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之前,境内企业虽然也有一些涉及外币的业务往来,但总的来说规模不大。因此原有的企业会计准则以及行业会计制度对企业的外币核算都没有规定,而仅仅是在企业财务通则中对企业的外币业务作了一些原则性的说明,而2006年2月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则对企业的外币业务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随着我国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实施,人民币汇率波动加大,汇兑差额对企业的影响将越来越大,新准则规定更加科学合理,将使得企业在外币业务核算时,更加有章可循。
一、记账本位币的确定
新准则明确规定了记账本位币的定义及选定记账本位币需要考虑的相关因素,规定记账本位币,是指企业经营所处的主要经济环境中的货币。
企业通常应选择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企业,可以按照本准则第五条规定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报表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企业选定记账本位币,应当考虑的因素有:
(1)该货币主要影响商品和劳务的销售价格,通常以该货币进行商品和劳务的计价和结算;
(2)该货币主要影响商品和劳务所需人工、材料和其他费用,通常以该货币进行上述费用的计价和结算;
(3)融资活动获得的货币以及保存从经营活动中收取款项所使用的货币。
企业选定境外经营的记账本位币,还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1)境外经营对其所从事的活动是否拥有很强的自主性;
(2)境外经营活动中与企业的交易是否在境外经营活动中占有较大比重;
(3)境外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是否直接影响企业的现金流量、是否可以随时汇回;
(4)境外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是否足以偿还其现在债务和可预期的债务。
境外经营,是指企业在境外的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分支机构。在境内的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分支机构,采用不同于企业记账本位币的,也视同境外经营。
企业记账本位币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除非企业经营所处的主要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企业因经营所处的主要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确需变更记账本位币的,应当采用变更当日的即期汇率将所有项目折算为变更后的记账本位币。
二、外币交易的初始计量
现行制度规定,“企业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为记账本位币金额记账。除另有规定外,所有与外币业务有关的账户,应当采用业务发生时的汇率,也可以采用业务发生当期期初的汇率折合”。随着我国实行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人民币汇率不再固定不变,而是根据外汇市场供求和国际主要货币之间汇率的变化自主浮动,新准则适应了这一新的形势,借鉴国际准则,引入了“近似的汇率”概念。新准则规定外币交易应当在初始确认时,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或“近似的汇率”将外币金额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
即期汇率,通常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日人民币外汇牌价的中间价。企业发生的外币兑换业务或涉及外币兑换的交易事项,应当按照交易实际采用的汇率(即银行买入价或卖出价)折算。
即期汇率的近似汇率,是指按照系统合理的方法确定的、与交易发生日即期汇率近似的汇率,通常采用当期平均汇率或加权平均汇率等。
企业通常应当采用即期汇率进行折算。汇率变动不大的,也可以采用即期汇率的近似汇率进行折算。
三、资产负债表日的会计过程
老的企业财务通则规定企业在核算外币业务时,应当设置相应的外币账户,包括外币现金、外币银行存款、以外币结算的债权(如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等)和债务(如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应付工资、长期借款等),各种外币账户的外币余额,资产负债表日应当按照期末汇率折合为记账本位币,期末汇率折合的记账本位币金额与账面记账本位币金额之间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计入当期损益。
而新会计准则规定在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分别外币货币性项目和外币非货币性项目进行会计处理。另外对外币投入资本及境外经营也作了具体规定。
(一)外币货币性项目。
货币性项目,是指企业持有的货币资金和将以固定或可确定的金额收取的资产或者偿付的负债。货币性项目分为货币性资产和货币性负债。货币性资产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长期应收款等;货币性负债包括短期借款、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长期借款等。
对于外币货币性项目,因结算或采用资产负债表日的即期汇率折算而产生的汇兑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增或调减外币货币性项目的记账本位币金额。
(二)外币非货币性项目。
非货币性项目,是指货币性项目以外的项目,包括存货、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1.以历史成本计量的外币非货币性项目,由于已在交易发生日按当日即期汇率折算,资产负债表日不应改变其原记账本位币金额,不产生汇兑差额。
2.以公允价值计量的外币非货币性项目,如交易性金融资产(股票、基金)采用公允价值确定日的即期汇率折算,折算后的记账本位币金额与原记账本位币金额的差额,作为公允价值变动(含汇率变动)处理,计入当期损益。
(三)外币投入资本及实质上构成对境外经营投资的外币货币性项目的会计处理。
企业收到投资者以外币投入的资本,应当采用交易发生日即期汇率折算,不得采用合同约定汇率和即期汇率的近似汇率折算,外币投入资本与相应的货币性项目的记账本位币金额之间不产生外币资本折算差额。
企业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涉及境外经营的,如有实质上构成对境外经营净投资的外币货币性项目,因汇率变动而产生的汇兑差额,应列入所有者权益“外币报表折算差额”项目;处置境外经营时,计入处置当期损益。
四、新增恶性通货膨胀经济中的境外经营的财务报表报告
新准则规定对处于恶性通货膨胀经济中的境外经营的财务报表,对资产负债表项目运用一般物价指数予以重述,对利润表项目运用一般物价指数变动予以重述,再按照最近资产负债表日的即期汇率进行折算。在境外经营不再处于恶性通货膨胀经济中时,应当停止重述,按照停止之日的价格水平重述的财务报表进行折算。
另外,新准则19号还规定了恶性通货膨胀经济的判断标准:
(1)最近三年累计通货膨胀率接近或超过100%;
(2)利率、工资和物价与物价指数挂钩;
(3)公众不是以当地货币、而是以相对稳定的外币为单位作为衡量货币金额的基础;
(4)公众倾向于以非货币性资产或相对稳定的外币保存自己的财富,持有的当地货币立即用于投资以保持购买力;
(5)即使信用期限很短,赊销、赊购交易仍按补偿信用期预计购买力损失的价格成交。
以上几方面是新准则中的四大亮点。新准则充分借鉴了《国际会计准则——汇率变动的影响》规范了外币核算的会计处理,将是所有境内涉外企业的工作指南与准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