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种新型传销模式,维莱特尔斯的骗局体现出了新型传销的三个特征:不搞“神奇致富课堂”,采取的是一对一的诱骗式宣传;强调循环投资,不强求发展下线;“集体提成”,一单生意成交,所有会员都拿提成,但限制提取96次
“只需2600元买一单被子、床垫,即可获得会员身份, 成为‘美国创意公司’的会员,不仅能够低价甚至免费得到公司的产品,而且一周之内就能获得高达1100多元的返利,多投还可以多回报。而且,公司并不要求会员发展下线,全靠商品直销营利。”
如此诱人的宣传,这样快速致富的捷径,让很多人心动,众人趋之若鹜,一哄而上,纷纷出钱购买,有些人甚至掏空多年的积蓄,去购买这些可以让他们快速“致富”的被子、床垫。
“今后凡是有人购买被子,会员都能获得现金40元,最多提取96次。一单稳赚1240元。”如果这家公司的说法真能兑现,那么不需要很长的时间,这家公司将能制造很多的“百万富翁”,创造一个令人咋舌的“致富神话”。
可是,当有些人掏空所有积蓄去抢购这些神奇的被子、床垫时,他们从来没有想过,神话的另一层含义是,在现实中永远不会发生。
据事后统计,维莱特尔斯(北京)公司的行为导致受害者遍布北京市9个区县,投资最多的达到30多万元。目前,已经查明的涉案金额约100余万元。
这个“致富神话”到最后被证明终究只不过是一场裸的新型传销骗局。
快速“致富”的保健床垫
“致富神话”的开端始于一家叫做维莱特尔斯的公司。
2009年,迟桂斌注册了维莱特尔斯(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并担任公司法人。在2010年之前,这家公司只是经营一些安装灯具、做广告之类的小业务。但是,一个电话改变了这家公司的命运,也改变了迟桂斌的命运。
2010年二三月份,迟桂斌和徐世林通了一个电话,徐世林是迟桂斌2001年在郑州干传销时认识的,当时,迟桂斌被人骗去郑州做传销,投的所有钱没有收回来,传销又被查封了,迟就回了承德。但此后他们一直保持着联系。2009年,通过老乡,迟桂斌又和徐世林联系上了,通电话的时候,不知是谁偶然说起做“直销”很赚钱,经过一番商议,双方一拍即合,达成了做直销的想法,一个在他们看来完美的直销计划就这样产生了。
“我当时对徐世林说由我出钱进被子,他负责拟定制度、讲解。后来,他找了第一批八九个人,我们就开始干起来了。”迟桂斌后来向办案人员供述。
2010年4月,迟桂斌开始经营他的“直销”,产品是一种叫托玛琳的保健被。按照相关宣传材料:客户花2600元买公司一单,一单给一床被子后成为公司会员,会员每介绍外人来购买一床被子就可以拿到相应提成,提成积累至3750元为止。即相当于2600元买了一床被子,介绍够人就能得3750元,多赚1150元和一床被子。
刚开始,他们以维莱特尔斯公司的名义在北京昌平回龙观做直销,公司成员主要有迟桂斌、徐世林、贾忠平、王亭亭等。2010年5月,因为被工商局处罚,他们曾经停业了一段时间。7月,由于没通过工商局的年检,他们又以美国意创的名义继续出售托马林被子。
与此同时,为了顾及昌平、回龙观等地区,他们设立了大区经理,大区经理就在家里办公,为了能增加销售,大区经理负责直接销售产品,一床被子可以提成20或50块钱。大区经理把买被子人的信息报到公司,最后由徐世林计算如何瓜分利润。
“这个经营模式是徐世林定的,他跟我这么说的。实际怎么操作我不太清楚,我就只管进货、发货,具体经营上都是各大区经理操作。货是从天津一个叫顾强的人那里进的,顾强是我联系的,被子100多到350多不等。”迟桂斌说。
8月,维莱特尔斯公司的制度作了一些改变,公司只负责供货,一床被子公司收600元钱。“各大区经理都是各自经营,后来他们也没再给公司打钱,也没有人要被子,实际上等于跟维莱特尔斯公司已经没有经济往来了。9月份之后收的客户的钱都是大区经理自己收钱自己支配。出了问题9月份之后算各大区经理自己的,9月份之前出的问题是我的。这件事从头到尾我挣了20多万,不到30万。”迟桂斌说。挣来的这20多万,他自己又加了一些,买了一辆奥迪A6车。
受害者变身大区经理
2010年9月,由于维莱特尔斯公司在北京的直销业务无法再经营不下去,迟桂斌便将公司经营地点转移到了河北,但他并没有放弃北京这个巨大的市场,他从会员中物色了一名外地来京经商的女子负责北京地区的传销活动,这个人就是焦慧慧。
40多岁的焦慧慧在卷入这个传销组织之前,在北京市石景山区模式口经营着一个小商店。
2010年5月2日,徐世林找到彼时正在开保健品店的焦慧慧,动员她销售托马林保健品,徐世林告诉她,他也在做这个生意,但现在底下没有单,要做到十单他才能激活,激活后维莱特尔斯公司每天会给他770元,很赚钱。经过徐世林一番动员,焦慧慧觉得这其中有很大的利润,徐世林说的托马林保健品也可以放在她的店里销售,于是就跟徐世林去了回龙观,在那里,她见到了一个叫徐艳红的人。
在徐艳红给给她讲解了怎样操作之后,焦慧慧开始明白,其实就是去卖被子。见有利可***,焦慧慧当时就投了钱,购买了大约40万元左右的单。但是,两天之后,当她再次来到维莱特尔斯公司,却被告知公司已经不运作了,她投的钱也拿不出来了。不甘之下,她找到时任公司总裁的迟桂斌讨说法,“迟桂斌说以后开盘了再还我钱,那个迟桂斌还让我当大区经理,以后可以分红,见单就给我分二十块钱,我为了把我投进去的钱拿回来,就当了北京区域经理。”焦慧慧供述。
焦慧慧当了北京区域经理之后,维莱特尔斯公司派46岁的北京人李先知和46岁的黑龙江人胡永荣分别负责讲授规章制度和宣传、向维莱特尔斯公司账号转账。“有的买单人是通过我买的公司的单,这样他们把钱转到我的账号上,我再让胡永荣把钱转给公司账上,买单人买单时把自己的账号提供给公司,公司直接把钱返到他们的账号上。”焦慧慧供述。
按规定焦慧慧每卖出一单能拿30元报单费,如果是她自己买的,除了30元报单费外,还能拿每单40元的提成。为了能尽快赚到钱,她以自己和亲戚、朋友的名字购买了二百多单,然后返的钱都返到她自己的账户上,仅以她自己的名义就购买了一百单。
事实上,焦慧慧刚开始销售托马林保健被时,大概六七天就可以分到一次红利,但是慢慢的,分红利的速度越来越慢慢了,十天半个月才分一次红利,到了2010年10月中旬以后,干脆就不分红利了。有买了公司产品的人问她为什么不分红利了,她也不知道该如何回答,只能让他们去维莱特尔斯公司找迟桂斌和徐世林,问的的人多了,她开始怀疑公司从事的可能不是正常的业务。但再找这两个人时她们已经消失了。
问及她为什么不报案时,焦慧慧说是因为徐世林曾经发短信威胁她,“他说这件事我也是参与者,如果不报案他就把钱还给我,我就没敢报。”她说。
新型传销来袭
北京市石景山区检察院副检察长万建成告诉记者,最初公安机关移送案件时,定性的是“集资诈骗”,嫌疑人则自认为是“直销”。检察官经过反复探讨作案方式,最终认定为新型传销案件。
根据《禁止传销条例》中“传销”的定义,在这个条例中对传销进行了一个概念的定义: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此外,在《禁止传销条例》中,反复提到“层级关系”这个概念,一定规律组成层级关系只是众多传销中的一个现象,必须与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行为才有可能涉嫌传销。
在该案中,维莱特尔斯公司层级关系特征表现得非常清晰:第一层,迟桂斌,维莱特尔斯公司法定代表人,传销团伙总负责人,掌管资金和返利操作;第二层,焦慧慧、胡永荣、李先知等人员,传销团伙骨干,负责组织北京地区的传销;第三层,报单员,维莱特尔斯公司的会员本身也从公司购买产品同时发展下线;第四层,普通会员,维莱特尔斯公司的会员从公司购买产品期望返利但不发展下线。
根据《禁止传销条例》对“传销”概念的规定和对“层级关系”的界定,该案涉嫌传销无疑。
万建成认为,该案反映出传销手段四个新特点:
一是利用注册公司及虚构国外公司的名义,具有较大的欺骗性。焦慧慧等人自称是维莱特尔斯(北京)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域经理,该公司与美国创意有限公司进行合作,借此抬高自己的身份地位。很多被害人正是基于对上述注册公司、国外公司的盲目信任上当受骗。
二是以高额回报、快速回报为诱饵。焦慧慧等人宣称公司有一种投资项目,投一单(2600元)即可获得公司会员资格,不仅可低价(或免费)得到公司生产的保健产品,而且一周左右时间就能获得高额返利(每单返1160元),如果不撤回本金就会一直返利。正是在这种高额回报、快速挣钱的谎言欺骗下,许多人多次投资并拉拢他人投资。
三是不强求发展下线。与传统传销区别较大的一点是,焦慧慧等人在引诱他人开始投资时只谈投钱即获回报、多投多回报,不要求投资者发展下线。只有在投资者发现其承诺没有兑现找他们讨说法甚至准备退出时,才告诉投资者应继续投资或者拉拢别人投资才能继续得到返利,不强制要求发展下线。
四是形式更新,不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会员计酬或返利的依据。焦慧慧等人在给投资者进行计酬或返利的根据是投资者本人投资的数量,而不是其发展下线的数量。也正是这一点,很多受害人认为其不是传销。
承办本案的检察官关振海对记者表示,与传统理解的以发展下线为特征的传销活动不同,该案中,焦慧慧等人在引诱他人开始投资时只谈投钱即获回报、多投多回报,并不要求投资者发展下线。但当投资者发现其承诺无法兑现找他们讨说法甚至准备退出时,焦慧慧等人才会告诉投资者应该继续投资,或者拉拢别人投资才能继续得到返利。根据***于2005年颁布的《禁止传销条例》的规定,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都属于传销行为。
关振海认为,该案除涉及行为属于传销外,根据我国《禁止传销条例》的规定,以下两种行为也属于传销行为:一是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二是组织者或者经营者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截至记者发稿日,该案仍在审查过程中。
传统与新型传销模式对比
传统
通常对会员进行集体封闭式疯狂洗脑;
要求会员疯狂发展下线;
从下线身上赚取“人头费”,只要下线有业绩,自己就有提成,对提成次数没有限定。
新型
不搞“神奇致富课堂”,采取的是一对一的诱骗式宣传;
强调循环投资,不强求发展下线;
“集体提成”,一单生意成交,所有会员都拿提成,但限制提取9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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