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法官与律师,既不是“冤家”也不是“亲家”,而是同为法律人的“本家”,法官与律师之间不应当筑起“高墙”、铺设“隔离带”,架设“高压钱”,而是应当建立平等、尊重、互信、共荣的和谐共处的法律关系和工作关系。
关键词:法官 律师 关系
先从几起真实案例说起。
不久前,云南省玉溪市澄江县法院,一名洪姓法官因不满一名何姓律师在庭审笔录上的“改动”,竟命令法警用手铐将这名律师铐在法院的篮球架上。面对庄严的国徽,这位律师的诘问振聋发聩:法官凭什么“铐押”一名律师? 云南律师被铐事件,引起了全国律师协会高度关注,迅速向云南省律协了解事情经过,并委托云南律协看望当事律师,希望云南律协向有关部门反映,与有关部门沟通,切实维护律师的合法执业权利。此事,在云南省高院的介入下,澄江县法院及那位洪姓法官已经向当事律师“真诚”道歉。尽管还尚不如意,但此事也就这样告一段落。
又有,2006年3月发生在天津的南开区法院“法官打律师”事件,北京王姓律师在一房地产案件时,被该院法官殴打。闹得沸沸扬扬,北京律协闻讯,及时通过相关部门沟通和过问此事,表达律师维权。
平民百姓纷纷自问,律师和法官怎么打起来了?
反之,法官与律师好过了头。就有武汉法官被抓,律师同台亮相。不是前面讲得打起来,倒是利益“哥们”并追究。原因根在利益共享。
好的进班房,打的受处分,这些法官与律师不和谐现象,被媒体吵,屡见报端、屡见影视。被百姓论,网络之上如火如荼。如此等等,扰乱了司法秩序,破坏了法律的尊严,败坏了司法的严肃性,损害了裁判的公信力,破坏了司法公正。
“好”不行,打不妥,法官律师如何相处呢?
一、律师、法官,原本就是相亲相爱的“一家人”。
《法官法》第二条规定:“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第三条规定:“法官必须忠实于宪法和法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律师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查看法律可见,法官、检察官与律师均是以法律为生的职业群体。可以说同为法律人。虽法官行使的是审判权,律师行使的是辩护权,但是“忠实于宪法和法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本质和内涵是一致的。法的核心价值就是公平与正义,“忠实于宪法和法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最终就是要达到“三个维护”。要达到“三个维护”,就必须要“忠实于宪法和法律”和“全心全意”按照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去“服务”。二者殊出同归,都是社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力量。是我国司法制度中不可分割的二大职业群体。之不过,法官 “在朝”,而律师“在野”而已。
所以,我们二者是一家人,是相亲相爱的一家人,是为了同一个法治的共同努力的一家人。我们本不应该出现相斗的不和谐现象。2004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还联合的《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第十条还特别规定:“法官在庭审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进行审判活动,尊重律师的执业权利,认真听取诉讼双方的意见。律师应当自觉遵守法庭规则,尊重法官权威,依法履行辩护、职责”。既然要相互尊重,就不应出现“煮豆燃豆畦、豆在腹中泣,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的兄弟相残的局面。
二、为什么“一家人”,时又摩擦出不和谐音符呢?
既然同为法律人,为何法官与律师,各自为战,互不尊重?为什么会形成“你辩你的,我判我的”?为什么一些律师和法官之间会发生严重对立冲突?甚至发生法官驱逐律师或者非法扣押律师的事件?这个问题确实需要我们认真面对和思考。
“法律是不说话的法官,而法官则是活着的法律”、 “法律借助于法官而降临尘世”,这些深入民众的法谚,道出了法律是抽象的,法官是具体的,法官是法律的化身,法官是法律的帝王,代表的是正义。律师对法官之尊重,乃对法律之尊重,因此律师对法律的尊重,着重体现在对法官的尊重。可是正就有法官把自己真就当成了“帝王”高高在上,胡三和四,“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傲慢之极。律师越敬,法官还越调腚。时常在公众场合说:“什么绿屎(律师),狗屎,都不如我好使”,充分表示出他的权威。即使律师正常的依法发言等执业活动,都受到刁难。诸如刑事辩护的在法庭上,不让或打断辩护人充分发表意见,有意无意地限制律师的辩护权,根本听不进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有的连辩护词都不看.更有甚者,连辩护人的名字都忘了署在文书上,使辩护人无法向当事人及其家属交代。再有严重点的,就是权利寻租,对干启不发者,点播不行,直接干脆索要财物,还有拿了财物也不办事,出尔反尔。在法庭上对着当事人,公开评价委托律师人品和水平等等。律师也是有人格的,不能总当孙子的份,弯腰累了,也得直直腰。于是时有和法官产生摩擦。往往都是执业司法环境不好。哪有律师没事找茬,去欺负法官的。
在个案中,律师通过智慧和技巧,将复杂的法律简单化,将难懂的法律通俗化,将呆板的法律人性化。目的只有一个,就是把法律、讲情、说透,获得当事人的认可,最重要的是法官的认同,得出公正的裁判。对法官审判而言,有利于兼听则明。对案件调解而言,法官理应清楚律师积极化解的作用。从个案角度及宏观角度,律师均应当得到尊重。由于没有得到应有的司法礼遇,原本心存善良的律师也难免心怀怨恨,不免对败诉判决,很少能从法律层面予以理解、审视,而是在当事人面前,诟病法官“大盖帽,两头翘,吃完原告吃被告”。言必谈司法腐败、司法不公。
面对不良司法环境,双方相互诟病,推卸责任。当然这种诟病是在一种私下的语境下的,公开的表达往往大相径庭。不管怎样,诟病影响到律师的形象和美誉度,同样影响到法官的形象,有损司法权威,司法公正。
三、防止司法腐败,建立律师和法官之间的“高墙”,何须不让交往?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还联合的《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重点突出要在法官和律师之间构筑一条“隔离带”,来约束和规制”法官与律师之间不正常的关系。舆论借以大谈法官和律师的关系要“远”,法律要离人民群众更“近”。作为律师,我们认为,该《规范》无疑完全正确,要打造司法权威,十分有必要规范二者的行为,使之完全合乎道德和法律的标准。但是,同时我们也认为,要做到《规范》中要求律师和法官不交往。实属不可能。并且该一《规范》在社会上形成一种误解,只要法官和律师交往就是不好的。其实,“法官和律师不是不能见面、交流,而要看他们如何互动。” 浙江省高院院长、省法官协会会长齐奇如此解释,这和社会上有志之士均有同感。法官工作时没有亲情和朋友,面对的只是当事人,律师只是当事人的代言人,律师的职责法律有明文规定,摆正与律师的关系就是严格依法办事,不违法办事,自守本份,准则就是在案件上与律师的交往,仅是法律关系和工作关系为限。除去案件之外,非工作关系之时,我们可以是志趣相同的好朋友,我们可以一起自驾游,我们也可以一起吃烧烤。
正当交往决不是司法腐败根源。根源还在于金钱利益之诱惑大于对司法的畏惧,继而使天平倾斜。
四、以相互尊重为基础,建立法官与律师正常相处的和谐关系。
《法制日报周末》记者专访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田成有时,他讲到:法官的裁判活动和裁判结果应受到充分尊重,尤其是应受到律师的尊重。如果律师都不尊重司法的权威和尊严,就无法指望当事人和一般民众产生对司法的敬重和信赖。所以许多国家的法律都要求律师要严守法庭纪律,不得损害审判机关的威信和名誉。
尊重法官,具体讲,律师应客观面对判决。如果官司输了,不要把责任都推到法官身上,更不要随便诋毁法官,对承办法官评头论足,甚至发表不当言论。如果真有证据证明法官确实有枉法裁判、贪污贿赂、违反程序、剥夺诉权等违法违纪行为,律师就可以向纪检***门投诉,何苦姑息养奸。让害群之马逍遥法外。但这要求我们律师得有些勇气,预先想到是否还在业内执业了。尊重法官,还要不以利益为诱饵,不做猫腻之事。以人格和专业知识赢得案件的胜诉。
作为法官,也应对律师执业活动和专业意见予以充分尊重。既要尊重律师执业方面的正当权利,也要尊重律师的专业意见,更要尊重律师的人格尊严。法官不得在法庭上因律师直言而将其轰出法庭,甚至非法扣押律师。也不得对律师提供的证据和意见,不予以认真分析、评价和听取。“不公正的司法不一定是不廉洁的司法,但不廉洁的司法肯定是不公正的司法。”
要保证司法公正,法官更要不权力寻租,不向律师索取利益。
法官与律师都是人,都是***人格者,是平等的,真理也平等地在追求者手中,只是分工不同,社会角色相异。所以,我们强调法官与律师应该在尊重、合法、***、和善的原则上相处,律师与法官之间,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不违反道德底线,不违反原则情况下,正常的和谐相处。
真如一作家所说“唯有内心真正达到和谐,才有静心,也有深情;才有相守,又有自由。内心和谐是一种力量,难不倒、夸不倒、诱不倒”。律师法官同是法律人,都应有这一份内心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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