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功能主义翻译目的论是当代最有影响力的西方翻译理论之一,它为翻译理论与实践提供了新的研究视角。本文首先综述了翻译目的论的四个发展阶段,接着简述了目的论的三大原则,最后对目的论的成就与不足进行了评价。
关键词:翻译目的论;形成;三大原则;评价
1. 引言
作为当代最具代表性最有影响力的翻译理论之一,目的论兴起于二十世纪七十年代的德国。目的论即skopostheorie。当代的西方翻译理论百花齐放,从注重文本和语言的微观研究到对探索历史,文化对翻译研究的影响的宏观研究,研究格局多种多样。而由德国功能派学者提出的翻译目的论摆脱了先前以文本为中心的传统翻译研究,开始将翻译的重点转向了译语的文化方面,更多的关注译文的社会效应和交际功能,为翻译研究提供了新的研究视角。
2. 功能主义翻译目的论的形成
功能主义翻译目的论大体经历过四个阶段。首先,凯瑟琳娜?赖斯(Katharina Reiss)最早提出了功能派思想。此后,她的学生汉斯?威密尔(Hans Vermeer)摆脱了等值论的束缚,提出了功能派的奠基理论:翻译目的论,即skopostheory。然后在威密尔的目的论基础上,贾斯塔.赫兹.曼塔利(Justa Holz Manttari)进一步发展了功能派理论。最后,由德国功能派翻译理论的主要倡导者之一,克里斯蒂安?诺德(Chiristiane Nord)完善了此翻译理论。
2.1 目的论的起源
在其1971年出版的《翻译批评的可能性与限制》(Possibilities and Limitations in Translation Criticism)一书中,赖斯根据行为学的理论首先提出了功能派理论思想。一方面,赖斯以等值理论为基础进行研究,认为理想的译文是原文与译文在内容,交际功能和语言形式上的对等,另一方面,她同时意识到在实际的翻译实践中,因为翻译有特殊的具体要求,即translation brief(有些译本所要实现的某一功能或者目的并不等同于原文),所以这种原文与译文的对等是不可能实现的。因此,赖斯指出在这种情况下译者所要优先考虑到译文的具体功能而并非对等原则。(范祥涛、刘全福, 2002)
2.2 目的论的产生
其后,赖斯的学生威密尔同样以行为理论为基础,创立了翻译的目的论(Skopostheory)。他认为,仅用语言学来解决翻译的问题是不可行的,翻译是人类的一种有目的行为活动。威密尔的翻译目的论进一步摆脱了等值论的约束,将翻译从原语的束缚中***出来。并且,威密尔在其理论中引进了三个概念:翻译行为、委托人、翻译委托。在翻译的过程中,译者的翻译行为要根据委托人的要求,结合翻译的委托和翻译的目的,来进行有选择性的翻译。此外,威密尔还注重文化背景对翻译的重要性,他认为因为不同的文化具有不同的价值观和风俗习惯,翻译也很难遵循一对一的对等原则。
2.3 目的论的发展
在威密尔目的论的基础上,曼塔利进一步的发展了功能派翻译理论。她在1984年直接定义翻译为“目的”, 她认为翻译是一种复杂的活动,是为了取得某一特定的具体的目的而进行的人类的行为活动。她的理论着重强调三个方面:翻译过程的行为,翻译过程的参与者(翻译的发动者,译者,文本的使用者)的角色以及翻译过程所在的环境。
2.4 目的论的完善
克里斯蒂安娜?诺德是功能主义翻译理论的另外一位重要的代表性人物,是德国功能派翻译理论的主要倡导人之一,她继承并完善了德国功能派翻译理论,用简单的语言和丰富的实例归纳整理了该理论的各种学术思想,一方面总结了功能派的形成过程,基本的学术思想,另一方面她还指出了功能派翻译理论的不足之处。她认为目的论存在两大重要的缺陷:不同文化背景的人对于好的译文有不同的看法和观点;目的原则所要求的译文交际目的与原文作者的意***可能相反。并且根据此缺陷,诺德提出了忠诚原则,她认为忠诚原则可以用来弥补这两大缺陷。并且,在其著作《目的》中,诺德还详细的举例说明德国功能派翻译理论所遭受的各种批评,她对这些批评中提出的问题进行了一一反驳,使德国功能派理论,特别是目的论,得到了完善。(胡淑琴,2007)
总之,赖斯为翻译目的论提供了特定的理论基础,威密尔创立了目的论并提出了主要原则,塔利的贡献在于她着重强调了翻译的三个方面:翻译过程的行为、参与者以及翻译发生的环境,诺得进一步完善了目的论并将其拓展到更广泛的应用领域。
3. 功能主义翻译目的论的原则
功能主义翻译目的论有三个原则,即目的原则(skopos rule),连贯性原则(coherence rule)和忠实性原则(fidelity rule)。这三个原则的雏形是威密尔在其理论中引进了三个新概念:翻译行为、委托人、翻译委托。目的论强调的是译者应该从读者的角度出发,并且要选择恰当的翻译策略和方法,在原文提供的各类信息中进行有选择性的翻译,从而实现翻译的目的。
3.1 目的原则(skopos rule)
目的原则是功能派翻译理论的核心原则,所有的翻译实践都要遵守此原则。翻译活动所要达到的目的决定了整个翻译行为的过程,即结果决定方法。这里目的有三种解释,首先是译者所要达到的基本目的(比如说,电影《My Fair Lady》翻译为《窈窕淑女》,可以吸引目的语观众眼球,达到票房大卖的效果);然后是译文所要达到的交际目的(如“京开公路”应翻译为“Beijing-Kaifeng Expressway”而不应该翻译为“Jingkai Expressway”,以达到告知外国友人的交际目的);最后是特定的翻译方法,策略或者是手段所要达到的特定的目的。只要能达到翻译目的,可以不择手段,译者不必拘泥于和原文的对等,而是要根据译文所需要达到的交际目的和功能以及语用效果来决定具体的翻译策略和手法,到底是采用直译还是意译要取决于所要达到的翻译效果。(比如“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译为“美利坚合众国”就是直译、意译和音译相结合的例子)(潘平亮,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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