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困境儿童的成长问题日益受到国家和社会的重视。2001年颁布的《2001至2010年中国儿童发展纲要》指出,要“关注女童和处于特殊困境的儿童,保证其获得健康成长和平等发展的机会”。
什么是困境儿童?困境儿童包括:残疾儿童;弃婴或孤儿;流动人口子女;流浪儿童;被拐卖的儿童(包括国内拐卖和跨境拐卖);童工;遭受性剥削的儿童;遭受暴力的儿童(包括来自家长、学校教师、同伴及社区他人的身体暴力、精神暴力和性暴力等);遭受性别歧视的女童;药物滥用或吸烟的青少年或儿童;受到艾滋病影响儿童;贫困家庭的儿童;来自犯罪人员和***人员家庭的儿童;犯罪或正在接受改造的青少年等。
媒体忽略真正的问题
一般而言,报道中的形象分布不能代表社会现实中的形象分布。由于新闻价值和社会主流价值观的影响,通常是社会主流阶层帮助了困境儿童以后,新闻媒介才给予报道,因此,有关受助者的报道比例最高。在所有困境儿童中,有关贫困儿童的报道最多,有关孤儿弃婴的报道也排在前列。这与城市人的“爱心帮助”有关。但在这类报道中,主角却不是困境儿童,而是企业家、慈善家、社会名流或其他阶层的劳动者。人们关注最多的是“谁”用多少钱帮助了困境儿童,而不是儿童的困境。受助者的困境也常常用来衬托捐助者的慷慨。
不仅如此,有些报道还责备受害者。如一篇报道责备被骗的妇女不报案时说:“这些受骗上当的姑娘遭受不幸后,没有一个人主动向警方报案,甚至在犯罪嫌疑人落网后,还不敢挺身而出,向公安机关提供有力证据”,完全忽略了少女在报案后所受到的社会和家庭的压力、犯罪嫌疑人的威胁以及在重复过程时的痛苦等。
被报道较多的还有针对儿童的暴力事件,特别是性暴力事件以及青少年犯罪问题,这被看作是有新闻价值的事件加以报道,因此,报道中充满了道德谴责、义愤、情感渲染等,而缺少儿童人权、性别平等和法律的视角。其他困境儿童如犯罪***人员子女、童工、药物滥用的青少年、遭受性剥削的儿童、流浪儿童、流动人口子女等被报道的相对较少,这也与城市人的参与程度以及传统的新闻价值观有关。
――某报曾以“女孩,你何以隐忍七年”为标题报道了一个女孩从10岁起就开始遭受继父的,至17岁时,在亲戚的支持下,经过法律咨询,终于上告到公安局。报道标题。“你何以隐忍七年”似乎在责备受害者不敢反抗。但是,这个女孩其实一直在反抗。两次离家出走就是女孩的一种反抗方式,告诉姐姐(继父的亲生女儿)和好朋友也是一种反抗方式,最终长大以后,在法律的支持下,不顾可能遭受到的当地传统文化的继续伤害,不顾继父的威胁,勇敢地将继父告到公安局,都是这个女孩勇敢的反抗,她没有“隐忍”。只不过她太弱小了,当地的教育没有给她必要的用以反抗的知识,如性的知识、法律的知识等,在那种被威胁的环境里,她要考虑妈妈和姐姐以及家庭,结果这一过程拖了七年。此外,比女孩仅大几个月的姐姐也勇敢地站出来为妹妹作证,将自己的亲生父亲绳之以法。可惜作者的盲点使他们没有将这些看作一种积极的反抗,反而责问“何以隐忍”,强化了女孩是被动的受害者的刻板印象,客观上帮助建立了不利于女孩的环境。
改变命运依赖谁?
身为困境儿童,其身份本身就决定了他们所面临的生存和发展问题,如贫困儿童流浪儿童等意味着他们缺少相应的健康、安全和教育资源;遭受性暴力的女童不仅身心受到极大摧残,其传统文化的压力还增加了她们的社会脆弱性等等。
大多数困境儿童可依赖的是家庭成员、邻居、亲密朋友等,比如,遭受教师的女孩向母亲寻求帮助等,但从这些人群得到的帮助往往很小,其原因是:其一,困境儿童通常出身于弱势群体的家庭,其家人、邻居本身能力有限,可提供给儿童的帮助也必然非常有限;其二,遭受家庭暴力的儿童、遭受性别歧视的女童、遭受家庭性暴力的女童、流浪儿童或童工等,家庭及其邻居并不能保护他们,相反,可能是使他们进一步陷入困境的因素和根源。
研究发现,困境儿童可以通过接受资助、法律援助、被解救、接受培训等获得帮助,如妇联开设热线免费帮特困儿童打官司,大学生义务为流动儿童开设第二课堂等。但如果资助是一次性的,或困境儿童根本就无法与资助者或援助者联系,那么这种帮助也收效甚微。从媒体报道看,有些资助方式是一对一的,并且资助者愿意与困境儿童保持长久联系,这时资助者就可能真正帮助困境儿童发展。资助者带去的不仅是钱,还包括对困境儿童身心方面的有力支持。
在一些报道中,我们也看到一些困境儿童主动阅读或学习法律、法制类报刊,以掌握改变自己命运的能力。但这也是有条件的,比如,年龄比较大以后,远离伤害源以后,有一定文化以后等等。
――童年时遭到教师的娟娟,为了摆脱者的纠缠,在二年级时强烈要求转学,避开了者,这是她第一次成功地反抗。至小学五年级时,小女孩养成了读报的习惯,特别喜欢读法制类文章,了解了什么是犯罪。至初二时,她读到了关于教师被判刑的文章,产生了应该用法律惩罚者的想法。这是她的第二次反抗。至初三时,她继续寻找信息,当读到关于追诉期的文章后,她了解到法定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期可达10年。“为了挽回长期被压制的尊严,已是少年的娟娟终于做出一个大胆而明智的选择”,将者告上法庭,并得到了父母的支持。
公众需补法律课
研究发现,当性暴力的施暴者为亲生父亲、继父、养父或教师时,报道通常使用“禽兽”、“畜牲”、“虎毒不食子”之类的语言。此外,“禽兽教师”、“老教师的魔爪”等也常见于报端。应该指出,这种语言通常反映了社会伦理道德的要求,而不涉及儿童人权和国家法律。
《中国妇女报》2003年7月17日报道“恶毒母亲强迫亲生女儿”,致使12岁女孩从5岁起就多次遭受。全村人都知道这个秘密,都说这家是“人渣”,但因是人家自家的事情,没有人去报案或干涉。也就是说,公众缺少公权力应该干预的敏感,仅从伦理道德和义愤出发,回避这一“恶行”,结果使女孩的生长环境更加不利。“禽兽”类义愤语言实质上还是将性暴力看成私人领域的事情,而没有看作是公共领域的对儿童的人权侵犯。此外,通常报道中提到继父、教师也有妻子儿女,更有人责问继父和教师,如果是你的女儿,你怎么想,这是一种传统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心态,仍然从社会伦理道德角度来看儿童人权事件。无论是谁的女儿,包括犯罪嫌疑人的女儿,都不应该成为害的对象,她们的人权都应当受到保护。
我们应该看到,对儿童的暴力及***,通常被看作是“没有人性”的家务事,家丑不可外扬以及封建观的无形压力迫使很多困境儿童保持沉默。比如,强迫女儿的母亲被当作“人渣”,村里人断绝了与她家的来往,事实上却忽略了两个重要的影响孩子改变命运的因素:第一,村里人将其作为“人渣”远离,使这个孩子更加得不到帮助,更加孤立;第二,村里人将其作为“人渣”远离,说明没有人将这件事看作是对儿童人权的侵犯,仅仅是家里的“不道德”,这就更增加了女孩的易受伤害的脆弱性。因此,将困境儿童问题与公权力联系起来,将法律作为维护儿童权利的武器,是全社会应该补上的一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