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明太祖是中国历史上罕有的雄猜之主,他在《大明律》中设置了一系列的条款,来打压臣下,巩固自己的集权统治。"文官不许封公侯"条就是明太祖设置的众多条款之一。"文官不许封公侯"条的制定,对明代文官封爵产生了重大影响,并且使明朝廷和明代文官集团之间产生了嫌隙,最终导致了明朝的灭亡。
关键词:《大明律》;文官不许封公侯;文官集团
一、"文官不许封公侯"条的内容
"文官不许封公侯"条位于《大明律・吏律・职制门》中,其详文如下:
"凡文官非有大功勋于国家而所司朦胧奏请辄封公侯爵者,当该官吏及受封之人,皆斩。其生前出将入相,能除大患,尽忠报国,同***功勋一体封侯谥公,不拘此律。"[1]
整个"文官不许封公侯"条实际上要打击两类犯罪:第一个是"所司官吏"朦胧奏请朝廷封无功文官公侯之爵的行为;第二个是文官非有大功勋而受封公侯之爵的行为。
根据《大明会典》记载:"国初因前代之制,列爵五等,非有社稷***功者不封,子男后革。"[2]可知,明朝初年曾设置公、侯、伯、男五等爵位。子、男二爵后来无人受封被革除。故到了明朝中后期之后,只剩下公、侯、伯三等。《大明律》此条是禁止文官受封公、侯--即前两等爵位。
"文官不许封公侯"所要处罚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是为他人奏请封公侯的的所司官吏和无大功勋而受封公侯的文官。明朝的文官,是指除勋臣、武臣、宦官之外的负有行***管理职责的官员。律文中的"所司官吏"是指在该方面负有职责的机构和官吏,有明一代,文官的封爵的事务由吏部主管,因为吏部掌"天下官吏选授、封勋、考课之***令"。[3]吏部下面各司中,具体负责操作的是吏部验封司。《明史・职官志》记载"验封,掌封爵、袭荫、褒赠、吏算之事,以赞尚书"。[4]
上述两罪的具体罪状是"所司官吏朦胧奏请"和"文官非有大功勋而封公侯"。这两者实际上是一种"对合犯",即由这两个主体的相互行为而构成的一种犯罪。律文中的"朦胧奏请"即是指上奏请封时没有陈明请封的具体理由。至于"大功勋",一般认为,这里指的是***功。但是,《大明律》中并没有给出具体的标准。所谓"大功勋"的认定,最终还是靠司法官员根据具体情况自由裁量。
关于触犯"文官不许封公侯"条的处罚,《大明律》中规定,"朦胧奏请"的"所司官吏"和"受封之人"都要被处斩。明弘治十年奏定的《真杂犯死罪例》规定:"文官非有大功勋,所司朦胧奏请辄封公侯爵者当该官吏,及受封之人"属于"真犯死罪秋后处决"。[5]即坐此律被判刑者,判处刑罚之后并不是立即就被执行,还要经过朝审程序复审,待朝审核准,皇帝勾决之后,才得以执行死刑。
"文官不许封公侯"条后半句--"其生前出将入相,能除大患,尽忠报国,同***功勋一体封侯谥公,不拘此律。"后世有人认为,文中的"谥"字用法有误。如明代文豪王世贞说:"(此处)'谥'当作'赠'疑误也。"[6]"谥"字于《康熙字典》中作"人死将葬,诔列其行而作之也",[7]即在葬礼前,用一些形容词去评价他人生前的言行,这些形容词即是谥号。例如,周厉王因为暴***"防民之口甚于防川"等被谥为"厉"。"赠"字在《康熙字典》中作"借封前人官称曰诰赠,恩颁自朝廷也。"[8]即某人死后,朝廷为表示恩宠,追授其名爵官职。例如岳飞死后被宋宁宗追赠为"鄂王"。公侯是官职而非谥号,因此王世贞的"谥"字有误,应作"赠"字一说有其道理。
"文官不许封公侯"条这后半句为文官死后追封公侯留下了一个口子。明代文官只要同时具备"出将入相""能除大患""尽忠报国"这三个条件,还是可以"封侯谥公,不用此律"的。《大明律集解附例》中对这三个条件有详细解释:"曰'出将入相'则身系安攘矣;曰'大患'则事关社稷矣;曰'尽忠报国'则死生以之,而非侥幸成功者比矣。"[9]但是,即是具备这三个条件,也不意味着可以生前即得到公侯之封。公侯之爵只能是死后追赠,《大明律集解附例》就说:"按'生前'二字,则'一体封侯'之'封'亦谓'追封'者云。"[10]
二、"文官不许封公侯"的适用
关于触犯"文官不许封公侯"条的适用,明代***颁布的司法实务手册《刑台法案》"文官不许封公侯"条后有一则"答问"可供参考:
"问曰:一如赵甲依文官非有大功勋于国家而朦胧奏请辄封公侯。钱乙系受封之人,作何断问。"
"答曰:一看爵禄、褒谥。朝廷报功盛典,不轻与也。有明禁矣。赵甲以当该官吏不合,朦胧奏请辄以公侯之爵授封。钱乙素无报国伟绩之实,而侥幸冒膺盛典,各罔上甚矣,宜典重刑相应并坐。"[11]
从上文中可以看到,要定"朦胧奏请"的官吏赵甲和"受封之人"钱乙的罪,必须看钱乙的行为。如果钱乙是无大功勋受封公侯,则赵甲和钱乙二人都要坐以重刑。
在《刑台法律》该条的"具招条例"中给出了最后处断:
"一议得赵甲依当该官吏,钱乙依受封之人之律,并斩,应议大臣监侯请。"[12]
即"所司官吏"赵甲和"受封之人"钱乙都要被处以斩刑。另外,如根据前文所述,"文官不许封公侯"条是属于"真犯死罪秋后处决"一类的犯罪,赵甲、钱乙还需要经过朝审程序和皇帝的勾决,才能被处决。此外,而且相关的责任人多为高级官员,所以相关责任人仍有可能获得用刑上的减免。
《刑台法律》的这条记载,详尽地说明了"文官不许封公侯"条是如何适用的。但是有明一代二百七十六年间,这样案件似乎并未发生过,在现存的史书、判例集中均未见明代的适用"文官不许封公侯"条定罪量刑的判例。这一方面可能是因为该条用刑较重,无人敢犯。能够为他人请封和受封者,多为朝廷的高级官员,这些高级官员久历官场,在重刑与仕途之间该作何取舍自然很清楚。另一方面可能是因为犯罪之后很难被揭发,因为犯者多为朝廷权势薰天的高级官员,在朝中树大根深,关系网极广。在中国古代缺乏***的司法权的环境下,仅靠御史的几封弹章很难将其扳倒。因此终明一世,均不见直接适用"文官不许封公侯"定罪量刑的案例。
三、"文官不许封公侯"对明代文官封爵的影响
虽然说"文官不许封公侯"条明代未见直接适用的案例,但是并不代表"文官不许封公侯"条在历史上不曾发挥过作用。事实上,"文官不许封公侯"条对明代文官封爵和明代的爵秩制度均产生过重要影响。
明朝在制定"文官不许封公侯"条之前,文官有***功者尚可得封公侯。《明史・功臣世表》记载,明太祖大封功臣时,封公侯者既有"熊罴之宿将",也有"帷幄之谋臣"。[13]明初丞相李善长曾因其佐命之功于洪武四年得封为韩国公,位列***功臣之首。
自"文官不许封公侯条"制定之后,明代文官生受封爵最多仅限伯爵。《唐明律合编》中就说:"后来文臣有功勋者,皆封伯爵。"[14]如帮助明英宗复位的徐有贞,因"夺门之功"被封武功伯。又如明代大思想家王守仁,在明武宗正德年间曾率***平定宁王朱宸濠组织的叛乱,稳定了明王朝的东南半壁江山,《明史》评价平定宁王之功为"微守仁,东南事几殆"。[15]然而即使是如此大的功勋,王守仁也生前也只是得封为新建伯。
不过,按照律条的规定,文官死后的追赠,则可以不限于伯爵。洪武之后,文官死后追赠公爵的有"靖难之役"的功臣姚广孝,他被追赠为荣国公。追赠侯爵的有"知处州府、太原郡侯王道同,知南昌府、南阳郡侯叶琛,左司郎中、高阳郡侯许瑗,尚书、靖远侯王骥,兴济侯杨善"[16]等,上文中的王守仁,死后被亦被追赠新建侯。
至于其他没有***功的文官,无论地位多高,都只能加赠勋衔,而不能封爵。如明初名臣夏原吉,他居官清正、建树众多,历仕洪武、建文、永乐、洪熙、宣德五朝,深孚朝野众望。他病重临殁之时,明宣宗曾召集大臣集议,讨论是否可以给他加封公爵,大臣杨士奇以"文官不许封公侯"是明朝旧制,"例不可以从今日开"[17]为由反对,最后作罢,只是死后"赠太师,谥忠靖",[18]以示尊荣。又如万历年间的内阁首辅张居正,他身兼帝师和元辅于一身,可谓是权倾朝野。但是他所得的荣耀,只是得生封太师,而从未得封赠公侯。
"文官不许封公侯"条基本上杜绝了文官得生封公侯的可能性,但是后来明代爵秩制度发生了变化,伯的地位得到提高,使得文官虽然仅得封伯,其实际地位已经与公侯相去无几。明初洪武时明太祖定爵秩,"正一品国公郡公,从一品郡侯,正从二品郡伯,正从三品县伯,正从四品县子。正从五品县男。"[19]此时伯的品级尚在公、侯之下,到了明成祖朱棣时期,"伯阶勋始定在侯之下一品之上",[20]与公侯同列超品。到了明英宗天顺年间,自王骥受封靖远伯之后,凡受封伯爵者,都兼"特进光禄大夫、柱国"的阶官和勋官,此时伯的位阶已进至与侯爵相同。另外,明代朝仪是文武分班而立,"公侯序于文武班首,次驸马,次伯",[21]武班中有公侯,自然以公侯为首。文班中因为无公侯,文官得封伯,其实就已经位列文班之首。此时,文官封伯与武官封公侯相比,待遇的差别仅在禄米的多少而已。
四、结语
《唐明律合编》中认为,明太祖设立此条是"猜忌大臣之意"。[22]明太祖企***通过专授爵位于武臣来提高武臣的地位,从而去制衡文官集团,防止文官集团侵夺专制皇权。但是最终事与愿违,明朝中后期之后,文官集团重新崛起。但是,此时文官集团对皇室的信任已失,再也无心扶翼大明王朝,只顾为自己争权夺利。同时,武臣勋臣群体的日益堕落,使得爵位失去了人们的尊重。于是"五等沦为粗官",[23]即便是八九品的低级文官,见到公侯,亦可以与之相抗礼。这使得爵位激励人们效死报国的功能大大减弱。明王朝既失去了文官的合作,又难再激励武臣为国家效死,最终也就只能够坐待灭亡了。
参考文献:
[1] [5]怀效峰.大明律.[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30,278.
[2] [4][21]大明会典:卷六,卷四十四[M].北京:中华书局,1988.
[3]明史[(卷七十二・职官一)[M]..北京:中华书局,1974.
[6] [15][20]王世贞.山堂别集[M].北京:中华书局,1985:110,177.
[7][8]康熙字典[M].北京:中华书局,1958.
[9][10]大明律集解附例:卷二[M].明嘉靖三十八年重刊本.
[11][12]刑台法律(吏律一卷)[M].沈应文,校正.萧近高,注释.北京:中国书店,1990:3,4.
[13]明史:卷一百零五・功臣世表一[M].北京:中华书局,1974.
[14][22][23]薛允升.唐明律合编[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153.
[16]大明会典:卷四十四[M].北京:中华书局,1988.
[17]夏原吉.忠靖集[M].钦定四库全书影印版.附录40.
[18]明史:卷一百四十九[M].夏原吉传.北京:中华书局,1974.
[19]明太祖实录:卷五十三[M].台北:"中研院"史语所,1962.
作者简介:何仁俊(1988- ),男,广西梧州人,华东***法大学2012级法律史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中国法制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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