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平等论文10篇

法律平等论文篇1

「关键词税收法律关系平等性纳税人权利中国问题改善「正文

纳税人权利问题一直为学界所重视。原因在于中国的经济、法制发展史上长期存在的对于税收法律关系的误解和和纳税人权利的轻视,已经对国家的税收工作和经济发展产生了不利的影响。笔者认为,要研究纳税人权利,就要从税收法律关系入手,因为前者存在于后者特定的框架之内。只有在理论上研究清楚税收法律关系的实质,确定主体之间的地位和权利内容,再与纳税人权利现状进行比较,才能得出针对中国纳税人主体的权利现状的改善建议。本文亦将沿此思路展开。

一、正确认识税收法律关系与纳税人权利

有学者定义税收法律关系,是由税法所调整而形成的,在税收活动中各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发生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1]简言之,税收法律关系是税收关系在税法上的反映。由于参与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比较复杂,因此也就有了税收征纳法律关系(纳税人与征税机关之间),税收宪法性法律关系(纳税人与国家之间),税权划分法律关系(相关国家机关之间),税收救济法律关系(纳税人、征税机关与相关国家机关之间),以及税收权益分配法律关系(国家之间)等等。可见国家、征税机关、其他国家机关、其他国、纳税人都成了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

但也有学者指出,“税收法律关系,是国家与纳税人在税收活动中所发生的、由税法确认和调整的、国家赋予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权利和义务关系。”[2]意在指出税收法律关系主体仅为两面——国家和纳税人。

笔者较赞同第二种观点。因为税收是为满足公共需求,基于法律的根据,将一部分国民财富转移至国家之手,[3]所以税收活动主要发生在国家及其征税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由此而产生的社会关系被税法所调整就成为税收法律关系。因此对于税收法律关系的研究应放在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征税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关系上。但这并不意味着有两个法律关系,而只是一个法律关系的两个层面的表现。税收法律关系只是一个法律关系,只有两方主体——国家与纳税人。一方面,公民是纳税人在***治上的称谓,是符合条件依法纳税的公民;另一方面,税务机关不能完全代表国家成为税收法律关系的另一方,而仅是具有征税职能的行***机关,依法代表国家行使征税权。

基于这一理解,纳税人权利当然不应只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中涉及的纳税人的权利——纳税人履行具体纳税义务时所享有的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要求税务机关作出或抑制某种行为的许可保障,在其合法利益受到侵犯时所能获得的救助与偿还的资格或能力,而应是广义上的概念,包括在税收立法、税款征纳、税款使用等方面的权利。

二、税收法律关系的实质平等性与纳税人权利的应然状态

(一)从法治的角度看税收法律关系的平等性。

现代法治社会的重要特征在于对于“公权力”的限制。这种限制来源于国家与公民之间的特殊关系。自人类社会出现阶级以来,国家权力成为普遍存在的一种社会现象,这种权力是国家凭借和利用对资源的控制,以使社会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服从其意志的一种特殊影响力。但实质上,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的委托,正是因为国家受托管理公共事务,设立了不同的国家机关并赋予其职权,才使得这些机关取得了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强制性权力。也就是说,人民是国家权力的原始主体和最终来源,国家只是代表人民行使这种权力,国家是权责统一的。具体到税收法律关系,现代租税概念强调建立在人民基础上的财***民主,即“身为者的国民、纳税者应对财***(税的征收和使用)进行民主性统治”[4]纳税者享有以宪法为基础,“仅在租税的征收与使用符合宪法规定的原则的条件下,才具有承担纳税义务的权利”[5],即纳税人有权要求税收征收和使用符合宪法原则。

在立法环节,纳税人通过自己的代表,决定税收的征收;在***环节,***府在税收法定主义的原则之下有权征收税款,即税款征收要获得人民的同意;在税款使用上,纳税人有权监督国家的用税行为,有权对违反宪法原则的用税行为提起违宪审查和诉讼。以上都表明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法律关系上的平等性。前面已经分析了征税机关是国家在税收工作中的代表,在具体的征纳关系中与每一个纳税人之间也当然应是平等法律关系。

(二)从公共财***和税收价格理论的角度看税收法律关系的平等性。

市场失灵决定了国家公共财***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存在的必要性。具体而言,为避免天然具有“公共所有”属性的商品即公共物品造成“公共的悲剧”——人人作出搭便车的选择,需要***府财***的功能解决个人之间以及眼前和长远之间合理配置资源问题,以实现全体社会成员公共利益最大化。[6]同时,外部效应是市场经济的痼疾,需要***府财***对于外部不经济造成的过度生产采取压缩生产的措施,对于外部经济造成的生产不足,采取鼓励手段。

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特征是市场在全社会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这就要求***府的角色从对资源配置大包大揽转变到着眼于弥补市场缺陷上来。***府不应干预微观利益,因为这是市场机制自身能解决好的问题;而应着眼于市场机制资源配置作用发挥得不够好的领域——社会公共领域。公共财***要求首先在市场经济下公共需要的基础上界定***府职能范围,再根据这个范围进一步确定财***支出需要,最后,根据支出需要合理安排财***收入。可见,公共财***实质上是用全社会纳税人的钱为社会服务,即税收用以满足社会公共需要而非***府自身的需要;同时***府作为用税人,其开支“取之于民”,而非***府创造的自有财富,那是人们享受国家(***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公共服务而支付的价格费用。“从某种宽泛而有用的概念意义上讲,捐税也是一种由个人或个人团体为以集体方式提供的公共劳务所支付的价格。”[7]按照边际效应的经济学基本原理,每个人都应在税赋方面按自己获得的国家服务的价值评价,缴纳全部货币等值——税收。可见纳税人与国家在经济意义上同样具有平等的税收法律关系。

(三)通过对于税收法律关系、纳税人权利的定义和税收法律关系实质平等性的分析,可以得出两个结论:

第一,纳税人权利义务的辩证统一性。权利和义务是相互依存、相互贯通的,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互相包含,权利的范围就是义务的界限,义务的范围就是权利的界限。一个社会的权利总量和义务总量是相等的,因此权利义务具有数量上的等值关系。[8]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实质是辨证统一的。一方面,只有履行义务才能享有权利,享有权利

必然要履行义务。履行纳税义务是纳税权利产生和实现的现实基础。不管纳税人权利发生与义务履行是否同时同步发生,权利的拥有都是以纳税义务为基础。另一方面,只有切实保障纳税人的权利才有可能保证纳税人更好地尽义务。因为保证纳税人在立法阶段、征纳阶段、税款使用阶段等税收活动中的权利,直接有助于激发纳税人的积极性,创造更多的社会物质财富,充分实现税收的职能。

第二,纳税人应当享有的权利内容相当广泛。权利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义务是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受动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权利是主动的,表征着利益;义务是受动的,表征着负担。[9]既然税收法律关系双方——国家和纳税人在法律关系中具有平等的地位,广大人民——纳税人,作为***府支出的目的和收入的来源,在履行纳税义务的同时,理所当然拥有依法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国家及其征税机关作出或抑制某种行为,以满足自己合法的***治、经济利益。

纳税人作为公民在税收法律关系中的具体化,理应享有如下权利:

税收立法方面,参与税收立法的权利。在民主***体国家,税法由立法机关制订并颁行,在立法过程中,纳税人应当能够参与税收立法讨论,公开发表看法。这是法治国家在民的必然要求,同时,纳税人参与立法的讨论也是最为有效的增强纳税人纳税意识的宣传途径。

税收征纳方面,具体可以分为实体性权利与程序性权利。税收实体性权利是静态意义上的权利,是纳税人享有法律保护的获得某种实体利益的资格,即纳税人的收入和财产不被非法征收,如税收申请减免权和最低生活费等非课税的权利。基于应能负担原则,为保障公民个人生存权,纳税人应就个人的负税能力大小来承担纳税义务,税收的课征不得侵犯纳税人的各项基本生存权,最大限度地保证纳税人维持健康、文明生活的最低生活费用,否则,超出纳税人负税能力的“苛捐杂税”,必然使纳税人与国家处于对立的位置。税收程序性权利是纳税人享有的动态意义上、程序意义上的权利,保证程序公正,有效制约税权滥用,保证纳税人参与程序的实现,主要由平等对待权、程序拒绝权、救济权组成、获取帮助和服务权等构成。

在税款使用方面,监督税金“合宪”使用的权利。纳税人有权监督国家机关按照宪法规定的原则、目的和程序使用税金,而且对国家或地方***府违宪、违法的税金支出行为有权提出诉讼。

三、中国纳税人权利存在的问题

正确认识和对待纳税人权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纳税人在税收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的辩证统一,说明纳税人在税收法律关系中承担缴纳税款的义务,同时享有要求国家的税收征收和使用符合纳税人利益的权利。纳税人义务分担的一部分社会共同费用,是纳税人将一部分可支配收入无偿让渡给国家支配。既然是无偿让渡,纳税人就有权利要求国家和***府建设社会公共福利设施,完善市场发展的各种机制,为纳税人提供安全保障和发展机遇。这是纳税人整体利益所要求的,也是纳税人权利的实现。[10]纳税人权利是纳税人身份的重要体现,反映了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应当得到的法律的保障与承诺——依法确认纳税人能够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国家和***府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资格,依法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正确处理好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尊重纳税人权利,达到权利义务的和谐统一,使纳税人可依法行使的权利和应享受的利益得到保障,无疑有利于强化纳税人的主人翁意识和纳税观念,有利于维护税法的严肃性,真正实现依法治税,进而推动国家税收制度和税收工作的发展完善。相反,如果纳税人不享有权利或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就不可能构造出公平合理的社会关系和法制秩序。从中国的税收发展历史和现状看,纳税人的权利义务并非是和谐统一的,出现了失衡状态。

中国历史带有长期的浓厚的集权统治色彩,产生了“重权力、轻权利”的历史文化。统治阶级的权力被摆在至高无上的地位,而个人权利被贬低、限制。具体到漫长的税收发展史,国家征税的权源在哪里,合理性如何从未纳入公众考虑的范围。而西方社会,在文艺复兴之后产生了国家契约论,并据此得出了国家和公民在税收法律关系中是平等地位的结论,对以后的税法思想中纳税人权利问题产生了深刻影响。另外,我国传统的税收理论——国家分配论,强调税收是以国家为主体,为实现其职能,凭借***治权力,按照法律规定,强制地、无偿地参与社会产品分配而取得财***收入的一种特定分配形式。相应地,税收法律关系双方被认为具有不平等地位,国家及其税务机关单方面享有征税权,而纳税人的权利被忽视,仅强调纳税人必须履行纳税义务。这种理论导向下的税收,以取得财***收入、完成税收计划为根本,具有较强的***治色彩和强制性。这不仅导致纳税人迫于某种威慑力而缴纳税收,纳税自觉性、纳税主动性降低,进而出现偷逃税等严重问题,而且导致征税机关在税收工作中总是站在保护国家权利的角度行使征税权,过分强调纳税人的义务,易于出现不依法行***、侵犯纳税人合法权利的行为。

正是基于上述原因,在税收工作中,多年来,一个普遍性的共识是税收三性——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过多强调了纳税人作为税收法律关系中纳税主体的义务,在处理税收征纳关系上,绝大部分税务人员总是站在保护国家权利的角度依法行使征税权,却较少注重对纳税人权利的尊重和保护。在宣传工作中,注重“义务论”,崇尚“义务本位”,系统、细致强调纳税人的义务,而对于纳税人权利的宣传如“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等等却比较模糊、抽象。在法律层面上,这种失衡状态更加明显。目前,我国纳税人权利在《税收征收管理法》中有一定的体现,主要包括:依法申请减免税权、依法申请延期申报和延期纳税权、多缴税款申请退还权、申请行***复议和提讼权、有关税务问题的咨询权、委托权等等。这些权利主要是包含在税收征纳关系之中的纳税人在纳税过程中享有的程序性权利,而与纳税人纳税的基本义务相对应的实体性权利还没有明确的规定。

忽视纳税人的权利,就是忽视了权利义务的对等性。承担义务而不能享有相应的权利,不免引起纳税人的厌烦情绪,无法形成税收法律关系双方的良性关系:一方面纳税人没有感受到享有权利与履行义务的对等性,没有体会到与其纳税义务对等的国家和***府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义务,因此纳税人依法纳税观念淡薄,偷逃税款现象严重;另一方面,由于纳税人权利的缺失,对于国家和***府的税收相关工作难以有效监督,导致***府工作透明度不高,影响公民对***府行为的信任度,***府部门工作效率低下,财***支出不合理,公共产品提供不符合社会需求等诸多问题。只有充分认识到纳税人的权利并加强保护,才能使纳税人切实享有权利,促进国家税收工作良性开展。

四、完善纳税人权利的保护

2001年9月,国际财***协会在德国慕尼黑召开第54届会议,其中讨论了纳税人权利的法律保护问题,从而使保护纳税人权利第一次成为国际会议的议

题。各国共同认识到为维护税收法律关系实质上的平等性,保证国家税收工作健康运行,需要纳税人权利的充分实现,需要在具体的制度的运作中保护抽象的权利的实现。纳税人享有权利已是不争的事实,当前的主要问题就是明确纳税人权利并予以切实保障,这是建设健康公民社会的必要条件,也是与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相一致的。[11]这就要求我们对长期以来存在的我国纳税人权利保护相对缺失问题从法律角度加以解决。

(一)在宪法中明确纳税人权利是纳税人权利保护的重要前提。

人民原则基础上的税收是由人民为维护自身生活福利而自律性缴纳的,对于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应坚持税收法律主义原则,要求“租税要件应尽可能在国会(国民代表机构)制定的法律中作明确、详细的规定。”“有关纳税义务的消长以及其他国民权利义务,应尽可能详细、严格地规定在法律中。”[12]没有法律依据,任何主体不得征税或减免税收。而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地位,是税收法律的明确立法依据和立法渊源。因此应当对税收的最基本内容进行明确的规定,包括纳税人义务必须履行,纳税人权利必须保护,征税的基本法源等等。但我国宪法仅5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这仅能说明公民的纳税义务要依据法律产生和履行,并未说明更重要的方面,即征税主体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征税。这使得纳税人权利义务在宪法的层面上处于失衡状态,无法根本体现税收法律主义的精神。

另外,前面已经论述,从税收的来源和用途来看,税收是纳税人将一部分个人财产转移到国家手中成为其收入,并由国家运用这些收入为纳税人提供公共物品和服务,这其中权利和义务的双向流动,体现了税收法律关系深层次的平等原则和关系。宪法对于国家和纳税人在税收方面的权利义务规定应充分体现彼此之间的平等关系。

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的完善是税法完善的前提和基础,也是保障和不断完善纳税人权利的关键。建议对宪法作以下两方面的补充:第一,应按照法定程序以宪法修正案的形式明确纳税人享有的宪法权利,以实现纳税人的宪法权利与宪法义务的平衡,为纳税人权利保障的相关立法提供宪法依据。因此可以考虑将宪法第56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法纳税的义务,国家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利。”第二,在宪法中设定税收法律主义原则,增补修正案,规定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税法的各类构成要素必须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没有法律依据,任何主体不得征税或减免税收。这一原则在英国、日本等许多国家都已得到宪法确认。因为将税收法律主义原则上升到宪法层面,就使得税收活动及其相关法制工作有了法律依据,有助于税收法制的完善,推动经济和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

(二)立法是对纳税人权利最深层次的保护,纳税人权利的保障必须有相关的法律依据。

宪法条文固然需要增补,但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高度的原则性和概括性,决定了宪法只能从宏观上确定对纳税人权利保护的原则。所以,需要将纳税人权利内容更多地体现于税收法律体系中。

在西方发达国家的税收法律体系中,就十分注重纳税人权利的保护,例如加拿大就在1985年专门公布了《纳税人权利公告》;美国则在国会、***、国税局共同努力下,先后在1994年和1996年两次公布了《纳税人权利法案》,该法案不仅对纳税人应当享有的实体权利进行了明确规定,还向全社会明确公布了纳税人依法可以享有的税收程序方面的援助和救济的权利。[13]

我国目前存在着税收法律体系不完备、不系统、效力层次参差不齐的弊病。因此要尽快制订一部《税收基本法》,明确我国税收法制的立法原则、立法权限、纳税人、税务机关的权利义务等基本法则,其中,对纳税人基本权利的明确规定,将使纳税人权利的全面有效保障成为可能。只有在税收基本法指导下的税收特别法、单行法才能构成有机的税收法律体系,对纳税人权利进行保护,并且随着立法工作的完善和发展,该体系自身的扩充亦将把纳税人权利保护的基本原则长期稳定贯彻。

(三)要坚持在民和思想,促进和完善纳税人对税收活动的民主监督。

在法国,每当国会召开专门会议,对税制改革进行辩论时,电视台就开辟专门频道进行现场直播,纳税人可以通过各种方式和渠道反映自己的看法和意见[14].我们也应当探索灵活适用的途径落实广大纳税人的税收立法参与权等权利。其中最为有效和实用的应属建立有效的税收听证制度,使税收立法、***和税款使用活动置于广泛的纳税人监督之内,保证各个环节的公开、公正、透明,以维护纳税人的权利。第一,在立法中,坚持《立法法》关于听证制度的基本精神,结合税收本身及其立法工作的特殊性,明确和完善税收法律体系中的立法听证程序,制定具体的操作规程,保证立法者立法时能够听到广泛的纳税人意见。第二,在征纳法律体系中确立税务听证程序,即税务机关在进行征税及其相关行为之前,在作出影响纳税人利益的行***决定前应告知作出决定的理由及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听证程序的运用可以增强税收行为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有效避免国家公权机关滥用权力侵害纳税人权利。第三,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纳税人履行了纳税义务,若不能得到权利的实现、利益的满足,就会从主观上产生抵触情绪,税收就只能变成强制而使税收法律关系陷入恶性循环。所以,应保证纳税人享有税款使用决策权、知情权和监督权。处于主人翁地位的纳税人,才会自觉地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才会具有纳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由强制纳税转变成自觉纳税。目前我国纳税人只能从每年的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财***预算执行情况报告中知悉税款的基本使用情况,不能满足纳税人的知情权的要求。因此,在税款使用中,纳税人可以对国家机关进行重大用税行为之前,通过采用听证会形式阐述意见,监督税款的使用,以确保税款的使用符合大多数纳税人的意愿和利益,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四)建立有效的权利救济方式作为权利维护的最后一道屏障。

英国法谚“无救济即无权利”,说明了司法救济是最有效的方式,完善税务诉讼制度是保护纳税人权利的必然要求。

司法救济是最有效的救济方式,因此完善税务诉讼是保护纳税人权利的必然要求。我国的《税收征收管理法》和《税务行***复议规则》已经比较明确地规定,当纳税人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税务行***复议和行***诉讼解决与税务机关的纠纷。我国税务行***复议和行***诉讼制度的建立,有助于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税务机关依法征,在相当程度上保护了纳税人的权利。但税收诉讼问题还是有自身的特殊需要的,这一点上,行***诉讼不能完全解决纳税人权利的全面保护问题,在某些领域,纳税人权利的司法保护是不充分的或是缺失的。这些问题集中在税收立法和税款使用上。第一,对于税收立法过程中有关部门的非法操作,比如在应举行听证会时不举行或不正当举行行为,纳税人作为权利人应有权提讼;第二,对于用税活动中出现的非法行为,比如用税人不合法用税

或用税不公开、不透明时,纳税人同样应有诉讼资格提讼,这样就可以更完整地保护纳税人的权利。

现行行***诉讼法本身对于解决税收征纳关系纠纷比较契合,而对于上述事前、事后税收纠纷,则无从适用。要更进一步完善涉税诉讼,充分保护纳税人权利,就要在两方面改善现有的司法制度:

第一,扩大法院的司法审查权。目前我国法院仅对于税收具体行***行为合法性具有审查权,但对于具体行***行为合法性的审查本身却需要对其所依据的税收法律法规的合法性、合宪性进行审查。因此,应当赋予法院对于国家机关制订税收法律法规,决定税收开征、停征、减免等行为的合宪性进行审查的权利。

第二,建立纳税人诉讼制度。纳税人诉讼,是指纳税人(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和负税人)和举报人以纳税人的身份就税款的征收、减免以及使用向法院提起的行***诉讼。它是纳税人享有监督***府合理征收、使用税款的权利的司法监督途径。[15]这一制度现在为美国、英国、日本等国普遍接受,都认为税收、财***的健全和完善需要纳税人的监督。通过赋予个人以纳税人的身份对于税收问题提讼,社会公众不仅可以通过税法约束***府的课税行为,而且还将进一步决定着***府对税款的使用,从而确保***府支出遵循社会公共利益。

当然,在我国无论是司法审查权的扩大还是纳税人诉讼的设置,都需要根据实际国情和人民需要来循序渐进、认真细致地进行。但我们应当坚定这一改革方向,为充分维护纳税人利益积极探索。

五、结语

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关系到税收法律关系的实质平等性,反映了人民原则和公共财***制度在税收问题上的必然要求。只有科学界定、充分保护纳税人的权利,才能真正维护税收法律关系的平等性,有效实现国家税收制度的功能和目的,促进经济快速、稳定、健康发展。而当前我国纳税人权利的保护在法律制度层面上仍不完善,需要破旧立新。可以说,充分维护纳税人权利,任重而道远,必须不断努力研究和探索。

「注释

[1]刘剑文主编《财税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2月版,第341页。

[2]陈伟鸿《税收法律关系、公共财***与纳税人权利》,载于《江西社会科学》2004年2月。

[3](日)金子宏《日本税法原理》,中国财***经济出版社,1989年版,第47页。

[4](日)北野弘久著,陈刚、杨建广等译《税法学原论》,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1月版,第53页。

[5](日)北野弘久著,陈刚、杨建广等译《税法学原论》,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1月版,第59页。

[6]平新乔《财***原理与比较财***制度》,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4月版,第20页。

[7](美)奥姆斯。M.布坎南:《民主财***论》,穆怀朋译,商务印书馆1993年版,第16页。转引自刘剑文主编《财税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2月版,第350页。

[8]张文显《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21页。

[9]张文显《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15页。

[10]李行《论纳税人权利之保障》,载于《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4年第六期,第25页。

[11]李行《论纳税人权利之保障》,载于《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4年第6期,第225页。

[12](日)北野弘久著,陈刚、杨建广等译《税法学原论》,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1月版,第64-65页。

[13]单扬《纳税人权利问题的法律视角》,载于《税务纵横》,2003年第4期,第19页。

[14]陈伟鸿《税收法律关系、公共财***与纳税人权利》,载于《江西社会科学》2004年第3期,第138页。

[15]李桂英《试论纳税人诉讼制度》,载于《哈尔滨学院学报》,2004年第1期,第75页。

「参考资料

1、刘剑文主编《财税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2月版。

2、(日)金子宏《日本税法原理》,中国财***经济出版社,1989年版。

3、(日)北野弘久著,陈刚、杨建广等译《税法学原论》,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1月版。

4、平新乔《财***原理与比较财***制度》,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4月版。

5、张文显《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6、陈伟鸿《税收法律关系、公共财***与纳税人权利》,载于《江西社会科学》2004年2月。

7、李行《论纳税人权利之保障》,载于《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4年第六期。

8、李桂英《试论纳税人诉讼制度》,载于《哈尔滨学院学报》,2004年第1期。

9、王福友《纳税人法律地位的转变与税法理念的更新》,载于《税务研究》,2004年第三期。

法律平等论文篇2

打开挪威男女平等事务督察官办公室的英文网页,在介绍克里斯丁这位新上任的督察官的段落中,我发现了这样一段对话: --什么是你所理解的'男女平等'概念?(-Whatisyourunderstandingoftheconcept"genderequality"?) --对我而言,男女平等是人权问题。是女性获得平等对待,和在社会中享有与男性同等地位的权利。同时,'男女平等'还意味着性别中立,即:它要消除社会中对男女两性的歧视。尽管目前我的大量工作是促进妇女的社会地位,但是,男女平等不仅仅是为妇女权利而战。它就象一个天平,如果不能在两性间保持平衡,无论哪个性别占据了较重份量,都不能说男女已经平等了。 在男女平等问题上,克里斯丁所持的论点和态度,确实与那些激进的女权主义者们有很大区别。这肯定与她多年来从事性别平等监察工作有直接关系。这不禁让我想起月初那次研讨会上的一幕,当会议总结人GroHillestadThune女士(她曾经在欧洲人权法院,挪威妇女庇护所工作过,现在在挪威人权研究所工作。)说到'我们在保护人权的同时,不能侵犯人权'时,立刻得到了许多与会者的赞许。在第三天的挪威考察评估会上,许多中方男性代表认为,她是此次会议、参观活动中水平最高的挪方专家之一。支持这一观点的主要论据就是她的如上讲话。的确,男女平等,不仅仅在于***妇女,而是要通过特别关注提高妇女地位的途径,消除两性中一方的弱势,使男女两性携手共进,从而实现人类多年的梦想――男女事实上的平等。 注释: 挪威人权研究所,1985年成立时隶属于挪威研究委员会;1995年成为奥斯陆大学法学院的一部分;从2009年开始更名为国家人权研究所,隶属于挪威外交部。 这里所说的督察官制度,在挪语和English/" class=kk>英语中都使用着一个词"Ombudsman",据说英文的Ombudsman源于北欧国家的语言,这与此项制度源于北欧国家不无关系。对"Ombudsman"一词的中文翻译,目前有"监察官","督察专员",本文译为"督察官"。 ArneFliflet:"TheOmbudsman-AUsefulToolForImprovingPublic***istrationAndPromotingHumanRights",ModernNorway-AndChina,TheChinesePhotographicPress,1998,P.117. Supra3.P.120. 男女平等申诉委员会,也是男女平等法设立的执行机构之一。根据该法第11,第13条规定,申诉委员会由7人组成。其中,2名成员由挪威贸易联合会和挪威雇主联盟分别推荐任命;***和副***由国王任命,但其中一人必须具有能够担任法官的资格。其他成员多为律师。委员会受理的案件,可以由监察官提交,也可以是当事人主动要求的。同时,委员会也可以要求监察官提交某些特殊案件。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具有约束力。其决定的内容可以是禁止实施与该法相违背的行为,也可以包括采取必要的措施。但是,它无权判定违法行为人,是否给予受害人经济赔偿。 AnneLiseRyel:"EqualityUndertheLaw-theNorwegianModel",ModernNorway-AndChina,TheChinesePhotographicPress,1998,P.13 4. 该案例来自:English/">.likestillingsombudet.no/English/ Supra6,P.133. 参见:"Gender Equality in Norway-the National Report to the Fourth UN Conferenceon Women in Beijing1995",Chapter3. Statutory Rights,P.17-18。

法律平等论文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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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平等论文篇4

【关键词】法律文化理论;传统法律文化;文化多样性

一、法律文化理论概述

(一)法律文化理论的界定

法律文化理论是由梁治平先生所提出的,中国法学界在20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初流行的一种法学理论。正如学者所分析的那样,梁治平的观点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其具体内容散见于梁治平的《法辩:中国法的过去、现在和未来》以及《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第二阶段的主要观点见于梁治平的《清代习惯法》一书。这两个阶段在对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态度方面存在明显的不同,但是这两个阶段都是在对文化类型的分析比较这一共同的研究进路统领下的。

在这两个阶段之中,梁在第二阶段的研究没有第一阶段那么细致和深入,其整体内容没有第一阶段那么完整;同时,梁第二阶段的观点在某种程度上与第一阶段的研究相矛盾。综合以上两点,笔者认为:梁第一阶段的研究更能够成为一种***的理论,即法律文化理论。所以笔者在介绍法律文化理论时,只介绍第一阶段的内容。

这一理论最为经典的表述来自于梁治平在为伯尔曼的《法律与宗教》的中文版作序时所提到的一句话:“用法律去阐明文化,用文化去阐明法律”。因此,法律文化理论实质上来说是一种比较法律文化研究。

(二)研究法律文化理论的意义

在当时的中国法学界,正是“权利本位论”和“法条主义”盛行之时,法律文化理论的出现为当时乃至现当代的中国法学界提供了一种新的思路、角度和一种新的研究进路,对于整个中国法学研究的发展起到了相当重要的作用,同时也是当时百家争鸣的良好的学术气氛的体现。笔者之所以要对这样的一个理论进行阐释,其原因主要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1、该理论中对中国传统文化进行了深刻的分析。

梁治平的法律文化理论最初发源于当时的一股“文化热”,人们对于“文化”这一观念十分的热衷。时至今日,对于文化的宣扬任然是国际上的一个重要话题,它不仅是一个民族民族个性的体现,更是一个国家文化软实力的体现,其意义不仅仅局限于法学研究,对于社会、国家都具有重要的作用。

2、以文化阐释法律的研究进路和方法有可取之处。

在法学界,专家学者们往往都是从法律条文和法学理论入手,而梁治平的法律文化理论则从文化入手,着眼于文化之间的差异,使我们看到了权利本体、客体、以及权利义务等法学理论中的传统概念之后所隐含的更加基础性的一些文化内涵。

3、该理论的提出,使得人们更加客观和理性的看待法律现代化的问题。

本文在后面将会进一步提到:虽然法律文化理论在将中西文化进行比较的时候,梁治平更加倾向于宣扬西方文化而批判中国传统文化,但是这至少使得众多专家学者对于中西方法律背后所蕴藏的文化有了一个初步的了解,这对于我国法学理论的进步和发展有着十分重大深远的意义。

二、法律文化理论的具体内容

(一)法律文化理论的思想基础

法律文化理论散见于梁治平的《法辩》与《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两书中。这一理论的提出,一方面是基于当时的 “文化热”:20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之间的两次关于文化的大讨论激发了梁治平对于文化进路的兴趣,进而促使他开始用一种“文化类型学”的方法进行研究;另一方面,梁治平著作中的这种将东西方法律文化进行比较的方法,近的可以溯及到比较法的研究,远的就要溯及到孟德斯***的《论法的精神》这一法学名著,同时,洛克的《***府论》、梅因的《古代法》均构成了法律文化理论的重要思想基础。

(二)法律文化理论的基本观点

法律文化理论主要是运用一种“文化”的角度,来审视中国的传统法律文化,同时与西方的法律文化进行对比并寻找其中的差异。也有学者称之为“以辨异为基础的文化类型决定论”,这样的一种理论的最为主要观点在于:“法律只能是特定社会的产物。中国古代法所反映的乃是中国传统文化的特质。”

1、中国的传统法律文化

对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解读和批判是梁治平的法律文化理论的重要部分,在《法辩》和《寻求自然秩序的和谐》这两本著作中都有不同程度的体现,笔者将其主要的观点归纳如下:

第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一种公法文化。我国古代有着高度发达的刑法典以及刑法体系,同时还有完善的吏制,其作用类似于今天的行***法与组织法。这一现象,验证了中国自古以来的公法文化。同时,现如今,刑法典的成熟、***府机构的庞大和臃肿,以及行***权力的扩大,无疑都是中国古代公法文化的高度发达的延续。

第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强调的是统治者所宣传的“礼”。“礼”是建立在自然血亲关系上的包罗万象的行为规则体系,即道德。这种道德和法律之间产生了一种模糊、暧昧的关系,那就是“法律的道德化”和“道德的法律化”。法律的道德化会导致法律的虚无,而道德的法律化则会造成道德的普遍虚伪。因为道德是一个抽象的、因人而异的概念,而将法律德化,会导致统治者或者既得利益者运用道德这一概念来排除异己,滥杀无辜,进而使法律彻底为统治者所操纵而成为一种摆设;同时,将道德法律化,将会导致道德成为了一种形式,进而导致了道德的沦丧。

第三,中西法律文化导致了中西方不同的社会文化。中国的法律文化强化了“熟人社会”,在这种社会文化下是没有公平正义的土壤的,因为每个人都希望不平等、都想要寻找获得不平等的机会。而西方的法律文化推动了西方社会商品经济的发展,进而形成了以“陌生人社会”为主体的社会文化,这种文化有利于个人主义的发展和民众权利意识的提高,为法治提供了肥沃的土壤。

2、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我国法律现代化的矛盾和问题

中国的传统法律文化是根植于传统中国社会之中的,而我国现在进行的所谓的“法律现代化”,在很大层面上是对于西方法律制度的移植。而这种移植从颁布的大多数法律规范来看,只是对于西方法律制度的一种小修小补。这些来自于西方社会土壤的产物,移植到中国后,在很多方面都会产生水土不服。

西方的法律文化经历了从公法文化转变为私法文化的过程,而中国从古代一直流传下来的公法文化对于当今中国仍有不小的影响。按照梁治平的观点,当今中国法律现代化的主要任务在于,使中国的公法文化转变为私法文化。在这一过程中,会遇到很多的问题和矛盾,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当今中国的传统法律文化从总体上看,仍然笼罩着义务本位的阴影:一般民众更多地关注的是刑法方面的问题,如杨佳案,许霆案以及邓玉娇案。再就是“无讼”这种现象依然存在。这是一种古代官本位、义务本位思想的具体表现。还有那种为了国家利益强制性的牺牲个人利益的情况,这些都是义务本位观念的表现,是与那种正义第一、自由、平等、个人本位的私法精神是相违背的。

第二,当今中国的法律文化,仍然受到传统儒家文化中那种的关于“义利之辩”的影响,并且在很多情况下阻碍了法律现代化的进程。许多事件的发生、许多人物的言论都被扣上了道德的帽子,受到了道德的评判,这样一来就会放大人性的虚伪,使人阳奉阴违,进而导致道德的全面沦丧,甚至会导致整个道德体系的崩溃。同时,这种思想还严重阻碍了中国一般民众权利意识的觉醒。

第三,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从西方列强打开中国大门的那一刻起就已经开始衰退,而其所赖以存在的儒家文化在当今中国也已经开始式微,当今很多人甚至出现了批判儒家甚至是反儒家的思想,而西方法律思想还未被一般民众所接受,在这种情况下出现了一系列思想的碰撞甚至混乱也不得不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

三、法律文化理论的缺陷

(一)梁治平本人研究对象的转换,造成了其观点的前后矛盾

梁在提出了这一理论之后,在随后的研究之中却并没有对于这一理论一以贯之。在提出法律文化理论的时候,其研究对象是通过对比阐释中国的“大传统”——即那些可以统而论之的一系列文化传统,这种传统具有跨时代和跨地域的特点;而在梁治平的《清代习惯法》中,我们看到的是对于清代“习惯法”这一学者所谓的“小传统”的研究,而“小传统”——正如其名称所指代的那样,是一种范围和内容较小的、具有地域性和时代性的产物。更为重要的是,这两种研究之间没有什么必然的联系。在《寻求自然秩序的和谐》中,虽然作者一再强调其研究的一致性,但我们从书中的内容可以知道,在该书中,梁治平的研究对象、研究角度以及对于“小传统”的结论性态度均发生了改变,并且这些改变甚至了其在提出法律文化理论时的观点,在对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态度上就是如此。这样的一种改变,削弱了法律文化理论本身的合理性,造成了其观点的前后矛盾。

(二)法律文化理论的思想基础不是十分完整,存在缺陷

法律文化理论是以孟德斯***的《论法的精神》、洛克的《***府论》、梅因的《古代法》等一系列古典的法学著作为依托的,但这种依托只是从最广泛的意义上说的,换句话说,法律文化理论中的比较法的思想和对于法律背后文化因素的考量,其精神源头来源于上述的这些经典的法学著作。法律文化理论是对于法律文化进行阐释、解释的一种理论,这一理论理应涉及到法哲学解释、文化的定义和解释等一系列的专门知识,但是在梁的这一理论中诸如伽达默尔的哲学解释学论著、吉尔兹的人类学“文化阐释”论著则完全阙如,虽然梁在此后对哲学解释学和“文化人类学”的阐释理论所做的一般性、介绍性的研究,都可以看作是其对于法律文化理论思想基础的补充。因此,缺乏这些理论作为支撑的法律文化理论,其合理性和说服性大大降低,使得这一理论更多地体现为作者的一种十分主观的“观点”。

(三)由于理论基础的不完善,理论中许多基础性的概念模糊不清

在梁治平提出的法律文化理论中,由于其理论基础存在缺陷,导致了许多重要的概念,如文化、法律文化等基础性的概念,并不是界定的十分清楚。这一特定表现在这些概念的表述上:梁治平在其文中均是笼统的、十分宽泛的说明了一下,许多都是带有十分强烈的感彩的一种表达和论述,并没有给出十分规范和理性的定义。由于梁治平是在《法辩》中提出这些概念的,而《法辩》是一部法学文集,而不是一部系统的法学著作,因此,其提出的概念多半不是十分规范的。这样的一种不规范,使得我们在具体分析法律文化理论时,会出现歧义和含混不清的情况,从而无法抓住作者的真正的意思,降低了这一理论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四)法律文化理论对于“中国文化类型”持否定和批评的态度

法律文化理论虽然着重于东西方法律文化的对比,但是这种对比是以西方的文化或者说是法律文化为标准的,并且作者以这种标准逐条对比中国的传统文化,并分析其缺点和不足。在最后得出结论:中国应该将传统的、已经不合时宜的公法文化摒弃,而应当逐步学习西方的私法文化。法律文化理论的初衷是好的,它希望从东西方文化对比的角度来探寻中国法学的发展之路,但它最后产生了一种完全“西化”的倾向,开始批评并且十分排斥中国的传统法律文化。这一点被有的学者称之为法律文化理论对于“中国文化类型”的否定。

这样的一种观点虽然是从文化多样性的角度出发的,但在最后的结论之中却忽视了文化的多样性,而去谋求一种文化的同一性。中国从清末时的西学东渐,到现如今的向西方学习,不论是学习西方的法律制度还是学习西方的法律精神,其根本是要让我们自己的土壤上开出我们自己栽种的果实,而不是一味的、简单的将我们自己的土刨掉,然后换上西方的土壤和植物。因此这样一种观点是具有局限性的。

四、法律文化理论的启示

(一)法学研究需要开阔的视野和严谨的态度

我们在进行法学研究的时候,要开阔自己的视野,不能仅仅局限于法学这一门学科本身,还应该对于其他的学科进行广泛的了解。在这一点上,法律文化理论为我们做出了榜样:这一理论虽然存在诸多的瑕疵,但是其多学科、广视野的研究方式是值得我们借鉴和学习的。同时,我们在进行学科之间的交叉研究时,还应该注意对于自己不甚熟悉的学科进行严谨细致的了解,这样在著述相关观点的时候才不至于导致不严谨和不规范的现象发生。

(二)重视法律背后的文化信息

法律文化理论向我们展示出了法律背后所隐藏的文化信息,这些文化信息,特别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一些信息,对于我们今后的法律移植,以及随之而来的立法和司法具有重要的意义。正如苏力教授所言,这些文化信息将是我们进行法律活动的重要的“本土资源”。

(三)尊重文化多样性

从法律文化理论的缺陷中我们了解到,对于文化以及文化多样性的尊重是十分重要的。我们应当理性、客观的对待我们几千年来的传统文化和法律文化,这其中尽管有许多已经不合时宜,但更多的还是值得我们借鉴和学习的。一味的“西化”、“向西方看齐”对于我们这样一个有着几千年传统的古老国家来说是十分困难、艰辛和得不偿失的,无数的事实证明了这样一种态度是不正确的,也是没有必要的。

参考文献:

[1] 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商务印书馆,2006

[2] 梁治平.法辩:中国法的过去、现在和将来,中国***法大学出版社,2002

[3] 梁治平.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修订版),中国***法大学出版社,2002

[4] 梁治平.法律的文化解释,三联书店,1994年

[5] 梁治平.清代习惯法:社会与国家,1996

[6] 苏力.法制及其本土资源(修订版),中国***法大学出版社,2004

[7] 苏力.批评与自恋,法律出版社,2004

法律平等论文篇5

关键词:高职法律专业;毕业论文;问题;对策

【中***分类号】G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8-1216(2016)06C-0078-02

高等职业教育是以高素质应用型人才为培养目标的系统化工程,实践教学的内容在课程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法学在职业类院校的定位应该突出应用性和实用性。我们培养的是处于基层和服务前沿的具有实际操作能力的法律人才。从呼和浩特职业学院的法律专业发展来看,我们逐步完善着专业的设置,朝着科学化、系统化、规范化的方向努力。在这个过程中,作为三年学习成果检验手段之一的毕业论文环节却存在亟需解决的一些问题。

一、高职法律专业的定位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及职业分工的细化,社会对高等技能人才的需求日趋增加,法律专业作为高等职业教育的一个分支学科建立和发展起来。高职法律专业与其他专业相比,在历史沿革和专业发展上有其自身的特殊性。伴随着我国1999年开始高考扩招,法律专业如雨后春笋在各高职院校开设,这样的繁荣景象一方面反映出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急剧增加,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学生对这个“高大上”专业的向往。在这样的大环境下,呼和浩特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呼职院)开设了法律专业(包括法律事务和法律文秘专业)。高职院校培养的法律专业学生与本科院校不同,后者更侧重理论知识的培养,而高职院校对法律专业的定位主要表现在:1.法律高职的教学内容与社会生产、管理、服务及生活紧密联系,侧重应用。法律高职的专业要根据社会需求定位,社会对法律职业需求什么岗位,就设置什么专业,如经济法律事务、司法文秘、法律英语等专业的设置,就充分体现了“应需而设”的特点。2.法律高职教育比较注重学生实际工作能力的培养,学生在毕业后能较快适应法律职业的需要。所谓法律职业,是指各种与法律有关的工作的总称;又指专门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即法律职业者。换言之,法律专业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专业,因此,我们对学生职业能力的培养至关重要。正如张卫平教授所言“从法学教育观念上来讲,一直比较注重理论方面的教学,注重灌输理论知识,在法学教育人才的培养上,没有把培养具有法律操作技能的法律实用人才作为培养目标”。

二、高职法律专业毕业论文的设置目的

毕业论文对于大多数文科专业来讲,是检验学生学习成果的一种方式,是学校提高专业教育水平的参考要素之一。在以培养实践能力和操作技能为教育理念的高职法律专业中,学生撰写毕业论文的过程也是写作能力和分析技能提升的过程。以呼和浩特职业学院法律专业为例,我们在大学三年级时往往会给出学生一个写作论文的大致范围,让学生根据自己的学习兴趣进行选择,并拟定具体写作目标。在论文题目范围的设定上,我们往往偏重于对具体的或有争论性的问题进行拟题。对学生而言,写作过程中首先需要通过各种平台和媒介寻找自己论文的基础支撑材料,然后根据具体写作目标进行甄别和思考,最后形成论文写作的大纲和思路。这是一个 “温故而知新”的过程,学生在形成思路的过程中既能复习以往学到的知识,还能通过自己的分析得出自己对该问题的认识和观点;同时,学生的专业写作水平和文书写作水平在这个过程中也得以反馈。综上所述,在高职法律专业设置毕业论文这个环节是有必要的,应将毕业论文的写作同高职教育的培养理念和方案紧密结合,以期能最大程度地反映学生的综合能力和实操技能。因此,毕业论文的写作过程既是对学校、学生学风的检验,也会对学生将来的职业道路养成产生深远影响。

三、呼职院法律专业毕业论文存在的问题

自2007年指导呼和浩特职业学院法律专业学生毕业论文至今,我发现学生在论文的选题、写作和答辩中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中涉及到学生的态度、能力、论文的形式、论文的内容等多个方面,具体如下:

(一)在给定的题目索引里,学生毕业论文题目、题材选择过于集中,论文题目选择重复率高

很多学生在选择写什么方面的论文时并未仔细思索自己是否有兴趣并擅长或有能力创新,而是选择一些成熟甚至陈旧的内容,理由是这样的文章多已成型,观点表述上不会出现大的风险且答辩的时候能够对答如流。这样会导致一届甚至连续几届的毕业论文中“青少年犯罪的产生原因及预防措施”“婚姻损害赔偿制度”等论文题目的“上镜率”很高。

(二)论文的内容陈旧、缺乏新意、没有创造性,科研精神缺失

论文格式不规范,甚至有的学生在出了两稿后论文的字体、行间距等基本规范问题仍未改正。有的学生在论文中的引例缺乏代表性,引用的法律规范内容存在滞后性,论文的内容在逻辑结构上不成体系,参考文献不规范。只有很少的学生能在毕业论文中提出对一个法律问题的自我认识或对现行法律法规如何完善提出建设性建议。

(三)学生对待毕业论文的写作态度不端正,出现学术不端和学术失范的行为

学生提交的毕业论文中,有的抄袭他人作品,但未做标注或说明,有的将几篇文章进行拼凑形成自己的论文,最为严重的是有的学生全文搬用他人作品。这些问题的背后隐藏的是诚信缺失、学风不严谨、不求勤奋上进与求真务实、缺乏锐意创新等道德层面的问题。这样低水平的复制式论文写作完全与论文答辩的设置背道而驰,对学生的价值观产生了不良的影响。

(四)学校和教师在就业率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下一定程度上“放任”了学生的论文失范行为

学校虽制定了毕业论文答辩的管理文件,但针对学生的失范行为缺乏必要的惩戒措施。很多学生虽知抄袭论文的做法不正确,但这样的行为不会给自己带来什么影响,照样答辩毕业。因此,法律专业学生“不守法”的论文失范现象与有效的惩治机制不健全不无关系。

(五)学生论文写作中资料查找途径单一,论文缺乏有力基础支撑

大部分同学在毕业论文写作时通过网络进行资料检索,甚至直接将要写作的内容从百度等搜索引擎中全文***“引用”,对资料的真实性及原始性缺乏必要的甄别和考证。学生在资料搜索方面存在知识欠缺问题,缺失学习的主动性。

四、呼职院法律专业毕业论文的改进对策探析

针对上述问题,并结合当下国家对法律实践型人才的需求,建议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改进:

(一)深化对毕业论文存在意义的探析,改进毕业论文的写作,确立符合实践需要的目标

职业院校的法律专业的特点决定了它和本科院校在专业设置和授课内容上的不同,实践技能的侧重培养使我们对学生在理论层面的知识要求程度要低一些,在毕业论文中的映射就是我们在对毕业论文的形式进行设计的时候也应该偏重于对学生实践能力的考察。目前,我们的论文题目索引给定的题目并未表现出这一特点。因此,在课程改革和完善过程中就需要大家集思广益重新确立论文题目库,给出学生偏实践性的指引。其实,除了现有的毕业论文写作方式,我们还可以运用调研报告或法律建议书等方式对学生进行结业考察。换言之,学生在最后一年的学习中,可以利用假期时间或实训单一或组成团队针对感兴趣的法律问题进行调研,然后形成5000字左右的调研报告或法律建议书。这个过程既能使学生全程参与也能体现出学生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针对学生的调研报告或法律建议书教师可以在答辩或交流过程中与其进行沟通并给出成绩。

(二)强化学术道德建设,净化校园学习环境,建立诚信校园

学术道德建设的强化路径可以在新生入学之初的教育培训中体现,也可以在日常课程中潜移默化地渗透。学术道德的建设和学校的学习环境息息相关,诚信校园建立后,大家都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诚信做人、诚信做事。长此以往,心存侥幸的同学就会为自己的不诚信行为感到羞耻,从而纠正存在的学术失范问题,凭借自己的能力和实力完成大学期间的最后考核。

(三)建立失信论文惩治机制,保障毕业论文设置目的的实现

学生自我诚信机制的建立和完善任重道远。除此之外,对于学校而言,应该出台管理文件,对于在毕业论文环节态度不端、行为失范的学生进行教育、纠正和惩治。就业率的确能体现出学校的成绩,但我们给社会培养和输送的应该是优秀的人才,优秀不仅体现在技能上,还体现在职业道德上,职业道德又会受到在校期间的道德体系的影响。因此,通过对论文中存在严重学术问题的学生给予延迟毕业或重新组织答辩等形式的惩治是有必要的。一个完整科学的惩罚和有效纠正机制的建立能够为失范行为的约束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四)发挥指导教师的督导和示范作用,引导学生以正确的态度和方法完成论文写作

教师,身肩“传道、授业、解惑”之大任,为人师表者必先正其身。因此,教师的学术良知和学术创新是学生的一面镜子。近些年来,职称评审条件高门槛及的高难度导致在学界出现了诸多学术失范行为,这对于教师和学生都产生了负面的影响。换言之,教师学术声誉的重建和学术责任的承担能够对学生起到示范作用。另外,学生分配给导师之后,导师要能够时刻起到督导作用,无论从论文题目的遴选还是论文逻辑的架构以及论文内容的创作上都需要认真对待、实时关注,出现问题要及时纠正,逐渐引导学生以正确的态度和方法完成毕业论文的写作。

(五)加大教学资源的投入,为学生毕业论文的完成提供强大的“后勤保障”

正所谓“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学生之所以会出现在论文基础资料检索时途径过于单一的问题,一方面同他们的惰性有关,另一方面也说明教师的指引和学校资源平台的不完善。我们的***书馆中专业课程***书的存量不足和网络资源平台数据的更新不及时也是制约学生资料收集的原因之一。为此,索引知识的技能培训在论文写作前是必要的,另外,还需加大学校在教学资源上的投入力度,引进先进的资源平台并对学生适时免费开放。换言之,完善的“后勤”可以使学生在论文写作过程中做到“知己知彼,心中有数”。

上述毕业论文写作改进对策并不能涵盖高职法律专业在这一环节中出现的所有问题。我们在高等职业院校教学环节完善上还要付出不懈的努力,实现学校教学和社会实践需求的“无缝对接”,培养优秀的法律人才。

参考文献:

法律平等论文篇6

西方现代法律是个人主义的现代社会产物,中国法律传统形成于社群主义的古代社会,因此,两者冲突是明显的,本质上是古代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中个人权利和家族利益的较量。现代化前期,法律冲突表现为参议院与资***院立宪及修法中的中西之辩,东式礼教派与西式法理派的讨论,袁世凯复古与孙中山***的对抗。在私法领域,民国时期大理院判案中兼顾中西通融,***立法与民国时期民商法律习惯调查,每个细节都反映西方法律与中国传统的差异性。

西方现代法律起源于启蒙学者对封建法律的批判。从理论角度看,18世纪的社会契约论战胜了古代社会的君主论,法律的人道主义战胜了法律暴虐主义。19世纪之后,西方各国在***治和法律制度层面确立了民主、自由、平等和人权制度。到中国清朝修律的19世纪末期,西方各国已经完成了法律的人道主义改造,而当他们殖民到东方世界的时候,遭遇了东方专制主义。清末修律的象征意义,就是要在中国对野蛮的法律进行人道主义改造。西方法律精神与东方法律传统的冲突表露无疑。在修订大清新刑律的时候,沈家本上奏朝廷,为使中国法与西方法律同步,首要的就是要改变中国固有刑法的残忍,因此呼吁废除中国法中的酷刑,他列举了三项,一为凌迟、枭首、戮尸,二为缘坐,三为刺字。新刑律起草的时候,中西方法律冲突集中在西方个人主义和东方礼教冲突上,典型地,干名犯义、存留养亲、亲属、亲属相盗、亲属相殴、故杀子孙、夫妻相殴、子孙违反教令和发冢行为,一直都是中国固有传统在法律上的体现,要么是因为这些行为违反了尊卑秩序,要么是玷污了中国人的善良风俗。沈家本、伍廷芳与张之洞、劳乃宣的论战,就是围绕这些法律议题展开。清末修律以清朝灭亡告终,但是在法律层面,西方法律取代了东方法律。我们曾经津津乐道的带有浓厚中国传统的礼教之法在法律世界消失。儿子打老子与老子打儿子,法律处罚一样,亲属与普通人,法律结果一样。

与公法上中西冲突的法律乱象和天翻地覆不同,私法之间的冲突则在暗流深处中西并存。民事交往和规则,中国古代社会同样存在,但因其“细故”上不了***法律的层面,称为民事习惯。民国时代的大理院,似乎很好地完成了中西方文化上的冲突,财产保护和合同自由之类的民事规则及公司和合伙之类的商事规则,基本上在不违背中国民俗的前提下,遵循了西方法律。

当下社会,现代西方法律理念与民众根深蒂固的行为模式和思想观念的冲突依然存在。即使在现行法律中,对抗也无处不在。典型地,西方式民主与中国固有的民本主义、***主导下的财***税收***策与民众富民减税的要求、维护社会与国家安全与刑法上的人权保护、法律规定的严格审级制度与民众越级上访的习惯、市场经济下的现代财产动态流转与民众静态固守“财主”心态之间、西方法律中的意识自治原则与传统“找价”实质权利保护原则、西方的过错赔偿责任原则与中国同情弱者补偿受害人原则,在中国法律实践中随处可见。

50年来,苏联“社会主义法律”与“中国固有法律传统”之间的暗合与冲突

社会主义法律在中国的确立,自然追溯到新中国建立。社会主义法律与中国传统法律有兼容的一面,典型的,两者都强调集体利益至上和大同社会的理想;也有冲突的一面,比如社会主义法律强调人民之间的平等,对妇女和劳动者的保护,而古代中国强调身份等级与权利分配上的差异。社会主义理论一般追溯到马克思,但马克思也有其思想渊源。卢梭的平等理论可以解释其中的变化。在古代社会,人们之间是平等的,自然状态下享受自然的权利。当私有制出现之后,人们的平等状态被打破,社会有了贫富经济上的不平等。富人为了使不平等合法化,于是制定法律来固定这种不平等。法律就是使经济上不平等转化为***治上不平等,不平等于是进入第二个阶段,社会有了强者与弱者,这是***治上的不平等。为了恢复人类原本的平等,就要通过暴力摧毁不平等。卢梭的平等理论被马列主义所继承,后发展出资本主义形式的平等与共产主义的实质平等理论。封建主义的特点是不平等、资本主义是形式平等、社会主义要实现实质平等,这既是社会主义的平等原理,也是西方马克思主义的一般说教。

新中国建立之初,废除了“六法全书”,1952年司法改革确立社会主义司法原则,聘请苏联法律专家培训中国法律人才。从那时起,根据地法律的红色传统,宪法、劳动法和婚姻法,*********治在法律活动中的特殊角色和地位,一直是中国法律社会主义性质的具体表现。

30年来,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与“西方现代法律精神”的冲突

法律的社会主义性质与西方现代法律,都称人民,都强调法律平等,都保护公民基本权利,都视法律为社会控制的工具。但是,法律的社会主义是在批判法律的资本主义前提下产生的,其中的冲突不仅表现在技术上,也表现为***治上的对立。在法律经济规制方面,前者相信公有制,后者倚重私有制;在公共权力组织方面,前者强调集中统一,后者遵循分立;在国家权力与个人权利之间,前者呈现家父权对公民从属权的支配,后者鼓吹自由市场下个人才智最大限度发挥;在公民权利保护方面,前者重视公民经济和社会权利,后者重视公民财产和***治权利。哈耶克曾经分析过两者区别。在他看来,西方文明的思想基础就是自由主义和个人主义,资本主义的本质在于自由竞争。自由竞争需要法律作为自己行为的指导。每个人尽自己最大能力争取经济利益,在不侵犯他人的前提下具有最大限度的权利。法律既是权利的保障,也是行为后果可预见的标尺。个人权利的保障需要***府的强力,而***府强权不能够侵犯个人自由。

在我国,每一次***治和经济变迁,都会引起社会主义法律与西方现代法律之间的冲突。宪法及修正案中市场经济与国有经济比例关系,罪刑法定与犯罪预防中的劳教制度,盗窃私人财产与盗窃国有财产的差异,物权法立法过程中取得时效的个人财产保护与国有资产流失疑虑的争论,发现物的归国家所有与归发现者所有的财产性质差异,太阳能为人类共有财富与属国家所有的争议,城镇化拆迁中个人权利保护与公共利益征收的冲突等,无不如是。

中国物权法起草和通过的时候,新派与旧派的矛盾以及民法学者与法理学者的争论,把社会主义法律与市场经济法律的冲突表现得淋漓尽致。民法学者捣鼓了《物权法》草案许多年,当他们拿着物权法草案提交立法机关的时候,法理学家一份异议书就中断了立法进程。从表面上看,法理学家指控物权法草案对国有财产重视不够保护不力因此违宪,民法学家认为国有财产的保护应有专门法律规定而不由物权法界定,在物权法的框架内国有财产和私有财产都应该受到平等保护,因此并不违宪。但是从法理上看,问题则是中国社会转型时期的不和谐,导致法律取向的冲突。

如果我们坚持正统的社会主义传统,那么“国有资产神圣不可侵犯”就是法律唯一宗旨。国家代表人民行使财产权,个人除了生活资料和少量生产资料之外不许有更多私产。在此前提下,物权法基本上没有存在必要。要发展市场经济,国有资产与私有财产应该受到“同等法律保护”,国有资产法律地位相应下降,物权法出台就显得刻不容缓。两者之间的冲突不再仅仅是法律层面上的冲突,而是公有制与私有制之间的冲突,以及两种制度下法律原则的冲突。早年国有企业改革,现在农村土地制度改革,面临的法律困境是一样的。

“中华法律传统”、“社会主义法律属性”和“现代法律制度”兼容

一个理想繁荣法律帝国的原则体系是这样的:“中华法律传统”、“社会主义法律属性”和“现代法律制度”之间,三种法律属性的冲突部分逐渐消失,共性保留,三种法律固有属性中合理成分会以转换的特殊方式存在。帝国皇帝没有了,帝国法律的形态依然存在,中央权力仍然强大;超越法律特权不存在了,法律形式平等与实质不平等和平共存;漠视个人权利不再具有合法性,国家并不具有重于个人的优先性,私权与公权根据特定场景互有胜负;法律基本原则依然首先是道德和公平至上,其次才是功利主义和效率优先;法律外在表现是西方现代法律体系,内在属性是西式现代性与中国固有传统的兼容。

中国法治一直受到三种法律传统因素的影响:“中华法律传统”、“社会主义法律传统”和“西方法律传统”。法律指导思想总体上同时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华法律传统的复兴”、“民主法治和人权”,法律的保守倾向和激进倾向并存且相互竞争。法治的内核,不同时期有不同的表达方式,其中“三个代表”“维护社会稳定”“民主自由法治”“人权和”的口号交替出现。中国法律的三种文化属性何去何从,三重属性会演化成什么式态,值得认真思考。

法律是文化的一部分,文化属性决定法律性质。法律仅是用来实施文化所公认的文雅、正当和道德。这里,法律的文化是惰性的,法律的惰性文化能够使中国的法律仍然带有社会主义性质和中华传统性质。就三种属性而言,中国传统与社会主义是相斥又相容的关系,两者与现代西方法律属性则是对抗性质。从量上考察,2/3对抗1/3;从质上考虑,历史传统与***治惯性的力量远远大于临时***治变革的力量。这说明,中国近百年的法律史,仍然以社会本位法律为重心。清末修律时代引进西方法律和30年来移植西方个人主义法律,只是法律文化的边缘。同样说明,中国近代启蒙学者呼吁西方法律精神,如今仍然成为法律改革者的口号。

新兴学者认为,文化和法律的关系不是如此简单,至少在立法者和法官看来,不仅是在表达他们所在社会的共同意识和道德,而且是在重塑社会。文化并非一成不变,人类可以通过自身努力来改变社会文化。此类学者被称为“新文化干预主义者”。他们重新解释文化和法律关系。即首先,法律不仅在实施文化的规范,而且频繁创造新的规范,这些新规范与文化的倾向相对抗。其次,文化本身不是稳定、连贯和单一的,其延展性挑战着法律。

法律平等论文篇7

地点:河南王城律师事务所会议室

市律协参加人员:王洪举、刘伟、李红波

主持人:张水山主任

主持人:今天,我们按照市局通知要求,召集大家来所开会,并按要求邀请市律协王洪举、刘伟、李红波三位同志参加本所评议。下面每一位执业律师针对2012年工作发表述职意见:

……

主持人:下面由张水山律师述职:

张水山:一、成功组织召开了富有特色勇于创新的洛阳年会,省司法厅、省律协领导对此年会盛赞为“洛阳年会模式”,省司法厅、省律协在新乡会议上倡导学习“洛阳年会”精神。

1、***府部门与参会律师在研讨年会上形成交流互动。

***府法律顾问的当事方是***府和律师双方,年会不能只有律师一方在关起门来研讨如何做好***府法律顾问工作,洛阳年会邀请了洛阳市***府的多个行***部门,年会研讨既可以让***府部门听到律师对做好***府法律顾问的做法、想法和疑惑,同时也让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们听到***府部门对***府法律顾问的看法、想法和要求,使双方彼此交换看法,形成良性互动,有助于推动律师担任***府法律顾问工作的全面深入开展。

2、研讨会参会领导至始至终全部参加了研讨会的全过程,形成了研讨律师与领导的互动。

律师要做好***府的法律顾问,领导是关键,律师很有必要让领导听听律师的声音;同样,要建立法治***府和依法行***,领导也应该听听法律顾问律师的想法和困惑。(述职报告 )这样才会把***府法律顾问工作做得更好。

本次年会除了省司法厅、省律协领导外,洛阳市***法委、人大***会、法制办、公安局、工商局、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法学会、市司法局等部门领导,领导们在年会的开幕式结束后,一个没走都参与了研讨年会的研讨,许多领导还对研讨论了精彩的点评,改变了过去领导只参加开幕式,不参加研讨会的惯例,形成了研讨律师与领导的互动。

3、研讨会座次排位 “去行***化”,实行平等学术交流。

洛阳年会***台上只写参会的部门,不写领导个人的名字,在开幕式后领导和评委们一起坐在前两排参加研讨会,打破了过去按职位高低排序的惯例,让参会领导们真正投入进去和研讨会律师进行平等交流。

4、邀请大学教授、博士、法学会专家做“一对一”现场点评。

本次研讨会上河南科技大学法学院的法学博士、洛阳师范学院法学院的副院长、洛阳师范学院法学院的法学教授、洛阳法学研究会的秘书长、洛阳中级法院的行***庭庭长、洛阳市法制局的调研员等专家学者对发言的研讨论文作了精彩的“一对一”点评,使研讨律师不仅提高了专业水平,而且还提高了论文的写作水平。

5、专家评奖,保证了评奖的公平和获奖论文的质量。

论文由作者律师现场宣讲,然后由专家评委们“一对一”进行点评,宣讲点评结束后由专家评委临时组成评委会,由专家评委会评出一、二、三等奖,保证了获奖论文的质量和评奖的公平。

6、注重年会的宣传和研讨会后律师的联系。

(1)本届年会邀请到了洛阳电视台、大河报、东方今报、河南法制报、洛阳晚报、洛阳日报等多家媒体参与;

(2)本届年会设计了年会会徽,在10几种会议资料上印刷了年会会徽和省律协***府法律顾问业务委员会标志。

(3)本届年会印刷了150本论文集,保证了全部参会律师、作者、与会领导、点评嘉宾、新闻媒体等相关部门和人员都有一本论文集。

(4)印刷精美的《通讯录》120本,方便会后交流联系,方便以后的工作。

7、对写论文作者的人性化关怀。

本次论文写作时间短,我们对论文截稿后才传过来的论文也立即加班校对后传到印刷厂,让印刷厂将全部论文都进行了印刷。对于在印刷装订后才提交的论文,我们也想法设法印出活页沾在论文后面,使律师作者很感动。

8、将年会会议筹备的全套资料及通讯录附在论文集里。

将年会会议筹备的全套资料印到委员会委员们保存的论文集了,便于以后召开年会时参考和节省时间提高效率。

二、积极参加地方立法建设。

三、通过一级律师评审。

四、组织并参加法学研究活动,成功参与组织了洛阳市法学会行***法学研究会的成立,当选为洛阳市法学会行***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2011年8月,我当选为洛阳市法学会行***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我所律师许文、杨国才、常景龙、崔瑞国当选为常务理事,胡志中当选为副秘书长,刘国琳、张新峰、葛武霖、崔金峰当选为理事。

五、论文和案例分别获得河南省律师协会两个业务委员会的业务研讨一等奖。

2、张水山、张新峰撰写的《对交警部门不合法的***依据要敢说不》案例文章,在2012年河南律师协会行***法律业务委员会“行***法律师案例研讨会”上交流,荣获一等奖。我与杨国才、崔瑞国、胡志中、崔金峰、王鑫等合写的另外5篇案例文章获优秀奖。

六、受到省高院、省司法厅和省律协领导及新闻媒体的表扬。

1、我以我所名义诉交警 “车辆年审”公益诉讼一案,被选为全省法院行***庭观摩庭,省高院行***庭长在全省律师所主任培训会议上对我和胡志中代表我所提起的公益诉讼给予了高度赞扬。

2、洛阳市电视台“百姓直通车” 栏目对我的公益事迹进行了专题报道。

3、巩义市电视台“百姓故事”栏目对我的公益事迹进行了专题报道。

七、

我和葛武霖合写的论文《如何发挥企业法律顾问在商事法务中的作用》等三篇论文在《河洛商界》杂志公开发表。

八、组织并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1、我组织我所崔瑞国、胡志中、刘志勋、王鑫作为我所辩手积极参加市律师协会与河科大联合组织的第二届诚信杯律师辩论赛,我做为教练,为他们辅导了辩论技巧,胡志中获“优秀辩手”称号。

2、我组织我所张水山、许文、崔瑞国、胡志中、张新峰、刘国琳、王鑫等到河南科技大学大学生法学会参加“与律师、法官面对面”活动。我代表律师做了演讲,并获得了“最佳人气奖”。

3、我应邀到洛阳理工学院法律系为学生做讲演报告。

4、参加洛阳市律师协

法律平等论文篇8

星期五(7月8日)

星期六(7月9日)

星期日(7月10日)

上午

(8:30—11:00)

下午

(2:00—4:30)

上午

(8:30—11:00)

下午

(2:00—4:30)

上午

(8:30—11:00)

下午

(2:00—4:30)

汉语言文学

050114  00535 现代汉语

00024普通逻辑

03707***思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0530 中国现代文学作品选

03706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0506 写作(一)  00532 中国古代文学作品选(一)

00031心理学

英语语言文学

050207

03707***思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3706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4729大学语文

法律

030112  05679 宪法学

00247 国际法

03707***思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0245刑法学

03706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0260 刑事诉讼法

05677法理学

04729大学语文

会计

020203  03707***思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0146 中国税制

03706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0018计算机应用基础  00041基础会计学

00155 中级财务会计

00020高等数学(一)

00160审计学  00144企业管理概论

04729大学语文

工商企业管理

020201  03707***思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0146 中国税制

03706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00018计算机应用基础  00041基础会计学

00145 生产与作业管理

0020高等数学(一)  00144企业管理概论

04729大学语文

国际贸易

020109  00058 市场营销学

00091国际商法  00089国际贸易  00041基础会计学

0020高等数学(一)

00094外贸函电  00093国际技术贸易

物流管理

020228  00041基础会计学

00020高等数学(一)

行***管理

030301  00292 市***学

03707***思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0107 现代管理学

03706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0277 行***管理学

00040 法学概论

04729大学语文

护理学

100701  02997 护理学基础

00488 健康教育学

03707***思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3179 生物化学(三)

03000 营养学

03706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2864 微生物学与免***学基础

02899 生理学

03003 儿科护理学(一)

04729大学语文

计算机及其应用080701  02318 计算机组成原理

02316计算机应用技术

03707***思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4730电子技术(三)

03706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2141 计算机网络技术

00022高等数学(工专)  02323 操作系统概论

04729大学语文

房屋建筑工程

080801  03707***思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3706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0170建筑工程定额与预算  04729大学语文

经济法

030104  03707***思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05679 宪法学  03706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0245刑法学

00246国际经济法概论  05677法理学

00226知识产权法

00233税法

04729大学语文

小学教育

040103  03707***思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00405教育原理  03706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0406小学教育科学研究  00415中外文学作品导读  00416汉语基础

04729大学语文

视觉传达设计

050406

03707***思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3706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0688设计概论  04729 大学语文

室内设计

050405  00692计算机辅助***形设计  00705表现***技法  00688设计概论  00706画法几何及工程制***

药学

100801  02068人体解剖生理学

03023药物化学  02535有机化学(三)

03029药剂学

03027植物化学

02175分析化学(一)

司法文秘

050143  01872书记员工作概论  01871文秘档案管理与实务  00040 法学概论

社区管理

030319  00281社区社会工作  00034社会学概论

旅游管理

020209  00194旅游法规  00187旅游经济学  00188旅游心理学  00189旅游与饭店会计  00190中国旅游地理

模具设计与制造

080304  01813模具材料与热处理  06925公差与测量

计算机应用技术

080763  01529网站建设

01514多媒体制作技术

02600C语言程序设计  07075计算机辅助设计

07983计算机组装与维护

应用电子技术

080722  00018计算机应用基础  02353办公自动化设备

农村经济管理

法律平等论文篇9

民法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上的产物,它随着商品生产和交换都是发展而产生>:请记住我站域名/人大***办公厅已于1998年9月5日正式在全国各大报纸上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草案)》,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与理论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国家立法、司法和一些民事活动的遵守准则,是贯穿于整个法治社会中的基本原则。民法基本原则是民法对社会公共关系调整的实质反映,与此同时也能够反映出上层阶级在民事领域所实行的有关***策和态度。民法的基本原则还具有评价功能和补充功能。评价功能表现在:民法的基本原则可以帮助人们能够正确的理解民法的精神实质,准确地评价民事之间的关系当事人的行为;补充功能表现为: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由于法律规定不能适应社会发展而导致出现“法律空白”或者“法律漏洞”的现象。民事关系具有广泛性、复杂性和发展性。因此,在调整民事关系时,现有的法律法规会存在不足或者一些法律漏洞的现象。而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必须遵守的,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依据民法的基本原则解决当事人的纠纷。1.平等原则。平等原则的具体解释包括三个含义:民事权利的能力是平等的。根据我国制定的《民法通则》里的第九条和第十条的规定:自然人从降生时开始,到死亡时结束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就是说自然人本身具有民事主体的资格。民事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国家法律规定:在我国范围内所有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民事当事人的合法地位都是平等的,在此,国家作为特别的民事主体,也要受到民法规范的制约,和其他的民事主体的地位是相同的。民事权益的平等地位受法律的保护。无论是法律所规定的民事权益,还是主体依法被合同制约的民事权益,是神圣不可侵犯。2.自愿原则。自愿原则的具体解释包括三个含义:民事当事人要以自己的意愿为根据来行驶权利,当事人采取自愿原则,除了违反法律规定的的情况以外,都不能阻止权利效力的发生。民事主体之间自愿协商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意愿优于任意性规范和法律推定规范。除了法律规定的强制性规定外,适合当事人约定优先的原则。3.公平原则。公平原则的具体解释包括两个含义:民法规定:在民事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承担上,一定以及必须依照公平的原则,顾及当事人双方的切身利益。在精神利益的角度出发,我们国家应该贯彻公平原则,这样才能保证法治社会和谐稳定。在法律适用上应依照公平原则,就是说当民法中的规范没有明确规定时,就应该以公平的原则来重新考虑民事法律关系;当法律设置不健全时,法官应根据公平原则做出合理合法的裁决。4.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抽象的,是靠自然人本身去强制履行的,它的内涵有较大的收缩性,我们从一下几个方面了解此原则的内涵:民事主体在民事基本活动中通过诚实信用的形式行使它所具有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解释上,应该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用诚实信用原则来弥补民法规定中存在漏洞的方面,它同公平原则的相同之处在于都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用于当国家的法律法规存在漏洞的时候,从民法的首要目的出发,以诚实信用原则,去处理出现的纠纷。5.禁止权力滥用的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又称为公序良俗原则,它的概念被定义为:民事当事人在参与民事活动中要明确自己应该行使的民事权利,不得损害他人以及社会的公共利益,更不得破坏国家的经济计划和社会经济秩序等。

三、民法基本理论的性质和任务

法律平等论文篇10

【关键词】 司法考试 中国法制史 教学模式

中国法制史是法学专业的十四门核心课程之一。自2003年起,中国法制史就列为国家司法考试的必考科目,分值一般为10分左右,题型一般为单项选择题和多项选择题,时而亦有不定项选择题。可以说,题在国家司法考试中是具有相当的重要性,不可轻忽。学好中国法制史这一理论法学课程,有助于学生适应司法考试理论性考核增强的趋势。通观法学学科体系,学好中国法制史,的确有助于学好法理学,也有助于学好刑法学、行***法学乃至宪法学等部门法学。正因为如此,从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实践教学、教学测评等各方面推进中国法制史课程教学模式的革新与改进、不乏现实意义。

1. 司法考试背景下的中国法制史教学内容的组织

如何组织好中国法制史教学内容,是创新中国法制史教学模式的首要环节和主要环节,攸关中国法制史课程教学的全局。

1.1锁定基本内容和重点内容组织教学

中国法制史教学内容的组织,关键在于锁定基本内容和重点内容,引领学生加强对基本内容和重点内容的记忆和理解。综观近年来的司法考试中的中国法制史的考试内容,注重考点知识,强调精确记忆,这就要求我们带动学生熟读理论教材,对重点内容作重点讲解。

1.2把握学科间的联系,多作专题教学,一石多鸟

为了因应司法考试的实际需要,主讲教师在讲授中国法制史的课堂教学过程中,应该善于归纳总结相关的知识点,对知识点多作比较和分析,包括作跨朝代的比较和古今比较。而为达成上述目标,最宜以专题作为切入点,强化学科间的联系,帮助学生加强记忆的精确性,扩大记忆的覆盖面,并构建完整、有序的理论体系。

中国法制史与法理学同为理论法学课程,内在关联密切,可以说“法理是骨,法史是皮”,开展统合教学,着实不难。法的演进理论与中国法制史的关联,更是密切。此外,中国法制史与各部门法学的联系,也有待主讲教师把握,以融会贯通地开展教学。

2. 司法考试背景下的中国法制史教学方法的运用

在当前司法考试的背景下,中国法制史教学方法的运用,应该有所坚持,有所创新,并且日益多元。

毫无疑问,讲授法依然是中国法制史教学的基本方法。在一个学期之内,主讲教师系统讲授了夏商法律制度、西周时期的法律制度、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秦代的法律制度、汉代的法律制度、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隋唐的法律制度、宋辽金元时期的法律制度、明代的法律制度、清代的法律制度、清末的法律制度的变化、中华民国南京临时***府的法律制度、中华民国北京***府的法律制度,中华民国国民***府的法律制度、***根据地新民主主义的法律制度等。对中国古代各朝代的法律制度,重点讲授刑事法律、行***法律、民商经济法律、司法制度(含司法机构、诉讼制度、监狱制度、监察制度)等。对中国近现代法律制度,则突出讲授宪法性文件。

依笔者看来,讨论法亦应成为中国法制史教学的重要方法,以促师生互动以及教学相长。以清代民族法律为例,主讲教师可先介绍清代民族法律的发展概况,讲授《理藩院则例》、《钦定章程》、《回疆则例》的基本内容,然后引领学生讨论清代民族法律的特征,并探头清代民族法律发达的原因及意义,教学效果应可乐观。事实上,在中国法制史课程的教学中,适于课堂讨论的议题很多,如古代中国的反“黑”刑法及其借鉴价值、公务员退休制度额古今比较、王安石与张居正的税法思想之比较、古代中国合同(含买卖合同、借贷合同、租赁合同、租佃合同、典当合同、运输合同、雇佣合同)制度的演变规律之探究等。

案例分析法在部门法教学中的运用是相当的广泛的,民法学、刑法学以及诉讼法学课程的教学尤是如此。对于中国法制史教学而言,案例分析法也是有益的教学方法,应有其一席之地。主讲教师可以根据课堂教学的进展情况,从古典文学作品或历史档案材料中选取有代表性的案例,介绍几本案情,点评诉讼程序及审判结果,帮助学生更好地识记法律制度以及更深地了解法律文化。

3. 司法考试背景下的中国法制史实践教学的开展

长期以来,中国法制史的实践教学显现为空白状态。在笔者看来,对中国的法制史课程也应该且能够展开实践教学。虽说中国法制史实践教学不宜采行模拟法庭实践教学、法律诊所实践教学等形式,但并不等于说其就是没有操作的空间。

笔者倡行专业性质的辩论赛,并以此作为中国法制史实践教学的主要形式。可以由法律院系的学生会来组织这种专业性质的辩论赛,并邀请中国法制史课程的主讲教师来予以点评。辩题的选定,至关重要,应请有关专家、学者把关。除了专业性质的辩论赛,还可以组织学生参观狱***博物馆、考证中国法制史问题、调研中国农村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民事习惯等,以全面激活中国法制史课程的实践教学。

4. 司法考试背景下的中国法制史教学测评的实施

中国法制史课程的教学测评,分为平时考核和期末考试,而平时考核多体现为平时的作业,期末考试则采行闭卷考试的形式。无论是平时考核、抑或期末考试,均应面向司法考试,不能脱钩。司法考试的偏好,亦是我们平时考核与期末考试的偏好。

题型方面,主要采用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不定项选择题、案例分析题、论述题等五种题型。对于填空题、判断题、名词解释、简答题等老旧题型,基本上废弃不用。题量方面,较往昔有所增加。至于题目难度,则是明显加大。如果题目仅涉及到个别知识点,更要加大难度,以促学生深入把握有关的知识要点。

如我们所知,论述题是司法考试中规模最大、分值最高的一种题型,是对考生法学理论修养、法律思辨能力、逻辑表达能力、文字表达能力等各方面能力的综合考核。论述题在内容上有专业化的要求,在形式上有准作文化的要求,体现了司法考试对理论水平考查力度日益加大的趋向。中国法制史作为一门理论法学课程,在其教学测评中应重视论述题题型的运用,平常作业中更应布置适量的论述题。

注释:

①曾宪义主编:《中国法制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7月第2版,第72页.

②曾宪义主编:《中国法制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7月第2版,第248页.

③怀效锋主编:《中国法制史》,中国***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1月修订版,第330-331页.

作者简介:马永立(1976.1),男,汉族,湖南常德汉寿人,湖南涉外经济学院文法学院法律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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