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诈骗案件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计算机或网络,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网络诈骗案件属于计算机犯罪与金融犯罪的结合体,在刑法学意义上称为“牵连犯”,以择一重罪处罚为原则,我国计算机犯罪处罚较轻,故一般均按诈骗罪定罪量刑。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不构成网络诈骗案件。例如:通过网恋拐卖妇女的行为。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做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因此,不管是虚构、隐瞒过去的事实,还是现在的事实与将来的事实,只要具有上述内容的,就是一种欺诈行为。
网络诈骗犯罪与其他犯罪相比具有明显不同的特点,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犯罪主体的专业化。网络诈骗行为人一般应具备两个方面的条件:一是熟悉网上金融业务流程,便于利用金融业务存在的漏洞实施犯罪和逃避监管;还具有一定的反侦查意识,犯罪后能够制造假象,转移财产,毁灭证据,二是熟悉并可自由使用计算机及网络,具备一定的网络专业知识,熟悉使用规定、操作规程甚至网络漏洞,具有实施犯罪的技能。从我国目前已经侦破案件的情况来看,实施网络诈骗案件的主体绝大部分符合上述两个条件。
犯罪工具的智能化。以计算机及网络为作案工具。网络的发展形成了一个与现实世界相互影响又相对***的虚拟世界,智能型的犯罪分子利用互联网的无地域性进行跨国界、跨地区作案。从网络诈骗案例来看,使用的方式都是属于古老的诈骗方式,唯一不同的是媒介,这些犯罪分子都在使用互联网作为诈骗工具。
犯罪手段的多样化。网络诈骗的手段各式各样,这些活动都巧妙地应用了现代科学技术及专业技术。除了较常见的入侵网络金融系统(如银行网站)获取信息进行诈骗外,在金融电子化、网络化条件下,犯罪分子还创造出各种别出心裁的手段。如:网络股票交易诈骗。如在甘肃省兰州市,一些非法证券交易机构利用几十台租来的电脑,通过卫星接收器、互联网或者有线电视接收股票行情信息,建成一个模拟的股票交易系统,采用空买空卖的手法欺骗股民。这种网络股票交易诈骗的手法并不高明,但因为是利用高科技,所以让人防不胜防。
网络诈骗案件的种类划分
近些年,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普及应用,网络诈骗案件已不断的改变其形式,但最终目标是以诈骗钱财为目的,造成社会经济秩序紊乱。
网络“中奖”诈骗。现行互联网上电子邮件使用已非常普遍,很少人再通过邮局而传递信息,电子邮件的快捷性、低成本、不受时空限制等特点,使得计算机用户广泛使用。但随之而来的是,网络上的“中奖信息”邮件泛滥,使得广大用户不知所措,更多的则是被其所骗,造成了经济上的损失。
网络“传销”诈骗。2005年11月,我国就以***令形式出台了“禁止传销条例”,而随着国家打击力度的不断增大,违法人员也改变了传统的传销手段,通过网络进行非法的传销活动。据上海市工商行***管理部门在2007年就打掉了多个网络传销网站,其主要手段就是编织一个“网上致富”的美丽谎言,让你相信只需轻点鼠标就可坐收千万元。这种诈骗信息咋一看像是通过电子商务的形式进行产品的推销,而实质是以网站代替现实社会中传销聚集点,将受害人从现实社会中带入到虚拟社会进行诈骗。
网络“钓鱼”诈骗。就是将木马类程序放在网上,等待计算机用户点击后,会自动***到用户的电脑上,当使用电脑进行网上银行操作或使用QQ等聊天工具时,木马程序开始启动,自动将用户的帐号、密码等个人资料通过网络传给预设的电子信箱,由此造成用户隐私信息的泄露,进而造成用户经济上损失。最为常见就是伪造银行***,骗取客户银行帐号、密码的行为。网络钓鱼还有一种形式就是利用虚假的电子商务网站进行诈骗。由于网上交易多是异地交易,通常需要汇款。不法分子一般要求消费者先付部分款,再以各种理由诱骗消费者付余款或者其他各种名目的款项,等到钱款或他们的伎俩被识破时,就立即切断与消费者的联系。
除此之外,网络诈骗形式还包括:网络招生诈骗、网络贩卖试题诈骗、网络招聘诈骗等等。但无非是利用了人们想通过非法途径获取不法利益的心理,或者就是利用人们善良的心理而进行诈骗。如:2007年10月青岛市公安局破获的高考招生诈骗,就是骗子利用网络刊登广告,谎称与国内数个著名高校招生负责人具有特殊关系,可以通过“艺术特长生”的名额进行招生,由此骗取了数十名考生家长信任,诈骗金额高达数百万元。
防范网络诈骗案件的对策
随着我国互联网的发展,近年来网络诈骗案件一直呈现上升趋势。而对日益猖獗的这种新型犯罪,由于其高智能性、无地域性等特点使得传统的防范思路和手段在新的犯罪形势而前日趋显得力不从心。我们要确实保障我国网络健康、有序、稳定的发展,就要不断改变工作思路,使用法律特有的保障机制及相应的技术手段,彻底改变现行被动的网络诈骗补救措施,提高全民预防诈骗意识,将网络诈骗遏制在萌芽状态,从而有效的减少网络诈骗造成的损失。
改善网络法制环境。我国现行的网络方面法制建设起步较晚,与其相关法律制度还存在诸多缺陷和不足,尤其是针对网络诈骗方面的法律法规基本属于空白。例如:现阶段,我国沿海城市大量出现的“中奖信息”诈骗案件,由于受害者被骗金额不满足诈骗罪立案标准,故出现了受害人向司法机关报案,因为法定数不足造成无法立案情况发生。同时,即使司法机关进行了立案,也会出现办案成本的问题。因此,笔者建议应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或部门规章,引入诉讼法中“共同诉讼”的理念,提出“共同立案”或“串并案”概念。我们应当吸收国外互联网及信息安全方面立法的先进经验,补充我国现有的网络立法当中去。国外互联网方面立法起步较早,而且针对网络诈骗方面的法律已经较为完备,例如:现行我国法律法规中未制定虚拟财产的相关规定,但现实中已出现大量QQ币被骗案件和网络游戏中“装备”被骗案件,由于法律没有相关规定,而造成这类案件无法受理,使得人民群众的虚拟财产无法得到保护,而国外对此类情形早已规定,如美国就规定可以按照现实社会中实际财产损失进行评估,作为立案标准。
加强技术防范措施。由于网络诈骗犯罪者中多数是熟悉计算机技术的专业人士和精通计算机的未成年人,他们能够洞悉计算机网络的漏洞,从而利用高技术手段突破网络安全系统的防护,实现其犯罪目的,因此技术防范应是保障网络交易最根本的安全防范措施。一是采取一定的措施防止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非授权访问或越权访问。要对工作人员进行识别和验证,确保只有授权人员才能访问计算机系统和数据。二是采用电子签名与数字认证共同加密确保交易安全。现行中国工商银行就改变了以往只通过密码就可进行网上交易的做法,通过技术手段采用“U盾”进行认证后再通过密码进行交易,根本上杜绝了窃取用户密码进行非法交易案件发生。三是通过监控技术对全部网上交易进行动态管理,实时监控网上资金流向。在确保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前提下,设置动态检查程序,定期做出分析报告,在网络中对各终端和主机数据库的查询、修改进行记录、存档。利用动态检测程序随时对资金流向不明、大宗资金流入、不明错误操作、非法操作进行追踪,及时发现各种非正常情况和犯罪企***。
计算机及互联网的发展是现代科学技术发展的必然产物,也是人类智慧的结晶,我们应当正确、合理使用计算机与网络,使它更好为人类社会的科学、和谐发展服务。而对于一些不法分子通过网络进行诈骗的行为,我们应当充分发挥***府强有力的公共管理作用,严密防范和严厉打击网络诈骗犯罪;同时,无论是家庭、学校还是社会都应重视网络安全知识的普及,加强法律意识,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培养健康向上的人格心理,都会极其有利于预防和制止网络诈骗犯罪的发生。
转载请注明出处学文网 » 网络诈骗的防范与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