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我国,律师见证是律师业务领域兴起的一项新业务。由于我国还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和业务上的指引,律师仅根据自己的理解并借鉴西方同仁们的经验来从事该项业务,因此见证错误而导致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承担法律责任的案件也逐渐增多。一份有效的律师见证需要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本文从法律的角度出发,论述了我国律师见证业务发展中的问题,错误见证的责任承担,以及律师见证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等问题。
关键词律师见证 法律责任 真实性 合法性
文章编号1008-5807(2011)02-055-02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公证已经远远不能满足人们的法律需求。律师见证业务是近年来我国律师业务领域兴起的一项新业务,到目前为止,已经运行了好几年。总的来说,该项业务仍然算是一项陌生的领域,说起陌生不仅仅是对于广大老百姓而言,对于相当一部分律师,这项业务也并非熟悉,可以说绝大一部分律师对律师见证仅仅局限于表面上的认识,更不用说这项业务。因为律师见证在目前并没有作为一个***的律师业务领域进行分类,因而这里也不能够对近几年来我国律师所做的见证业务进行统计。总的来说,我们对律师见证业务还缺少深刻的研究和理论的指导,缺少立法的保障和实践的提高。现在就律师见证这一问题进行探讨。
一、我国律师见证发展中的问题
我国的律师见证在刑事方面还未发展起来,并且还很少有案例,国内律师见证业务主要集中在民商事领域非诉业务。 2008年12月27日上海市律协业务研究与职业培训委员会在借鉴原《上海市律师国内见证工作暂行规定》(已废止)、福建省律师协会律师见证业务操作指引所谓基础上通过了《上海市律师见证业务操作指引》,后来天津市律协在借鉴上海的这个文件的基础上也出台了自己的律师见证业务操作指引,各个省份在借鉴兄弟省份的基础上都开始开展律师见证业务,由于律师见证业务在我国是刚刚起步,在律师实务中出现了很多因律师见证业务导致的法律纠纷,这些法律纠纷说明律师见证业务在我国发展过程不是一帆风顺的,律师和法学学者对律师见证的研究也都是在摸索中前进。
二、错误见证的责任承担分析
我国律师见证刚刚起步发展还不成熟缺少立法上的保障和实务上的规范,因此在各地开展的律师见证业务导致错误见证引来的法律纠纷,那么错误见证的责任是怎么承担呢?我认为对律师见证引起的错误见证应区别情况承担责任。见证律师仅对委托人由于错误见证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对其他人如对方当事人所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确定是否承担责任,应该看有无归责事由,即没有义务对某些损失承担责任。我国的民法理论中有很重要的一条原则就是权利义务平等,特别是对平等的民事主体而言,这个原则尤其适用。根据这个原则并结合律师见证的实际,可分为两种情况进行分析:
见证律师由于见证错误给委托人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责任。由于双方之间形成一个合同关系,当事人支付价款,律师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对当事人所申请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判断并出具律师见证书。一方违反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责任。承担责任的大小,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应当承担由于律师错误见证所造成的全部损失。如果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律师进行见证,那么律师就应当对双方当事人分别承担由于错误见证所造成的损失。对当事人由于律师的错误见证造成损失要求律师事务所承担责任的,不应当受到支持。首先,对方当事人和见证律师之间没有任何权利义务干洗,任何一方不享有要求对方提供义务的权利,因而见证律师没有义务为对方当事人对其法律行为进行真实性、合法性的判断,所做出的律师见证书仅对委托人负责,并不对方当事人负责,因而不应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其次,对方当事人在从事某一法律行为时,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其应对对方的主题资格及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判断,并对自己的判断承担相应的后果。如果认为自己没有能力进行正确判断,那么就应当聘请有关人员或申请公证机关进行公证,并不能够因为对方当事人聘请律师进行见证且出具律师见证书而免除了自己的审核责任。与其说对方当事人所造成的损失是由于律师的错误见证引起的还不如说该损失是由于自己审核不力造成的,因为审查的义务并没有因为对方聘请了律师而转移,自己仍应当承担审查不力所造成的损失,不应当归责于其他任何人,包括见证律师。
三、探讨律师见证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真实性,是指当事人所提交的一切证据应该真实,当事人的法律行为和意思表示应该真实,对用欺诈、伪造证件等不当手段骗取律师见证的现象,必须保持高度警惕,拒绝见证,同时还要求律师在见证过程必须在亲眼见证。从实践来看,对于律师见证的真实性的认识是统一的,但对于合法性却意见不一。合法性,是指当事人委托的事项有没有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和律师见证过程符合见证的法定程序。真实性和合法性是相互联系,密不可分的,但两者又属不同的问题。真实性是合法性的前提和基础,但真实性又不等同于合法性,符合真实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法律文书并不都是合法的。因此,还必须在真实性的基础上进一步审查其合法性。《民法通则》的五十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是:(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为此,对于证明法律行为的见证事项必须进行真实性和合法性审查。
有的人认为:只要有法律事实的存在,不管其内容是否合法都可以见证。这种观点显然是不对的。我认为原因有二: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条规定:“律师进行业务活动,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如果律师见证只讲真实不讲合法,这与社会主义律师职业的性质根本不符。第二。律师见证的目的是要把社会主义生活纳入法制轨道,使双方当事人能按照法律规范的要求去行动,从而使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有的人认为,外国律师见证都不进行合法性审查,只是证明签字属实或声明属实。这其实是一种误解。就拿律师见证来说,他们并不是不讲合法性,而只是在立法上将保证合法性的义务交给当事人,香港法律规定:“在律师面前做虚伪宣誓或证词,要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即使这样,香港律师发现法律文书内容明显违法也要拒绝公证。我国法律对当事人无此约束,因此律师见证同公证一样,要十分强调其合法性,才能达到依法调整社会经济生活的目的。
对真实性和合法性的审查是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在律师界一直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位,形式审查是指律师在见证过程只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在形式上进行审查,不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的来源,公章的出处,备案等进行实质性调查,同时这也是借鉴了公证的公证审查上的形式审查。实质审查是指律师需要对当事人的证据来源真实性进行调查,就目前来看如果要求律师见证必须进行实质审查,显得有点要求过高,律师不可能有那么多的精力去为一个见证做详细的调查,尤其是证据来源不在本地的情况,因此我认为律师见证可以仿照香港的公证,把提供证据来源的法律责任交给当事人,律师仅对当事人的证据进行形式审查。
四、小结
律师见证几年来的实践证明,律师见证业务对于增强当事人的法制观念,促使合同依法履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法律监督管理职能,都是行之有效的措施。由于律师见证的灵活性、程序的简单性,律师见证业务已经显示出明显的优势。但是,由于我国目前没有法律法规对律师见证做一个明确的规定,与见证相关的事项都没有明确的规范。虽然说律师已经从事这个业务很久了,但是大家都是在摸索中工作。律师见证应当尽快通过立法程序,通过法律的形式明确见证为律师业务之一,并对律师见证的相关事项做出明确的说明和界定,使之与公证制度互相配合,互为补充,并行不悖,共同发展。
参考文献:
[1]刘景峰.术前律师见证,见证了什么.医药经济报,2009(11).
[2]钟良.深圳“小产权房”交易未曾停止 律师“见证”流变:从买卖到合资.新浪财经网,200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