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技术论文10篇

刑事技术论文篇1

关键词:刑事技术 现场勘查 文献综述

中***分类号:D91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82(2015)10-0321-01

一、国内外研究现状

1.国内研究现状

犯罪案件的现场是指犯罪正在实施的场所。并且,在这个场所中留有大量的犯罪的痕迹。而能否在这个犯罪现场中提取有利于警方侦破案件的证据是警方对于犯罪现场进行勘察的重要目的。在进行现场勘查的问题上,如何能够很好的妥善保护原始犯罪现场,能够使警方找到犯罪者的作案手法,对于弄清案件,有重要的意义。现场勘查是侦破案件的初始阶段,也是重要阶段,侦查人员运用技术手段对于犯罪场所、痕迹、物品、尸体等进行侦查活动。[]现场能够勘查的重要物品不仅仅是帮助警方进行案件的侦破,同样也是逮捕犯罪者的重要证据。刑事技术的现场勘查能够为案件的性质提供依据,通过对于现场刑事技术的勘查能够对于现场的案件进行定性和分析。

2.国外研究现状

而相对于中国的刑事技术的起步阶段,国外的刑事技术现场勘查能力则相对较为先进。以美国FBI为例,美国联邦调查局在进行犯罪现场勘查的时候,有着严格的要求和准备工作:首先,在进行现场勘查的时候,要注意进行现场勘查的准备工作。其次,刑事技术人员进入现场之后,对于现场要有一个整体上的了解和初步的评价,并做好相关的笔录准备,最后,开始进行现场勘查工作,其中包括:拍照、绘制***片、对现场进行细致搜查、搜集相关物证和人证和最后的巡视。一系列检查结束之后才能够对于现有的现场进行解除警戒。[]这一系列的关于现场勘查的任务由固定的人员组成,具有一定的管理体制,专人专门负责这些问题能够减少在现场勘查中的错误和物证不清等问题。

3.研究方法

现有的国内刑事技术现场勘查还处在一个起步的阶段,在这个阶段中的现场勘查技术理论还不是十分的成熟,并且,在现场勘查的问题上,没有严密的法律和法规进行保护,很多的现场勘查技术不能够被很好的现实应用。而相反,在国外的一些发达国家,对于刑事技术理论有着很好的研究和理论成果,并且这些理论成果能够被现有的法律保护并且应用到现实的现场勘查上来。

二、刑事技术现场勘查理论评述

1.刑事技术现场勘查防护

我国现有的刑事技术人员和现场勘查人员被混淆为同样的人员配置导致现有的刑事技术现场存在着刑事技术现场的人员在取证上和现场勘查上存在问题。并且对于犯罪现场的防护也存在着很大的漏洞。中国的刑事勘查人员在进入现场之前,基层的人员对于案发现场只是进行简单的封锁和警戒,并通知技术人员进行现场勘查,但是却缺少对于现场的初步处置,包括查看受害人是否死亡,进行急救或者是查看犯罪者是够就是藏匿与比较隐秘的场所或者是出现在现场等。现场的勘查不到位导致了接下来需要技术人员重新对于现场进行初步解析和取证,这样不单单是浪费了侦破案件的时间,同样,这样做对于案件本省来说,也错失了侦破案件的最佳的时间。因为无论受害者是否死亡,第一时间的工作总是能够得到最佳的效果。

2.刑事技术现场勘查的工作思考

我国现有刑事技术存在着很多的问题,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刑事技术的专业人员较少。刑事技术的专业人员较少,每一次的专业技术人员在进行专业技术的现场勘查时大多是两人一组进行全面的现场勘查,并且进行确证和后续的化验环节,在很多的验收环节上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拖延了侦破案件的时间。其次,在现实侦查中和学习的侦查技术的手段的脱节。也就是理论与现实的不对应。很多的现场勘查技术的理论不能够被实际的应用和理解。造成了技术是技术,现场是现场的勘查现状。最后,在取证和证物保存上也存在着问题。取证的不当和不全面造成犯罪嫌疑人能够通过现场的取证问题钻法律的漏洞,而在案件提审上存在着灰色地带。而在证物保存上也存在同样的问题,例如在一些证物保存上,例如或者是重要的经济案件中的文件的丢失都会给案件的侦破带来一定的麻烦。

3.刑事技术现场勘查理论研究的重要性

社会的发展和犯罪的升级是同步存在的。犯罪率日趋升高的今天,如何能够更猛烈的打击犯罪分子是现有***法部门需要严肃思考。刑侦工作在其中尤为重要,好的刑侦技术能够对返祖现场进行最细致的检查和取证,是侦破案件和开展案件调查的基础。不断的拓展现有的刑事案件技术的理论能够提升对于现有案件的理解。如果把刑侦技术和刑侦技术理论进行割裂,那么,我们的刑侦技术手段是无论如何都不能够被提升的。而在进行刑侦技术理论的提升的同时,具有好的刑侦技术手段并能够通过这种手段提升我们现有的刑侦技术理论,使理论和现实共同进步。

三、结论

公正和真实是对于现有社会的最重要的真是的现实。合理的刑事技术勘查手段是能够保证现实中的案件侦破能够顺利进行的前提。刑事技术现场勘查的程序与效率的一稿也是我国司法目标的重要追求。不断的强加现有的刑事技术现场勘查理论能够提升现场勘查的技术手段。而在我国现场勘查的技术不甚完善的今天应当要借鉴国外优秀的、先进的勘查手段和勘查制度,并且结合我国的国情用现有的《刑事诉讼法》以及《公安机关刑事现场勘验检查规定》的规定针对当前刑事案件进行勘验时存在的如现场保护不专业,见证人找寻不规范等问题提出相关改进的措施,以此完善刑事现场勘验程序体系,促使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更加合理高效地运行。

参考文献

[1]管光承:《现场勘查》[M],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2]黄玉馄、李超贤、李雪松:《浅析美国FBI现场勘查体制对提高我国现阶段现场勘查质量的几点借鉴》[J],载《科技创新导报》,2009年第11期,第219页。

[3]李勇权:完善我国刑事案件现场勘查工作的思考[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0(9)

[4]刘建国:当前现场勘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J]. 公安大学学报,2002(1).

刑事技术论文篇2

对一项事物的定义,是人们界定、划分和理解事物的主要根据。对于痕迹检验概念的准确划分,将会进一步促进该技术实践的发展。近几年,我国专家学者对于技术的理论研究较少,把大部分精力放在技术含义层面上,界定其为:“公安机构侦查利用痕迹检测理论知识、方法去检查案发现场留下的各种痕迹,以此确定犯罪嫌疑人与现场遗留痕迹之间关系的侦查方法,是刑侦技术的重要内容。”因为对整个理论认识的不到位,直接引起了整个技术研究的重心偏移,具体在痕迹检验工作中体现为综合勘查理念的缺失、偏移及案发现场管理工作的无序。所以,需要工作人员对痕迹检验的主体加以完善。我们可以认为,痕迹检验技术是指***门综合利用痕迹检测的基础理论和技术方法,采集、保管、检验案发现场遗留的各种痕迹物证,来确定犯罪现场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关联。该项技术主要包括:***弹痕迹检验、指纹足印痕迹检测、工具痕迹检验、车辆痕迹检验、开破锁痕迹检测、牙齿痕迹检验等,随着研究的深入,心理侦查方面的重要性也逐渐凸显出来。

2痕迹检验方法

在刑事勘察实践中的重要作用①痕迹检验技术的普及和应用给侦查案件、严惩犯罪提供了有效的技术条件。从转移理论中可以知道,传统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在犯罪过程中,必定会在现场留下犯罪证据,当其离开现场时也必然带走现场的某些物质。于此基础上,转移理论认为,刑事勘侦人员充分运用现有的痕迹检验技术,能够有效提取犯罪证据,从而精确锁定犯罪嫌疑人身份提高办案效率。②痕迹检验技术的发展改变了刑事勘查方式,充分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人权。我国的侦查机构拥有过于宽泛的侦查权利,导致审讯逼供现象屡禁不止,很大程度上侵害了嫌疑人的人身权利。随着痕迹检验技术的发展,侦查部门充分利用科学的痕迹检验技术,能够更有效更准确的掌握客观证据,减少错判或误判现象的发生。痕迹检验技术的种类和方法随着科技的发展不断增加,各种新型技术手段的运用使得痕迹检验技术更加高效,是刑事案件侦查中不可缺失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对现场痕迹的提取、收集、检验、鉴定,为办案人员提供客观证据以供他们分析与判断案件。并且,痕迹检验技术是刑事科技中一项重要内容,对保护公民安全打击犯罪维护社会安定具有重要意义。

3痕迹技术的发展道路

现阶段,刑事犯罪的发生率正在逐年上升,犯罪分子愈加狡猾猖狂,作案手段也越来越高明。因此,痕迹检验技术的更新和发展也就显得越发重要。在过去,国内的痕迹检验技术比较落后于,对于痕迹也只是停留于初步的收集和鉴定,消耗较多人力物力且需要工作时间较长工作效率低下,对案件侦破提供的证据也不全面。随着我国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刑事侦查科技含量得到了有效提高,痕迹检验技术水平不断攀升,而且还扩充了痕迹检验的范围,纳入了DNA技术、生化技术、分子生物技术等最新技术,大大提高了处理刑事案件的效率。在将来,刑事科技工作者们将继续致力于研究创新刑事科学技术,以便于更好的完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

4结束语

刑事技术论文篇3

一、基层院检察技术工作的概况

目前,南阳市检察系统基层院技术人员的配置平均都在3-4人,基层院检察技术工作主要有以下内容:一是承担司法鉴定中心受理的辖区内检验鉴定工作;二是承担本院业务部门送审的刑事技术性证据审查工作;三是承担本院业务部门办理的自侦案件的同步录音录像工作;四是为本院业务部门提供司法协助。包括现场勘查,复验,物证录像、照相。技术人员基本能够完成以上工作。基层院鉴定人不出庭或很少出庭,虽然,刑事诉讼法规定有通知鉴定人出庭,发问鉴定人,鉴定意见应当当庭宣读等,但由于鉴定属于专业人员解决的专业问题,诉讼当事人很少对鉴定结论提出异议,即便提出异议也说不出所以然来,多数会被法庭驳回。

二、刑诉法修改涉及的刑事技术条款内容 

修改后的刑诉法共计290条,新增条款65条,涉及鉴定人和刑事技术诉讼的条款30个。比原有刑事技术诉讼条款23个新增7个,主要是增加了技术侦查的5个条款和鉴定人的保护、死刑案件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有6个条款进行了部分修改或删除。

1、将证据种类中的鉴定结论修改为鉴定意见,增加了辨认、侦查实验和电子数据三项证据种类。(刑诉法第四十八条六、七、八款)。

2、增加了鉴定人的保护措施(刑诉法第六十二条)。鉴定人及近亲属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公、检、法请求保护。

3、增加了同步录音录像的条款。对无期徒刑、死刑或重大犯罪案件的同步录音录像(刑诉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4、在勘验、检查中,增加了“可以提取指纹信息,采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的条款(刑诉法第一百三十条)。

5、鉴定结论不再出现。(刑诉法第一百四十五、一百四十六条将鉴定结论改成鉴定意见)。

6、增加了技术侦查和秘密侦查的5个条款。(第一百四十八条至一百五十二条)。其中规定:“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按照规定交公安机关执行。”(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

7、鉴定人的出庭及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刑诉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8、专家证人对鉴定的质证程序。“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作为证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刑诉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款)。

9、删除了“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由鉴定人签名,医院加盖公章。”的规定(刑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三、刑诉法修改后基层院检察技术面临的挑战和机遇

通过刑诉法修改前后的对比,我们可以发现:鉴定人的地位发生了明显变化。对检察技术工作也产生了很大影响。

1、对鉴定人的挑战。检察机关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人出具鉴定意见后,只是完成了鉴定工作的第一步,还有法定的出庭义务,如果不出庭,鉴定意见将不作为证据使用,检察机关要承担不利的后果。出庭后,还可能遇到专家证人的质证,出现同行之间的专业较量。在法庭上辩论,行业技术秘密是否可以守住?不辩论,鉴定意见的准确性和科学性如何显现?鉴定意见能否采纳?这些新问题的出现给检察技术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

2、对刑事诉讼技术证据的挑战。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委托其他单位和本身技术鉴定部门出具的各类刑事技术鉴定是否准确科学,程序是否合法?证据之间是否相互关联,能否证实犯罪?新刑事诉讼法规定:这些举证责任由检察机关来承担。因此,检察机关要对这些刑事技术性证据进行文证审查。但新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诉技术性证据审查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笔者认为,主要原因是:刑事诉技术性证据的审查是检察机关的任务,由检察技术人员来审查还是有公诉人来审查是检察机关内部的分工问题。刑事诉讼法不会对某一机关内部的事务进行干预。留待《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来规定解决既符合立法的本意,又符合法律制定的阶位标准。检察实践经验证明,刑事诉技术性证据的种类繁多,技术性较强,由检察技术人员来审查较为适宜。目前,刑事诉技术性证据审查的文书仅限于内部掌握,装入检察内卷。今后鉴定人要出庭,刑事诉技术性证据审查的文书是否能作为证据附卷?有待于探讨,如果刑事诉技术性证据审查的文书作为证据使用,审查人是否也要出庭?面对新刑诉法的规定,对刑事诉技术性证据也提出了新的挑战。

3、对刑事侦查过程合法性的挑战。检察机关自侦案件主要是针对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的职务犯罪行为进行的侦查。其合法性也面临着挑战。所以,新刑诉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这既是对犯罪嫌疑人的证据固定,又是对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护。可以监督侦查人员依法办案,防止刑讯逼供、等非法证据的产生。同时,该条又规定:“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这又给检察技术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增加了新任务。

在我们看到挑战的同时,也应当看到机遇的来临。新刑诉法的上述规定,真正体现了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的原则。将过去“证据之王”的言词证据排在了次要位置。将客观证据的书证、物证排在了主要位置,鉴定结论修改为鉴定意见体现了敢于向科学质疑的实事求是精神。体现了法治的进步。鉴定人出庭的规定,也给检察技术人员提供了一个展示才华的平台,使“科学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在司法实践中得以体现。这也将提高检察技术人员参与刑事诉讼的热情。但面对新理念、新问题,我们应当有新的应对措施。否则,我们就难以完成新刑诉法赋予我们的权利和义务。

四、基层检察院落实新刑诉法规定的措施

当新事物出现,我们还很陌生的时候,通常的做法是学习、调研、探索、实践、总结提升,再实践。对新刑诉法也不例外。笔者认为应当采取以下三点措施。

1、提高对刑诉法修改实质和意义的认识。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和人民群众司法需求的日益增长,刑事诉讼制度在某些方面也出现了一些不相适应的问题,有必要进一步予以完善。新刑诉法秉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从国情出发,认真总结司法实践经验,循序渐进地推进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坚持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完善刑事诉讼中各司法机关的权力配置,更好地适应诉讼活动的需要;坚持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策,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既注意及时、准确地惩罚犯罪,维护公民、社会和国家利益,又注意对刑事诉讼参与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利的保护。作为检察技术人员,我们只有充分理解了刑诉法修改实质和意义,才能更好地履行刑诉法赋予检察技术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2、加强对新刑事诉讼法条款的学习和理解。

作为检察技术人员,我们应当认真学习新刑事诉讼法的条款,尤其是与技术工作有关的条款,更应当熟知熟记。要进行研究、分析,探讨。为新刑诉法的实施做好迎接准备。

3、严守新刑诉法的规定,认真履职

(1)落实检察技术程序性规定。比如,《刑事技术性证据审查规定》、《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检验鉴定规则》等。

刑事技术论文篇4

网络犯罪不仅包括以网络为对象的犯罪,也包括以网络为工具的犯罪。由于网络犯罪具有犯罪主体、手段的专

>> 浅析新刑事诉讼法对职务犯罪侦查的影响与应对 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面临的挑战及应对策略 网络环境下侵犯著作权犯罪对刑事法的挑战及对策研究 浅析刑事侦查中的嫌疑对象与犯罪嫌疑人 引入沉默权对刑事侦查程序提出的挑战 计算机网络犯罪侦查技术与应对策略 刑事犯罪侦查的方法研究 浅析“律师介入刑事诉讼”对反贪侦查工作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刑事审级制度的现实挑战与应对转型 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运行面临的机遇与挑战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给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带来的挑战与机遇 新刑诉法对职务犯罪侦查的影响及应对 职务犯罪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的应对与作证技巧 关于刑事侦查与刑事技术的探析 试论刑事侦查与刑事技术的衔接及配合 洗钱犯罪刑事侦查比较研究 刑事犯罪型极端主义的趋势、挑战与对策 网络阅读的挑战与应对 网络舆情的挑战与应对 台湾日治时期刑事侦查与犯罪控制体系研究 常见问题解答 当前所在位置:?node=20908。2014年9月15日最后访问。

(5)为区分刑法意义上的管辖问题与刑事侦查意义上的管辖问题,此处使用“刑事实体管辖原则”的概念,从而与下文的“管辖权”的问题进行一定的界分。

(6)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5条第2款规定:“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犯罪行为的实施地以及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地点;犯罪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犯罪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犯罪对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

(7)与其他犯罪行为相比,网络犯罪属于一种新型犯罪,其侦查机构也经历了一个由一般到特殊的过程。和犯罪、有组织犯罪一样,它们最初都由侦查普通刑事犯罪的部门进行侦查,但随着此种犯罪案件的剧增,再加上其所具有的独特性,专门用来对付该种犯罪的机构应运而生。

(8)获取非内容信息有时对查明真实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例如收件人个人信息、时间、注册地、登陆地、活动情况等信息对于查明案情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同时,手机定位等追踪技术的运用也对侦破案件有着重大帮助。

(9) 《公安规定》第256条:“需要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应当制作呈请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报告书,报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决定书。”

(10) 需要说明的是,网络犯罪也可能是职务犯罪,但《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对技术侦查的审批方式并没有做出明文规定,其表述仍然是刑诉法的“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而这种表述的本质仍然属于“内部控制”。

(11)《公安规定》没有相似条款,但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有相关规定,可以借鉴。其263条:“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涉案数额在十万元以上、采取其他方法难以收集证据的重大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交有关机关执行。”

参考文献:

[1]System Security Study Committee, Computer at risk: Safe computing in the information age. Washington, D. C.: National Academies Press, 1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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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姜明安.新世纪行***法发展的走向[J].中国法学,2002,(1):61-72.

The Challenges and Response in the Investigation of Cybercrime

LIU Xiaowei

(The public security bureau of Qingdao, Beijing 100871, China)

刑事技术论文篇5

关键词:刑事技术;价值;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

科学技术的使用对刑事侦查、诉讼等程序的影响是毋庸置疑的,著名学者何家弘教授曾在文章中提及:科学技术的使用要求我们从以人证为主认定案件的时代转变为以物证为主,应当努力提高证据采集的技术含量,坚持科学证据裁判主义。但与此同时,***滥用先进的科技手段,在侦查罪犯的同时大肆侵犯居民隐私的报道也屡见不鲜。更有甚者,某些地区的办案民警以查案的名义全天候监控居民住宅,这种对隐私权等人权裸的侵害,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也引起科学技术在案件侦查中该不该使用、该如何使用的探讨。究竟刑事技术在侦查和诉讼程序中有着怎样的价值,引进科学技术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笔者将从以下两个个方面比较刑事技术在诉讼程序中的价值:

1 刑事技术的积极价值

(1)刑事技术的使用能帮助侦查人员认定案件事实

公正审判的基础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刑事技术作为侦查人员认识案件的重要手段,在帮助挖掘线索和查找真相方面发挥着巨大作用。作为人类感官的延伸,刑事技术能有效扩展人类对世界的认识范围。以人类的视觉为例,只有波长为380到760毫微米的电磁波作用于人的眼睛时才能产生视觉效果,可是显微镜、望远镜等先进器材的发明与使用,大大扩宽了人类可视的范围,克服了人类感官的局限。另外,层出不穷的犯罪手段使得刑事技术的使用成为必要。当前我国的犯罪形式呈现犯罪低龄化和新型犯罪手段突出两个特点,以金融犯罪为例:据***一组可靠的数据显示,我国目前七成以上的金融犯罪发生在虚拟网络上;每十个报警诈骗的案件中,就有八个是电话诈骗或者网络诈骗;2006年上半年针对计算机犯罪,半年立案2170起,共抓获2324人。先进的犯罪手段也就要求先进的破案手段进行处理,强化刑事技术的使用。

(2)刑事技术的使用能帮助侦查人员促进程序公正

注重程序正义是世界刑事审判的发展方向,也是我国目前刑事诉讼中急需改变的观念,案件的审判不仅要注重公平,符合实体法的规定和精神,更应当使人感受到判决过程的公平性和合理,刑事技术的使用能有效促进实体公正。以《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为例,该条是针对可能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其他重大案件的犯罪应当全程录音录像的规定,该项规定有效规避了刑讯逼供的可能,避免佘祥林、杜培武等冤假错案发生的可能性,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基本人权。在基层侦查人员被破案率紧紧压迫的时候,该项规定从制度上解决了针对重大案件的刑讯逼供选择,有效保证了程序正义。

2 刑事技术的消极价值

(1)刑事技术的不完善使其仍存在误判风险

近些年刑事技术的使用给基层侦查人员带来了许多便利,基层人员对刑事技术的依赖越来越严重,甚至达到了盲目崇拜的地步。笔者亲身经历过一些基层民警死抓某一项数据不放,以数据抓人的事件,这些民警宁愿相信数据也不相信事实的办案作风与我国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目标大相径庭,。另外,科学技术的发展永无止境,现有器材和技术的缺失也极易导致数据错误,以刑事技术中最常用的DNA检测技术为例,为保证结果的准确性,该项实验对实验室器材、人员、设备、实验程序、鉴定报告等程序的要求十分严格和精确,一旦出现一点错误,整个数据报告就可能完全不同,其对审判结果的影响也是翻天覆地的。科学技术只是代表着一种可能性,即使某项检测数据认定该项事实有百分之九十九的可能发生,但也有百分之一的可能不发生,认定案件应当看事实,而不是冰冷的数据。

(2)刑事技术的使用会影响诉讼参与者的平衡

我国的刑事诉讼模式是法院居中裁判,被告与原告平等对立的三角诉讼模式,控辩平等原则是我国刑事诉讼追求的基本原则之一,但在实际运行中,代表国家提起公诉的检察院往往占据着优势地位,因此,在制度设计上,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将更多的义务加在公诉方身上,如无罪推定原则,公诉方举证、法律援助制度等等,即便如此,现有状况还是公诉人占据绝对优势。刑事技术的使用在某种程度上加剧了这种不平衡,在物证的搜集与检测上,公诉人依靠国家强大的财***支持和行***关系,可以轻而易举的拿到案件的所有资料,没有资源支撑的被告和辩护人只能自己搜集资料,还要面对司法部门的各种刁难和高昂的鉴定费用,这种情况下控辩双方更是难以保持平衡。另外,先进的科学技术成为了公安检察部门侵犯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的利器,强制监听、电子追踪等技术的采用裸地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隐私权、健康权等基本人权,这些问题也亟待解决。

刑事技术的使用问题,实质上是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这一基本矛盾的问题,刑事技术是一把双刃剑,对于刑事技术在诉讼程序中的使用,过分夸大其积极价值或者单纯渲染其消极价值都是不可取的,工具的本质在于使用,面对刑事技术的争端,我们应当尽可能地让其积极价值发挥到最大,同时也避免消极价值的负面影响。对此,正确的刑事技术观念是必不可少的,在需要惩罚犯罪追踪线索的时刻,应当利用手里的武器,毫不犹豫地给犯罪分子致命一击;在需要保障人权维护程序的时刻,也应当利用技术手段保证程序的顺利进行。另外,还应当在制度层面解决刑事技术难题,在立法方面保障刑事技术的合理利用,将资源适当地向辩方倾斜,以缓解现有控辩双方不平衡的冲突,实现刑事技术在诉讼程序中的最大价值。

参考文献

[1]何家弘.法苑杂谈[D].中国检察出版社,2000年版,第43页

刑事技术论文篇6

关键词:刑事侦查;刑事技术;科学技术

随着全球化进程和我国对外开放程度的提高,人、财、物的流动性不断增强,给刑事案件的侦查提增加了难度,使刑事犯罪形势日益严峻化;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犯罪分子利用高科技手段进行违法犯罪,刑事犯罪呈现出智能化与高科技化的特点,刑事案件的侦查难度提高,为了对刑事案件进行及时侦破,需要在刑事侦查阶段充分利用现有的刑事技术,将刑事侦查与刑事技术进行有效的衔接与配合,为刑事案件的侦破提供技术保障。

1 刑事侦查与刑事技术衔接配合概述

刑事技术也称物证技术,是公安、司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运用现代科学技术的理论和方法,收集、分析、检验和鉴定与犯罪活动有关的各种物证材料,为侦查、、审判工作提供线索和证据的专门性技术手段。科学技术的发展为刑事案件侦查中的证据获取提供了强大的技术支持,将刑事技术真正应用于刑事侦查的各个环节,推动刑事侦查人员由技术型向科技型的转化,持续增加控制、发现、揭露、制服犯罪的能力,促进刑侦改革[1]。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深入和对外开放程度的提高,刑事侦查与刑事技术的衔接与配合有利于适应新时代犯罪形势的新特点。现阶段我国的刑侦工作中,侦查员和技术员因为工作地位的不同,所以导致各自负责的工作对象不同,工作对象的不同又影响了各自的工作方式和工作方法,导致衔接配合出现分离脱节现象。

2 刑事侦查与刑事技术衔接配合的表现

2.1 刑事侦查与刑事技术在现场勘查阶段的衔接配合

现场勘查是刑事侦查的首要环节,在原有的侦查工作跟踪,侦查人员和技术人员“各司其职”,某些侦查人员认为现场勘查是技术员的事和自己无关,积极性不高;某些技术员证据意识不足,过于崇尚理论,就现场看现场,就痕迹论痕迹,导致技术分析无法切中要害,一针见血;现场勘查沦为形式,导致现场勘查工作与侦查工作脱节。

为了提高刑事侦查与刑事技术的衔接与配合,侦查人员与技术人员应转变观念,双方共同承担起现场勘查和现场调查访问工作,打破原来的双方只是各自负责自己的工作,不能进行有效交流的尴尬局面,实现侦查人员和技术人员的双赢[2]。

2.2 刑事侦查与刑事技术在审查询问阶段的衔接配合

审查询问时“侦”与“审”的统一,为了查明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和犯罪情节的轻重。在当前刑事案件的侦查模式中,侦查人员负责审查询问,技术人员主要负责现场勘查很少参与对犯罪嫌疑人的审查询问,导致侦查人员只能就案论案,工作粗糙,缺乏确凿的证据,容易使审查询问工作陷入僵局;为了实现刑事侦查与刑事技术在审查询问阶段的衔接配合,应在审查询问前,技术人员和侦查人员共同制定询问计划,使技术人员参与对犯罪嫌疑人的审查询问,技术人员从技术角度进行询问有利于反思和解决现场勘查工作中存在的不足,也有利于最大程度挖掘罪行,确保犯罪嫌疑人的罪行能够完整展现出来,方便依法量刑。

2.3 刑事侦查与刑事技术在发现和认定犯罪嫌疑人阶段的衔接和配合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交通运输条件的改善,人、财、物的流动性不断增加,继续采用原有的摸底排队、调查访问的的做法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下的犯罪特点,跨区域犯罪、多种多样的犯罪方式为案件的侦破增加了难度。刑事侦查与刑事技术应在发现和认定犯罪嫌疑人阶段的衔接和配合,充分利用犯罪痕迹物证以及各种信息,及时将技术资料送达技术部门,及时认定犯罪嫌疑人,运用高科技手段发现嫌疑人,建立指纹识别系统,充分利用DNA、声纹、笔迹等鉴定方式,使犯罪分子无处遁形。

3 刑事侦查与刑事技术衔接配合的前景展望

人是各项活动中最活跃和最重要的要素,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有利于各项活动效率的提高。在刑事侦查与刑事技术衔接配合工作需要人来完成,应充分发挥侦查员和技术员的主观能动,提高刑事侦查与刑事技术衔接配合工作的工作水平。应定期开展专门的技术培训和交流,使侦查员与技术员的业务知识融会贯通,拓宽业务面。努力使侦查人员技术化,技术人员专门化,侦查员应熟练掌握常规的现场勘查技术,及时发现物证,能对物证进行有效地提取、包装、运送、保全,了解刑事技术在刑事侦查工作的实际应用情况,以便在详细占有现场资料的前提下与技术人员进行交流,并对案件的侦查范方向和侦查范围作出确定,侦查人员应保证高度的证据意识,以便提醒技术人员对现场进行物证的提取,侦查人员的技术化有利于刑事技术在刑事侦查工作的有效应用;技术人员也应具备侦查意识,将侦查意识和思维应用于刑事案件物证的勘查,将现场勘查的完整情况及时反馈给侦查人员,及时对侦查人员发现的案件可疑情况进行技术分析,使技术分析更加准确,全面,有利于刑事案件明确侦查方向、缩小侦查范围,为刑事案件的侦破奠定坚实的技术基础[3]。

刑事技术部门应直接参与案件的侦查办案中,真正实现技术与侦查的接轨。基层侦查部门的侦查员与技术员的划分相对模糊,侦查员与技术员被统称为侦查员,基层侦查技术部门在案件侦查中应立足实际,不能严格按照专业化的角度进行技术分析,避免理论与现实的脱节。技术人员不应只是参与案情分析会,应允许技术人员参与后续案件的侦查工作中去,有利于技术人员拓宽思路,及时对案件作出科学合理的技术分析,为案件的侦查方向和侦查范围的确定提供技术指导意见;技术人员参与案件侦查工作,实现理论知识与实际侦查的有效结合,提高技术人员的实战能力,有利于技术人员专业素质的提升。

随着时代条件的变化,科学技术的更新速度加快,应及时引进先进的技术手段和技术设备,保持刑事技术的先进性,针对新形势下的犯罪特点,制定出可行性的预见方案,以其有效打击智能化、高科技犯罪;应定期对技术人员开展技术培训,使其专业知识水平适应技术更新的变化;为了实现刑事侦查与刑事技术的衔接配合,各地区的侦查部门应积极交流经验,使各区域的刑事侦查与刑事技术的衔接与配合工作水平的总体提高[4]。

4 结语

高科技犯罪猖獗,传统的侦查方式已经不能适应案件侦查的需要,刑事侦查与刑事技术的衔接与配合是时代条件变化下刑事侦查工作转型的必然;切实开展刑事侦查与刑事技术的衔接与配合工作,有利于降低案件侦查成本,缩短案件侦查时间,提高案件侦查效率;现阶段我国的刑事侦查与刑事技术的衔接与配合工作面临诸多挑战,需要立足实际,坚持技术和管理的双重创新,不断提高刑事侦查与刑事技术的衔接与配合工作的工作水平,及时侦查案件,保证社会主义经济的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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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技术论文篇7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使得不法分子的违法行为日益凸显,而刑事科学技术作为破案的有力资源,在刑事科学技术犯罪活动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已经成为刑事公安工作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的发展推动了科技的发展,在现代化科学技术不断加快的同时,越来越多的新型技术出现在各个领域中,但同时也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使得犯罪分子利用科学技术进行反侦察活动,这给公安工作带来一定的困扰,因此***门为了更准确的打击犯罪分子,在刑事工作中运用科学技术尤为重要。通过引进先进的刑事科学技术,不仅能够极大程度的提升公安工作的效率,还能使公安工作更加科学化且信息化。本文通过对公安工作中现状进行简要分析,并阐述刑事科学技术在公安工作中应用的重要性,为促进刑事科学技术在公安工作中高效运行提供些许建议。

关键词:刑事科学技术;公安工作;问题;应用

刑事科学技术主要利用现代科技手段预防和揭露违法犯罪分子的行为,并通过科学技术发现、检验以及提取犯罪物证,为***门侦破案件提供有力依据和线索,保证其犯罪行为得到法律制裁。在进行案件调查过程中,公安人员需要对案发现场进行全面勘察,在传统案件调查模式中,需要消耗大量的时间,而刑事科学技术的引用,能够快速定位嫌疑人,并且有效采取预防措施来打击各种新型犯罪手法。但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段也逐渐科技化以及智能化,其反侦察能力的强大也给公安工作带来一定程度上的难度,严重影响了破案效率,因此,***门应加大对刑事科学技术的改进,创新公安工作方针和策略,深入研究犯罪案件的特点,总结经验,从而进一步完善刑事科学技术在公安工作中的应用,以便于公安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刑事科学技术应用现状

(一)受传统刑事科学技术观念束缚

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不断壮大和发展,刑事公安工作也发生了巨大的改变。针对传统刑事技术也做出了进一步完善,与高新技术的完美结合使得刑事技术更加高端,极大程度的加快了破案的速度。但随着经济的发达,部分地区的外来人口也随之增多,由于人流量较大,因此,犯罪活动也频繁出现。此外,由于地区的发展水平不同,所以科学技术的投入就大不相同,这也形成了科技水平高低不平现象,使得很多案件的证据在某一层面出现滞留,不能及时得到上层阶级的批准,导致破案时间延后,从而加大了破案的难度的进度。还有些地区的技术人员以及设备等配备的极不均衡,工作人员常处于应付状态,对于这种人员上的搭配,无论是多高端的技术都无法发挥其真正的作用,严重阻碍刑事科学技术在公安工作中的应用。

(二)技术人员数量有限

在刑事公安工作过程中综合运用刑事科学技术,可以及时且快速对犯罪现场进行取证,利用科学手段对相关证据进行检验,以便于对现场发现的足迹和指纹进一步做出准确性鉴定。通过这一系列的操作流程,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缩小了侦查人员在侦查工作中的范围,但大部分技术人员只是按部就班的完成取证任务,在实际案件中并没有积极地参与到整个过程中,导致结果鉴定受到影响,也使得破案时间持久。此外,部分技术人员存在封闭管理、单线作战且各自为营的现象,严重阻碍了侦查工作顺利进行,由于技术人员的数量以及设备都存在一定的限制,因此,无法满足各类型案件侦查工作。

(三)缺乏科学管理模式

在现阶段公安工作过程中,部分***门缺乏科学管理模式,对于相关工作人员的管理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这种封建式的管理模式已经无法满足新社会的发展需求,大大影响了案件侦破的整体效率。包括人员素质、设备以及工作运行等方面都存在一定的弊端,由于管理模式没有科学性的保障,使得破案过程经常存在人少案多现象,这种现象的产生是阻碍案件高效完成的主要原因。总之,在多种原因的影响下使得技术人员的整体专业水平也较为底下,不仅行动力缓慢,同时很难完成案件鉴定工作。

二、刑事科学技术的重要性

刑事侦查工作是公安在工作中非常重要的过程,不仅要有强大的侦查队伍,同时要有专业的操作能力。从刑事侦查发展史可以看出,科学技术在侦查过程中的重要性,就传统社会而言,由于科学技术水平较差,因此刑事侦查效率缓慢,但在19世纪以后,科学技术得到了很大的突破,并逐渐应用于刑事侦查领域中,成为了公安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随之在20世纪后,将刑事侦查与科学技术完美的结合在一起,大大提高了刑事侦查工作的整体水平。可见,刑事科学技术已经成为公安机关不可缺少的重要支撑,并维护司法公正以及社会和谐发展的有力依据。通过在公安工作中应用刑事科学技术这种先进的科学手段,可以最大限度的提升案件侦破效率,以此来增加案件破获的数量。技术人员在犯罪现场配合侦查人员的工作对现场进行勘察,并根据各种发现的证据进行检验和鉴定,然后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确认。同时也可以利用科学手段进行模拟案发现场,使得侦查人员进一步了解整个案发过程,以提升物证的准确性和科学性,缩短案件侦破的实践,从而能够高效提升案件质量。

三、刑事科学技术在公安工作中的有效应用

(一)特定性强

特定性是指事物本身没有相同的性质,就好比世界上没有完全相同的两个人,即使是双胞胎,也存在着诸多内在差距,包括DNA序列、生活方式、行为习惯、脾气秉性等,都有很大的差别。正由于不同物体具有不同的特征,因此刑事科学技术就可以根据这些不同进行区分和识别。首先,对于人体而言,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特定指纹;其次,对物体而言,它们的物理化学性质则不同,而相同点额物体在加工后也会呈现不同的特征,因此通过刑事科学技术可以对犯罪活动现场留下的某些特征进行跟踪,这也是破案的最佳线索。事物的特定性越强,确定证据的依据就越强。

(二)稳定性高

稳定性是指事物本身具有稳定不变的特征,就好比血液和红墨水,一个是有机物,一个是无机物,虽然颜色一样,但可以通过气味和化学反应中的稳定性进行鉴别。任何两个事物在接触的过程中都会产生相应程度上的反映,因此,在刑事科学技术工作中,对于现场的勘察和鉴定是科技破案的关键,有的可以依照指纹破案,有的可以依照DNA破案,也有一些特殊的案件则依照事物的稳定性结合科学技术来破案,其该事物的稳定性越强,对鉴定结果越有利。

四、刑事科学技术在公安工作中的应用对策

(一)改变传统工作观念

在公安工作管理过程中,要想在破案中全面利用刑事科学技术的优势来协助办案,首先,应改变工作人员的传统工作观念。使他们不断的接受先进的刑事科学技术,并了解刑事科学技术在破案过程中所达到的价值和意义,这样他们才能及时适应不同全新型的侦查手段。其次,在实际案件勘查中,技术人员要在资料进行取证的过程中,对各种案件的信息做出立案要求,针对各种犯罪现场显示的证据快速的掌握犯罪证据,以高效揭露犯罪行为。此外,技术工作人员还要全面的配合侦查人员的工作,以保证案件的整体效率和质量。

(二)加强公安人员素质培养

在公安工作管理过程中,应加强对相关人员专业方面的培训,以不断的提升技术人员的整体业务水平和能力,有利于在取证过程中提升证据科学性和准确性。尤其针对那些对于案件侦查发挥重要作用的技术人员以及法医等,要定期的进行专业培训,不断加强对他们的培训力度来提升他们的能力,以便于在工作中从容面对。在对技术人员进行专业培训过程中,主要从物证管理、统计报表、业务考核以及登记台账等方面着手,使他们可以在破案过程中能够严格且详细的记录各种现场内容。通过一系列的培训,不仅可以不断提升技术人员整体专业水平,同时培养工作人员整体素质,进而为案件高效侦破创造良好的条件。

(三)不断完善刑事科学技术的水平

针对技术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必须加强自身在现场勘察证物的能力,以便于对现场可疑痕迹进行全面分析,并结合侦查人员的相关记录进一步定位犯罪嫌疑人。通过对各种资料的分析和了解,应快速的将第一手资料传递给侦查人员,使侦查人员能够及时对相关的证据进行下一步安排。此外,相关的工作人员还应多加强与外省技术人员之间的沟通和交流,以不断的积累和学习相关经验,并学习对方的先进刑事科学技术方法,有利于日后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还要不断完善刑事科学技术管理水平,以加强对相关证物资料的管理工作,规范一切与案件有关的行为,从而为刑事技术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的办公环境,并不断的增加刑事技术人员的数量,引进一系列先进刑事科学技术手段和设备,为提高案件的效率和质量打下扎实基础。

(四)加大投入,服务实战着力提高刑事科学技术在实战中的运用

能力和水平,加大投入力度,强化高技术、精技术以及顶尖技术的引进和应用,借鉴科学合理的管理经验,以巩固自身刑事技术水平以及工作效益。刑事科学技术部门应注重对物证的衔接工作,仔细研究与犯罪有关的信息资料,利用刑事科学技术的优势扩大信息资源,并加以分析和归纳。同时要重视对各种案件上的交接和汇报工作,协调好各个级别的关系,保证充实的资料和技术人员,统一规范,以确保人员、工作环境、设备以及技术等全面到位。

(五)重视刑事科学技术的应用

现代刑事科学技术主要以科学作为依据,并以先进的技术作为导向,是国家进步和发展的重要保障,更是一门涉及多种科学理论的综合性技术。事实证明,现代刑事科学技术的发展水平是衡量国家综合国力的标准,对破案有着深远影响。随着《刑事诉讼法》在法律中的实施,也使得人们的自我保护意识得到改善,因此,进一步加强现代刑事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建设不容小觑。重视刑事科学技术在公安工作部门中的应用,为工作人员提供重要的理论依据,这也是推动刑事科学技术在司法领域中得以落实的关键。刑事科学技术作为知识形态的生产力,为发现证据和采集证据提供了一定的知识积累以及科学依据。对于犯罪分子而言,要想正真的将他们绳之于法,就必须要拿出充足的证据,但查证的认定案件的事实则需要通过先进的刑事科学技术进行有效跟踪。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提出犯罪分子在现场留下的任何痕迹都可以作为破案的物证。因此,合理运用刑事科学技术,能够极大程度的提高刑事案件侦破效率以及破案准确性,通过一系列科学手段进行对相关物证进行检验和鉴定,只要充分发挥刑事科学技术的优势加以利用,就能为公安工作提供便利保障。

五、结语

综上所述,刑事科学技术在公安工作中的应用不容小觑,技术的操作主要源于科学处理,而物证技术则在科学理论的指导下完成。相关人员必须要全面的重视刑事科学技术在案件侦破过程中的应用,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科学合理的运用刑事科学技术手段,这不仅能够最大限度的提升整个案件侦破的效率,同时可以高效预防其它犯罪想象的发生。有了科学理论作为完成工作的坚实后盾,刑事科学技术也在不断的健全和优化,这对公安在破案过程中有很大帮助,从而维护社会和谐发展,并维系百姓安居乐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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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技术论文篇8

【关键词】痕迹检验;现场勘查;技术

【中***分类号】DF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4309(2013)05-0068-1.5

2012年修改了刑事诉讼法后,对犯罪嫌疑人“沉默权”做了明确规定,这就使得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依赖痕迹检验技术获取相关证据越来越重要。

一、痕迹检验技术的概念

痕迹检验技术是反映对象本质属性的思维形式,是人们界定、理解事物的主要依据。对痕迹检验概念的正确界定,将进一步促进痕迹检验理论及实践的发展。目前,国内学者对于痕迹检验基础理论的研究较少,大多将研究的关注点放在“痕迹检验技术”上,并将其界定为:“公安机关侦查人员综合运用痕迹检验理论、方法检验犯罪现场遗留下的各项痕迹,以确定犯罪痕迹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之间的关系的刑事侦查方法,是刑事侦查技术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基础概念认识的不足,直接导致了整个理论体系建设的不足,在痕迹检验实践中表现为综合侦查理念的缺失、勘侦偏失、勘验不分及犯罪现场勘查管理工作的混乱。因此,需要对痕迹检验主体及目的加以修正。基于此,我们认为,痕迹检验是指公安机关勘侦人员综合运用痕迹检验理论、方法,收集、保存、检验犯罪现场遗留下的各项痕迹,以确定犯罪痕迹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关系的刑事侦查活动。痕迹检验技术是指公安机关勘侦人员综合运用痕迹检验理论、方法,收集、保存、检验犯罪现场遗留下的各项痕迹,以确定犯罪痕迹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关系的刑事侦查方法、手段。

二、现阶段痕迹检验技术在公安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体制问题

一方面,痕迹检验技术综合运用检验学、痕迹学、生物学、化学等学科知识,取得了长足发展,但我国勘侦部门对先进的痕迹检验技术的研究、应用明显滞后。另一方面,痕迹检验技术的发展及广泛应用,使部分勘侦部门过分依赖痕迹检验技术,造成了现场勘查实践中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由技术人员包揽现场勘查、特别是包揽实地勘验的做法,现场勘查过程中存在重技术处理轻综合侦查、只勘不侦、勘验分离等问题。这是因为勘侦人员没有认识到痕迹检验技术在工作原理、适用范围方面存在的局限性,导致了刑事勘侦的单一化、机械化、形式化,无法满足技术勘验与综合侦查并重的理念要求。痕迹检验技术的发展并不能自行提高勘验、侦查案件的水平,现场勘侦人员的素质和勘查工作水平才是最终的决定因素。目前,我国尤其是在担负主要勘侦任务的基层刑事案件承办队伍的综合素质及其掌握、运用先进痕迹检验技术的能力不容乐观。

(二)现行法规对痕迹检验技术应用的制约

我国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将沉默权纳入体系之内,使审前羁押不再承担服务侦查的职能,将有力推动侦查机关重口供轻实证现状的改变。但是,在缺乏辩诉交易制度、先进的痕迹检验技术广泛应用的前提下,无疑给勘侦部门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压力。我国刑事案件现场勘侦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及各省制定的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规定。从以上法规来看,虽然对痕迹检验的主体、内容、程序、任务、分工及责任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在程序的可操作性,痕迹检验技术及使用、人员装备及待遇保障建设,现场信息管理、保存及运用、责任追究等内容上的规定仍不够明确具体,不能满足痕迹检验技术发展、应用的现实需要。各个法律法规之间的协调性不强,各省***制定的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规定不利于痕迹检验技术管理、运用的统一,现有的痕迹检验工作技术标准中的一些规定也已不符合刑事侦查工作的需要。

(三)痕迹检验现场管理对痕迹检验技术应用的阻碍

现场痕迹勘侦工作的重要性决定了痕迹检验现场管理工作的重要性。“成功的犯罪现场管理工作需要具备四个既相互***又相互关联的组成部分:信息管理、人力资源管理、技术管理以及后勤管理。如果其中任何一个领域存在缺陷,或者过分强调其中任何一个领域而无视其他,都将导致整个管理系统丧失均衡性,从而对整个犯罪现场勘查工作造成负面影响。”《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对我国现场勘侦的组织管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其中,第24条对痕迹检验管理的基本原则作了规定。第25条将管理者的选任资格限定为有现场勘验、检查专业知识和组织指挥能力的人民警察。第26、27条分别对管理人员的权力、职责作出了规定。第26条规定,现场勘验、检查的指挥员依法履行下列职责:1.决定和组织实施现场勘验、检查的紧急措施;2.制定和实施现场勘验、检查的工作方案;3.对参加现场勘验、检查人员进行分工;4.指挥、协调现场勘验、检查工作;5.确定现场勘验、检查见证人;6.审核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7.组织现场分析;8.决定对现场的处理。由此可见,我国痕迹检验管理也包括了信息管理、人力资源管理、技术管理以及后勤管理的相关内容,但都是原则性的规定,赋予了现场管理者绝对的管理权力,不利于痕迹的勘验和侦查。

三、完善痕迹检验技术在刑事侦查中的应用

(一)强化痕迹检技术开发及运用

注重强化痕迹检技术开发,在基层单位的普及验技术的研发,加大与国外先进同行的交流、学习力度,引进先进的痕迹检验技术和理念。要加大资金投入,加强实验室建设,积极开展针对最新痕迹检验技术的学习、培训。正确认识痕迹检验技术,既不要盲目迷信,也不要重经验而轻技术。勘侦人员要在充分掌握痕迹检验技术特性的前提下,充分发挥个人的主观能动性,根据痕迹特征、技术系统的运行、选择特性,对痕迹进行加工、处理,实现人机的交互,实现优势的互补。先进的痕迹检验技术需要在基层勘查人员中广泛推广运用,要重点在基层勘侦人员中开展最新痕迹检验技术的学习培训工作,将对痕迹检验技术的掌握、运用情况作为勘侦人员任用、奖励、考核、提拔的主要依据,确保一线的勘侦人员、技术人员及检验鉴定人员能够熟练掌握、规范运用各种痕迹检验技术,不断提高刑事案件痕迹检验证据的获取能力及证据的质量保障能力。

(二)强化基础理论研究,完善刑事侦查勘验法规

目前,国内学者对以痕迹检验为主要内容的犯罪现场勘侦的研究主要侧重于技术及方***方面,注重对实际问题的探讨,忽略了基础理论的研究,导致勘侦人员缺乏发挥主观能动性的精神要素,使综合侦查流于形式,甚至勘侦与检验不分,勘侦现场管理混乱的情况十分普遍。在美国,他们将勘侦理论的研究与实务并举,在现场勘侦指导依据、现场搜索理论等基础理论层面,分别提出了“要素关联理论”及“四方关联理论”,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了完善的犯罪现场搜索的方法体系。在法规建设上,我国各地分别制定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规定的做法,造成了法制的混乱。我们建议,尽快完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及《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的相关规定,统一规章制度。另外,在法规内容上,应加大程序性立法,减少原则性规定。

(三)强化管理人责任,细化痕迹检验现场管理内容

我国刑事勘侦法规对于犯罪现场勘侦、痕迹检验的规定在内容、程序、责任的规定上存在很多问题。比如,对勘侦检验现场指挥人员的规定,存在任职门槛过低、权力规定过于笼统、程序规定缺乏、救济途径缺失、责任规定不明等问题。基于此,在指导原则上,应将“技术检验与综合侦查并重”明确写入现场管理的要求。在管理内容上,应明确信息管理、人力资源管理、技术管理以及后勤管理四个主要方面。在具体规定上,应加大勘侦立法的可操作性,加大现场勘侦的程序立法,加大对违规人员的处罚力度,提高现场管理人员的任职门槛,明确权力行使及监督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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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技术论文篇9

论文关键词 DNA鉴定技术 刑事侦查 应用

随着社会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科学技术得到了较快的发展,人们的精神和物质生活都有了较大的改善,同时各种危害社会稳定的违法犯罪行为也逐渐的智能化,科技化,那么这就要求反侦查能力不断的提升,公安机关加大刑事侦查的科技含量,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全面提高打击刑事犯罪的能力,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DNA鉴定技术由于自身的特点被广泛的用于亲子关系鉴定,并且逐渐的被应用到刑事侦查案件中,在刑事案件的侦查取证、查找犯罪嫌疑犯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DNA鉴定技术也并不是完全真确的,由于DNA需要通过比较复杂的程序才能够得出结论,那么只要其中任何一个环节出错,都会影响到鉴定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一、DNA鉴定技术综述

DNA是脱氧核糖核酸,也可以称为去氧核糖核酸,是组成基因的主要成分,也是脱氧核糖核酸染色体的主要化学成分,是一种长链聚合物,有腺嘌呤脱氧核苷酸A、鸟嘌呤脱氧核苷酸G、胸腺嘧啶脱氧核苷酸T以及胞嘧啶脱氧核苷酸C这四种脱氧核苷酸组成。DNA分子是由两股方向相反但彼此平行的多核苷酸链组成,核苷酸链围绕着一个中心轴盘旋成螺旋状结构,两条多核苷酸链上的碱基严格的按照C-G、A-T的规律结合成对,结合后的两个碱基称之为碱基对,DNA具有高度的个体特异性、稳定性以及统一性等特点。DNA鉴定技术就是利用DNA的特性,经过一系列的过程,鉴定出被鉴定物的特性,与其他的鉴定技术相比,DNA鉴定技术检验的结果具有较高的准确性,这是由于DNA的特性所决定的。在刑事侦查中应用DNA技术真是由于DNA的特性,能够准确的排除和查找犯罪嫌疑人,它的出现和使用不仅成功的侦破了许多重案以及疑难案件,同时还为侦查案件中的串并案件提供了一个良好的依据,给刑事侦查工作指明了一个新的方向。

进行DNA鉴定需要一个标准化的DNA鉴定实验室,并且必须要划分实验区域,简单的可以分为样品提取区、检验材料受理和保存区、扩增区以及检测区,当然如果有一定的条件可以将实验室进行细分,这样可以最大限度的减少检验材料交叉污染的可能性,此外实验室必须要配置所需的仪器设备。

二、DNA鉴定技术在我国的应用

我国跟国外研究DNA鉴定技术的时间基本上是同步的,在二十世纪末这一技术被应用到实际的刑事侦查活动中,现今DNA鉴定技术多运用于一些重大疑难案件中,尤其是凶杀案以及强奸案的侦查中,主要是将受害人身上的血迹或者是其他的证据的DNA和犯罪嫌疑人的DNA进行对比,以此来排除和确认嫌疑人。我国一些司法鉴定中心拥有很多的专业设备和专业的技术,并且还大量的聘请了国内外的各个领域的专家组成专家团队,对DNA鉴定技术进行指导,我国先后为DNA鉴定技术举办了多次研讨会,并且在我国的DNA 鉴定领域产生了较大的反响,进一步促进了司法部门对DNA鉴定技术的认知和了解。我国的DNA鉴定技术虽然取得了较大程度的发展,但和西方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着一定的差距,那么这就需要我国DNA鉴定技术的相关研究人员,积极的学习西方的先进技术,加强我国DNA鉴定技术,为我国的刑事侦查以及其他方面做出贡献。

三、DNA鉴定技术在刑事侦查中的应用

虽然我国应用DNA鉴定技术的时间较短,但是DNA鉴定技术却凭借自身高效快速的特点,广泛的应用到刑事侦查学、司法鉴定学等领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这些学科的进一步发展,特别是在刑事侦查活动中,DNA鉴定技术不仅为侦查活动提供了有效的线索,还能够直接指明犯罪嫌疑人,成为了打击犯罪的有利武器。尤其是在侦破凶杀以及强奸等重大疑难案件中,侦查人员可以从案发现场遗留的各种生物材料比如血迹、唾液等,从中提取DNA,然后将DNA和嫌疑人相比对,为案件提供有利的证据。DNA鉴定技术在刑事侦查中可以应用到很多的案件的侦查,主要有凶杀案、强奸和强奸杀人案、以及拐卖儿童案等方面,下面我们将对这些案件中DNA鉴定技术的应用进行分析。

第一,凶杀案件中DNA鉴定技术的应用。在凶杀现场最有价值的物证一般都是嫌疑人或者被害人遗留下的血迹,公安机关人员在对现场的物证进行采样后,递交司法鉴定中心进行DNA鉴定,通过嫌疑人或被害人遗留下的血迹的DNA检验结构进行比较,由此得到一定的侦查线索或者是直接锁定犯罪嫌疑人。利用DNA鉴定技术能够给凶杀案件提供一定的证据,帮助公安机关人员早日破案,将凶犯绳之于法。

第二,强奸和强奸杀人案件中DNA鉴定技术的应用。DNA鉴定技术能根据被害人***分泌物和男性***结构上的差异将两者进行分离,提取纯***的DNA,并且不受到***分泌物的影响,将案发现场中遗留下的混合版中***的DNA进行分析,并且跟被害人体内遗留的***的DNA进行对比,就可以得出相关的结论,利用这一鉴定技术,即使是轮奸案也能够得出正确的结论。

第三,拐卖儿童案件中DNA鉴定技术的应用。近些年来我国的儿童拐卖案频繁发生,为了提高解救被拐卖儿童的工作水平,公安机关利用DNA鉴定技术,建立了被拐卖儿童以及其父母的DNA数据库,在成功解救被拐卖儿童之后,通过DNA鉴定可以准确的帮助儿童找到自己的亲生父母,给儿童拐卖案件有了一定的保障。

第四,交通肇事案件中DNA鉴定技术的应用。在肇事司机驾车逃逸后,为了确定肇事的车辆,公安机关部门可以根据车辆上遗留的血迹或者是相关组织的DNA 检验结果,将其和被害人的DNA检验结果进行对比分析,那么就可以分析出这辆车是否是肇事车辆,从而将肇事者缉拿归案。

DNA鉴定技术不仅仅能够准确迅速的锁定犯罪嫌疑人,为案件侦破提供一定的线索,或者是为串并案件提供相关的依据,DNA鉴定技术还能够帮无罪者洗刷冤屈,将真正的嫌疑犯缉拿归案,维护受害人的切身利益。

四、刑事侦查案件中应用DNA鉴定技术需要注意的问题

DNA鉴定技术凭借自身的巨大威力受到了世界各国的重视,并且被运用到各个方面,由于DNA的稳定性以及特性,在刑事侦查案件中有着重要的作用,但是DNA也并不是绝对万无一失的,DNA的正确性并不能够完全的依靠它自身的科学性,鉴定人员的一系列鉴定过程对于DNA正确性是有较大影响的,如果在鉴定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那么就会直接导致DNA鉴定结果缺乏真实性。在进行DNA鉴定时,应该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以保证DNA鉴定结果的准确性。第三, 在采取、保存以及送检生物样本过程中应该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在案发现场采集生物样本,以及样本的保存和送检这一系列过程都会导致最终的DNA鉴定结果出现差异,甚至是造成冤案,所以在现场采取证据的人员必须要按规定带上橡胶手套,禁止让技术不够的助手取证,在取得血液等证据之后应该及时的送检,以免血样搞混甚至是被他人掉包,最终导致DNA鉴定出现失误,甚至出现冤案,不能将犯罪嫌疑人绳之于法。

第二,统一规定DNA鉴定技术质量标准。随着DNA鉴定技术在刑事侦查中的应用逐渐扩大,世界各国对于DNA鉴定技术制定了统一的质量标准,一些发达国家研究和制定了DNA鉴定方法和制定方法的相关标准,这在一定程度上确保了DNA鉴定结果的规范性,同时也保证了刑事案件中DNA鉴定技术的有效作用。

第三,不要盲目的相信DNA鉴定技术。DNA鉴定技术由于自身的特性,越来越广泛被应用到刑事侦查案件中,并且在刑事侦查中占有一定的分量,但是由于鉴定过程中的种种环节,以及采样过程的不注意,都会导致DNA鉴定结果失误,在案件侦查过程中,一些侦查人员对于DNA鉴定技术的认识比较少,对这一技术存在着一定的误解,甚至认为弄一个DNA鉴定,就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所犯的罪。要知道利用DNA鉴定技术只是鉴定结论的一种,没有其他的铁证还是不能够让嫌疑人伏法,所以对于DNA鉴定技术应该是持实事求是的态度,不能够将所有的期望都寄托在DNA鉴定技术上。

DNA鉴定技术在刑事侦查中的应用经历了较为曲折的发展历程,从刚开始对DNA的全盘接受,到后来的有所怀疑甚至是排除使用,直至现在的理性对待,这都是由于司法系统对于DNA鉴定技术的认识不够,并且存在着盲目的崇拜心态。司法人员应该提高对DNA鉴定技术的认识,客观的对待DNA鉴定技术,并且在案发现场进行采证取样的时候,应该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要带好橡胶手套并及时的将采取的血液样本送去检验,保证在整个采样过程中相关材料的准确性。

刑事技术论文篇10

关键词:刑法课;吸引力;高等职业教育

中***分类号:g7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29-0288-02

国家对职业教育高度重视,《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明确将“增强职业教育吸引力”列入其中。课程吸引力,是职业教育吸引力基础而重要的一环。基于刑法课是一门基础性、实践性和理论性紧密相连的主干课程,刑法课教育是一个开放的、系统的工程[1],本文以广西***法管理干部学院刑法课教学为例,考察高职刑法课吸引力。

一、高职刑法课教学现状

广西***法管理干部学院是广西***建制的***法院校,自2002年起,开展普通高职教育。刑法课一直是该院法学课程体系中的骨干课程和优势课程,是全院各专业方向的必修课,开设具体情况是:法律事务专业在大一第二学期开课,安排112学时,一个学期结课;司法警务专业、刑事执行专业(含狱***管理、社区矫正方向)在大一第二学期开设,安排92学时,一个学期结课;律师助理、司法信息技术、法律文秘、法律英语、东盟法律、涉外法律、贸易法律等专业(含方向)在大二第一学期开设,安排72学时,一个学期结课。为了体现法律高职特色、提高学生专业技能、增强就业竞争力、实现教学与就业无缝对接[2],从2003年起,该院开展刑法课教学改革,包括课程名称改革、课程教材改革、课程教学内容改革、课程教学方式改革、课程师资建设、精品课程建设等方面。经过不断改革和建设,该院刑法课被评为自治区级高校精品课程,刑法课教学团队被确定为广西高校自治区级教学团队、广西创新人才培养教学团队。根据我们的调查,该课程一直受到学生的欢迎,校内督导、校外专家、用人单位、社会均对该课程高度认可,***法行业部门普遍反映由该院毕业的学生在实际工作中具有较高的刑事法律职业素养和工作能力。学生是刑法课的直接受众和参与主体,他们喜爱刑法课、对刑法课感兴趣是刑法课吸引力的直接体现和典型代表,具有相当说服力。因此,在刑法课教学改革过程中,坚持以学生为主体,真正考虑学生的发展需求,刑法课教育才能得到社会的认可,才能满足社会对刑法课教育的要求[1]。

二、高职刑法课的吸引力

学生欢迎刑法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包括司法考试刑法分值高、刑法社会关注度高、教师实践经验丰富、教材有吸引力、课堂气氛活跃等等,这些就是高职刑法课吸引力之所在。

(一)刑法的吸引力

1.刑法的理论地位和作用。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与其他法律相比,刑法具有自己的特性:其调整的社会关系广泛,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其保护的法益重要,刑法不理会琐碎之事;其采用的制裁手段严厉,不仅可以剥夺人的全部财产、终身自由,还可以剥夺人的生命权;其任务是惩罚犯罪,维护上层建筑、巩固经济基础、保护社会秩序以及保障公民权利。①在法律体系中,刑法处于其他部门法的保障法地位。刑法在根本上与其说是一种特别法,还不如说是其他一切法律的制裁力量[3]。刑法是保障公民权利和犯罪人权利的大宪章,在高扬人权保障的今天,其重要性进一步得到凸显。基于自身的特殊性和重要地位,刑法威力十足。

2.刑法的实践关注与应用。刑法调整社会关系的广泛性,决定了刑法是应用领域最广的法律之一。从日常生活看,在众多的形形色色的各类案件中,刑事案件是人们关注程度最高的。从刑事案件处理看,无论是公安等机关侦查、确定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还是检察院的批捕、对案件的审查、向法院提起公诉;无论是法院对公诉、自诉案件的审判,还是监狱、社区矫正机构等机关对刑罚的执行,都要运用刑法。从司法考试看,刑法课是司法考试的重中之重,刑法在全国统一司法考试中所占分值一直比较大,且比较稳定。据笔者统计,2004年司法考试刑法分值为85分,2005年75分,2006年82分,2007年80分,2008年78分(若加上选做题则达到103分),2009年80分,2010年80分,2011年84分,2012年81分。日常生活中对刑法的关注、刑事案件处理、司法考试等等,表明刑法课是一门应用性强的课程,进而表明了社会需求,这与大学生就业有关,

乎学生的命运,而这恰是高职教育的真谛之所在。

(二)刑法课的吸引力

1.课程目标的特色。高职教育必须突出其职业性、实用性。技能培养,是高职院校的基本特色所在;较强的实践操作技能,是高职院校学生的优势所在。课程是职业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自然要以职业性、实用性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刑法课就是为培养学生运用刑事法律办理刑事案件能力而设置的一门课程,以职业性、实用性为其目标。职业性、实用性主要体现在实践教学活动中,着重培养学生运用刑事法律办理刑事案件的法律职业技能,使学生能熟练掌握并从事刑事法律服务工作,确保刑法课及刑法教育真正满足社会需求、实现法律高职教育人才培养目标。

2.课程师资的建设。作为课程的建设者和实施者,教师的知识水平、教学能力、创新精神以及师德风貌等直接决定课程的质量。教师创造适宜大学生主动参与、主动学习的活跃课堂气氛,营造和谐、愉悦的心理氛围,形成一种积极型的教学环境,[4]使学生觉得有亲近感,容易拉近师生距离。基于学生的基础薄弱、综合素质不高,教师不仅告诉学生要做,还要教学生如何做,进而监督学生去做。教师不仅要有合理的专业知识结构,还要及时更新知识,把握学科前沿最新研究成果;不仅要有丰富的教学经验,还需具备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胜任理论教学和实训指导,有目的、有计划地开展理论教学和实训指导活动。由此,刑法课教师魅力尽显。

3.立体化的课程教材。教材是教学改革的更高要求和集中体现,优秀的教材是课程教学的基本保证。采用全国优秀高职高职教材和自编教材相结合、以自编教材为主的教材改革模式。自编教材的职业性、实践性和岗位针对性更强。以刑法学界的通说为基础来论述各种刑法原理,避免过多的学术争论;反映我国刑法的最新立法动态、吸收刑法理论研究的新成果,体现现实指导意义和时代精神;密切关注刑法的司法实践,做到理论与实践密切结合。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增加司法考试、公务员考试等内容,有利于增强学生就业竞争力。[5]多形式教材建设活动,使得刑法课教材建设基本实现立体化:不仅有理论教材,还有实训教材;有主教材,也有辅助教材;既有纸质的教材,又有数字化教材。立体化的教材可供学生参考选择使用,满足了学生不同层次、不同方面的需求。 4.课程内容的优化。刑法课教学不仅需要具有刑法实体方面的知识,还需要具有程序方面、证据方面以及法律文书等方面的知识。因此,刑法课必须重视知识内容的整合和充实,既注重刑法基本理论,又强调基本理论在实践中的具体运用以及与其他学科知识的衔接。只有这样,才符合高职教育所强调的理论知识传授以“必须、够用为度”,否则只是对“必须、够用为度”的误读。具体来说,就是贯彻刑事一体化思想,将刑法理论和实践方面的教学放置于整个刑事诉讼案件的实践当中来进行,即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来传授刑法学方面知识,将实体法知识与程序法知识结合起来,与司法实践所要求的实践能力对应起来。明确课程重点、难点,突出重点、讲清难点,由点到面,点面结合,运用合理措施解决问题。依据法律职业岗位的能力培养基本规律,合理安排教学内容,并根据不同层次、不同专业科学安排教学内容,强化理论学习与实践操作一体化。课程内容的整合及优化,使同学们觉得耳目一新。

5.课程方法的改革。教学方法可以充分实现理论教学和技能培养的密切结合。通过因材施教、灵活运用多种教学方法和手段,使学生得到良好的锻炼,能够满足职业能力的需求并胜任工作。刑法课可运用的教学方法丰富,讲授法、讨论式教学法、案例教学法等为常用的课堂教学方法,案例的研究与讨论教学法、模拟法庭教学法等为实践教学中常用的教学方法。课堂教学着重夯实理论基础,实践教学着重培养操作技能。为适应现代教育技术发展的需求,多媒体技术在刑法课教学中得到广泛应用。多媒体教学***文并茂、形象直观,教学效果良好。

6.丰富的实践教学。实践教学遵循学生认知基本规律和法律职业岗位的能力培养基本规律,以就业和职业为导向,着重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伦理、法律职业素质和法律职业技巧,包括律师辩论技巧和能力,法官组织开庭和掌控法庭节奏的技巧和能力、检察官的控诉技巧和能力等等,使学生能熟练掌握并从事公诉、辩护和、审判等法律应用、法律服务工作,并实现学生的可持续发展。

通过丰富多彩的实践教学活动,调动、激发学生对刑法课程的学习兴趣,充分强化学生在教学中的主体地位,增强学生对刑法理论的认识,提高学生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为学生顺利适应司法实践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

7.多元化的课程考核。课程考核是课程的构成要素之一,是评估教学质量的重要一环。单一的笔试考核方式难以引导学生创新能力的发展和业务能力的培养,刑法课的考核方式应予以多样化和科学化[6]。进行多元化考核,既有理论考核,也有实践考核;既有日常考核,也有期末考核;既有知识考核,也有技能考核,既有学生自我测评,也有老师考核;既有考试考核,也有工作任务考核;既包括单项考核,也包括综合考核等等。综合考核包括理论知识考核、日常操行考核和社会实践考核[7]。实训考核就是综合考核,考核的内容包括实训态度、举止、仪表和纪律;法律文书和材料的写作;角色表现及法律职业技能、职业素质;法律专业知识及运用等。通过这些方面,综合科学判断学生刑事法律职业能力的高低。

参考文献:

[1]李芳晓.刑法学教学改革探析[j].中国***法大学学报,2011,(2).

[2]吴萍,孔国荣.教学与就业实现无缝对接刑法学教学探讨[j].东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3).

[3][法]卢梭.社会契约论[m].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2:63.

[4]李智利.刑法学教学改革之若干思考[j].忻州师范学院学报,2008,(5).

[5]王汝惠.高职刑法教材内容体系构建之探索[j].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7,(6).

[6]钱叶六.刑法学教学存在的问题及改革[j].安徽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3).

刑事技术论文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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