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书论文篇1
[关键词]法律文书;作用;探析
中***分类号:C93l.46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9-914X(2014)36-0364-01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进程的加快,法律制度日益完善,诉讼活动信息透明度不断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也在逐渐提高。为了适应新形式,我国现已实行了法律文书上网制度。法律文书上网,旨在司法为民,维护正义。法律文书上网使社会各界更多的了解理解了法院的审判工作,强化了法官的司法能力,提升了法官队伍素质,展示了法官的良好形象,充分保障了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为法院和群众沟通交流创造了良好的平台,有效提升了司法公信力。有鉴于此,法律文书作为国家司法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司法权利,以及诉讼当事人及其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表现形式和工具,在保障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强法制教育,促进社会和谐等诸多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律文书是实现法律职能的文书凭证
法律文书是国家司法机关为实施法律的职能而制作和使用的文书凭证,凭借各种法律文书的使用以实现其具体的法律效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侦查职能,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职能以及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等都作了具体规定,而要实现它们的职能必然得在各个诉讼活动中制作相应的文书,并将它作为具体实施法律的凭证。如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呈送的《提请批准逮捕书》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符合逮捕的条件,则要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并用《批准逮捕决定书》通知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实施逮捕。而如果公安机关认为同级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或不决定确有错误时,可以要求复议,复议时需制作相关的法律文书,对此《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款已有明确规定,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需要复议的,应当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五日内制作要求复议意见书,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递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复议。再如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或裁定确有错误时,应及时用《刑事抗诉书》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意见。所有这些都是为了保障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在这方面法律文书无疑起着十分重要的文书凭证的作用。
二.法律文书是反映诉讼活动的忠实记录
法律文书是忠实记载,如实反映有关法律活动的专用文书。国家司法机关、诉讼当事人及其人在诉讼活动中所处的地位,应履行的职责,所起的作用等等,法律都有明确的规定,并要求用法律文书予以如实记载。有的是司法机关依法实施各种活动的实录,如调查笔录,讯问笔录,询问笔录,搜查笔录等;有的是司法机关对诉讼活动依法作出的结论,如各种决定书等;有的是引起下一诉讼活动的凭证和依据,如书等;有的是启动诉讼程序的凭据,如各类诉状等等。总之,在所有的诉讼活动中,都是通过制作和使用相应的法律文书来如实记载和反映诉讼活动内容的,它完整地记录着诉讼活动的每一程序,每一内容。可以说,若想了解某一案件的全部诉讼过程,通过查阅这一案件的法律文书材料即可。比如,《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明确规定了公安机关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的时间,规定了人民检察院答复批捕文书的时限,即制作《批准逮捕决定书》或《不批准逮捕决定书》的时限。《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不仅明确规定了意见书制作的基本前提,而且明确了送达的机关以及附送的材料。所以,通过查阅相关的文书资料,就可以判定公安机关在这一诉讼活动中是否依法办案。
三.法律文书是反映办案质量的书面材料
法律文书既然是司法机关履行法律职责参加诉讼活动的忠实记录,那么它也必然真实地反映着办案的质量。如果司法机关在诉讼活动的每一阶段、每一环节都严格遵循了法律规定,那就应该有相应的法律文书作为佐证。如果说司法机关的办案质量较高,那么它所制作的法律文书不仅形式规范,规格有矩,事项齐备,而且事实叙述清楚,证据说明确实充分,理由阐述深刻有力,条理清晰,逻辑性强,法律适用正确具体,语言准确简洁。因此,衡量司法机关案件办理质量的高低也应包括法律文书制作的质量在内。从这个意义上讲,在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过程中,在不断提高办案质量的同时,也应重视对法律文书的制作。
四.法律文书是考核司法人员的重要尺度
法律文书既然是国家司法机关办案质量的集中体现和如实反映,自然也就成为考核具体制作文书的司法人员综合素质高下的重要尺度。特别是文字叙述类的法律文书,如公安机关的意见书,检察机关的书、不决定书、抗诉书、人民法院的刑事、民事、行改判决书等,要想制作出合乎要求的此类文书,不仅需要扎实的法学理论、较高的法律专业水平和丰富的基础写作知识,还要有一定的***治理论水平、严谨的逻辑分析能力和较为丰富的工作经验。因此,一份法律文书,既是对司法人员***治素质、工作责任心、工作作风、业务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的综合检验,也应该成为考核其水平和业绩的有效尺度。早在1986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就在下达的《印发全国刑事检察文书座谈会两个文件的通知书》中明确指出:“今后,要把刑检文书制作质量列为考核、任命、提升法律职称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之一。考核检查的重点是‘四书’(书、免予决定书、不决定书、抗诉书)‘二词’(公诉词、抗诉词)及其他重点文书。”作为国家司法工作人员,应该充分认识到法律文书的重要作用,认真对待法律文书的制作,不断提高***治、业务素质,增强工作的责任心,以切实提高法律文书的制作质量,充分发挥法律文书的职能。
法律文书论文篇2
关键词:医疗同意书格式合同法律性质
在医疗过程中,医院对病人实施特定医疗行为时,如可能发生危险,则向病人或家属(包括单位)出一份列举可能发生危险情况的文书,由双方签字,然后方能实施医疗行为这种文书大多数人很少细看,认为这是一份保证书,即出现昕列举的危险症状时,医院不负责任医院一些人也这样认那么,果真如此吗?这真是一份保证书吗?医院称之为医疗同意书,有人却甚至开玩笑地说:“这简直是份‘生死’嘛!”那么,这份“医疗同意书”到底有多大效力?属于何种法律性质的文书?对此,笔者谈一点自己的意见。
一、医疗同意书的概念
要给医疗同意书下一个定义,的确很难。并非对其内容好概括,主要原因是它的性质有待探讨。因此,笔者先就内容进行论述后,再对其下定义
1.1医疗同意书的形式
由于医疗同意书的格式没有明确规定,各个医院医疗同意书的格式也不一样,但从笔者收集到的几家医院的医疗同意书来看,其基本内容是一样的,一般都有以下几项内容:{1)病人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病人姓名、性别、年龄、基本柄情等等;(2)病人亲友或单位代表的基本情况;(3)实施医疗的方式:如手术名称、输血量、原因,以及实施医疗的预定日期;(4)实施医疗过程中或后可能发生或出现的反应和并发症;(5)情况说明;(6)双方(病人亲友或单位代表和医师)签字。
在情况说明中,一般是这样的:从以上条款可见,医疗意书的内容主要反映医患(包括病人亲友及单位)双方在医疗措施实施前的一种“合意”,即医方将实施医疗措施的内容告之患方,同时告知其可能发生的危险,患方签字表示“理解”,是一种对医疗措施的同意合意。在该类同意书中,采用的是标准条款,即由医方确定条款,患方阅读认可后签字。不同种类医疗同意书不同之处,主要是医疗措施实施中可能出现的医疗反复并发症状,事实上除去一些必要的内容,如第1、2、5、6项之外,医疗同意书的内容(也是关键内容)就只剩下医疗措施实施过程中的危险了。由此,笔者认为,医疗同意书的内容主要是医疗措施实施中危险的确定和分担,也就是说医患方(对危险)的权利义务。
1.2医疗同意书所规定的医惠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医疗同意书的形式,笔者以为医疗同意书所确定的医患双方的权利义务如下:
1.2.1医方的权利、义务医方依据此同意书享有实施医疗措施的权利,如动手术、进行输血、用产钳接生等。同时医方也负有提供医疗服务的义秀,这种权利义务实际是相同的。因为实施医疗措施既是医方的一项权利,又是一项医疗服务义务。
1.2.2患方的权利、义务患方一旦签字叫同意接受,则享有接受医疗服务的权利。如接受输血、手术等。而由于患方是在医方的医疗服务之中,患方实际存在支付医疗措施(服务)费用的义务。当然,患方也有不同意接受医疗措施的权利,但是一旦放弃,就实际上放弃了医疗服秀。综七所述,医疗同意书所确定的医患双方的权利、义务有以下特点:
其一,医患双方权利义务的隐形性和默示性。在医疗同意书中,并末明确规定医患双方的权利义务,其权利义务只能从医患双方存在的医疗服务关系中推断,而不能直接从医疗同意书中得出,是隐形和默示条款,如患方的义务等。
其二,医患双方权利义务的无意义性。前面我们说过,医疗同意书的主要内容是医疗危险的负担。而在医疗同意书中对医患双方的权利义务确定巾却没有涉及该内容因此,医患双方签订医疗同意书昕确定的权利义务没有实际意义(这种权利义务关系在医患双方业已存在的医疗服务合同中已确定)。电就是说医疗同意书的形式确定的医患双方的权利义务与其主要内容不相符。
1.3医疗同意书形式与内容的不一致性
医疗同意书的内容应当是医患双方对医疗的措施过程中危险的确定和分担。这也是医疗同意书的实质和价值,但是从医疗同意书的形式来看,既没有对危险的分担的约定,又无危险发生后的责任约定,显然与其内容大相径庭,不一致:
由医疗同意书的内容和其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可见,医疗同意书是医患双方在医疗过程中对是否实施某项医疗措施达成的一项合意书,而这一合意仅仅在于是否进行某项医疗措施,没有对医疗措施危险责任承担之合意。
二、医疗同意书所确定的危险责任承担
2.1不同认识
由于医疗同意书的形式所确定的医患双方权利义务与其实质内容是不相符的,所以对医疗同意书内容中关于危险的责任承担问题,自然也就存在着歧义。第一种意见认为,医方让患方签订医疗同意书,就是告知患方实施医疗措施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危险,如果患方理解并签字,应视为对危险承担责任的默认,出现所列举的症状后,医方不负责任,由患方承担完全责任。如患方为避免危险,完全有权利拒绝签字。
第二种意见认为,医患双方签署了同意书这份协议,可以视为一种合同,一旦患者一方签字,则表明患者一方认可和应该认可协议书中列举的有关手术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如若发生风险,由于协议书的合同性质,风险完全要由患者承担;患者也认为签过字就要对这么多的风险负责。由于上述习惯看法,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医疗纠纷,同时有不断扩大协议书风险范围的趋势。
第三种意见认为,医疗同意书应该仅仅是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和医生的告知义务的书面记载,在医疗纠纷中并小具备法律效力格式合同一般是由具有垄断地位和强势地位的一方来拟定合同内容,其内容不允许对方变更,另一方面只能是要么同意,要么走开。对医疗同意书而言,患者一方只能选择同意,否则就不能做手术。这种合同看似自由,签不签由你,医院并没有强迫,实质上它是以形式上的自由掩盖了事实上的不自由。医疗同意书的格式条款可以说都是免除医生方面责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1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如果是免除自己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或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第53条同时规定合同中对造成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由此可以解释为,一旦发生医疗纠纷,格式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在法庭上是站不住脚的,具有法律效力。而且,医方让患方签订医疗同意书,只是告知患方实施医疗措施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危险,并未声明患方同意则对危险负完全责任。充其量只是通知,对危险的责任承担并没有约定,因此在危险约定上无效。
第四种意见认为,医疗同意书不排除显失公平、乘人之危的一面,有理由要求将协议书定为可撤销合同。医院根据专业知识制定了一系列具有明显免责意义的条款,就患者而言,他难以明确医疗过程中意外情况的发生,难以确定意外的发生究竟是医生没有尽职l尽力或者失误,还是疾病发展的必然。在这种情况下,一般来说患者不可能拒绝医治,只有认可和接受这种风险,这时候就有显失公平和乘人之危的一面,一旦后面发生意外,患荷完有充分的理由要求法院将协议定为可撤销合同。
另外,还有人认为,患者家和单位签字是允许医生在患者身上施行手术,同意书上的条款是告知患者家属可能出现的问题,这些意外属于医疗上无法避免的。作为专家鉴定来说,谈话签字内容仪仪是据的一部分,关键还是看医生在手术中是否有过失,看所出现的意外是否由于医生的过失所造成的。如果经过分析确定意外是凶医生责任所造成,那么医院就应该负责任。
2.2医疗同意书中责任确定的特点
我们姑且不对医疗同意的责任确定进行探讨,首先让我们看看医疗同意书在确定责任中的特点,笔者以为有以下几点:
(1)过错责任的默示性,不确定性。在医疗同意书中尽管列举了实施医疗措施可能发,的种种危险,但是医方始终未对这些可能发生的危险发后谁承担责任进行确定,而且对发生这些危险的过错也末予确认如在输血中,发生“大量输血致循环超负倚”大量输血是由医方确定,出现这种现象,过错方显然在医方。又如“试剂原因导致有关检查结果呈假阴性”,显然患方不可能提供假试剂。再如手术中“损伤周围脏器”是必然?还是偶然?必然责任在谁?偶然责任谁又来承担?对此医疗意书避而不谈,只作列举。医方认为,此列举的潜台词足痖状出现时,医方不负责任笔者以为,这种过错责任不划分的承担责任方式,应视为不确定性,是一种默示条款,即应该该按照法律规定确定过错责任。
(2)责任承担默示性、单方性如前按医方所述,医疗同意书中的责任承担上,对危险后果医方不承担责任,责任全部由患方承担,其具有性,亦具有默示条款的性质。而这种默示显然与《中华人民和闰民法通则》的有关“公平、等价”等原则有悖。
(3)患方权利的无保障性尽管医方认为患方有拒绝签字的权利,但事实上,患办仃答字的权利,无拒绝之自由。试想病人在医院,要动手术,让患方签手术同意书。签字,则动手术;不签,则要承担不动手术的危险,显然。其危险后果远大于手术意书上列举的危险后果这样,医方只要出具了医疗同意书,患方际上就已没有了拒绝的权利。只能签字,其拒绝的权利如何保障?因此,笔者认为,医疗意在危险后果的责任承担上,具有默示性,也具仃满强制性,或称准强制性,即强制患方签字并承担全部责仃医疗同意书在危险后果的承担上,虽然没有任何约定,但默示条款的规定,推定医患双方的责任承担,即在出现同意书上所列举的后果仍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的过错责任进行分担。
三、医疗同意书的法律性质
3.1对法律性质的认识
医疗同意书的法律性质问题,法学界探讨的不多但据笔者了解,当前对此有3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医疗同意书是医疗服务合同中的一个子合同;第二种意见认为,医疗同意书是一种***的医疗服务合同;第三种意见认为,医疗同意书是一种格式合同,但是是无效的。
第一种意见认为,医疗同意书是医疗服务合同中的一个子合同。不错,这两个合同的当事人及服务内容都是一致的。但是我们应当看到,如果医患双方存在了医疗服务合同。那么医方就有尽最大可能地减轻患者病症,恢复患者健康的义务,在实施有关医疗措施时,应权衡利弊,作出科学决定而与患方再签订一个同意合同,岂不多余。再者,如果患方不签字,医方难道就不承担医疗服务合同的义务吗?另外,在医疗服务合同中,医方对因己方过错造成患方的损失,理应赔偿或补偿,但在医疗同意书中,却将所有可能发生的危险后果都让患方承担,显然违背了医疗服务合同的基本原则。对第二种意见,笔者认为,所谓医疗服务合同,是一方出资,另一方付出劳动服务(包括实施医疗措施),但是医疗同意书指双方住实施医疗措施时达成的一种合意,这种合意是一种服务许可,并未对服务条款进行磋商,因此,视为一种医疗服务合同,也值得商榷。至于第三种意见,认为是一种格式合同,但是是无效的,那么医院为什么要一个无效的合同书呢?没有道理。下面让我们看看法律有什么规定。
3.2对医疗同意书法律性质的分析
3.2.1格式合同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9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嘘当遵循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问的权利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遵守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与双方协商了的条款。”依该条第二款的规定,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来与对方协商的条款。而依格式条款订的合同即为格式合同。作为格式合同,有以下特征:一是格式合同的主要条款和全部条款是由当事人一方预先制订的二是格式合同具有标准化、格式化的特点。通常一方当人预先拟定好,向不特定的多数人进行要约,而相对人对于合同条款,只有完全接受或拒绝的权利,而不能要求变吧、修改合同的内容。三是格式合同具有附从性,即事先拟定的一方一般是地位较为优越的强者,而相对方则是相对弱暂。是附合方。四是格式条款可以重复使用。
3.2.2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52条和53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按照本条的规定,格式条款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即为无效:(1)对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的;(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5)违反法律行***法规的,强制忭规定的;(6)免除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责任的;(7)免除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责任的;(8)提供格式条款一片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
3.2.3对医疗同意书法律性质的分析据上所述,医疗同意显然符合格式合同的情形。可以视为是一种格式合同。但是作为格式合同,它是无效的情形,但它无效的格式条款是潜在的、隐形的。笔者认为,医疗同意书的法律性质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
(1)医疗同意书潜在的责任承担的单方性的默示是无效的,由于它免除了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责任,如在手术出现并发症,在输血中输入小同类型血等等,必然给患者造成人身伤害,而医疗同意书却将荩隐形地排除在医方承担责任之外,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闰合同法》第53条的规定,因此显然这一隐形条款是无效的。
(2)医疗同意书所达成对医疗措施的“合意”是无效的。在人身***方面,患者对手术具有选择权,而医方用同意书来表明,患者同意某种医疗措施,事实上并未拿出第二种方案让患者选择,从而剥夺了患者的选择权,患者只能签字,没有选择的余地。因此,医疗同意书所达成的合意实际上排除了患者的选择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0条,是无效的。
(3)医患关系形成后,医疗同意书的许可的默示条款也是无效的。如果视医疗同意拈为一种法律许可,由于拒绝后患者可能承担更大的危险,其潜台词就是患方许可也得签字,不许可也只能同意,这种默示条款然具有准胁迫性的特性,必然导致该民事行为无效
3.2.4国外对医疗同意书法律效力的看法对此问题,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法官BenjaminCardozo义正训严:“每一个成年的、精神健全的人有权决定对他的身体应做些什么,外科医生没有得到病人的同意俺进行手术,此行为造成的人身损害,应承担损害赔偿”人身损害的法律思想,为那些未经本人同意便予实施的***或虽经本人同意但给予了不同类型***的病人提供了补偿方式,他们有权依法。新泽西州法院认为:“没有紧急情况,病人不仅有权决定是否进行手术,而且有权决定由谁来做手术一个外科医生没有得到病人同意便进行手术,处理一种未经授权的境地,即损害。”
(1)病人有权做出自己的决定:在一个案例中,一名男子去某泌尿科医生处就诊,该医生曾为其***过膀胱感染。对病人的肾结石该医生推荐手术***这个医生与另两名医生共同开业,共同诊治病人一除非病人特别要求,他们一般只是在术前决定由谁承担手术这个病人讲,他特别要求该泌尿科医生为其手术。他签字授权该医生和他的助手来处理他的病况。手术当天该医生没仃履行职责,由外两医生为其实施了手术。病人3周后因并发症再次来就诊时才知道谁为他做了手术病人以医疗失当控告了3名医生。一审法院和上诉法院裁决被告败诉,新泽西州最高法院受理此案认为,如果那两名医生对其进仃手术没有经过病人同意,他们就侵犯了病人的身体权,应当对损害承担责任,同时本应实施手术的那名医生应负医疗失当的责任。
(2)欺骗性地得到同意无效:对于欺骗性地得到同意的情况,一名妇女提出,她同意摘除肾脏是在被欺骗的情况下表示的。她是一个糖尿病病人。急诊时有发热和较轻的背痛,但是没有排尿疼痛。后来她因背痛去了一个急救中心。医生为其做了动脉造影,结果显示肾脏被膜下血肿,与以前那些提示右肾块状物的检验结果一致。医生认为是肿瘤引起的。病人签了一份授权书允许医生切除右肾。医生进行了手术并发现包块只是一个肾脓肿而不是被膜下血肿。病人控告医生欺骗自己同意手术,医生说她的肾有足球大小,被液体包裹,最好是切除肾脏,否则抗生素对她没有好处,并且她的肾不会再好了。该医生予以否认。但同意他说过病人有肿瘤的可能,病人说更愿意用抗生素保守***。一审法院支持了医生的申请。上诉法院了原判,认为同意是无效的,因为这种同意是通过欺骗和对事实的曲解而得到的。
(3)同意的撤消和同意条件不成立时,视为越权:如果对一个***过程的同意被撤消,那么此后仍进行了***的医生则有侵害的责任。一名病人接受了一次剖腹探查术,术中损伤了左侧输尿管。因为她只有一个有功能的肾,问题便显得电加严重。病人控告进行手术的妇科医生有过失和人身损害行为,得到了陪审团的支持。在上诉过程中,弗吉尼亚州最高法院只审理了人身侵害是否存在这一问题。法院注意到,她以前曾因盆腔出血看过外科医生,该医生将她介绍给此次勾她做剖腹探查术的妇科医生。病人说,她曾告诉妇科医生地希望手术时那位外科医生在场。然而在手术那天,外科医生没有来。病人说,当躺在手术台上时,她告诉妇科医生在外科医生到来之前她不想麻醉,但她被麻醉了。这些情况被病人的朋友和麻醉师证实。法院判决:一个越权的手术是错误的、不合法的行为,对此医生将承担赔偿。对一个手术应得到病人明确的同意,在某些情况下同意可以是含蓄的或假定的:这种同意也可以撤消,如果撤消及时而医生仍继续手术,医生将负损害赔偿责任。
(4)同意的效力:在病人同意的基础上,是否还应向病人配偶或其家属阐明手术的危险。一个建筑工人,某一椎骨压缩性骨折。医生在椎管x线造影后发现一个椎间盘突出,当时建议外科手术,病人请求使用别的方法。医生再次建议他第二天进行手术,病人则不能肯定是否想做手术并且告诉外科医生的助手在进一步复查之前他不会做出决定。当日晚些时候,他拒绝接受麻醉。第二天早晨,病人被给予术前注射当他的妻子到达时,他已失去知觉。她以为丈夫在同医生谈话后已经同意手术,便签字同意。病人手术后没能康复。他对外科医生提出了控告。医生说病人在住院期间从没有表示过不赞同手术的意见。一审法院做出了有利于医生的判决法院认为,这个控告涉及缺乏正式同意的请求,受医疗事故法规的管辖。他们还认为病人妻子的同意是被告方的有力汪据。上诉法院了原判。上诉法院认为,现有法规允许已婚者对其配偶接受某些***表示同意,但他(她)必项了解自己的配偶是否有自我决定能力。允许一个人同意已破其有决定能力的配偶所拒绝的手术是毫无道理的。因此,医生在实施任何***前应征得病人本人的同意。如果医生小这样做,病人有理由控告医生,不论病人在这一过程中是否受到损害。只有病人在失去知觉的情况下被送到急诊时,配偶的同意才是有效的。
从以上看法和案例,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在国外,对于医疗同意书在法律上视为医院的一项制度,“医生在实施任何***前应征得病人本人的同意。如果医生不这样做,病人有理由控告医生。不论病人在这一过程中是否受到损害。只有病人在失去知觉的情况下被送到急诊时,配偶的同意才是有效的。”这是医院的一项工作,与医疗后的法律责任没有太大的、必然的因果联系:
四、结论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医疗同意书其所潜在或隐形的责任确定,危险承担都是无效的,那么其本身只剩下对医疗中可能发生的危险进行的列举、告知,而对责任承担,双方对实施医疗措施的权利、义务均未确定,因此只具有通知的性质,是实际并无双方合意结果的条款,故把医疗同意书视为一种通知,笔者以为较为恰当综上所述,医疗同意书既不是有效合同行为,又不是法律许可,更无合意结果,其只有通知的性质,即告知病人(患方)病情及实施的医疗措施内容,从而为确保患方享受医疗服务合同中的知情权,而向患方履行说明义务而这一义务是医疗机构的职责所在,其后果的承担必须依照法律,非医疗同意书所载。
法律文书论文篇3
围绕着对审判权的监督,我国法学界与法律界长期纷争不止:有检察院监督论者,有人大监督论者,有***纪监督论者,有公众监督论者,甚至有媒体监督论者……不一而足。我个人的主张则是以生效的裁判文书评论为中心,展开对审判权(狭义的司法权)的监督,这也应是本轮司法改革的重点内容之一。
生效的裁判文书评论为何是监督审判权的利器
司法的公平与高效,只能建立在司法***的基础上,而司法***的本质就是法官***,也即法官***行使审判权。正如马克思所言:法官除了服从法律以外,就不应该有任何上司。从这个角度来说,检察院监督、人大监督、公众监督等只能是外在的监督,而且只能是基于法官在审判中是否违反程序,以及是否明显违反法律等方面的监督,而对于审判内容本身是否符合法律与公义,无法进行监督。对生效的裁判文书评论可能成为监督审判权的唯一良方,理由如下:
(一)对生效的裁判文书进行评论有助于裁判规则的形成。法官裁判是一个理性运用法律的过程,而裁判的经验内化于审判本身,西谚有云: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这种包含裁判经验在内的裁判规则的形成,只有二途:其一,法官的师徒制式的传授;其二,依靠学者与律师对生效的裁判文书进行评论。而且对生效的裁判文书进行评论,所形成的裁判规则,是基于理性与对话而形成的,有助于克服法官在封闭环境下形成的职业偏见。
(二)对生效的裁判文书进行评论有助于将不断发生的社会生活纳入司法秩序。无论是成文法传统,还是判例法传统,法律(包括法律条文和判例)相对于现实生活的展开都具有一定的滞后性。而运用法律裁判案件时,就必须尽可能克服这种滞后性,将不断发生的社会生活纳入法律秩序的统治,这正是法官审判的重要任务之一。对生效的裁判文书进行评论,则是学者与律师有意无意将现实性内化于案件讨论的过程。而法官在未来审判时,会因这些评论的影响,间接地将之带入司法秩序中去。
(三)对生效的裁判文书进行评论有助于法治的统一性。这种统一性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通过对生效的裁判文书进行评论,可以形成法律职业共同体——法官、学者、律师间对法律适用认识的统一性;其二,通过对生效的裁判文书进行评论,可以将丰富多彩的社会生活纳入法治的视野来考量,从而规范社会。
上述三个理由导致对生效的裁判文书进行评论,客观上就形成了对审判权的监督。其一,评论形成的一些规则,会影响到后续相同或类似案件的审理;其二,法官在审判案件时,必然会考虑评论者可能的意见,客观上可以防止法官的肆意行为;其三,法官在审理案件与撰写判决书时,会更加注重说理,因为只有强化说理,才可能受到评论者的好评。
强化对生效的裁判文书评论的具体司改路径
强化对生效的裁判文书进行评论,应是本轮司法改革的重点任务之一。按照十八届四中全会的精神,本轮司法改革的目标在于建立高效与公正的司法,而审理者裁判,裁判者负责是其题中之义。因此,强化对生效的裁判文书进行评论,围绕生效的裁判文书形成一个评论市场,应是当下可以做出的努力。
(一)所有生效的裁判文书一律公开上网,为评论者提供评论材料,涉及国家机密与个人隐私的案件除外。但是,这两类案件必须设立严格的认定程序,建议统一由最高法院认定,并且设定严格的保密期限,凡超过保密期限的案件,自动解密。另外,不得以商业机密作为不上网公开的理由,因为涉及商业机密的案件,当事人完全可以选择仲裁的途径来解决。
(二)法官在裁判中可以引用评论意见。在成文法传统中,法官在裁决中是不能将评论意见作为法源加以引用的,但是可以在说理部分加以引用。如此,可以使评论者关注评论意见的采纳,以此为激励,推动评论市场的活跃与繁荣。
(三)再审法院与法律监督机关(检察院)要关注评论意见。再审法院与法律监督机关(检察院)要建立跟踪评论意见制度,及时汇总与研究对生效裁判文书的评论意见,在决定再审或行使检察监督权时(包括抗诉等方式)要将评论意见纳入考量的范畴。
(四)建立学者、律师与法官间的职业转换机制。欲使评论对法官审判权发挥更加实质的影响,还需建立评论者的主体——学者与律师更为便捷地进入法官队伍的渠道。同时,亦始终保持法官进入学者与律师行业的渠道。这样就可以实现评论者与裁判者的实质交往,更有助于评论对审判的影响。有效的评论市场形成还有赖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共同努力
当采取上述具体措施后,生效的裁判文书评论才可能日益活跃,才可能形成一个有效的评论市场:学者以评论意见被法官采纳为动因,进而形成学者在人才市场中的“价格”;律师以评论意见被法官采纳为动因,进而形成在法律服务市场中的“价格”;法官基于评论市场的压力,更加自律与谨慎地适用法律,不断强化裁判过程中说理的成分,进而以“说理”来征服案件当事人。如此,法官***才是真正法治社会的真谛。在当下中国,有效的评论市场的出现,除了上述司法改革应当采取的具体措施外,尚需通过学者、律师与教师的共同努力,才可能出现:
(一)学者应以对生效的裁判文书评论作为研究的重要领域。学业上须有专攻。作为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法学学科的学者应以对生效的裁判文书评论为主业,在评论市场中寻找自己适合的地位,以此来介入现实生活,寻找与归纳将现实生活纳入法律统治的规则与经验。
法律文书论文篇4
【关键词】法律语言 规范 法制建设
规范法律语言的意义
法律语言的概念。至今,学界还没有形成对法律语言的统一概念,作为一门法学和语言学的交叉学科,法律语言是民族共同语在立法活动和司法活动及法律科学阐释中具体运用的语言,是一种有别于日常语言的属于社团方言的语言变体。法律语言是服务于一切法律活动、表明法律拘束力的技术语言。
法律语言因其使用主体的不同,可分为立法语言和司法语言两大类别。立法语言是规范性法律文件中使用的语言。司法语言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监狱等国家司法机关、行***机关在履行其司法职能或行******职能的过程中按照法定程序,适用法律而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或者法律意义的非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书面语言和口头语言。
规范法律语言的必要性。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全面恢复和健全发展,法律语言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不断彰显,法律语言的使用越来越成为一个令人瞩目的问题。作为一种保障和体现法律实施的最直接也是最终的表现形式,法律语言规范的社会效益虽然是隐性的,但它在依法治国、构建和谐社会中却发挥着先导工程、基础工程的作用。
法律语言规范化方面存在的问题
立法语言的规范化方面存在的问题。法律语言在立法语言中的不规范现象主要存在于法律条文中的语言运用的失范与司法解释中的语言不规范,导致有些法律条文出现歧义,甚至会理解出完全相反的意义。“据研究,1982年的《宪法》共138条,语言失范达140处。在两次修订后,尚有50多处值得推敲。……2005年公布的《物权法(草案)》,经王洁主持的国家语委“十五”课题组及民法学家徐国栋教授研究,语言上100多处值得斟酌。”①
司法语言的规范化方面存在的问题。公检法在行使司法职能或***职能时,对法律语言的使用主要集中于各类法律文书的写作和司法口语的运用。法律语言是法律文书的载体,本文主要讨论司法书面语,即法律文书的规范化。
一、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行***案件过程中制作和使用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分别是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公安机关行***法律文书。公安机关2002版刑事法律文书在格式设置、语言表述、内容要求等方面都存在一定的问题,尤其是文面上居然还存有病句等硬伤,这给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的实际制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同时也给公安文书规范化带来了重重障碍。具体而言,这些问题表现为:第一,内容要求不统一,表述不一致,且有的表述不科学,导致填写时没有统一标准,造成文书内容混乱。第二,文字表述存在严重问题,或有语病,或表意不清,抑或句式冗长,有羡余成分。如:病句;表意不清、表达的不周密造成司法实践操作上的困难;表意欠缺、不完善;文书中出现了错别字;羡余成分;人为疏忽所致的错误等等。有些问题已得到了***的高度重视,在2006版行***法律文书格式中已进行了改进,如所有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都要求填写“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现住址”四项内容,个别文书增加了“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的内容。但目前依旧使用的刑事法律文书对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要求还比较混乱,至于文字表述方面的问题,应属硬伤,出现在国家部委制定的法律文书格式的模板之中,实属不当。
二、检察机关: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之相关规定,依法***行使检察权。各级人民检察院在依法行使该权过程之中会大量制作和使用人民检察院法律文书,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2年1月印发了现行的《人民检察院法律文书格式(试用)》,在刘世民的《浅析检察法律文书制作中的几个状况》一文中,认为检察机关法律文书依旧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一、立案决定书、逮捕决定书设计不够完善;二、有些检察法律文书的单位名称和叙述类检察法律文书的落款不统一;三、检察法律文书的说理性有待加强。②
在刑事诉讼实务中,检察机关制作的书是案卷移送方式中的一个关键性要素,检察机关历来对制作书比较重视,但在实际制作过程中也存在诸多问题。崔艺红在《人民检察院书制作方法的若干思考》一文中提出,我国检察机关乃至理论界普遍对书的法律功能认识上存在严重偏差,对书制作的理论研究基本处于空白状态,所以书的内容与格式越来越趋向于简单化、随意化和程式化;部分内容的记载也有悖司法公正的理念。“仅对书的强制功能比较重视,而对书的保护功能和预防功能严重忽视。要求书的内容应当记载被告人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文化程度、工作单位及职务等事项。” ③如果说,崔艺红的观点尚无学术定论,在书制作中如此操作还不能被认为是不规范,那么在诉讼实务中,书用语则缺少最起码的规范,最常见的不规范表现在违背法律语言用词的中性原则,使用有倾斜于申诉人的主观色彩浓厚的用语,这些都与书的法律功能相悖,很容易使法官先入为主,对被告人形成不利的或有利的印象。
三、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民事、刑事和行***诉讼中使用的各种法律文书皆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样式。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试行法院诉讼文书样式的通知》(法发[1992]18号)对各类诉讼文书的格式做了规定。在近二十年间,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六次分别补充下发了相关规定,对各类诉讼文书的制作与适用工作做了多次补充、完善和修改。尽管如此,依旧有学者对我国现行法院诉讼文书的格式与内容提出了异议,认为不够规范。张清在《论我国刑事判决书“首部”的规范化――以“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1(1999)”为例》一文中,认为对我国刑事判决书“首部”存在以下不规范问题:第一,首部对被告人基本信息的介绍超过了必要的限度;第二,首部对辩护人基本信息的介绍超出了必要限度。第三,首部内容过于庞杂,有些内容没有必要写进首部。刑事判决书首部的意义在于交代刑事诉讼的最基本的信息。首部应当简洁明了、重点突出。第四,首部存在着语言不规范的现象。④
四、狱***部门:监狱机关所使用的监狱***文书,依据司法部监狱管理局于2002年5月重新修订的《监狱***文书格式》(试行)。李保清在《论监狱***文书的规范化》一文中指出了2002版《监狱***文书格式》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一、刑种、刑期、刑期起止设置不科学;二、原判决情况与现在实际具有的情况区分不明确;三、同一项内容在不同的文书中名称不统一;四、同一项内容在同一种文书中前后的名称不一致;五、部分栏目的内容表述不清楚;六、部分文书的格式不规范。⑤
如何做好法律语言规范化工作
立法语言的规范化问题。从专家学者到立法部门,都已表现出对立法语言规范化问题的足够重视。2007年,全国人大法工委组织成立了立法语言咨询专家组,在立法草案审议表决前请法律语言学者在语言文字表述上审校;全国人大和部分地方人大在立法技术方面,也已经开始邀请法律语言学家参与讨论立法技术问题。国内法律语言学的研究从学科创立伊始,就对立法语言的研究表示了足够的关注,并取得了一些成就。
司法语言的规范化问题。法律语言学研究要跳出为语言而语言的圈子,在注重理论性建设的同时,应加强法律语言的应用性指导,积极投入到司法实践中去,解决语言问题和法律问题,制定合乎法律规定、切实可行的技术规范。一、强调格式规范。公检法的各类司法文书格式多年来已经历次修订,大体上渐趋合理、规范,但我国的社会发展处于高速发展的时期,文书格式亦要适应社会发展,修订间隔时间不能太久,人民法院的刑事诉讼文书格式是1999年修订的,距今已超过十年,***的刑事法律文书格式、人民检察院法律文书格式和监狱***文书格式都是2002年修订的,距今已八年,相对于2004年之后修订的文书在很多方面表现出瑕疵,需进一步在行文习惯、技术要求、格式体例等方面加以完善,以适应新时代要求。二、加强语言规范。目前,有学者正在呼吁并着手建设标准、规范的法律语言库,确保表述法律意义的语言材料是合格的,因为语言材料是法律语言规范化的基础。只有分阶段、按层次制定法律语言应用的规范标准,提高法律语言作品在事实叙述、论据甄别、理由阐释等方面的质量,才能保证并提高法律语言作品――司法文书的质量,最终实现法律话语权威和司法公正。(作者单位:广东警官学院)
注释
①宋北平:“中国法律语言规范化研究”,《北京***法职业学院学报》,2006年第3期。
②刘世民:“浅析检察法律文书制作中的几个状况”,《检察前沿》,2009年第8期。
③崔艺红:“人民检察院书制作方法的若干思考”,《黑河学刊》,2008年3月。
法律文书论文篇5
一、行***处罚文书说理是依法行***的内在要求
行***处罚文书说理最早是在美国由司法判例加以确认的。“理由是对法律***策和自由裁量所持观点的解释和说明……不能仅仅重述法律的规定,而没有任何解释。行***处罚必须说明理由,是行***法的一个基本原则。”我国《行***处罚法》第31条规定。“行***机关在作出行***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第39条规定,行***处罚决定书中应当载明“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事实和证据”,在法律上确立了我国行***处罚说明理由制度。
(一)行***处罚说理是行***正义的基本要求。给予处罚的理由是正常人的正义感所要求。在公共生活中,对于权力的实施,人们不仅要它是合乎法律的,更希望它是合乎正义的。行***权是一种极富扩张性的权力,它的行使既不像立法权那样往往是合意的结果,也不像司法那样中立。在确定相对方权利、义务的行***行为过程中,相对方更有权利了解行***主体实施该行为的目的及理由。许多决定都可能因目的不正当、不相关及其他适用法律错误而撤销或被,如果公民找不出裁决背后的推理,他便难以决定是不是可以复议或,这样便被剥夺了法律的保护。
(二)行***处罚说理是合作式行***的体现。随着人世,行******的规范和“***企分开”等行***改革的发展,行***法律关系的内容也开始出现变化。虽然以“命令与服从”为内容的行***法律关系仍然存在,但是在行***程序中,作为相对人被赋予了更多的程序性权利,如听证权、知情权等。传统的强制性行***权已渐渐让位于参与式行***、合作式行***。在合作式行***中,行***主体在实施行***行为时,要充分尊重相对方作为程序性权利主体的地位,注重与相对人意思的交流。行***处罚中的说理就是这种合作式行***的一种具体表现。透过行***权能主体对其所裁决的关于事实、法律及酌量方面的说明,相对人不仅感到自己被尊重,从而产生心理上的认同感,而且能领会、理解行***主体的行***裁决。可以说行***裁决的说理在感情和理智方面都拉近了行***主体与行***相对人的距离,消除了传统上公共权威与公众的对立。
(三)行***处罚说理是制约行***权的要求。现代法治实践表明,对公民权利与自由危险最大的莫过于行***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为了防止和制约行***自由裁量权的滥用,除了传统的议会监督和司法审查外。各国纷纷制定法律,加强程序控制。说理制度就是行***程序制度链条中的重要一环。通过健全规范行***自由裁量权的法律程序,在行***自由裁量权行使初始和过程中控制其行为,使结果趋于合理性,可能是一种比较有效的法律控制方法。说理有助于防止行***主体及行******人员的随意、恣意。因此,要求行***主体作出行***裁决时,对支持行***行为的依据和理由应向行***相对人和社会展示,以此来达到制约行***权的滥用。
(四)行***处罚说理便于法院进行司法审查。相对人了解行***处罚理由的权利是健全司法审查制度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对行***理由的说明给法院的司法审查提供了依据。法院往往根据行***机关的案卷来判断被诉行***行为是否合法,行***机关在案卷中就其所作行***行为的详尽说明,更有利于法院作出判断,提高司法效率。
二、推行行***处罚说理制度的实践与效果
自2006年以来,浦江县工商局从本县实际出发,在金华市局大力支持下,与县***府法制机构、县人民法院协调,积极推进行***处罚说理改革,全面开展增强行***处罚决定书说理性工作,特别是浙江省工商局相关指导意见出台后,浦江县工商局在行***处罚的合法性、正当性方面进一步改进,在形式上增强行***处罚告知书说理性和行***处罚决定书的说理性,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当事人自觉履行处罚决定率大大提高,2007年申请法院执行率只占全年案件总数的5.62%,而2006年为10.37%;2007年执行金额占全年罚没金额的8.16%,而2006年为16.7%;2007年至今持续保持行***处罚零复议、零诉讼。
实践证明,推进增强行***处罚说理性工作非常必要,能够有效地推进社会和谐,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有利于人性化***。说理性处罚决定书增加了证据列举、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及听证、适用法律和理由等新内容,比老版本文书更注重情感理性***。说理性处罚决定书强调一方面要结合案件事实对法律法规进行详尽的法理阐释,以充分的说理来论证适用某项法律法规条款作为处罚依据的理由。另一方面,对不予采纳当事人所提出观点的理由要详尽说明。对当事人在陈述、申辩或听证时所提出的观点,要认真分析,归纳梳理,对有理的要予以采纳,对无理的要讲清不符合什么原理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其观点为什么不予采纳,理由要说清、说透,从而化解矛盾,减少行***复议、行***诉讼的产生。
(二)有利于规范***行为。不注重说理的传统模式不仅有助长“暗箱操作”行为之嫌,而且还会掩盖***不公甚至贪赃枉法等各种行为,客观上为少数人情案、关系案、地方保护主义起到了掩饰作用,为消极、腐败现象的滋生提供了土壤。俗话说:“阳光之下无罪恶”,意味着公开的过程及理由是难以产生腐败的。增强处罚决定书的说理性,就要求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要解释和说明最终确定该处罚幅度的理由,以此来达到制约行***权的滥用,扼制腐败现象的发生。
(三)有利于提高***水平。能否说理、说理是否充分与***人员的素质密切相关,由于文化素养等综合水平的制约,目前有为数不少的***人员在理论功底、法律知识、逻辑推理、语言表述等方面的修养无法适应制作说理式处罚决定书的需要。因此,必须下大力气提高***人员的***治理论、法律知识、逻辑思维、文化水平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从而提高工商队伍***水平。
(四)有利于法制宣传。《行***处罚法》规定,“实施行***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因此,处罚不仅是行******过程,也是具体生动的法制宣传活动,通过具体案件的处理起到教育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应享有什么权利、承担什么义务和宣传法律知识的作用。在行***裁决说理的过程中,传播法律价值、警示教育社会民众,也有助于树立法律的权威、树立行******部门文明公正的形象。
三、现行工商行***处罚文书的局限性
工商行***处罚文书是工商行***管理机关行使行***处罚权的重要载体,现行工商行***处罚文书在形式上
可以划分为填充式***文书和叙述式***文书两种。各级工商行***管理机关的处罚文书大都根据现行的《工商行***管理机关行***处罚文书使用手册》编制,随着时间的推移,不论是填充式还是叙述式法律文书,在体现释法说理上都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工商机关的办案指导原则。这一原则要求行***处罚文书应尽量客观、真实地叙述案件事实,而有的在书面叙述案件事实时,融入了个人的感彩。没有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表述:有的将简单明了的问题叙述得繁杂冗长,将复杂的问题叙述得过于简洁,关键问题一笔带过。个别***人员甚至把听见的、作为探讨的、证据不确实的一些意见、看法写入案件事实部分;有的调查终结报告不同程度地存在案件处理部分无论无据,或虽有论证,但论证的理由不充分,或论证的理由与引用的法律条文出现矛盾:有的甚至把失效的法律、法规条文引用在报告结论中;有的需***人员根据案件事实具体填写法律条文的填充式处罚文书在引用法律条文时错误,出现了适用法律与处理结论不一致的情况;有的文书格式不合理,只有很少数量的空格,让办案人员想说理无从下笔;还有的文书设计不合理,同一内容多处出现,说理的效果也打了折扣。
传统的处罚决定书存在处罚对认定事实过于简单,证据不引用,理由不阐述等问题,给公众或行***相对人造成行***机关裁决“不论理”的印象。这种“不论理”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证据表述过于笼统。只用“以上事实有……证据为证”的套话一笔带过,只看得出证据的名称,看不出证据的内容,只看得出采信的证据种类,看不出采信的证据是哪一方提供,总之,对证据的认证缺乏说理。
(二)认定事实过于简单。叙述事实都是平铺直叙,其中缺少对事实认定的合理性阐述与论证,看不出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哪些能够认定为案件的法律事实,哪些不能够认定为案件的法律事实,各自的理由是什么,一概不知。
(三)法律解释不够深入。对适用法律只简单表述为“根据……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对适用法律的理由不作任何阐述。行******人员并不是简单的“***机器”,面对种种相互关联的证据所证实的事实,必须在找到相应的法条后作出科学的解释,尤其是在法意不明、法有漏洞、法条竞合、自由裁量等情况下进行正当合理化的法理分析显得更为重要和必要。
以上认定事实、认定证据的说理缺乏和行***裁决理由的论述简短的情况,客观上***人员就难免有“主观臆断”、“独断专行”之嫌,在释法说理方面的欠缺,就难免引起当事人对事实的认定感到莫名其妙、对证据的认证不能心悦诚服、对行***裁决理由不能欣然接受。
四、增强行***处罚文书说理的基本思路
增强行***处罚的说理性,意味着将行***处罚所凭借的法律理由展示出来。行***处罚文书的理由是在事实部分取舍证据和认定事实的基础上,对案件的性质、法律责任和如何适用法律所发表的意见,是***人员从案件事实推导出案件结论的创造性思维的结果。因此,行***处罚文书说理应从事实和法律两个方面分析,但也不能忽视“情理”的重要性。
(一)针对案情说理
案件事实是定案的根据,俗话说“事实胜于雄辩”就是指事实本身往往是最好的理由,因此行***处罚文书的说理离不开案件事实。行***处罚文书所陈述的事实,是指与案件的结果有关联并有相关证据所佐证的那些事实。在处罚决定书正文部分中,要围绕违法行为构成要件列举证据。并对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客观性分析论证,从而推导出案件违法事实。使阐明的事实确凿无疑、无可驳辩,具有说服力。
(二)依据法律说理
行***处罚文书具有典型的对外性,因而通过行***处罚文书对外进行释法说理首先要让当事人看得懂。行***处罚文书样式对我们制作和使用有一定的参考作用,而样式必定是针对普遍情况而设,在特殊情况下就要因地制宜了。比如边远贫穷地区,人们的文化水平低下,法律意识淡薄。有一部分人事先是不知道他的行为是违反法律的,甚至有些当事人从询问开始到送达处罚决定书结束都没有彻底明白。从这个意义上来讲,行***处罚文书在充分体现释法说理的同时还要起到宣传法律知识的作用。笔者认为,在行***处罚文书中不但要引用法律条文,还要准确、具体的引用法律条文,如处罚书按样式通常这样叙述:“其行为已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二条,构成无照经营行为。”而第二条具体是什么内容就不得而知了,这样当事人就会只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尤其是一些不常见的行***违法行为,连工商***人员都要翻法条才可定论,更别说知识水平有限的普通百姓了。所以要加强行***处罚文书的释法说理性,就要准确、具体引用法律条文,可以引用在行***处罚文书的文尾,也可以引用在附页,更好的是以页下注的方式引用。这样每一页行***处罚文书所涉及的法律条文就可以清清楚楚、一目了然了。
在处罚决定书中除应论证认定事实的理由外,还应论证适用法律的理由,在一定意义上讲,这是理由部分的核心,因为它是作出行***裁决的根本依据。行***处罚文书的说理具有严格的“法”的规定性,无论是分析的角度、分析的内容、分析的结论。都必须符合法律,不允许别出心裁、标新立异。每一项法律条文都有其确切的内涵,不能随心所欲地作出解释,因此对法律理解的正确性至关重要。行***处罚文书中的说理实际上就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来依案说法,在处罚决定书的说理部分中,要在对案情的具体分析中准确地适用法律、解释法律,展示其根据选定的事实而选择法律时的推理过程,才能言之成理。
(三)说理不能忽视情理
行***处罚文书说理的基本素材是事实和法律,但说理也不能忽视“隋理”的重要性,“情理”也可以作为说理的素材。这里所谓的“情理”,不是指纯粹的个人感情因素、意气用事,而是指人之常情和事情的一般道理,属于道德范畴。优秀的行***处罚文书说理应当做到法理透彻、事理明晰、情理感人,即法理、事理、情理并重。在行***处罚文书说理中如何体现情理?这就要求对当事人在陈述、申辩或者听证中提出的事实争点和质疑意见予以回应;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解释和说明最终确定该处罚幅度的理由,等等。在行***处罚文书中。***人员应结合个案的具体事实,借助于社会经验知识,做出既合乎法律又合乎情理的裁决。总之。增强处罚文书的说理性,要用老百姓听得懂的语言,详细阐明案件事实、处理过程及法律依据,给当事人一个明白。
(四)规范语言文字
法律文书论文篇6
一、民事裁判文书存在的理念缺失及表现
(一)权利理念的缺失。当事人在发生纠纷时,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讼的目的是为了以法律规范和强制的形式使其正当权利得到法律的确认、尊重和保护,其权利被确立、尊重和保护的过程构成诉讼的全部内容。而权利理念的闪光点,突出表现诉讼中当事人主义的凸现,民事裁判文书作为当事人权利确认的载体,应当无遗地将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分配予以全程的展现。这也是职权主义逐步向当事人主义转化的本质要求。现行的民事裁判文书未能体现当事人平等原则,有的民事裁判文书对当事人的、答辩意见没有完整、准确的归纳,或在归纳时偏离了当事人本来的主张和理由,甚至遗漏当事人所提出的主张和理由;有的在事实认定部分采用“经审理查明”这种单一的结论性的叙事方式,不写明当事人各自向法庭提供的证据及内容,诉辩双方的主张过于概括、抽象,看不出诉辩的过程及双方为证明自己观点的证据。裁判文书中当事人主义即权利理念的缺失,是审判主体权力本位突出的集中表现,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被审判主体的职责权力所吸收和消融,为裁判文书中存在的公正性不强、程序性不严等诸多问题埋下了伏笔。
(二)程序理念的缺失。庭审在整个诉讼程序中处于核心阶段,是解决纠纷的中心环节,但实践中却普遍存在着庭审形式化的现象,而且在民事裁判文书中也可以清晰地表现其痕迹。民事裁判文书作为民事诉讼过程的记录,应当真实、动态地反映诉讼全过程,但现行民事裁判文书对导致法律后果的主要诉讼过程缺乏全面、客观的交待,不能反映庭审的全貌或过程,不能体现审判程序的公开性和流程的连续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程序公开性不够。有的民事裁判文书只看到判决结果,看不到结果形成的过程,这就在客观上剥夺了当事人的判决的知情权;有的不能公开诉辨意见、举证和质证的要点及认证过程,整个庭审过程中当事人的举证、认证及法官分析证据、认定事实的过程和结果这一动态过程没有反映出来,看不到案件事实在诉讼程序中如何被证明的,只看到十分简单的演绎推理的证明。二是流程的连续性不强,有的裁判文书不能详细说明案件立案受理情况、开庭的时间、次数,当事人主体的变更、追加、合议庭成员的变更、审限中止情况等基本流程,其结果是无法突出时间主线和案件的立审流程,不利于规范化的流程管理和审限监督,不能正当地保护当事人的诉权。
(三)公正理念的缺失。裁判文书的公正理念,主要表现在裁判文书的说理性上。裁判文书的公正和权威在很大程度上体现在裁判文书的结论和理由上,而“裁判文书的公正性是靠理由支持的,理由越充分,越能使当事人相信判决的公正性和权威性。”⑴一些裁判文书存在的说理性不强的问题,极大地妨碍了裁判文书权威性的提高。
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缺乏对证据的分析和判断。多数民事裁判文书在证据的表述中都是仅仅简单列出证据,而缺乏对证据的分析论证,大大削弱了判决书的可信度。如现行民事判决书的格式包括六个部分:首部,当事人诉辩主张及证据,事实,理由,判决主文,尾部。其中第四部分理由,只是对案件事实、性质、适用法律和处理方式的论述,并不包括事实和证据的分析和评判。二是说理不充分,缺乏针对性。民事裁判文书在说理方面一直非常薄弱,不能根据特定案件的事实,进行有条理的,有逻辑性的分析,以明辨是非责任。许多判决书在叙述认定事实以后,直接得出判决结论,究竟怎样由事实导出结论,判决书不予论证,造成判决理由空洞无物、缺乏针对性。三是法律条文解释不够。民事裁判文书的结论部分,要求法官准确援引法律条文,并对这些条文的含义尤其是对处理案件的可适用性作详细的解释和说明。然而,目前许多判决书在援引法律条文方面十分简略,对条款具体是如何规定的,却不予阐述,使裁判文书的说服和解释功能缺失,在一定的程度上影响了当事人对裁判公正性和合理性的正确判断,同时也抑制了法院公正司法和司法权威形象的树立。
(四)合理形式理念的缺失。裁判文书合理形式包括简约的语言和严谨的结构两个方面。简约的语言要求裁判文书必须具有一般应用文书所具有的基本特征,即语言文字的专门性、准确性、规范性、简洁性和归纳性,能够被最广大的公众群体所理解和认知,体现其公示文书的性质。合理的结构要求裁判文书具有叙述说理循序渐进的方式,体现裁判文书从事及理的依序递进、相互对应的逻辑关系。但现行的裁判文书在这两个方面均存在形式理念的缺失。在语言方面,语言语法运用不足、文字使用不当、语句使用不准确、语意表达模糊,“法言法语”运用欠缺普遍存在。在结构方面,现行的裁判文书写作结构过于生硬、机械,难以容纳和展现诉讼活动所反映的程序内容和特点,整体结构缺乏严密的逻辑和紧密的衔接,在部分职能的承担上模糊不清,存在重复或重叠现象,既影响了裁判文书的整体结构,又影响了裁判文书的说理性。
二、民事裁判文书理念缺失之反思
(一)传统法律文化的制约。法律文化是一个民族或国家自进入文明时代起在自己特有的经济土壤、***治氛围、文化模式等交互作用下孕育和生成的法律制度以及其相适应的法律理念的总称。⑵ 我国的法律传统自春秋战国以来,在“法礼并重、出礼入刑”、“民刑不分、诸法合体”的法律理念的制约下,一直在自我封闭的价值体系中演绎,“泛刑主义”、“专制主义”和人治思想在法律中占据统治地位,同时伴生等级主义、厌讼轻法思想,法治环境缺失。在此条件下,法律的规范、强制作用虽然可以发挥至极致,但法律只是少数统治阶层手中的,广大社会底层只能敬而远之。新中国成立以后由于长期指导思想和***策的失误,市场经济的运作模式被否定,在法律上全面移植前苏联模式,法律被完全***治化,法律虚无主义盛行!改革开放后,中外法律交流频繁,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初步形成,“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依法治国”等原则逐步深入人心,现代审判制度的日益完善,现代司法理念也逐步确立,但传统的法律文化意识仍然在发挥着重要作用,旧的思想和旧的观念也不可能在一个不是很长的时间内彻底地消散,裁判文书作为法律制度和意识的双重载体,不可能不受到制约。
(二)诉讼行为模式的衍生。我国在诉讼模式上采用的罗马法系模式,职权主义是其主要最大特点,而职权主义的最大特点又是由法官控制和主导整个诉讼过程,法官不仅有权组织诉讼活动,并有权直接询问当事人,而且可以根据其职责进行事实调查,也可以依据职权***地对证据进行评价和采用做出决定。在这样的诉讼过程中,当事人的权利受到限制,特别是法官采用的是自由心证的证据标准,加之长期形成的职权主义作风,在裁判文书的证明风格上“权威色彩”较重,在解释和适用制定法上往往不是证明性,而是结论性,很少客观地对证据进行客观分析、认定。在此模式特征下,我国现行的民事裁判文书还是跳不出这模式固有的限制,一些现代司法理念的植入还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
(三)主体职业素质的映照。裁判文书是法官群体的学识、业务水平、人格魅力的综合反映,就好象是一面镜子,折射出法官群体的综合文化素质。长期以来,我国对法官的要求只强调***治觉悟,不注重法律水平和业务素质,大多数法院对法官的选用和考核过于随意化,缺乏一个科学规范的选优劣汰机制。⑶ 如全日制法律院校法律专业年轻本科毕业生难以进入法院实现“为法律生存”或“靠法律生存”的愿望,而多数在部队已过而立之年的退、转***人却可以任意自由地被选择进入法院,冠冕堂皇的做了法官。据不完全统计,当前地方三级法院中具有退、转***人身份的法官(含工作人员)占法院总人数的比例不少于50%,法官队伍整体素质由此可见一斑。多数法官在法律专业知识、审判艺术、职业道德、逻辑思维能力、文化理论功底、语法修辞素养等方面或多或少存在欠缺,在民事裁判文书写作方面,不能很好地领会法律、法规的立法意愿,不能准确地适用法律条款和正确使用自由裁量权,不能熟练地掌握法律语言与术语,难以制作高质量的“论文化”的裁判文书。
三、裁判文书改革中的理念移植及凸现
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中明确提出:“加快裁判文书的改革步伐,提高裁判文书的质量。改革的重点是加强对质证中有争议的证据的分析、认证,增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通过裁判文书,不仅记录庭审过程,而且公开裁判理由,使裁判文书成为向公众展示司法公正形象的载体,进行法制教育的生动教材。”这是裁判文书改革的总体思路和目标。而在民事裁判文书中移植现代司法理念,无疑是实现这一目标的确实可行而又富有实践意义的途径。
(一)树立权利理念,贯彻当事人主义原则,充分展示当权利义务分配。当事人主义相对于职权主义而言,是大陆法系的主要特征,但随着两大法系的通融,大陆法系也逐步吸收当事人主义的理念和制度。在裁判文书中植入当事人主义的理念,应对当事人的主要事实以及围绕争议焦点所举关键性冲突证据的具体内容、质证意见、法官对证据的分析、采信意见以及法官依照有效证据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的动态过程加以叙述,充分体现诉讼当事人诉辩对抗、法官居中审查证据做出判断的诉讼结果。具体而言,一是完整平等地叙述原告、被告主张的事实、理由、请求、第三人的参诉意见等;二是在当事人诉称、辩称后完整地列举支持其主张的证据,体现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基本规则;三是突出争议焦点,对当事人的诉状和答辩状及庭审补充陈述或答辩的事实及理由进行归纳,对双方无异议的证据和事实进行归纳确认,对当事人有异议的事实及证据予以列明,并结合认证一一作出说明,使当事人的争执情况以及法官审理案件做出判断思维的过程反映出来,增强案件审理的透明度,使当事人赢得明白,输得清楚,可以起到息诉服判作用。
(二)树立程序理念,落实公开审判原则,增强裁判文书的透明度。法治社会的形成,在相当程度上仰赖于程序法的发达,缺乏完备的程序要件的法制是难以协调运作的,其结果往往是“治法存、法治亡”。⑷ 在裁判文书中注入程序理念头,具有重要的理念价值。而程序理念主要体现在审判公开原则的严格落实上。西方法谚云:“法院的判决不仅要实现正义,而且要让人们看到正义是如何实现的”,即充分表达了人们对裁判文书公开性的价值诉求。
一是要公开案件由来及审理经过。裁判文书要详细写明:何时,何时立案,何时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审判组织的形式,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出庭情况,与当事人实体权利与诉讼权利的有关事项,包括当事人是否提出反诉,诉讼主体的变更与追加,管辖异议、财产保全、申请回避、审判程序的转换及案件延期审理情况等开庭过程中的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述、法庭调解等各个阶段的工作都要分别体现在裁判文书中,使裁判文书成为审判公开的延续和承担的主要载体。二是要公开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及质证、辩论的观点及过程。裁判文书不能简单笼统地写上“上述事实,证据确实,予以认定”等内容,而应当公示证据的内容、展示举证、质证、认证环节,如实地反映当事人质证、辩论的观点和理由。三是公开法庭评判的观点、理由及过程。在上述的基础上裁判文书应当公开在证据运作后所演绎的案件事实,双方当事人所争议焦点及性质,以及依照法律审判主体所做出的推理、辩识、判断及理由。通过公开把审判工作置于当事人和社会的监督下,也有助于增强审判工作的民主性和透明度。
(三)树立公正理念,强化说理,增强裁判的说服力。裁判文书要实现其应有的功能,一方面取决于审判程序是否公正,另一方面也取决于实体裁决是否正义,而实体裁决的正义性,主要体现于裁判文书是否具有理性,即裁判文书是否以一种合理、可证的方式解读法律、解释纠纷,准确地反映人们对公正、秩序、自由、效益的整体追求,实现法律的终极目的。⑸ 所以,树立公正理念,就是要通过对案件事实和争议焦点的评析、对适用法律的评价等方面充分展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增强裁判文书的说服力。
一是要强化案件事实和焦点的评析。法官在制作裁判文书时,应当在证据分析和总结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全面准确地确定案件争议的焦点,并以此作为裁判的基础。首先依据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及证据,概括归纳争议焦点,分析核心焦点或一般焦点;其次是紧扣各个焦点,对当事人庭审中所举证、质证等具体内容进行透彻分析,准确判断案件性质与责任的内在联系;再次是对当事人诉争焦点所对应的权利,依据前述评判表明采纳与否的态度,并说明理由;最后对争议焦点评判的基础上,加强证据分析与事实认定的逻辑及必然联系,使事实、理由、判决主文连贯统一,从而增强裁判文书的公信力。
二是要加强判决理由的法理分析。裁判是将抽象的法律规定运用于具体的案件的典型形式,说理就是将法的适用过程反映出来,解释法律,揭示案件事实与法律规范的内在联系。⑹要增强民事裁判文书的说理性,首先要明示案件性质及法律责任的分析。要点明案件的性质及解决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案件事实与该法律规定的假设是否相符合,明确当事人的是非过错及其民事责任,把法条与法理结合起来,改变民事裁判文书将法律依据集中表述的做法,注意论据与论点之间的内在联系,使说理过程更具有层次性和逻辑性。其次要注重对法律适用的解释。“法官的责任是当法律运用到个别场合时,根据他对法律的诚挚理解来解释法律”。⑺ 法官既可根据需要解释法律条文的原意,即法条的字面意思,也可解释这个条文所被包含的法律原则及在这个案件中的运用,还可以从条文甚至整个法律的立法本意、功能方面去解释。通过对法律的解释,使抽象的条文变得具体,从而有效果揭示法律内涵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必然联系,增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最后要阐明自由裁量权行使的理由。对案件实体问题上的自由裁量过程,要详尽地写入裁判理由中,使法官的自由裁量活动真实地体现在每一个法律主体面前,真正发挥法律监督作用,切实体现裁判文书的公证理性。
三是要加强以情说理,增强裁判文书的亲和力。当法律规定不周全、不明确时,法官应根据法律条文字里行间所反映出来的真实含义,或立法者的目的,去理解、分析、判断、讲清其中的道理;当法律规定有缺陷时,应从理解对象的背景,包括文化、传统、思想等,在一定的范围内,依照公正帮则的价值取向进行说理,使裁判符合正义、公正、公平、合理的价值取向需要,既增强裁判文书的公信力,也增强了裁判文书的亲和力。
(四)树立形式理念,注重语言结构的合理性,增强裁判文书的逻辑理性。民事裁判文书是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文书,是内容合法与形式规范有机结合的统一体。民事裁判文书的形式理念,突出表现在其语言和结构上。在语言方面,法律和语言有密切的联系,语言是法律中至为决定性的智能力量。
一是要注意现代汉语语法的运用,正确使用语言文字,确保语句准确、完整、流畅,尽量避免使用一些不当修饰性的语言和不确定的语气或语意模糊的语句,体现民事裁判文书的公示性。尤其要注重判决主文的简约性、准确性、排他性,做到用语规范、语意同一,谨防理解不一在执行主文中出现理解他意的现象。二是要注意用语规范化,法律专业术语的运用要符合法律的规定,如各个组成结构的承接、转折部分的表述,以及案件由来、合议庭组成、审判经过的叙述等,都要做到表述上的“法言法语”,体现裁判文书的专业性。三是要注重要素格式化,以当事人项为例,它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文化程度、职业、住址等,均可采用固定填充方式,使其格式化,体现裁判文书格式化的特点。结构方面,一是要改革现行民事裁判文书的总体结构。现行民事裁判文书主要采用的结构依次为:原告诉称—被告辩称—原告提交的证据及证明内容—被告提交的证据及证明内容—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及证明内容—法官对证据的评判—认定的事实—裁判理由—判决主文,该结构的一个弊端就是弱化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不能突出当事人举证义务与裁判结果的必然性、关联性。应当修改为,在“原告诉称”之后连接“原告提交的证据及证明内容”,在“被告辩称”之后连接“被告提交的证据及证明内容”,体现当事人举证义务与判决理由的一致性。二是要注重结构的层次性,要按照当事人主义的民事诉讼基本模式和民事诉讼的规律和特点,合理确定民事裁判文书的写作结构样式及各部分所应承担的主要职能、针对案件的具体情况,恰当安排裁判文书各部分内容,使裁判文书整体结构做到规范有序,逻辑严密,层次分明,紧密衔接。
(五)树立保障和监督理念,提高裁判文书改革的制度化。要加强和巩固裁判文书改革成果,就是要建立裁判文书的保障和激励机制。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提高法官综合素质。司法审判的过程,就是司法认知的过程,即法官运用一定的规则,通过逻辑思维“将抽象的带有共性和普遍的法律适用于具体的带有个性或特殊性的人或事项,即法律与事实的结合,最后做出符合社会正义的裁判结果的复杂过程”。⑻ 所以,要提高裁判文书的质量,既要重点抓好法官语言文字及写作能力,加强裁判文书制作的专门技能培训;还要提高法官的整体综合素质,引进高层次、复合型的法律专业人才,通过多种形式提高法官的思想作风、道德修养、专业知识和业务水平,特别是观察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综合处理能力,从根本上提高裁判文书的质量。二是推行裁判文书的激励机制。良好的激励竞争机制是推动包括裁判文书改革在内的司法改革的一支催化剂。要建立裁判文书改革的激励机制,一方面要结合当前法院开展的审判长、独任审判员选任改革、法官助理制度改革和书记员单独序列管理改革,建立裁判文书制作主体的竞争激励制度;一方面要开展裁判文书的评比活动,通过观摩交流和学习,提高裁判文书制作技能。三是强化裁判文书的监督。要结合法院开展的裁判文书签发管理制度,既发挥审判主体的裁判文书制作的积极性,又通过一定的管理制度,让审判长、庭长、院长等主体参与到裁判文书的审核监督中来,把好民事裁判文书质量的监督管理关,同时要借助现代网络科技手段,将典型裁判文书在网上公示,接受全社会的检阅。
注释:
(1)童兆洪:《裁判文书改革与司法公正的实现》,载《法律适用》2001年第12期。
(2)李双元、蒋新苗、蒋茂凝:《中国法律理念的现代化》,载《法学研究》,1996年第3期。
(3)实际上,人民法院对法官的选用一直处于被动接收状态,法官的选用权归属于地方组织、人事部门。当前在许、多地方法官的主要选用途径除(被动)接收退伍、转业***人外,就是通过组织、人事部门组织的公务员录用形式,而公务员录用的形式及要求也是与人民法院法官的选任标准和意愿有差距的。
(4)季卫东:《法律程序的意义》,载《中国社会科学》1993年第1期。
(5)玉梅:《民事裁判文书的理性探讨》,载《广西***法管理干部学院》2002年第12期。
(6)沈春林:《民事裁判文书改革的构想》,载《江西行***学院学报》2001年第12期。
法律文书论文篇7
法律文秘专科就业前景
主要到各级人民法院任书记员。也可以自主选择到各级人民检察院、律师事务所从事书记员等相关工作。
律文秘专科培养目标:
本专业培养系统掌握法律知识,熟悉文秘工作,实践能力强的高技能技术应用人才。
培养适应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需要的,具有法律业务、文秘业务的基本理论知识和基本技能,能够胜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社会各用人单位行业的能够从事法律事务工作、办公室工作的高技能型技术应用人才。
主要课程:法理学、宪法学、民法学、刑法学、行***法与行***诉讼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诉讼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司法文书写作、法律论辩、秘书学、文秘英语、速录速记、公共关系学、办公设备及办公软件等。
法律文秘专科就业方向有哪些
法律秘书的适用范围是相当广泛的,比单纯的秘书,就业前景更加看好。法院和检察院需要大量的书记员,而一般法学毕业生难以真正胜任此项专职工作,特别是法院和检察院的现代化建设,对书记员的工作要求更高,更需要法律秘书去胜任。当然,现代社会是法治社会,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其他国家机关及企事业单位的文秘人员也应当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这样才能更好地开展工作。不仅仅法院和检察院需要法律秘书,法律秘书也适合在其他国家机关及企事业单位从事文秘工作。尤其是目前我国法院系统已对书记员从法官分离出来实行单列管理,可见其职业要求的特殊性,也可反映出法律秘书的重要性。
法律文秘专科需要掌握哪些能力
掌握书记员或通用文员等技术技能的高技能应用型人才。
法律文秘专科实践与实习
刑法概论、民商法概论、行***法原理与实务、诉讼法概论、应用写作、法律文书、秘书学基础、档案学基础、社会学基础、网络技术与办公自动化、电子信息管理、社会调研、应用文写作、秘书业务训练、办公自动化设备使用、文秘业务综合实训、毕业论文等,以及各校的主要特色课程和实践环节。
附:大专法律文秘求职信
尊敬的领导:
您好!
首先感谢您在百忙之中阅读我的求职信。相信不会占用您太多的时间,希望您工作开心。
我是x大学专法律文秘专业20xx届的一名学生,即将面临毕业。
四年来,老师的教育及个人的努力下,我具备了扎实的专业基础知识,系统地掌握了秘书写作、秘书语言与交际、公共关系、办公自动化、秘书学等专业课程。同时也拥有一定的分析和设计能力。通过在校期间的试验实习和课程设计的训练我具备了较强的动手能力。在课外时间里我涉猎了大量书籍,不但重视本专业技能和理论知识的培养,更把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放在第一位。严谨的学风和端正的学习态度塑造了我朴实、稳重、创新的性格特点。
在大学的四年里,我除了在学好本专业的知识外,我对计算机知识进行了比较系统地学习和熟练地应用,取得了20xx年4月份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vf技术证书。除此之外,在大学四年里我还不断的学习英语知识。并且,我还积极参加校内的各种活动以及校外的各种社会活动,抓住每一个机会,使我在竞争中获益;向实际困难挑战,让我在挫折中成长,借以去磨练自己,培养自己战胜各种困难的信心。通过各种活动培养了我的做人做事的能力,要做事先得学会做人。相信贵公司正需要我这方面的学子,如能录用,我将尽职尽责,尽我所能为贵公司服务,并在实践中不断的学习,不断完善自我,使自己创造更大的社会价值。
面对激烈的竞争,我在紧张的同时又充满自信。我始终相信:成功属于有准
备的人。过去的我已积累了许多,现在的我正时刻准备着去吸收新的知识,迎接新的挑战??相信我,相信您的判断,我能做得更好!
我热爱贵单位所从事的事业,殷切地期望能够在您的领导下,为贵公司添砖加瓦;同时也在您的领导下发挥出我的实力与才能,在实践中不断学习、进步,在能力和素质方面进一步完善自我,为贵公司做出更大的贡献。
历史不曾为谁停留,而历史又记录了千千万万个走过者的故事,我想一切向往美好、积极进取的追求者终将被历史所肯定。纵观当今,社会充满了竞争,无论您是否选择我,我都祝愿贵公司的事业蒸蒸日上!
此致
敬礼!
法律文书论文篇8
学生在写作论文时应严格参照本要求的各项规定。
一、论文装订
1.论文必须使用规范的汉字a4纸打印,不得小于或大于此规格,字迹清晰。
2.论文一律在左侧装订。
论文装订顺序如下:
(1)论文封面:使用网络教育学院统一提供的封面,不得使用复印件,并将封面上的有关信息填写准确、完整、清晰;
(2)论文评定纸:使用由网络教育学院统一提供的评定纸;
(3)论文原创声明:论文原创声明的格式参见附件1,须打印后亲笔签名;
(4)内容摘要:内容摘要一般为300字。在内容摘要所在页的最下方另起一行,注明本文的关键词,关键词一般为3-5个;(内容摘要和关键词均为小四号宋体字,具体格式参见附件2)
(5)论文目录:要求使用三级目录;
(6)论文正文:论文正文格式要求参照本要求的第二部分;
(7)参考文献:参考文献的格式要求参照本要求的第三部分。
3.页面设置:
(1)页边距:上下左右均应大于2cm;
(2)行间距:20磅(操作:格式 段落 行距 固定值 设置值20磅);
(3)字间距:加宽1磅(操作:格式 字体 间距 加宽 磅值1磅);
(4)页码居页面底端靠右排列。
二、正文格式要求
1.论文题目:用小二号黑体字居中打印;
2.正文以及标题采用小四号宋体字,注释采取小五号字;
3.标题序号:一级标题为“一”、“二”、“三”;二级标题为“(一)”、“(二)”、“(三)”;三级标题为“1”、“2”、“3”;四级标题为“(1)”、“(2)”、“(3)”。一级标题和三级标题后必须加顿号,二级标题和四级标题之后不许加顿号,即带括号的标题不许加顿号。
例:
一、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
(一)特殊的过错原则
1、医疗事故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
(1)我国现行立法概况
4.论文脚注:论文脚注一律采用word自动添加引注的格式,引注采用脚注方式,脚注位于每页底端,采取连续编号方式。(操作:插入引用 脚注尾注)
脚注格式(脚注格式部分内容引自梁慧星著:《法学学位论文写作方法》,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41-42页。略有改动。):
(1)论文类:
作者:“文章名称”,刊载出版物及版次,页码。
例:
苏号朋:“论信用权”,载《法律科学》1995年第2期,第12页。
尹田:“论动产善意取得的理论基础及相关问题”,载梁慧星主编:《民商***丛》(第29卷),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06-207页。
梁慧星:“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律适用”,载《人民法院报》2005年7月13日,第5版。
(2)著作类:
作者:《书名》,出版社及版次,页号。
例:
梁慧星著:《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01-102页。
李双元、徐国建主编:《国际民商新秩序的理论构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75页。
(3)网上作品类:
作者:“文章名”,具体***,最后检索日期。
例:
李扬:“技术措施权及其反思”,载,2006年3月24日最后检索。
(4)法律法规类:
《法律法规名称》第x条第x款。(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1条。(即不可使用“第九十一条”)
(5)法律文书类:
法律文书号。
例: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温经初字第481号民事判决书。
三、参考文献格式
1.参考文献为小四号宋体字。一般应将参考文献区分为期刊类、著作类、法律文书类。
2.具体格式:
(1)期刊类:
作者:“文章名称”,《期刊名称》,卷号或期数。
例:
苏号朋:“论信用权”,《法律科学》,1995年第2期。
(2)著作类:
作者:《书名》,出版单位,出版年月及版次。
例:
郑成思:《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1月第2版。
(3)法律文书类:
法律文书号。
例: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温经初字第481号民事判决书。
四、其它事项
1.认真进行文字校对,论文错别字将直接影响论文得分。
2.正文所有小标题、各段段首必须空两格(即空出两个中文字符的位置),格式错误将直接影响论文得分。
3.论文所有标点必须采用中文标点(除外文文献外,一律不许使用英文标点);所有数字必须采用半角,禁止全角数字。误用标点符号和数字将直接影响论文得分。
4.注意论文的学术规范,杜绝抄袭。
附件1:
北京大学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
原创性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 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进行研究工作所取得的成果。除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作品或成果。对本文的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本声明的法律结果由本人承担。
论文作者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
法律文书论文篇9
行***判决书是行***诉讼审判中法院向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展示公正司法形象和法律正义的重要载体。本文针对现行行***判决书中存在的主要弊端,结合行***判决书制作的基本原则,从内容、体制和形式等几个方面,较系统地阐述了行***判决书创新与完善的具体措施,突出了理论推理的重要性和改善措施。
行***判决书是法院在行***案件审理终结时就案件实体问题的处理所制作的最终决定法律文书。它是行***诉讼案件所有程序、实体和适用法律的最终的集中体现,是衡量案件质量、法官业务素质的主要评判依据之一,是法院向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展示公正司法形象和法律正义的重要载体。
我国自行***诉讼法颁布实施以来,行***判决书的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即行***诉讼法实施后、1992年最高法院文书样式(以下简称“1992年样式”)和最高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实施后重新制作的样式(以下简称“最新样式”)。1992年样式及之前的行***判决书样式实已废弃,经过改革和探索,现在适用的最新样式已较规范和标准,制作水平有所提高,但仍存在很多弊病。现笔者结合行***审判工作实践,对我国现存的行***判决书的模式,刍议几点粗浅认识。
一、现行行***判决书存在的主要弊端
与普通法国家或港、澳、台地区等行***判决书相比较,我们现适用的最新样式虽有简明扼要等特点,却仍有不能体现完善的法律程序,理论推定说服力不强,公开透明度不高等体例、内容上的诸多问题,具体表现为:
(一)行***判决书内容上不完整,体例不规范,不能真正体现文书的法律价值。
1、未能完整体现诉讼的全过程。对于向社会公布案件的所有程序和实体的表现形式,应完整地记载和反映诉讼全过程,如举证、证据交换、送达等时间不表述,超审限事由不明、财产保全、先予执行情况不作交待等,影响了案件诉讼程序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2、对行***机关是否享有行***管理职权的审查、对作出具体行***行为时应遵循哪些程序和适用哪些法律的审查在查明事实部分得不到完整反映。
3、对事实认定中证据瑕疵尚缺少必要的分析认定。证据有瑕疵,某些时候也可作为定案根据,但对其缺乏分析取舍,证据与客观事实的联系亦缺乏严密逻辑判断推理。特别是对间接证据定案的,没有对间接证据间关系、证据缝合是否严密等问题进行论述。
4、说理部分过于僵化。大多套用一些法律术语和习惯用语,缺乏个案的针对性,不能反映法官的法理和文字功底,判决反映的理论性、专业性不强。
5、适用法律过于概括。一般只引用法律条文,不阐明适用法律的道理,缺乏法官适用法律依据的法理分析。
6、合议庭或审判委员会讨论记录对当事人保密,缺乏透明度,严重影响了行***判决书的公正和权威性。
7、判决书尾部缺乏当事人救济权行使的说明。
(二)表述形式上的缺陷。
1、整个判决书外观形式上过于单调,与一般打印材料无异,给人有法院判决也就“一张纸”的感觉,突出不了法律的权威性。
2、判决书字体不统一,标点符号使用不精确,数字用法欠规范。
(三)行***判决书制作效率不高。
法官作风拖沓,文书制作不及时,因此经常导致当事人的矛盾激化。
二、行***判决书的制作应遵循的原则
行***判决书的制作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正原则。司法公正是审判工作的生命和灵魂,是人民法院工作永恒的主题,而“裁判文书是司法公正的最终载体。”(1)司法公正包含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一份优秀的行***判决书应始终围绕着这两个公正来体现法律的正义价值。
(二)公开原则。即判决书的公开性和透明度。这是行***判决书改革完善所必须遵循的重要原则。现行行***判决书存在的缺陷,即说明其尚不能完全体现这一原则,如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讨论分歧意见对当事人保密,明显缺乏审判的透明度,违背了公开原则的本意。“审判公开,只能做到裁判理由公开才是最终的,实质性的。能够把裁判理由阐述清楚,也是不容易做到的。长期以来,我们的裁判文书千案一面,缺乏认证断理,看不出判决结果的形成过程,说服力不强。这样,裁判文书即使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没有错误,有时也不能说服当事人,往往造成一些当事人缠讼,未能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同时也使一些法官撰写裁判文书的业务水平长期得不到提高。”(2)
(三)合法性原则。合法性原则包含两个方面的含义:其一,依法制作原则,制作行***判决书,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要求;其二,合法性审查原则,即行***判决书的制作围绕整个行***审判活动所突出的被诉具体行***行为是否合法来进行。
(四)说理原则。行***判决的理由是行***判决书的灵魂,是将事实与判决主文有机联系的桥梁,是反映法官职业素质的重要窗口。判决通俗易懂,推理严谨,剖析隐微,说理透彻,使人无从怀疑其公正性与合法性,从而心悦诚服,这应是一份优秀行***判决书的至高境界。
(五)针对性原则。行***判决应侧重于各方的争议焦点,侧重于个案的实际情况,使判决有的放矢。
(六)效率原则。“公正与效率”是现代司法理念的主题与灵魂。行***判决书将行***诉讼全过程全面地展示给公众。则如何体现效率原则也是十分突出的问题。
三、行***判决书创新与完善的具体措施
行***判决书中存在的问题,对行***审判工作产生了一系列消极影响,妨碍了法院“公正与效率”为主题的审判方式改革的进程。故行***判决书的不断创新与完善乃必然趋势。现结合行***判决书制作的基本原则,从内容、体制和形式等方面,侧重于一审行***判决书的创新与完善拟提几点建议,供商榷参考。
(一)行***判决书内容和体制上的改革与创新。
1、首部:
最新样式已较1992年样式有较大突破,其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当事人出庭情况,、受理及开庭时间列入判决书中,但仍不能反映所有诉讼活动和程序的内容。应作出如下修改:
(1)人栏,增设权限的说明;
(2)只注明、受理时间,而未注明送达诉状副本、通知答辩时间,显然难以体现判决公正性和透明度,应在“X年X月X日受理后”增加“X年X月X日向被告X送达状副本,并通知其十日内向本院提举作出具体行***行为的证据(或根据具体案情拟定通知举证情况)。”
(3)依照最高法院《关于行***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增加通知举证、当事人举证及证据交换时间。前面已提及通知举证在送达诉状副本时一并作出,则在“依法组成合议庭”后增加“X年X月X日,被告向本院提举了作出具体行***行为的证据,X年X月X日,原告向本院提举了证明被告违法的证据,X年X月X日,本院组织原、被告进行了证据交换。”在诉被告行***赔偿案件中,应在被告举证前添加“X年X月X日,原告提举了因被告行***行为而造成损害的
证据。”
(4)在“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后增设“X年X月X日,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评议”。经审判委员会讨论的,再增加“X年X月X日,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
(5)另超审限的要注明超审限事由。先予执行和财产保全的,也要说明清楚。
(6)充实“原告诉称”内容。原告因被告具体行***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诉之法院,但很多原告文化素养不高,状表达不完整等情况存在,现判决书多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简单归纳概括,极易给原告造成法官偏袒被告行***机关的印象。故在表述原告请求时要完整地指出其事实理由和诉讼请求。
(7)将证据提交情况纳入正文部分,确保当事人陈述和举证、质证、认证、事实认定分别各自连成一体,形成连贯性。
2、正文:
正文主要分为三个部分,即事实推定、理论推定和判决主文。由事实认定到理论推断、分析,从而衍生出判决结果。
(1)事实推定。事实推定主要是根据最高法院证据规定的举证、质证和认证来表述的。具体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其一,归纳争议焦点。其是有当事人诉辩主张和举证的衔接作用,这也是行***判决书制作的针对性原则所要求的。根据双方的诉辩主张,归纳出争议焦点。同样,双方的举证也紧紧围绕争议焦点而展开,故将最新样式中归纳争议焦点部分,从事实推定尾部移到当事人举证之前,对整个事实推定部分起到引导作用。美国法院的行***判决,如著名的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就泰国菠萝罐制工业有限公司等诉美国反倾销行***复审终裁决定案的判决书(3),即采取了这种方式。
其二,先由各方当事人举证,再笼统地将质证、认证融为一体,显然缺乏连贯性。故对该部分的表述,可就每一系列关联的证据由一方当事人举证,他方质证,法院认证,具体设定为“被告X在答辩中提举了以下主要证据”,对每同类型证据归纳出证明目的,“对此,原告提出质异,认为……,被告对原告质异予以辩驳,认为……,合议庭认为……。”然后,再由他方当事人举证,如此举证、质证、认证一气呵成,更清楚地体现了证据规则的要求。在其中的合议庭认证部分,对证据瑕疵也要作出分析认定,并确定瑕疵证据是否可以作为定案依据的分析说明。另外,在认证过程中,当庭认证的应记录在合议庭笔录之中,并允许当事人查阅,确保认证的公开、透明度。
其三,“本院根据采信的证据,确认以下案件事实”,是最新样式中认定案件事实的开头,但却对事实有主观臆断的之嫌,可将该部分更改为“上述经认定的证据,证明了以下案件事实”。认定事实过程中,首先要注明清楚对行***机关职权的审查结果,即对行***机关是否有管理职权进行审查。对事实的叙述,也不能过于简略,应结合相关确认的证据来进行。另外,为被诉行***行为所认定,而合议庭因证据等问题不能认定的也应阐明理由。
(2)理论推定。即“本院认为”部分,该部分是行***判决书的重点内容,与审查认证及判决结果呼应,是由事实到判决主文的纽带。理论推定要符合“七性”,即法律性、针对性、透彻性、确认性、逻辑性、规范性和全面性。(4)此前,因受大陆法系国家法官不得造法的禁锢,法官主观能动性受到抑制,法院的行***判决书的理论推定的透彻性、逻辑性和全面性等几个方面尚存有很大缺憾。如何克服行***判决书理论推定的弊端与缺憾,使行***判决不断创新与完善,是写好行***判决书的关键部分,也是难点所在。笔者建议做到以下几点:
其一,加强法官的***治、法律、文学等综合素质的培养。一名优秀的法官,必能洞察案件秋毫,公开评断是非。行***判决书不仅包括法律的内容,还有可能涉及到文学、自然科学、哲学、逻辑学等各方面的内容和知识,只有具备各方面的基础知识,并善于把握案件的整个脉胳,法官才有可能制作出优秀判决书。否则,涉及到判案法官无法认知的方面,难以判明,更无从制作出好的判决书。法官素养是行***判决书的人的因素,也是优秀行***判决书必备的外部条件。
其二,破除固定化三段论式的论述。以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法院判决内容具体、推理严谨,法官大量运用判例等说明认识过程和判决的合法性,由一具体案件的审判,阐述、归纳出一项具普通性指导意义的法的规则。由于成文法制度的背景约束,我国法官主观能动性受到抑制,判决只能是对适用法律的被动分析,一般采取大前提、小前提到结论的三段论式的脉胳,说理简单、笼统。故建议对理论推定部分,以说理充分、透彻、表达清晰为侧重点,不拘泥于固定的模式,使法官有自由发挥的空间,促使法官能竭尽能事,制作优秀的判决文书,且其对推进法律的完善也是大有裨益的。
其三,增加逻辑推理的内容。直到现行的最新样式,我国历来行***判决书均在理论推定方面大多应用法律推理,论证以法律术语和习惯用语为主,而基本上没有逻辑推理的内容,没有对裁判结果的唯一性和必然性等进行逻辑分析和充分论证,造成说理不全面、不透彻,甚至给人一头雾水的感觉。
“逻辑推理指法官运用形式逻辑的相关法律,结合个案的事实进行演绎、归纳、类比等推理,从而得出较有说服力的真实案情的结论。”(5)这一推理的运用就是我国与英美法系等国家行***判决书说理部分存在差距的重要原因之一。目前我国行***判决书的理由部分因缺乏严密的逻辑推理的环节,只有几百字的法理说明,甚至仅几十字即可敲定全部内容,给人头重脚轻的感觉,而英美法国家的行***判决书融合了法律与逻辑推理的相关内容,给人“无可辩驳”的感觉,具有更强的说服力。当然讲求逻辑思维和推理,并非洋洋洒洒,将判决书写成议论文,而是要紧密结合案件的证据,“充分论证案情事实和运用法条的关联性,”(6)从而杜绝空洞的理论说教。
其四,增加法律、法规、规章等适用的解释、分析判断的内容。法律具有一定的确定和明确性,但正如美国波斯纳所说“法律的规则经常是含糊的,无底的,理由是临时的,有很多争论的。此外,不仅可以变更而且实际上也经常变更。”(7)法律概念、规则规定等具有模糊不清、含混歧义和笼统抽象等现象存在,这就赋予办案法官解释法律的责任。所谓解释法律,是指法官根据确认的案件事实,适用法律期间,而“法律概念或术语,法律规定或规则模糊不清,含混歧义和笼统抽象时,法官基于法律的逻辑分析,法律的历史考察,法律意***和目的的考量,法律价值的判断,以及社会习惯或惯例考察,社会利益或社会效用衡量,社会公共***策或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判断或选择等,对法律概念、术语以及法律规定或规则作出明确化、确定化或具体化的解释或推论,发掘其确切含义,消除其模糊、含混或疑义,从而获得判决的法律理由,建立裁判的大前提。”(8)通俗地说,就是阐明并确认所适用的法律。由于行***审判所涉及的法律适用较刑、民更加复杂,其不仅涉及法律、法规、规章的适用,还涉及各类效力不等的规范性文件参考运用和认定,且它们之间经常发生适用上的冲突,则对法律适用的解释,在行***判决书中尤为重要。
在具体操作中,应注意几个方面的问题:1、适用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应注明法律涵盖力有限情况下适用司法解释的必要性。基于司法解释公布范围尚不能与法律并论,且有的已超越了法律规定的范围,则需对具体司法解释的条文进行必要的诠释。2、对参照规章及以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应比对相应法律、法规等,并结合案件事实和合理性因素进行必要的评述,以确定是否作为依据使用。3、对法律概念进行解释,以推断具体行***行为的合法性等。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寻衅滋事行为作出必要的处罚规定,但对寻衅滋事在行***处罚中却难以找到明确具体的定义,那么,在对该类案件进行判决时,法官可比照刑法中关于寻衅滋事的规定,结合学理上的解释对寻衅滋事进行解释,再据此对行***行为中的寻衅滋事定性的合法性进行比对判决。再如尚待实施的《行***许可法》中许多概念,在法院适用时可先对其作出必要的解释,使行***相对人一目了然,增强法院判决的公信力。
其五,参考典型案例阐述理由。普通法系国家大多将判例法作为判决案件的主要参照依据之一,而大陆法系国家多采用成文法典作为判决依据,这是二者的主要区别。在我国行***判决中,也难以找到判例作为参照依据的案件。现存的法律状况,社会、经济、文化不断发展,而一些法律法规尚停滞在几年,甚至几十年前的状况中,还有一系列新型案件尚无法律、法规加以规范。基于上述情况发生,创造性地审判新型案件,并适当适用最高法院公布的一系列典型案例作为依据,则是目前法律适用上的补充。最高法院《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第14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有关适用法律问题的典型案件,可作为各级法院审理类似案件阐述理由时参考适用判例提供了依据。
3、结尾:
(1)增加判决书签署人栏。判决书制作、审核、签发人,应在判决书中署名。
(2)增加说明当事人在案件生效后的救济时间和途径。
(3)注明判决的送达时间,明示行***判决书的制作、审核、签发、生效时间,并由送达人在送达给当事人的文书中签名,确保法官办案的公开、效率原则得以落实。
(二)行***判决书形式上的改革与创新。
判决书作为法律最直接的体现,除有公正、严明的内容,在社会生活中必要的形式要件也是体现法律权威性所必需要的。现有行***判决书形式上过于平溯,难以体现法律的严肃与权威性。笔者建议作以下完善措施:
1、增设判决书封面,上列“人民法院判决书”字样,中间印红色与金黄色相间的天平(胸徽)***样,下列判决书制作法院,简结明了地反映法院判决与一般文书的差别,突出法律的权威性。
2、统一行***判决书的字体,准确规范适用标点符号和数字,确保判决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不因此而受到影响和怀疑。
3、增设行***判决书封底,并将上述的判决书生效和救济问题及送达时间在封底内而说明。
(三)其他需要注意的问题。
1、杜绝行***判决书的打印和校对错误。行***判决书作为法院审理案件的最终决定文书,具有确定性和法律权威性的特点,其行文较其它文书更为严肃。其中出现校对和打印错误,将对判决书本身以及法院造成不良影响。所以要杜绝打印和校对错误,更不能加盖文书校对印章。
法律文书论文篇10
一、对刑事裁判文书论证与说理的认识
1、司法权威的公信力来源于法院的中立地位和法院裁判理由的说明。法院对各类刑事案件审理,主要的结案方式就是以裁定书、判决书的形式向社会公布审理的结果。由于法院审判经常受到各种因素的干扰和绝大多数公众不可能到庭旁听审判过程了解全部案情的限制,法院取得公信力的最佳途径就是公开自己的判决理由,使判决的根据最大限度地反映审判结果,对做出的裁定、判决书进行充分论证,以理服人,以理取信于民。所以,提高刑事裁判文书质量,增强裁判文书的论证与说理,对提高司法权威的公信力有着重大的意义。
2、裁判文书的论证与说理对培养公民的法律意识有着无可替代的作用,也是落实司法为民、反映民众意见的综合体现。在提高公众法律意识的前提下实现判决与公众意见一致,更需要通过裁判文书的论证与说理来体现,民众的法律意识会在与自己现实生活密切相关的具体判例中培养起来,对裁判文书的合理论证与说理,让社会和民众相信判决的公正与合理,从而接受判决内容,对进一步提高公民法律知识和法制教育起到积极的作用。
3、刑事疑难案件和被告人不认罪犯罪案件裁判文书的论证与说理,对挽救和教育罪犯尤为必要。在刑事案件中,多数简单案件相对的裁判说理容易把握。疑难案件和被告人不认罪犯罪案件的裁判不仅有诸多法外因素渗透,还面临着价值判断的挑战。法官在对抗的当事人之间对裁判的论证尤为必要。如果裁判文书的论证与说理充分,依据法庭查证的事实和证据依法做出的裁判,被告人就会自动放弃狡辩,认罪、服判,也可避免案件的上诉和申诉,真正达到挽救和教育罪犯的目的。
4、裁判文书的论证与说理对促进法官司法实务水平提高,推进法官的职业化进程有着积极的意义。在当今依法治国普及公民法律知识的前提下,公民的法律意识在不断的提高。社会对职业性法官的呼声更加强烈,对法官能否公正司法、严格***的社会监督力度也在不断加强。所以,裁判文书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重要标志,法官司法实务水平的提高反映在裁判文书的论证与说理中极为重要。真正将裁判文书提高到新的水平,需要法官具有驾驭法庭审判的能力,而且具有研究、推理、分析、判断、解决各种复杂疑难案件的能力,还要具有演绎、归纳、论证、说理的文字功底,将所审结的案件以规范的法律用语,简捷的文字方式,论证讲理的在裁判文书中表达出来,展现在社会和公众面前的是一份让人信服、公正、具有司法权威的裁判文书,才能提高法院在社会上的公信力,真正实现司法为民、保护人民、打击犯罪的目的。
二、如何对刑事裁判文书充分论证
裁判文书论证的前提离不开审判活动,法院只有依法对个案进行审判以后才能做出结论性的裁判结果。
1、审判活动中经过法庭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是制作裁判文书的基础。裁判文书要尽可能反映庭审活动的全过程,要按照庭审中依法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为根据来制作裁判文书。它除了在文书格式上采取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刑事诉论文书样式》的规定制作外,在内容上应当全面反映庭审活动。目前,有个别裁判文书强调要张扬法官的个性,脱离样式的规定任意将裁判文书的制作混同于撰写学术论文,追求长篇大论式的风格;有的根本就不进行论证、说理,过于简单化,不区分个案事实情节,以至于裁判文书任意制作,失去了法律的严肃性。其实裁判文书的制作一定要根据个案情况,该长则长,该短则短,而且能短则短,长短相宜。
2、法院裁判文书应全面客观地反映控辩双方或者诉辩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在刑事案件诉讼过程中,除自诉案件外大部分刑事案件是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支持公诉的,指控的犯罪事实经过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调查取证,收集了大量有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证据,在列举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中,把指控被告人犯罪的手段、行为、目的和在犯罪中的作用综合叙述,并简要列举向法院提供的主要证据和适用法律,请求事项等,防止出现照抄起诉书全文,不进行归纳叙述的作法;对于被告人的陈述、辩解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对辩方提出的无罪、罪轻、从轻、减轻和免除处罚的辩护观点全面客观的反映,综合辩护的主要论点及有争议的事实和证据要进行具体分析、列举,以充分体现控辩式的审理方式,突出依***理进行充分论证。
3、审理查明的事实是法院裁判文书的核心,是判决的基础。制作刑事判决书,首先要把事实叙述清楚。要对查明事实进行归纳性论证,要层次清楚,重点突出。应当写明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被告人的动机、目的、手段,实施行为的过程、危害结果和被告人在案发后的表现,按时间先后顺序叙述,一人犯数罪的应当按罪行主次的顺序叙述;一般共同犯罪案件,应当以主犯为主线进行叙述;集团犯罪案件,可以先综述集团的形式和共同的犯罪行为,再按首要分子、主犯、从犯、胁从犯或者罪重、罪轻的顺序分别叙述各个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并以是否具备犯罪构成要件为重点,兼叙定性处理的各种情节,把在庭审中查明的事实作为认定案件的充分根据和理由。案件事实未经法庭调查的,没有证据证实的,有重大分歧的,在认定事实上不能采纳。
4、对证据的论证是裁判文书中认定事实的依托。证据的采纳应当以庭审经法庭举证、质证的证据为前提,要注意通过对证据的具体分析、认证来证明判决所确认的事实。对一审公诉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认罪案件”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此类案件均是以被告人认罪为前提,附带相应的适用条件,被告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不持异议,应当在裁判文书证据部分尽量予以简化,对证据的具体内容无需再行系统论证,可以仅就证据的名称及所证明的事项作出说明即可。相对于疑难案件和被告人不认罪案件的裁判文书,不但要引用证据的名称及所证明的事项,还要对证据的来源和证明的主要内容进行列举,并以论证的方法归纳引用,应当将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运用到裁判文书中,尽量使用法律术语,并注意语言精炼。要防止并杜绝抽象、笼统的说法或者用简单罗列证据的做法。引用证据和论证时,切忌说空话、套话,要论点明确、论据充分又不失证据的原意,全面反映案件的真实情况。
5、证据要尽可能写得明确、具体。应当因案而异。案件简单或者控辩双方没有异议的,可以集中表述;案件复杂或者控辩双方有异议的证据要进行具体分析、认证,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过程也应在裁判文书中反映出来,裁判文书要突出依***理进行充分论证。一人犯数罪或者共同犯罪案件,还可以分项或者逐人逐罪叙述证据或者对证据进行分析、认证。对控辩双方没有争议的证据,在控辩主张中可不予叙述,以避免不必要的重复。
转贴于 三、刑事裁判文书理由部分的论证与说理
刑事裁判文书的理由是将犯罪事实和判决结果有机联系在一起的纽带,是判决的灵魂,是人民法院对个案审理后作出的综合性结论。其核心内容是针对案件特点,运用法律规定、***策精神和犯罪构成理论,详细阐述公诉机关的指空事实和罪名是否成立,辩护方所辩护和辩解理由是否符合案件事实,最终得出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犯的什么罪的结论性判决结果。所以,裁判文书理由部分的论证与说理决定着全案的定罪量刑。
1、裁判理由中对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的论证与说理。在判决理由论证中,要结合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和犯罪构成理论,全面阐述被告人的行为是否触犯了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犯罪条款和犯罪构成的要件,要将犯罪的性质、侵犯的对象、实施的手段及造成的危害结果进行说理性的论证,并对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被告人在犯罪中的作用,从重或者从轻处罚意见都应明确表述。防止只引用法律条文,不阐明适用法律的道理。在确定罪名时,应当以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为依据。对一人犯数罪的,一般先叙述重罪,后定轻罪;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应在分清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刑事责任的前提下,正确确定罪名。
2、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是否成立,指控的犯罪事实和法庭审理过程中出示的证据是否被采纳,要进行综合性论述。对于法庭审理中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没有当庭得到认证的,判决书中在证据部分已予采纳和引用的,在理由中应当作出明确的答复。特别是对于起诉的内容与案件事实不符,判决的结果改变定性,或者证据不足、事实不清将要判处无罪的案件,要充分依据事实和法律,全面阐述改变定性和无罪的理由,摆事实、讲道理,说理力求透彻,逻辑严密,无懈可击,使理由具有较强的思想性和说服力,真正达到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保护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3、对辩护方提供的证据和辩护意见的论证与说理。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所提供的证据和辩护意见应当有分析地表明是否予以采纳,并阐明理由。如果被告人具有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的,应当分别或者综合予以认定。对被告人的辩解和辩护人的辩护与案件事实相悖,法庭不予采纳的意见,应当按照事实和证据予以说理性的驳回。防止不说理或者采取不答复的作法,避免引起辩护方对裁判结果的不信认,也可能会以此为由而提起上诉、申诉。
4、二审刑事裁判文书的论证与说理。要针对上诉、抗诉所提出的意见和理由,进行全面的分析、论证。详细阐明一审原判认定的事实、证据和适用的法律是否正确,用说理的方法对上、抗诉的意见进行综合叙述,提出采纳或驳回的理由要具体、充分,有理有据,实现裁判的终结效果。
综上所述,只有对裁判文书充分的论证与说理,达到实体与程序的密切配合,真正把案件办成公开、公正、公平的铁案,才能实现教育、挽救罪犯的目的,提高社会对人民法院的公信力。 参 考 文 献
1、《法律语言学》,刘红婴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2、《律师法律文书制作与文本——诉讼事务文书》於向平、单丽华、白雅君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3、《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的修改与制作》,周道鸾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年版。
4、《昆仑法字论丛》第1版,王作全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5、《中国刑事诉讼法教程》,程荣斌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6、《中国法院诉讼文书教程》,祝铬山主编、解士明副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1993年12月第1版。
7、《司法文书教程(第二版)》,熊先***主编、周道鸾副主编,法律出版社,1993年5月第1版。
8、《司法改革研究》,王利明著,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9、《司法改革的再改革》,苏永钦著,台湾月旦出版社,1998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