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通过国美权力之争引出对公司治理结构和职业经理人的简单介绍,提出我国的公司治理相关的法律规制的缺陷,尤其是对于职业经理人和股东之间缺乏有效的契约约束、董事会治理结构不完善。进而针对这些提出了我国相应的公司治理制度的健全方向。
关键词:公司治理结构;职业经理人;国美权力之争
中***分类号:F27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码:1003-2738(2012)04-0296-01
一、由国美控制权之争思考我国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
1.职业经理人的职业操守问题。
随着国美案件的进一步发展,陈晓已经于2011年3月10日辞去董事长一职。之前中国网民几乎一直是一边倒地挺黄抑陈的。这显然取决于多数人对职业经理人的职业伦理的定义。如果说陈晓有过失,我认为最主要的一点就是过分曝光自己与创始股东的矛盾,导致双方进入到了水火难容的地步,从而引发了国美大战。
2.公司治理中创始人利益如何保障。
当家族企业规模做大,股权社会化是一种必然选择,但这对于历史不长的中国家族企业的确是个新挑战。而我国相关方面的法律法规还不健全。企业家想做“甩手掌柜”很难。创业者与职业经理人之间不能仅仅靠“情感信任”,而应该靠健全的规则形成的“机制信任”来确立相互的权利义务关系,做到授权明确,并有相应的救济渠道,防范其中的法律风险。
3.董事会组成结构是否合理。
现代法人治理中,董事会是公司治理的核心。但是,董事会架构中的法律风险依然不容忽视。从“陈黄之争”中,我们能够看到所有的一切都来源于国美公司治理中存在的严重缺陷,导致了今天风险全面爆发的局面。
二、国美案背后相关法律规制缺陷
1.职业经理人与创始股东之间缺乏“契约”限制。
一方面,相比欧美国家的企业创始人与职业经理人的关系来说,中国的企业家则显得有些“放不开”。创始股东本身希望独揽大权,而不愿意信任职业经理人,即使聘用了经理人也会经常干涉其日常的经营管理工作,职业经理人的职权无形中被创始股东剥夺,此时难以确保其他股东的权利不受损失。
另一方面,中国职业经理人市场的尚不成熟。不得不说,现在职业经理人也存在很多问题,譬如当自己能够独当一面之后就将老板的市场分割,或者像陈晓一样,妄***寻找时机,直接夺取公司的控制权。
公司治理的核心在于所有者控制。仅仅凭借道德约束,就会发生像国美权力之争一样的情况,尽管道德偏向了黄光裕一方,但终究法律只能是旁观者,却无法深入其中,保护整个公司的利益,保护其他股东的利益。
2.董事会治理结构尚存不足。
国美争夺战的核心问题是董事会席位问题。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决议,这引起了很多人对股东(大)会与董事会的权力边界问题的思考。在我国《公司法》中,股东大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执行股东会的决议”是明确规定的董事会主要职责之一。但我国属于大陆法系,而国美的注册地在百慕大群岛,上市地点在香港,这两地均属于英美法系,对于董事会和股东会权力边界的界定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是存在差异的。英美法系奉行“董事会中心制”:除了股东(大)会保留的,董事会具有一切权。比如国美事件中,在年度股东大会已投票形成决议的情况下,大权在握的董事会以“投票结果并没有真正反映大部分股东的意愿”为由,否决了股东大会的相关决议,其依据正是国美电器公司章程。但如果细究此事,可发现以上章程授权的范畴,并未明确在股东大会已经形成决议的情况下,董事会是否有权对此决议进行否定。国美董事会当天的再否决,正是根据英美法系“未明确禁止即合规”的原则。
各国的公司法都承认公司章程是公司运行的,而公司章程对股东(大)会与董事会的权利设置则取决于创始股东对公司治理结构的设计。而国美之争恰恰就是源于股东(大)会与董事会的权力边界划分的失误,这也充分说明我国公司的治理结构尚需进一步的优化。
三、构建有效的中国公司治理结构
1.建立以董事会为中心的公司治理结构,扩大董事会的职权范围。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只有董事会才能负责经营管理活动和决策,所以公司治理结构必须以董事会为中心而构建。这就需要采取以下几个方面的改革措施:第一,控制股东大会的职权,将其限定在任免部分董事,审批董监事的薪酬,审议利润分配方案、增资减资、合并分立终止和修改章程等方面,同时将有关经营管理方面的权力移交董事会行使;第二,对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之间的权力配置原则做出法律上的明确界定;第三,公司法不应对董事会的职权做出列举式规定,而应确认董事会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2.从法律上完善***董事制度,允许董事会设立专门委员会。
建立***董事制度是对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一大制度重创新。新《公司法》应当允许公司对***董事制度与监事会制度做出选择。我国新《公司法》有必要完善***董事制度:包括(1)***董事的资格保障机制。但仅有***性还不够,***董事还应当具备至少足以与非***董事相匹配,甚至更强的业务能力,考虑到我国尚无成熟的企业家队伍和经理市场,公司经理不宜成为***董事的主体。(2)***董事应当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董事既应考虑到股东利益,也应考虑到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董事不得剥夺股东的合法权利以增进其他利害关系人的不法、不当利益。(3)《公司法》应当强化***董事的集体规模优势。只有引进***董事制度,通过***董事来实现对董事会的分权和制衡,以改变目前公司董事会由内部董事组成的现状。
3.职业经理人的报酬激励制度。
近来对激励的形式和实施,已经讨论了很多,但是在这种讨论中,企业激励制度的一个根本问题却经常被忽视。这就是由谁来进行激励。由于所有者虚不直接参与公司管理,不管采取什么样的激励制度,实际上往往是经理层实行自我激励。在 “自我交易”控制的情况下,新的激励制度又会被否定。所以改善激励制度,首先要保证实现由所有者及其负责的代表来掌握激励。其次是激励形式问题,我们习惯于把经理人员的报酬和利润挂钩,这不是一种好办法,因为即期利润的高低不能全面反映所有者利益,简单地用它来衡量经营者的业绩,会鼓励短期行为。[5]因此,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设立也可以参考国外公司通常的做法,即用一套目标系统来进行经理人员的绩效评审,而为了把激励建立在绩效考核的基础上,现在英美公司中用得比较多、看来也比较有效的办法是股票期权。
四、结语
国美争夺战留下的最重要价值,不是2010年5月11日当晚所发生的,国美董事会否决白天股东大会决议的戏剧性一幕。未来的《公司法》研究论文里,这一幕必然将作为经典案例被反复研磨,因为它是现实中发生的公司治理核心问题――“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权力边界”的一堂公开课。这在市场经济尚不发达的我国还堪称首例。随着市场化的推进与公司制度的完善,今后中国类似的控制权之争还会上演,国美之争对中国其他类型企业、中国公司治理的外部环境等也提供了参考意义。
参考文献:
[1]王保树.股份有限公司机关构造中的董事和董事会[M].法律出版社, 1994。
[2]林毅夫、蔡日方、李周:《现代企业制度的内涵与国有企业改革方向》,载《经济研究》,1997 (3)。
[3]奚晓明.公司治理产生的背景及其主要法律措施[J].中国民商审判,2008,(1)。
[4]冯根福.中国大中型公司治理结构模式选择的理性思考[J].新华文摘,2007,(7)。
[5]吴敬琏 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和改善的途径,200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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