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无罪推定原则的内容
无罪推定,是指任何人在未经过充分证据证明和司法机关的法定程序判决其有罪之前,应当认定或假定其为无罪的人。戴维.M.沃克的《牛津法律大辞典》将无罪推定表述为“英美法系国家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大意是被指控犯罪的人必须被推定为无罪,直到或除非他本人承认,或有无可怀疑的充足证明相反时为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诉讼地位就由此可得。无罪推定原则就是把无罪推定以宪法、法律或原则、准则的形式确定下来,以此来确定无罪推定原则在一个国家法律上的地位。
无罪推定原则包含以下内容:第一,举证责任由控诉机关承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承担自证其罪的责任,也不因为不能证明自己无罪而被认定为有罪,并且有保持沉默的权利;第二,案件有疑时,应该做有利于被告的判决;第三,能够做出有罪判决的主体只能是法院,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均无权对认定有罪。
从无罪推定的法律含义和内容,可以得出它有以下几个特点:
1、它是法律赋予任何人天然获得的一项权利,适用于任何人;2、它仅是法律程序性的推定,即法律意义上的无罪,与事实上无罪不完全相同;3、它适用受时间条件的限制,即适用于法院依法确认有罪以前;4、它必须经法院审判后,才能定罪。即审判在先,定罪在后。
1.2无罪推定原则的立法渊源
从无罪推定的立法渊源来看,早在古罗马时期,古罗马法中就有过类似的规定: “一切主张在未证明前推定其不成立”,“有疑,为被告人之利益”。这一规定为无罪推定的启蒙思想。最早明确提出这一原则的是意大利法学家贝卡利亚,他在1764年《论犯罪与刑罚》中就明确提出:“在没有作出有罪判决以前,任何人都不能被称为罪犯”,“任何人,当他的罪行没有得到证明的时候,根据法律他应当被看作是无罪的人”,这是“无罪推定原则”思想的最早最完整表述。
之后,世界各国对无罪推定原则予以重视以及对此原则予以采用。第一次将无罪推定在立法中予以明确的是1789年法国的《人权宣言》,在其中的第9条规定:“任何人在其未被宣告为犯罪以前应被推定为无罪,即使认为必须予以逮捕,但为扣留其人身所不需要的各种残酷行为都应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意大利1947年宪法第27条规定:“被告人在最终定罪之前,不得被认为有罪。”美国纽约州刑事诉讼法典第383条规定:“被告人的罪行还未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院判决确定以前,要认定他是无罪的人。” 《俄罗斯联邦宪法》在第49条规定:“每个被控告有罪的人,在其罪行未被联邦法律所规定的程序证明和未被法院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之前,都被视为无罪。”
一些致力于对人权保护的***府间的国际组织,也纷纷制定宣言或国际公约,用以对无罪推定原则的确立,以加强人权的国际保护。1948年12月联合国大会《世界人权宣言》第ll条第1款规定:“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经依法公开审判证实有罪之前,应视为无罪。”1966年12月《公民权利和***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依法证实有罪之前,应有权被视为无罪。” 世界大多数国家在刑事立法中都采用了这一原则。我国于1998年10月也签署加入了《公民权利和***治权利国际公约》。
1.3无罪推定原则的意义
刑事诉讼是国家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秩序的活动。由于刑事诉讼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拘留、逮捕、关押、讯问、审判等措施,因而不可避免地涉及对人身自由的限制,而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最基本的权利。因此,刑事诉讼如何在打击犯罪的同时,确实保障、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特别是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以确保刑事诉讼公正地进行,不仅要从立法方面加以完善,而且还需要从程序方面加以规范。
无罪推定原则是刑事诉讼中保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一项基本的刑事司法原则,它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作用和意义:一是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它是无罪推定原则最核心的内容。根据无罪推定原则,被告人虽被追诉,但在未经法院审判并确认有罪以前,被告人是无罪的,他享有法律赋予公民的一切权利,并受法律的保护。因此,司法机关对他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任何强制措施,必须依法进行,否则视为侵犯公民的权利,从而起到防止司法机关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作用,维护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二是赋予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和地位,以平衡国家强大的公诉权,确保刑事审判的公正。从刑事诉讼对立双方主体及所享有的权力来看,代表国家的控方拥有***府强大的权力,而被告人则处于被追诉的地位,从而形成诉讼双方地位不平等,因而难以确保被告人得到公正的审判。无罪推定原则赋予犯罪嫌疑人如沉默权、辩护权等权利,对控诉机关权力加以限制,如承担举证责任、非法证据排除等,这些制度构建了国家与被告人之间进行平等诉讼的机制,真正体现诉讼程序的公正性,确保了被告人得到公正的审判,实现真正意义的公正审判和保护人权的价值。三是规范了刑事***行为,减少了冤假错案。无罪推定原则不仅强调控方指控犯罪的证明责任,而且强调***程序的合法性,如控方收集证据,严禁采用引诱、刑讯逼供、强迫被告人自证其罪等非法方式收集证据。这样一方面规范了控方刑事***的行为,另一方面保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无罪推定原则,虽然从局部来看它只有利于个别被告人,有可能纵漏了部分有罪者,但与冤枉一部分无罪的人相比,更能体现保护大多数人的人权。从整体来看,它保障无罪的人不受追究,降低和减少可能错判无罪的人而付出的社会成本,体现了诉讼的人权价值观,保护了多数人的利益。
由无罪推定原则派生的诉讼规则
根据一般刑事诉讼理论,无罪推定原则包括以下几个主要的诉讼规则,即无罪推定原则通过这些规则得以实现和保障。
2.1沉默权规则
沉默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项诉讼权利,也是无罪推定原则得以真正贯彻所应当确定和遵循的一项规则。沉默权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面对侦查机关、追诉机关和审判机关的讯问,不说话或者停止说话,以沉默的方式反对强行要求作可能导致刑罚或者更重刑罚的供述的权利,同时享有不受强迫自证其罪或强制陈述的权利及不受因拒绝陈述而承担不利法律后果的权利。
沉默权最早渊源于英国,后又在美国推行,并波及欧洲诸国,以及我国港、澳、台地区;现在不少国际文件都有规定。从沉默权的提出到广泛适用,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早在12世纪之初,沉默权就作为辩护理由来对抗宗教法庭不人道的审讯方法。在西方,沉默权是一项自然权利,是一项人权。
世界上许多国家的立法中都明确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沉默权,法国刑事诉讼法第114条规定,被告人有"不作供述自由",日本刑事诉讼法第311条规定,被告人可以始终沉默或对各个质问拒绝供述,联邦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136条第1项,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第64条第3项,也有类似规定。其中最典型的当属1966年美国联邦法院"米兰达诉亚里桑那州判例"中对沉默权的有关规定,即闻名于世的“米兰达规则(rule of Miranda)”,其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1)你有权保持沉默;(2)如果你放弃这个权力,你所说的话都将要在法庭上作为对你不利的依据;(3)你有权请律师,并有权要求在你被讯问时,有律师同你一起在场;(4)如果你需要律师又无力聘请的话,将在进行任何讯问之前代你指定律师。
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正享有了沉默权,他们的平等的诉讼主体地位才得以体现,其他的诉讼权利才能得到保障,这样,才能有效的抵制司法机关对其合法权益的侵害,实现司法公正,保障人权。
2.2控方负举证责任规则
控方负举证责任规则是指控诉方对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负有证明其有罪的举证责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 因为“无罪”是法律赋予任何人天然获得的,因此“无罪”是不需要证明的,只有“有罪”才需证明。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庚)亦包含这一内容:“不被强迫作不利於他自己的证言或强迫承认犯罪。” “谁主张谁证明”,提出诉讼主张的一方,有提出证据的义务,被控方无举证责任;双方当事人都提不出证据的,则应举证的一方败诉。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中,也有相关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第89条规定:“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第137条第一项规定:人民检察院审理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第140条第2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这些立法和规定都说明了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承担举证自证其罪的责任,而如果这一规则可以被遵守,就能杜绝刑讯逼供的发生。
2.3疑罪从无规则
疑罪从无规则也称为有利于被告规则,是指要求证明有罪的证据必须达到充分的程度,如果控方的证据达不到认定犯罪事实所必需的程度,不能排除被告人无罪的合理怀疑,即使被告人的犯罪嫌疑仍未排除,被告仍应被宣告无罪。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对疑罪从无规则有所规定,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三项明确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始终处在与控诉方不平等的地位上,被告方的人身自由被限制,处于被刑事追究的地位,控诉方可以使用国家赋予的权力来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这样双方在诉讼程序中被告方与控诉方的诉讼地位就无法平等,被告方的诉讼权利也得不到实现,这也是冤假错案产生的一个因素。采取强化有利于被告方的某些措施,使控辩双方的地位得以平等,有利于被告方的权益保障。这也是无罪推定原则民主精神的一个体现。
(作者通讯地址:广西钟山县人民检察院,广西钟山542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