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取公积金漏洞之所在
当下,套取公积金现象在各地普遍存在,且套取行为日渐公开化,这说明公积金的提取存在漏洞。
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下称《条例》),住房公积金提取有六种情形: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2.离休、退休的;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4.出境定居的;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6.房租超出家庭收入的规定比例的。只要符合上述条件之一,便可提取本人的公积金。此外,2005年建设部、***、人民银行出台的《关于住房公积金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对提取进行了“人性化”的补充,对“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经管理中心审核,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对上述条件进行分析,可以看出《条例》规定的2、3、4三种情况是销户性提取,没什么漏洞可挖,一次性提取后就不再有了,基本不存在套取的可能。因“偿还贷款本息”而提取公积金,也没空子可钻,因为要先有购房贷款,且需正常还贷,条件要求高,造假难度大,更何况银行的信息共享(个人征信系统)能十分方便地查询到。显然,这四种情形基本不存在可钻的漏洞。
相比之下,“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房租超出家庭收入的规定比例”和“遇到突发事件”这三种情形,其规定不甚严密。造假购房合同、假租赁合同以及“遇到突发事件”的假证明,容易得多,制假成本也不高,这成为套取公积金方式的首选。即便不造假,也可能通过真实购房和租房来套取公积金。
二、套取公积金的危害
一是,套取公积金的行为损害了国家***策的严肃性。住房公积金是国家强制建立的,旨在通过长期积累达到增强缴存人为今后改善居住条件的一项长期专项储金。虽然公积金归缴存人所有,但它有别于居民储蓄,不能随时取出来用。如果为其他用途而把公积金套取出来,完全违背了***策初衷,改变了***策方向,损害了国家***策的严肃性。更何况,公积金套取行为由隐蔽逐渐呈半公开、公开的趋势,这更是公然对国家***策的挑战。
二是,套取公积金将动摇公积金制度之基础。缴存人暂时不使用自己账户内的公积金,并不表明这块资金是“死钱”,它能提供给其他缴存人使用,这正体现了公积金的互助特性。如果公积金被套取走了,那么,当缴存人(包括套取者本人)申请个人住房贷款时,管理中心却发现无钱可用。公积金缴存人尽了缴存责任,却在关键时刻享受不到公积金的优惠,试想,住房公积金存在与否,有何区别。
三是,套取公积金行为具有可复制性,影响极坏。对己发生的套取公积金案例进行分析,不难发现,套取所依托的客体和主体均呈集中的态势。即在较短时间内,一套房多次转手套取公积金者多为同一单位职工或经常在一起玩的小圈子。这是因为,只要有一个成功套现者,其他人也会起而效之,这种复制性是可怕的。
三、解决对策
首先,要界定范畴。要明确哪些是正常提取公积金,哪些是属于套取行为,只有划定区分标准,才能有针对性地采取应对措施。用伪造材料来支取公积金,自然属于套取行为,这应是公认的。如用真实材料来办理公积金提取手续,是否属于套取,则比较复杂。根据《条例》强调“自住”的规定,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不含销户性提取,下同)也必须以自住为前提,把握这个原则,就好区分是否是套取行为,并可予以拒提。
其次,要完善制度。相对而言,公积金套取行为是一个新问题,到目前为止,在国家层面尚未出台任何有关住房公积金套取的***策或规范性文件。没有***策的系统指导,仅凭当地管委会根据管理中心反映的问题和拟采取的手段出台“补丁”似的规定,使得***策的效力大打折扣,管理中心在面对套取行为时显得颇为被动。所以,国家要尽快出台这方面的***策措施,最好是以全国统一的标准和要求来遏制愈演愈烈的套取行为。
再次,要根据不同的套取行为采取疏堵措施。一是,对于以制造虚假材料骗提公积金的,要按照硎法》第280条规定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2条规定予以严厉打击。二是,针对中介参与提供套取公积金材料的行为,要实行准入制,获予准入的,其办理的房屋交易材料,职工凭此提取公积金,予以免检;一旦发现有协助套取公积金行为的,即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三是,对非自住购房提取公积金的,则采取疏导的办法,也不予提取,但事先要向社会公布,并作相应的宣传。
最后,应建立补偿机制。即对于长期没有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国家应出台相关***策,采取一定措施做出补偿,这样可以提高缴存人公积金账户资金的收益。如在销户提取时,可根据未使用年限给予不同档次的一次性补偿。补偿资金来源可以从增值收益中开支。适当的补偿,可以降低套现的意愿,减少套现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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