矫正人员思想汇报范文

矫正人员思想汇报范文第1篇

二、规范社区矫正工作制度和流程。

重点加强了请示报告制度,信息宣传、统计制度和请销假、谈话制度,同时建立一套完整的管理体系,即矫正对象进入社区矫正之前,按照区司法局的指派,对拟纳入社区矫正的对象进行社会调查评估;进入社区矫正环节后,我们对每一个社区矫正对象进行调查和走访,全面掌握其基本情况,制定《社区矫正方案》,逐人建立档案;为每名矫正对象确定1名社区分管领导、1名社区工作人员、1名社区民警和1名社区矫正对象的近亲属组成帮教小组,负责全程监督、教育、管理;要求矫正对象每周进行口头或电话汇报、每月进行书面汇报。

在与矫正对象第一次见面时,由促和办主任当面向其宣读《社区矫正宣告书》,使矫正对象在进入社区矫正前感受到矫正的严肃性和认真性,起到了一定的慑服作用。同时,促和办对每个解除矫正的对象也举行解矫程序,对他们在矫正期间的表现进行综合讲评,最终提出要求和希望,真正做到工作有始有终,使矫正对象切身感受到矫正对他们的帮助,通过矫正悔过自新,重新认识自我。

三、建档立制。

促和办坚持对每名矫正对象实行一人一档,详细记载了矫正方案、社区矫正责任书、社区矫正方案、社区服务记录、思想汇报、谈话记录、电话汇报等方面的资料,形成了一套完整、规范的基础性台帐。在管理机制上,充分发挥街道、社区两级管理网络的作用,明确各自的工作地位和工作任务。坚持每月一次例会制度,为社区矫正工作的长期发展和促和办的建设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四、加强信息化建设。

协助区司法局建立完善了区、街道两级社区矫正定位监控和司法行***基层工作管理平台,一方面实现了信息化管理,另一方面运用移动信息平台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管控,实现矫正对象的定位管理,做到实时监控,切实增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管控能力,最大限度地防范社区矫正对象的再犯罪;同时,以加入流动人口基础信息应用管理平台为契机,建立社区矫正和刑释解教人员数据库,掌握其流动情况。

五、专题教育和社区服务

社区矫正对象的学习教育和社区服务,是提高思想认识,改变思想观念,矫正其不良行为,提升道德品行的良好手段。一是针对矫正对象的刑罚种类不同,选择一些针对性强的法律知识,实行专题化教育,如对交通肇事罪,进行相关交通法规学习,盗窃罪进行相关刑法知识的学习,做到有的放矢。根据性别、年龄、体质和特长以及刑罚种类不同,安排相应性劳动,如交通肇事罪安排社区治安防范巡逻等。二是每个社区确立和选择一至二个公益性劳动基地,如共建单位、学校、幼儿园、敬老院、公共场所(社区公园、绿化带),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提倡以分散为主,并实行公益劳动计分制,具体操作由各社区落实。三是对一些由心理障碍的矫正对象,适时进行专业化的心理疏导,使矫正对象通过心理疏导,摆脱了心理上的阴影,重新过上了正常人的生活。

六、拓宽渠道,逐步建立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机制。

矫正人员思想汇报范文第2篇

自社区矫正工作全面开展以来,酉溪司法所全面落实《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围绕“监管、教育、帮扶”三大任务,通过对矫正人员心理疏导、重点帮扶、组织参加集体学习、参加集体公益劳动、开展网络交流等形式,加强对矫正对象法律素质教育、道德底线教育的学习,矫正了其违法犯罪心理,提高适应社会能力,为建设和谐社会创造了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截至2014年3月,司法所共接受社区矫正对象54人,现在矫人员26人,解除矫正29人,无一重新违法和犯罪行为的发生。

创新监管办法

矫正工作“将心比心”

去年10月,同兴镇蒲家沟村矫正人员蒲某由于好友在重庆市区结婚,迫切地想要去参加婚礼,于是向司法所书面请假。司法所根据他的实际情况,同意请假3天,并将他的手机定位的有效活动区域添加到了重庆市区,回来后赓即恢复到原来的活动区域,实现了他参加朋友婚礼的愿望。

“我们考虑到矫正对象的心理,站在他作为一个普通人的角度来看待这个问题,因为同意了他的请假要求,他也因此得到了社会和朋友的认可,回来后的表现与以前相比可以说是有了天壤之别。”司法所所长杨宏顺告诉记者。

近年来,该司法所坚持结合社区矫正工作实际,积极强化社区矫正阵地建设,探索创新社区矫正对象管理模式,建立健全了专群结合的社区矫正工作机制,有效促进了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

很多社区矫正人员是外地法院判决,矫正对象在矫正期内家中无法进行监管、需要请假外出到父母身边务工。针对这种情况,司法所大胆走出了一条人性化的监管道路,根据矫正人员的实际情况,司法所在上报县司法局同意其矫正人员外出后,为他们制作了外出务工管理卡,由其务工地的基层组织或单位对其进行委托管理,按月或按季度对其表现情况进行鉴定后盖章,并将卡片寄回;与此同时,矫正对象必须在每月10日前用请假所在地的座机打电话向司法所进行思想汇报,用挂号信寄回书面思想汇报材料。

通过这种双向管理,目前,该司法所现请假外出矫正人员12人,均能按时打电话和书面汇报思想,没有不遵守规定的情形发生。

心理疏导与网络监管

全方位掌控心态变化

去年下半年,一位年事已高的老人到司法所反映:自己监管的重孙子黄某最近一直在家打游戏,不为家里做事情。了解这一情况后,司法所工作人员罗虎在该所的心理疏导室对黄某进行“如何体现自我价值,对家庭怎么做才是尽到责任,怎么融入社会”专题心理疏导,通过细致的交流,得到了黄某的高度认同。半个月以后,黄某重新树立了生活的信心,再也没有沉溺于游戏,不仅在县城一家快餐店找到了一份如意的工作,在家也成了孝顺长辈的乖孩子。

针对社区矫正人员心理存在阴影、性格存在缺陷等问题,司法所于20__年3月成立了“社区矫正心理疏导工作室”。工作室每月对辖区矫正对象进行集中心理教育辅导;同时,对社区矫正对象不同成长轨迹、心理状况和社会危害程度逐人进行科学评估,筛选重点人员制定特殊矫正方案进行矫治,使矫正对象树立积极向上的人生观、价值观和健康的心理观,对回归社会的人员,进行定期跟踪回访,关注心态变化。心理疏导工作室成立以来,已经为30余名矫正对象进行过心理辅导,从中筛查出需重点关注对象7名,开展个案心理辅导14人次,组织心理健康集中辅导6次。

为了随时随地了解矫正人员的心理状态,着力化解社区矫正人员汇报难、管理难等问题,有效杜绝脱管、漏管和重新犯罪情形的发生,该所建立手机网络平台,重点向社区矫正人员发放集中学习、公益劳动及相关警示信息,社区矫正人员通过短信形式向司法所汇报思想,实现了灵活高效的良性互动。利用网络的作用,司法所工作人员每天通过查看矫正对象的qq说说、qq日志、qq动态等,掌握他们的思想动态。如其在qq上发现思想有反复或行为可能冲动时,及时发表评论进行引导,并通过电话了解具体情况,提供法律层面的支持和帮助,将可能发生重新犯罪的倾向消除在萌芽状态。

学习帮扶相结合

矫正人员树立致富心

为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和学习,从2013年1月开始,司法所设立了“读书角”,建立集中学习基地。矫正对象在按正常程序报到后,司法所除每个月组织集中学习不少于8小时的涉及***治、经济、法律法规、种植养殖、实用技术、农村科普、农村生活、文化艺术、心理健康等方面知识外,矫正人员平时还必须自觉学习感兴趣的1—2门实用技术,掌握谋生的本领。

“在大家的帮助下,我不仅思想上进步了,更重要的是我学到了谋生的本领,走上了发家致富的道路。”酉溪镇石猪庵村村民唐某通过在“读书角”的学习,2013年12月11日解除矫正后,回家搞起了养殖业。

此外,利用社区矫正人员和刑释解教人员的技能培训纳入县级民生工程的机遇,司法所积极协调、认真组织,合理安排社区矫正人员和刑释解教人员参加各类技能培训。

据县司法局负责人介绍,仅2013年,酉溪片区共有12名社区矫正人员和26名刑释解教人员参加了县劳动保障局组织的家电维修、 计算机应用、缝纫等技能培训,培训效果比预期的好很多倍。

2013年5月10日,司法所组织有创业愿望的蒋某、饶某等10人,到酉溪镇新街参加缝纫和计算机操作技能培训,提高他们的谋生技能。由于饶某以前爱好电脑,加上自己的努力,在这次培训中学到了真本事后,在该镇一网吧当上了网管,通过用自己的劳动来养活自己,纠正了以前价值观的偏差,重新理性地回归社会。

矫正人员思想汇报范文第3篇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国家司法改革精神为指导,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在国家现行法律框架内,探索、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刑罚执行制度。通过整合社会各方面资源,构建刑罚执行“社会化模式”。形成一个******领导下的各方协同配合、科学有效的社区矫正工作运行机制;建立一支专业人员和群众力量相结合的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营造一个有利于社区矫正对象教育改造的良好氛围和环境。不断提高教育改造罪犯的质量,预防和减少犯罪,促进“平安石门”、“和谐石门”建设。

二、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下列5种罪犯:1.被判处管制的。2.被宣告缓刑的。3.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自己婴儿的妇女;(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4.被裁定假释的。5.被剥夺***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对于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应当作为重点对象,适用上述非监禁措施,实施社区矫正。

三、社区矫正部门职能

1、综治办负责落实上级有关社区矫正工作的***策和工作部署,履行社区矫正工作的协调、考核等职能。

2、司法所具体负责社区矫正的日常管理工作,组织社会力量,会同公安机关,对社区矫正对象组织开展学习教育、公益劳动,思想汇报、考核奖惩、监督考察等。

3、派出所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能,与司法所密切配合,做好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处置违规、违法、违纪等情况的矫正对象。

4、结合本镇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优势,引导矫正对象积极向上,服从矫正,为矫正对象的工作、学习和生活创造条件、提供帮助。

四、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分准备、实施、规范运作、总结完善四个阶段,时间为天(月日——月日)

(一)准备阶段(月日——月日)

1、成立机构:(1)镇建立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由镇长任组长,***副书记、***委员综治办主任为副组长,镇综治办、司法所、共青团、妇联等职能部门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镇综治办主任为主任,司法助理员工为副主任。镇综治办、司法所人员及驻石门片民警为矫正办公室成员。(具体名单附后)(2)各驻、联村干部、村委主任、村治调员为相应的社区矫正工作的责任人。

2、落实人员、财物:镇设立社区矫正办公室和矫正宣告室、矫正谈话室、矫正对象集体学习室。按:的设立专职工作人员。长台派出所确定一名联络员。各行***村设立矫正志愿者队伍。逐步完善办公硬件和软件(电脑、打印机、牌子、印章、档案柜等各种办公用品,制定完善各类职责制度流程,规范制度上墙)。按规定标准落实矫正经费。

3、宣传发动:通过各种新闻媒体,采用多种渠道向本镇广大群众宣传社区矫正工作,发动和组织他们支持和参与矫正工作,并监督矫正对象的行为和表现。

4、调查摸底:对石门辖区内所有矫正对象进行排查摸底,掌握每个矫正对象的基本情况,做到村不漏户,户不漏人,并把摸底情况及时汇总市矫正办。

5、落实各项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工作内容和具体做法。

(二)实施阶段(月日——月日)

1、召开动员培训会议;

2、做好矫正对象交接工作:综治办、司法所、派出所等部门召开联席会议,核实矫正对象,协调交接事宜;由派出所负责做好矫正对象的一人一档工作,及时查漏补缺,完善资料,做到档案齐全,内容真实、完整,做好移交的准备工作;双方根据前期的准备工作情况确定集中举行矫正对象交接仪式。

3、针对犯罪类型、罪犯属性、身体状况、认罪态度等不同情况,分别建档立卡、制定个案。实行分类管理、区别教育,提高改造成效。

4、对每个矫正对象建立和实行“”措施,成立监管小组,由镇矫正小组成员、辖区民警、驻联村干部、村治调员和矫正对象的近亲属组成的监管小组。

5、开展矫正对象集中公益劳动基地建设。

(三)规范运作阶段(月日——月日)

1、制定完善各类日常管理制度(矫正对象报到、宣告、汇报、学习、劳动、请销假、会客、迁居、考核奖惩等管理制度)

2、组织矫正工作人员(含社会志愿者)进行业务知识培训;

3、解决走访矫正对象过程中发现的就业、就学、生活、维权等

4、组织矫正对象日常报到、思想汇报、学习教育、心理矫正、公益劳动和请销假、会客、迁居等监督(集中学习时间每月不少于次,公益劳动每月不少于个工作日,日常报到、思想汇报、上门走访一般一个月一次,每月开展一次考核评议。这些活动可集中,也可以社区为单位分片开展)。并把学习教育、劳动的态度、表现记入矫正对象的档案,作为矫正对象奖惩的总体评定内容。

5、按照《省社区矫正对象奖惩考核暂行办法》,抓好奖惩考核和通报。

(四)总结完善阶段(月日——月日)

1、总结工作中取得的经验,分析存在的不足和问题,向上级社区矫正机构汇报,完善社区矫正工作制度,建立长效循环工作机制,巩固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质量。

2、收集整理好资料,迎接市社区矫正机构检查验收。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开展社区矫正,做好非禁监刑罚的执行工作,有利于家庭邻里和睦、社会和谐和国家文明进步,对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全镇各级***组织和社会团体都要参加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在镇******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参与、协调、配合做好社区矫正工作。

(二)健全组织,落实责任。加强镇、工作片、村单位三级矫正组织建设,特别是落实相应矫正工作人员,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矫正人员思想汇报范文第4篇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通过思想改造和劳动改造,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为确保我镇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订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国家司法改革精神为指导,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在国家现行法律框架内,探索、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刑罚执行制度。通过整合社会各方面资源,构建刑罚执行"社会化模式"。形成一个******领导下的各方协同配合,科学有效的社区矫正工作运行机制;营造一个有利于社区矫正对象教育改造的良好氛围和环境。不断提高教育改造罪犯的质量,预防和减少犯罪,促进"平安*"、"和谐*"建设。

二、社区矫正范围

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包括(一)被判刑管制的;(二)被宣告缓刑的;(三)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即: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自己婴儿的妇女;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四)、被裁定假释的;(五)、被剥夺***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

三、社区矫正部门职责

1、综治办负责贯彻落实上级有关于社区矫正工作的***策和工作部署,履行社区矫正工作的协调、考核等职能。

2、司法所具体负责社区矫正的日常管理工作,组织社会力量,会同公安机关,对社区矫正对象组织开展学习教育、公益劳动、思想汇报、考核奖惩、监督考察等。

3、派出所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能,与司法所密切配合,做好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处置有违规、违纪等情况的矫正对象。

4、法庭配合司法所做好矫正对象的衔接,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配套措施的研究的决定,支持社区矫正工作。

5、检察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检察监督社区矫正日常管理、教育改造、监督奖惩以及与之相联系的审判和刑罚执行工作;接受矫正对象及其家属的申诉、控告。

6、民***部门把社区矫正工作纳入社区建设和管理之中,指导村、居委会等基层积极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保障矫正对象的基本生活,将符合低保条件的矫正对象纳入低保范围。

7、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积极为矫正对象提供职业培训和就业机会,帮助推荐就业。

8、***门将社区矫正工作经费纳入财***预算,确保列支。

9、共青团、妇联、关工委、企管中心、工商、税务、教育等部门充分发挥各自只能优势,引导矫正对象积极向上,服从矫正,为矫正对象的工作、学习和生活创造条件、提供帮助。

四、方法步骤

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分准备、实施、规范运作、总结完善四个阶段。

(一)准备阶段(10月29日-11月10日)

1、成立机构:(1)镇建立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由镇长任组长,镇***、***法委书记任副组长,综治、"两所一庭、教育、工作片负责人等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分管综治***法工作的镇班子成员为主任,综治办、派出所、法庭、司法所负责人为副主任,司法所长为常务副主任。(2)各工作片设立以工作片片长为站长,分管综治工作的副片长,辖区分管民警为副站长的社区矫正工作协作站。(3)各村(居)、单位建立以******负责人为组长,治调、***教、群众团体负责人为成员的社区矫正工作小组。

2、落实人财物:镇设置矫正办公室和矫正宣告室、矫正谈话室、矫正学习室。按照20:1比例配好镇专职工作人员(聘请社工),派出所确定一名联络员,各工作片设置矫正室并确定专人负责。按照矫正对象1:1比例,少数对象2:1比例选拔建立矫正志愿者队伍。完善各类硬件(配齐电脑、一体机、摄像设备、牌子、印章、档案柜等各类办公用具,制定完善各类职责制度流程***,规范上墙)。按每名矫正对象1500元标准落实社区矫正费用。

3、宣传发动:主要通过宣传窗、宣传册、黑板报、简报及广播电视等多种渠道向广大社区群众宣传社区矫正工作,发动和组织他们支持并参与矫正工作。

4、调查摸底:以各工作片为主对所辖社区内的矫正对象进行排查摸底,掌握每个矫正对象的基本情况,做到村不漏户、户不漏人,并把摸底情况及时汇总上报镇矫正工作机构。

5、拟定镇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工作内容和具体做法。

(二)实施阶段(11月11日-11月20日)

1、召开动员培训会议;

2、做好矫正对象交接工作:(1)综治办、司法所、派出所、法庭等部门召开联席会议,核实矫正对象,协调交接事宜;(2)派出所负责做好矫正对象的一人一档工作,及时查漏补缺,完善资料,做到档案齐全,内容真实、完整,做好移交的准备工作;(3)集中举行矫正对象档案交接仪式。

3、针对犯罪类型、罪犯属性(如青少年、妇女)身体状况、认罪态度等不同情况,分别建档立卡、制定个案。实行分类管理,区别教育,提高改造成效。

4、落实"5+1"的监管措施(建立监管小组),即:工作片综治室主任、辖区民警、联村干部、村(居)单位一名监管责任人(志愿者)和矫正对象的一名亲属组成。

5、开展矫正对象集中公益劳动和过渡性就业安置基地建设。

(三)规范运作阶段(11月21日-11月30日)

1、制定完善各类日常管理制度(矫正对象报到、宣告、汇报、学习、劳动、请销假、会客、迁居、考核奖惩等管理制度)

2、组织矫正工作人员(含社会志愿者)进行矫正业务知识培训;

3、解决走访矫正对象过程中发现的就业、就学、生活、维权等问题。

4、组织矫正对象日常报到、思想汇报、学习教育、心理矫正、公益劳动和请销假、会客、迁居等监管工作(集中学习时间每月不少于1次,公益劳动每月不少于2个工作日,日常报到、思想汇报、上门走访一般一个月一次,每月开展一次考核评议。这些活动即可集中,也可以社区为单位分片开展)。并把学习教育、劳动的态度、表现记入矫正对象的档案,作为矫正对象奖惩的总体评定内容。

5、按照《浙江省社区矫正对象奖惩考核暂行办法》,抓好奖惩考核和通报。

(四)总结完善阶段(12月1日以后)

1、总结工作经验,分析存在的不足和问题,向上级社区矫正机构汇报,完善社区矫正工作制度,建立长效循环工作机制,巩固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质量。

2、收集整理好资料,迎接县社区矫正机构检查验收。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开展社区矫正,做好非禁刑罚的执行工作,有利于家庭邻里和睦、社会和谐国家文明进步,对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全镇各级******组织和社会团体都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在镇******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参与、协调、配合做好社区矫正工作。

(二)健全组织,落实经费。加强镇、工作片、村(居)单位三级矫正组织建设,特别是落实相应人员(包括镇、工作片专职人员,社区、派出所联络员,监管责任人即社会志愿者等),把与矫正人数相适应的社区矫正经费列入镇财***预算,切实解决好镇、工作片两级的社区矫正工作场所。

矫正人员思想汇报范文第5篇

一、社区矫正工作

为健全社会服刑人员监督治理机制,提高非监禁刑罪犯教育改造质量,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的发生,确保社会长治久安,推进和谐社会建设进程,今年协调有关部门抓好积极社区矫正工作。

(一)建立完善社区矫正工作管理机制。年初调整了乡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制发了《乡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计划》,对乡的社区矫正工作进行规范化管理。确保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有条不絮地开展。

(二)开展对全旗社区矫正对象的摸底调查工作。今年开展了2次对我辖区社区矫正对象的摸底调查工作。经调查,我辖区社区矫正对象1人。此社区矫正对象为缓刑,真正做到了底数清、情况明。

(三)建立社区矫正人员的信息档案工作。我所严格按照社区矫正工作职责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信息建档工作,按照一人一个档案的工作要求,建立健全社区矫正人员信息档案,对我辖区社区矫正人员进行范化管理。

(四)认真抓好社区矫正人员的监控管理工作。严格按照要求对社区矫正人员签订监护协议,听取思想汇报,对重点人员进行排查监控,及时掌握矫正人员的思想动态和人员去向。我辖区的社区矫正人员没有脱管、漏管,没有从新犯罪,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实施,维护社会稳定。

二、安置帮教工作

(一)加强领导,健全机构。为使我辖区安置帮教工作落到实处,我乡及时调整了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各嘎查建立了“两劳”人员接待工作站,明确了职责,使安置帮教工作有人抓,有人管。将2007年至今年回归的“两劳”人员信息资料进行登记造册,进一步规范了我乡“两劳”回归人员信息资料。

(二)加强衔接,掌握动态。一年来,我乡安置帮教办公室收到监狱刑释解教人员通知书1份1人,收到通知后立即进行登记造册,及时通知嘎查委员会和家属,并与派出所联系,将其纳入重点人口管理。现有4名安置帮教对象,刑满释放人员4人。为预防和减少“两劳”人员的脱管、漏管现象,司法所及时向公安派出所、嘎查委员会了解掌握“两劳”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的情况,并多次走访安置帮教对象所在的嘎查,了解其思想动态和行为动态。

(三)增添措施,做好安置。各级***、***府和有关部门把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作为重要工作来抓。一年来,“回归”社会的刑释解教人员都由乡司法所接待,登记造册,并建立了个人档案。确保“两劳”人员安置帮教情况家底清,去向明。对在家养牛和打工的“两劳”人员,进行跟踪排忧解难,解决他们的实际问题,对他们不嫌弃、不歧视、不纠缠罪过,***治上一样对待、经济上一样支持、生活上一样关心,让全社会对刑释解教人员伸出温暖之手。对我辖区回归的“两劳”人员5人均进行了帮教,其中1人顺利的解除了帮教。

(四)创新机制,加强帮教。2010年初,司法所开展了对社区服刑人员和帮教安置对象送温暖活动。司法干警走访了安置帮教对象家庭,了解了生产和生活状况,并送去了慰问品和慰问金。通过该活动的开展,对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起到良好效果。关心服刑人员的家庭,积极协调解决服刑人员生产生活困难,促使其安心改造。

矫正人员思想汇报范文第6篇

一、犯罪青少年的特点和社区矫正的必要性

(一)犯罪青少年的特点

青少年社区矫正是针对14到25岁的青少年。在这个年龄阶段的青少年与其他的被矫正对象不同,有其自身的特殊性。青少年非常渴望***,想要摆脱成人对他们的约束,想要自由,但是却又没有足够的阅历。他们以自我为中心,自我意识增强,对他人的顾虑很少。对待很多事情,首先考虑的是自已,把自己的利益高于一切,不顾及他人和后果,以致做出很多不负责任的行为。并且他们的情感强烈,很敏感,时常处于不稳定的状态,容易冲动,会因为一些挫折或者刺激引起不受理智控制的行为。

(二)传统矫正模式的局限

1、不利于青少年的身体发育

传统矫正模式造成青少年超强度的劳动现象,使得他们难以得到正常的身体发育的需要,心理容易走向极端。传统的矫正模式大多以劳动来对青少年进行教育,以优化其性情品格,可实际变成了一种“强制性”的劳动,甚至超过本来所规定的劳动时间和强度,这对没有发育完全的青少年来说,是非常不利的。生理上,会造成他们过度劳累,无法健康成长和发育。心理上,使他们的情绪更差,逆反心理更加严重,反而适得其反,没有达成一开始保障其思想改造和身心的正常发展的目标,也与“宽严相济”的***策背道而驰。

2、不利于对犯罪青少年进行“因材施教”

传统的矫正模式多进行集中的教育,而且观念较为落后。我国虽然为青少年罪犯制定了以教育为主的行动***策,意***通过教育帮助他们重新建立正确的观念,并认识到自己不合法、不道德行为的危害性。然而实际上,这种教育多以集中教育为主,不能保证教育的成效,也无法对个别情况采取特殊方法。教育的观念落后,教育的内容也没有与时并进,这样的教育对青少年的改变发挥不了很大作用。

3、容易使犯罪青少年的标签深刻化

传统的矫正模式是以“监督”“管理”为主,使青少年处于封闭式的环境中,并且脱离了原来的生活。虽然表面上看起来青少年被隔离后变得安分守己了,可是实际上这样很不利于青少年的身心发展,容易使其身上的标签深刻化。从矫正场所出来后会被社会上其他人用异样的眼光看待,无法正常的融入社会,容易导致再犯罪。对于控制力弱、辨别能力低的青少年来说,极易产生交叉感染,使其在与其他罪犯的交往过程中又学习到了其他的犯罪行为,被其他罪犯的错误思想所误导。

(三)社区矫正适用于犯罪青少年的作用

首先,社区矫正有助于犯罪青少年在良好的社区环境中成长,让他们处在健康的环境中,可以避免与监狱中成年犯的互相感染,对他们进行再社会化有积极作用,使他们被优良的文化所感染,而不是继续在不良环境中恶化。其次,社区矫正有助于对犯罪青少年实施“以人为本”的矫正观念,不仅体现了人道主义的现代观念,将和谐思想深入人心,还让犯罪青少年感到被宽容被接纳,尊重矫正对象的隐私。再者,有助于节省资源,提高矫正质量,社区矫正的实施可以缓解监狱目前困境,所需的人力、物力、财力的资源只占监狱的十分之一,比起监狱,社区矫正更可以提高改造的质量,符合现在的严宽相济的***策要求,顺应了国际刑事司法改革的必然趋势。

二、我国青少年社区矫正目前所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青少年社区矫正工作中的存在问题

社区矫正在十多年的发展中,各地区逐步探索出与当地经济、文化水平相适应的社区矫正模式。如在江苏的10年探索中,确立了“******领导、***法牵头、司法为主、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分工负责、相互配合”工作思路,北京市有其独具特色的“3+N”社区矫正模式。上海根据城市自身的经济发展状况,创立了在一定程度上将“***主体”和“工作主体”分离的制度模式。经过多年的实践与探索,青少年社区矫正工作挽救了很多青少年,使他们走上正轨,取得了不错的成绩。然而在矫正工作实施和开展的过程中,一些问题就渐渐显现出来。

1、传统观念尚未改变

在我国传统观念中,一直有以报应刑罚为主的观念,认为犯罪的人不可饶恕。部分人仍然觉得犯罪青少年是不可挽救,或者需要用严厉的惩罚方式来对待,否则在社会上只会继续犯罪,对他人的人身安全造成威胁。就算矫正完成,重新步入社会之后,人们还是用异样的眼光看他们,觉得这种软刑罚根本不能改变他们心底的邪恶。还有很多社区、***府等部门认为,矫正的工作只是公安局或者司法局的事情,与自己无关,导致青少年社区矫正工作的参与率低,积极性不高。

2、法律体系不够完善

法律的完善是一切制度能贯彻执行的根基,只有在它的支持下,社区矫正制度才能发挥应有的功效,两者相辅相成,互相影响。法律体系的健全可以使工作进展得更加顺利,法律的强制性可以确保矫正制度的有效执行。社区矫正从其根本上来说是刑罚的一种,就需要其在实施中展现它的权威性。除了《关通知》和《刑事诉讼法》中笼统地提及实行社区矫正之外,没有具体的为青少年制定专门的矫治法律。

3、矫正主体不清

2003年7月“两高、两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称《通知》)指出,司法行***机关要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和社区基层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会同公安机关搞好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考察工作,组织协调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和帮教工作,街道、乡镇司法所具体承担社区矫正的日常管理工作。1也就是说,在现行的制度中,执行主体和工作主体不是同一部分,而是分散在两个不同的机关部门。***门的执行理念一直都是“轻教育、重打击”,根据其打击数量来对此部门进行评估。然而矫正机构是以教育为主的理念,但是却又没有现实的管理威慑力,这样只能靠软教育的司法行***机关不能够真正发挥社区矫正的效果。在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或矫正效果不理想后,容易互相推诿,不能明确分清责任权限。

4、工作人员不够专业

现在从事矫正工作的人员大多是从司法机关、社区、监狱和劳教所等机构中调来的,还有一些是从社会上招募来的人,他们大多不具有专业水准,没有受过社会工作的专业教育。高水平的专业社工人员由于各种现实原因不太愿意投身于矫正工作,大部分专职人员的流失较为严重。我国志愿者的数量较少,公众参与率低,矫正机构里能够熟知青少年的特点的人员较少,这些都使矫正工作无法快速健康发展。

5、矫正的项目和方法不够恰当

对于青少年社区矫正仍在探索中的我国,只有少数地区设有区别于成年人矫正的项目,大多数地区是让青少年与成年人一样进行公益劳动,定期进行思想汇报。这些项目对青少年没有针对性,犯罪青少年需要的是能适应其身心发展状况的全方面的矫正项目,改正现有问题,挖掘内在潜力。在大部分的矫正工作中,也很少采用社工“助人自助”、“平等”、“保密”等价值观念指导实践。没有一个好的理念和方式的指导,实践中容易产生很多问题,也不能达到理想的效果。

三、我国青少年社区矫正的完善及社工介入

(一)健全青少年社区矫正法律体系

在境外,为青少年社区矫正制定的法律都比较完善,形成了一定的体系,如日本的《缓刑执行保护观察法》、美国的《少年犯罪与防治法》等。在我国,完善社区矫正体系着重有两点。首先,对现有的法律要进行修改,统一***和工作主体,把***权交由司法行***部门,使司法行***部门有一定的权威性可以按照法律的规定严肃执行矫正工作,加大工作效率,消除衔接中的误差。其次,只依靠目前的规定是没有办法建立一个全面的社区矫正制度的,《社区矫正法》有待被建立。只有完善的法律体系才能使青少年社区矫正工作中的每一步更细致,减少漏洞。在法案中,要为青少年设立专门的章节,为未成年人的矫正制度提供明确的法律支持。对待未成年罪犯需要采取特殊的矫正制度和方法,为未成年人制定特别的消灭前科制度。

(二)完善青少年社区矫正机构

社区矫正发展较完善的国家都有自己的矫正部门,除了执行机构还有管理机构,并且有专门处理青少年矫正的部门,如美国有少年法院,英国则有青少年法庭和犯罪工作队。然而目前,我国社会工作仍处在初步发展阶段,社工机构在全国范围内还不够普遍。社区矫正现行***策是由公安和司法行***机关配合一起完成的,一些地区再引入社区的协作。但对于这些机构部门来说,社区矫正并不是他们的主要工作内容,只是工作中的一小部分,他们大部分的资源和精力还是用于机构的本职工作。所以,应该在社会工作机构中专门设一个社区矫正部门,由司法部门牵头,具体行动由社工机构中的矫正部门来执行,这样既可以使矫正具有权威性,又可以受矫正人员得到专业的服务。

(三)加强青少年社区矫正人员队伍建设

社区矫正工作不同于一般性的普通工作,具有高度的专业性,需要执行人员有素养,受过培训和高等教育。对青少年罪犯,需要矫正工作人员对他们的特性充分的认知。社区矫正发展较完善的国家,在这方面有着严格要求和专业原则,如香港规定执行者必须有社会工作大学学位的才可有上岗资格;美国对矫正工作人员的录用早在1970年就有着较高的标准,对于缓刑官就规定需要硕士学历。我国应在司法部门人员的配合下,以社工机构的专业工作人员为主导对犯罪人员进行矫正。对矫正人员的招募,需要有严格的要求,如需有社会工作专业学历或有2、3年社会工作经验。***府需在***策、资金等方面支持社工的发展,如提高社工者的待遇及社工地位,使社工在新兴行业中崛起。在社工机构中需安排有专门的青少年社工来针对青少年进行矫正,与成年人区别开来。

(四)完善青少年社区矫正项目和方法

首先,应该将目前在进行的项目执行到位。一些地区在执行矫正项目时只是在走流程、完成任务,受矫正人员定期交一份流于表面的思想汇报,定期与司法部门负责人进行交流,交流内容大都差不多,而且大部分都汇报好的方面。真正实质性的内容是很难通过这种常规交流得到。矫正工作者应该充分了解犯罪青少年的家庭背景、犯罪原因、个好等,运用社会工作的个案方法定期对青少年进行家访,针对青少年的特点与其沟通,了解他们的真实想法,采用心理***的方法使他们病态心理恢复健康。现有的定期思想汇报也不应该是强制性的书面报告,可以让青少年在受矫正一阶段过后对自己做一个不拘形式的总结。

其次,应该增设一些为青少年特别订制的创新矫正项目,并且在各个项目的实施中,应该穿社工最常用的工作方法:个案工作、小组工作和社区工作。对于一些犯罪情节很轻不对社会造成威胁的问题青少年,可以让他们在社区进行劳动服务,这样既有利于社区的稳定发展又有利于青少年的改造进步。对于有严重犯罪情节的青少年,可以创建一种远离青少年自身生活的***事化的矫正训练基地,以保密的方式让犯罪青少年进入并接受严格的***事化管理和训练。矫正训练营,是为了向犯罪人灌输纪律和责任观念而建立的一种实行***事化管理和训练的矫正机构。2这种新型的方式在美国已经开始运用,可以让犯罪青少年在训练的过程中重新找回自我,摆脱不良习惯。

(五)加大青少年社区矫正的宣传力度

目前,社区矫正在我国还是一个新生事物,居民认知度不够。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网络已经成为传达讯息最快的媒介,宣传对社区矫正便可以从网络着手,让在社会中有一定影响力的公众人物传达讯息、发表看法。其次,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介也可以在社区矫正方面多进行宣传,让公众知晓矫正的功能和影响力等,让更多的公众认可这项工作,在自己的能力范围内支持这项工作。我们也可以让受矫正人员服务社会,使矫正工作融入到社会中,让大众亲眼看到矫正的效果,比如让犯罪青少年去敬老院给老人服务,去残疾人中心帮助残疾人,在指定学校接受心理教育以及让家庭成员进行参与等。

矫正人员思想汇报范文第7篇

关键词:社区矫正;检查监督;非监禁刑

中***分类号:D920.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22-0105-02

2011年,我国正式将社区矫正纳入刑法规制范围,这是我国刑法体制的重大改革,也是我国刑法文明进步的体现。社区矫正符合行刑轻缓化的发展趋势,从其他国家来看,社区矫正的效果也是很好的。但是我国的刑罚一直是以监狱为中心,从意识到制度都不是很完善,在实际操作中也存在很多问题。

一、社区矫正的现实意义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使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是当今世界各国刑罚制度发展的趋势。

《刑法》修正案八将社区矫正的对象限制在管制、缓刑和假释三种,在这三种刑罚的执行条件上也作了修改,缓刑的条件加了“宣告缓刑对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假释的“不致再危害社会”改为“没有再犯罪的危险”,这些修改都是为了与社区矫正的法律化适应。

(一)提高矫正教育的效果

社区矫正可以加强罪犯与社会及其家庭的联系,使矫正对象能够全面地接触社会,有利于其回归社会。首先从亲情方面说,社区矫正使罪犯可以保持和亲人的一种紧密联系,在日常生活中比较容易被感化;其次,从社会发展的角度,矫正对象与社会的联系不至于使其与社会产生隔阂,为其创造了一个良好的行为环境,使罪犯能够更好地完成再社会化的过程,避免了罪犯在监狱里交叉感染;再者,社区矫正使罪犯感受到法律威严的同时得到社会与***府的人文关怀,避免了仇视***府或者社会的结果。还有的学者认为,监禁罚会使刑满释放之人被贴上了“犯罪人”的标签难以抹去,不利于犯罪人回归社会。社区矫正将犯罪人融入社会,利用社区资源改造犯罪人,以防止犯罪人陷入标签理论中所描述的再犯罪[1]。马克思认为,认识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人的发展与社会是相联系的,社会的发展也会为社会成员提供发展空间[2]。社区矫正正是加强了罪犯和社会的联系,使其更好地适应社会,进行改造。

(二)降低罪犯改造成本,减轻监狱压力

考虑到社会安定等因素,实践中管制、假释等一些监外执行方式用得并不多,再加上我国是人口大国,因此监狱的压力很大,狱内也非常拥挤。随着行刑轻缓化、人道化思想的发展,罪犯的人权问题得到更多重视,监狱的设施开始逐渐完善,很多监狱开始往比较靠近市区的地方迁移,不再像以前建在深山老林中,即使是狱警跟外界的接触都很少。监禁刑的行刑成本已随着刑罚文明的发展越来越高,而社区矫正相对来说成本就比较低,执行机关只要做好监督与教育工作,再通过对一些民间组织和社会志愿者等资源的统筹安排利用,不用完全地禁锢罪犯,也不用提供食宿,可以节省大量的行刑资源,却可以使矫正教育遍及各个社区,从矫正对象的衣食住行各方面关注其心理变化,大大提高矫正效果的同时也降低了罪犯的改造成本。

(三)社区矫正目前已成为世界行刑改革发展的趋势

20世纪50年代,西方发达国家的刑罚适用逐步进入非监禁刑为主的阶段。1954年,美国监狱协会更名为矫正协会,标志着西方国家在行刑的理念和实践上发生了较大变化,特别是随着“报应主义”刑罚执行被“目的主义”的刑罚执行观所代替,社区矫正模式开始成为刑罚适用的主导。目前,世界上多数国家在社区中矫正的罪犯人数都比较多,有些国家甚至超过在监狱中服刑改造的罪犯人数,这意味着许多国家对于被判处刑罚的犯罪分子主要不是采取关押在监狱里而放在社区中对他们进行教育改造。这种不使罪犯与社会隔离,并利用社区资源教育改造罪犯的社区矫正方法已经成为世界各国惩罚和改造罪犯的重要方式,多数国家设有专门的社区矫正执行机构和人员。

二、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相关部门的配合不够紧密

根据“两部两院”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社区矫正工作需要公、检、法、司、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的共同配合,但从现在的实际情况来看,很多相关部门的配合不够紧密,未充分履行职责。根据江苏盐城的调研报告,少数地方******府或单位、部门的领导重视不够,工作上支持不力,对社区矫正工作往往“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此外,法院、检察院、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税务及工、青、妇等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作用远未充分发挥,有的地方社区矫正工作仅靠司法行***机关单兵作战,难以抓出成效[3]。还有的人民法院对罪犯判处非监禁刑并生效后,有时未及时将法律文书抄送司法行***机关、未将法院已督促被告人家属或所在单位落实的帮教措施告知司法行***机关,司法行***机关与人民法院信息掌握不对称,导致帮教不及时或帮教措施针对性不强[4]。

(二)矫正力度不够

矫正人员思想汇报范文第8篇

关键词 社区矫正 法律监督 检察监督

中***分类号:F592 文献标识码:A

一、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概述

社区矫正是由司法行***机关主导,将矫正人员即将那些不需要、不适宜监禁或继续监禁的罪犯放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府机构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法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作为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对刑罚目的的实现,刑罚轻缓化的推行、刑罚结构的完善等具有重大的意义。

检察机关作为宪法规定的唯一的法律监督机关,对社区矫正进行监督是题中应有之义。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即检察机关根据实际情况,与社区矫正执行部门相互信任,相互配合,在有效利用现有人力、物力、条件资源的情况下,科学合理地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方式,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责,依法监督,促进社区矫正工作依法开展。同步加强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既是法律规定的需要,也是司法实践的需要,维护司法公正的需要。

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的核心目的是通过监督促进和加强社区矫正工作依法开展,督促纠正社区矫正中的脱管、漏管现象,维护和保障社区矫正对象的合法权利。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法院、监狱、看守所将社区服刑人员的交付执行活动,司法行***部门对社区服刑人员变更矫正(如减刑、收监执行)和结束矫正活动,公安机关、司法行***机关管理监督、教育矫正社区服刑人员的活动等。

二、社区矫正监督法理依据

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明确了社区矫正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了对判处管制、缓刑以及假释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这为社区矫正提供了法律依据,标志着我国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的正式确立,为改革和完善我国刑罚执行制度奠定了重要的基础。

检察机关履行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的宪法法律依据。检察机关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其中刑罚执行监督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重要职能之一。社区矫正是我国刑罚执行制度的一项重大成果,是一项新的刑罚执行方式,理应接受检察机关的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最高人民法院等联合制定的法规规章为社区矫正及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提供了可操作性规范。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颁布的《2012年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第三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社区矫正***活动违反法律和本办法规定的,可以区别情况提出口头纠正意见、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或者检察建议书。交付执行机关和执行机关应当及时纠正、整改,并将有关情况告知人民检察院。

三、社区矫正监督模式

社区矫正监督是新兴的检察监督。各地检察机关因地制宜、立足实际,探索了多种模式,创造性的开展社区矫正监督工作,已经将监督触角延伸到社区一线。

一是直接将社区矫正监督权划分到监所检察部门统筹实施。监所检察部门是检察机关依照法律履行刑罚执行监督的专门部门,而社区矫正是一种新的刑罚执行方式,因此,监所检察部门负责社区矫正的法律监督具有先天的优势。但是,从现实情况来看,大部分监所检察部门的工作重心都放在了对监所的监督,而缺乏更多的力量对在社区服刑的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使得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不到位,不能充分对社区矫正工作进行监督。

二是检察机关内部设立社区矫正检察科,配置专职检察干警专门负责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社区矫正检察科的设置顺应了对社区矫正工作监督的要求,能够集中力量统一对司法所进行检察监督,卓有成效地开展社区矫正监督工作。但是,囿于机构、编制等的限制,在检察机关内部设置社区矫正检察科不具有普遍性。

三是检察机关在街道(乡镇)设置社区矫正检察室。(街道)乡镇社区矫正检察室虽然可以普遍有效地对社区矫正工作进行监督,但是存在很大的局限性。社区矫正检察室人员要求、经费支持等较高,相对于检察机关的总体人员编制,机构设置,不现实。诸如有的基层检察院只是在乡镇设置了社区矫正检察室,没有配备专职的检察干警在检察室上班,这就使监督的效果大打折扣。

四是由街道(乡镇)检察室协助开展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由街道(乡镇)检察室协助开展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符合实际,有必要性和合理性。首先,2010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检察机关延伸法律监督触角促进检力下沉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开展社区矫正监督工作是(街道)乡镇检察室的职能之一,这为(街道)乡镇检察室开展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提供了法律依据和***策依据。其次,接触社区矫正人员,检察监督的主要方式还要通过下基层来落实,由街道(乡镇)检察室开展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协调易于安排,较为现实可行。再次,配合司法所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方便易行,诸如对社区矫正人员的入矫宣告,街道(乡镇)检察室检察干警到场相对来说方便一些。最后,(街道)乡镇检察室可以有效地发挥沟通协调作用。对司法所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发现问题,检察室可以及时沟通院监所部门,由院监所部门协调相关部门解决。

当然,街道(乡镇)社区矫正检察室也存在不足之处,对于未设置基层检察室的街道(乡镇),街道(乡镇)检察室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督存在空白,还得主要由院监所部门进行监督,解决这一问题,需要通过一定的制度设计来完善,使街道(乡镇)检察室全覆盖社区矫正工作。

四、社区矫正监督机制

对社区矫正进行法律监督,一方面是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核对人社区矫正人员名单,防止社区矫正人员脱管、漏管,检查社区矫正人员参加公益劳动、集中学习、思想汇报等,了解社区矫正人员矫正基本情况;一方面强化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监督,防止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包庇、隐瞒纵容犯罪等违法犯罪行为。社区矫正法律监督范围广、难度大,因此,加强社区矫正监督机制建设是必要的。

(一)定期检查机制。

日常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负责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的检察干警定期到司法所走访,核实社区矫正人员信息,检查社区矫正监督考察人员档案、审查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管执行和矫正工作是否合法,检查社区矫正人员社区服务、教育学习、思想汇报、报告等,接受矫正人员及其家属的控告,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及时解决社区矫正中存在的问题。检察机关可以牵头联合司法局等相关部门共同开展社区矫正专项检查活动,每年对司法所的社区矫正工作进行集中专项检查,督促整改监督过程中发现的普遍性和突出问题。

(二)帮扶帮教机制。

检察机关可以积极面向检察干警招募社区矫正志愿者,社区矫正志愿者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帮扶帮教,形成帮扶帮教机制。检察干警作为志愿者,参加社区矫正人员入矫宣告仪式,与社区矫正人员签订一对一帮教协议,通过开展家访、谈话,帮助解决家庭生活问题、就业问题等,使社区矫正人员重新树立起生活做人的信心,努力改造,顺利完成社区矫正,达到矫正的目的。

(三)风险评估机制。

预防社区矫正人员再犯罪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因此,形成风险评估机制是非常必要的。可以通过对每位社区矫正人员均建立风险评估监督台账,定时填写社区矫正人员改造情况检查表,同时发放社区矫正人员检察联系卡,及时掌握社区矫正人员的诉求,发现社区矫正人员再矫正过程中的问题,有的放矢的进行教育,实现社区矫正工作效率和效果的统一。

(四)联席会议机制。

由于社区矫正工作涉及多个***法机关,社区矫正过程中发生的问题往往涉及多个机关和单位,社区矫正工作需要多部门联合,形成合力,才能有效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管。检察机关联合相关部门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社区矫正工作开展情况、定期***检查情况,反馈检察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意见,商讨制定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全程监督跟踪机制,商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分析原因,共谋对策。

(五)信息共享机制。

信息共享机制的建立可以切实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质量和工作成效,有助于解决社区矫正人员脱管、漏管问题。检察机关负责社区矫正的科室办公电脑联入司法局社区矫正平台,建立建立电子动态管理系统,录入社区矫正人员的个人信息,与相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相关部门对社区矫正人员资料按时联合查对,如有不实、不全,立即查漏补缺,确保社区矫正人员资料齐全。

检察机关、社区矫正部门对本辖区内发生的有重大影响、涉嫌严重刑事犯罪案件或不稳定因素,应当及时相互通报;社区矫正部门对于社区矫正人员发生脱管、漏管、违法犯罪,报上级提请撤销缓刑、假释或提请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决定收监执行、行***处罚等重大情况,社区矫正部门及时通报检察机关。

(六)社区矫正衔接机制。

社区矫正工作衔接是指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机关和司法行***机关之间有关社区矫正工作的相互配合。加强检察机关和司法行***机关等部门的衔接配合,是依法规范实施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手段,是防止社区矫正人员脱管、漏管的关键举措。随着社区矫正工作的深入实践,社区矫正衔接过程中出现一些问题,比如法律文书的送达滞后、审前社会调查工作的时间短、人户分离、实际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等问题,因此,检察机关可以牵头,建立相关衔接机制,确保社区矫正工作顺利进行。

五、结语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要积极发挥在社区矫正中的作用,通过联席会议、季度评审、日常检察、动态跟踪等措施,加强对司法行***机关的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在监督中发挥主观能动性,变被动监督为主动监督,既尊重个体的差异,又遵循管理的规律,确保社区矫正工作顺利有序进行,真正实现监督和管理的双赢,取得良好社会效果。

(作者: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研究方向:刑法学)

参考文献:

[1]陈文***、李润玲. 乡镇检察室建设与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基层研究.2011年9期.

[2]周伟. 关于社区矫正法律监督若干理论问题的探讨. 中国检察官. 2012年第2期.

[3]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11年第四版.

矫正人员思想汇报范文第9篇

[论文关键词]附条件不 监督考察 社区矫正 禁止令

一、附条件不制度概述

(一)附条件不的理论基础

1.便宜主义。便宜主义,指的是检察官虽认为犯罪已经具备法律上的要件,仍可斟酌具体情况决定是否。从刑事诉讼制度的历史发展看,自20世纪初刑罚的目的刑理论取代报应刑理论后,便宜主义逐渐被国际社会所承认,成为世界各国刑事诉讼制度发展的一大趋势。它赋予检察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体现了惩罚和预防相结合的思想,有利于轻罪犯罪人的改造,也节约了司法资源。附条件不是便宜主义原则的新运用和新发展。

2.恢复性司法理论。“所谓恢复性司法是一种通过恢复性程序实现恢复性结果的非正式犯罪处理方法……恢复性司法旨在建立一个使犯罪人和被害人进入对话状态的模式,以期尽可能地将被破坏的社会关系恢复到犯罪前的状态。”该制度弱化个人的惩罚,强调社会关系的修复。人民检察院在做出附条件不决定的时候,考虑被害人的需求、被不人的悔罪情况和人身危险性、证人安全、未成年人的矫正等诸多原因,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挽救、社会关系的修复,促成恢复性司法目标的实现。

(二)附条件不的实践基础

2002年3月,南京市两所中学的学生为琐事发生冲突并引发了严重的故意伤害事件。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了“暂缓不”决定,规定在3个月考察期内,肇事学生必须履行五项义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任何违法犯罪行为;遵守取保候审有关规定;遵守校纪、校规,认真完成学业;每人每月至少从事一次公益活动;每人每半个月以书面形式向玄武区检察院汇报一次思想。如能圆满履行所规定的义务,就作不处理,否则将追究刑事责任。个别检察机关的尝试与探索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许多地区检察机关开始推行。据初步统计,全国有19个省市200余个基层检察机关开展过这项制度的试点工作。但称谓不一,如暂缓制度、暂缓不制度、缓予制度。2008年,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意见中专门提出了设立附条件不制度的意见。2012年3月14日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对附条件不制度做出规定,该项制度正式确立。

二、刑事司法监督考察机制之借鉴

缓刑是有条件的不执行所判决的刑罚,即在一定期间内保留执行的可能性,因此可以借鉴以完善附条件不的监督考察机制。

(一)社区矫正制度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2012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制定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明确规定了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的主体为司法行***机关,县级司法行***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日常工作由司法所承担;参与者包括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此外,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等协助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社区矫正。

县级司法行***机关负责社区矫正执行工作,如建立社区矫正人员执行档案,审批社区矫正人员进入特定场所,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减刑建议等。司法所负责日常工作:监督社区矫正人员定期报告;定期到实地了解、核实思想动态和现实表现;组织社区服务;开展有针对性的个别教育和心理辅导等。

社区矫正充分依靠社会力量的参与,充分发动社会工作者和社会志愿者的作用。这些社会力量在心理矫治、社会适应性帮扶方面有着更多的专业优势

(二)禁止令制度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从刑法的规定看,禁止令不是一种新的刑罚,而是对管制犯、缓刑犯具体执行监管的革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在《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中,解释了什么是“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如利用从事特定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犯罪的,禁止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禁止进入夜总会、酒吧、迪厅、网吧等娱乐场所;禁止接触同案犯。同时规定了禁止令的期限、执行机关、执行监督等问题。

三、附条件不的监督考察机制构建

在立法规定的基础之上,结合缓刑制度,对附条件不的监督考察机制可以在以下方面进行构建。

(一)被附条件不人在考察期内应履行的义务

所附条件是否科学合理、恰当可行,是附条件不制度实施后能够取得良好社会效果的关键因素。有专家学者认为,被附条件不人应履行如下义务:书面悔过;向被害人道歉;对被害人的损失作出赔偿或者给予被害人补偿;向指定的公益团体支付一定数额的财物;提供一定时间的公益劳动;治愈精神疾患、戒除毒瘾;不得侵扰被害人、证人;禁止出入特定场所。[7]显然,立法没有全部吸收上述思想。

在设计附加条件时,应当把握必要性和可行性。考虑其必要性以避免不合理地增加犯罪嫌疑人的负担,考虑其可行性则避免增加执行难度。学者模式的向公益团体支付财物、参加公益劳动,对家庭生活困难或居住在偏远地区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会加重其生活负担,且偏远地区的公益劳动难以考察;治愈精神疾患、戒除毒瘾,需要一定的周期和系统的***,在六个月至一年的监督考察期内完成是不可行的,若被不人因此而承担考察不合格被的风险是不合理的。

实践中,各基层检察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如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制定了《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附条件不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将所附条件分为必备考察义务和附加考察义务。必备义务是指在考察期间必须遵守的义务:不得故意实施违法犯罪行为;遵守《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关于被取保候审人义务的相关规定;主动提交书面悔过材料;积极向被害人道歉、赔偿损失;在家庭、学校、社区表现良好。附加考察义务是指根据犯罪嫌疑人个别情况,附加其在考察期间必须遵守的义务,包括定期接受心理咨询和行为矫正;禁止出入特定场所;定期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其他有助于感化、矫正犯罪嫌疑人,引导其回归社会的义务。这种分类方式兼顾了学者意见和立法规定,必备义务将学者提出的向被害人道歉、赔偿的措施吸收进来,有利于补偿被害人的损失,也有利于社会关系的修复;将取保候审的规定吸收进来,是对法条中离开住所须报批准规定的细化。附加考察义务是对必备义务的补充,禁止出入特定场所则是吸收了禁止令的内容,有利于被不人的矫正。上述细则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二)实施方式

1.监督主体。法条明确规定了由人民检察院对被附条件不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但检察机关的人员力量难以承担监督考察的全部工作。非本地户籍的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由做出决定的检察机关进行监督考察不仅易发生监管疏漏,也占用了大量的司法资源。因此,由检察机关交犯罪嫌疑人户籍所在地的学校、司法机关及其他相关的基层组织配合进行监督考察,更有利于及时掌握情况。检察机关应立足于监督、指导、审查的地位,由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及学校、社区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管教,充分吸收社会工作者和社会志愿者的力量辅助未成年人的矫正,允许被害人参与考察,从而形成客观、公正、全面的考察成果。

2.考察方式。第一,检察机关召开考察座谈会、责令考察对象提交书面思想汇报、走访学校,定期掌握其思想动态;第二,学校、社区出具表现证明,证明其生活和学习的情况以及是否参加社区劳动或者公益活动;第三,社会工作者或社会志愿者针对心理矫正情况及时进行沟通,由矫正机构出具矫正报告;第四,询问被害人、调查被附条件不人在悔罪、补偿损失等方面的表现。

3.考察频率和考验期。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根据嫌疑人的悔罪情况、案件危害程度、考察方式来掌握。如书面思想汇报半月一考察;学校表现季度一考察;座谈会在考察结束前进行;真诚悔罪,危害较小,考察期限较短的,只进行一到两次考察。

(三)相关配套制度

1.救济制度。当考验期满,检察机关以某种理由撤销附条件不决定时,特别是当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己经履行了一定义务的时候,撤销决定一定会招致犯罪嫌疑人的强烈不满,可以规定允许嫌疑人向上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考察期满后,当检察机关作出不决定时,认为嫌疑人没有依法履行附加条件所规定各项义务的被害人,有权向上级检察机关申诉或在检察机关作出不决定后,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监督制约机制。内部制约,下级检察机关作出附条件不决定后,应报上级检察机关备案,上级检察机关认为附条件不决定不当的,可以撤销该决定并指令下级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外部制约,包括诉讼当事人以及公安机关、法院的制约。获得公正审判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一项权利,附条件不的适用前提之一是要征得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人的同意。被害人的利益和意愿是重要的考量因素,因此应当充分听取其意见,不决定书应当送达被害人,并赋予其救济权利。公安机关可以对附条件不的决定要求复议、提请复核。法院的监督制约则体现在被害人对不决定不服而直接向人民法院上。

矫正人员思想汇报范文第10篇

摘要:社区矫正是一种不使罪犯与社会隔离并利用社区资源教育改造罪犯的方法,是所有在社区环境中管理教育罪犯方式的总称。简单地说,就是让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在社区中执行刑罚。本文就长沙开福区社区矫正工作进行分析。

关键词:社区矫正;开福区

中国的“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1]社区矫正的罪犯,称为社区服刑人员,包括: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四种,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对于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应作为重点对象,适用上述非监禁措施,实施社区矫正。

一、开福区社区矫正工作开展基本情况

开福区自2010年6月正式启动社区矫正工作以来,在开福区委、区***府的高度重视和各相关部门的联动配合下,各项工作机制在探索中不断完善,形成了******府支持、司法行***牵头、相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工作格局。截止今年1月底,开福区累计接收管理矫正对象893人,通过帮助教育,已有597名矫正对象依法顺利解除矫正,现有矫正对象296人,其中管制7人、缓刑257人、假释22人、暂予监外执行10人;在册社区服刑人员中,开通手机定位人数为296,定位率达到100%,指纹核查录入率达到100%,视屏签到率达到100%,有效避免了脱管漏管现象的发生。

二、开福区社区矫正工作特点

(一)整合资源,多方参与

组建了“***府-社会-家庭”三位一体的矫正教育工作队伍。首先是由区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牵头,在各街道明确专干;其次是组建了一支由心理咨询专家带队、湖南司法警官学院、湖南师范大学和长沙大学学生组成的志愿者队伍,积极推行“小社区、大矫正”、“社区心理美容室”等工作模式;再次是建立了服刑人员家庭联系制度,按照1:4比例为每一名对象确定矫正小组,确立严密科学的监管帮扶方案,为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和教育提供了多方面的支持。

(二)依托平台,统筹兼顾

2011年6月,开福区社区矫正中心挂牌成立,2013年6月矫正中心升格为开福区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充分发挥平台作用,积极构建“监管、教育、帮扶”三位一体的工作格局,通过启用平台信息,加强司法所与监所的联系,做到刑释解教人员回归无遗漏;通过运用GPS手机定位、电子围墙、指纹识别、***像收集等科技手段实施科学监控,组织工作人员定期到矫正对象的家庭、工作单位或就读学校以及居住社区了解核实对象的情况来加强监管;通过入矫教育、解矫教育和集中教育,增强矫正对象的道德和法制意识;通过组织矫正对象定期参加社区服务,培养其社会责任感,修复社会关系;通过个别教育和心理辅导,使矫正对象感受社会关怀,能够自觉的接受管理和改造。以矫正工作管理局为立足点,辐射全区,组织机关***员干部、法律服务人员、矫正志愿者、法律义工和社会五老人员等社会力量建立定向帮扶,针对对象的不同需求开展心理疏导、法律服务、就业辅导、困难帮扶,并鼓励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依托湖南穗城粮油食品有限公司建立了区级过渡性安置帮教基地,竭力为社区服刑人员解决实际困难。

(三)部门配合,协调联动

建立社区矫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区委***法委牵头,区法、检、公、司及相关成员单位参加。通过定期会议周密部署,着重加强部门衔接、落实管理措施和强化监督考核,各成员单位分工明确、密切配合,促进全区社区矫正工作不断规范化和制度化。坚持关口前移,主动与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进行对接,按照精细化、专业化、客观化的原则开展调查评估工作,有效提高社会调查结果的采信度。坚持部门联动,为加强对重点特殊对象的监督管理,委托公安分局对特殊对象协助调查,尽可能地防止漏管、脱管和重新犯罪现象的发生。每年上半年,开福区司法局协同区检察院启动了对开福区社区矫正工作的专项检查,检查内容涉及矫正档案建立情况、矫正人员在位情况,并与暂予监外执行、未成年人等几类矫正人员深入交流,有效预防脱管、漏管。通过多次与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公安分局的沟通协调,有效提高了对重点对象的共同监管力度。截止今年1月底,开福区司法局共完成社会调查评估893起,出具的意见有890起被采纳,采信率达 99%。通过审前调查同意接收的社区服刑人员,无一人重新违法犯罪。

(四)加强监管,做好衔接

通过几年的试点工作,开福区在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管方面形成了自己的工作特色,具体包括:入矫前的调查评估:与干警配合深入社区家庭,做好社会调查评估工作,出具评估意见。入矫后的交付接收:在社区矫正接收环节,司法所要组织入矫宣告;确定社区矫正小组;制定矫正方案;建立社区矫正工作档案。入矫中的监督管理:司法所要监督社区矫正人员定期报告;采取实地检查、通讯联络、信息化核查等措施及时掌握社区矫正人员的活动情况;重点时段、重大活动期间或者遇有特殊情况,可以根据需要要求社区矫正人员到办公场所报告、说明情况;定期到社区矫正人员的家庭、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和居住的社区了解、核实社区矫正人员的思想动态和现实表现等情况;发现社区矫正人员脱离监管的,及时向县级司法行***机关报告;对社区矫正人员七日以内的外出进行审批;组织日常教育学习活动和社区服务;开展有针对性的个别教育和心理辅导;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考核并实施分类管理等。矫正期满的安帮衔接:司法所要对社区矫正人员作出书面鉴定,提出安置帮教建议;组织解除社区矫正宣告;向社区矫正人员告知安置帮教有关规定,与安置帮教部门做好交接等。每个矫正对象从审前调查评估到接收、入矫宣告、确定矫正小组、制定矫正方案,做好从每周报到、每月思想汇报、每月集中学习、公益劳动、日常考核、走访、监管以及请假外出的审批,对其思想状况、生活状态的掌握,解矫鉴定和宣告,确保了对矫正对象的监管。

三、目前开福区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专业人员配备不足

由于矫正对象的特殊性,也对管理社区矫正工作队伍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工作人员实现专业化、规范化。目前,开福区17个司法所,全部为1人所,由司法所长带领1名驻所调解员(临聘人员)、1名社区矫正专干承担了包括社区矫正、安置帮教、人民调解、法律服务、法制宣传、基层依法治理及社会综治等在内的九项职能。从试点工作几年的工作情况来看,专干不专、身兼数职的情况有之,综合素质不高、队伍不稳定的情况有之。

(二)基础设施等硬件建设滞后

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中的谈话、谈心、汇报等活动都具有很强的严肃性和私密性,需要有***的场所开展各项相关活动。尽管各级领导高度重视,但由于种种原因,基础设施建设工作仍然相当滞后,尤其是部分司法所办公用房紧张,有的一间办公用房不到10平米,有的还与其他部门共用,在硬件上不能适应各项工作的需要。同时,没有专门的交通工具,为审前调查工作、走访工作,尤其是刑释解教“三无”人员、重点对象的“逢放必接”工作造成了极大的不便。

(三)工作经费亟需保障

工作经费是特殊人群管理工作赖以存在与发展的必要物质基础和基本保障。随着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的不断深入开展,用于对社区矫正对象和安置帮教人员的教育、心理咨询、开展公益劳动、逢放必接、帮困救助的资金缺口日益加大,经费亟需保障。

(四)日常监管配合不够

在对矫正对象的监管工作中,目前以司法行***机关单打独干为主,由于对矫正对象***身份未明确,无囚车、警服、警官证及警用器械,工作人员数量有限,且没有经过专业的训练,造成实际工作中监管的困难,并且在日常的监管工作中存有罪犯自杀、凶杀、脱逃等安全风险。

四、做好开福区社区矫正工作措施及建议

社区矫正工作是我国司法制度改革和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内容,是完善刑罚执行制度,体现社会文明进步和人文关怀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具有重要意义。借鉴其他好的做法和经验,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开福区社区矫正工作。

(一)加强社区矫正队伍建设

配齐社区矫正管理队伍,促进社区矫正管理队伍专业化、规范化,可以通过增加编制、***府购买服务等形式招聘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的日常工作应由司法行***部门负责调配、管理、考核,薪酬应由司法行***部门根据工作的性质任务职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放薪酬、补贴和工作费用(如办公费、交通费、通讯费等),定期组织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进行培训,并根据工作的实绩,给予适当的奖励和处罚。

(二)加强社区矫正基础设施建设

为了体现社区矫正***工作的严肃性和安全性,加强社区矫正工作基础设施建设,统一规定全区各司法所社区矫正办公场所面积,为社区矫正***工作配备必要的***用车、设备、器械等,用于依法履行对社区矫正人员的接收、追查、收件、押送、司法奖惩、禁制令执行、应急处置和审前调查等职能。

(三)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经费保障力度

全力保障社区矫正工作经费,切实贯彻落实中央和地方关于社区矫正工作经费保障的有关规定,将社区矫正经费纳入财***预算予以足额安排,同时严格监管社区矫正经费开支范围,做到专款专用,切实保障并促进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加强社区矫正监管部门之间的配合

司法行***机关在加强管理的同时,相关监管部门有效提高对于特殊矫正对象的依法处理结果的送达效率以及完善相应的管理程序,并由上级部门统一建立社区矫正人员的信息交换平台,实现社区矫正工作动态数据共享,明确公、检、法、司四家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责任分工,深入完善联席会议制度,及时通报情况,研究部署工作,实现公、检、法、司各部门之间的无缝对接,建立特殊矫正对象案件通报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特殊矫正对象的监管。(作者单位:中南林业科技大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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