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网络媒体作为新兴媒体有诸多优势,但随着当今网络媒体的不断发展,网络媒介的各种弊端也逐渐浮出水面。本文着重探讨了网络媒体引发的言论自由与公众情绪问题。
【关键词】网络媒体 公众情绪 言论自由
随着互联网行业的高速发展,网络媒体在传播媒介中的地位也越来越高,网络传媒是一个开放的平台,又是一个最具时效性和影响力的平台,网络媒体本身的传播规律使其在信息渠道上相对来说更为多元、繁杂,信息上也更为便捷、快速,传播效果上也更具有扩散、放大的特征。这就使得网络传媒拥有了别的媒体无法比拟的优势,然而在我们享受网络媒体带来的方便与快捷的同时,我们是否也去审视在那优势背后潜藏的问题呢?
我们都知道,现代社会信息的传播已经有了飞速发展。上世纪90年代兴起的互联网极大的方便了人们之间的信息交流,它是20世纪最伟大的发明之一。而凡事当然有利就有弊,我们不否认互联网上乱象丛生,充斥着各种***暴力。我们说谣言与互联网的结合好像使谣言坐上了火箭,传播得更肆无忌惮了。其实不然,互联网的发明使信息得到了更快更便捷的传播,但最重要的是使更完整的传播信息成为可能,人们鼠标一点,就能使这条信息瞬间得到成千上万次准确的转发与转载。网络已经成为了公众情绪形成的爆发的有史以来最强大的催化剂。一不小心就会成为火山爆发的导火索,可以预测网络中积攒的公众情绪将在未来国家的重大***策的确立和执行中发挥不可忽视的巨大的作用。
公众情绪古已有之,只要有群体存在,就会有这样的情绪力量在民间不停流淌。这样积聚成群的人们,自觉的个性消失了,感情与思想转向一个不同的方向,形成了群体心理。个体融入群体之后,个性会有一定程度的消失,情感和思想会转向群体所有的公共方向,甚至和自己原有的相反。 “人们在智力上差异巨大,但却有着非常相似的本能和情感。”所以高端人士与凡夫俗子组成的群里,差别不大。在这种影响下,网络媒体这个让人能迅速而无声的变成一个群体来表达自身意见和理念的地点就迅速地成为了这一类群体理念宣泄的最佳平台。正是由于公众的持续关注与公众情绪的反应强烈,对相关部门造成一定压力,使得相关机构从最初的遮遮掩掩到最后不得不正面回应,这对事件的调查有着正面影响。然而公众情绪被利用、被误导,而导致错误信息广泛传播的事例变得越来越多,信息者、传播者的刻意加工,还有有关方面作为不力、口碑不佳、公信力不强,和相关法规不完善、不健全,类似事件“乌龙处理”前科太多等的因素,作为媒体、公众,需要警惕的是“不假思索”、“不作核实”,仅根据自己的愿望和热点的倾向性去作判断、解读和评价,这种做法很容易导致公众情绪的被利用、被误导,并因而产生不应产生的消极后果,加剧社会成员间的不信任感。公众情绪正以自己的方式展现着力量。公众——这个庞大的群体对这一事件普遍的恶评和讨伐,掩盖了中国社会的制度性缺陷,将危机引向了一个相反的方向。这样的声音的出现,是一个值得深思的社会现象。
在群体中,每种感情和行动都有传染性。这种特点在互联网中表现地异常明显。在网络上情绪极端者的言论往往能吸引到更多的眼球,因而他们的言论受到越来越多的鼓励和追捧,他们的声音也日益响亮,声势日益浩大。而那些中立者则受到了情绪的传染,情绪极端者的队伍越发庞大。随着队伍的壮大,越来越多的人失去自身的意识与想法,成为整个队伍里极端言论的傀儡。互联网上最“鼓励”那种情绪极端主义者的非黑即白的争吵,在抽象的、激烈的情绪传染中,基本的真相被掩盖了,从而造成许多错假乱消息。
传统媒体在新闻前必须核实,网络弱化了把关,赋予每个网友信息的自由。在网络上不受限制的信息流动使人们对其权威性和可信度产生怀疑。任何不利信息在网络上都可能被无限放大并造成冲击。由于网络传播的广泛与快速,一个小小的失误都有可能在网络上被无限放大。因此网络上的信息真实与虚假参杂,有时甚至有有心人利用网络媒体的特点制造假新闻来炒作宣传。这样的情况使得网络中的新闻真实与否让人不得不打上问号。网络传播的随意性和娱乐性,使得***治娱乐化倾向愈演愈烈。如此自由随意与网民的游戏心态,将这种***治娱乐化的倾向推向极致。网络信息的权威性与可信度得不到保证。曾经有人在网络上故意捏造冲击性的消息来引人眼球,这种消息可能使得当事人成为网络红人,更有可能因为刻意的恶意中伤使得当事人的名誉严重受损。群体易于接受暗示的表现,也正是网络特性给予的温床所造成的结果。经网站论坛、短信、邮件、博客等各种渠道以讹传讹,最后竟变成了恐怖传言。消息、传言、谣言铺天盖地。骇人的传播力量,是群体接受过暗示之后所创造的。群体通常总是处于一种期待注意的状态中,因此很容易受人暗示。当某个人对真相的第一次歪曲开始,传染性暗示的过程就开始了。网上的讨论通常“一人一句”定生死,形同缺席的舆论审判。很少有网民交代前因后果,并列正反看法,让读者掂量。换言之,不讲事实,也不让事主辩白,只告诉你“大众”怎么看,预期你也跟从。你要靠其他网民的“判词”来明白争议所在,不用说容易以讹传讹,形成集体的语言暴力。网络言论的“言论自由度”太大,有些甚至是“偏激”的逆耳忠言,有些却又是宣泄满腹牢骚的怨言,而传统媒体又恰恰是“把握正确舆论导向”的前沿,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阵地。
因为,任何言论都不是无限自由的,网络传媒言论自由也不是无限自由的,必须要受到法律法规、公德良俗和社会责任的约束。建立自由、开放、文明的网络空间,不能完全依赖于网民个人的道德自律。健康、积极、规范的虚拟社会,也需要在虚拟的背后有一套社会性的基本规则,需要在虚拟界面的现实后台划定一条不排他的自由边界。从这个意义上说,立法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已成为必须。通过专门的立法,来划定虚拟网络的自由边界,不但在宏观上对于维护网络安全、促进网络健康有序发展有着重要意义,而且对普通网民的个人隐私保护、对我们合法的自由权利免受侵害,也有着更大的作用。像这样的“网络犯罪”层出不穷,就是因为网络这片“自由空间”是缺乏法律管束的灰色地带。目前,我国关于网络监督的相关法规并不健全,比如说知情权和隐私权、***务公开和******机密、社会监督与造谣诽谤、言论自由与人身攻击等,没有明确的法规对其进行界定,需要逐步完善。
孟德斯***在论述“自由”时说,自由无界,不侵其他。每个人都渴望最大限度的自由,但很显然人和人之间的自由边界是相互依存的,过度的自由不仅会侵犯他人的正常自由、殃及无辜,而且极可能会违法乃至戕害他人的人生尊严、杀戮他人的生命自由。要权衡利益,才能使言论自由在法律和道德里游刃有余。对于言论自由,法律应当以限制的方式保护,权利是受到法律保护的,法律权力的拥有,从一开始拥有就要认真的对待权力,是言论自由得以实施的保障。总之,正确认识法律和言论自由的关系,对于理论和实践上都有着重要的意义。只有在法律规范的方式下才能更好地保证言论自由的真正履行,在适用法律维护言论自由的时候我们也应该考虑利益权衡原则,唯有此才能使言论自由更有规范性和平等性。解决好言论自由与法律的关系,能更好的保护言论自由权力。
针对网络媒体舆论监督的局限性,我们应该怎样规范?
首先,应该加强网络媒体舆论监督的法制建设。网络舆论监督确实有很强的监督功能,但是我们绝不能仅为追求正义的结果而忽视其过程对他人造成侵权的可能性。网络媒体也应该有一套完整的法律法规体系,确保其健康持续的发展。必须完善相关法律,划清言论自由与侵权的界限。并让网民明白:在行使个人自由权利的同时,不得侵犯他人的同等权利。网络媒体从业人员也必须实施严格管理,正确的引导网络舆论,在保护隐私的前提下可以实行网络后台实名制,为法律上提供一些可靠的依据。
其次,加强网络媒体舆论监督的道德建设。应该不断强化舆论界的道德建设,提高网络舆论的社会公信力。必须培养一批高素质的网络媒体从业人员,减少甚至杜绝有害、虚假信息的传播,向受众提供真实信息,保持网络媒体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同时,我们还要抓好网民素质教育,提高网民的社会责任意识和自律能力,净化网络语言,增强网络主体实践网络道德的自觉性,构建和谐的网络舆论环境。
(作者:南京师范大学2010级广播电视新闻专业学生)
责编:姚少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