨、法治人物报道、消防营救报道、经济新闻报道、文体教卫新闻、气象灾害新闻和由动物趣闻、垃圾处理等内容构成的其他社会新闻。具体分布情况见***1:

从这些类型来看,前十一种类型与广义上的“法治”内涵是密切相关,总时长为15170,占比为81.3%。但后四种与法治的范畴相差较远。根据统计,样本中的经济新闻一共有21条,总时长为1042秒,占到节目总时长的5.6%,样本中出现的文体教卫新闻数量为10条,时长为1172秒,所占比例为6.3%,样本中的社会新闻数量为12条,新闻时长为914秒,所占比例为4.9%,另外,样本中的气象灾害新闻数量为5条,新闻时长为364秒,占比例为1.9%。以上与法治内容基本无关的四类新闻,节目总时长比例占到18.7%,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治新闻的纯粹性。

法治新闻题材的泛化还表现在一般性的纠纷和冲突、无法律意义和责任的一般性事故内容等也被纳入到法治新闻报道当中。比如,《法治进行时》栏目中,关于公司酬金分发的冲突、租房纠纷、车辆管理员在停车位置放钉子的不道德行为、老人不慎煤气中毒、设备事故导致供暖热水伤人的事件等等,也悉数被作为法治新闻进行报道。

2报道题材明显偏向刑事案件,并以暴力犯罪。为多

在《中国法治报道》节目中,刑事犯罪新闻数量在该栏目中最多,时长最高,所占时长比分别为24%、并且三项数据都远远高于排名第二的***争议题材报道(节目数量是***争议题材的3.3倍,节目时长为1.4倍(成为《中国法治报道》第一大新闻题材。***争议和民事案件方面的题材在节目中时长都超过了2500秒,所占时长比分别为16.8%和14%。分别居第二、第三位,属于第二梯队;重大事故,文体教卫、经济新闻和社会新闻占比在7.6%-4.9%之间,是第三梯队;***策资讯、公共安全和法治人物时长居于第四梯队,占比在3%~4%之间,其他如监管***、法治研讨、法律资讯和气象灾害均在2.5%以下。

在《法治***》节目中,刑事犯罪新闻165条,占比达到60%;典型人物报道37条,占比为13.5%;服务性信息41条,占比为14.9%;民事案件11条,占比为4%;法治探讨10条,占比为3.6%;营救报道5条,占比为1.8%;公共安全和重大事故报道都是3条,占比仅为1.1%。

在《法治进行时》12期节目中,刑事犯罪新闻数量为47条,节目时长为7259秒;民事案件报道为16条,节目时长2489秒;一般事故类报道5条,627秒;消防营救报道4条,528秒;一般纠纷4条,552秒;违章违规报道为3条,372秒;其他新闻2条,314秒。通过数据和***示,我们可以看出,《法治进行时》的新闻题材也存在非常明显的偏向。

我国法治新闻栏目的题材不仅过度集中于刑事案件。在刑事案件报道中,又较为偏重暴力题材。根据统计,《法治***》的刑事案件中,包括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和抢劫罪在内的暴力犯罪题材占比达到节目总量的39.9%,这其中又以故意杀人罪数量最多,占比达到23.4%。《法治进行时》47条刑事案件题材共涉及18种类型,暴力犯罪案件的比例为34%,而《中国法治报道》的43条刑事犯罪题材涉及22种类型,暴力犯罪题材占比为23%。

3 经济犯罪报道比例偏低,并以一般性财产侵犯为主

法治新闻栏目中的经济犯罪报道数量不算多。所谓经济犯罪,目前倾向于广义经济犯罪与狭义经济犯罪概念之说。广义经济犯罪是指在经济领域以及与经济生活密切相关的领域中发生的财产性犯罪,其外延等于侵犯财产罪加上破坏经济秩序罪。狭义的经济犯罪是指在经济领域中,为谋取不法利益,违反经济法规,侵犯国家经济管理秩序,依照刑事立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广义的经济犯罪根据经济犯罪主体的不同,可将经济犯罪分为三类:职务型经济犯罪、业务型经济犯罪和一般财产型经济犯罪。职务型经济犯罪是指掌握公共权力的公职人员利用手中的公共权力(主要是管理经济事务的权力)非法获利的犯罪。根据第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修订的刑法(以下简称新刑法)分则第八章的规定,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巨额财产来历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属该类犯罪。业务型经济犯罪指法人、非法人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其经济业务范围内所为的犯罪。新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共8节92条81个新罪名所规定的犯罪属该类犯罪。一般财产型经济犯罪系指一般主体所为的财产性犯罪。在《中国法治报道中》节目中,报道以一般财产型经济犯罪为主,数量为12条,企业高层报道1条。《法治进行时》也以一般财产型经济犯罪为主。数量为9条,职务侵占罪1条。

4 法治探讨类节目数量偏少,舆论监督节目普遍不足

在《中国法治报道》,法治探讨类节目占有一定比例。比如有关司法判决争议的深度报道有1个,对行******争议的专题报道有3个,内容分别为城管***争议、网店监管***争议和拆迁争议。这些对争议性判决和***问题的报道,较好地履行了“彰显法治精神、看护法治时代公民权利”的栏目宗旨,具有较强的法治意义。只是相对于整个节目总量而言,此类节目数量和时长占比稍显偏低,有影响力的舆论监督报道不多。在《法治***》276条新闻报道中,法治探讨类题材只有10条,占比为3.6%;内容涉及解读东莞法院“赔钱减刑”、检察机关同期介入重大事故调查、最高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治理商业贿赂等等问题,但是以上新闻都是集中在“2006年法治进程回顾”的年终报道中播出的。在《法治***》日常报道中,有关法律法规信息的报道、法治问题的研讨以及对对公检法系统和行***机关***进行舆论监督的报道比较少见,有关重大公共安全事件和重大事故的报道占比也仅为1.1%,与节目中大量播出的刑事案件相比,反差极为悬殊。《法治进行时》的节目基本以个案式的刑事和民事案件为主,重要法治事件和问题报道、法律法规信息的传播和批评报道在样本中也没有出现。

三、电视法治新闻题材失衡的影响

1 题材泛化影响节目的法治品格和精神。

如前所述,在法治新闻报道中,法治新闻栏目中的题材选择首先呈现出一种泛化特点。如《中国法治报道》当中占比不少的经济新闻、文化教育和体育报道,这些关于节日消费、住房消费和场馆开放等新闻,既不涉及违规也不涉及违法,甚至与广义的道德规范也无甚干系,但因为是热点话题,也被纳入到报道范围,甚至部分经济新闻和教育新闻还被处理为专题进行了立体式的深度报道,使栏目的题材选择显得并不纯粹。另一方面,法治新闻题材的泛化还表现为题材选择上明显的民生化和社会化倾向。这不仅使法治新闻报道显得臃肿不纯,也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节目内容的新闻价值和作为法律案件的典型意义。对于法治的内涵,拉兹曾经感叹:“在法治的祭坛上牺牲过多的社会目标,可能会是法律贫瘠而空洞。”。同样,在法治新闻栏目中,泛化的题材不仅使观众难以区分法治的范畴,其中夹杂着的过多的世俗化内容和社会情感,也将影响栏目的法治品格和追求。法治新闻题材的泛化,在某种意义上显示了节目话语空间的有限,这也是节目舆论监督功能还不尽如人意的原因。作为法治新闻栏目,对司法监督的缺位,不仅使其对社会的环境监测和预警功能大受影响,栏目的法治精神也将大打折扣。

2 题材失衡导致媒介世界与现实社会的错位

根据大众传播效果理论,大众传播的社会效果首先表现在环境认知层面。传媒报道什么、不报什么、从什么角度进行报道,不仅在影响着我们对周围环境的知觉与印象,而且制约着我们观察社会和世界的视野。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发展,处于转型时期的中国社会面临很多挑战,刑事犯罪领域也出现了许多新的变化。根据我国司法机关提供的数据,2007年我国的刑事犯罪依然处于高位运行,主要犯罪案件多呈下降走势,如严重影响群众安全感的爆炸、放火、杀人、、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进一步减少。同比分别下降25.2%、11.3%、10.3%、1.9%和1.5%;“两抢一盗”犯罪与2006年持平,但经济犯罪活动走高态势日益显现。2007年,全国公安机关共立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8.4万起,比2006年上升4.2%,自2004年以来连续第四年出现明显上升。从具体案件类型来看,除涉税案件和侵犯知识产权案件有所下降外,其他案件均呈上升走势。其中,妨害公司企业管理秩序3265起,同比上升15.4%;破坏金融管理秩序3976起,同比上升11.3%;金融诈骗9055起,同比上升14.3%;扰乱市场秩序3.9万起,同比上升10.1%。同时,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渎职侵权等大案、要案比例有所上升,商业贿赂案件显著上升,涉嫌犯罪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司法系统的工作人员为数也不少。但是,反映在我国电视法治新闻中的案件报道,与现实还是存在较大差异。

从前面我们统计的数据来看,犯罪主体为普通人的“两抢一盗”案和诈骗案件依然是节目报道的重点,现实生活中日益增多的经济犯罪、尤其是金融领域的犯罪案件、贪污受贿案件和商业贿赂的报道数量较少,犯罪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侵权以及腐败案件以及大案、要案更是难得一见。这充分说明媒介在犯罪案件题材的选择方面,有意进行了安全性的筛选,媒介建构的法治世界和现实生活存在明显的错位现象。

3 暴力偏向易引发道德恐慌,并导致“偏离放大效果”的恶性循环

法治新闻栏目对暴力题材的“嗜好”,不仅违反“新闻客观性”原则,大量暴力犯罪题材的新闻生产所带来的“道德恐慌”(MoralPanic)与焦虑情绪也是不容忽视的。在一些栏目中,类似“夜半来贼”“楼道杀手”、“近在咫尺的凶手”、“致命的家教”、“市场里的***声”、“小城大案”、“小村疑案”和“一块电池引发的命案”这样的节目不时出现,仅看标题就足以让人心生不安,感觉那些盗贼和凶手仿佛就在附近,甚至“近在咫尺”。西方学者波特(Porgy)就曾指出,“接触媒体上的暴力内容会对受众产生消极的影响,这种消极影响可以是在受众接触之后立即产生的,也可以是经过长时间的持续性接触后产生的。我们还知道,某些特定类型的暴力展示、某些特定类型的受众以及在某种特定的环境中,都会增加产生消极影响的概率。”暴力题材所带来的道德恐慌,容易引发社会对某种犯罪人群认识的偏离和放大效果,Cohen对于道德恐慌有过精辟的阐释:他说:社会不时地受道德恐慌周期的影响。这是一种状态,一个事件、一个由个人组成的群体表现为被定义为社会价值和利益构成威胁的性质;它的本质被传媒以一种类型化的刻板方式所报道。英国学者朱克斯则详细描绘了偏离放大螺旋的产生过程:“广为传播的谴责可能会导致那些群体更加感到被边缘化,相应地会增加他们的偏离行为,以至于他们更像原来被传媒所创造的哪种动物。持续的偏离会导致警方更大的注意,更多的逮捕和进一步的传媒报道,因此,一个“偏离放大螺旋”就会被推动起来”。

其实不管是法治新闻题材的泛化,还是案件题材的有意识的筛选,其实都体现着主流新闻价值观的导向和示范效应。这种“持续不断的选择、强调和遗漏”的过程,是一种新闻框架(框架就是由传播者预存的立场和观点所构成的选择、强调和呈现的原则)的创造过程,也是对公众舆论与受众对特定事件或问题的理解的引导过程。大众传媒所进行题材的选择和内容的扬抑,里面蕴含着复杂的机理。其中深刻的动因,值得我们警惕,也值得我们深思。

法治新闻范文第4篇

电视法治新闻,因为报道的内容有冲击力,有情与法的碰撞,有矛盾的波折起伏,可视性极高,受到很多观众的喜爱。在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中,其影响力越来越大,不仅传播了法治新闻,也宣传和推广了法制观念。

但是,我国的电视法治新闻,本身也存在一些操作和观念上的问题,并且直接影响了其长久的价值追求。

电视法治新闻缺少第一现场。电视新闻以追求第一现场为目标,拍摄到了第一现场的***像,就抓到了关键,抓住了“活鱼”。生动形象的画面,抓人眼球的事实,快速便捷的传播,就成了电视法治新闻制胜的法宝。可是观众在电视上看到的电视法治新闻,拍摄到第一现场的精彩新闻却不多。

对于已发新闻和预发新闻,都失去了拍摄第一现场的时机;对于可能预测到的新闻,多是些会议类的,没有多少精彩的镜头。对于突发的新闻,由于记者的反映问题,也很难抓到正在进行中的第一现场。导致关键的精彩的镜头缺失,没有现场只好用解说词、空画面来凑合。

电视法治新闻的法治含“金”量低。电视法治新闻记者的职责在于宣传法律知识,增强观众的法律意识。法理的深浅,决定着法治节目“含金量”的高低,谈案是为了说法,析案是为了明理。但是有时观众会发现一些电视法治新闻缺少法治色彩,如法治栏目关于“高考热的冷思考”报道的内容针对的都是一些普通社会现象。有的电视法治新闻甚至用人情代替法理,用道德批判取代法律规范,没有突出电视法治新闻的特色和优势。

电视法治新闻产生负面影响。比如,在一则法治新闻中,出现了受害人在胎儿未出世之前就已经知道是个男婴的细节,而且还对B超的检验单进行了特写,但是胎儿的性别鉴定在我国是明令禁止的。

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卫生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的《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明确未经卫生行***部门或计划生育行***部门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

类似问题还有一些,对于法治类节目出现这类偏差实在是不应该。

电视法治新闻缺少平民视角。同志曾经提出,“电视镜头要更多地对准群众,电视报道要更多地反映广大群众的意愿”。以平民视角、平等的眼光、平和的意识观察和拍摄平民生活,是新闻工作者必须具备的素质。

电视法治新闻在内容选材上大多贴近百姓生活、服务百姓生活。记者的摄像机也降低了姿态,将焦点对准了普通人的日常生活,关注他们的心灵世界、展现他们的寻常悲欢。但有一些电视法治新闻,只从有关部门的角度出发,做从上向下式的宣传和,没有从百姓的立场进行解读。

电视法治新闻除了要克服以上问题和缺点外,为了长远目标和增强观众的忠诚度,还应该在采访拍摄、编排方式和新闻理念上有更高层次的追求。

电视法治新闻对新闻故事化的追求。美国名牌电视新闻栏目《60分钟》的节目执行主编席弗勒在回答“什么样的选题能进入《60分钟》”时说:“我们最基本的选题思路是,寻找一个小故事,但这个故事要在一个大的主题之下。”

近几年来,国内电视法治新闻故事化的趋势亦越发明显,选题故事化、人物个性化、叙事情感化已成为我国电视人共同追求的目标。很多法治新闻具有相当大的冲突性和悬疑性,强烈地吸引着观众。编导和记者们悉心搜集各种材料,精心编排,使得每一个故事一波三折、扑朔迷离,让一个严肃的栏目具备了可看性,成为吸引观众的又一利器。

通常,在法治报道中,坏人一定要受到应有的惩罚,要有一个圆满的结局;如果没有坏人受到惩罚的结局,就会使观众在看完节目之后,难以得到心理的平衡。

电视法治新闻对法理的追求。法治类节目的精髓在于说法,要明辨,精于阐释法理。

这就要求电视法治新闻的记者、主持人抓住案件最本质的东西和观众最想了解的东西,从法律的角度考虑问题、观察问题、分析问题。

要为观众提供信息,还要对信息进行深度解读,告诉观众这些信息意味着什么,与他们的日常生活有什么关系。很多电视法治新闻,不仅介绍案件,而且介绍它的背景,对相关的法律进行了“网络式”的链接、形式上的犀利深刻和内容上的丰富深广,让观众不仅知其然,而且也知其所以然。比如,在《街头叫卖诉讼书》的报道中,生动的新闻画面和演播室中法律专家详细的点评相结合,挖掘出了法律案件背后的丰富内涵。

电视法治新闻对感动的追求。好看的东西不一定让人感动,而让人感动的东西一定好看。

很多电视法治新闻的主人公来自社会底层,他们奔波忙碌,却担负着远超自身承受力的巨大压力;他们向往幸福生活,却要在两难中作出艰难抉择;他们像泥土一样朴实,他们的善良、勇敢、坚强与执著让我们眼前一亮,令我们感动不已。

以河南电视台法制频道的报道《真爱无边》为例:信阳农村的一个三口之家,原来日子清贫,却夫妻恩爱。然而世事无常,急于脱贫的丈夫走上了抢劫的道路。随着时间的推移,终日惶恐不安、饱受良心谴责之苦的妻子终于下定决心,亲手将丈夫送入监牢。

后来,在监狱服刑的丈夫终于理解了妻子的良苦用心,当画面出现一家三口相拥而泣的场景时,全片达到了高潮。此情此景,让人为之动容。

因此,关注情感、关注心灵、关注人的内心世界那块最柔软的地方,理应成为电视媒体永远的追求。

电视法治新闻对“人文关怀”精神的追求。在报道法治类题材时,不应该局限于刑事案件的报道,而要更多关注人的命运,去解读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民事、经济、行***等有新闻价值的典型个案;挖掘我们身边自觉学法、守法的典型;关注民警、检察官、法官、律师等人群的生活,以培育电视的“人文关怀”精神。

李东生副部长曾说过:“电视法治节目,重在‘普’,根在‘法’,淡于‘奇’,贵在‘引’。”法治节目自身具有较强的***治性、严肃性,但同时法治节目也是民众意愿的代表,有着深厚的群众基础。所以,要把节目的法治内容、百姓角度、人文精神完美地结合起来。

更为可喜的是,越来越多的电视法治新闻开始注重“人文关怀”精神,更多地关注个人的命运,从人的角度来报道新闻。同时,大多数电视法治新闻栏目还开通了观众热线和短信平台,观众不再是旁观者,而是“参与者”,栏目与当事人共同面对困惑与烦恼,用人文的关怀精神为观众解决问题,给予了观众充分的参与权和发言权。

著名主持人白岩松曾经说过,我们生活在一个平民化的时代,主持人只有认识到和观众的这个“同一性”,具有一个平视的目光,站在公众的立场上作出感情判断,目中有人,心中有情,才能得到更多的观众认可。

主持人要摆脱传统法治新闻栏目主持人严肃的面孔,主动介入,用有个性的温馨的语言拉近与观众的距离,带领观众走入法律事件中。提高栏目的亲和力和贴近性,体现栏目对观众细致入微的人文关怀。

人文主义是一种对观众博大深远的普遍关怀,也是电视法治新闻发展的必由之路。

(作者单位:河南电视台)

编校:杨彩霞

法治新闻范文第5篇

摘要:新闻舆论监督在我国法治国家建设中的作用越来越显著,但是由于缺乏法律明确规定、监督的权限不清、从业人员自身素质不高等导致新闻异化现象出现。解决这些问题需要推进和加强新闻舆论监督的法治化,利用现有法律进行有效合法舆论监督、完善新闻舆论监督的自律机制、提高从业人员的法律素质、加强和完善新闻立法是推进新闻舆论监督法治化的有效对策。

关键词:法治 新闻舆论监督 对策

新闻舆论监督相对于国家监督来讲是一种软性监督,但在监督实践中,新闻舆论监督是最方便有效的,也是一种最及时、迅速的监督方式。新闻舆论监督的指向最为广泛,特别指向国家机关、******、***治或社会组织运用公权力的行为。近几年来,新闻舆论监督在反腐倡廉、推进民主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备受瞩目。然而,在肯定新闻舆论监督的积极作用的同时,我们也应看到,新闻媒体在传播中的异化现象,诸如虚假报道、夸大事实等引发的各种侵权案件。依法治国方略的确立,意味着法律在社会治理中全方位的展开。新闻舆论监督也要纳入法治化轨道,这将有利于大大提升新闻舆论监督作用的发挥。

我国新闻舆论监督存在的问题

缺少明确的法律规定。当前,根据我国现有的法律来看,并没有直接规定新闻舆论监督的权利,新闻媒体和记者进行新闻舆论监督主要依据行业规则。这就导致在监督过程中法律的缺位,在新闻从业人员不能遵守行业规则和职业道德时,不能及时受到法律规制。近几年来的新闻侵权案件表明,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各个法院判案的标准不一,导致有的新闻侵权案件被排除在司法之外。法律的规制与自律机制不能形成科学、合理的良性互动。这无疑影响了舆论监督作用的发挥。

从业人员自身素质不高。新闻媒体在传播中的异化现象,大大降低了新闻舆论监督作用的发挥。这些现象的产生主要与新闻媒体从业人员的自身素质欠缺有关。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对新闻从业人员进行舆论监督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新闻从业人员不但要业务素质过硬,同时也应有较高的法律素养,这样才能更好地进行舆论监督。然而,目前新闻从业人员的现状没有跟上时代的步伐,思想还停留在认为只要专业素质过硬就可以,而没有重视法律素质。有的从业人员法律意识淡薄,曝光他人隐私;有的法律知识欠缺,常常用错法律概念等。

监督的权限不清,定位不准确。新闻舆论监督作为媒体及其从业人员的一项权利同样应是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它的行使不应该损害被监督者的基本合法权益。然而,在主观上由于新闻从业人员对自身定位不准,客观上我国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监督的权限,在监督的实践中常常出现因对被监督者痛恨而夸大事实,甚至影响司法机关***办案的情况。少数新闻从业人员在新闻舆论监督中以“社会法官”自居,给当事人定罪量刑,在报道中经常出现“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罪大恶极、死有余辜”等词语。

新闻舆论监督的必要性

为了更好地预防和解决新闻舆论监督过程中的异化现象,更好地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我们有必要加强新闻舆论监督的法治化,把新闻舆论监督纳入法治化轨道。新闻从业人员必须把自由和自律结合起来,使新闻舆论监督权利得到更好的行使。舆论监督应加强在依法治国总体框架内的法制建设,这是舆论监督有效开展和健康发展的法制保证。

规范新闻监督活动的需要。任何人都有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的义务。新闻媒体从业人员必须受到法律的约束,要依法办事,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开展舆论监督。否则,在法律授权之外,超越法律、违反法律的舆论监督都是违法行为,得不到法律的支持。在法治视阈下的舆论监督,新闻从业人员必须把新闻监督自由与守法融合起来。新闻媒体作为事实的揭露者,在监督中应该客观报道,而不是把自己定位于裁判者的位置,更不能扰乱视听,甚至给司法活动带来不必要的干扰和影响。新闻法治化将平衡新闻舆论监督权利与公民个体权利。这两种权利都是宪法和其他法律保护的对象,监督权的行使不能以放弃、牺牲公民个体权利为代价。在监督活动过程中,一些新闻从业人员随意采取秘密潜入私人住宅、跟踪、隐匿摄录等不合法的手段,侵犯了公民个人的相关权利。新闻法治化的重要任务之一就是平衡媒体监督权和公民个人权利,在两者之间找寻和把握恰当的尺度,并予以细则化、可操作化。

发挥监督作用的需要。舆论监督更为灵活,其监督的对象、范围更为广泛,它监督的重点指向的是权力机构及其决策行为。这些行为大多涉及国家的一些重大的普遍性的问题,关系社会大多数人的切身利益,因此必须接受更为严格、更为普遍的监督。可以说,从舆论批评的效果可以看出,舆论监督是一种“无形的力量”,这种无形的力量有时比有形的监督更具有威慑力。舆论监督的自下而上,随时曝光,不畏权势,是权力监督最为有效的方法之一。

加强民主***治的需要。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治具有自身的优势,其重要体现就是新闻舆论监督。民主需要一系列具体的操作性机制,保障民主实现。而新闻舆论监督作为制约权力运行的一种监督形式,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防止权力的滥用和腐败,从而使民主***治得以实现。新闻舆论可以监督、揭露国家机关可能出现的腐败行为,防止***府官员和公职人员。新闻舆论监督可以保证国家机关决策的民主化,使国家决策较为充分地反映社会各个阶层的意见。

推进新闻舆论监督法治化的对策

新闻舆论监督的法治化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行依法治国方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由于我国新闻舆论监督立法的缺失,与其他领域相比新闻舆论监督法治化程度滞后、速度缓慢。目前,我国新闻法治化的确存在许多缺陷和不足,如何进一步保障新闻舆论监督的权利,同时加强对新闻媒体自身的监督,已成为我国新闻舆论监督法治化进程中的重要问题。通过采取有效的针对性措施,有助于推进和实现新闻舆论监督法治化。

充分利用现有法律进行有效的舆论监督。尽管新闻舆论监督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但是在我国宪法、民法以及行***法律法规中都有对新闻舆论监督的相关规定,新闻从业人员可以充分利用这些法律规定开展有效、合法的监督。我国《宪法》第32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这表明新闻媒体开展新闻批评是舆论监督最有效的形式,同时也表明了新闻舆论监督是宪法赋予的一种权利。新闻从业人员要善于运用法律赋予的监督权利,并且运用好这项权利,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

完善新闻舆论监督的自律机制。众所周知,规范社会人员行为的力量有两类即内部控制和外部控制,也就是自律和他律。同样,规范传媒的力量也包括自律和他律。自律是指传媒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应具有明确的职业规范并得到自身认同,愿意依此进行自我约束,从而达到对社会其他人员负责。他律是指***府、社会团体以及受众通过法律以及相关制度对传媒以及从业人员进行外在强制性规范,从而达到约束其行为的目的。一般来说,理想的状态首先是发挥自律作用,在自律失去作用或不能约束行为人的行为时才需要他律。近年来,我国的新闻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及各级媒介机构大都采取了一系列的自律措施(如通过内部自查、自纠)和他律措施(如接受社会批评、监督以及非正式外部控制等形式)来规范新闻工作者的职业行为,收到了一定的效果。全国记协制定了《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并设立了禁止有偿新闻的举报中心。这些举措有效地规范和引导新闻舆论,促使新闻界依法正当地行使舆论监督。

加强法制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法律素质。新闻从业人员法律意识淡薄、法律知识欠缺是导致近几年来新闻侵权诉讼不断增多的原因之一。强化法律意识、树立法治理念是有效制止新闻舆论监督过程中侵权行为发生的方式。这就要求加大对新闻从业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其法律素质。法制宣传教育,不仅能够普及新闻从业者的法律知识,而且能够有力提高相关人员的法律意识,增强自身“免***力”。新闻从业人员要正确利用好手中的舆论监督权利,使舆论监督取得好的效果,必须增强法律意识,使自己的行为合法。

加强和完善新闻立法。当前,我国新闻领域的新闻法律法规原则性很强,缺乏可操作性,导致在管理上出现真空地带。这就需要尽快加强和完善新闻立法工作,建立起完善的新闻法律体系。建立完备的新闻法律体系,是新闻事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宏观管理、法律监督的前提,也是对新闻违法行为实行法律控制的基础。法律制度可以通过自身的预先规定,为法律关系参与者的行为提供依据和判断标准。法律规范自身所具有的指引、预测、评价、教育和警示的作用,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矛盾和冲突的产生。有了完备的新闻法律法规体系,就能够对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新闻舆论监督进行有效的监督,保障新闻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新闻舆论监督法治化的关键是要从法理上和立法技术上平衡好新闻媒体作为社会法人地位的权利义务关系和新闻从业人员的权利义务关系。既要保障新闻媒体及从业人员可以正常行使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新闻舆论监督权利,更重要的是明确媒体及从业人员不滥用新闻舆论监督权的义务。新闻侵权作为社会失范现象之一,与其他社会失范现象相比,对我国的法治化进程的危害极大,这是因为新闻媒体及从业人员是以社会公正者的形象而面对大众的,还担负着传播法律知识、进行法制宣传的重任。我们必须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加快新闻舆论监督法治化的进程,从而有效规范新闻业的行为和活动。

结语

任何一个民主社会都需要舆论监督,舆论监督是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是国家文明的体现。但是在新闻舆论监督实践中既存在着对新闻从业人员行使监督权利的打压现象,也存在着新闻从业人员滥用监督权利的现象,这些都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如何平衡权利和义务两者的关系是新闻舆论监督法治化的关键,把新闻舆论监督纳入法治化轨道将有利于舆论监督作用的发挥。

参考文献:

1.王斑、夏婷:《新闻舆论监督的法治化》,《企业导报》,2010(12)。

2.刘杰明:《对舆论监督法治化建设的思考》,《法制与社会》,2009(3)。

3.李琼瑶:《新闻舆论监督的法治路径探究》,《理论月刊》,2007(4)。

4.王利明、杨立新:《人格权与新闻侵权》,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年版。

5.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

(作者单位:西安体育学院思想教育教研室)

编校:赵 亮

法治新闻范文第6篇

【摘要】电视法治新闻以突发性、冲突性、矛盾性较强的题材为主,电视新闻制作人员在新闻叙事中基本形成了相对稳定的叙事模式。本文通过对文本的观察分析,就其基本的情节功能、悬疑节点设置以及个体化框架和归因模式进行分析。

【关键词】电视法治新闻;叙事模式;归因

电视作为当今社会的重要媒介,其叙事功能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从新闻故事的讲述到广告对有关产品的故事描述,从音乐电视歌词情节的展现到电视剧对人生故事的倾情演绎,“故事”不仅是各种电视节目着力表现的内容,更被视作是电视节目创作的不二法宝和市场化攻城略地的有效手段。在包括时***、经济、文娱和体育等在内的电视新闻节目中,电视法治新闻由于事件本身具有较强的冲突性、戏剧性,“故事化”更成为其首选的叙事方式。那么,电视法治新闻说的是哪些故事,它们又都是怎么进行叙述的呢?

电视法治新闻报道的固化模式

根据叙事学理论,叙事模式是先于故事而存在的。每一个新的故事叙述,总是在追寻着前一个故事的模式。电视法治新闻以突发性、冲突性、矛盾性和破坏性较强的题材为主,其制作人员在新闻叙事中也基本形成了相对稳定的叙事模式。

根据观察,笔者发现在有关刑事案件的报道中,电视法治新闻栏目的报道切入以侦查抓捕阶段居多。其中原因,首先是因为新闻报道讲究时效性,等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往往需要较长的时间,而媒体都有在最短时间进行报道的天然冲动。其次,案件消息主要来自警方,只有警方才能提供案发、侦办进展和缉捕等重要信息;其他消息有赖于记者到现场采访嫌疑人、受害人或其他目击证人,但均不如采访警方来得方便有效。新闻来源对警方的高度依赖,易使警方成为新闻主导者,报道思路自然也会遵循警方对破案过程的讲解。再次,警方如何从案发现场寻找蛛丝马迹,如何与犯罪分子斗智斗勇,直至最后破案,整个案件的侦破也是一个不断解谜的过程和完整的故事,对观众来讲非常具有吸引力。同时,这种侦破的过程也是正义与邪恶较量的过程。因此,从案件侦破的角度、逐步展现案件侦破的过程,也就成为电视法治新闻报道的主流叙事模式。

通过大量阅读电视法治新闻栏目的电视法治新闻报道文本,笔者归纳总结了其叙事模式中的十种情节功能以及每种情节功能下的多种表现,具体情况如表1。

检视电视法治新闻报道模式,我们发现,其叙事文本中的人物如文学作品一样,一般分为两类,一类是主体,即正面人物――警方;一类是反主体,即反面人物――犯罪嫌疑人。他们构成了二元对立的中心线索,也就是叙事文本的主要框架,并始终处于对立冲突之中。可以说,在电视法治新闻报道中,主线就是警方侦破案件、抓获嫌疑人的过程,也是警方所代表的正义与嫌疑人所代表的邪恶对抗较量的过程。这种二元对立的叙述模式,最能体现戏剧效果,也最容易激起观众的期待和兴奋。

但是,作为新闻节目的犯罪报道,借助文学叙事的叙事模式,把追捕嫌疑人的过程展示作为追求,难免会混淆新闻与娱乐的界限,从而难以提供关于犯罪的社会深度意涵。同时,从警方侦破的角度来报道犯罪案件,媒体的主体性地位也被警方所替代。因为这种侦破模式所形成的叙事逻辑,通常在案犯被抓捕之后就基本结束,后续的司法审判大都不受重视,因此,虽然表面上社会恢复了平静,但由司法进行的社会秩序修补恢复功能却未能体现,这使得罪与罚的惩戒功能或多或少受到了影响。更为重要的是,这种对结果理解的两极分化的报道方式,也容易导致互相排斥的范畴的建立。作为一种简约化、模式化的处理方式,二元对立缺乏灰色地带,容易使复杂的现实被极端的对抗所取代,也容易使法治的意义被所谓的精彩的侦破故事所消解。

电视法治新闻报道的悬疑追求

德国学者卡尔・斯泰克尔提出,一般意义上的悬念是一种对于“是什么”和“会发生什么”的求知欲望,它可以使观众始终处于一种兴奋、期待的状态。[1]在电视法治新闻报道中,由于犯罪、灾害事故等题材本身具有惊险、矛盾、冲突、反常等特点,因此悬念自然成为其叙事的最佳切入点。笔者通过对大量故意杀人案件文本的阅读和分析,基本寻找到其中的悬念设置规律,具体悬疑节点如表2。

在以上案件的叙事中,笔者发现节目一般会把最重要的悬念――“犯罪嫌疑人是谁”、“为什么犯罪”作为最关键的信息扣押,并将其设置为最吸引人的悬念延宕到最后公布。中间的悬念基本围绕线索分析,按圈定嫌疑人范围、确定嫌疑人、寻找嫌疑人、抓捕嫌疑人的顺序展开,最后再揭开谜底,并由嫌疑人自述犯罪原因,从而形成一个完整的侦探模式。当然,有些案件因为寻找嫌疑人过程曲折,也会把犯罪动机前置设疑(一般是通过现场勘查就基本能做出判断的抢劫钱财、等动机),而把找到犯罪嫌疑人作为最大的悬念放在最后进行揭示,充分调动了观众对到底是谁制造了系列案件的好奇心,使观众在不断的期待中完成了叙事的接受。

从以上分析来看,我们发现,电视法治新闻中的不少节目所注重的并不是叙事的结果,它所注重的是案件侦破的过程、故事表达的吸引力和节目的可视效果。节目留给有见解的评论或专家的分析的空间并不多,对法治法理的阐述往往退居其后,甚至完全被遗忘,以至于节目展现的事件虽然悬念丛生,令人眼花缭乱、心惊肉跳,却无实质意义,与我们电视法治新闻应有的价值追求相差甚远。

电视法治新闻报道的个体化归因

考察电视法治新闻,我们发现个体化叙事基本成为电视法治新闻的主流模式,即电视法治新闻通常是由一个一个的案件组成的,每一个新闻单元基本上都是对一个单独的案件的报道。那么在对每一个案件的报道当中,法治新闻的报道取向是从个体到个体,还是从个体寻源到社会,这也是探究电视法治新闻报道价值及其法治意蕴的一个出发点。

但笔者发现,节目对犯罪案件的归因中,基本都被建构在一个个体主义的框架中。绝大多数的报道传达的都是个人异常的信息,犯罪人员的犯罪活动也常被描述为“冲动的、孤独的、行为不端的、缺乏理性的、类似于野兽的、富有攻击性和暴力性”等所有暗中指向犯罪者具有的非自助自控的心理状态以及不能与社会融洽相处的性格特征,而机构、组织、***府、社会等都与犯罪无关。在《法治***》节目中,我们不断地看到类似的个案展示和归因:

《被劫之后》:讲述的是一个名叫丁亮的年轻人持刀在女教师李建华家进行抢劫,刺伤女教师后又及时悔过,被女教师原谅的故事。在分析丁亮抢劫的原因时,节目首先引用丁亮小姨的介绍:不爱说话……性格挺内向的……做出这样的事和他封闭的性格有关……而这种性格又来源于他不和谐的家庭环境。最后主持人介绍丁亮最终被判十年刑期时点评说,“是他为自己的无知和冲动付出的代价”。

《致命的初恋》:讲述的是出身贫寒但学业骄人的大学生因为初恋的挫折进行抢劫报复的故事。主持人点评:在面对挫折与伤害时,(犯罪嫌疑人)却缺乏最基本的自救能力,虽然学业骄人,但在情智上则是个十足的低能儿。我们在为阿国感到痛心和惋惜时,也希望更多的年轻人在面对挫折时能引以为戒。

《湖北随州八人命案追踪》:一起特大连环杀人案。主持人点评:回想起2004年震惊全国的***案,以及2006年陕西的邱兴华案,再到熊振林杀人案,虽然他们的杀人动机不同,但在性格上他们几乎有着一致的缺陷,那就是性格孤僻、心胸狭窄、报复心强。

如果说“故事化无异于一个温暖的陷阱”,那么“个体化有如障目的树叶”。当媒体不断以故事形式讲述新闻事件时,当观点、事件一个个进行***的个体演绎时,当人们把问题或冲突都归咎于新闻中的问题人物,而不是去进一步查找造成这些问题的社会、***治或经济等原因时,其中的必然性因素就会被偶然所代替。这不仅会削弱事件或问题的普遍意义,也容易导致人们对于事件关系的把握,总是停留在一个可以预见的个体框架内,结论自然会流于简单甚至片面。

国外的一项研究表明,最为严重的犯罪类型之一――系列杀人案之所以发生,不应仅仅解释为个人因素使然,那种将“暴力”崇尚为“适当的‘男子汉式’的对挫折的反映”的文化观念也是其中的重要原因之一。[2]因此,要真正探究和预防犯罪,对犯罪动因的解释仅停留在个人层面肯定是不够的,对***治、文化、社会心理和人性等方面进行更深入全面的分析才是根本之道。

(本文为北京市属高等学校人才强教深化计划――中青年骨干教师培养项目成果之一,项目编号:PHR20110885)

参考文献:

[1]聂欣如.电影悬念的产生[J].世界电影,2004(5).

[2]伊冯・朱克斯.传媒与犯罪[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55.

(作者为北京工商大学艺术与传媒学院新闻系副教授)

编校:董方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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