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随着金融市场的迅速崛起,各种投资基金应运而生,其中私募基金更是以其操作灵活、易于掉头等优势而深得普通投资者的青睐。同时,由于与之配套的法律制度不完善,内部管理机制不健全,市场恶性竞争等因素的影响使得投资者的资金安全性问题存在巨大隐患。资金是一个基金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如何确保资金的安全性问题不仅关系到投资者的切身利益,而且事关基金的生存与发展。对整个金融市场结构的优化和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关键词 私募基金 安全风险 监督管理
1 私募基金的概念及特点
私募基金是相对于公募基金来说的,它是指通过向少数特定的主体募集资金而成立的基金组织。基金选择具有投资潜力的投资项目为投资者创造利益。
与封闭基金、开放式基金等公募基金相比,私募基金具有自身的特点,也正是这些优点使其具有公募基金无法的比拟的优势。具体如下:
(1)投资者可获得高收益。这是私募基金的核心特征,也是其生存和发展的基础。由于基金管理人和投资者的利益捆绑使得基金管理人更加尽职尽责,同时不必像公募基金那样需要定期的信息披露,使管理者不必考虑基金的短时利益及排名,有更好的空间专注于自己的投资理念,其最终收益一般比公募基金更高。
(2)产品针对性强。由于私募基金的对象是少数特定的主体,因此其资金的运作更具针对性,更有可能为客户选择合适的投资项目,高风险下的高收益更能满足客户的特殊的投资需求。
(3)容易形成自己的风格。由于私募基金没有类似于公募基金的定期批露制度,使得基金管理层较少受到开放式基金那样明显的外部干扰,更专注于自己的投资模式。作为一个基金管理人只有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形成自己的管理理念,才能为自己和客户获取长期稳定的超额利润。
(4)激励性更好。这主要表现在收益方面,基金一般只给管理者一部分固定管理费以维持其日常开支(甚至没有管理费),收入从年终基金分红中按比例提取;在风险方面,国际上基金管理者一般要持有基金3%~5%的股份,发生亏损时这部分将首先被用来支付,但国内大部分私募基金这一比例一般高达10%~30%。这两方面使得投资者与管理者利益高度一致,实现了二者之间的激励相容。
2 私募基金的现状及安全风险
自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私募基金在我国大致经历了萌芽、初步形成、逐渐发展、渐趋成熟四个阶段,经过市场的优胜劣汰之后,私募基金正逐步走向成熟。面对正在崛起的中产阶级,高风险高收益的投资模式是他们所期待的,而私募基金给他们的正是这种投资方式。正是高收益的吸引,大量证券业精英纷纷跳槽,一方面为我国私募基金的发展储备人才,另一方面也不可避免地形成了基金的诸多风险。
目前,由于私募基金在我国还处于灰色地带,无论是相关的法律法规,还是基金内部监督管理机构都不完善。综合考虑我国的私募基金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风险:
(1)法律法规缺失。目前私募基金在我国还未获得合法的地位,定性还不明确,致使其游走于法律的边缘。管理者和投资者的权利义务不明确,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的维护。一旦双方发生纠纷,权益受到损则害的一方缺乏有效的维护权益的手段。私募基金虽然没有取得合法地位,但巨大的利益诱惑和发展潜力使私募基金迅速发展壮大。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手段引导其发展,私募基金在形成过程中必然会出现各种问题,既会损害到投资者的利益也会损害到管理者的权益,进而影响我国整个资本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
(2)缺乏有效的***策扶持。虽然私募基金的地下活动规模很大,但毕竟国家还没有正式承认其合法地位,一旦因为其违法行为而遭取缔投资者将受到巨大的损失。其次,私募基金的很多经营活动往往存在很大的个人操纵空间,难以经得起严格的检查,特别是它们利用市场监管不完善、信息披露还不规范的漏洞,收益中有很大的灰色成分。这都造成了投资者的资金存在巨大风险。这些都亟待***策加以规范。
(3)内部管理结构不健全。私募基金以其操作灵活易于掉头抢占市场获取利益,也正是由于其内部管理机构的相对简单使其充分发挥了这一优势。这也是私募基金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这一方面为其赢得了生存的空间,另一方面也不可避免地为基金管理者的暗箱操作提供了便利。在目前缺乏相关法律法规的规范指引下,基金所募集的大量资金很容易诱使基金管理者进行违规操纵。不少基金建立大量的“老鼠仓”便是例证。
(4)管理者的个人信用。由于私募基金没有取得合法地位,严格来讲投资者和管理者所签订的合同是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护的。一旦一方违约造成另一方的经济损失,另一方很难通过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利益,这就对管理者的个人信用提出了较高的要求。虽然我国的私募基金一般都要求管理者持有基金的股份不少于百分之十到百分之三十,使之与投资者形成利益捆绑,但这并不能完全排除管理者与第三人勾结套取投资者资金的情况
(5)市场的不稳定因素对其影响较大。私募基金只向少数特定的人募集资金,没有大量的资本抗拒市场风险。当行情好时,投资人会取得高收益,但如果遇到行情不好的时候,私募基金可能会纷纷倒闭。纵观私募基金的飞速发展正是得益于我国金融市场的大好形势,一旦发生危机,经济衰退,基金则会随时倒闭。
3 私募基金的风险管理及防范
(1)法律法规的健全。私募基金的发展首先要解决的一个问题就是其法律地位确定。只有从法律层面对私募基金做出规定,有效地解决其操作的隐蔽性与随意性,才能保证基金运作的透明安全与高效。为了更好地促进私募基金业的发展,必须尽快出台有关私募基金的法律法规,例如制定私募基金管理条例或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私募基金的法律地位、私募基金设立的条件及组织形式与运作方式、私募基金经理执业的资格和条件、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私募基金的业务范围、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等等。
(2)内部管理结构的完善。目前私募基金采取的形式多样,内部机构的组成方式不一,也没有完善的决策管理层和监督机构,使得优化管理结构势在必行。在规范决策机构的同时,监督管理机构也是不可或缺的。只有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才能使投资者放心。例如设立类似于公司的监事会,当然私募基金一般规模较小,设立一个执行监事即可。
(3)外部监督管理主体的明确。例如信托业由中国人民银行监管,而证券市场由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当私募基金出现问题后,也应有一个明确的部门进行监管。如果职责不明确,必然会产生管理权的交叉或出现真空地带,在对违规的私募基金进行处罚时,两个部门之间必须花费精力来相互协调。为防止出现多个行***管理部门都管或都不管的情况,建议应该明确由一家机构作为行***监管机构。从我国私募基金的投资方向看,目前基本上是投资于我国的证券市场。从监管的便利、及时出发,私募基金的行***监管机构为各级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更为妥当。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私募基金的监督部门,有利于整个证券市场的统一管理和监督。
(4)发展有限合伙模式。有限合伙模式发展有限合伙型投资基金也是我国未来较现实的一种选择。我国《合伙企业法》已于2007年6月1日开始实施,该法引入了有限合伙企业的规定。这一方面可使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得到更快发展;另一方面,有关有限责任合伙制度的规定也消除了私募基金前期面临的法律障碍。在该模式中,有限合伙人通常为法人投资者,类似于公司股东,以其所投资的资金总额为限承担责任,但不参与基金的日常经营管理,不具有股东所拥有的一些决策权。但在合伙协议的修改、基金提前解散、基金延续、资产估值等方面,有限合伙人通常参与决策。普通合伙人通常是专业的基金管理人——经理,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合伙制企业这一组织形式灵活、方便,因此特别适于以专业知识和技术提供各种有偿服务的企业。合伙人可以通过订立合伙协议,来约定合伙人出资,合伙企业财产构成,合伙事务执行、入伙、退伙、利润分配、责任承担、财产清算等从重大事项到日常管理事项的规则。作为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一经由全体合伙人订立并被企业登记机关登记,就具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其履行受到法律的保障。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在第六章,立法详细规范了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在合伙事务管理上的不同权限,作为组成多数的有限合伙人不参与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事务,而把有限合伙企业的管理权限悉数交予少数具有投资经验和能力、承担无限责任的普通合伙人。这些规定无疑直接契合了私募基金中多数出资人不适合直接参与投资管理的要求。
(5)管理者的业务能力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私募基金的管理者可以说直接掌握着基金的命运,其业务能力的高低直接影响着基金的盈亏,事关投资者的终极追求。同时基金管理者的职业道德也是影响基金安全不可忽视的因素。加强管理者的职业道德必须靠***府出台相关的***策加以规定。例如颁布专门文件规定成为基金管理者必须达到的标准。也可以通过定期向投资者公布资金的运行状况,达到对管理者的监管目的,而这一要求也因私募基金的募集对象少而特定使其切实可行。
参考文献
[1] 戴清.私募基金的风险分析与评价[J].系统工程,2003(5).
[2] 殷洁.私募基金的合法化及其风险控制[J].金融与经济,2004(11).
[3] 覃曦文,胡杰.我国产业投资基金设立模式探析.[J]重庆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报),2009(4).
[4] 王苏生,邓运盛,王东.私募基金风险管理研究[M].人民出版社,2007.
转载请注明出处学文网 » 浅议私募基金的风险与防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