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同性恋是指一个人在、心理、情感上的兴趣主要对象均为同性别的人,无论这样的兴趣是否从外显行为中表露出来。那些与同性产生爱情、或恋慕的人被称为同性恋者。同性相恋成了变态,恶心的代名词,而各国现行法律也在立法上将同性相恋排斥在法律保护的范围之内,加剧了同性相恋者那脆弱的生存环境。
【关键词】同性婚姻;立法;合法化
中***分类号:DF55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2)02-078-01
一、同性婚姻的各国立法概况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以及医学水平的不断提高,加上各国自由民主主义的发展,人们对同性恋的认识逐渐深入,对同性恋的看法也逐渐改变。从1989年10月1日 丹麦成为第一个认可同性结合的国家,允许同进行登记,但还不是立法承认同性婚姻,到2000年美国佛蒙特州创造了一种新型的法律关系“公民结合”。全世界一共有三十多个国家或者地区从法律层面上认可了同性关系。目前各国对同性婚姻的立法,主要有以下几种模式。
(1)***府通过立法承认同性婚姻的,在这些国家主要包括荷兰,比利时,西班牙,加拿大等。
(2)***府通过立法承认同之间的民事结合,这些国家主要包括丹麦,法国,德国,芬兰,卢森堡,英国等,这些国家和地区,同通常在权力上等同于婚姻,但他们并没有婚姻的效力,有时也叫注册伴侣。
(3)***府通过立法禁止同,例如波兰宪法明确规定男女,伊朗宪法规定同性恋要处死刑。
(4)***府在立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婚姻的结合方式,也就是不闻不问。
二、同性恋在我国的现状
我国的同性文化虽然没有大规模的迫害压制行为,但同性文化一只处于社会边缘,他们的权利长期受到社会的忽视。受着家庭,社会的双重压力,他们往往被看成社会的变态,中国的同性经历了非刑事化-非病理化-逐渐包容化。从古至今,为家庭传宗接代,开枝散叶成为男性的首要任务。同与社会的主流文化相背离,受到历届王朝的压制:国民***府的《六法全书》将同归为有伤风化罪名中;新中国成立后,对同性恋则以流氓罪入罪,讨论同性恋成为社会禁忌。直到1997年的刑法修订过程中,首次将同性恋从流氓罪中删除出去。2001年4月份,《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把“同性恋“从精神病名单中删除,实现了同性恋非病理化。而此前,同性恋被归类为性变态。同性恋者也越来越多的活跃在社会的舞台上,各种同性论坛及同志酒吧的出现,让社会不在谈同色变,同性恋的社会地位逐渐改善。但同性群体的生存条件依旧艰难,由于长期以来的遭受歧视,大多数同性恋的心里还是带有自卑甚至生活在恐惧和愧疚之中,他们感到不被理解,害怕有一天面对婚姻的压力,害怕自己被同学父母知道,这些情绪也严重影响他们的生活和学习。
三、我国***府应该把同性婚姻纳入法律轨道
如果公正的原则取决于权利服务的终点是否有道德或内在的价值。社会怎样处理不同“好”持有不同的想法和观念。要明白国家是否有必要立法保护同性婚姻,我们要找到是否有必要找到美好生活的原因,以决定什么是正义,什么是人民的权利。如果是那样的话,是否可以争论或者证明美好生活的本质是什么。是否可能把性的道德合法性从婚姻的最终目的中脱离出来。在主流社会,每个人有不同的目的,不同的观点,对于我们来说,有的价值是被社会认可的,有些观点是被社会主流人群作为一种另类所排斥,同性婚姻是否合法化在立法技术上其实没有任何难题,最主要的阻力因素还是来自于社会道德因素。传统的社会观点认为婚姻的终极目的在于男女之结合之后的传宗接代,婚姻的目的自古以来就是和人类的以及开枝散叶紧密联系在一起的。男女结合在一起,建立一个稳固的共同体,必须依靠婚姻这种框架,他们称此种行为为道德。但婚姻真的就是为了建立开枝散叶,不可否认 ,婚姻确实很大一部分有这种功能,但国家制定婚姻的终极目的是伴侣彼此的永久许诺,这才是婚姻的基本关键和目的。在一个现实的社会中,婚姻往往包含三者,婚姻双方以及对婚姻事实进行认定的国家机构,从这里我们就可以看到,婚姻变成双方之间的许诺以及社会的认可,因此婚姻不仅仅是一种行为,更是一种荣誉及认可。亚里士多德曾经说过,权利和荣誉是要合理分享的,同性婚姻合法化是否因为社会大众的普遍道德观和歧视而不该被正当化了。问题关键在于同性结合是否有道德上的价值,他们是否值得荣耀和认可,而这样的行为是否符合社会定义中的婚姻之目的。既然生育并非婚姻的条件之一,一个人即使即将死亡,也有权利选择结婚,因为这代表一种承诺和永恒。同性婚姻也是一样,他所宣示的也是一种永恒的爱情。在一个多元化的社会,每个人都有自己的道德观,社会大众也有基于社会传统而形成的处世价值观,但一种社会普遍并不代表道德的终极。不管法律让一件事情合法或是非法,我们的法律因为社会道德不认可同性婚姻合法化,那我们是以社会集体的角度表示这样是不行的,我们真的是以集体的角度说这样是可行的吗?或者我们是集体表示,我们不希望看到同性恋结婚,只因为这样会破坏我们现有的道德体系。但集体的道德上的不认可并不会让它消失,因为同性群体是客观存在的,并不会法律条款阻止而阻断同性恋的自由和选择。相反以社会道德为名的行为是多数人对少数人的暴***。因此道德因素不能成为阻碍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