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人肉搜索”的心理成因是群体意志对个人意志的支配及个体网民责任意识的消失。“人肉搜索”本质上是一种道德意见的表达,发挥着社会安全阀作用,其深层次社会原因是中国社会转型导致的传统道德的沦丧和社会秩序的破坏。
关键词:网络;集群行为;社会安全阀
作为现代科技的杰出代表,网络正对我们的文化、生活乃至思维方式产生巨大影响。网络以信息共享为出发点,打破了地域和时间的间隔,为人类拓展了一个新型的社会交往空间。在网络平台上,个人可以自由信息、表达意见并需求共鸣。本文所讨论的“人肉搜索”一词即来源于网络,其过程如下:某一事件中当事者的行为引发了网民的愤怒、鄙视等情绪,网民首先在网络上对当事者及其行为进行讨论,最终形成统一的集体意见,并集中力量搜索、公布当事人的详细信息,通过舆论等方式在现实生活中对当事者形成巨大压力,导致其工作、生活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人肉搜索”使一些社会问题受到广泛关注,但也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社会秩序和社会伦理。本文试***分析人肉搜索现象的成因,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心理原因
“人肉搜索”的心理成因首先是群体意志对个人意志的支配。人们偶然聚集在一起并不会形成一个群体,如车站候车的人群等,但当聚集在一起的人受某种心理机制――集体精神统一率――支配的时候,就形成了一个心理群体(勒庞,1895)。在网络上关注同一个事件的网民,经过热烈讨论将会形成一个心理群体。讨论的结果是大多数网民意见趋向一致,有人称这种群体心理现象为“极化”现象。“极化”现象正是集体精神统一率的结果。勒庞认为,群体中的个人,在暗示、传染、模仿等无意识的心理机制下,其感情、思想和行为会转向同一个方向。“群体的基本特点就是将个人融入一种共同的精神和情感之中,从而模糊个体差异,降低智力水平。每个人都设法追随他身边的人。聚合体通过它的力量将他拉向它的方向,就像潮水将鹅卵石一并卷走一样。”
网络上的信息能够被迅速复制和粘贴、转载,使受众人数不断扩大。大多数网民的交流是口语化的,在评论中经常使用强烈的语气表达他们的意见、情感。这种强烈的情感表达通过简单断言和无数人的重复更能影响他人。而那些持审慎态度、理智思考者,其通常采用的说理方式则很难为更多人所接受,甚至会被他人施以话语暴力,直至退出讨论。尤其是一开始就被赋予某种情感倾向的信息,使网民在接受信息的同时便受到强烈的暗示,导致相反意见很难形成。最终,集体意见趋向高度一致。“群体中的人的思想行为会接近那些最低水准的人的平均水平。数量法则就是中值定理。”情感定理和中值定理共同作用下形成的统一意见通常是简单、粗暴的,但接受结论的个人则无意识地将总体的意志当成了由每个人的理智所确立的真理,因此彻底地放弃了自己的意见。
“人肉搜索”心理成因的第二个方面是个体责任意识的消失。对于受集体意志支配的网民而言,“他不再是他自己,他变成了一个不再受他自己意志支配的玩偶。进一步说,单单是他变成一个有机群体的成员这个事实,就能使他在文明的阶梯上倒退好几步。孤立的他可能是个有教养的个人,但在群体中他却变成了野蛮人。”对于这种现象,可以参考弗洛姆的观点。弗洛姆认为个人出于被群体边缘化和排斥的焦虑,而放弃了自己的思考和判断。网络上的讨论是交互的、即时的,即使是匿名状态,个人也能感觉到人数众多的压力。“这种压力是真正的威胁,许多人有被淹没的感觉”。在这种压力下,有理智的个人会意识到无法沟通而退出讨论,而意志不够坚定、不能够抵挡群体压力和暗示的网民就怀疑自己而产生从众心理。
在传统条件下,作为行动主体的个人受制于规范和权力的监视。规范通过外界舆论压力和行动者的内化作用于个人。但“在网络上,没有人知道你是一只狗”,以匿名形式出现的个人可以隐藏自己的真实身份,并采用一个或多个虚拟的身份自由进出网络。网络上的任何一个人,只要掌握了话语,也就掌握了权力。传统的权力和舆论监督无法透过虚拟性有效监控个体及其行为。因此,社会规范要在个体网民身上继续发挥作用,只能取决于网民的自律。但网络上的个体终究是分散的,不管是在网络上提供详细信息,还是在现实里直接干扰被“搜索”者,他们的行为都很难被追究。因此,网民的自律是没有外力保障的,容易导致责任感消失。
另一方面,人多势众也是使网民进一步丧失责任意识的原因。“对于群体中的个人来说,不可能的概念消失了。孤立的个人很清楚,在孤身一人时,他不能焚烧宫殿或抢劫商店,即使受到这样做的诱惑,他也很容易抵制这种诱惑。但是在成为群体的一员时,他就会意识到人数赋予他的力量,这足以使他生出杀人劫掠的念头,并且会立刻屈从于这种诱惑。”
“人肉搜索”行动在运用网络技术、资源之外尤其重视网民掌握的日常生活信息,因此势必以“人多力量大”为出发点。而“人肉搜索”行动极少失败,这也验证了人多势众的有效性,会进一步强化网民身处群体中而产生的力量感和责任分散心理,使他们更漠视社会规范及自身责任。因此,承受巨大群体压力、失去权力和规范监督且责任分散导致网民责任意识消失,是“人肉搜索”现象的第二个心理原因。
“人肉搜索”的心理成因是群体意志对个人意志的支配及个体网民责任意识消失。无疑,“人肉搜索”本质上是一种集群行为。但这种行为源于网络而作用于现实,匿名、分散的网民依靠群体的力量,攻击现实生活中的个人,因而这种现象比一般的集群现象更为复杂、其行动更为隐秘、影响也更大。
二、“人肉搜索”的社会原因和影响
“人肉搜索”最初是作为一种信息的供需技术存在的,被称为“人肉搜索引擎”。如,一家著名的国内论坛上设有人肉搜索的项目,其运行的机制如下:需要信息者在论坛上提出信息需求,在通常情况下,同时承诺提供该论坛的虚拟货币为报酬。众多网民即开展搜索竞争,提供详细信息,获取报酬。经过一定时间后,这种互动的模式就固定下来,并吸引更多的网民加入。在这种供需模式下理智思考个人损益是首位的,网民的行为是自主的。但是更大规模、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人肉搜索”,一开始就被赋予道德意义而远远超出了这种经济目的。“人肉搜索”是社会问题的折射,其本质是道德表达。
(一)戏剧性的形式
作为导火索引发众多网民强烈反响的事件,本质上都是一些日常生活事件,比如肢体冲突、个人婚姻问题等。但这些事件又具有戏剧性的形式,因而能吸引众多网民的注意。如一位男子开车撞倒一位过路的老人后,下车殴打老人,并诬陷老人偷车。这一事件被做成视频上传至网络,立即受到众多网民的强烈关注。在视频中,打人者年轻力壮、咄咄逼人;而被打者年老体弱、手无寸铁。这种鲜明的强势-弱势对比形成了强烈的视觉冲击。还有一位中年女子用高跟鞋踩死一只小猫的视频,同样引发了网民的强烈愤慨。又如被称为中国网络第一暴民案的“史上第一小三”事件中,对婚姻心灰意冷的妻子在博客上写死亡日记并最终自杀。这些事件一方面是日常的,另一方面却又是戏剧性的。日常性,拉近了人们与事件的距离,使人们产生参与的意识。而戏剧性,又凸显了事件的某些方面,能激发人们相似的情感和讨论的热情。在愤怒等情绪支配下,网民容易形成偏执的想法,对事件和一些当事者进行激烈谴责和惩罚,而忽视了自身行动合法性等问题。
(二)道德表达的本质
那些引发网民强烈愤慨的事件,大都具有挑战传统或主流道德的成分。如,破坏他人家庭的行为无疑与传统的家本位思想相冲突,而致人死亡更是突破了道德底线,殴打老人也直接挑战了传统的尊老爱幼观念。事件折射出的社会伦理、道德问题,超越了生活中个人境遇的问题,能受到身份各异的其他社会成员的强烈关注。如果不具有道德意义,只基于个人信息的供需,很难将这么多背景各异的网民集中于对普通人个人生活事件的讨论下。因此,“人肉搜索”必须基于道德意义,也只能依靠道德意义。网民群体意见的逻辑是,从具体(但匿名)的人和事件上升到抽象的道德的层次,在道德上谴责当事者及其行为,最终落实于对具体个人(当事者)的惩罚。社会道德既是“人肉搜索”的出发点,又是其必要的中介。“人肉搜索”本质上是一种道德意见的表达。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传统的价值观念发生断裂,各种价值观相互冲突,“失范”现象不断出现,引发了众多社会问题。在法律无法企及之处,网民群体试***通过对失范者的自发惩罚来重构社会秩序。因此,“人肉搜索”更深层次的社会原因是中国社会转型导致的传统道德沦丧和社会秩序的破坏。在“人肉搜索”过程中,群体意见的简单、粗暴及个体网民责任意识丧失,导致了对社会生活秩序和伦理的另一种破坏,但这并不影响其道德维护的出发点。
(三)安全阀机制的作用
当一轮“人肉搜索”的严重后果逐渐呈现的时候,外界对这种行为的反思就会出现。反思的焦点通常集中于对网民行为动机的质疑:这种行为究竟是正义力量的裁决,还是包裹在正义外衣下的暴力发泄?网络是复杂的,在异质性网民暂时组成的心理群体中,我们不能排除网民在意识或无意识层面存在的发泄动机。在一些“人肉搜索”事件中,愤怒的网民甚至将无辜的孩子也列入了攻击的范围。网民的种种不理智谩骂,也表明了这种泄愤动机的存在。当前社会转型带来的断裂感、不安定感等导致了社会成员的紧张情绪,在具体事件中被网民攻击的个人是以触犯众怒的失范者形象出现的。将隐藏在人群中的失范者揪出示众是以网民为代表的社会成员由失范现象引发的紧张情绪的释放途径。可见,“人肉搜索”发挥着社会安全阀作用。
三、对“人肉搜索”现象的思考
“人肉搜索”是群体心理的产物,也是社会问题的折射。在看到“人肉搜索”道德表达的良好愿望与客观的社会安全阀功能时,我们也要关注在其过程中体现的各种暴力对社会生活的破坏。而网络的特殊性和一呼百应的影响力,使这种集群行为变得更为复杂。
因此,要消除这种网络集群行为对社会秩序和社会伦理的消极影响,我们应努力寻求社会问题的现实解决途径,避免社会矛盾的激化。探寻网络群体心理规律,并通过宣传等方式,提倡网民的自律,努力营造良好的网络交流环境,消除话语暴力和过激行为。
参考文献:
1、(法)塞奇・莫斯科维奇著;许列民译,薛丹云等译.群氓的时代[M].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
2、(法)古斯塔夫・勒庞著;冯克利译.乌合之众[M].中央编译局出版社,2005.
(作者单位: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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