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在高校学生违纪处分中,由于权义不对等、程序不完整、申诉难实施等问题造成学生违纪处分中学校与学生之间的纠纷。本文阐述了高校违纪处分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措施。
关键字:人性化 大学生 高校违纪处理
近年来,因对违纪学生的处分而引发的学生与学校之间的纠纷屡见不鲜,即使《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较《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更加明确的规定了高校在行驶教育管理职权的范围,明确了纪律处分和学籍处分的范围、程序、申诉等程序性权利,但在实际操作中发现,还有很多地方亟待完善,不仅如此,加强高校对《规定》的依法执行也成了我们需要关注的重要问题。
一.高校违纪处分中现存的问题
1.学生管理条例规定中权利与义务的不对等
各大高校现行的学生管理条例中,均体现法律赋予的高校办学自,然而大多只规定了学生的义务,却很少涉及学生的权利,表现在学生违纪处理中就是学校制定的学生手册中《*大学学生管理条例》常常一条条写清学生的义务,却并未涉及诸如学生违纪处分登记表需要交送受处分学生本人,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申诉的权利,使学生应接受的维护个人权利的信息被屏蔽或不同程度的弱化甚至忽略掉,在学生遭受到侵权的时候学生不知道自己的权力是什么并耽误了申诉的最佳时期,造成法律赋予学生应当享受的权利没有得到很好的体现。
2.高校违纪处分中存在越权行为
这里所指的越权行为分为两种,一种是 "依照章程自主管理",给高校留下了很大的操作空间和自由裁量权,这就易于导致下位规范与上位规范相违背、相抵触问题的发生。如高校出台的诸多加强学籍管理、严肃纪律等规定的设置多不规范,特别是有关学历、证书颁发、开除学籍处分的规定,往往超出法规、规章的范围,其合法性令人质疑。第二种是"高等学校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高等学校的校长为高等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就是说我国高校现行的是校长负责制,所以对学生的违纪处分,院系或者学生处发出的违纪处分决定是越权行为,是不合法的。
3.违纪认定中用语不规范
在学生违纪处分认定过程中,学生违纪用语,需要严格规范。例如"非法同居"、"道德品质败坏"、"有伤风化"等等,这些语言含义模糊、内涵不清,对一种行为难以定性,找不到相关的法律依据,从而造成学校在处分学生过程中法律依据不足或出现裁量权的滥用。
4.有效证据的衡量标准不清楚
目前对违纪处分学生违纪事实的调查中,证据的搜集是呈现出单方面搜集证据,只搜集对学生不利的证据,证据也呈单一的形式,缺乏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材料的支撑,而且对什么样的证据是有效证据,什么样的证据是无效证据也没有明确的衡量,证据搜取往往流于形式,只要高校认定学生有违纪行为,学生就会被违纪处分,证据已全然流于形式。
5.存在假处分或是处分程序不完整
在高校基层学生管理工作中,通常可以看到在宣传栏里张贴的学生处分决定,而这些决定通常以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等处分最为常见,这些处分决定上既没有说明处分依据,也没有说明处分单位,落款常常是学生工作管理领导小组,同时也没有学生违纪处理单,更没有载入档案的学生受违纪处理相关文件,基层学生工作管理者通常用这种形式来起到对部分学生的警戒作用,但这种"违纪处分"终究属于"假处分"或者"不合法"处分,这种特殊的"处分"既损害了学生的权益,又为高校与学生之间的纠纷埋下隐患。
6.申诉委员会形同虚设
《高等教育法》规定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申诉的权利等等,这个有关部门是什么部门呢?《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六十条规定:"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就是说学生对学校处分不服的,可向主要由学校教职人员组成的申诉委员会申诉,就好比在一场比赛中,高校既承担这运动员又承担者裁判员的角色,这样的仲裁结果恐怕有失偏颇,所以受到处分的学生一般都会采取默默接受或者直接寻求法律救济的途径,学生通过高校申诉委员来保障自己的权利也变得非常困难了。
二.高校违纪处分应加强的几点措施
1.加强学生法律意识
通过入学教育、学生手册、学校网站宣传、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等多个途径,宣传与学生息息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强学生的法律意识,并让他们明白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加强思想道德教育,争取从根部杜绝学生的违纪行为的发生。
2.完善高校规章制度
学校在细化规章制度的过程中不能超越法律法规的授权范围而"随心所欲",随意剥夺学生依法享有的权力或人为增加学生应履行的义务。同时各项规章制度的出台应遵循一定的民主程序,要广泛吸纳各方面的代表参与讨论,通过一定阶段的试运行再行完善修改,进而正式施行并告知全体学生,诸如高校在制订有关学生教育管理规章制度前先出台一个草拟方案,经过教师、同学的讨论,论证其必要性和可行性,经过论证后再建立并实施
3.双向举证
首先在学生违纪处理的证据搜集负责单位上进行有效分类,若涉及校园治安案件的,由学校保卫部门、学生所在院系负责;涉及违反考试等学习纪律的,由教务处、学生所在院系负责;涉及违反学生公寓制度的,由学校公寓管理委员会负责;其次,防止单向证据搜集,除了学生一方面要搜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以备申诉外,学校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也应同受处理学生一样搜集对学生有力的证据,全面掌握事实。具体来说就是双方都应以当事学生是否违纪,违纪的时间、地点、基本事实、情节、后果等情况为主要内容。采取询问当事学生和知情人,依法进行鉴定、勘验现场、检查当事学生或者证据持有人的物证等方式,收集与本案有关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学生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证据材料。
4.遵守违纪处分程序,消灭假处分
对于违纪学生的处分,应严格按照"查清违纪事实、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拟定处理意见告知、教育学生报送处分材料核议处分材料审批处分材料送达处分决定、告知申诉程序处理善后工作"八个环节进行。消灭"假处分"或不符合程序的处分,违纪处理程序的规范性使工作更加畅顺,使当事人更容易心服口服,也更具人性化;违纪学生在接受学校处理的过程中能一步步深刻反省自己,达到较好的教育效果。
5.学生违纪处理听证制度的建立
借鉴美国在学生违纪处理中的做法,在学生违纪处理过程中,,学校在对当事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前可告知当事学生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学生要求举行听证的,学校应当组织听证。除涉及学生个人隐私外,处分听证应公开举行,允许其他学生旁听。在听证会上,对于学校提出的当事学生违纪的事实证据和处分建议,由当事学生进行申辩和质证。
6.建立理想的申诉受理机构
美国高校中都有一个由律师、法官、教师等人组成的纪律委员会或处罚违纪学生的专门机构,与学生工作办公室一起负责处理学生的违纪行为。这种学生违纪处理机构可称得上是"准司法"途径,值得我们借鉴。理想的申诉仲裁机构应该由律师(第三方事务所律师,非高校法律顾问),新闻媒体,上级教育主管***门组成,才能真正公平公正的仲裁,保证高校利益和学生权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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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王东伟、刘俊杰.高等学校对学生违纪处分之正当程序探索[J]. 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9.9
[3]孙兰萍.浅析高校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制定的若干问题[J].天津电大学 2009.3
作者简介:王博(1985-),男,汉族,陕西西安人,现为西安工业大学在读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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