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劳动合同法的施行,我国开始有条件的承认双重劳动关系,然而现实中存在的大部分双重劳动关系从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关系、劳动争议等方面都是与劳动法的立法宗旨相违背的,在一定程度上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本文在分析双重劳动关系的概念、类型、出现原因的基础上,提出了规范双重劳动关系的几点措施。
关键词:双重劳动关系 事实劳动关系 规范措施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用工制度向多样化、灵活化发展,为双重劳动关系的出现创造了一定的条件,本文对双重劳动关系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分析了双重劳动关系的类型及出现的原因,最后,提出规范双重劳动关系的几点措施。
一、双重劳动关系的概念
对于双重劳动关系概念的界定,学术界有着不同的定义,大体分为两种:一种定义是指劳动者在没有和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又在其他的单位参加工作并获得报酬而形成的劳动关系。另一种定义则认为劳动者同时从事两种在时间上不冲突的工作而引起的双重劳动关系。这两种定义的基本意思相同,但是侧重点不同,第一种概念强调劳动关系的建立,第二种则强调工作。总结两者的共同点,对双重劳动关系可以定义为劳动者在同一时间内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这些劳动关系是基于劳动合同或者事实产生的,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劳动关系。
二、双重劳动关系的类型及产生的原因
(一)虚实并存的双重劳动关系
所谓虚实并存的双重劳动关系,实际上是指劳动者并未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却同时与新的用人单位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虚实并存的双重劳动关系是“中国特色”之一,准确地说,它是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转型的产物。包括企事业单位正式职工、******机关工作人员在内的一群人,根据相关的优惠***策,因内退、停薪留职、长期休病假等原因离开了原来的工作岗位,这些员工虽然与原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甚至社会保险也由原单位负责缴纳,有的还定期获得原单位的生活补助,但是他们并不需要到原单位从事工作。这样一来,空闲在家的劳动者到其他单位工作,就在原有的劳动关系上增加了新的劳动关系。由于劳动者与原单位并没有解除劳动关系,而由于身份的限制,又不能和后来的用人单位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因此我们把这种类型的劳动关系称为虚实并存型双重劳动关系。
(二)兼职形成的双重劳动关系
兼职是指劳动者完成用人单位规定的工作后,利用业余时间到其他单位进行工作,也就是所谓的第二职业。第一职业也就是本职工作的劳动关系属于主要劳动关系,而兼职属于次要劳动关系。按照兼职的主体来分,普通劳动者兼职一般是劳动者为了改善自己的生活条件,利用业余时间到别的单位工作;而技术人员的兼职则是利用自己所掌握的技术,在不侵害本职单位利益的情况下到其他单位兼职。而按照兼职的时间来分,则可以分为三种兼职:一是上班时间兼职。一些技术人员利用其掌握的技术,在上班时间可以同时服务于多家单位,例如网络设计员等;二是下班时间兼职。劳动者利用业余时间从事兼职工作,多为非全日制的劳动;三是节假日兼职。表现为劳动者利用节假日休息时间进行的兼职活动。此外,按照兼职工作的内容又可以分为本职工作的兼职和本职工作无关的兼职,一般的技术人员兼职属于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兼职,而从事体力劳动的兼职则可以与本职工作无关,例如推销员。
(三)非全日制用工形式引起的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劳动者按小时计酬,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个小时,每周的工作时间不超过24个小时的用工形式。近年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在我国呈现迅速发展的趋势,特别是在餐饮、超市、社区服务等领域。这是适应企业降低人工成本、推进灵活用工的客观需要;是促进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客观需要;是缓解劳动力市场供求失衡的矛盾,减少失业现象的客观需要。这种模式下的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没有主从之分,在时间和地点上具有灵活性,但从法律角度看,它与全日制用工劳动关系在劳动合同的签订、试用期的约定、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劳动报酬的支付周期、社会保险费的缴纳等方面均有不同,因此如何使非全日制劳动者与全日制劳动者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是亟待规范的问题。
三、双重劳动关系的规范措施
(一)加快体制改革,消除虚实并存引起的双重劳动关系
现在各行各业的“铁饭碗”已被打破,企业用人必须签订劳动合同,机关事业单位用人也在逐步推行聘任制,这两项制度意味着,没有空余的岗位虚位以待,供虚实并存的双重劳动关系之用。实际上,虚实并存的双重劳动关系使得很多人虽不在某个岗位上工作却长期占着这个岗位,占着人员编制,对于那些无岗可上的人显然不公平。在就业压力如此之大,岗位竞争如此激烈的现实情况下,虚实并存的双重劳动关系理应被叫停;在经济体制已逐步从计划过渡到市场的今天,虚实并存的双重劳动关系必须退出历史舞台,应加强立法,规范这些享受特殊***策的人只有唯一的选择,或者与新的岗位彻底说“再见”,回到原工作岗位继续工作,或者彻底与原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与新的工作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将保险档案关系通过合法的途径转至新的工作单位。笔者相信,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虚实并存的双重劳动关系必然会退出历史的舞台。
(二)增加诚信协议,对兼职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分情况处理
对因兼职产生的双重劳动关系可以通过劳动合同中附带诚信协议加以规范。劳动合同是划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权利义务的重要书面协议,在原来必需的合同内容基础上,我们可以再增加一个诚信协议,为每一个劳动者都建立一个专门的信息档案,利用信息网络技术,使每一个企业都可以随时查询到劳动者的相关信息,在这些信息明确的基础上,双方签订诚信协议,确保劳动者不存在不合法的双重劳动关系。
在劳动者的兼职过程中,难免会存在纠纷。想要合理的解决此类纠纷,首先要从法律上将其分为合法兼职和非法兼职。所谓的合法兼职是指劳动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从事兼职工作,在这个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属于劳动纠纷,适应于劳动法律法规的裁决范畴。而非法的兼职是指劳动者未经本职单位同意私自兼职,这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此类兼职引起的纠纷可作为雇佣关系或劳务关系处理,当事人应该以民事纠纷的形式向人民法院提讼,法院审理案件时适用民事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三)完善相关法律规定,使非全日制用工的合法权益切实得到保护
我国缺乏对非全日制用工的专门立法。相应的立法缺失使得我们在非全日制用工的法律适用上经常陷入尴尬的境地。实践中,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极易受到侵害,工资待遇低、工作条件差、缺乏社会保障,不能享受与全日制劳动者平等的法律保护。因此,有必要加强法律法规的完善,切实保护非全日制用工中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明确非全日制工的加班加点的工资标准,对非全日制工向全日制工转化的量化界限进行划定;要求非全日制用工单位对劳动合同的内容负举证责任,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主张的权利负有举证的责任;细化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报酬构成,明确规定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是否包括个人和单位依法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对不包括的,相关的社会保险费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以确保非全日制用工的实际工资收入不缩水;要求用工方在终止合同时应该提前告知劳动者,切实保护劳动者在非全日制用工关系中的合法权益。
总之,如何规范现实中出现的双重劳动关系,成为了各个部门亟待解决的问题。因此,必须通过加强立法,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健全保险制度,尝试在劳动合同后附加一个诚信协议等方式,对已经出现的双重劳动关系,根据不同的情况妥善处理,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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