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核物理专业大学毕业生凌勇,曾获工商管理硕士学位,但他不甘公务员、教师的清闲,涉足房地产开发失败,偶然嗅得金融票据非法贴现的商机,不到两年竟然非法贴现人民币80亿元,创造了疯狂的资金神话。当他锒铛入狱时深感后悔!此案的查处,给金融领域非法票据贴现的金融掮客们敲响了警钟!
国家审计署的报告
让时间追溯到2009年上半年。国家审计署驻上海特派员办公室在对上海金融行业例行审计时,发现有关商业银行在票据结算中有异常大额的不正常支出情况。办公室对此类异常给予了高度关注。
一个小小的贸易公司,在短短时间内,贸易额竟然有上千万,上亿元的进出?而且,在不到两年的时间内,有几十亿元的进出,这一罕见现象引起了审计人员的高度关注!
谁在挪动那么多资金!
这些资金从何而来,又流向了何方!
审计人员找到留在银行的合同副本和税务发票的复印件,却一应俱全。查看合同内容,标的清清楚楚!他们再查,这些从银行流出的款项的出处,都到了二个不知名小公司?什么“南京巨欧贸易公司”“南京圣郎贸易公司”等。他们通过内部查找这二家公司的基本面,发现更诡异了。从工商得到的信息是,这二家公司是注册资金仅有50万元的小公司,根本不具备从事这样大额的贸易往来!
事情的发展并没有特派员想像的那么简单。贸易合同、税务发票居然都是伪造。经验丰富的审计特派员,从他们多年从事审计的职业角度,敏锐的感觉到,用虚假的贸易掩盖真正贴现的目的的可能性最大。有人利用这两家公司进行非法票据贴现!银行资金会不会存在风险?什么人在干这种违法的事?
怀疑只是怀疑,要在事实查清后才能下结论。审计人员从某银行上海南京西路支行,找到了上述二家公司的帐户进行调查。问题更明朗了。审计特派员查到的仅在2007年10月17日,这一天的票据贴现笔数就特别严重,金额惊人的达到一个多亿!
审计人员越查,发现金额越大,数额达到了几十亿元,这一严重扰乱国家金融秩序的行为,是国家金融制度和法律所不允许的!
他们是什么人所为,为何明知违法还那么胆大妄为!
查!南京巨欧贸易有限公司。
一个女人浮出了水面:公司法人代表周燕燕。何许人也?经查:周燕燕,女,1970年7月13日生,户籍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实际居住地:上海博山路,南京巨欧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一个四十出头的女教师,居然深谙金融之道,干出如此疯狂的事?调查显示其背后肯定还有黑手。
黑手是谁?调查过程中,又一个人的名字跳到了查案人员的眼前:凌勇!
凌勇是什么人?经查,让调查人员恍然大悟,原来凌勇,男,是周燕燕的丈夫,1968年8月30日生,户籍地:安徽宣城宣州区孙埠镇中心居委会,现住址:上海市浦东博山路。硕士文化,对外号称,上海琳泽富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兼总经理。
让调查人员终于明白,这是对夫妻档。凌勇假借妻子的名义注册了公司,而真正运作的是他本人。证据显示,凌勇果然是真正的操控者!他们涉嫌重大经济犯罪!
票据非法贴现80亿元
一份沉甸甸的紧急报告送到了国家审计署。随后,2009年7月,两名犯罪嫌疑人在上海落网。此案交由无锡市公安局侦办。
专案组一边加紧对嫌疑人的审讯,一边组织专门力量对涉及到的单位和银行展开全面调查取证。经过长达一年多时间的内查外调,终于把凌勇,周燕燕从事非法票据贴现的犯罪事实查个水落石出。
他们非法票据贴现的银行,涉及全国14家商业银行31家金融分支机构,上海、广东、江苏、浙江、河南、黑龙江等省(直辖市),其中,已发现开票的企业有338家,遍布全国15个省(直辖市)的65个县市。
面对全国首例金融票据贴现的查处,取证工作非常艰难。据查证:2006年4月至2008年5月间,犯罪嫌疑人凌勇以自己或借用他人的名义,先后注册成立了南京景芊贸易有限公司、杭州助禾农产品有限公司、诸暨市基山商贸易有限公司、南京巨欧贸易有限公司、南京圣郎贸易有限公司等多家空壳公司,并由犯罪嫌疑人凌勇实际控制。期间,犯罪嫌疑人凌勇以办理“票据贴现”为名,雇佣他人外出散发载明凌勇或“赵芊”联系电话的名片,伺机为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提供非法的支付结算业务。
2007年9月至2009年6月间,犯罪嫌疑人凌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以巨欧公司、圣郎公司的名义,采用伪造贸易合同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等方法虚构贸易背景,以贴现申请人的身份通过金融机构将他人未到期银行承兑汇票进行贴现,贴现金额计人民币80亿余元。犯罪嫌疑人凌勇在收取手续费后,将贴现款转入持票人指定的帐户。
全国首例是否构罪争议不小
凌勇知道,他的同行中,还没有因票据贴现被判刑的先例,为此心存侥幸的他,本想通过自己的辩护,找到开脱罪责的途径。
然而,从国家到地方的司法机关,对于这一罕见的金融票据贴现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给予高度重视。
2010年4月初,凌勇非法经营案移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该院侦监公诉部门,面对创下该院办案案卷数之最的120多卷案卷材料,丝毫不马虎,组织专门力量,投入精兵强将日夜奋战,参与该案审查。
无锡警方认为:持票人与凌勇发生关系,贴现资金由空壳公司支付给持票人,该空壳公司实际上充当了银行的角色,凌勇的经营行为应是一种非法支付结算业务。
无锡检察机关认为,凌勇以经营手段办理票据贴现,并与相关银行勾结,是地下票据市场的主体,扰乱了市场秩序,变相地起到了贷款的作用,如果允许该行为的大量存在,势必将导致国家对贷款规模掌控的不确定性,严重影响宏观经济调控的正确实施。但由于目前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也没有相关权威部门的认定,故在认定凌勇的行为构成犯罪证据尚不充分。
2009年10月16日,经***协调,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检察院共同召集办案人员,在南京市会商凌勇一案。与会者各抒己见,就案件的定性展开了深入的讨论。
2009年11月17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应***经侦局的请求,以公函的形式认定:“凌勇注册空壳公司,伪造贸易合同和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无真实贸易背景的票据贴现业务,可以认定为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至此,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对凌勇行为性质达成了统一认识:凌勇、周燕燕的行为明显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涉嫌非法经营罪。
公诉机关又在法律溯及力的问题上进行反复论证,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司法原则,提出对犯罪嫌疑人在《刑法修正案(七)》实施前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的意见,应以2009年2月28日刑法修正案(七)施行后,凌勇非法贴现票面金额10亿元计算。
根据凌勇票据贴现的时间程序,从修正案施行后的时间计算,公诉机关把移送时的犯罪数额从80亿元人民币降至10亿元。凌勇非法经营罪的认定数额为人民币10亿余元。
对于犯罪嫌疑人周燕燕是否要以非法经营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的问题。经查,南京巨欧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周燕燕,实际负责人为凌勇,二人系夫妻关系。犯罪嫌疑人周燕燕主观上明知凌勇在从事非法票据贴现活动,客观上也曾帮助、配合凌勇进行票据贴现(填写贴现申请书、授权委托书),并从中牟利,其行为涉嫌非法经营罪。但由于犯罪嫌疑人周燕燕实施的主要帮助行为均发生在2009年2月28日刑法修正案(七)施行之前,之后犯罪嫌疑人周燕燕实施的是帮助凌勇从杭州助禾公司进行提现、用于家庭开支,故周燕燕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作出不的决定。
2011年2月28日,该案开庭审理。法庭上,果然控辩双方就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何罪,进行了激烈的交锋。
法庭最终的认定和判决
法庭经审理最终认定:2009年2月28日通过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对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进行了修正,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的业务”列入了刑法予以规制。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后,原由中国人民银行履行的对存款类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职责改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本案中,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策法规部出具的对于被告人凌勇的行为性质认定的函是其履行相应职责的体现,而非对刑法的解释。被告人凌勇及其成立的多个空壳公司与相关银行人员结合,由其向银行提供银行承兑汇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合同复印件,由银行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后将款项汇至凌勇控制的公司,再由凌勇控制的公司将款项支付给持票人,在此过程中,贴现银行获取利息,被告人凌勇获取相应的费用,被告人凌勇的行为是一种经营行为,而这种经营行为既不符合我国票据法规定的商业汇票持票人向银行办理贴现必须具备的“与出票人或者直接前手之间具有真实商品交易关系”这一条件,又会造成金融秩序的严重混乱,使国家对宏观金融***策的出台、执行造成偏差,对金融管理制度亦造成损害,扰乱了市场秩序,具有社会危害性,应予惩处。考虑到相关银行(包括承兑行、贴现行)的管理制度的不完备造成放纵行为,使得整个贴现最终完成,以及被告人凌勇的行为并未能造成承兑行、贴现行、持票人直接经济损失,故量刑时可酌情从轻考虑。
综上,被告人凌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凌勇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酌情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作为工商管理硕士生的凌勇,在一审判决书后,对自己以往的行为深感后悔,表示认罪服判,不再上诉。今后不管从事任何活动,要学法,懂法,绝对不做违法的事。同时,他告诫金融领域的掮客们,票据非法贴现触犯国家法律,违法必究,千万不要以身试法!
转载请注明出处学文网 » 金融掮客折戟巨额非法“票据贴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